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型专利论文(模板17篇)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在职场中,如何提高自己的领导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实现个人和团队的共同成长?总结范文中的经验和思考或许能给我们提供新的启示和思路。
型专利论文篇一
一、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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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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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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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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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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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交金额与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3.按利润或销售额提成_________%;。
4.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中介方的义务和责任及收取中介服务费比例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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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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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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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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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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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受让方:___________。
技术转让方: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型专利论文篇二
在春天到来的时候,我发现有一些小孩在乡下捉蜜蜂,那些被关在瓶子里的蜜蜂一边痛苦地挣扎着,一边着急地“嗡嗡嗡……嗡嗡嗡……”地叫着,好像在说:“求求你们放了我们吧!让我们回到自己的家园吧!”。看到这些蜜蜂死于非命,我感到十分痛心。
蜜蜂是会飞行地群居昆虫,采食花粉和花蜜并酿造蜂蜜。蜜蜂群体中有蜂王、工蜂和雄蜂三种类型的蜜蜂。蜜蜂源于亚洲和欧洲,由英国人与西班牙人带到美洲。蜜蜂为取得食物不停地工作,白天采蜜,晚上酿蜜,同时替果树完成授粉任务,为农作物授粉的重要媒介。
蜜蜂是对人类有益的昆虫之一。它们为植物传授花粉,蜂蜜是人们常用的滋补品;蜂花粉被人们誉为“微型营养库”,蜂王浆更是高级营养品,不但可以增强体质,延长寿命,还可以治疗神经衰弱等慢性疾病;蜂毒对风湿、神经炎等有疗效。蜂胶被称为“紫色黄金”,在全世界地产量比黄金还少。蜜蜂的大量消失让人不得不再次想起爱因斯坦地那句预言:“如果蜜蜂从地球上消失,那么人类只能再活4年。”
让我们一起来保护这些勤劳的蜜蜂吧!
型专利论文篇三
我们从小生长在地球上,一个美丽的地球上。我们脚下所踏着的不是别的,而是这广大无垠的土地。土地是立国之本,我国是农业大国,要搞生产,首要条件自然是从土地资源找起。
近年来,由于人口的急剧增长工业的迅猛发展,固体废物的倾倒和排放量日益增多,有害污水不断向土壤中渗透,大气中的有害气体和漂浮的尘土也不断随雨水将落在土壤中,导致了土壤污染。
我国幅员辽阔,土地资源总量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土地资源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耕地少,而荒漠、石山、永久积雪冰川等通常情况先难以利用的土地较多,后备耕地不足。从而,我国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再加上土地资源污染,我们更要保护土地。
化肥对土壤的污染。使用化肥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但不合理的使用,也会引起土壤污染。长期大量施用氮肥,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板结,生物学质恶化,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农药能防治病、虫、草害,如果使用得当,可保证作物的增产,但它是一类危害性很大的土壤污染物,施用不当,会引起土壤污染。不仅如此,也有可能伤害到昆虫、鸟类,还会破环生态环境。
除此之外,大气也会污染土壤。随着我国工业发展,化学工厂毒气的排放,大气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而且部分土地会受到酸雨的袭击。这是因为燃烧含硫量高的煤造成的。燃后排出二氧化硫等气体,与水蒸汽一结合,即形成酸雨。酸雨还会腐蚀植物的芽和叶,甚至建筑物和人类的皮肤黏膜。
土壤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比如说:有些地方的蔬菜和水果等食物中某些化学物质偏高。而不能使用,吃后甚至导致死亡。
据我所知,国家非常重视土地资源。从而正在推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国家进行防治处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和培育土地。大家都知道土地是可再生资源,可以再生。但是如果利用不当或遭受破坏,就足以使土地失去再生力和可利用性。现在我国依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耕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等。所以我们更要保护耕地。
我认为土壤保护应以防治为主。国家现已实施防治土壤受污染和已受污染土地进行改良治理的措施。可有利于缓解问题。
我认为预防重点应放在对各种污染源的处理上,进行浓度和总量控制,对农业进行经常检测,使之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利用城市污水灌溉,必须先净化,才能使用;对于工业废气的排放,必须经过净化,或有节制的排放,才可以减少污染。
我们作为中学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员,也要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既然不能从国家大事方面考虑,那就请先从不毁坏土地开始。
另外,固体废物也会给土地造成负担。我们虽然不能把握他人,但是可以把握自己。我们可以从不随地乱扔垃圾开始,不再使用方便袋购物,更不要乱扔。
要想保住这美好而又幸福的家园----地球。就该快行动起来吧!为了家园我们一定可以做到。让我们携手共创幸福美好的明天!
型专利论文篇四
在清楚了。
开题报告。
的基本内容之后,还需要明确各项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开题报告中的七项主要内容中,除研究进程安排、主要参考文献以外,其他五项内容:拟选题目、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选题的研究现状、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研究的创新点及重难点存在着内在逻辑关系。
拟选题目,也就是论题,处于内在逻辑关系的中心,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是研究者对论题的典型性、特殊性及研究目的的把握,选题的研究现状是研究者对前人研究成果的总结、评述,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是研究者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论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创新点和重难点是深入研究的具体呈现。在选题的研究现状与选题依据、研究意义、主要内容和思路的对比中,才能突显和说明研究者的创新。反之,研究者只有在全面搜集资料和掌握、借鉴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才可能在自己的研究中有所突破和创新,并形成研究内容中的重难点。
对开题报告各项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的把握,有助于学生在开题报告的写作中建立逻辑思维,用整体的观念对待开题报告。
型专利论文篇五
【内容提要】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是继数字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之后各国知识产权界所面临的又一个焦点。从基因技术及其商业价值、基因是发明还是发现、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有没有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这几个主要方面考察,应该给予基因技术以专利保护。基因技术保护的客体是基因序列、基因技术方法、转基因生物和生物类物质。但是,给予专利保护的基因技术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条件。
基因技术研究的快速发展及其初步显现出来的广阔应用前景,使得大多数科学家认为21世纪将是以基因技术为基础的生物经济时代(注:岁末,美国《科学》杂志评选出了该年度的十大科学成就,在十大科学成就中有四项属于生命科学,即基因组时代的到来、蛋白质工厂揭秘、新细胞(胚胎干细胞)代替旧细胞、有用的“靶子”(靶基因)。这一格局大致反映了当今科学研究的热点及发展趋势。转引自1月4日的《南方周末》第14版。)。如何科学、合理地应用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保护并进而促进基因技术的发展的同时又能有效地制止对人类自身不利的基因技术已经成为一个现实而又亟待解决的课题。因此,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成了继数字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之后各国知识产权界所面临的又一个焦点。
然而,基因技术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基础知识,再加上基因技术所体现的技术成果是自然生物或生物制品,将会涉及到复杂的伦理道德、公共秩序等社会问题,故而对基因技术的专利法律保护一直存在着争议[1](p.106)。本文以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可行性研究和为切入点,通过借鉴国外在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上成功的立法和判例,同时结合我国在基因技术产业的实践情况,对我国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析或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使我国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更加完善、合理,使之与蒸蒸日上的基因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现状相适应。
对于基因技术的可专利性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应从基因技术及其商业价值、基因是发明还是发现、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有没有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这几个主要方面加以综合考察。
遗传基因本身是在生物适应环境生存和物种进化的自然发展过程中逐渐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进一步的生物性状特征的改变。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基因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已日趋成熟。通过基因技术,利用内切限制酶和dna连接酶等的作用,把来自不同生物的外源dna插入到载体分子上,按照人们所预期的设想重新组合新的生物。这样,以杂交、栽培为主要手段的传统生物工程技术因周期长、不确定性等原因而逐渐被快捷、稳定性强的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所替代,并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基因技术是生物技术领域中较为前沿的基础理论知识,再加上其严密的技术要求和广阔的商业前景,使得基因技术成为当今全球经济中高度集中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的工业之一,而且为了能在基因技术领域获得有创新的技术成果,所投入的成本往往比较大。因此,基因技术产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高新技术领域,需要一个能有效地鼓励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而专利则正是为这一目的而设立的制度。专利是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发明创造的专有使用权,从而给发明者所做的发明创造对其投入的一定回报,以换取发明创造的智力成果向全社会公开。如果授予基因技术以专利保护,就能够吸引开发所需要的大量投资,反之,基因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就很少会让投资者有动力进行冒险,基因技术的发展就会滞缓,许多能给人类社会带来益处的产品、方法等就可能无法按我们预期的目标实现。
由此看来,在是否给予基因技术专利保护问题上应充分地考虑基因技术产业的特点及其商业价值,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基因技术产业发展和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成功经验,把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作为执行生物技术产业政策的有效工具,以有利于调动企业和投资者研究和开发基因技术的积极性,大大地促进对基因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发展。
(二)基因工程技术领域中的科学发现与发明之争。
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基因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商业化的过程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创新和发现紧密结合型的全新技术领域已经出现。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区分发明与科学发现的深层次原因上来分析基因技术是否能采用专利法律形式保护。专利法上对发明与发现两者加以区分并把发现排斥在专利保护范围,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专利保护的客体是能通过产业化应用的方式制造出来。为了适应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不能用传统科学理论的眼光来片面地强调科学发现,如果某项研究活动的结果能够适合于工业上的应用,则该结果具有工业上的应用性而被视为“发明”;反之则视为“发现”。目前,在基因技术领域中,某一功能基因的发现、分离并应用于产业上已经是基因技术研究和基因技术产业的主要领域之一。
由于大多数基因技术成果与人类的食品、生存环境和自身的身体健康等都息息相关,这自然使得基因技术寻求专利保护时面临更多的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方面的质疑。因此,社会的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也就成了人们考虑是否授予基因技术以专利权的主要因素之一。
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改变生物体的生命性状,从而对人类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基因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对人体基因申请专利方面,更是引起了人们对人类基因申请专利上的社会伦理道德争论。自人类基因组计划在全球引发轰动效应后,许多人从科技法律伦理以及生命哲学的宏观高度来探讨对人体基因可否申请专利。许多社会伦理学家认为,授予基因专利后,身体中含有该基因的每一个人都被控告侵犯了专利权,从而被专利权人所控制,失去了人身自由,实质上沦为奴隶,破坏人类长久以来所期望建立的团结友爱的社会理想,这也是有违社会发展的历史与趋势的[2]。上述观点存在着对专利权权利内涵的误解。因为专利权的专有性,主要是通过禁止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并不排除他人对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合理使用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强制使用;同时专利的专有权是一定期限内的权。
利,而不是长期的垄断性权利;另外,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以后还会受到国家其他法律的限制。因此,从专利权利的内涵和专利制度本身的目的来看,专利制度并不会限制科学家利用先进的技术进行科学研究和阻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也不会限制人身自由,它仅仅限制为了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进行的实施专利技术行为,恰恰相反,专利制度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而促进技术情报的提前公开和限制新技术的滥用,而不至于重复研究浪费社会资源和违反伦理道德。
但是,如果允许对人体的基因授予专利,而认可克隆人等诸如此类的科技发明,那将为社会公众所不能接受,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也需考虑到对某些领域授予基因专利会影响到法律所要求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人类基因申请专利的发明应该是除了人类生殖细胞系列和人体本身之外的,从人体中分离得到的产品,包括人体器官基因、某一特定功能的基因序列单位等。
尽管基因技术研究和开发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极大地满足或丰富了人类社会的需求,但是世界上仍有不少人对基因技术产品,尤其是对转基因动植物,存在着不安全感。由于考虑到转基因动植物食品的安全问题,欧洲经济发展合作组织(oecd)在1993年提出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原则,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原则得到了普遍的公认[3]。欧盟专利局也同样做出规定,必须审查每一件涉及高级生命形式的发明的道德问题,并在发明所带来的优点和技术进步与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危险之间仔细权衡(注:参见张晓都《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及日本与中国的实践》,载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文丛》第六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同时,世界许多国家的环境保护组织、宗教组织等都在担心转基因动植物的安全性,甚至还担心会产生“基因污染”(注:基因工程作物能通过有性生殖过程扩散到其他同类作物上,这是一种遗传学上称为“基因飘散”的过程,而这种人工组合的基因通过转基因作物或家养动物扩散到其他栽培作物或自然界野生物种并成为后者基因的一部分,在环境生物学上则称为基因污染。)等,这些都是阻碍基因技术获得专利保护的理由。从而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基因技术以专利保护必须考虑该技术的成熟与否,即要满足基因技术申请专利所需的实用性要求。因此,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不能成为否认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理由,但是由于基因技术是以自然界中的生命遗传信息作为基础的,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秩序毫无疑问应该成为基因技术申请专利的限制性内容,从而对基因技术的某些方面作出限制。
基因技术从研究到产业应用只是近几十年的事,尽管人们对基因技术上是否可以采用专利法律给予保护或在多大的范围内对基因技术给予专利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议,但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基因技术在产业应用上的不断加强,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对一些基因技术领域采用专利法律保护,并且对基因技术采用专利法律保护的领域正逐步拓宽。美国在1984年最高法院做出具有历史意义的戴孟德诉查克热巴提案的判决中开创了对人工遗传工程的自然产物――细菌本身给予了专利法律保护的先河(注: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在美国专利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案的焦点是人工微生物是否是属于可取得专利权的主题。通过该案对人工遗传工程的细菌授予专利权,将专利的主题扩展到了“包括阳光下人造的任何东西”具体参见张乃根编著的《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页。),并在其后的多起判例逐渐地拓宽了在基因技术领域的专利法律保护范围。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年7月6日通过并于1998年7月30日生效的《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4]中也对诸多领域基因技术专利法律保护做出了规定。借鉴这些国家比较成熟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判例,并结合我国的基因技术研究和产业应用实践,笔者认为基因技术的专利客体主要有四种(注:传统发明专利可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用途发明三种,由于其涉及独特的自然、生命特性,而对基因技术的专利客体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了多种不同的分类。本文对基因技术的专利客体,拟基于传统发明专利基础之上分为基因序列本身专利、基因方法专利、转基因微生物和动植物专利、生物类制品专利四种。而对于基因芯片技术专利由于其是基因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结合,且世界各国对基因芯片技术申请专利权一般不存在争议,故本文未将其列入讨论。)。
(一)基因序列单位。
基因序列单位可否纳入基因技术专利客体,是人们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基础性命题。基因序列通常是生物技术领域中的科研人员在对自然存在的生物体进行研究时发现的,然后通过进一步的试验从生物体中分离出来。接下来,被分离出的基因就可以移植入其他载体中用以控制某些特殊蛋白质的表达过程,从而实现人们的各种产业或医疗目的[5](p.250)。因此,对基因序列单位的可专利性这一基础性的命题上能否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将直接影响到基因技术这一新兴科学的发展。
笔者认为,基因序列单位是否是专利客体的问题上要进一步分析专利法中将科学发现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的深层次原因,不能把基因技术中“发明”与“发现”简单地混同于传统技术领域中的区分方式,而不对基因技术特殊性仔细地分析。实质上基因作为一种遗传信息的载体物质,是核酸分子,应该是属于生物化学物质,可以对基因序列专利当作化学物质而作类似的解释。而目前我国专利法对于从自然界中找到的天然状态存在化学物质,如果是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授予专利[6](p.240),那对我国对基因的保护也可以作类似的解释。
基因序列单位专利是一个涉及面最广的既是属于基础研究又是应用开发前景广阔的基因技术领域,其后续应用开发的所产生的发明就可能很多。当某人获得基因序列单位专利后,如果该基因序列单位在产业应用、后续开发过程中或其他科技人员经过自己独立的研究后又找到了该基因的另一个独特功能的知识产权问题。笔者认为,找到该基因序列单位另一独特功能的人或单位可就该基因新的功能再行申请从属发明专利。
基因技术方法即利用基因的提取、改变、保存、携带、繁殖等技术手段产生活的有机体或其他组分的以及改造动植物、微生物甚至是生物的部分组织的方法发明(注:参见胡佐超、陶天申主编的《生物技术与专利》,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基因技术的方法发明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是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主要客体之一。
规定不适用于微生物学的方法以及由微生物学方法获得的产品。”具体详见张晓都:《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及日本与中国的实践》,载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文丛》第六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社年版,第23-39页。)。而非主要生物学方法如果是人的技术干预在所希望的成果中起重要作用,就不能排除其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因此,基因技术方法专利主要就是科技人员通过基因技术手段的干预,打破生物自身自我生息繁衍和物种选择进化的自然属性,使其按照生物科技人员所预想的结果发展,是属非主要生物学方法,应该属于专利客体。对于基因技术的方法发明创造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把它纳入了专利保护的范畴。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也同样规定了对包括基因技术在内的“非主要是生物学方法”可以申请专利进行保护。
(三)转基因生物。
这类基因技术专利客体主要是指采用基因重组等现代生物技术而得到的,均是人造的而非自然界存在的,不像采用选育、突变、筛选等传统方法。
1.转基因微生物。
转基因微生物是否是专利客体曾引起人们的激烈争论,barty案判决对转基因微生物授予专利权之后,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逐渐对转基因微生物采用专利保护。人类社会早就开始大量地利用微生物,如酿酒制醋、青霉素等领域,现在食品、制药等领域的研究人员仍大量使用微生物,微生物产生的化学物质已被广泛应用,其作用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我国专利法也把微生物作为饲专利客体,但是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不能授予专利,同时《审查指南》还界定了微生物的范围。笔者认为,从保护研究开发者和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应该给予转基因微生物专利保护,且应该对微生物的内容能尽可能地放宽,使得经过基因技术改造后更多转基因微生物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以鼓励和加强该领域的产业投入。
2.转基因植物新品种。
美国对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有三种方式,即植物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实用专利[7]。欧洲不少国家均为upov(注:upov即《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是对植物新品种加以特殊保护的国际公约,从而使保护植物新品种成为国际趋势,1968年生效,在1972年、1978年、1991年各进行了一次修改。按照该公约,公约成员国可以选择用专利法或专门法或同时使用两种法保护植物新品种,但对一个具体的保护对象,不能用两种法律同时给予保护。)成员国,对植物品种提供特别保护一般不存在问题,欧洲议会于1998年5月12日通过的《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4]中对动植物品种的概念进行了重新解释,认为动植物品种是指任何一个单一已知最低级别植物分类的植物群(plantgrouping),要求保护的植物或动物若不限定于一个特定植物或动物品种,就属于专利客体。这种解释充分说明了植物品种与植物群之间的不同,将法定不予以专利的“植物新品种”的定义范围作缩小解释,达到了可以对可重复的现代生物技术得到的转基因植物授予专利的目的。
我国从未对植物品种提供过专利保护,1993年和20修改的专利法均把植物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而只是规定对生产植物品种的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同时,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一章也将植物品种与植物的概念相等同,也明确排除了通过解释植物品种与植物的概念上的不同而对植物提供专利保护的可能性。正因为此,使得植物品种本身得不到任何有力的保护措施,尽管可以申请方法专利但此等保护不能延及品种,他人完全可以通过规避方法专利中的某些技术特征来获得所需的品种。基于此考虑,以及为了与trips和upov公约接轨,我国在3月20日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当年的10月1日起实施。后又于3月23日申请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因此,目前我国对植物法律保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申请品种权直接保护所申请的植物品种,另一种是通过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发明专利权,间接保护所申请的.方法之间得到的植物品种。然而,我国只是对列在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的植物可以申请品种权进行保护,对于未列在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的就只能通过申请品种生产方法专利权的形式间接进行保护(注: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又规定,国务农业和林业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受理和审查授予工作,而植物品种保护的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196月16日,中国农业部公布了第一批农业11种植物新品种名录;年4月22日和年2月2日中国林业部两次公布共25种的植物新品种名录。)。另外,植物品种权的侵权判断中不适用等同原则,其所保护的仅仅是植物品种保护证书中所具体载明的植物新品种,即对具体品种的保护,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的专利保护的直接产品可能是一类植物或多个品种,但对其保护是间接的。因此,我国对植物品种的保护存在不足与缺陷。鉴于目前我国在转基因水稻等多项的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注:我国是第一个完成水稻全基因组序列图的国家,并且在一系列的疾病基因研究领域捷报频传,足见我国基因技术发展迅猛。参见4月15日《浙江日报》。),我国的转基因植物领域的研究已经跟上了世界的先进水平,而要鼓励国内科技人员和企业在该领域取得更多的技术成果,就必须对包括转基因植物的技术提供专利制度的保护。另外,如果我国对转基因植物技术提供专利保护也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欧美的做法,对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
3.转基因动物品种。
复杂生命形式的动物个体间总是存在一定的变异,要使动物品种满足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认定发明专利客体技术内容是否已经充分公开也较为困难。正是因为重现性和充分公开的限制,许多国家专利法都规定不保护动物品种。但是,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能够掌握可重复实现的生产新的动物品种的基因技术,所以重组基因技术产生的转基因动物品种可以构成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美国是率先给转基因动物品种授予专利的国家。欧洲的情况似乎与美国不同,对于上述在美国已授权的关于“致癌基因小鼠”专利申请,最初欧洲专利局基于欧洲专利条约不对动物本身授予专利的规定而驳回了申请。在申诉程序中,该局申诉委员会的技术申诉厅将本案发回欧洲专利局,认为欧洲专利局只是排除某些类别的动物,而不是如本申请这样的动物。另外,该委员会还指出,审查部应考虑此发明是否与欧洲专利局第53(a)条所指的公共秩序和道德相违背。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考虑到发明给人类带来的益处的同时还应充分估计可能给动物带来的损害,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险,认真权衡其利弊。在遵照该委员会提出的观点的申请进行认真复审后,审查部在它所发表的通讯中表明了欲按照欧洲专利局第53(b)条的规定对该申请授予专利权的意向[8]。
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近几年我国在转基因动物领域也是捷报频传[9](pp.195-196),同时我国还是参与实施人类基因组计划中惟一的发展中国家,这些都充分显示了我国在该领域科技迎头赶追的科技实力。为此,为了能激励我国在转基因动物领域的科技创新,应将其列入专利客体。但是在给予转基因动物以专利法律形式保护时,也应该效仿欧洲专利局的做法,对转基因动物授予专利采用谨慎、严格审查的措施,在发明所带来的优点和技术进步与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危险之间仔细权衡,并且必须审查每一件涉及高级生命形式的发明可能涉及到的公序良俗问题。
4.生物类制品。
所谓生物类制品是指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等加工制成,作为预防、诊断和治疗特定传染病或其他有关疾病的免疫制剂,如疫苗、抗毒血清、类毒素、抗菌素等[1](p.107)。这类物质主要有三类[10](pp.108-109):载体、工具酶、蛋白质和多肽。目前,基因技术取得重要成果,其中有实用价值的产物主要是这类生物类物质。由于这类产物在工业、医药等多方面的应用价值,对其研究极为活跃,取得的成就尤为突出。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生物类制品纳入专利客体没有多大争议。我国现在的专利法已经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授予专利保护,而根据生物类制品的既有属性,可以按照药品和化学物质的相应标准对其保护。
申请发明专利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有两种,即形式上的条件和实质上的条件。形式上的条件是对专利申请文件和申请手续的程序上的要求,并不涉及到专利法对专利客体的实质性要求。本文仅讨论发明的实质上的条件,即狭义上的发明专利的条件,而对于狭义的专利条件在各国专利法都公认,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才能授予专利。
申请专利的发明应当具有新颖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基因技术发明的新颖性判断规则应该与其他技术发明的新颖性判断规则是相同的。但是,生物技术领域的“天然存在的产品”学说对判断基因技术的新颖性起了很大的限制作用[11](p.89),因为生物技术产品和方法可能是源于活的生物体中被发现的化合物或者存在于动物或植物中天然的生产过程。如果认为相关的生物技术发明是自然界本来就存在的产品或自然界本来存在的方法,就不包含人为的创造因素在内,相关的发明也就没有新颖性,因为它们本来就在自然界中存在,其所作的仅仅是对天然存在产品的再现;但如果承认转基因动植物、基因修饰过的微生物、被分离与提纯后的dna序列是人类活动干预的结果,那么,它们就是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的新的技术而具有新颖性。因此,基因技术发明的权利要求中只要表明增加了某生物体的活性特征,区别于原先的自然特性或者自然形式,可以被认为是新颖的,尽管以前知道自然存在着这样的形式或者其用途与以前知道的某生物体用途相同。类似地,如果基因序列单位权利要求是被分离和被纯化的核甘酸序列,即使该权利要求的序列与自然界中存在的序列完全相同,要求专利权的被分离和被纯化的核甘酸序列也具有新颖性。
申请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比新颖性的判断更加困难,更由于基因技术相伴随的生物是一种自然产物,再加之这几年基因技术突飞猛进的快速发展,使得在基因技术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上又设置了更多的障碍。美国法院早期在判断一些基因序列的创造性时,主要将注意力集中在获得此序列的实验技术方法上,而不是独立地关注基因序列本身有无创造性上。在amgenphamaceuticalco.案中[5](p.305),法院便认为专利权人获得该dna序列的基因探针与基因扫描方法具有新颖性,因而其获得的序列符合专利法上的创造性的要求。后来联邦巡回法院确认了区法院的判决,但在附注中说还不能肯定在该问题上当事人各方和地区法院所采取的方法是否是正确的。在amgen案两年后,联邦巡回法院在inrebell案中,将重心放在基因序列的结构上而不是获得该序列所使用的方法上。inredeuel案中又一次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再一次坚持了先前以发明过程为中心的判断方法。1995年法院接着又再次否决了这一观点,强调应该依据dna分子的化学结构的特征而不是以获得该基因序列的方法来判断其创造性。法院认为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错误在于没有注意到本案中权利要求是物质类型而不是方法类型的。作为物质专利,否定其专利性应该以现有技术中已经指出该物质的结构或近似结构为由。比如,化学领域某一分子被发现以后,其后的同系物分子与之结构相似,具相近的化学与物理性质,这是普通技术人员所熟悉的知识。因此后来者如果对同系物申请专利,便会因结构相似不具备非显而易见性而被驳回。当然,如果申请人此时能证明尽管结构相似,但其化学与物理性质等方面有一般人员意想不到的独特之处,或许审查人员将网开一面。回到cdna序列上,法院认为判断其非显而易见性,应该着眼于审查现有技术中是否已经使得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预测该cdna的序列,而不能因为根据获得cdna分子序列的一般方法本身的专利性来推断cdna物质的专利性。
日本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定义决定了在日本判断基因技术发明的创造性准则是“明显可试法”,因为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是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容易地获得该发明”,存在“明显可试的”方法[11](p.162)。从美国的司法判例和日本的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国家对基因技术中发明的创造性上存在着差异,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确认了“一般的分离cdna或dna分子的方法存在,在缺乏其他在先技术暗示该要求专利权的dna时,该一般方法在实质上与特定的dna分子自身是否是显而易见的无关”的判断模式。而日本的“明显可试的测试法”则很可能与获得发明的方法是否是显而易见的联系在一起。
参照了美国的非显而易见的标准,即认为基因序列的创造性并不取决于辨别基因序列的方法,而是取决于dna分子结构或蛋白质的氨基酸排列序列。
由于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的条件在一般的发明创造中比较容易得到满足,因此,以缺乏实用性来驳回发明人的专利申请的情形要比因新颖性、创造性而被驳回的情形要少得多。正因为如此,过去人们没有对实用性的判断标准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有的人认为这一标准可有可无。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和信息技术等新兴高科技领域的出现,在这些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开始大增,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标准的作用也开始浮出水面。目前,对基因技术发明申请专利的实用性开始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如许多基因专利的申请在提出专利申请的时候所完成的工作仅仅是找出了基因的序列,而这种基因序列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具有一定功能的基因单位?究竟有何功能?能在产业应用上产生什么样的实用价值?是否满足了发明创造申请基因专利的实用性的要求?美国对基因技术专利的实用性要求经历了一个“从严”――“从宽”――“相对从宽”的演变过程。经过美国各界激烈的论争,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2001年1月5日公布了正式修改版《实用性审查指南》(注:therevisedinterimutilityexaminationguidelines,64fr71440,dec.21,1999.),确定了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审查基因技术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标准是:“特定的(specific)、实质的(substantial)、可信的(credible)、公众接受的用途(wellestablishedutility)”的实用性。
目前,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颁布的《审查指南》(注: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已对涉及dna片段、基因以及多肽和蛋白质的基因技术提出了具体的实用性要求。从指南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基因技术采用的实用性的审查标准,比美国的实用性标准要严格得多,主要表现在:(1)我国十分强调申请人须提供实验数据,且实验中所采用的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制剂等应当公开到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即发明所描述的用途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预期的。而在美国,任何证据记录(如试验记录、该领域专家的证明或声明等)都可以用来主张实用性。(2)我国实用性要求中没有关于公众接受的用途(wellestablishedutility)这一说,即对于基因技术发明的用途,申请人必须用自己的数据来加以证明,而难以用其他参考文献等来证明。(3)从《审查指南》来看,我国并没有对实用性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移的证据规则作进一步的具体化规定,由此导致审查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余地,而加重了专利申请人的责任。而在美国,专利审查员必须把申请人就其主张的用途所作的事实陈述视为真实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显示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有正当的基础怀疑如此陈述的可信度。与此类似,美国的专利审查员必须接受来自合格专家基于正确性不容怀疑的相关事实作出的意见,审查员不能仅仅因为对提供的事实的意义或意思有异议而不理睬这样的意见。因此,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对基因技术专利的实用性要求比较严格。
笔者认为,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基因研究和利用的总体实力还比较弱。考虑到我国生物技术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如果我国采用较宽的实用性标准,由于发达国家的基因研究能力较强,通过向中国申请而获得大量的中国基因技术专利,造成我国基因研究发展的空间狭小,并且由于某些领域的基因已经被外国垄断,我国的企业不得不支付高额的使用费才能进一步进行开发。现在发达国家的许多公司其基因技术专利覆盖了基本的研究手段和市场化产品,正在取得基因技术研究和市场化产品的优势地位,给新的公司与研究者的进入造成困难,尤其扼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这样不利于我国生物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审查指南》对基因技术发明申请专利时借鉴美国在基因技术发明的实用性标准基础上,又规定了相对较为严格的实用性审查标准是符合我国基因技术发展和产业利益需要的。按照这一标准,如果有人对某一基因序列申请专利权,发明人必须首先将该基因分离,同时还要具体说明该基因序列的产业应用价值或该基因的功能,如利用该基因技术制造该基因序列所编码的蛋白质,需指出该蛋白质的基本用途。如果发明人只是简单地指出用先进的高速运行计算机工具测出某一基因序列的碱基排列而没有指出其任何用途或功能,那么,该发明人并不能对该基因序列申请专利。同时还要有一实施例或具体、可靠的数据以让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确信其产业应用价值或功能是可信的。否则,基因技术专利的实用性标准就未能达到,从而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基因工程技术飞速发展以及其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引起了社会公众的目光,同时也会引起了社会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中诸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在知识经济时代,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特有的激励机制促进而不是阻碍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学所应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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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专利论文篇六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新型的扑克,特别是与创造技法、一些事或物组合在一起。本实用新型是一种创造发明训练扑克,其中:每张扑克牌介绍一种创造技法,牌面分上中下三部分,上部分是创造技法的名称和技法内涵,下部分是技法介绍和运用要点。中间部分又分左中右三部分,左右部分各是4个事物或现象的名称,中间部分是与本技法相关的图片。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研习创造技法者可通过玩这种扑克来强化训练创造技法,提高创新思维能力,也可用此扑克来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各方面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也可称为创造技法训练扑克和创新思维训练扑克。
说明书附图。
[图1]切割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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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专利论文篇七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没有落入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范围,但被控侵权物与专利发明中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差别是非实质性的,即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等同原则的运用有利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激励创新。
二、等同原则的适用。
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实际上只是法律拟定的人。司法实践中,法官不可能知晓所有领域的专业基础知识,他通常会委托有关鉴定单位或技术领域的专家来作出是否等同的判断。笔者认为有关鉴定单位或者专家是否以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是不得而知的,并且这种鉴定不一定权威。这使得法官在侵权判定时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用“全部技术特征等同”,即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和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这种对比方式能够限制专利等同判定导致的权利范围的不恰当扩大。而专利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整体等同理论”将专利发明作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单个技术特征,强调整体的“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过分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损坏社会公众利益。
关于等同侵权判断的时间标准,主要有三种理论争议,分别是专利侵权日、专利公开日和专利申请日。笔者认为采用专利侵权日标准较为合适,因为这种划分合理的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一方面,它能够制止专利申请日后侵权人用非实质性的`技术置换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等同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这种以侵权日为标准比专利申请日具有更强实际操作性。因为如果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申请日当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事实上是不可能做到的,不利于原告主张权利。
三、等同原则的限制。
等同原则将专利权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外,为了防止不适当的扩大和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有必要对等同原则进行限制,等同原则的限制主要包括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等。
(一)禁止反悔原则。
对于禁止反悔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
首先,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时即明示了限制承诺或者放弃某些权利要求,所承诺放弃的技术内容必须对专利的授予或维持专利权有效产生了实质性作用。
其次,对于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援引禁止反悔原则,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告提出禁止反悔原则,并提供原告反悔的证据。笔者认为,在侵权诉讼中,即使被控侵权人没有提出禁止反悔原则,法官作为案件的推动者应该主动根据已知的事实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这并没有破坏法官中立的原则。
第三,禁止反悔是部分禁止。我国法院采用的是“完全禁止”准则。笔者认为不该采用“完全禁止”准则,法院应该在查明专利权人基于何种原因放弃或限制了部分专利权利,如果是为了获得专利权而修改部分权利,应该对该部分权利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于其他未放弃或未修改的权利仍然应该适用等同原则加以保护。
(二)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由法院直接在诉讼程序中判决侵权不成立,从而免除其侵权责任的一种抗辩原则。现有技术抗辩适用时应该注意一些问题:现有技术有自由与非自由之分,笔者认为非自由现有技术应该可以用于抗辩。如果不允许被控侵权人将之作为抗辩理由,相当于把这种非自由现有技术纳入了涉案专利权人专利保护范围,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至于非自由现有技术真正的专利权人是否愿意起诉被控侵权人,则是他个人意愿,应当遵守不诉不理的原则。
四、完善我国等同原则的适用。
(一)完善立法。
我国专利法并没有关于等同原则的规定,而只是在相关专利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但对于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判断标准及限制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无疑会使我国司法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因此完善立法是必要的,对于专利等同认定的主体、时间、适用与限制作出一致的标准,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将有明确的审判标准。
另外,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基于不同的专业领域制定不同的等同原则标准。通过合理把握比如机械、化工、医药、生物技术等不同领域的审判经验,制定明确的等同原则。
(二)借鉴外国经验,统一司法标准。
关于禁止反悔原则在等同原则中的适用,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弹性禁止原则”取代我们国家的“完全禁止原则”,合理的、弹性的把握案件的公平公正性。其次,我们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判水平不一致,笔者认为有必要统一审判程序,建立统一的专家或鉴定机构。我国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技术调查官,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162.
型专利论文篇八
专利文献是一种法律性文件,它所公布的“权利要求”和有关著录项目具有法律效力,也是确定产品生产国,或准备输出引进时不致造成侵权的依据。其法律情报在专利文献中通过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显示出来:(1)专利说明书中的“权利要求”部分是专利申请的核心部分,是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可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判断专利权是否受到侵犯或侵犯他人权利。(2)专利申请日期是取得临时保护的依据。它意味着从这一天起,发明说明书公布的技术内容,法律上将给予保护或临时保护,并根据各国对专利权保护期不同的规定,断定专利权是否有效。还可据此日期追溯、计算索赔侵权损失或计算支付合理的费用等。(3)优先权日期是指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向某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12个月内又向其它成员国申请专利时,其申请日期可请求享受优先权日期--即第一次申请日期。通过第一次申请日期,可以了解该发明的原始国和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情况。此外,还可以估价和确定不构成侵权的潜在技术市场和销售市场及发明的经济效益等。
型专利论文篇九
每一件专利说明书不仅详细记载解决某项课题的最新技术方案,而且涉及广泛的应用科学技术领域,这些技术信息都见之于专利文献的分类、权利要求、摘要或附图之中,再加之其系统性强、反映新技术快等特点,可以说专利文献是提供技术情报的最佳情报源。由于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文献使用统一的国际专利分类法,因此,同一类别的专利文献高度集中,基本上展现了某一技术领域里最先进技术情报的全貌。在审查专利申请案的三性时,可以利用专利文献判断其专利性,还可供广大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水平进行调查、分析,并用以追踪、预测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发展趋势,以研究、选定对策等。
型专利论文篇十
专利文献中同族专利的数量,就是重要的经济情报之一。它明显地反映了发明潜在的技术市场和经济势力范围,披露了其经济信息。如一项比利时专利,先后在联邦德国、荷兰、丹麦、法国、英国、美国、奥地利等国申请了专利,这信息说明,该发明已在世界上占有一定经济及法律地位,并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经济价值。通过专利文献还可以了解某一专门领域内比较活跃的企业,及其技术水平等,从而有助于估计未来的技术、经济和市场范围的竞争等。
型专利论文篇十一
出土文献,又称一次性文献,因载体不同,可分为甲金、简帛、碑刻及新出土的纸质文籍等。它未经过更改,准确性较高。出土文献中很多是以篆书书写,是我们对篆书分类的重要资料。篆书是中国古代一种历时很长的字体,主要分大篆和小篆两种。对篆书从各角度进行分类,古已有之。许慎《说文解字・叙》(1963:315)有大、小篆。班固《汉书・艺文志》(1955:18)载篆书、缪篆。梁庾元威《论书》曰飞白篆、籀文书、缪篆、填篆、龙虎篆、凤鱼篆、麒麟篆、仙人篆、科斗篆、虫篆、云星篆、鱼篆、鸟篆、龙篆、龟篆、虎篆、鸾篆、大篆、小篆、铭鼎、摹印、刻符等(张彦远1984:47-48)。梦英《十八体书》记回鸾篆、雕虫篆、薤叶篆、璎珞篆、大篆、柳叶篆、小篆、芝英篆、龙爪篆、悬针篆、籀文、填篆、剪刀篆、科斗篆等(朱长文:31-37)。
由于未见实物,多不能使人信服,分类也较为杂乱。出土文献中很多以篆书书写,而且种类甚多,为我们理清篆书的门类提供了宝贵的资料。本文试从载体和形体两个角度对金石文献中的篆书进行分类。
二、从载体上分类。
1.钟鼎篆。
钟鼎文是篆书中数量最多的,也最受重视。汉代就多有出土。有铭文的,最早始于商代,多为族徽名,有铭文者数量有限。如《象祖辛鼎》、《小臣缶方鼎》、《戍嗣子鼎》等。西周时钟鼎文有很大发展,钟鼎上铭文增多,有的长达数百字。如《毛公鼎》、《散氏盘》、《大盂鼎》等。春秋战国时,诸侯各自为政,钟鼎文发展趋势多元化,铭文字形各异。钟鼎文最晚持续到汉代,如《文帝九年铙》、《中山内府钫》、《中山内府m》、《上林鉴》、《寿成宝鼎》,《新莽铜量铭文》、《新莽衡杆铭文》、《新莽嘉量铭文》等。
2.简牍篆。
简牍篆就是书写于竹木片上的篆文材料,我们这里所说主要是汉魏以前的写有篆书的简牍。简牍书最早出土于汉代,即“孔子壁中书”。著名的还有晋武帝时的“汲冢竹书”。20世纪以后大量出土。东方六国简牍上的篆书形体特别,结构不规整,笔画屈曲似蝌蚪,被称为“蝌蚪文”。秦国及秦朝的简牍书,多隶化、草化现象。无论六国还是秦国的简牍文字都与石刻、金文上规整的文字体态大异,笔画连带较多,或可称为“草篆”。如《郭店楚简》、《信阳楚简》、《望山楚简》、《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睡虎地秦简》、《青川木牍》等。
3.帛篆。
帛篆指书写于丝帛上的篆书。如1942年长沙出土的《子弹库楚帛书》,为战国晚期楚国的帛书,包括较完整的一件以及其他残片。帛书上文字与楚国的简牍书形体相近。可惜汉以前写有篆书的帛书只此一件。
4.殳篆。
殳书是铸或刻在兵器上的铭文,为“物勒器名”或“物勒工名”的形式,字数不多,内容多为作器时、地、铸造官、工名。出土数量较多,最早见于春秋战国。如许慎《说文解字・叙》(1963)说“秦书有八体,七曰殳书。”就是秦时这种铭文的继承,唐韦续《五十六种书》或称殳书(韩天衡:7),明赵宦光《论九体书》又称之为雕戈文(俞剑华1988:228)。
5.玺篆。
玺文是铸或刻在印章上的篆文,形体与上述篆体多有区别。秦以前,印通称为玺,主要是铜印,也有金、银、玉等。梁庾元威《论书》又称之为玺文书(张彦远1984:48)。秦代印章上所用的.篆书与《泰山刻石》的文字形体上有别,要略显方正,后世把这种篆体称之为摹印。许慎《说文解字・叙》(1963)中“五曰摹印”。汉官印中所用篆书也很特别,既无小篆的瘦长细劲,与汉时碑额题记上的篆书也很不同,形体上丰厚而方正,笔画紧结,间隙极小,是与隶书相互融合的产物。再者,其笔道的挤压、各字之间紧密相连,应该说其主要目的是防止作伪。《汉书・艺文志》把汉印上的这种篆书称为缪印。
6.币篆。
铸币始于春秋,战国时盛行,货币文字也随之产生。然而由于诸侯的各自为政,各国钱币上的文字也不同。由于货币体制的限制,文字的形体在铸造时就要发生变化,甚至达到符号化,这样就使玺文成为形体有别的篆书种类之一。历代的有关记载不多。宋梦英《十八体书》称之为金错书(朱长文2012:35),唐韦续《五十六种书》亦同(韩天衡1999:8)。可参看商承祚先生《先秦货币文编》及张颔先生《古币文编》。
7.刻符篆。
刻符篆指铸或刻于符节的篆体,如《鄂君启节》。前人多有论述,即《说文解字・叙》中秦书八体之刻符,庾元威《论书》之符文书、节文书,《书史会要》之刻符书(陶宗仪1984:12)。明赵宦光《论九体书》把刻符与摹印合而为一,只以印文之阴阳加以分别(俞剑华1988:228-229)。
8.幡信篆。
近现代出土的汉代ば牛也称幡信。幡信就是旗帜,幡信篆指在旗帜上书写的篆书,即梁庾元威《论书》中所记载的幡信书(张彦远1984:47)。篆体笔画波动起伏,整个字犹若虫游。有学者把它归入虫书,似为不妥,就形体而言,它与先秦金器上的虫书距离很大。虫书中的虫形主要作修饰,是附加的,所以把它归入幡信书较为妥当。
9.刻石篆。
时代最早的要数殷墟1003号殷人墓道出土的石刻,但字数很少。其次为秦国《石鼓文》《、诅楚文》,以及中山国《监囿守丘刻石》。刻石文字大都字形规整严穆。秦朝歌功颂德的碑石不少,可惜只留下《泰山刻石》中少许文字。山西侯马的《侯马盟书》、河南温县的《温县盟书》,虽未镌刻,且字形上接近于六国的简牍书,但载体相同,故归入此类。历史上的《祝融峰铭》、《比干墓文》、《延陵季子碑》等,则多为后人附会。
10.砖瓦篆。
战国后期的秦国和秦朝的陶、瓦、封泥以及刑徒砖上,有的刻写文字,有的以印章加盖。这种篆体依据载体可称砖瓦篆。严格的说,陶瓦上的印文当归入玺印一类,但由于载体不同,归并入砖瓦一类中。秦代刑徒砖上文字字形为篆书,但书写随意,笔画散乱。
三、从形体上分类。
1.悬针书。
战国时,北方中山国的青铜器上篆体极具特点。在字竖笔收尾处露出细尖。依形貌,应是传世文献中的悬针篆。南朝宋王帧段淖种尽罚骸靶针,小篆体也,字必垂画细末,细末纤直如悬针。”(徐坚1962:506)西汉末王莽时期的莽布以及唐代刻石《}台铭》唐写本《说文解字・木部》等都是这类篆体的继承,只不过后二者是以小篆为基础的。
2.鸟篆、虫篆。
春秋战国时,吴、越、楚、蔡、宋中的金器中居多,如越王矛,楚王戈,王子适f等。这类篆体常在文字基本构件上添加鸟形、虫形为饰。饰以虫的称为虫书,即“秦书八体”中的虫书,汉“六体书”之虫书,宋梦英《十八体书》称为雕虫篆(朱长文2012:32)。饰以鸟的称“鸟书”,《书史会要》称为传信鸟书或鹤头书(陶宗仪1984:9)。有时也把二者连称,如宋张表臣《珊瑚钩诗话》(1985:3)称之为虫鸟书。明赵宦光的《论九体书》称之为奇篆(俞剑华1988:226)。
3.垂露篆。
战国文字中,除鸟虫书那种极端美术化的篆体,还有一些只略带作修饰的篆体。战国楚王d肯盘的铭文就很特别,字的体势略显弯曲,竖笔收尾极重,裘锡圭《文字学概要》(1988:59)认为它就是《书史会要》中的蚊脚书。但是据其形貌,我们认为称之垂露篆更合适。
4.龙篆、凤篆、蛇篆。
所谓龙篆、凤篆、蛇篆就是在字形上加上龙、凤、蛇作为装饰的篆体。二十世纪出土的春秋晚期蔡侯产剑上的铭文就是用龙篆、凤篆、蛇篆写成,春秋晚期吴国王子干戈之铭文使用龙篆、凤篆铸刻。篆字的形体很像夔龙、飞凤、游蛇之形,应该就是梁庾元威《论书》中所记载的龙篆、鸾篆。唐韦续《五十六种书》中也称之为龙书、鸾书、蛇书(韩天衡1999:6)。
5.芝英篆。
芝英篆是字形加饰花形的篆体。汉代金器中有一种极为特殊的篆体,其铭文简直就是图形之绘,似花、灵芝之形。所书子字,就是一朵灵芝的样子。这一书体传世文献中多有记载,如唐韦续《五十六种书》中的芝英书(韩天衡1999:8)、陶宗仪《书史会要》中的芝英书(徐坚1962:506)。《中国篆书大字典》中收录了汉代金器铭文的“子”字(陈振濂:769),可惜未找到原材料,不能详细论说。
6.柳叶篆。
有一种篆体,其字形极有特点,笔画线条两端尖,中间较粗壮,尤其是横笔和竖笔,犹似柳叶之形,《书史会要》中称之为柳叶篆(陶宗仪1984:13)。最早见于《汉泰山都尉孔君碑》的碑额。唐代石刻《阳华严铭》,为当时书者瞿令问所书,也是这种篆体。唐代墓志的志盖很多是采用柳叶篆来题写的。
7.符篆。
符是道教所传秘密文书,也称符篆。
这种篆体是道家画符与篆书的结合体,整个字形与小篆没有太大的差别,是篆书的变体。最早的当为衡山摩崖《岣嵝碑》。河北定县出土的汉代《西南之精镇墓刻石》,日本所藏汉代的《降命刻石》即为此类。此类篆体唐宋仍有实际沿用,如唐酆王墓、金仙公主墓所出土,宋政和六年《济渎庙灵符碑》等。这一篆体,虽然在识别上存在问题,但还是应该把它算做篆体的一种变体。
8.飞白篆。
宋代梦英是宋代著名的书法家,其所作的篆书《千字文》与所见的其他篆书有着明显的区别,笔画很细,书写迅疾,而且笔道之中多有笔墨未到的空白,整体上少了稳重,多了些洒脱。从其形体上判别,当是史籍中所载的飞白篆。
9.科斗篆。
科斗文的载体多为竹帛、玉石,如《侯马盟书》、《温县盟书》以及《郭店楚简》、《信阳楚简》、《望山楚简》、《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睡虎地秦简》、《青川木牍》等出土文献。篆体传抄古文亦属此类。这种篆体很特别,结构不规整,笔画屈曲似蝌蚪。梁庾元威《论书》或称之为汲冢书、科斗篆。
10.秦篆。
秦统一六国之后,实行书同文的政策,统一当时纷繁的文字形体,由李斯、赵高、胡毋敬编订三种课本通行天下,即《仓颉篇》、《爰历篇》、《博学篇》,自此小篆通行天下。始皇巡游天下,并勒石立铭以歌功颂德,留下六块刻石(或称七块),其文字就是当时通行的小篆,可惜只有《泰山刻石》留到了后世,然其碑文经风蚀雨浸,惟余十数字而已。《泰山刻石》由于笔画均匀健劲,被后世称为“玉箸篆”。除刻石外,还有一些镌刻于权量的秦诏版以及玺印文字,较之可是,字形自由得多。
11.汉篆。
汉时,碑志兴起,小篆是题记碑额的主要书体。这时的篆书与秦代小篆相比要显丰腴,从其体态上看,吸收了汉代当时通行的隶书,笔道肥满,带有隶书的笔势,笔画的起收处有提挑的态势,使原来略显饱满的字灵动活泼起来,这种形态的小篆灵活生动又饶有趣味。汉代篆书是秦篆在后世流传中的一种变体,形体由长而方。汉篆作为一种题写碑额、墓志盖的书体在魏晋六朝隋唐五代都一直得到广泛地运用,在后世碑志中汉篆屡见不鲜。
12.叠篆。
后世还有一种极为特别在官印上使用的篆体。它始于唐代,元明清时期官方仍然沿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九叠篆,这种篆体一个笔画往往作出几次曲折排叠,整体上曲折往复,不易辨认,而且装饰性极强。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伪造,与汉印中的缪篆有异曲同工之处。此篆虽称九叠,事实上其叠数不固定,有六、七、九、十等多种叠数,称之为九,是概言其多。
要之,前人对于篆书的分类,很多是出自实物,如上揭诸体,但是也有很多可能是出于臆说,缺乏证据,如龙虎篆、凤鱼篆、麒麟篆、仙人篆等,多是杜撰出来的。我们依据出土文献对篆书从载体、体态上进行分类,材料充分,可信度高。既可为文字学研究提供材料,也能为书法篆刻学、美术装饰学提供一些参考。
型专利论文篇十二
如今走在都市热闹的街道上,如果看到一个自行车队,载着形式统一的广告牌或彩旗条幅“招摇过市”,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这是广告商把自行车队作为新的广告媒介,将自己品牌或理念广而告之。同样如果你看到如下图的楼体和街道(人行道),是否也会认为十足的吸引眼球并印象深刻。这些特别的广告媒介和它创新的表现手法,打破了传统广告的局限性,达到户外广告的最佳宣传效果,这就是异型广告。
1国内外异型广告异军突起。
随着当今广告媒体的日益丰富化、广告技术的高科技化,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希望以最小的投入而获得最高的广告效益。国外流行着一类叫做“ambientadvertising”的广告,受到很多广告主的青睐,其发展非常迅速,已逐渐成为当今广告界的“新宠”。虽然关于这类广告形式的含义解释众说纷纭,但这类借助人们生活中的各种不定的媒体,打破传统常规广告形式,用创新的广告媒介和广告表现手法,对产品、观念等信息进行推广或传达的广告—异型广告,已然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异型广告在国外的运用已经比较成熟,欧洲大街的街边和拐角处有许多广告立柱,一般在2-3米高,有圆柱形的、三菱形的和四而型等,顶部的设计更是花样众多,与周围的建筑风格相得益彰;还有的广告是利用公共汽车车门和轮胎的运动特性,使其具有动感。而在中国广告节广告作品评比中,唯一的户外广告金奖—伟海拉链,也是突破了高立柱路牌广告千篇一律的长方形设计。在广告牌上部的中间向两边拉开,运用夸张的对比手法,设计出了一个人吊在拉链的拉环上,另一个人站在上而把拉链向上拉的海报,生动展现了拉链的可靠性,得以在众多的路牌广告中脱颖而出,具有极强的视觉冲击力。所以,异型广告为何在众多广告中脱颖而出,与其具有的显著的特征和优势分不开:。
(1)它具有灵活性、趣味性。异型广告利用我们身边的各种常见的事物作为“媒介”,与普通广告相比,它的创意手法更加灵活、多变,更具有幽默感和趣味性。同时可以根据广告企业的品牌和需求不同量体裁衣、定做广告,从而能给企业广告提供一个巨大的创意空间。
(2)它与众不同、效果明显,能牢牢抓住人们的眼球。异型广告较之常规广告,最大的特点在于创新,其外在表现“与众不同”,往往能够以新颖的形式或创意吸引人,进而影响消费者的理解分析和购买决策。另一方而与电视广告按秒计算的开支相比,异型广告的相对成本低得多,如此一来,广告商的有限预算可以获得最大程度的广告效应。
(3)它让受众产生参与感。异型广告能让广告媒介与受众产生互动,即使不能直接参与,但其营造出丰富的想象空间,使受众看到这类广告后,也能产生参与其中的关妙感觉。更有甚者,直接将受众作为广告信息传播的一部分。现实中依托铁路列车及其配套设施迅速发展起来的铁路广告媒体,凭借传播介质的多样性,形成了在全国范围内覆盖而广、受众量大的立体传播网络,也借助“异型广告”为广告商提高企业形象提供与众不同的营销推广平台,同时让车站环境变得更人性化、关观实用和趣味十足。
2铁路异型厂告同样异彩纷呈。
众所周知,中国拥有全世界最大的铁路市场,乘坐火车仍是中国居民出行的第一选择。四通八达的铁路网络,不断加速的客运线建设,数以亿计的客流,密集的铁路沿线交通经济带,公交式的城际动车组开行,日趋便捷舒适的目的地旅程,无不折射出铁路客运运输市场附着的巨大商机,而铁路广告就是这巨大商机的一部分。
目前,铁路广告主要是分布于车站和列车两大场所,由于候车室、站台、列车车厢的特殊封闭性,其视觉强迫性高,故画而冲击力强的广告形式可以极大地为客户提供更集中、全而、准确的广告传播效果。按照发布的载体不同,大致可分为车站广告和列车广告。车站广告主要分:车站内扶手电梯、轨道旁的广告板,候车电子显示牌、广告牌等高架桥体广告,车站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牌,灯箱,橱窗,月台、外墙广告,隧道两旁广告等。列车广告主要分:列车内外车体,玻璃、扶手广告牌、头枕片广告、dm杂志,报纸广告、广播广告,移动电视广告,互联网无线广告、手机广告,车内展示柜等。从目前国内铁路广告媒体的异型广告实践中,我们讲一步深入研究异型广告的创意表现。
(1)借助传统媒介的广告表现手法的创新。1)灯箱类。如今的灯箱类广告媒介不仅在技术上升级改造、环保节能,而且敢于对传统表现形式进行创新突破,比如某啤酒广告的灯箱广告就利用瓶子盖一个个拼凑而成,产生独一无二、立体感极强的'传播效果。2)广告牌类。这是传统铁路媒介的代表,异型广告同样在这里找到用武之地,借用周围环境营造的宣传效果,往往带来意外惊喜。车站候车室创意,通过规划旅客候车座椅位置与广告画而的关系,无意间某位旅客就成了身后广告创意画而的主角,互动让广告变得妙趣横生。3)门柱类。圆柱这个在铁路广告媒体中常见的物体,过去经常被用来张贴各类广告,这些广告到底多少能够真正到达受众的心里却无从知道。国外某广告虽然使用的还是司空见惯的柱子,却有了创新的表现手法:别出心裁的把柱子象形化,用有植物照片的大幅图片包裹柱子,这株植物的成长速度,居然能冲破房顶(在柱子顶部画上许多条裂缝)。原来这是一种具有超强生长力的新肥料广告,巧妙借用柱子的形象模仿使用该肥料后迅速生长的植物有一长冲天的可能,这种把传统媒体象形化并结合夸张的表现手法,能引起人们的购买欲,非常值得学习。4)座椅类。座椅是列车上常见的传统广告媒介。之前广告商往往采用把广告语直接展现在座椅靠背上的表现手法,那么如何改变座椅这类传统媒介的广告表现手法呢?我们来欣赏下图中的案例。座椅靠背上的头枕片为某酒店做的创意广告,不仅生动形象而且互动感强。同样列车上的小桌板也可以再创意一点。
(2)动态传统媒介巧妙利用。看点往往存在于列车车门、车顶等车体部位,目前国内应用表现手法多是单纯地把产品或与产品有关的其他信息比如人物、商标、广告语简单地复制在车门上。而下而这则国外广告的特别之处就在于利用了列车的开门和关门的过程。从候车人们的视觉角度来看,广告画而从原有的静态,变成了动态。当车门一关,画在车身和车门上的图案就共同构成了广告的宣传点—新款小轿车,而且车内还画了两个乘客,他们正向外招手。车一开动,人们仿佛就看到了真有一辆载人的小轿车从眼前疾驰而过,画而上车内的人还热心地向你打招呼。这种绝妙的表现手法,就是利用了传统广告媒介的动静变化。
(3)借助新媒介、新技术的应用和拓展进行创新。随着国内高速铁路的开通,各种异型广告媒体也在站内“安营扎寨”。以某铁路广告企业为例,大(小)图腾灯箱、高靓圆形龙柱灯箱、三开门式龙柱灯箱、30度亲客式广告灯箱、站台钢板落地灯箱、吊旗广告、刷屏机、手机加油站广告媒体等等,让优质的媒体与高铁站场设施完关融合,让人耳目一新,让人觉得广告位的价值物有所值。以市场需求为先导,为客户不断打造高端差异化媒体产品,是该铁路广告企业近两年在媒体建设与营销方而的创新之举。在铁路车站广告的设计规划过程中,为摆脱以往铁路媒体低端、廉价、单一、固化的开发及营运模式,确立了以为广告客户提供多样化展示平台为重点,积极利用客户对潜在受众的定制化服务来完善站车对旅客服务功能的创新市场开发模式,从而实现广告客户、旅客及企业自身三方共赢的局而,有效提升了铁路媒体总量和传播效果。
3铁路异型广告飞速发展与现实困惑。
毫无疑问,异型广告的出现及发展,为铁路广告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通过紧抓媒体规划设置,紧盯客户市场诉求,不断创新表现形式,有效挖掘了铁路车站广告媒体的创效潜力和最大传播价值。异型广告的出现及形式的不断翻新,对内是创意部门智慧的结屏,对外是铁路广告媒体与广告客户之间不断沟通协调的过程。适度和优秀的异型广告可以给受众以视觉上的享受,达到最佳的视听传播效果。但它也是一把“双刀剑”,需要我们客观评价其效益,而对其问题:。
(1)对于广告客户而言,需要衡量异型广告的投入和产出,力求精准投放。异型广告,在设计上要求出新,就意味着成本的增加。广告商之所以愿意为“异型”广告掏高于普通广告的额外费用,必定对其广告效果寄予厚望。然而对众多的异型广告形式,如何找准本企业与之结合点并巧妙利用就变得尤为重要。大型企业的异型广告需要更加具有文化内涵的特质,从而更好地反映企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而对于向来不是广告媒体宠儿的中小商家,虽然具有追求高品质的广告意识,但也要考虑制作广告的成本,量身定制或选择更加灵活、符合企业特点的异型广告媒介,也许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2)对于铁路广告媒体而言,异型广告的投放不仅要精良而且要坚持适量原则。奇特新颖、匠心独具的异型广告不是轻而易举完成的。要制作出优秀的异型广告,广告的创意者不仅要有相对过硬的硬件设施,而且制作人员还要有超凡脱俗的思维和灵活变通的头脑。如今对于优秀异型广告的要求已不单单是具有推广产品的商业作用,而是应具有深刻内涵、启发大众等人文关怀的公益效应。
(3)异型广告在铁路广告媒体发展中才刚刚起步。由于铁路行业的特殊性,决定它不像普通广告媒体那样可以毫无限制的发布广告,铁路企业对异型广告发展的支持也是一个稳步推进的过程。因此,铁路异型广告媒体的数量、位置和形式在执行相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应合理设置。不仅要求广告表现手法更加多样化,更广泛运用多媒体新技术,而且坚持适量适度,传统广告的业务量受到排挤和影响,也让“异型”广告真正名副其实。这些都是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影响铁路广告业务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重要因素和需要我们铁路广告企业认真而对的重要课题。
型专利论文篇十三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并日益成为促进创新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核心要素。随着航天集团公司建设新型企业步伐的加快,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凸显。知识产权管理事无巨细,不仅包括微观层面上的专利、技术秘密、商标等知识产权流程管理实务,还要统揽全局,从宏观层面管理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乃至全面策划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因此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知识产权专员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在企业内部引入专利信息分析会制度是企业的一个创新而有效的发展模式。实践证明专利信息分析会对于技术型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发展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由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专员主导在航天集团公司各研究院、研究所内部引入专利信息分析会制度必将全面促进航天科技创新工作。文中结合笔者多年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实践,从专利信息分析会制度的意义、专利信息分析会的流程和开好专利信息分析会应把握的关键点几个方面,对专利信息分析会制度在航天创新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
一、专利信息分析会制度的意义。
(一)开阔思维视野,推进专利挖掘。
专利信息分析会能为航天技术人员提供大量最新技术信息,丰富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开阔思维和视野,启发技术人员找到新的思路和发明点,进而可为航天各研究院、研究所获得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最终提升各自整体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
(二)洞察行业动态,调整技术布局。
通过分析竞争对手的技术状况,判断目前航天各研究院、研究所的技术研发和项目进展在同行业中所处的位置,有助于引导航天各单位及时调整研发方向与技术布局,同时也可以提醒各单位及时停止某些在研项目,避免重复投入。
(三)获悉行业信息,避免侵权纠纷。
通过技术信息分析,尤其是专利技术分析,可以防止航天各研究院、研究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授权的专利技术,避免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四)提出异议申请,扫清发展障碍。
在对竞争对手的专利进行分析时,若认为竞争对手已授权专利属于现有技术或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缺陷,并且会对航天各研究院、研究所的科研生产产生阻碍作用,可以就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
(五)产生从属专利,辅助实施许可。
专利信息分析会能够启发航天技术人员在竞争对手所属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型创新,找到更佳解决方案,创造新的发明点,为以后与竞争对手之间可能出现的专利实施许可做好充分准备。
(六)利用过期专利,推动技术创新。
通过分析和研究竞争对手的过期或失效专利,从中选择有价值的专利,尤其是一些核心专利,然后可将这些专利技术直接应用到航天产品研发生产中,或者是在此基础上进行技术改进产生新的技术方案,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的更新换代。
二、专利信息分析会的流程。
(一)确定专利信息分析会的内容和参加人员。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首先征集研发部门技术人员的意见,并结合当前研发工作的需要和面临的问题,确定本期专利信息分析会的内容。例如可以是针对某一技术主题、某一技术类别或某一竞争对手的技术状况等。同时确定参加专利信息分析会的人员,包括知识产权专员、相关技术人员及主管技术的负责人等。
(二)专利信息分析会前期准备工作。
由知识产权专员进行专利检索或对期刊信息和网络信息进行搜索,通过筛选确定与本期专利信息分析会内容相关的'技术信息,对相关技术信息进行分析,并制作ppt。ppt的内容包括技术信息来源、时间,技术信息内容简介,技术创新点、关键附图等。如果需要还可以对所有选取的技术信息下载全文,以备会议进一步分析使用。
(三)知识产权专员主持召开专利信息分析会。
专利信息分析会由知识产权专员主持,具体流程如下:
1.首先,由知识产权专员对本期专利信息分析会的主题和内容作一个概述,并对引入的技术信息进行整体概括介绍。
2.之后,由知识产权专员对引入的技术信息逐项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该项技术信息的整体技术方案,尤其重点描述技术改进之处,即创新点的内容,有附图的尽量结合附图描述,以给技术人员直观的印象。
3.每项技术方案描述完毕后,再由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分析,这是专利信息分析会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分析过程可以结合航天各研究院、研究所在研项目与产品,并与所讨论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知识产权专员应对技术人员进行引导,启发技术人员找到新的思路和创新点,或者启发技术人员在他人技术基础上进行改进型创新,也可以启发技术人员针对目前研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找到解决方案,或对竞争对手专利中可能出现的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内容提出异议等。知识产权专员应适时针对讨论的角度、方式等提出指导性建议,并鼓励技术人员积极表达自己的观点,营造一个热烈、轻松、高效的氛围,同时对讨论内容进行记录。
4.专利信息分析会结束时,由知识产权专员对会议的讨论结果进行总结,并对需要会后进一步讨论或分析才能做出判断的情况进行标注。
(四)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监督执行专利信息分析会形成的结论。
专利信息分析会结束后,知识产权专员针对会议总结进行梳理和分析,形成本期专利信息分析会的最终结论,并由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监督该结论的执行情况,具体包括如下几点:
1.对于经专利信息分析会而挖掘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应开展进一步判断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或申请专利。若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则需按照航天各研究院、研究所技术秘密管理流程进行;若申请专利则应由知识产权专员及时与发明人联系,进行讨论并确定撰写方案。
2.对于专利信息分析会上讨论认为应该调整研发方向和技术布局的建议则应由知识产权专员及时反馈给主管负责人。
3.对于专利信息分析会中讨论认为竞争对手已授权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并且可能会对本企业科研生产产生阻碍作用的,由知识产权专员及时反馈给主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专利异议申请。
4.对于专利信息分析会中讨论认为某在研项目或产品中可能使用他人已授权的专利技术时,知识产权专员应同技术人员进一步对是否存在侵权情况进行分析,并积极采取对策。同时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知识产权专员应针对技术人员提出的新的需求或上一期专利信息分析会产生的新问题或未解决的问题,为下一期专利信息分析会的召开做准备。
三、开好专利信息分析会应把握的关键点。
(一)定期召开,形成制度。
定期召开专利信息分析会。可根据航天各研究院、研究所自身状况选择每月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时间可以固定也可以根据每月的科研生产任务决定召开的时间。
定期召开会议的目的是建立一种长效机制。即将专利信息分析会作为一项制度来执行,进而在各研究院、研究所内部建立起由专利信息分析会牵引的良性循环机制,如图所示。通过会议主题的确定-会议前期准备-会议召开-会议结论的执行-下一期会议主题的确定等几个步骤,形成一个不断优化的循环过程,使专利信息分析会的召开质量及效果不断提升。相反,若将专利信息分析会作为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任务松时就召开,任务紧时就搁置,则将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二)技术信息来源广泛,覆盖面广。
由于专利信息具有更新快、最能代表技术发展前沿并且获取方便等特点,航天各研究院、研究所应将国内外专利技术作为专利信息分析会中技术信息的主要来源。国外专利方面可重点选择美国、日本、欧洲各国、俄罗斯等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国家的专利,特别是在各个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的专利。
此外,由于各研究院、研究所属于航天高科技研制单位,国内外专利中不可能涵盖较广较全的技术信息,因此技术信息的来源应该大幅度拓宽,应该重点关注国外相关领域的先进技术。如信息来源还应该包括:(1)涉密信息,包括国防科技报告、内部期刊等;(2)网站上的信息与期刊信息,例如航天科技信息服务系统中的电子期刊与数据库文献,以及《导弹与航天运载技术》、《航天制造技术》等期刊;(3)其他渠道获得的技术信息,例如国外访问学习获得的技术信息等。
(三)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专员主导,与技术人员形成互动。
航天各研究院、研究所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技术情况和专利情况有宏观全面的了解,可以全面负责专利信息分析会制度的执行。知识产权专员既对本单位技术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也具备一定的专利知识,可以由知识产权专员进行专利信息分析会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主持分析会的召开。技术人员则对航天技术有着更深层次的理解,是信息分析会的主角。分析会上,知识产权专员与技术人员就相关技术内容进行讨论,形成互动。对于知识产权专员提供的技术信息,技术人员应结合当前的工作进展,积极做出回应。知识产权专员在互动中应针对讨论的角度、方式等给予指导性建议,并对形成的结论进行详细记录,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交换意见。
(四)内容更细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广。
航天领域中的运载火箭、卫星、导弹等,每一个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研究院、研究所的研发部门都设有许多研发小组和科室,并且每一个研发项目都有数目不小的一批技术人员参与其中,因此在召开专利信息分析会时应以研发小组或科室为单位,根据在研项目的情况确定会议主题,并且可以根据需要在各小组或科室间轮流召开,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的研讨和分析,尽可能地涉及到重点研究领域的每一项关键技术,使更多的技术人员参与其中,激发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研发能力和研发效率。
此外,每期专利信息分析会的主题必须明确,可以是针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技术分析,也可以是针对某一技术主题的专利分析或者针对某一技术类别的专利分析,具体如下:
1.关于国内外竞争对手的专利技术分析。例如,可以对主要竞争对手的专利情况进行跟踪,定期对其新公开的专利进行分析讨论,掌握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动向。
2.关于某一技术主题的专利分析。例如,以航天某一新型材料为主题的专利分析,可以为技术人员就该技术主题的研发工作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启发创新思维。
3.关于某一技术类别的专利分析。例如,关于航天某一产品专利的分析、某一工艺方法专利的分析、某一控制方法专利的分析等等,可以使技术人员从整体上把握该类别技术的进展情况。
(五)及时总结,指导实践。
专利信息分析会结束后,知识产权专员应快速、及时地针对本期会议情况进行整理,必要时应与技术人员进一步讨论或对相关技术内容做进一步检索分析,形成本期专利信息分析会的最终结论,对于难以从一次专利信息分析会中做出判断的可以分多期进行。此外由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专利信息分析会形成结论的执行情况。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与各部门协调推动相关工作的进展,将专利信息分析会中获得的信息及时付诸实践,指导各单位的工作,使专利信息分析会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束语。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通过将专利信息分析会制度这一创新模式引入航天管理中,必将对航天的技术研发、设计、生产和试验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提升航天集团公司各研究院、研究所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推进集团公司建设国际一流大型航天企业的伟大进程。
型专利论文篇十四
韩国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依照儒家文化的思想内容建立国家的文化基础、词汇语言,在韩语的普通词汇中可以折射出浓厚的儒家文化。韩国语言主要包括固有词汇、汉字转化词汇以及外来传入词汇,其中韩语普通词汇在词汇中占据的数量较小,但仍然具有深厚的儒家文化内涵。语言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载体,通过对韩国语言进行分析,了解韩国语言包含的内涵,有利于了解韩国的发展历史,加深对韩国文化的了解程度。
一、韩语普通词汇中折射出儒家文化的长幼有序。
在我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中,长幼有序是体现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其表达的内容是年长者与年幼者之间要有先后尊卑的顺序。韩国文化深受我国儒家文化的影响,在家庭相处中首先要遵循应有的孝道,长幼有序是社会发展的基本道德要求。在韩国文化中孝道主要体现在尊老上,不只是尊敬家庭的长辈,还应尊重社会上比自己年长的人。韩国表现尊老孝道的方式多样,其中各种年节与习俗都充满了孝道精神。例如,在韩国过新年时需要统一穿着韩国的传统服装——韩服,首先向祖先进行祭拜,然后向家长长辈行礼,晚辈在行礼时需要行韩国的跪拜大礼,其中男女行礼的方式有所不同。在韩国,人们极其重视年龄,晚辈在与长辈沟通时必须在词尾说敬语,表达对长辈的尊重。在问及他人的年龄时,需要按照被问者身份采用不同的韩语词汇,向年长者提问使用“高寿”;向女子提问使用“芳龄”;向年轻人提问使用“青春”等。称呼年长者时不可以称呼他人姓名,要像在家里一样按照辈分名称进行称呼,不存在家庭内外区别。在学校中,低年级的学生会称呼高年级的学生为“前辈”,不可以直呼对方的姓名,直呼对方姓名是一种极其不礼貌的行为,对于不礼貌的人前辈是可以进行管束的。由于韩国文化深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韩国人与人相处时较为热情,从对他人的称呼中可以看出韩国社会如同家庭一般相处,从而使国民能够形成长幼有序的文化意识,增加人民之间的凝聚力。
二、韩语普通词汇中折射出儒家文化的男女有别。
我国的儒家文化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产物,在春秋战国时期处于一种男尊女卑的社会状态,韩国受儒家文化影响巨大。在现阶段的社会中,韩语的诸多词汇依然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体现出男女之间的不同,导致男女有别的思想一直存在于韩国文化中。例如,在韩国的传统社会中,男女有别的思想观念极其牢固,丈夫称妻子为“内人”、妻子称丈夫为“外子”,而韩语中夫妇称为“内外”,这与儒家文化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完全一致。在韩语中对妻子的称谓多有贬低的意思,而对丈夫则使用充满尊重色彩的称呼词。韩语中,男性称呼哥哥的词语与女性称呼哥哥的词语就有所不同。在韩语普通词汇中折射出男女有别的词汇还有姐姐、嫂子等。儒家文化对女性有较强的约束力,要求女性要“三从四德”“温良贤淑”,韩国女性的名字多使用“淑”“贞”“顺”等。在韩国文化中,女子嫁人后要严格按照夫家的要求进行活动,女子在家庭生活中多成为男性的附属品,在家庭的发展中并没有较大的话语权。韩国女子多为家庭中遭受迫害的一方,在韩国许多影视作品中也得到体现。随着社会不断进步,韩国社会对女子的要求不再那么严苛,但仍有一定程度的男女差异存在,故此,韩国普通词汇中能够深刻地折射出儒家文化的男女有别思想。
三、韩语普通词汇中折射出儒家文化的尊卑等级。
在春秋韩国时期,我国具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儒家文化在建立时受等级制度的影响,体现出相应的尊卑等级。韩国引入儒家文化时也体现了尊卑等级。韩国人在沟通时会使用敬语、自谦语等显示尊卑等级。敬语是在沟通中对他人表示尊敬的词语,而自谦语是通过贬低自身表现尊敬他人的词语。例如,一般会在提问他人时在前面加上“贵”字,问年龄是“贵庚”,问地点是“贵宝地”,问工作单位则是“贵公司”等。在自我说明时会添加“本”字,“本国”“本公司”等。除了在前面添加词语表示尊敬外,还可以在词语后面添加后缀,表达对他人的尊敬。在与他人沟通时,可以在他人的职位、名称后面添加词语,用以表现对他人的尊敬。在韩国文化中,在与他人沟通时可以使用敬语和平语,通过将两种语言进行转换,用以体现对他人的尊重。在与他人进行沟通时,需要表达尊敬的敬语进行沟通,不需要使用敬语的一般语句进行沟通。其中韩国语句中由于需要使用敬语,故此同一词汇会出现一般表现式与敬语表达两种方式,根据表达尊敬的方式与程度不同,同一词语会出现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韩语普通词汇折射出深远的儒家尊卑文化,在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时,需要采用适宜的语言方式,避免在沟通中出现不礼貌的行为。韩语的名词、动词、形容词、代词等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要采用合理的语言进行沟通交流,体现韩国文化的儒家思想内容。
四、韩语普通词汇中折射出儒家文化的家族文化。
韩国文化的发展历程与我国的发展基本相似,受封建文化的影响,家族文化内涵丰厚,家族观念极强。韩语普通词汇受儒家文化的影响颇深,这在家族文化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以个人为基础,构建全民是一家的社会氛围。例如,在韩国文化中,有一个较为特殊的量词“寸”,是专门用来计算亲戚之间远近关系的。其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最近,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次之,其他亲属之间的关系进行类推计算。韩国使用“寸”来计算亲属之间的关系,最远计算为8寸,寸的数量越小,代表亲属之间的关系越近;寸的数量越大,则亲属之间关系越远。在韩国文化中,韩国人较为重视观念意识,即以我为基础,包括我在内的若干关系较为紧密的人,一般是说“我们家”“我们丈夫”等内容。“我们”的思想充分体现了儒家文化中个人属于集体的大家庭思想,我是家族的小部分,家族是文化体现的重要部分。韩国人在称呼自己家里人时依然如此,通过表现浓烈的家族色彩发扬韩国人的全民家人的思想观念。从韩语普通词汇可以看出韩国文化需要个人服从整体,整体的权益远高于个人的权益。在我国儒家文化中乐群贵和是重要的思想内涵,韩国人以家族文化为主旨,放低个人的想法观念,全面服务于家族文化,从而体现了韩国文化的重要思想。
五、韩语普通词汇中折射出儒家文化的民族文化。
民族文化是一个国家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韩国文化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对民族文化极其重视。每一代韩国人都深受民族文化的熏陶,热爱自己的祖国,以自己身为一名韩国人感到自豪。例如,韩国的民族文化在于韩国人民对韩国的热爱,韩国人对于自己国家的一切传统事物都极其热爱,其中包括韩服、韩国传统食物、佛国寺、石窟庵、韩国文字、跆拳道、假面具、宗庙祭礼乐、雪岳山等。韩国历史悠久,在发展自身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外来文化的精髓,包括艺术文化内容等。韩国人们在发生好事情或要为某事而奋斗时会大声呼喊“大韩民国万岁”,体现了人们对国家的信任以及热爱之情。韩国人民在做任何事情时都以国家的利益为重,在做出冒犯国家的事情时会受到全民抵制,失去民众的信任。同时,韩国的春节、端午节等词语都充分体现了儒家文化的思想,从而形成了韩国的民族文化。韩国人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建立相应的民族文化内容,通过在普通词汇中融入儒家文化的思想内涵,使人们在学习语言词汇时形成民族文化,增强人民对民族的`热爱之情,建立人民为国家付出的思想。韩语普通词汇折射出儒家文化,可以使人民更加深入地了解韩国文化的思想内涵,增加人民的民族使命感。
六、韩语普通词汇中折射出儒家文化的成语表达。
成语是中国文字的特有表现形式,在儒家文化中有许多表达思想内涵的成语,韩国文化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在韩语普通词汇中也有相应的成语表达内容。韩语通过成语表达儒家文化的思想内容,能够深刻体现儒家文化的成语是“孟母三迁”“夫唱妇随”“过犹不及”。“孟母三迁”讲述的是孟子母亲的故事,为了将孟子教导为有思想、爱读书的人,孟母根据住所的周边环境搬了三次家,最后选定在一所私塾旁边定居。“孟母三迁”的故事体现了儒家文化对教育的重视。“夫唱妇随”是儒家文化中对夫妻关系的重要体现,表达了在家庭中妻子需要听从丈夫的指令,通过服从丈夫实现夫妻之间良好相处的氛围,体现了儒家文化中三纲五常的重要内容。“过犹不及”表达了人们在待人处事中对“度”的把握,无论是做得不够还是做的过多都是不可取的,从而体现了儒家文化中的中庸思想,恰到好处方是为人处世的上策。通过学习韩语普通词汇的成语内容,韩国人快速掌握儒家文化的表达内容,了解儒家文化中“天地君亲师、仁义礼智信”的内容,不断提升个人的素质,为韩国文化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综上所述,在韩国文化的发展中,儒家文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韩语普通词汇中可以明显看去,儒家文化对韩国文化、文字、思想有着深远影响,儒家文化是韩国文化的中心内容,对韩国的发展有重要作用。词汇是见证国家发展的重要内容,从韩语普通词汇中折射出的儒家文化可以看出,掌握儒家文化的思想内涵是学好韩语知识的重要内容。儒家文化体现在韩语普通词汇中,在与他人沟通时根据儒家文化思想可以为掌握韩语普通词汇提供便利。
型专利论文篇十五
摘要:合理地运用分层教学法,因材施教突破传统的高等院校学生篮球教学框架,能使不同层次的学生接受不同层次的学习要求和辅导,进行不同层次的目标检测,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提高教学质量,为终身体育奠定扎实的基础。
关键词:分层教学;篮球;选项教学;教学目标;高效课堂。
1、问题的提出。
篮球是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体育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篮球技战术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篮球教学的内容较多,但我校篮球教学课程时数较少,并且学生篮球基本技战术能力较差的矛盾。因此,在教学时数不能增加的情况下,教师要想提高学生的篮球基本技战术水平,的确存在较大的困难。在教学时数比较有限的情况下,教学方法的改革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力图突破以往常规的教学方法,根据篮球技战术的特点和一般规律,结合分层教学法的优点,将分层教学法协调地运用于篮球教学之中,并开展了积极的实验与研究。
2、分层教学法在篮球教学中实施的理论基础。
分层教学就是根据大纲和教材的要求,在教学班内针对不同类型学生的接受能力,设计不同层次的教学目标,并针教学目标,提出不同层次的学习要求,给予不同层次的辅导,进行不同层次的检测,从而使各类学生分别在各自的起点上选择不同的学习速度、练习难度,以及不同的知识信息,从而体现出素质教育的全体性特征。由于在普通高等院校篮球选项课中学生的身体素质、学习方式、球感、技战术、个性特征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常规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合当今学生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篮球选项课的教学质量以及运动参与的有效性,更好地体现教学目标的针对性,我们在常规教学法的基础上采用了小组合作学习、分层教学法,对篮球选项课教学进行了新的尝试。
3、研究方法与实验方法。
3、1研究方法。
3.11文献资料法。广泛查阅国内外现代教育学、篮球运动及其训练等方面文献资料,开拓思路。
3.12函调法和访问法。对有关数据调查取证,并对篮球专家和受试者访问某些情况。
3.13教育实验法。本文设计的实验组在教学中除了用常规教学方法以外,还应用了分层教学法组织教学;而对照组采用常规教学方法。两组固定训练内容和实验课时总数。
3.14测量法。测试实验组和对照组实验前后达标成绩、技评等数据。
3.15统计学方法。应用ibm微机和excel应用程序,处理各种数据,获得科学依据。
3.2实验条件的`控制。
本实验于2010年9月~12月在我校的篮球场进行,实验时数为4学时/周,共56个学时。为避免各被试组之间实验前存在系统误差,从而影响实验的部效果,本文采用平衡化处理:实验前,将64名研究对象分篮球水平和自身能力差异较小的两组,分别命名为实验组对照组,符合统计学对比要求(见表1)。实验组采用分层教学法和常规教学法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对照组采用常规教学法进行教学。
组别人数平均年龄智力(高考成绩)身体素质(达标成绩)球感好坏p。
实验组(x)3218.248678一般0.01。
对照组(x)3218.348877一般0.01。
3.3分层教学法法在实验班篮球教学中的实验设计和实施。
3.31教师根据学生的身体机能状况和协调性、球感、篮球意识、技战术、个性特征等的不同,将实验班分为a、b和c等三个班级的教材内容、教学手段、目标管理等,都要有所区别。
(1)a班的基本教学目标:正确熟练掌握篮球技术,比赛时技战术动作运用合理,要求假动作要逼真、突破、传球、投篮等时机要好,团队意识强。针对a班学生良好的身体机能和协调性、球感、篮球意识强,在教学中就着重对学生的动作技术进行提高改进,加强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2)b班的基本教学目标:能教熟练掌握篮球技术,比赛时技战术动作运用较合理,团队意识较强。在教学中就着重对学生的动作技术进行提高改进。针对b班学生没有特长、学生数量相对偏多这一特点,在教学中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给她们多创造一些能表现自己能力的机会,树立自信心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c班的基本教学目标:能掌握一些投篮、行进间运球上篮、运球、传球基本的篮球技术。针对c班的弱势群体,在教学中首先要树立学生们学习的信心,多鼓励勤赞扬,注重对篮球运动兴趣的培养,运动技术的掌握要控制在学生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不宜过高或太难,但在身体基本素质的练习上可加大一些练习比重,通过这种以勤补的方式逐步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基本的学习能力,从而达到与全体学生共同进步的目的。
3.32分层教学法能最大度地调动学生的潜在能力。在教学过程中,为激励学生积极的进行体育锻炼,我们规定每月对同学们进行一次素质测试,c、b班进步快的学生可以升入b、a班;而a、b班退步大的学生则降到b、c班。为学生们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学习环境,促使她们积极的参加体育锻炼,最大限度地挖掘学生们的潜在能力。
3.33考核内容的统一性和灵活性。期末时a、b、c班都要篮球专项课的考核标准则相对灵活一些,教师根据各班的分层,针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及篮球技术动作的完成质量、教学比赛时,技战术的运用能力等进行师生评价、自我评价、互相评价,使得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能够相得益彰。
4、结果与分析。
表2、实验后两组学生各项指标成绩(平均成绩)。
各项。
指标基本技术技战术运用能力(半场比赛45min)。
罚篮(个)“8”字绕杆投篮(s)理论有效战术组合入球数。
实验组89.7871713。
对照组510.87497。
通过测试,由表2知:实验组和对照组在原来同一水平上,经过一个学期两种不同的训练方法,实验组在各项指标上成绩明显高于对照组。这说明:实验组的教学效果优于对照组,即采用分层教学方法与常规篮球教学相结合的方法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加速教学进程。
5.结论。
5.1分层教学法在篮球选项课教学中的运用不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学生提高身体素质和正确掌握技战术;有利于根据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激发同学们的潜能,使每位同学都有进步,能体会到成功带来的乐趣;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及提高对教学的“目标管理”。
5.2能够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能够提高学生运动参与的有效性。使得学生能够持之以恒地参加体育锻炼、为终身体育奠定了基础。
5.3在高等院校篮球选项课教学中运用分成教学能够使得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落到实处,体现高效课堂。
6、参考文献。
[4]李钟香.如何提高篮球教学效果[j]中国学校体育,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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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专利论文篇十六
专利文献已成为新技术信息的主要载体,而专利检索作为专利人和企业间的一座桥梁,为推动专利信息转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通过对铁路领域的专利检索和分析,可以了解行业的先进技术和发展路线,使企业在研发中趋避取利,为其自主创新提供参考。我国铁路企业要在国内外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专利信息的运用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型专利论文篇十七
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专利一事,经双方协商,自愿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为甲方办理上列项目。
2、乙方必须尽职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接到甲方全部资料和费用之后及时地办理委托事项;如果按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乙方无法及时与甲方联系,甲方将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后果。
3、甲方必须真实地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或实物),乙方对甲方的技术(或实物)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4、如果乙方无故中止履行合同,需将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在乙方已启动代理后,甲方提出终止履行合同时,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5、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全权代办上述事宜,乙方在贰周内完成,并交甲方;时间为费用到帐日起。
6、甲方向乙方缴纳代理费元、工本费元,代理绘图费元,代缴申请费元,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7、乙方代甲方办理提交申请文件及代缴费用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有关文件、收据邮寄给甲方或者通知甲方自取。
8、本合同有效期是自签字之日起至本项代理事宜办理结束止,所委托事宜的结论以国家有关部门的决定为准。
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给予补充。
10、本合同共十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