专项经费保障方案(专业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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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一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三十条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第三十九条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第四十条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
第四十二条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
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四十七条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调查。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第六章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六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
第五十七条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五十八条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控制并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院外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十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条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五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第七章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第七十条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七十五条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九十五条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是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第六条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当审查汇总本省各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选择的代理银行及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账号等详细信息,连同省级财政所选代理银行及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账号等信息,一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对于免费教科书资金,原则上应及时将预算下达到省级教育部门,并由省级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省级教育部门根据预算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有关支付凭证,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十一条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受理对县级财政的直接支付业务后,应当于当日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反馈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地(市)级财政(国库)部门(实行省管县的除外),发出《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1),作为其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与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到县级教育部门或学校,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其中:
(一)大型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等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二)其他支出,包括日常、零星支出和紧急支出等,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账户,或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 第十五条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对于通过该账户直接支付的业务,应当于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并及时向县级教育部门或学校提供《中央专项资金县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2),作为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财政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制度办法。
(二)根据预算和有关规定合理调度资金、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等财政国库业务。
(三)对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资金支付的及时性和收款人信息等进行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教育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办法。
(二)配合财政部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与监督。
(三)指导省级教育部门做好免费教科书的政府采购和支付管理等工作。
(四)督促下级教育部门做好对学校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做好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和内部操作规程,按规定支付中央专项资金。
(二)做好中央专项资金代理银行选择、零余额账户开设、支付申请书汇总、支付指令签发以及对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三)组织、管理、监督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
(四)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资金支付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财政部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工作,确保中央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
(二)按规定选择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做好特设专户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等有关方面资金支付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和负责核算学校经费的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第二十一条省级、县级财政部门选择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省级、县级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及时、准确、规范办理资金支付、凭证传递和资金清算业务,并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动态监控信息。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代理银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安排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单位的中央专项资金,其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由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的经费,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确保基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职业康复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
第三条 各统筹地区应按下列比例提取费用:
(三)工伤认定调查费按不超过当年征缴额的2%安排使用。上年征缴额较少的地区,提取费用不低于8万元。
第四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是财政专户管理的基金,必须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分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开支、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经费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 职业康复治疗费使用对象为本统筹地区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使用范围为:
(一)康复医疗费;
(二)康复人员个人一次性使用的康复器具费;
(三)康复人员的`交通、伙食补助等;
(四)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的工伤康复业务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于《办法》第十八条对工伤职工鉴定和确定的项目,包括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使用范围为:
(一)医疗卫生专家的劳务费、交通费和住宿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场地和设施租赁费;
(三)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文书和材料制作费;
(四)劳动能力鉴定的宣传费、培训费、会议费;
(五)劳动能力鉴定疑难案例分析所需费用;
(六)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的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工伤认定调查费使用范围为:
(三)工伤认定案例分析所需费用。
第八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的职能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按规定的项目和使用比例,根据本年度的开支情况,于每年9月编制下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由其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第九条 工伤认定调查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使用。
第十条 职业康复治疗费,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生支出时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支出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的“其他工伤待遇支出”直接列支反映。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三
为切实实施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3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xx〕1142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皖财教〔20xx〕1453号)等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本方案义务教育学校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2.本方案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适用于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补助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3.本方案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加强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以县为主,中央、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
1.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8:2。
2.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二)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三)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按照5:5比例分担。我县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四)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6:4比例分担。
(五)我县50%的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
建设支持远程互动和本地互动的智慧教学系统,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多样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建设支持智能推送和学生自主学习的智慧学习系统,为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提供开放式平台,引导学生利用网络学习空间和网络资源进行个性化学习。建设资金来源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省级教育督导评价奖补资金和县自有资金。
1.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所有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享受平等教育。
3.我县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4.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我县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
1.免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xx〕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3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审核发放与结算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xx〕33号)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每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认定工作,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生活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至学校后,由学校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受助学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受助学生,学校可在报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其发放现金。
3.校舍维修改造。根据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额度,结合我县财力,以确保校舍安全为首要任务,编制校舍维修改造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并建立校舍维修改造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项目库。我县组织项目实施,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省级将对各地的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等情况组织开展通报、调度和监督检查。
4.我县50%的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根据省级下达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坚持与省平台互联互通,做好项目的方案制定、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等工作。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省级将对项目进展等情况组织开展通报、调度和监督检查。
1.我县教育部门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2.县财政、教育部门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加强县域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3.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县财政、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加快公用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将有关直达资金支付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跟踪支出进度和流向。
4.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严禁统筹按基准定额核定的学校公用经费,在本地区集中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师培训等专项性工作。严禁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5.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1.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我县教育部门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本方案由濉溪县教育局、濉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四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审计程序组织实施审计、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1、审前准备阶段
接受委托,组建审前调查小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和初步核实。编制审前调查记录或撰写审前调查报告。 调查期间收集有针对性的、由有关行政部门颁发且与被审计项目内部控制管理情况有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
2、审计实施阶段
实施前先对审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准备)。
召开有被审计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其主要部门负责人参加审计进点会议,主要有三个议程: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介绍项目情况,项目组负责人介绍审计目的、程序、内容、方式,就审计配合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具体要求或作出具体安排。
审计人员采用规定的方式、方法并结合财务审计项目的特点收集审计证据并形成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过程中遇到疑难和重大问题时可追溯或延伸至有关年度。
3、审计报告阶段
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撰写项目组的审计报告,并履行本公司三级复核程序。
项目组及时报送项目组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配合主审所的工作。
4、总结、归档阶段
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基础资料、核对取证记录,形成完整的审计资料。对审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形成必要的电子文档。撰写工作总结,登记归档。
二、审计实施原则
1、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审计工作。
2、一旦中标,一切以完成审计任务为重,不以收费多少作为完成业务工作质量的标准;
3、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在保证业务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审计任务。
4、如果委托审计的项目要求超出了本事务所执业人员的力量和专业胜任能力,应实事求是向委托单位表达无法接受委托;在实际审计工作中,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不适应或不胜任所委托的审计工作,要及时调换或加强力量,决不做力所不能及的工作。
三、具体审计实施细则
1、与委托单位先进行沟通,弄清楚委托单位的审计要求;
6、按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有重点有目的地进行实质性审计测试;
8、向委托单位提供统一出具审计报告所要求的审计资料。
四、审计内容
1.资金来源审计:
(1).审查资金筹集依据是否合规合法,看征收主体、客体是否合规合法;资金征收单位是否按筹集目的、要求做到及时足额筹集,有无欠收、多收的问题。
(2).审查专项资金筹集到位率,看有无地方应筹集、应配套的资金没有及时筹集配套到位,以及虚假筹集、虚假配套的问题。
(3).审查项目中报立项的真实性,看是否存在虚假概算、虚假立项,相同项目重复立项的问题,有无随意、盲目申报立项、选项不当的问题。
(4).审查项目概预算的经济合理性。看预算编制是否体现、可
行和节约的原则,是否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涉及工程建设的还应审查工程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是否合规、正确。
2.资金分配使用审计
(1).通过对某地区、某部门在一个周期内分配使用专项资金取得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分析,看资金的分配和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向重点项目倾斜。
(2).审查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或项目,项目资格有无实际到位,有无影响到项目工程进度。在资金下拨过程中,财政部门是否按照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将资金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主管部门在分配拨付环节有无截留、占压资金以及擅自计提或擅自提高标准收取项目前期费用、咨询费和管理费等各项问题。
(3).审查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批准的项目和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有无擅自改变投向、将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项目的问题;有无虚列支出、违规转移资金、挤占挪用以及贪污私分等问题,评价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期的情况,工程资金结算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计或审核手续。四是重视和加强对财政报表核算的审计。
(5).审查资金使用是否按政策规定执行,有无违反规定擅自将无偿资金转为有偿使用,扩大有偿资金范围;有无违反规定收取或提高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问题,评价专项资金政策执行的合规性。
3.资金管理审计
(1).审查专项资金各项内控是否建立健全,对资金的管理是否规范,监督是否及时有效,有无因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造成专项资金的损失浪费,或因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落后导致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2).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内部机构设臵是否科学合理,传递是否及时,工作运转是否畅通、高效。
(3).审查工程项目是否按照四制管理的要求实施,即是否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切实专项资金的投资效益。
4.资金使用效果审计
(1).审查项目建设是否达到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看有无项目闲臵、工程停工下马、工程质量低劣、项目失败、效益低下,以及损失浪费的问题。
(2).审查项目是否按计划要求时间完成,比较实际完成工作量占计划工作量的比重,看是否达到了设计规模,有无因工程进度迟缓、工程质量差等造成项目未完工、未投产运行就成为废弃项目的问题。
(3).审查项目是否进行了竣工决算验收,项目的实际投资于预算之间的差额,有无擅自扩大项目规模或缩小项目规模,造成项目投产后经济效益低下。
五、对参与审计人员的要求
3、所有参与审计业务的人员除业务素质的要求外,均应正直、诚实并能独立完成项目负责人交给的任务。
六、具体实施审计业务中应关注的问题
5、特别关注关联方交易,会计估计,持续经营和期后事项;
6、所有审计结论,均要作出明确界定,不能含糊和产生歧义;
7、坚持实事求是,决不迁就被审计单位的不合理要求,该出具否定意见的不能出具保留意见,该出具保留意见的决不以强调说明意见来替代。
xxxx补助地方公共卫生
xxxx: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2015-2011年中央补助我市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聘请中介机构实施专项审计工作方案》以及xxxx的相关要求,拟对本次纳入审计范围的xxx等15个区县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结合审前调查及各区县卫生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审计方案。
一、事务所基本情况及主要业绩
xxxxx(以下简称本所)是经xx市财政局审批,具有执业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在xx会计师事务所排名中名列前茅,在业内有着较深厚的技术沉淀与企业影响力,业务水平和能力在业内享有盛誉且业绩斐然。公司专家队伍实力雄厚,有具备资深工作经验和专业培训经验并曾有曾在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长期执业的资深注册会计师,有在卫生系统从事多年财务工作经验,以及近几年多次参与卫生系统财务专项审计工作并积累了丰富经验的注册会计师,现有从业人员60余人,其中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38名。多年以来,已为卫生系统、交通系统、等数百家外资、国有、民营等企事业单位提供过会计审计、税收筹划、涉税鉴证、财税咨询、投资分析、企业改制、内控管理咨询等全方位多层次的专业服务,业绩情况详见附表1:主要业绩一览表。
二、审计组成员
本所拟委派具有卫生系统审计丰富实践经验的4名现场人员进行审计。所委派的现场人员具有多年卫生系统专项审计经验,包括对各区县卫生系统清债项目、全球基金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对部分卫生系统基层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对部分医院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等。主要人员情况介绍:
院等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曾对xx等基层卫生院进行清债审计,对xx医院进行财务报表审计。
xxxx,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大学本科学历,8年审计工作经历,在会计、审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曾参与制定xx市卫生系统、xx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xx市公路局、xx市地产集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任期和专项审计、年报审计、清产核资、上市审计、拆迁审计、地方公路建设资金审计等审计报告标准模版及审核工作。
助理人员:xxx(大学本科)
xxx(大学本科)
以上二位助理人员参与了xxx医院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与xx基层卫生院清债审计,参与璧山丁家医院财务报表审计等,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我所拟安排上述4人进行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审计现场工作,并计划对每个区县现场审计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上。
三、审计目的
检查各区县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及真实性,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检查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拨付是否及时到位,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
四、审计范围
3、各区县2011年4季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及拨付情况。
五、审计依据
2
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
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六、审计内容
(一)资金管理
2、专项资金拨付是否及时、使用是否专款专用;
4、项目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存在改变项目用途的现象。
(二)财务管理
1、对专项资金是否单独建账核算;
2、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可靠,要素是否齐全,账、证、表是否一致;
3、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
七、审计程序及审计方法
3、通过抽查、核对、现场查勘等审计程序,检查乡镇卫生院等用款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其使用的合规、合法性。
八、审计方式和审计计划
采取就地审计方式,计划审计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如下:
1、审计准备阶段:xx年5月21日至25日(时间5个工作日),工作内容:进行审前调查,收集资料,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拟定审计计划及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2、审计实施阶段:xx年5月28日至6月22日(时间约15个工作日),工作内容:现场审计。
3、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xx年6月25日至28日(时间约4个工作日),工作内容:工作底稿汇总、复核,全面稽核收集的有关资料和现场审计数据,撰写审计报告初稿,提交被审计单位及xx市卫生局交换意见。
4、审计结论阶段:xx年6月29日至30日(时间约2个工作日),工作内容:完成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九、审计原则
1、严格按照审计计划实施审计,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并按时提交审计报告;
2、现场审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确保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3、通过审计,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提出合理化建议。
附件1:主要业绩一览表
附件2:中央专项资金审计报价表
xxx有限责任公司
xxx年x月x日
审计实施方案
获取2012年度决算,2015年经调整后预算,2015年报财政的决算,对以下经费进行重点核实:
一、 因公出国境经费
1、 获取2015年因公出国(境)计划,查看有无上报计划。
2、 获取外办批复的出国境计划,查看与账面报销中的出国境时间(1个国家为6天,2
个及以上国家不超过10天)、人数(不超过6人)、名单与计划是否相符,是否有不属于本单位的人员。重点关注旅行社的报价表、日程安排、出访人数、天数、地点等与批复计划是否相符。
3、 审阅往来款明细对象中旅行社及下属单位的挂账情况,查看是否有出国经费的开支
情况。
4、 审阅专课题经费,查是是否有三公经费的开支。
5、 获取在职人员情况表,查看是否有同一部门同级别领导同团出访情况。
需要提供资料:
1、 工资发放单,确定在编人数为多少?临时工及合同工人数为多少?长期合同工
人数包含在内。
2、 外办批复,是否跨地区、跨部门组团?
3、 出访报告,出国期间是否有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司局级以下赠礼不超过
500元),是否宴请?
4、 因公出国境预算,是否为0增长?
二、 公务接待费
1、 详查公务接待费后附原始票据是否有经手人、领导的签字,事由是否写明,查看
有无土特产、提货券的开支;查看菜单中有无鱼翅、燕窝和野生动物,有无高档烟酒;查看有无娱乐场所、私人会所,高档餐饮消费场所的大额发票开销,特别是2015年6月后的发票要详查。至少复印一份大额支出,在报告中反映。查看礼品支出及管理情况;查看业务招待费是否超过公务费的2%。
2、 查看内部宾馆、食堂中有无大额的招待费支出在成本中核算?
3、 查看办公室提供的公务接待清单,核实是否有公函?接待对象是否交伙食费,出
差标准范围内的住宿费?接待单位安排一次工作餐,陪餐人数,对象在10人以内的为3人; 10人以外的不高于对象人数的1/3。
4、 结合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有无改、扩建宾馆、招待所的费用?
5、 结合往来款,查看相关合同,查看是否有应记入本期限而未入本期的业务费等其
他三公经费支出。
三、 公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审计
1、 获取“浙江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核定的公务用车编
2、 获取汽车行驶证,查看是否与车辆固定资产登记单位一致;
3、 查看相关凭证,确认车辆采购、保险、车辆维修是否实行政府采购, 维修是否定
点。维修发票中相关材料是否与所购车辆相符?是否有其他车牌车辆的维修费?
4、 关注大额特别是整数燃油费开支,或者有规律性的整数燃油费开支,按汽车行驶
里程估算汽油用量是否合理?
5、 大额维修开支,关注是否有理赔保险?关注装修费是否超过购置费的10%或1.5
万元.
四、 会议、培训费审计
1、 该次审计对象主要为三类会议,查看省直部门是否有会议审批,内容是否包括:
理由,名称,时间,地点,议程,参加人员规模,经费预算,受邀的省领导名单及主席台席位等。费用按260元/人/天.
2、 培训费,省直机关举办培训班的,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20元的标准开支场租、资
料、组织等各项费用。各地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补助按各地规定,回原单位报销。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组织游览。
3、 差旅费,处级及以下人员,住宿费省外200,省内150元;省外出差公杂费(市
内公交及通讯费)30元,省内15元; 伙食补助,省外50元/天,省内30元/天; 自备车参加会议,以实际在途天数,最高不超过4天,报销伙食补助及公杂费。
4、 实习挂职,伙食补助费,省外25,省内15,休息天除外,无公杂费;参加本系统
举办的3个月内培训,伙食补助省外每天25,省内15。超3个月(不含3个月),标准减半。
5、 会议农家乐名单,定点采购
五、津贴、补贴、
获取津贴、补贴发放标准相关文件;
特别针对专项经费进行审查,是否有人员补贴发放。
××:
根据××年审计工作计划,受干部处委托,我处拟于××月××日前往××公安消防支队,对支队长××、政委××、副支队长××、后勤处长××四名同志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完成好该项审计任务,按照审计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对××、××、××、××四名同志实施审前调查和审计分工的实际,制定了如下审计实施方案,如无不妥,拟由该项目审计组组织实施。
组长:
××年××月××日
1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政治委员××、副支队长××、后勤处长××四名
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项目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政治委员××、副支队长××、后勤处长××四名同志经济责任审计。
二、编制依据
三、审计范围
××年××月至××年××月支队各项经济活动情况。此次重点审计××自××年××月任支队长、党委书记、××自××年××月任政治委员、××自××年××月任副支队长、××自××年××月任后勤处长以来的经济活动情况。货币资金、库存物资核对至检查之日。审计中如发现重大事项,可追溯到以往年度或延伸到相关单位。
四、审计工作目标
2
策、经济执行、经济管理以及经济报告、廉洁自律方面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通过审计,发现并指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抓好整改落实,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后勤管理水平。
五、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队财经政策、法规情况;
(二)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事项的程序和效果;
(四)预算(计划)的安排、调整、报批、执行情况;
(五)部队全面建设的保障状况及建设成效;
(六)所有经费的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家底经费结存情况;
(七)工程建设项目、装备、物资、器材、服务集中采购以及有偿服务等管理情况;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涉案财物管理等情况;
(九)部队债权债务及经济遗留问题清理情况;
(十)资产管理情况;
3
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六、审计方式
就地审计
七、审计步骤与方法
××月××日通知××市公安消防支队,××月××进驻被审计单位,该项目现场审计计划××天完成。按照《公安消防部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流程》,具体步骤、方法如下:
(一)××月××日上午,审计组组织××支队党委成员、机关副科长以上干部和后勤装备、财务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实施方案,介绍审计程序、内容和要求,并请支队长××、政委××、副支队长××、后勤处长××就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述职,听取被审计单位与会人员对述职报告的评价意见,开展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调查测评。同时,请被审计单位填好“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表”、“被审计人员基本情况表”,“审计双向承诺书”。
(二)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检查票据使用情况。
4
独存放;要详细登记借条和收付款凭证,统计好往来款借垫情况,审查是否使用正规借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无“白条”或实物抵库、私借公-款行为。
2、银行存款管理:审查支票使用登记簿是否齐全,密码与支票、印签是否分开保管,存储和网上付款安全性(包括pos结算、签订协议是否合理,有无风险,是否在工商银行开设帐户),对账单是否齐全、逐笔核对,并取得开户银行出具的检查日对账单(有效证明),每年度至少抽查三个月银行对帐单(详细登记),并要求填写“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承诺表”。
3、票据管理:审查是否建帐管理,专人负责票据的入库、购领、登记、保管、缴验、稽查、销毁等工作(看有文字表述的财务部门人员分工职责,予以确定),保管人与使用人是否分开,收款与盖章是否分开,每本收费票据是否统计收入数,稽核是否严格,有无转借、转让、代开和自行购买其他票据行为,购领数量记载是否与上级下拨数一致,并按适当比例抽查稽核与账目记载情况。
4、内部控制情况:审查会计与出纳分工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内控要求,帐目是否做到日清月结;防火防盗设施如何,报销柜台设臵是否合理。
5
×、××、××、××四名同志的工作评价及廉洁自律情况的评价,了解党委集体民主理财情况,收集大家对支队建设和后勤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座谈了解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四)××月××日上午至××月××日下午,核对会计凭证,审查会计账簿,审定资金安全性,计算确定家底经费,统计违纪违规金额(提纲携领提示,要拓宽思路,举一反三,每套账至少抽查六个月凭证),在对本方案第五项“审计主要内容”逐项审查的同时,也要重点关注下列内容和现象:
1、资金安全可靠性:检查《武警消防部队资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中定期对账制度的落实情况,查看会计凭证后面是否附有“库存现金盘存表”、“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调节表”(会计、出纳、领导是否签字、复核);提取现金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超限额存储(计算月日均量),有无为个人套取现金行为,有无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凭证,现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扩大范围);转帐支票票面收款单位、用途等是否填写清楚,汇款转账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较大金额支出凭证是否合规,大额现金支出手续是否齐全。
6
否合法,有无变相将预算资金转移到预算外。
3、资金往来真实性:要注意核查内部帐户相互转款情况,看有无隐匿帐户,有无以暂收暂付科目核算开支;要注意核实往来款项(对上:总队,对下:大中队和核算中心),确认有无呆账、死账;审查资金往来是否与本单位经济业务有关,确认真伪;审查债权债务清理是否及时,是否清晰完整,有无营私舞弊行为。
4、执行纪律严肃性:审查专项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标准经费有无虚报冒领、克扣基层经费和扩大开支标准、范围的现象,审查保险、住房补贴发放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挪用;有无乱收款、乱罚款、以赞助代替罚款等行为;军粮差价经费、被装购臵费使用和管理是否规范,财务人员是否审核把关;大病医疗专项经费是否核销基层实际开支,历年经费结余使用是否合规;审查基建项目是否按规定立项,基建支出是否实行先审计后结算,有无违规借垫款,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生活费中探亲路费、夜餐费、住院补助等不易掌握的经费是否包干或制定严格标准;核查落实上次审计意见真实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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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转付讫章;预算项目细化供应到部队的,是否明确到具体使用单位,本级直接开支内容、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是否详细;对基层供应实力和标准审核是否详细、准确。
(五)××月××日上午,审计组汇总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初稿。
(六)××月××日下午,审计组组织支队党委成员、后勤财务人员召开审计通报会,通报审计结果,初步征求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初稿的修改意见。
(七)××月××日上午,根据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初稿的反馈意见,修改审计报告,报总队领导审定。
(八)××月××日下午,根据总队领导审定的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并整理审计文书,立卷归档。
八、审计风险评估与防范: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小审计风险。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的责任不准确可能存在的风险界定
1、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的界定
2、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的界定
3、错误与舞弊责任的界定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当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
1、对非评价审计事项进行评价
2、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进行评价
3、对审计证据不足的审计事项进行评价
4、审计评价的措词不当
(三)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
1、资金安全方面的风险,如未达账项较多,白条抵库时间长、笔数多;
3、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方面的风险,重点了解落实招投标法等到情况,基建、物资采购程序等。
4、效益方面的风险。
5、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审计方法采用不当、审计抽样样本选取不科学等。
九、审计组成员及分工
组 长:××
成 员:×× ××
同志的总体评价;负责核查基建账户,了解掌握基建总体情况;负责监督盘点审计当日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几个月),核查收费票据,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负责查看“审计整改年”活动落实情况。
××:主要负责审查本级消防业务费有关经费收支情况(含事业收费、罚没);
××:负责审查本级武警部队经费账户收支情况(含保险、住房、预算外等帐目),核查固定资产管理和账实情况,负责汇总统计“家底”经费和债权债务,统计各项经费和违纪违规数据,搜集、汇总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初稿。
分工说明:1、分项预算、部门预算、支出预算要按经费分工核查;2、装备物资采购不单独设臵账户的,要按采购经费性质分工核查;3、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按经费性质分工核查;4、资金管理涉及银行存款、现金业务按经费性质分工核查;5、对外有偿服务经费及合同按经费性质分工核查;6、临时增加的任务,根据任务进展情况和工作量大小由组长进行适当调整安排。
十、审计工作要求
重点审计单位的主要资金及其管理中的关键方面和薄弱环节。
(二)加强协调,及时沟通。一是加强审计组内部沟通协调,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强化组织观念,加强审计报告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各审计人员审计相关联同志要及时进行沟通和报告)和审计情况例会汇报制度,发挥审计整体合力作用;二是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注重审计过程中员的交流,充分听取和研究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言行举止文明,防范审计风险。
(三)严格控制,确保质量。审计人员要按各项《审计操作指南》和《现场审计操作流程表》进行审计,审计事项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隐瞒或歪曲事实,定性定量分析,要做到政策法规运用充分合理。审计工作底稿中所列事实经过、结论、建议、依据等要全面、准确、清楚,做到严谨细致,确保质量。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审计人员要认真完成审计方案中指定的审计任务,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及重点开展工作,并对所审计事项负责。
(五)防范风险,提高水平。要积极运用内部控制测评、风险评估等审计方法,提高电子信息化水平。
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前,审计人员不得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等有关资料擅自处理。
编制(签字):
初审(签字):
××年××月××日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五
第一条为切实实施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3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xx〕1142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皖财教〔20xx〕1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适用于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补助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五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常态化推进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中小学采暖保暖工程。加强原非贫困县(区)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以县为主,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七条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具体为:农村学校扣除省级以上资金后,由县(区)承担;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枞阳县为8:2,其他地区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市、县(区)分担比例为:农村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枞阳县为8:2,其他地区为6:4;城市地区由市(含市辖区)承担,其中,铜官区(不含下划初中)由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郊区(不含下划初中)由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下划初中由区在划转经费中安排,市直学校由市财政承担。
生均公用经费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学校所属市、县(区)分别全额承担。
第八条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第九条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免除作业本费。免费教科书及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承担。城乡学校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学生免作业本费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
第十条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贫困面,各地要合理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第十一条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运行方案见附件1)。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6:4比例分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属市(区)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采暖保暖工程(实施方案见附件2),由枞阳县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原非贫困县(区)50%的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建设支持远程互动和本地互动的智慧教学系统,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多样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建设支持智能推送和学生自主学习的智慧学习系统,为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提供开放式平台,引导学生利用网络学习空间和网络资源进行个性化学习,建设资金由县(区)自筹。
第三章范围对象。
第十四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所有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十五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市、县(区)要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
第十八条免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xx〕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3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审核发放与结算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xx〕33号)执行。
第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每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认定工作,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生活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至学校后,由学校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受助学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受助学生,学校可在报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其发放现金。
第二十条校舍维修改造。各地根据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额度,结合当地财力,以确保校舍安全为首要任务,编制校舍维修改造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审核通过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计划,并建立校舍维修改造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项目库。各地组织项目实施,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省级将对各地的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等情况组织开展通报、调度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大别山革命老区中小学采暖保暖工程。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农村公办义务学校一县一案,一校一策,因地制宜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防寒采暖保暖。
第二十二条原非贫困县(区)50%的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各地根据省级下达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坚持与省平台互联互通,做好项目的方案制定、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等工作。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省级将对项目进展等情况组织开展通报、调度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教育部门要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所辖区域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五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加快公用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将有关直达资金支付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跟踪支出进度和流向。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严禁统筹按基准定额核定的学校公用经费,在本地区集中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师培训等专项性工作。严禁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市级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县(区)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督促整改,同时报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三十一条市级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县区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督促整改,同时报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各单位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教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六
我校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强化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按照“全额保障教师人员经费,全额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切实保障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水平的巩固和提高。
1.加强组织领导。我校领导充分认识到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一步增加对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校长主要领导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领导小组。负责我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协调和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2.强化预算管理。学校健全完善了预算编制制度;建立完善以生均师均为主、公开透明的经费分配使用制度;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建立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3.坚决制止乱收费。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制度后,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严禁搞收费办班、收费补课,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向学生收费的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兴趣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
切实提高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课程改革,严格控制教科书种类、数量和价格,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
5.强化监督检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不减少对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挪用公用经费、校舍维修资金发放教师津补贴,不准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及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6.加大宣传力度。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今后,我校还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财力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教育经费标准,同时,根据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及财力等情况,加大对学校建设的投入。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七
第一条按照上级关于做好近期维稳工作的要求,公司为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的安全和正常公务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特制定本值班制度。
第二条公司实行领导有领导负责带班,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度,由安环科办公室具体负责编制干部职工轮流值班表,并做好值班协调。并负责值班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三条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准擅自脱岗,必须坚持24小时在岗。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请假的,由安环科办公室负责人另行安排人员进行替补。
第四条值班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觉*和安全意识,认真做好公司内部的防火、防盗工作,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第五条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来电来访登记工作,确保联络畅通,突发事件、重要情况要及时送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值班人员需认真做好交接班登记,值班情况在当日未处理完的,需向接班的值班人员交待清楚,接班的同志必须按照交班人员的交待继续完成。
第七条如因值班人员撤离值班岗位或因带班领导处置不力,造成维稳信息情况漏记、漏报,未及时处理而酿成重大影响、后果严重的维稳事件,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反恐维稳管理工作,构建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与保*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反恐维稳工作制度。
一、建立我院反恐维稳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及分工机制,确保医院安全工作有专人负责。明确医院各部门的负责人,做到责任到部门、到科室,负责到人。
二、医院全体员工必须树立[反恐安全"的思想,保*患者在医院住院、就诊安全。定期向员工进行反恐维稳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反恐维稳工作内容,对医院干部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及道德培训学习。对保安人员定期进行反恐培训,有需要的情况下,可邀请*机关协助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三、落实调解反恐维稳工作责任制。实行院长为第一负责人,分管反恐维稳工作副院长为第二负责人,各部门主任、科室主任、护士长为第三负责人的层层工作责任制,做到小事不出部门、科室,大事由院分管反恐维稳副院长出面协调,院长掌握大局的反恐维稳机制,防止越级*,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四、医院的保安是医院安全维护的主要负责人员,每日24小时在医院巡逻,特别加强夜间巡逻,保安人员要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对外来人员要仔细询问登记,保安人员每天巡视医院各楼层,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
五、所有进出医院的包裹、邮件均须由当班保安人员进行检查,并登记,无误后方可放行。(严禁员工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医院)。保安人员须定期检查医院的设施是否有损坏或其它异常情况,并登记,有损坏的请后勤科电工协助修复。积极配合*部门,做好当地的治安联防工作。
六、医院各部门做好反恐维稳信息报告工作。如发现有不稳定事件苗头的,要及时向反恐维稳小组及有关领导报告,层层把关,确保医院反恐维稳工作的实施。
七、各部门责任人要认真做好突发*群体事件的调处化解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访。凡出现突发紧急事件,所在部门责任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控制场面,对推诿扯皮、不能及时疏导、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医院组织召开反恐维稳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医院反恐维稳的具体工作,分析反恐维稳形势,落实医院下一步的反恐维稳工作。
九、认真做好反恐维稳工作,做好维稳资料归档工作的管理,按时完成上级卫生管理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九
为贯彻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闽教安〔20xx〕3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不断夯实创建基础,构建和谐育人环境,开展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
通过开展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活动,进一步健全学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综治安全岗位职责实现全员化;学校法制教育和公共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全面实施,师生安全素养和应对突发安全事故(件)的能力明显增强;学校综治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机构建设、人员配备不断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更加完善,安防设施实现全覆盖和“人机互动”;综治安全隐患及矛盾纠纷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和管理信息化;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特色凸显;校地联动维稳机制全面建立,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渗透破坏和非法聚集活动有效防范;校园周边治安状况明显改善,涉校涉生暴力事件有效遏制,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有效杜绝。至2022年底,学校达到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标准。
着力加强学校创建新一轮“平安校园”组织保障及制度建设、着力维护校园政治稳定、着力强化校园治安防控、着力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着力深化安全法制教育、着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努力争创新一轮高等级“平安校园”荣誉称号,积极营造平安、稳定、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
1、安全管理办公室:在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领导小组领导下,牵头做好创建等级各项工作;制定活动方案,及时动员,及时下发;强化安保队伍建设,严格按照“四个统一”规范安保队伍,完善体制;强化目标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实行目标责任书签订、目标分解、逐层落实工作;实行各项安全工作与绩效工资和评优评先挂钩的考核机制;保障平安创建专项经费落实;完善安全制度建设;完善安全信息管理、技防建设、110联动建设;制定并落实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制度,每栋学生宿舍(公寓)配备楼管员,人员来访和物品登记制度落实;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及重点区域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强化各级安全消防管理建设;落实各部门、二级学院部消防安全演练、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特种人员培训等;完善校内交通标识、交通安全管理及维护校内交通正常有序;建立学生集体活动审批制度;加强校园周边治安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力度;制定安全法制教育计划,建立安全法制宣教阵地;落实各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处理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档案,坚持“四不放过”。
2、党委工作部:保卫机构的级别与中层部(处、室)一致。建立校园安全维稳体系,制定校园安全文化建设方案,着力构建校园安全物质文化、健全校园安全制度文化、培育校园安全行为文化、凝聚校园安全精神文化;保障校园安全文化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氛围浓厚,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大学生思想动态研判制度,安全稳定工作信息员队伍,及时收集、研究、处置师生员工思想及安全稳定信息动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会商制度;实行矛盾隐患登记和化解台账管理,相关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摸排师生员工有否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情况,并建立工作档案;强化防控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严防师生员工被邪教组织拉拢并参与相关活动;不发生有错误倾向的报告、讲座,不发生散布有害和反动信息的事件。
3、人事处:设置独立安全管理(保卫)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保卫)人员配备按闽公综〔2013〕95号文件规定执行,应分别不少于人员总数的20%。
4、学生处:规划辅导员队伍建设,加强制度保障,辅导员队伍结构合理;设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机构健全,落实专职人员;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公寓),宿舍(公寓)管理规范、卫生整洁、安全有序,各类事端处理及时;落实学生宿舍(公寓)无使用明火、高功率电器、吸烟和乱拉乱接电源等现象;建立学生集体活动审批报备制度,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30人以上的外出活动或重要活动;建立活动安全预案和工作台账,有明确的组织者和责任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出租房屋的管理,无学生违规在校外私自租房现象;加强就业前以及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前开展安全法制和校纪教育;重视学生的心理调节和心理健康教育,开设相关课程;建立院、二级学院、学生班级、宿舍四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开展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和《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实行一人一档(册)、定期跟踪、动态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问题出现自杀、出走等事件。
5、后勤处:完善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商店卫生管理制度、证照、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货物进出采购、贮藏、保管和食品留样等记录完整,落实防中毒、投毒等安全措施;校内副食品店、超市和餐饮点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无“三无”过期食品,无发生师生员工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建筑物符合安全条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通过消防验收;校内无危房、危墙、危坎,有校门和围墙,有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堂和厕所,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有规范的保安室、门卫室和卫生室等。
6、财务处:学校安全管理(保卫)工作经费单列,并逐年增加;每年安排一定额度平安创建专项资金,用于消防、技防、交通等安全设施设备配置、维护,安全管理(保卫)部门日常办公、装备建设和管理(保卫)人员学习培训等;保障在编安全管理(保卫)人员执勤、加班和通讯经费。
7、工会:根据办学规模和消防需要,在教职工队伍中组建义务消防队,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疏散演练,做好教职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8、现代教育与网络中心:建立学校对学术交流、讲坛、论坛、刊物以及宣传阵地等实行审查审批制度,做好审批工作档案;不发生有错误倾向的报告、讲座,不发生散布有害和反动信息的事件。学校上网场所管理规范,上网实行实名制,校内无违规、违法设置的网站、网吧;健全网络信息管理制度,网络舆情预警和干预等制度,落实工作开展有力、有效。
9、办公室:落实校级领导带班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行政大楼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档案保密工作,通讯信息与安全。
11、完善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实习实训安全责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2、团委:宣传阵地实行审查审批制度;建立严格的学生社团组织活动审查审批制度,对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有序,情况明、底数清;建立活动安全预案和工作台帐,有明确的组织者和责任人。
13、效能办:健全突发事件处置档案或善后处理制度,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师生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14、图书馆:杜绝黄、赌、毒、黑等不良书刊进图书馆;确实做好图书馆大楼安全管理。
15、各系部: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普法宣传周、安全教育周(日)等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安全法制宣传教育阵地,设有安全宣传标语、专栏和网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出租房屋的管理,无学生违规在校外私自租房现象;加强就业前以及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前开展安全法制和校纪教育;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
1.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11月10日-11月30日)。
成立学校创建平安校园等级领导小组,召开新一轮“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新一轮“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明确创建工作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方法措施,并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创建的重要意义,在全校形成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的浓厚氛围。
2.创建整改阶段(20xx年12月1日-12月30日)。
各责任部门逐条对照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分类疏理,及时处理整改。各责任部门要认真做好学校日常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排查、隐患消除等工作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同时,积极创建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安全教育等方面特色鲜明新一轮“平安校园”。
3.组织申报阶段(20xx年12月1日-12月31日)。
组织做好20xx年的自评工作。在自评的基础上,填报《福建省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申报表》,并根据自评分数向省新一轮“平安校园”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考评验收标准(试行)》(见附件)要求,力争达到福建省新一轮“平安校园”5a等级,学院将继续加大创建力度,完善各项安全工作。
4.迎接检查(20xx年12月下旬--考评结束)。
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迎接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工作的验收。
1.高度重视,落实到位。具体各项工作要落实到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各考评项目的责任人,强化责任落实。
2.积极参与,广泛宣传。通过各种载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提高师生员工参与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上下齐抓共创新一轮“平安校园”的浓厚氛围。
3.严格要求,认真准备,按照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标准,努力做好创建与整改工作。
4.把握节点,完成任务,按规定时间和分工要求上报各种相关资料。
5.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安全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十
根据xxx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教社科[2008]5号文件、教育部教思政[2012]1号文件、2012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做好我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性教学工作,特制定《xxx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实践性教学实施方案。
一、开展《xxx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和要求。
《xxx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是xxx中央宣传部和国家教育部规定的高等学校思想理论教育两门课程中的骨干和核心课程。xxx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教社科[2008]5号文件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完善实践教学制度。要从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现有学分中划出2个学分、从专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现有学分中划出1个学分开展本专科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
教育部教思政[2012]1号文件《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坚持理论学习、创新思维与社会实践相统一,坚持向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加强实践环节”、“高职高专每个学生在学期间要至少参加一次社会调查,撰写一篇调查报告。”。
《xxx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实践性教学的总体要求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教学实践等,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xxx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实践性教学组织实施。
(一)时间安排:2013年3月—6月。
(二)组织形式。
根据我院思想政治课师资和理论教学的实际情况,《xxx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实践性教学主要采取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勤工助学等方式进行进行。
1、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勤工助学。
组织大学生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调研成果。社会调查主要围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行,由任课老师统一提供参考选题。
2、专题片放映。结合理论教学进度,放映纪录片《旗帜》1-10集,组织学生讨论,写观后感。
3、以班级为单位开展特色鲜明的主题活动。本学期任课老师配合辅导员利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要节庆日等契机紧密围绕一个主题、集中一个时段,广泛开展特色鲜明的主题实践活动,在任课班级开展“讲红色故事”比赛、学雷锋活动等。
(三)要求。
1.全员参与。全校2012级学生必须人人参与实践调查研究活动。
2.理论联系实际。全体同学结合自己实际情况进行调查。
3.社会调查要充分占有第一手材料,利用所掌握的思想政治理论知识以及专业理论知识,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分析,创造性地提出思考问题和建议。
4.调查对象必须真实、具体。
5.同学们应及时通过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与指导教师的交流。
6.撰写论文或调查报告,论文或调查报告撰写要明确一个主题,以事实为根据,尽量做到内容详实,围绕一个中心问题展开论述。篇幅3000字以上(要求手写),期末考试前提交指导教师(任课教师)。
7.论文或调查报告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调查报告完成质量评定分数。
(四)成绩评定。
所有2012级同学的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必须在本学期期末之前完成,成果由所在班级思政课任课老师评定,并按照实践成绩占20%计入《xxx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总成绩。
下学期开学初,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总结交流,优秀成果由思想政治教研室会同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协会宣传展示,并推荐申报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技成果奖。
指导教师按3元∕篇计算批阅费用,由教务处发放。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思政课部。
二0一三年二月。
附:社会调查参考选题。
1、当代大学生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调查。
2.当代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调查。
3、思想政治理论课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效果调查。
4、西方思潮对当代中国大学生的影响调查。
5、大学生诚信度现状调查。
6、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
7、贫困大学生现状调查。
8、校园文化、东坡文化、红色文化建设之我见。
9、大学生爱情、亲情、友情观的调查与研究。
10、大学生情商和挫折商的调查与思考。
11、大学生思想意识与非大学生思想意识的比较和研究。
12、大学生学习目的、动力、兴趣、态度的研究与思考。
13、大学生社会交往(适应)能力状况调查。
14、流行文化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调查。
15、大学毕业生职业道德状况调查。
16、当代大学生择业观、创业观调查。
17、大学生就业创业现状、问题与对策。
18、农民收入问题调查。
19、发展低碳经济的现状与对策。
20、黄冈市‘两型’社会的建设。
21、当前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新特点新变化的调查。
22、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与环境问题的调查。
23、本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状况调查。
24、本地区旅游资源的开发与旅游经济发展状况调查。
25、当前农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调查分析。
26、本地经济发展与贫富差距调查。
27、本地农村劳动力转移方式研究。
28、城乡居民幸福指数调查。
29、农村社会保障现状调查与分析。
30、“大别山试验区”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区域协调发展现状调查。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十一
为确保全县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的有序开展,取得实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8〕69号)、《文山州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工作方案》(文政办发〔2009〕123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印发的通知》(云财预〔2008〕361号)精神,制定××县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划分县乡政府财权和事权,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做大做强县乡财政“蛋糕”;强化乡(镇)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简明规范的原则。调整和完善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乡(镇)事权和财权,从体制上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需要,加大对乡(镇)的扶持力度。
(二)强化管理、注重效率的原则。强化对乡(镇)财政预算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三)“三权不变”的原则。即维持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乡(镇)在保证基本支出后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安排还债。
三、改革模式。
在保证乡(镇)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对乡(镇)财政的预算编制和会计核算方式同时进行改革,把乡(镇)作为县级财政的一级预算单位、乡(镇)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县级统一管理,统一实行“预算县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管理模式。
根据公共财政的总体要求,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调整原有的体制框架,打破长期以来由乡(镇)自主核算的分散的管理模式,采取“收入整体上划,支出分类管理”的改革办法。
(一)执行收入上划县级统一管理的规定。乡(镇)各项收入全部上划县级统一管理,乡(镇)政府承担协助组织收入的职责,年度税收目标任务统一由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县国家税务局和县地方税务局组织征收,取消以乡(镇)为单位的收入考核办法,对乡(镇)的经济发展目标考核激励机制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以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二)支出按性质分类管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职能的变化,在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乡(镇)支出的范围。乡(镇)承担的主要支出有:工资性支出、机构运转支出、社会稳定支出、偿债支出和村级支出等必要开支。乡(镇)上划县支出主要有:一是调整工资支出。主要指政策性增资和调整工资。二是事业发展支出。包括财源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涉农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由乡(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分轻重缓急,经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后,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以年初预算或专项资金的形式下达乡(镇)。
四、改革内容。
在确保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预算县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预算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收支。乡(镇)财政所作为县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上划县财政局,履行县财政赋予的相关职能,人员管理实行以县财政局为主、乡(镇)政府参与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
(一)预算县编。乡(镇)根据预算定额标准和办法编制预算,县财政根据审核后的预算,汇总编制县乡财政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核,经县xxx审查批准后,由县财政批复各乡(镇)执行。年度执行中需调整的预算,由乡(镇)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xxx会审查批准。
(二)账户统设。除上级财政部门规定开设的专户外,取消乡(镇)及所属各部门在各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由县财政局为各乡(镇)统一开设“零余额账户”、“专项资金专户”、“村级资金专户”和“收入汇缴专户”。“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乡(镇)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专项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县级各职能部门向乡(镇)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村级资金专户”用于核算乡(镇)代管的村级资金,继续实行“村财乡管村用”;“收入汇缴专户”用于核算乡(镇)组织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三)集中收付。税收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后按规定缴入县级金库;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由乡(镇)通过“收入汇缴专户”集中汇缴县级金库;预算外收入、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由乡(镇)通过“收入汇缴专户”集中缴入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乡(镇)所需支出,按照批复乡(镇)的预算,由县财政按进度拨付或支付。
(四)采购统办。乡(镇)在年初编制支出预算时,根据统一的标准和办法,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由乡(镇)根据县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出采购申请和计划,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统一采购,政府采购资金由县国库按规定的程序支付。
(五)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财政性票据,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财政部门,乡(镇)票据采取“限量领用、定期核销”的管理办法,做到以票管收,票款同行,严禁坐收坐支。未经财税部门监制和印制的票据均视为非法票据,一律不得使用。
五、配套措施。
(一)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在积极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明确县乡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县乡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取消各职能部门要求乡(镇)配套资金的规定,切实减轻乡(镇)负担。
(二)严格预算管理。认真贯彻执行预算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综合预算、部门预算等预算编制的改革,细化支出预算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财力,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进一步提高乡(镇)财政的调控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编制实行全口径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透明度。预算执行中,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三)建立乡(镇)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一是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锁定历史债务,消化存量,控制增量,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分类消化债务。二是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对乡(镇)债权债务实行“双重管理”。在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加强县对(镇)债权债务的管理,取消乡(镇)政府的举债权,杜绝乡(镇)举借新债。三是建立乡(镇)偿债基金。采取财政预算安排一点、乡(镇)预算外收支结余筹集一点的办法,专项用于还债。
(四)建立健全乡(镇)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为避免收入上划县级直接管理后,乡(镇)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有效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由县人民政府制度定相应的目标考核激励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五)健全机构,充实业务人员。根据《××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配齐各乡(镇)财政所人员,在西洒、兴街、法斗、鸡街等4个乡(镇)各设所长1名,会计1名,行财专管员2名,其余乡各设所长1名,会计1名,行财专管员1名。同时,在县财政局预算股和国库股分别增设业务人员1名,以保证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实施步骤。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分五个阶段,各阶段工作可交叉或同时进行,确保在2009年8月底完成改革工作。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十二
设计意图: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浪费现象也在不断地增多。在学生中间,学习用品的浪费,水、电、粮食的浪费,时间的浪费,都不难发现。本课意在通过调查、采访、搜集、学习、表演等实践活动,让学生来体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勤俭节约,从而,教育学生从小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
活动目标:
基础目标:
1、通过活动使学生懂得勤俭节约的重要性。
2、懂得勤俭节约要从平时的一点一滴做起。
3、使学生从小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发展目标:
1、培养学生合作、调查、搜集、组织、表演能力。
2、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活动形式:调查、采访、搜集、学习、文艺汇报演出。
活动准备:
1、分组搜集资料,向长辈了解,去工厂调查。
2、计算器,照相机。
3、制作头饰,小品排演,整理资料,编写儿歌。
活动过程:
起动阶段:
1、分组、分工,确定活动时间。
2、准备、筹集活动用具。
实践阶段:
1、小队分组合作,走出校园,走进家庭,走上社会,寻找一粒米,一滴水,一度电„„的来历,把它们用文字记下来,用录音机录下来,用照相机、摄象机拍下来。
2、寻找人们的生活中间的浪费现象,也用文字记下来,用录音机录下来,用照相机、摄象机拍下来。
汇报阶段:
一、说一说,我们的生活中存在哪些浪费现象?
主持人:勤俭节约是我国劳动人民的传统美德。党和政府号召全国人民广泛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制运动,这是利国利民的长期任务。我们少先队员应该发扬勤俭节约的美德,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小记者:感谢班长给我提供了这一个采访和学习的机会。怀着向大家学习的心情赶来参与机会,谢谢大家。
班长:请看,这属于什么行为?
小记者:不象话,这不是浪费水吗?
小品b:一队员带着春游的食品、水壶、面包等,边饮边磕上长,吃不下,摇摇头。把半个面包扔了,定格。
班长:请看,像这样的行为你见过吗?看了有什么想法?(队员自由交流)小品c:一个化妆成铅笔的队员上来,叹息着:生在森林野山,长在工厂车间,为小学生服务,咱心甘情愿。谁知主人无聊,削铅笔当作好玩。三毛钱一支铅笔,几分钟剩下半段。随手扔进垃圾里。如此浪费现象,实在令人心酸。
班长:这就是一支铅笔的自述,听得叫人脸红。铅笔头到处乱扔,练习本撕下一张又一张,就是丢失一分钱,也是不愿意伸手捡,这种浪费现象十分普遍。班长:请大家想一想,现在国家还不富裕,勤俭节约的传统不能丢。所以,我们少先队员要开展一字节约活动。从自己身边做起,节约一分钱,一粒米,一张纸,一滴水。
小记者:你说得对!一中有百,有千,有万„„积少成多,聚沙成塔。
二、看一看,我们的劳动果实来之不易。
1、听各小队调查采访的录音。
2、看相关的图片。
3、说调查采访中的小故事。
4、队员谈感想。
三、听一听,一点一滴是多么的重要。
班长:最近我们中队分工对一粒米、一滴水进行了算帐,下面,请队员说一说。第一小队小队长:
我们小队里的队员都在校吃午餐,可是有人经常吃不完,把许多剩菜剩饭倒掉。有人还。
说这有什么稀奇,小意思。今天,我带来了50克大米,请大家数一数,(小队队员分了米粒,然后加起来)。
中队长:小记者。如果把这些粮食全部给你吃„„小记者:啊,大概可以吃上千年吧!第二小队队员:
队员甲:我们也算算,啊,有6500吨水。
班长:这些水如果让你喝„„。
小记者:哈,你干脆叫我在里面游泳得了。班长:作为一名学生,心中应该时刻有一字。
第三小队长:现在就让我们的队员做个汇报:一度电可以做些什么?小记者:对对对,现在全国各地都在闹电荒,这个问题提得好!
小记者:太好了!这则倡议短小精悍,内容扎实,我举双手赞成。(鼓掌)齐:我们坚决响应。
小记者:太好了!你们牢记老一辈无产革命家的教导,并把它付诸于行动。班长:队员们,让我们勤俭节约,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一做起。齐:对,勤俭节约,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一做起。
四、辅导员讲话。
赵场中学开展课外劳动实践活动。
4月4日下午,伴着和煦的阳光,赵场茶园迎来了一批特殊的客人——赵场中学的学生们。学生们是在老师的带领下,来这里开展课外劳动实践活动。孩子们的到来,给寂静已久的茶园带来了欢乐的笑声。
学生们在认真聆听了茶园工作人员采茶要点的介绍后,就争先恐后地拿着采茶工具三五成群地跑到茶园里采起了茶。他们个个兴致浓厚,场面热烈。0九级1班的李梦学同学在采茶时,手不小心被茶树枝划破了,但她仍然兴奋地说:“划破了手,有什么关系!以前,只看过别人采茶,今天自己来采了,才知道原来采茶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啊!采茶虽然很辛苦,但我从中学到了很多!”
校长袁显明告诉记者,学校开展劳动实践基地活动,旨在提高学生的劳动能力,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的思想,培养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形成刻苦耐劳、艰苦奋斗的优良品质。从而也让学生们在劳动中体会到劳动的艰辛和快乐!
(第三期)。
宜宾市翠屏区赵场初级中学校2008年4月25日。
赵场中学组织团员清扫街道。
4月25日,赵场中学组织部分团员同学开展劳动实践活动——到赵场街道附近“山门口”清扫垃圾,为我市卫生工作出一份微薄之力。
在此之前,我镇街道附近的“山门口”一直以来都是卫生死角,附近居民总是将生活垃圾倒往这个地方,久而久之,垃圾堆得像小山,行人皆捂鼻而过。我校抓住我市创省级文明城市这一契机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组织学生对此处进行彻底的清理。在劳动中,全体学生不怕脏、不怕臭,亲手扫除积存多年的垃圾;部分学生甚至当场呕吐,但没一人退缩。通过此次劳动,全体学生都认识到了劳动的艰辛,认识到了卫生习惯的重要年性,懂得了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十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本单位行政经费拨付到基层党组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5、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7、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
第四条经费来源:机关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部门机关党员年度工资总额的4%划拨,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五条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七条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八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xxx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十四
为推进校园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中小学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教育水平,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营造安全和谐校园环境,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青神,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平安建设要求,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导向,以防范化解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突出风险为重点,把学校安全工作成效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实现从被动保平安向主动创平安、从静态平安向动态平安、从一时平安向长治久安的转变,积“小安”为“大安”,为建设平安青神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
坚持着眼大局、统筹推进。牢固树立平安建设“一盘棋”大局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履职担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平安中国、平安四川、平安眉山、平安青神重大战略部署上来,充分发挥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学校落实、家长支持的联动协作、群防群治作用,统筹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坚持预防为主、从严治理。坚持“生命不保、何谈教育,隐患不除、何谈安全,治理不力、何谈发展”的安全底线思维,把预防作为减少问题发生、守住底线的最佳手段,通过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预案、建强工作队伍、鼓励课题研究、配置设施设备、加强培训演练等,筑牢学校安全铜墙铁壁。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针对学生非正常死亡形势严峻、舆情事件隐患较大、闹访缠访时有发生、安防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坚持源头治理,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努力形成全学段、全时段、全方位、全空间、全要素学校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处置、矛盾化解闭环工作机制及政策支持、资源供给、项目配置的运行机制。
坚持法治思维、依法治理。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学校发展,化解矛盾问题、维护校园稳定,着力提升全省教育系统依法治理的能力,努力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全县教体系统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增强,管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有效提升;巩固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安防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校园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成效,推动学校安防设施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健全完善国家安全教育体系,师生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进一步增强;政府统筹,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治理的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学生非正常死亡等安全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平安校园建设能力不断增强。
(一)加强管理体系建设。
1.健全组织机构。统筹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平安校园建设办公室,明确工作机构职能。县教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全县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本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并配备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2.明确落实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压实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和股室具体责任;压实公办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内设部门负责人具体责任、各类岗位人员工作责任;明确民办学校行政负责人第一责任、党组织负责人督导责任、内设部门负责人具体责任、各类岗位人员工作责任,将每一处设施、每一件设备、每一个场所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形成学校党委行政总揽全局、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具体人员履职尽责、齐抓共管的大安全局面。
3.加强队伍建设。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形成校园安全系统内全领域、全过程、全时段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积极会同应急、公安、司法、住建、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以及社会专业机构,加强各校管理人员安全工作专业水平能力培训,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和测评体系,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战斗力强的安全工作队伍。聘请优秀政法干部兼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充实学校法治人才队伍。加强保安人员能力提升,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安全业务和应急处置培训。
4.完善制度机制。健全学校安全事件预判机制,每学期开展隐患排查和重大问题梳理,科学研判、对症下药,及时化解风险。落实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和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机制”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清单、预案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和内部巡查制度,创新“楼长制”“室长制”管理制度。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完善应急处突指挥体系,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完善法律服务保障机制,建立矛盾调处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常态化开展各类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高效应对、迅速管控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学校安全事故危害。探索建立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专业调处平台,有效化解涉校矛盾纠纷。
(二)加强校园风险点管理。
5.推进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定常态和专项相结合、长期与短期相结合的安全隐患排查计划,做到排查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排查问题整改,建立台账、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时限对账销号。重大隐患和自身难以处置的问题按规定迅速上报,一时难以整改的,实施跟踪监测和安全测评。联动相关部门,加强涉生校外综合实践基地的安全管控,严格落实安全标准。各校要设立安全隐患举报电话或意见建议征集箱,发动师生、家长、社会群众为学校查找安全隐患。
6.强化涉校矛盾风险预警防范。加快推动矛盾风险收集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涉校矛盾风险定期汇集梳理、分析研判和监测预警机制。动态排查和梳理学生、亲子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拓宽矛盾风险信息来源渠道,延伸感知触角。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校园,会同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排查、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推动建立第三方调处化解机制及组织,及时推动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源头化解、动态清零,严防各类矛盾风险交织叠加、激化升级引发涉校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
7.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全面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校长(园长)负责制,加强食品安全重要环节管控,强化日常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遏制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积极推进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鼓励学生家长参与学校食堂的监督。
8.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完善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建立学校卫生自查机制、艾滋病防治等重大传染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干预与应急处置机制,增强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坚持“人物同防、多病共防、关口前移”的原则,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压实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做好物资储备,落实落细“四早”要求,完善防控应急预案,加强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范疫后综合征发生。联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常规体检、因病就医、体质健康检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9.加强心理健康管理。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xx〕10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心理健康和生命安全教育维护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的通知》(川教函〔20xx〕214号)要求,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要建设心理健康辅导室并配齐心理健康专业教师,丰富心理健康和生命安全教育课程资源,选取适合不同阶段学生特点的,有较高信效度的心理测评量表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危机筛查,切实做好心理问题学生干预疏导,落实心理高危学生“一人一策”措施。
10.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要与当地消防部门联动,保证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器材齐全、功能正常、放置合理,杜绝宿舍私拉乱接电源、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推进智慧消防设备应用和智慧消防建设,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坚决预防和杜绝校园火灾发生,加强学校消防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依法依规申报学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1.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特种设备管理。健全学校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分级管理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机制;严格管理危险化学品仓库,规范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配齐实验室消防安全设施及人员防护器材,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排查,严格管控涉核涉爆设施设备,建立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联动专业机构建立过期危化品处理机制及信息化跟踪监测机制。依法依规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严格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岗位培训,配电房、锅炉、消防控制室等重点安全部位(岗位)操作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三)推进校园安全综合治理。
13.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配合公安、应急、文旅、卫健、市场监管、人社、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网吧、学生托管点、校外培训机构、小旅馆、娱乐场所、私营诊所、无证摊贩、流动游商等清理整顿,做好对校园周边化工厂、危化品仓库、加油站、油气管道、重污染源、牲畜屠宰场、危险山体及水域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落实校园周边“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组织学校安保人员、教师和家长志愿者,配合执勤民辅警做好上放学时段校门周边防控工作,确保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安全可控。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周边安全风险清单,全面了解掌握校园周边特殊人群信息动向,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确保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稳定、有序。
14.加强涉校交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杜绝因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违规违章事件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在公安交警部门指导下,在校园内按规定设置交通标识、标牌和标线,车辆停放规范,保障通行安全。
15.加强网络环境整治。会同宣传、网信、新闻出版、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网络环境治理力度,及时发现清理低俗有害信息和不规范的app,整治涉及中小学生不良网络社交行为,清理涉未成年人“约死”、自杀等相关信息,切实消除不良出版物、影视节目、网络游戏对学生的侵蚀影响。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xx〕3号)要求,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合理使用网络,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和不法行为,防止网络沉迷。
16.加强网络诈骗整治。将校园贷、套路贷、电信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防范工作纳入校园法治安全宣传教育体系,作为“法治大课堂”、新生入学教育、主题班(队)会教育的主要内容。通过“熊猫反诈”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渠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教育提醒,提升学生防范抵制能力。落实市、县、校三级工作联系制度,每月按时摸排相关线索。
17.加强群众来信来访处置。按照信访规定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完善具体工作流程和措施。会同政法、公安、信访等部门加强对涉教利益诉求群体的教育疏导,坚持疏堵结合,推进领导包案,做好国家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协助公安、政法等部门做好个体或局部问题的稳控和处置工作,坚决防止到省进京非法集访等事件发生。
(四)加强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18.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利用现代信息传媒手段,对教职员工、学生和家长广泛开展普法教育、青春期教育、性教育、防范校园欺凌教育、预防网络色情暴力教育,营造学法、知法、讲法、用法的未成年人保护环境,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19.加强政治安全教育。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课堂教学,强举措、抓落实,全力确保学校总体安全稳定。广泛开展“寻红色源头、悟苦难辉煌”红色教育研学实践活动,组织学校基层党组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读书活动。利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契机,开展专家讲座、法治进校、成果展览、专题报道等活动,加强宣传教育。
20.加强安全教育课程建设。统筹用好国家和地方教育资源,开齐开足地方课程《生命·生态·安全》,上好安全教育校本课程,通过专题研讨、优质课展评等方式强化教学教研和特色课程研发,将安全教育融入学科并贯穿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加强安全课题研究,推广课题成果,鼓励安全课科任教师参与课题研究、积极撰写教育教学科研论文,探索安全课科任教师专业成长和专业技术认定有效机制。
21.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教育。坚持开展中小学森林草原防灭火一场主题报告、一次专题课、一次主题班会、一篇作文、一张手抄报、一次演讲比赛、一次专题家庭会“七个一”活动,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及城乡消防安全教育列为每学期“安全教育第一课”“每天放学前三分钟”和“放假前最后一课”安全教育重要内容。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及城乡消防安全教育,开发线上线下特色课程,做好将相关知识纳入本地中考内容准备。常态化加强火源管理、隐患排查,联合社区、村组对学生、家长进行警示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城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22.加强防溺水教育。扎实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每一名中小学生牢记防溺水“六不”要求。加强防溺水督导员和辅导员培养,教育引导学生掌握防范溺水知识、自救自护技能、科学施救方法。会同公安、水利、住建、应急、气象等部门做好联防联控和监督检查,加强智能监控技术在事故多发水域的应用,完善溺水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家校联动,提高家长监护监管意识,落实监护监管责任。
23.开展安全主题教育。围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禁毒日、全国消防日、世界艾滋病日、全国交通安全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广泛开展各类安全主题教育活动,营造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24.开展安全体验教育。因校制宜、因时制宜开展安全体验教育,通过角色扮演、情景体验、实践体验、影片欣赏、经验分享等多种活动形式,采取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教学方法,促进学生有效参与体验。要积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利用社会安全教育优质资源,建立立体化协同教育机制,拓宽教育维度。积极组织学生到防灾减灾馆、安全宣传教育科普基地等场馆开展安全教育体验式社会实践活动和研学旅行安全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设安全体验中心。
25.丰富安全教育载体。广泛开展书法、绘画、摄影作品展览,组织特色课程赛课活动,以及普法讲座、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模拟法庭等安全文化活动,开设校园网站、广播站(电视台)、微信公众号,学习园地、文化墙、宣传栏等安全教育阵地。
26.构建协同育人机制。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区协同育人机制,建立“家长学校”,创新“家校共育”模式,构建“家校社共育”新机制,着力提升家长安全意识、履职监护能力,与社区联动开展“优秀家长”学习评选活动,营造协同育人、共同成长的氛围。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困难学生、情感情绪困惑学生、言行异常学生,以及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单亲家庭子女等群体和残疾儿童的关爱工作,及时做好思想引导、心理疏导和矛盾化解,确保健康成长。
(五)强化安防体系建设。
27.完善校园物防基础设施。学校要设置门卫值班室,完善围墙、护栏、防冲撞等实体防范设施建设,确保校园封闭化管理措施到位。学校重点部位、重要区域、重点场所安装防护栏、防盗门和照明设施,校园内要设置消防、应急等安全设施;学校保安人员要装备必要的执勤、防护、防爆器械;公路沿线学校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学校门口公路设置交通信号灯、提示牌、减速带、斑马线、限速标识、人行横道线等交通标识。
28.加强校园人防建设。落实学校专职保安配备和上放学“护学岗”100%达标标准,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严格落实安保人员入职查询制度,防止不适合从业人员从事校园安保服务。强化安全保卫队伍日常培训和考核评价,加强安全保卫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提升,确保有效应对校内突发事件。
29.提升校园智能化装备水平。完善学校一键式紧急报警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确保与公安机关联网率达到100%,推进各校安全防控数据有序接入四川教育安全应急指挥系统。有条件的学校可探索5g、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技术在校园安全建设中的应用,建立健全智慧校园智能预判预警机制、学校大数据风险分析平台以及县级安全应急协同调度平台。构建以信息化、智能化为标志的平安校园智慧体系,实现校园安全工作从被动应付到主动防控的转变,提升校园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推动校园治理能力现代化。
(六)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30.考核时间。以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1个考核评价年度。从2022年开始,每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年度考核评价。
31.考核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教体局考核辖区内学校,对符合条件的,评定为当年度“平安校园”。
32.考核方式和程序。采取查阅资料与实地查看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方式。
(1)各学校登录四川教育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对照考核评分项目上传印证资料。
(2)各学校主要负责人登录个人账号,对本校上传资料进行查验确认,未经确认,不予评分。
(3)系统平台根据上传资料自动评分。
(4)考核组实地抽查,对上传资料进行核查。
(5)根据得分排名,按照标准进行评定。
33.考核评分。按照《青神县平安校园建设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基础分100分,附加项目20分。学校得分:系统平台评分,考核组审核之后为最终得分。
34.评定标准。
(1)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因管理责任校内发生刑事案件造成学生死亡、发生涉校涉生安全稳定事件引发重大影响的。(详见附件第六条——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不力责任追究)。
(2)在省考核组抽考中被扣分。
未发生以上情形,且得分不低于全县学校平均分的学校,可评定为年度“平安校园”。
35.星级评定办法。每个考核年度符合评定资格的学校,第一年授予“一星平安校园”,连续两年授予“二星平安校园”,以此类推,争创三星四星或多星级平安校园。年度创建不成功,星级清零。
36.考核评价惩戒。县教体局对“平安校园”建设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学校、幼儿园,约谈主要负责人。
为高效有序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工作,成立由县教体局党委书记、县教体局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领导担任,安办负责人为联络员。
贯彻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市委、县委平安青神建设领导小组指示和部署,领导全县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督导全县各学校、幼儿园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校园风险点管控、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体系建设、安防体系建设、应急处置能力提升;研究制定平安校园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研究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及时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市委、县委平安青神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平安校园建设工作情况。
根据青神县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统筹协调全县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督导各校开展平安校园建设工作,收集汇总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省、市、县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汇报情况;组织县级考核组开展考核评价,组织全县学校参加省级考核评定,通报年度考核评定结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建立县教体局统筹,各学校具体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平安校园建设长效机制。
(二)加强督导检查。把平安校园建设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完善督导办法,将平安校园建设作为各校履职的重要内容,以评促建,以督促改,切实推动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对履职不力的学校强化问责、限期整改,对履职成效明显、实绩突出的学校给予表扬。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教育传媒和其他社会媒体的影响力,加大平安校园(单位)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树立先进典型、促进经验交流、推广优秀成果,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平安校园建设,营造政府、学校、家庭、社会齐抓共管,共同构建平安校园、平安青神新格局。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十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工程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市纪委《关于2017年开展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方案》(随纪文〔2017〕7号)、市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开展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随组通〔2017〕23号)和的要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师德师风问题,同时,也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提高广大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我校的改革和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师德师风建设”专项治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宗旨,以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以“学为人师、行为示范”为准则,以解决教师队伍中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立师德、正师风、强师能,建设一支“思想过硬、品格高尚、业务精良”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以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师德师风建设”活动与促进学校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切实做到开展活动和推动工作两促进。
2、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努力在教育活动中发掘教职工中的先进事迹,加大宣传的力度,树先进,立典型,形成赶学帮超的良好氛围。
3、坚持发扬民主的原则。在“师德师风建设”活动中,要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活动的实效性。
4、坚持党员干部带头的原则。党员和干部要做“师德师风建设”活动的排头兵,带头参加学习、带头做学习笔记和写心得体会、带头查摆问题,做学习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表率,推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主要内容。
1、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职工要树立“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坚定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影响学生。
2、树立正确的教师职业理想。教职工要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培育优秀人才、推动学校发展为己任。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乐于奉献,自觉地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以高尚的情操熏陶学生。
3、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教职工要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形成以敬业为本、以精业为荣、以爱生为怀、以奉献为乐的师德规范。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入微的关心贴近学生,以渊博的知识引导学生,以高尚的人格去塑造学生,以良好的道德风范去影响学生。
4、着力解决师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要努力解决从教不安教、到岗不爱岗、上课不备课;歧视、侮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以教谋私,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宴请,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搞有偿家教补课等问题。要通过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减少并最终杜绝上述严重影响学校和教师形象的行为。
四、主要措施。
1、加强宣传,明确意义。
国家强盛,教育为本;教育发展,教师为本;教师素质,师德为本。师德师风建设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所在,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新课程改革,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a、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强化青少年学生思想政治及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教师是学生增长知识和思想进步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教师把学生塑造成什么人,教师就应该是什么人。教师队伍师德师风素质的高低,关系到能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关系到教育和教师的形象,关系到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
b、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是推进新课程改革的需要。新课程改革不仅是方法问题,更重要的是思想观念问题。新课程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也反映了教师师德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是改进教风,带动学风,建设优良校风,促进学校发展的要求。c、近期教育系统发生的问题和现象,更提出师德师风建设的迫切性和严峻性。长期以来,我校在办学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师德师风传统。广大教职员工勤恳工作,敬业奉献,赢得了社会和学生的尊重。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在新的发展时期,师德师风建设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近期教育系统内发生的多起事件,反映出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我们要从建设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意义。
2、强化师德教育。多渠道、分层次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集中学习、讨论交流与个人自学结合起来,把专题教育与常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通过举办师德论坛,专题讲座、专题报告等形式,大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要特别重视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xxx中央xxx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深圳市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使广大教职工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增强广大教师的法制意识,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
3、把师德师风建设和学习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结合起来。通过召开座谈会、讨论会,举办专家辅导报告等形式组织广大师生员工认真学习xxxxxx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同时,利用广播站、黑板报、宣传栏等阵地,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宣传广大教职工中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确保“荣八八耻”入眼、入耳、入脑、入心,使广大教职工深刻领会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本质特征和丰富内涵。带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学生作榜样。自觉对照“八荣八耻”的要求,深刻反省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规范自己的行为,把“八荣八耻”的要求融入到师德师风的建设中。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十六
一、幼儿园财产必须具备有效的适用性,计划添置调拨财产必须适用于幼儿园的发展需要。对具有复、长期使用的财产,应当注意保养维修,延长使用期。
二、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有计划地充实与更新教学设备,根据需要与可能不断添置各类财产。
三、养成幼儿爱护公物的的良好习惯,抵制各种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减少和避免财产的损失,维护财产的安全,损坏公物要赔偿。
四、加强财产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理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遵守制度,责任到人,对低值易耗品,幼儿园也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贵州省中小学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幼儿园各类财产。
五、每年按时进行财产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对盘盈亏的,查明原因,按规定入帐。对损坏的财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领导批准。贵重的应由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做妥善处理。
六、财产管理人员,调动或调离,要将经管的财产逐一清点造册。帐实相符后,向接办人员逐一交待清楚,双方在清查表上签字,并由财产主管负责人监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国家教育部发《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的前提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在校内部分单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全校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拟定校内财经政策,参与学校经济方面的决策。
2、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负责完成决算工作。
3、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配置学校资源。
4、负责全校的财务收支和收费管理,负责事业性支出的校内价格的制定和审批。
5、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清产核资工作。
6、负责对二级财会机构的业务领导和监管工作。
7、积极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8、负责校内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维护学校财经纪律。
9、负责全校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工作。
10、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
第七条学校根据综合管理和财会业务的需要,在校内相应单位和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为校财务处的派驻机构,其财会人员由财务处委派,其财会业务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校财务处提出,经分管人事和财务的副校长会商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学校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学校财务处正职的任免应事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副职的任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的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考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校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继续教育等统一由校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全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学校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学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财会工作。对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校科技产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离职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校内财会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责任人、财会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同一单位内的会计和出纳也不得是亲属。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预算内、外一切财务收支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由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计划和各单位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江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为了维护学校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区别情况进行办理。其中:调减预算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要追加预算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校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需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财务处根据审批报告或决议办理预算的调整。
第四章学校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纵向)、其他经费拨款(房改经费、医疗经费等)。
2、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含学生学费、住宿费、培养费、各种办班收入、实验教学服务收入,成教收入和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3、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开展的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如:附属中小学独立核算单位上缴的收入等。
5、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企业利润等。
第十六条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交由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校财务处,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由校财务处审核报经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的发票、收据归口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学校校办企业其生产经营应使用税务发票,其发票的购买、使用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办理,按规定可使用行政事业收据和校内收据的除外。
第五章学校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等。
1、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2、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相互配比。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的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与国家拨给的基建投资统一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单独列支。
4、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并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学校的各类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校各级财务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校内各单位的财务支出审批,应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签字,实行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中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涉及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开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校财务处报告。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结余指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七条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等。
第二十九条修购基金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可转入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三十条职工福利基金可按事业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照其他规定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学生贷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住房基金是由学校按照国家的房改政策出售住房所取得的收入形成,用于建设职工住宅、住房补贴及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立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设帐户、单独核算”、“区别性质、专款专用”的原则。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学校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货币资金的管理。
1、现金是指学校及二级核算单位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
2、银行存款是指学校及各二级核算单位必须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银行帐户,学校银行帐户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对独立核算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经校财务处审核批准,可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帐户。银行帐户的变动或撤消须报经校财务处批准。
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的银行存款户应按不同帐号设立银行帐,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及时、定期逐笔核对相符,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帐项。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钱、帐分管制度,不得坐支现金。
第三十八条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滞在结算过程中的资产,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学校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必须及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结算,促使应收及暂付款及时收回和报销,不得长期挂帐。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及暂付款,如差旅费借款返校超过半个月,汇出款项超过两个月未办理结算手续的,财务部门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可在个人工资和单位预算指标中扣还。特别要加强对离校人员的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以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学校应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建立坏帐核销制度,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追究个人的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未经审核批准,财会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帐损失。
第三十九条借出款项是学校借给校内附属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和校办产业)的各类周转金性质的款项,一般借出期限为一年以内。
借款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学校借款。对逾期不还学校借款的单位,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学校将对单位领导人给予行政处罚并从其相关经费中予以扣还。
第四十条存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过程中而购置的各种器材物资,包括专用材料和物资、低值易耗品、文具办公用品等。学校为了保证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进行,必须加强对材料的管理,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材料采购、验收、保管、领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学校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
各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并上报校财务处。
第二节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分管部门制订。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校办产业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招待所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运动场、停车场(库)、纪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有线电视线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交通工具等。
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各种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计算机、空气调节器、一般文体设备等。
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院系、单位、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通过光盘、磁盘存储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理。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学校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分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制度。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要经过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和进行招投标制度,以降低购置成本,减少浪费,防止学校权益受损。
第四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经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备室与设备管理处等有关部门鉴定后经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设备处核销固定资产帐。对单台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报废、转让,需上报国防科工委批准,20万元以上的需报财政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费用后全部转入学校修购基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节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无形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下由有关分管部门归口管理。学校及各分管部门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效益,保证无形资产的完整,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学校的利益,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
第四十九条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费用计价;自研的无形资产须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后按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计价;接受捐赠取得的无形资产,可按捐赠方提供的反映其价值的资料入帐,若无资料可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入帐。
第五十条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和投资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节学校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十二条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学校对外投资主要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经营投资是指学校出资兴办的校办企业或与其他企业联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债券投资是指学校通过购买债券方式进行的投资,包括购买国库券和其他各类债券。
第五十三条对外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前提,不得用国家财政拨款和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五十四条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由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
第五十五条学校所有的对外投资项目都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学校重大对外投资行为(含对校内投资)应当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对外投资属于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划转手续。学校二级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本单位的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应先将方案报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初审,认为确有必要或可行的,再报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学校必须明确自身与被投资企业或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各单位及被投资企业和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资产从事期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
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投资回报制度。
学校对校内各单位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用资产超出学校核定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章学校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五十八条借入款是指学校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指学校向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其他部门借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周转等。
第五十九条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事先制订详细的借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必须经过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同时要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确保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学校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外单位借款,不得向社会公众集资,不得给所属企业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银行帐户或营业执照转借他人或变相转借他人。
第六十条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校因未及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的一种负债。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及时清理和结算。
第六十一条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类应缴学校的款项,不得无故拖欠。
第六十二条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主要内容包括党费、团费、工会会费、挂靠学校管理的各类专业协会、会议费等。代管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属于学校,但应将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备案,并作为核算的依据。学校财务因履行管理工作,征得委托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第十章学校内部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内部财务清算。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应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对被清算单位的财务、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各项财产、债权和债务帐目,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四条被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校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后呈报校长审批,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2、撤消的内部机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和设备处共同研究处理办法。债权的追索原则上由原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
3、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和设备处按规定进行调配。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六条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二级核算单位财务报告制度。对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应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和校财务处的要求,定期向学校财务处和审计法规处报送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真实性进行检查,以保证真实、完整地反映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六十八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的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支出增减率等。
学校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由校财务处统一设置和修订,以便于分析、考核校内各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二章学校内部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全校各单位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处和审计法规处的财务监督。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具体要求: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对二级会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计。
建立健全校各财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对学校二级会计机构和学校投资控股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
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向金融机构借贷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均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根据校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在有关会议上通报学校财务状况和预、决算情况。
对会计资料不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和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维护其正当权益。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责任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十七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等部门下发的《关于深化平安校园建设的意见》(苏教安〔2015〕5号)和《关于开展江苏省高质量平安校园建设高校和江苏省高质量平安校园建设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苏教安〔20xx〕9号)文件精神,扎实推动高质量平安校园建设区创建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实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综合整治,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体制机制、基础设施和安全文化建设,保护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努力打造“江苏省高质量平安校园建设区”,不断提高平安校园建设水平,为全区奋力开创新时代教育发展的“溧水现象”目标创造良好环境。
在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基础上,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建设安全标准更高、稳定基础更牢、师生员工更满意、社会各界更认可的平安校园。
成立溧水区创建“江苏省高质量平安校园建设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费莉莉担任;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魏红星、溧水公安分局政委毛永云和区委政法委副书记杨文蛟担任;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溧水规划资源分局、溧水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交运局、溧水生态环境局、区城建局、区司法局、区卫健委、区城管局、区房产局、区城建集团、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发区、各街(镇)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局长魏红星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教育局副局长杨军任副主任。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11—12月)。一是召开全区教育系统创建“江苏省高质量平安校园建设区”动员部署大会,明确意义、目的、方法、要求,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营造创建氛围,引导师生积极参与创建活动,确保创建知晓率达100%。二是召开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会议,组织学习省、市关于高质量平安校园建设区创建活动的文件,部署创建工作任务,对创建工作的方法、步骤提出要求。
(二)申报阶段(20xx年12月)。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对照《江苏省高质量平安校园建设县(市、区)考核指标》进行自查、自评,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做好相应台账。完成创建工作总结和相关申报材料,做好省级申报工作。
(三)措施落实(自查整改)阶段(2022年1月)。各单位对照《“江苏省高质量平安校园建设区”考核标准及创建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完成创建材料收集整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修订、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等工作。
(四)迎接考评阶段(2022年2月)。进一步完善自评报告和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各种台账资料,全面做好迎接省级现场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充分认识打造“省高质量平安校园建设区”是建设“平安溧水”、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教育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要从“平安溧水”建设大局出发,增强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成员单位及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与工作职责,将“江苏省高质量平安校园建设区”的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部门和本学校教育改革发展总体布局,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
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履行创建的主体责任,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和“一岗双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把“江苏省高质量平安校园建设区”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发动。
要充分利用学校教育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宣传,要把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学习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师生、家长和社会的参与意识,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区财政局要加大校园安防设施配置的经费投入,保障创建经费专款专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十八
摘要恐怖主义是一种以暴力形式使人们产生恐惧感从而达到某种政治目标的手段和行为,被人们称为“政治瘟疫”。随着国际和国内的恐怖主义的蔓延和发展,反恐成为武警部队重要任务之一。而反恐财务保障有力与否直接关系到反恐任务的成败,只有做好反恐财务保障工作,切实做到“保障有力”,反恐任务才能得以顺利圆满完成。因此,加强反恐财务保障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反恐财务保障经费。
(一)经费准备时间短。
由于恐怖主义在发动恐怖袭击时,其地点、时间、规模、强度都具有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就要求部队反映迅速、行动果断,赶往事发现场,追捕****,控制混乱局面恢复正常秩序。如美军在阿富汗的反恐战争准备时间不足一个月,俄军两次车臣反恐战争和俄罗斯人质事件基本上都是急促应战。这就要求财务部门在短时间内筹措到部队所需要的大量现金;另一方面,部队在开进途中和到达预定地域,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给部队的经费保障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由于恐怖主义实施恐怖袭击的手段具有多样性,如劫机、暗杀、毒气袭击、绑架袭击以及自杀性爆炸等;在袭击的目标的选择上具有广泛性,如党政要员、宗教领袖、社会名流、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交通命脉等。这就要求参战部队行动快、机动性强,特别是部队参战以后,要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坚决打击。这就要求财务部门根据作战环境和任务变化及时调整部署,采取各种保障措施给予足够的经费保障。
(三)经费结算难度大。
时间的突发性和部队受领任务的突发性,决定了经费保障的紧迫性,环境的多变性,带来了经费结算的复杂性。部队执行任务容易产生独立性和随意性,经费开支范围的扩大,标准经费的不足和不宜控制的弹性经费实际开支的增加,机关事业部门之间,事业部门和部队之间的经费交叉错位,都增加了经费结算手续的复杂程度。
(四)资金安全风险高。
俄军在第一、二次车臣反恐作战中,其后勤保障部队多次受到****的袭击。分析可知,恐怖组织十分注意袭击反恐力量的后勤保障资源;尤其当急需资金,很可能袭击反恐力量的财务部门。此外,****还刻意制造社会混乱,从而影响国家经济增长,可能导致经济滑坡,它将严重削弱国家反恐战争的潜力,使反恐经费的筹措困难。
根据反恐财务保障经费准备时间短、经费保障范围广、经费结算难度大、资金安全风险高的特点,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组织实施反恐财务保障。
(一)制定财务保障预案。
制度预案应做好以下预测:一是对任务的预测。包括部队可能担负的作战任务、行动方向、作战领域、可能采取的作战样式、战中可能调整的作战计划,以及财务保障能力等。二是对决心的预测。包括对军首长决心、上级保障力量使用方法、联勤机构开设时机、地点以及本级后勤保障决心的比较和选择。三是对战况的预测。如战斗进程、部队战时的经费物资消耗以及对财务的需求等。四是对困难的预测。从最困难最复杂的情况考虑,预想多种情况。在此基础上,将预测的各种情况进行汇总、论证、分析、疏通,使财务保障预案“数字化”。
在制定财务保障预案的方法上,应根据部队驻地情况,推断可能发生的恐怖活动类型、规模及危害程度等情况,结合可能的战场实际,制定多种保障预案,把平时准备、临战准备和战中准备结合起来,使其严密、周全、灵活,体现横向联系上相互配套,业务纵深上相互衔接,不能在任何一个保障细节上出漏洞。
(二)搞好现金储备。
反恐财务保障最具体的工作就是做好经费的及时供应,保证部队在遂行任务时得到源源不断的补充。如果失去了经费供应的及时性和连续性,部队就会处于被动局面。一旦发生恐怖事件,各级财务部门应迅速启动保障机制,按照制定的相关规定,提取现金增加储备,迅速通知参战部队经费供应的途径和方式,对随身携带的、上级供应的、联供代储的、下级单位的战备现金做到心中有数,保障自如。
(三)强化应急保障训练。
应急保障训练是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的有效途径。各级后勤部门要组织财务人员经常开展应急财务保障训练,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地财务保障方案,把业务训练和军事训练、基础训练和突击保障训练有机地结合起来,要从本单位、本部门地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反恐经费保障演练,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保障预案,达到以训为战的目的,使保障能力有效地形成战斗力。
(四)建立完善反恐财务应急保障力量。
反恐财务的应急保障要有实体,有实案,有实力,可利用现有财务保障机构,分级、分层次构建应急保障力量。达到一声令下,不用提前委派,不用临战训练,不用提前筹措,不用临阵协调,即可实现应急保障。一是要成立战时临时财务保障领导小组。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军队内部之间,军队与地方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随时搞好反恐作战时的军事财力筹措,并统一计划,合理安排经费的开支核算,保持财力保障的及时性和连续性。二是充分做好军地双方的协调工作。战时经费物资的保障工作离不开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配合与支援。地方财政金融部门应成立相应的财力支前组织,以确保对作战部队实施持续不断的经费物资保障。三是成立应急经费物资保障小组。当供应站被毁,联系切断,参战部队筹措经费遇到困难时,由其负责强送现金和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