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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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机器名称:
甲方根据乙方自行选定的设备和技术质量标准,将以下机器出租给乙方使用:
规格型号。
数量。
使用地点。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总额。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租金总额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重新签订合同。若乙方实际使用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按照三个月计算租金。
租赁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而乙方又不购买本合同机器而继续。
使用本合同机器的,自租赁期满之日起,租金标准按合同规定租赁期内最后一个月的月租金标准计付。若乙方实际使用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
第三条:租赁机器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器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机器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将租赁机器转租给第三人,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担保等处分行为。
第四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及计算:详细参照本合同附件《机器租赁报价单》规定的标准支付租金;若乙方实际使用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按照三个月计算租金。
2、租金支付:本合同签订的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第一期租金,以便甲方准备相关租赁工作。此后乙方务必在每月的10日之前向甲方预付下一租期(或下一个月)的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条:保证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____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乙方交纳保证金及第一期租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保证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机器的缺损赔偿金后,保证金余额应退还乙方。
第六条:租赁机器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机器交货地点为甲方工厂,由甲方向乙方交货。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租赁机器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自收货时起24小时内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机器,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机器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第七条:租赁机器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机器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燃油、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机器设备的维修及费用由甲方负责,但因乙方操作不当而引起的维修费用则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机器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租赁机器的毁损和灭失。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机器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机器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1)将租赁机器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2)更换与租赁机器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3)当租赁机器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机器租赁报价单》中所列的售价赔偿甲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额%的违约金(即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外,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没收乙方保证金,要求乙方及时付清全部租金和其他费用;。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机器,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完毕的预期全部租金利润。
第九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或直接向东莞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诉讼费用及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条:其它。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期月租和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_________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与_________工厂(以下简称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1、出租人同意租出,承租人同意租进附件所列的设备;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租期为_________年,从承租人验收设备之日起算。
3、总租金为_________元,从承租人接受所租设备之日开始计租。在租赁期内,月租为_________元,应于每月_________号前交入_________银行的出租人账户。
双方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加租或减租。如果承租人不准时交租,则应向出租人交付比该行长期贷款利率多_________%的利息作为处罚。
签约后_________个月内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中国银行出具的保函,担保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交租。
4、出租人必须按_________条件在附件规定的时间内把所租设备运交承租人。
5、出租人应于装船后把合同号码、品名规格、件数、毛重、净重、发票总值、载货船名、预计到达时间和目的港以电传通知承租人以便提货。同时还要向承租人航寄下列单据:
a、提单正本_________份。
b、发票_________份。
c、装船单_________份。
d、出租人的厂家出具的关于所租设备的品质、数量检验证_________份。
6、货到_________港后,承租人要委托_________检验机构检验所租货物。如有品质、规格、数量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承租、人有权在货到_________天内凭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出租人提出索赔;或者要求出租人自费及时更换不合格的零件或机器。
7、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必须办理必要的保险;保险应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使在事故中,遭受损失和伤亡的其他有关方也可受益。
8、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免费提供租后服务,包括所租设备的安装、运转、修理和保养。承担人必须妥善爱护所租设备,保持经久耐用。如果由于承租人员的错误操作造成设备损坏,修理费应由承租人承担。
9、出租人应按优惠价格向承租人提供原料、燃料和部件。
10、在设备到达厂房_________个月内,出租人要派出_________名技术员到_________指导所租设备的安装,然后培训承租人的技术员和工人,使他们能达到掌握有关操作。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三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自己所有的厂房及机器设备租赁给乙方使用(详见厂房及机器设备清单)。
二、出租的厂房及机器设备情况。
1、厂房及其机器设备位置:位于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人和路1号丙。
2、厂房面积平方米,厂区总面积平方米。
三、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期满,甲方收回本宗厂房及机器设备。
四、租赁费: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租赁费元,于每年的月日交付。
五、此出租厂区的土地使用税费、厂房房产税费由乙方承担,于国家相关部门征收的日期交给甲方。
1、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紧密协作,保证厂房及机器设备正常运转。乙方必须爱护厂房及设备,及时对厂房及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制定专门的厂房、设备安全保卫及维护制度,定期向甲方汇报使用、维护情况。
2、乙方日常经营中产生的各种税费、水电费等由乙方自理。
3、乙方必须保证厂房、设备完好无损(正常损耗除外),租赁期间,造成设备、厂房损毁的,乙方必须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4、租赁期间,乙方改造厂房或增设其他设施需经甲方同意,且租赁期满后,增设的设施归甲方所有。
5、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厂房及设备转租、转借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租赁期满,乙方归还甲方厂房、设备时,厂房设备应完好无损,正常运行,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7、乙方不得利用厂房设备存放危险品,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8、乙方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卫生等工作,发生任何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9、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需要,此厂房需拆除或改造,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多退少补。
七、违约责任。
八、厂房、设备清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四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为租赁机械配备操作手___________名,其每人工资___________元/月,由______方负责承担,并负责安排操作手的食宿,其食宿费用也由___________方负责承担。
第三条:租赁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五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条:租赁机械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机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将租赁机械转租给第三人,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交给甲方办理退场手续,若乙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五日内重新签定续租合同。
2、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折合1个台班),每月累计不得超过_____小时(甲方免收租金天数对应的台班时间不计入累计时间),确因工作所需超出______小时部分应视为加班,按超出工作小时数计收加班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按月租结算________元/月,______元/小时,如设备租赁期不足一个月,租赁费按实际天数乘以8小时结算,超出工作小时加班部分,另计收加班费。
第六条:保证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____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乙方交纳保证金及第一期租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保证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机械的缺损赔偿金后,保证金余额应退还乙方。
第七条:租赁机械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机械在交货地点,由甲方向乙方(或其代理人)交货。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租赁机械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自收货时起24小时内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机械,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机械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机械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机械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属于甲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交货当天,最迟不超过交货日期三天内,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租赁机械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要求。
第八条:租赁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机械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燃油、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维修一次使用的配件__________元以下由乙方负责承担,在_______元以上由甲方负责承担。
2、在工作过程中乙方若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三天,如超过三天,每超一天,应免收乙方相应天数乘以8小时租金。
3、租赁机械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4、租赁机械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租赁机械运费的承担。
租赁机械的进退场的费用、运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进场费由乙方承担,退场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2)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3)当租赁机械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赔偿甲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在当日停机,如付款后继续租(使)用,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额____%的违约金。
3、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机械,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仲裁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月租或预付定金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五
出租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机器名称:
甲方根据乙方自行选定的设备和技术质量标准,将以下机器出租给乙方使用:
机器名称: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
使用地点: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总额。
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租金总额__________________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重新签订合同。若乙方实际使用期限不足两个月的,按照两个月计算租金。
租赁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而乙方又不购买本合同机器而继续使用本合同机器的,自租赁期满之日起,租金标准按合同规定租赁期内最后一个月的月租金标准计付。若乙方实际使用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
第三条:租赁机器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器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机器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将租赁机器转租给第三人,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担保等处分行为。
第四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及计算:详细参照本合同附件《机器租赁报价单》规定的标准支付租金;若乙方实际使用期限不足两个月的,按照两个月计算租金。
2、租金支付:本合同签订的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第一期租金,以便甲方准备相关租赁工作。此后乙方务必在每月的10日之前向甲方预付下一租期(或下一个月)的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条:保证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__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乙方交纳保证金及第一期租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保证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机器的缺损赔偿金后,保证金余额应退还乙方。
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六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上海xx公司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机器名称:甲方根据乙方自行选定的设备和技术质量标准,将以下机器出租给乙方使用:机器名称:刮刀式自清洗过滤器规格型号:dfa数量:1套使用地点: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总额自__20________年_____7____月____9____日至___20________年____9____月____9____日止,租金总额10000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日内,重新签订合同。若乙方实际使用期限不足两个月的,按照两个月计算租金。租赁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而乙方又不购买本合同机器而继续使用本合同机器的,自租赁期满之日起,租金标准按合同规定租赁期内最后一个月的月租金标准计付。若乙方实际使用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
第三条:租赁机器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器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机器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将租赁机器转租给。
第三人,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担保等处分行为。
第四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及计算:详细参照本合同附件《机器租赁报价单》规定的标准支付租金;若乙方实际使用期限不足两个月的,按照两个月计算租金。
2、租金支付:本合同签订的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第一期租金,以便甲方准备相关租赁工作。此后乙方务必在每月的____日之前向甲方预付下一租期(或下一个月)的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七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机器名称:
甲方根据乙方自行选定的设备和技术质量标准,将以下机器出租给乙方使用:
机器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使用地点。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总额。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租金总额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重新签订合同。若乙方实际使用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按照三个月计算租金。
租赁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而乙方又不购买本合同机器而继续。
使用本合同机器的,自租赁期满之日起,租金标准按合同规定租赁期内最后一个月的月租金标准计付。若乙方实际使用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
第三条:租赁机器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器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机器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将租赁机器转租给第三人,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担保等处分行为。
第四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及计算:详细参照本合同附件《机器租赁报价单》规定的标准支付租金;若乙方实际使用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按照三个月计算租金。
2、租金支付:本合同签订的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第一期租金,以便甲方准备相关租赁工作。此后乙方务必在每月的10日之前向甲方预付下一租期(或下一个月)的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条:保证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____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乙方交纳保证金及第一期租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保证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机器的缺损赔偿金后,保证金余额应退还乙方。
第六条:租赁机器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机器交货地点为甲方工厂,由甲方向乙方交货。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租赁机器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自收货时起24小时内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机器,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机器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第七条:租赁机器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机器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燃油、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机器设备的维修及费用由甲方负责,但因乙方操作不当而引起的维修费用则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机器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租赁机器的毁损和灭失。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机器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机器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1)将租赁机器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2)更换与租赁机器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3)当租赁机器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机器租赁报价单》中所列的售价赔偿甲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额%的违约金(即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外,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没收乙方保证金,要求乙方及时付清全部租金和其他费用;。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机器,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完毕的预期全部租金利润。
第九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或直接向东莞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诉讼费用及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条:其它。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期月租和保证金后生效。
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八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所有的系列生产设备租赁事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公司下列资产租给乙方使用:
1、七车间、八车间厂房、造纸设备及附属设施;。
2、与其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如下设施:
(1)水处理设备、设施及附属设施;。
(2)成品库及配件库;。
(3)原材料储存场地;。
(4)办公用房、职工宿舍;。
二、租赁期限:
上述生产设备租赁期限为5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如乙方因生产需要延长租赁期限,应在合同期满前日内,与甲方商议另行签订合同。
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九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今天本站小编为打击精心准备的是:生产设备租赁相关合同纠纷。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人造金刚石厂。
法定代表人:张晓溪,厂长。
诉讼代理人:张耀东,厂办主任。
诉讼代理人:赵杰,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
年10月19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人造金刚石厂(以下简称,天津方)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北京方租赁天津方的分厂(含19台压机),期限三年,年租金30万元。年10月19日合同期满后,因部分设备损坏后双方产生矛盾,未能交接天津方诉至天津市××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方支付租赁费121250元,附属设备,电费46932.37元,水费3341.74元,取暖费45770.40元,合计217294.51元。
北京方提起反诉要求租赁费(含租赁19台压机费用)应按11台压机计算、收取租赁费,并要求退还租赁费351118元;并要求扣除变损电量和变压器损耗即要求返还电费118954.39元;退还设备维修费135873.73元、给付货款9833.40元,总计615779.52元。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于年4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人造金刚石厂电费31299.77元、水费3181.74元、取暖费44197.40元,三项合计78678.91元。判令天津人造金刚石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北京增方源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租赁费180065.55元。
三、驳回天津人造金刚石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4599元;反诉受理费11296元,其他费用5648元计16944元,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11944元。
北京方、天津方均不服天津市××区人民法院(2002)×经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先后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鼎律师事务所赵杰、刘秀香律师担任天津方的二审诉讼代理人。
天津方其主要上诉理由:原审法院以天津方违反《劳务合同》为由判定天津方承担《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判天津方退给对方已交付的部分租赁费,显然无道理。原审混淆《劳务合同》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认定错误。《租赁合同》中约定按租赁物整体计租,年租金为30万元。租赁物包括压机及辅助设备、设施、厂房配套生产线。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租赁合同》有效;一方面却抛开《租赁合同》规定,仅认定以租赁物中的压机数量分摊租赁费,损坏的压机不计租金,违反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根据。显然原审法院按14台压机数量计算租赁费的结论是错误的。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租金180065.55元又无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中第二、三项,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2002年5月19日至2002年10月19日的租赁费121250元。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电费中的基本电费,是国家规定的工业用电的必备项目,不是天津方转嫁负担。原审对电费的判决是正确的。
2003年7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电费、水费、取暖费依法所做判决是正确的,北京方就此上诉,未能提交新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对于租赁费是否应予以返还的问题,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对租赁物进行了交接,并依约签订租赁物交接清单,应认定北北京方即对租赁物完好工作状态的认可,对设备接收后,其即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并应依约支付相应的租金。双方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目的在于“为解决天津人造金刚石厂职工待岗问题…”,同时并未限制北京方对外用工的权利。即《租赁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两份相互独立的合同。虽然《租赁合同》约定“如乙方终止劳务合同,此合同一并终止”;《劳务合同》约定“本合同与租赁合同同时生效或终止”,但并不能因此而将两份合同互为条件,而应以合同中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作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因此,北京方主张天津人造金刚石厂未能完全履行《劳务合同》,致使只使用部分机器,所以应按实际使用机器的数量计付租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8台4400型压机未实际使用问题,由于双方并未就该设备的处理达成任何协议,因此双方应依《租赁协议》的约定履行。故北京方应对该设备妥善保管,待租赁期满后,交还该设备,并支付相应的租赁费。北京方未能就租赁物交接时并非处于完好工作状态提交相应证据,故其主张返还租金,给付维修费用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对租赁费返还问题的处理不妥,应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津市××区人民法院(2002)×经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二、撤销天津市××区人民法院(2002)×经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北京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人造金刚石厂租赁费12125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769元,其他费用4830元,合计10599元,由天津人造金刚石厂承担848元,北京方承担975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296元,其他费用5648元,合计16944元,由北京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34130元,由北京方承担。
天津方胜诉。本案是一起运用法律关系理论,论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从而纠正一审法院错误判决的典型案例。
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十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及设备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租赁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及设备情况。
1、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租赁面积。
为平方米,厂房类型,结构。
2、甲方租赁给乙方的设备,详见附表清单。
二、厂房及设备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及设备租赁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租赁期______年。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及出租设备,乙方应如期归还。
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协商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及设备每年租金为___________元。
2、甲、乙双方约定每个月交付一次租金,每次交付租金总额的_______%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交付租金。
3、租金交付______日起,厂房及设备所有使用权归乙方支配。
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天内付款。
四、厂房及设备的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办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爱护该厂房及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另需对厂房装修或增设备的;应由甲方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及设备转租,需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及设备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3、归还设备按附表清单如数归还,如有遗失或损坏,乙方当予以赔偿。乙方在租赁期间购置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六、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厂房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隐瞒事实,不得利用厂房及设备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厂房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厂房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
4、厂房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______月,甲方有权增收5_______%的滞纳金。
5、厂房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厂房及设备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条款。
1、厂房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十二个______月的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付甲方十二个______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厂房产权问题及设备所有权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并给予乙方十二个月租金赔偿。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签约地址: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十一
上诉人{公司10}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经初字第1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10}委托代理人{黄1x}、{巩2x}、被上诉人{公司3}委托代理人{徐5x}、{公司6}委托代理人{成8x}、{王9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6月6日,曹际样以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给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各种建筑设备,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按约定支付租赁费。工程建设律师发现,合同上租用方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万杰集团为被告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出具担保书,约定所租物品的价值及租赁费由其担保承付,在工程造价费中代扣。
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5月24日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其改制后的{公司3}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曹际样签订的租赁合同租用方虽然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3}对该印章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证明曹际样经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授权的证据,故原告主张与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应向有关直接责任人主张权利,{公司3}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承担责任,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以{公司6}为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保证为由而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公司10}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公司10}负担。
上诉人{公司10}在二审中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公司3}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公司6}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公司10}以万杰集团为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书为由,起诉{公司6}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十二
各区、县人民法院:
近来,对因公房租赁发生纠纷的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各院作法不一。为此,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房管所与公民在履行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所产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除上述情况外,公民与房管所之间因公房租赁产生的其他争议,凡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特此通知。
1.为什么要实行房地产租赁管理?
房地产租赁市场成为特区整体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一部分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逃避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或从事各种犯罪活动;出租人偷税漏税,随意提高租金;承租人逃租、擅自转租、故意破坏房地产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深圳市政府于1990年3月成立了“深圳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同年12月制定颁发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深府[1990]402号文)。1992年市人大获得立法权后于12月26日讨论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于次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市人大颁布的第一个房地产法规,标志着深圳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开始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条例》的宗旨就是要维护深圳经济特区的房地产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所有进入市场的出租房地产,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指深圳特区内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均属《条例》的适用范围。
2.房地产租赁为什么要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出租,须持有《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房地产不得出租。《许可证》由市主管机关统一印制,区主管机关发放,但市主管机关规定由其发放的除外。
实行许可制度,一方面规定出租房地产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另一方面为承租人租用合法的出租屋提供了保障。
3.如何申领《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有哪些具体规定?
申领《许可证》,房地产所有人首先须到出租屋所在地管理机关领取《房地产出租申请书》,填好后向租赁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出租申请书》;。
(2)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3)申请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委托他人代管或共有的房地产出租,可由代管人或共有人申领《许可证》,但必须出具书面委托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同意书必须依法经过公证或认证。经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审查符合规定的,自房地产出租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租赁管理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4.房地产租赁为什么要办理登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地产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区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实行登记制度,一方面对房地产租赁双方的合法关系予以保障,另一方面租赁过程中双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便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调解和跟踪管理;第三,便于有关部门介入出租屋的整治,利于出租屋的综合环境改善和提高。
5.如何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有哪些具体规定?
办理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出租屋所在租赁管理所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3)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租赁所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租赁所逾期不作出答复的,即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到租赁所办理登记手续。
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十三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1200000元。
3、立即腾退所租赁的场地及建筑物。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6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场地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通州区场地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为6万元每年,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逾期违约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或者新建,需向甲方提交涉及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合同签订后,原告便按照约定履行了场地交付等合同义务;可是,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却实施了擅自建房,不维修房屋设施等一系列违约行为,且直至今日尚未支付2010年度租金;2010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建造厂房、不维修房屋设施、拒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
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何某王某。
(二)被告委托王少明律师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北京***公司,住通州区**号,法定代表人:***,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何某、王某与北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如下:
(三)被告证据目录。
一、证据名称:《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
证明目的: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时间为2006年6月8日。
2、《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二条第二款之约定:“乙方(被告)于每年的6月15日前见甲方(原告)委托书后,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但是原告2010年度并未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交过委托书或告知,也没有委托相关人员来被告处收取租金。
3、《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1款第4项:“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协调周边关系,使乙方新建5000㎡厂房顺利进行。”因此原告有义务配合被告进行厂房新建、扩建。
二、证据名称:被告股东名录及公司章程。
证明目的:
1、***为被告股东,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
2、股东出资时间、提交公司章程时间为2006年6月29日。
三、证据名称:租金收条。
证明目的:
2、原告代理人***于2006年6月8日签订《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后即日就收取了被告2006年度(2006.7.15-2007.7.15)租金18万元。
四、证据名称:照片。
证明目的: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对厂房进行了维修和保护,此照片为租赁期间所做的防水工程图片。
五、证据名称:收条(防水维修费用)。
证明目的:被告于2009年8月27日和2010年3月7日委托施工方对厂房进行了防水维护,并且独自承担了相关施工费用18000元。
六、证据名称:证人证言。
证明目的:被告按照约定对承租厂房进行了维修、保养,履行了承租人的相关义务。
七、证据名称:新建厂房示意图。
证明目的:
1、经过原告的同意和协助,通州区村民委员会许可被告新建、扩建厂房。
2、新建厂房的面积为3988㎡,没有超过《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1款第4项约定的5000㎡。
八、证据名称:《解除合同通知书》。
证明目的:
原告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中确认了2006年6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
九、证据名称:证人证言。
十、证据名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及邮件详情单。
证明目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于2010年7月22日向原告委托代理人邮寄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要求原告遵守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四)王少明律师代理意见。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由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调查及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签订的合同的时间为2006年6月8日。
二、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
2、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进行维修、保养,并新做了防水工程,完全符合承租人的相关法律义务。
在被告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且合同生效、履行已超四年之久,原告却因为自身的利益而非法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三、原告怠于收受租金及提起诉讼主观上为恶意。
1、原告往年收取租金都是其本人或委托相关人员来被告处收取租金并签写收条,但2010年6月15日至今,原告都未曾提及收取租金一事,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方提交委托书,而是直接于2010年7月向我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这是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的。其主观上就是不愿意接收租金,故意拖延时间,并以此为借口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2、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为其虚构,并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
(1)在该《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中,只有出租人(甲方)的信息,承租人(乙方)的信息为空白,合同中租赁面积和新建厂房面积都为空白,在最后的盖章处也没有乙方的相关人员签字,签订时间也没有,仅有一个公司印章,完全不符合合同订立的基本构成部分,也不符合实践当中签订合同的惯例,为其单方虚构。(注明:原告曾经以办理其他手续借用过被告公司印章)。
(2)原告都在起诉书中写到:“2006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分别以甲、乙方身份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而且原告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中也确认了2006年6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但原告提交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最后的印章是“北京***有限公司”,而事实上,被告公司营业执照是在2006年7月才下发,印章也是在2006年7月后期才刻制出来。怎么会在原告提交的2006年6月8日《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上出现公司印章呢?因此,可以判定原告提交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是虚假的,该份《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书我方不予认可。
基于原告在起诉书及《解除合同通知书》确认“2006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分别以甲、乙方身份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这一说法,正好说明了我方提交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的真实性,而且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收条”也印证了我方提交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即在签订本合同后,时间上是可以相互佐证的,也符合逻辑。
四、关于付款方式: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所有合同当中未曾提到被告公司账号,也未约定原告必须将转让款项汇入被告公司账号。合同都已经履行了四年之久,为什么被告却迟迟拖延不来受领租金呢?理由就是“被告欲想通过拒绝受领租金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继而获得拆迁补偿款。”完全违背了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为典型的见利忘义,有失诚实信用的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接受租金为恶意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请法院综合以上情况给予考虑,依法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王少明。
20xx年8月21日。
(五)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作为承租人,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和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法院认为:本案中如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会导致被告利益失衡,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宣判后,原告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六)案件诉前签发的律师函。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
王某、何某:
本公司于2010年7月10日收到你方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对于该通知书的内容我方不予认可,我司是完全按照2006年6月双方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履行相关合同内容的。现针对你方在《解除合同通知书》称我司存在所谓的“违约行为”作出如下答辩:
一、我司新建房屋施工建设是按照《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约定进行,是在经过你方同意并经你方同***村民委员会协调后,取得了该村民委员会的盖章许可。
二、根据《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四条专用设施与场地的维修、保养的规定,我司已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了维修和保养,并独自承担了相关费用。
三、关于你方在通知书中称我司“拒付租金”更是无中生有。2010年6月22日,一位自称是你方“股东”人员给我司负责人电话联系租金一事,并告诉他第二天来公司领取现金或提供账号都可,但此后该“股东”一直没来,给其打电话一直都未接通或处于停机状态。随后你方就向我司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根据《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二条第二款之约定:“乙方(我司)于每年的6月15日前见甲方(你方)委托书后,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但至今你方都未按照合同约定事先书面提交委托书,也未指派相关人员来我司收取租金或提供账号。按照2006年至2009年收取租金的惯例,每次都是你方安排相关授权人员来我司亲自领取租金并书写收据,因此你方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我司正式通知你方:我们要求你方按照《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继续履行,否则将依法追究你方违约责任。
通知人: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