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泊位管理方案大全(16篇)
在实施计划之前,必须仔细制定一个详细的方案。在制定方案时,我们可以参考一些成功的案例和经验。通过借鉴和参考这些方案范例,可以提高我们的方案制定能力和效果。
停车泊位管理方案篇一
1、对小区的业主、使用人和单位的车辆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建立车辆档案(车辆型号、车牌号码、颜色等),对已登记备案的车辆发给小区出入通行证。
2、为业主临时停车提供方便,小区设有地面停车场,并采取按次收费办法。
3、长期使用停车泊位的业主、使用人和单位,可到小区物业服务处办理停车泊位租赁手续。
4、对业主、使用人已租赁的泊位,小区负责做出相应控制,确保停车方便。
5、各种车辆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
6、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关好车门、车窗,带走贵重物品。车场管理人员如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车主,防止车内物品丢失。
7、停车场只提供场地、车位有偿使用,不负责车辆的保管,如车辆丢失或损坏,停车场不负责赔偿。
8、车辆进入小区应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小区限速标志的规定,进出车场时遇对面行来车辆,应做到先出后进。
9、小区停车场不准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试车和随意鸣喇叭。
10、对进入小区的出租车同样实行计次卡出入,夜间22:00以后,谢绝出租车进入小区。对外来人员乘坐的出租车应谢绝入内。
11、对进入小区的车辆应维持一定的清洁度,保证不污染道路;5吨以上大型机动车未经小区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处许可,不得进入小区。车辆停放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安全,不得停放在绿化带和人行通道上。
12、装载装修材料的车辆进入小区,应停在规定场地装卸材料,不得影响小区交通,装载装修材料的车辆驶离小区还需出示业主的书面证明,方可驶离。
13、对所有进出小区的车辆都应实行凭车辆出入卡进出,门岗需在卡上写清车辆进出的时间、车牌号码及门岗保安的姓名或工号,并在值班记录上做好外来车辆的登记工作。
14、应妥善保管好在使用中的车辆出入卡,必须保证有具可查,不能有流失现象发生。
停车泊位管理方案篇二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公安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拟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凭营业执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停车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许可申请书;。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以及消防、环保等符合规定的批准文件;。
(五)具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的合法资信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审批的内容、程序、条件、时限等,并定期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具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营业性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使用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形式的标价牌。标价牌应当表明定价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牌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形式制作。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县级市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县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三条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四)依照税收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发票;。
(五)对进出机动车进行登记;。
(六)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七)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八)执行消防、环保等有关管理规定;。
(九)公开管理制度,公布交通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十)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的经营统计资料;。
(十一)遵照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营业性停车场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三)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车辆;。
(三)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四)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车辆停放者可以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被投诉或者举报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或者转交有关材料给其他部门。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材料后及时依法处理。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十七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批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到原许可收费的物价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有必要的防雨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其经营者应当到工商、税务、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有关手续,并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营业性的摩托车专用停车场或者摩托车与非机动车混合停放的停车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设立或者撤销非营业性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非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未办手续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三)扣押车辆停放者有关证件或者其他财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停业、歇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或者设立非营业性停车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者或者经营者违反公安、规划、市政、环保、工商、税务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或者因为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不完整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停放者不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指挥调度,造成停车场设施、设备损毁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设立和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按照《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停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的具体技术经济条件,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公布。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市、县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5日起实施。
附录: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应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第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在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二十日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事项还应当按规定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三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停车泊位管理方案篇三
因酒店车场停车位有限,而外来的车辆在酒店停放较多,为了对酒店车位进行有效的控制,能给宾客提供更多更好的停车服务,便于控制外来车辆在酒店停放,使酒店停车场有良好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方案及服务流程。
一、管理方案:为了便于酒店停车场的管理,制作警示牌(非本酒店消费车辆禁止入内,进入收费4元/小时)摆放保安亭前;格瑞芙精品酒店免费停车卡放在营业区域前台。保安员对所有车辆停车时间和号牌等资料进行登记,并需对放行车辆收取停车费或收回酒店免费停车卡。
1.进入停车场由保安给客人发放停车收费计时卡,并说明在本酒店消费的可免费停车,如发现未在酒店消费停车,将按照外来车辆对待,白天收取停车费4元/小时,过夜车辆每晚收取停车费20元,提供发票。
2.本酒店消费车辆由各营业区域前台工作人员发放酒店免费停车卡,保安员见到酒店免费停车卡在给予放行。
3.特殊车辆(各部门临时会客车辆等)由保安员联系接待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放行,保安需在计时卡上注明接待人姓名。
4.为了进一步加强酒店车辆管理,酒店内部员工车辆全部停放酒店后院。送货车及送布草车辆需将车牌号报送保安部存档,日常出入核对车牌号放行,停放在酒店主楼后西头。
二、酒店各部门配合工作及服务流程如下:
1.餐饮部宴会客人,服务员要在客人用餐的时候给客人提醒;如果您开车请在离店时去吧台领取免费停车卡。
2.客房前厅部在给客人登记入住时询问客人是否需要免费停车卡,如需要请客人报车牌号,发放免费停车卡并注明车牌号和房间号;客人在店期间凭此卡免费停车。
3.会议车辆由酒店营销部和会务组沟通车辆数量,到前台领取酒店免费停车卡并注明会议时间;酒店长包房车辆由营销部统计车牌号报保安部存档,日常出入核对车牌号放行,协议到期由营销部负责通知保安部。
4.保安部协调酒店财务部采购,规定送货时间,不能在酒店高峰期送货,以免导致车位紧张和车位不够用。
三、以上管理方案,由酒店质检部负责监督,保安部管理实施,相关部门按照车辆管理方案服务流程配合。
格瑞芙精品酒店工程保安部2014年3月5日。
停车泊位管理方案篇四
1、负责维护车场秩序,疏导交通,引导车辆入位,合理收费,文明服务。
2、指导车辆有序停放,保持车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3、负责做好车辆登记工作,做到出、入登记,认真填写车辆进出计时卡的时间,对入场车辆进行车况检查,如有损坏当场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4、车辆进出先敬礼,使用文明用语,严格执行收发卡和验证制度,进场验发卡,出场收卡,出入卡发出时间和收回时车辆应保持一致,出入卡不得丢失。
5、负责对出场车辆进行检查校对,如发现可疑应拒绝出场,并立即报告负责人,直至校对清楚后方可其出场,夜间车辆出入需验明“三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计时卡)。
6、负责提醒车主下车后锁好车门、窗、贵重物品不要遗留在车内。
7、严禁小商、小贩、闲杂人员进入车场或逗留。
8、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严禁在车场内堆放杂物等。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及其他记录,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交班前做好周边卫生。
1、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巡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负责车辆引导入位及引导车辆出位,在巡视终端设置签到进行签字,确保巡逻人员忠于职守,巡视到位。
2、对车场内可疑人员、车辆进行监视、盘问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3、熟悉车场内设施设备情况,发现车辆碰撞或人为破坏立即制止并给予处理。
4、巡视停车场内车辆有无漏油或烟火、线路安全隐患,不能处理及时应及时报告车场主管或值班人员协助处理。
5、检查停放车辆有无异常情况,门窗是否关好,车内有无贵重物品,有无被撬痕迹,并做好巡视记录,必要时通知车主和车场主管。
6、检查停车场内有无可疑箱包,危险物等,并及时处理。
7、遇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警。
8、夜班巡视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觉状态,不得脱岗或打盹睡觉,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一)收费依据:长沙市相关部门规定。
(二)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停车场实际停车情况,我公司建议将停车收费定为:
地面:小型车位xxxx元/月,货车xxxx元/月,
临时停车:起价xxxx元/小时,两小时以后加收xxxx元。
(三)收费管理形式。
1、以固定车位月租及临时停放形式,指定具体停车位,并保证缴费的业主车位不被他人侵占,做到专车专用。
2、对已缴费的业主发放停车证,凭证进出车场。
3、对一些特定车辆可采用免费发放停车场专用通行证。
4、对外来车辆发放计时卡,进门时登记时间,出门时根据停车时间计时缴费。
(四)出入收费。
1、采用月缴费的车辆凭车证进出车场。
2、访客及临时出入车辆,进场时发放计时卡,同时将车况及进场时间详细记录,等车主离场时,按入场时间进行合理收费。
停车泊位管理方案篇五
为加强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工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大楼停车场分为地上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两部分,属于办公大楼附属场所,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车辆凭总经理办公室发放的有效停车卡进出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无卡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卡办理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四条。
地下停车场为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专用停车场,其他车辆一律禁止驶入。
第五条。
外单位车辆如需进入停车场,必须经过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停放,停放地点仅限地上停车场。
第六条。
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同时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七条。
地下停车场车位停满时,驾驶人员应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将车辆停放在地面停车场。
第八条。
地下停车场仅限停放小汽车或小型客货车,其余中大型车辆如有需要,可以停放在地上停车场,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
第九条。
车辆在停车场内行驶,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
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第十条。
车辆停妥后,车主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十一条。
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车辆驾驶员个人或车辆的资料如有变更,或遗失停车卡,必须立即通知总经理办公室,避免引起误会或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清洗或试刹车等活动。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或超高、超重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六条。
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七条。
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旨在为机关人员和外来办事人员提供车辆停放的便利,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管理部门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停车泊位管理方案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蒙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蒙自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仅供车辆按规定临时停放。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建设、维护及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订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机动车道路停放监督管理。市财政、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区域停车需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条件和道路路况等,经实地踏勘论证后制订。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的变化或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需求量的变化,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调整或修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私划、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第七条 下列城市道路可以设置停车泊位:
(五)停车场(库)周边道路一般不再设置停车泊位,但公共停车场(库)本身泊位已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或该区域停车矛盾突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的道路内设置停车泊位。
第八条 以下路段原则上不得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或主要的次干道;
(二)车行道宽度小于7 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
(三)人行道、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以及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
(四)距公共汽车站、急救站、消防栓等公共设施30 米以内路段;
(七)单位院内和住宅小区内的消防通道;
(八)其他不宜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
第九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标志与标线由经营单位按照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图纸样式设置、漆划、调整和维护。
第十条 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设置一定数量的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车专用停车泊位。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配建的`内部停车场在节假日和公休日免费或有偿对外开放。
第十一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应当在按规定设置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不得在停车泊位以外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因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需要在停车泊位以外占用道路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完毕后,应立即驶离。非机动车严禁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部门依法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所得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
第十四条 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救险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免收停车费。
第十五条 开展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及其设施设备的投资、收费、管理及服务的经营单位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对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服务、管理及收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服务规范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自觉接受监管。
第十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有序停放的监管,依法查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范围内乱停乱放的行为,对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应予以纠正或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对经营单位的监管,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发生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路段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收费管理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及工资福利;
(六)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发展,按要求逐步进行管理科技化改进。
第二十条 车辆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驾驶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车辆借道进出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三)按规定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四)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五)禁止驾驶装载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泊位停放;
(六)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七)车辆停稳后,应锁好车辆、拉紧手动制动器、关好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八)出租汽车停车泊位免费提供出租车停车待客,但驾驶员不得离开车体;属于公交车、出租车专用的停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停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障碍妨碍车辆停放;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上涂抹、刻画;
(三)无故干涉、阻挠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或者撤销机动车停车标志与标线;
(六)其他损害收费设施或者妨碍停放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但不按规定支付或拒不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的车辆,经营单位可要求其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后,方允许车辆驶离停车场地。影响车辆通行的,经营单位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对拖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的车辆,经营单位可依法追缴停车泊位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因重要活动、突发事件或紧急疏导交通需要临时设置或关闭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临时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价格、财政等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停车泊位管理方案篇七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1月份,我市累计上牌汽车144953辆,平均每月13180辆。,其中市区小客车总量接近46万辆,按照2011年的市区户籍人口总户数438832户计算,平均每百户居民的私家车拥有量是61.7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1年市区总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拥有量为126384个。若以市区登记在册的小客车数量(319351辆)作为停车需求总量,现有停车位的满足率只有39.58%。
.管理不到位。一方面,看车人只顾收钱,发生碰擦损坏车辆或者遗失的情况,车主往往无凭无据,说不清楚,看车人责任不明,车主意见大;另一方面,很多看车人对要票据的车主往往是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费,对不要票据的车主(以私家车为主),往往按低于规定的标准收。
4、收费超标准。特别是在节假日公园娱乐场所门前、部分单位停车场,往往收费超过标准,群众意见大。建议:
一、规范停车收费。
3.首先应在多种媒体上公布公共停车位的信息,同时公布收费的细则,让广大市民知晓何处可以停车,如何停车和应尽的停车缴费义务。
4.所有免费点与收费点均有标示。为杜绝道路临时停车位乱收费现象,我市所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点均设有停车标牌,其中标明免费的还是收费的。并将此收费体系推广到全市地面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做到真正规范化收费。
5.由物价部门和各地文明办公室等单位联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察,狠刹乱收费之风,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尽点滴之力。
二、规范停车行为。
1.在新建建筑中,设立地下立体停车场,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时,要强化停车泊位这项目。2.在一些住宅小区,做好停车泊位的设置,请有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规划,让私家车有适当足够的车位。在近闹区行车不拥挤的大道两侧设停车泊位,减少闹区泊位紧张的压力。
停车泊位管理方案篇八
承租方:车牌:车位号:
为了规范“新加坡城•国际”停车位的管理,根据荆州。
市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出租方出租位于沙市区武德路一号“新加坡城•国际”小区停车场露天停车位。本协议属于车位泊车性质协议,仅限于停车场地出租,没有保管义务。对车辆的毁损、灭失、被盗不负有保管义务。非甲方严重失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甲方依本协议收取的租金主要用于小区道路维护、道闸系统设施、设备维修以及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维持物业公司正常运转,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车辆泊位租赁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泊位编号:()。
三、租赁形式及租金:
固定车位:100元/月。
不固定车位:90元/月。
四、车位租赁的办法程序:
1、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停车泊位租赁协议》;
2、出租方按签订协议提供泊车车位给承租方。
五、双方权利及义务:
1、出租方确保租赁期内承租方的租赁车位以及路面整洁及完善;
5、本协议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履行地向人民法院起诉。
6、《新加坡城•国际小区停车场管理规定》是本协议的补充,日常管理规则按管理规定执行。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出租方:承租方:
2010年月日2010年月日。
停车泊位管理方案篇九
制定及落实停车场管理规范,完善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辖区交通畅顺,出入有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之运转正常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明确停车场管理的有偿保管责任及车位的有偿使用,并向进入停车场车主明确此关系。
1、建议停车场之岗位设置如下:
1.1摩托车、非机动车出口各设固定收费岗;
1.2机动车入口设固定岗,出口设收费岗及固定岗;
1.3停车场内设流动巡逻岗,同时,监控中心也负责停车场内部之监控;
1.1出入口之控制闸杆必须处于正常状态。
1.2灵活调动巡逻,每次巡逻须到指定位置,并留意各路线有否非法停泊、阻塞通道现象或清洁、照明、安全及设备欠妥情况,如有,则应予以记录并及时处理。
1.3停车场内不准进行任何车辆修理,如属紧急维修,可通知当值主管,做好登记,情况属实方可实施,以防借口修理车辆而进行偷车之活动。修理工作结束后须负责将场地清理干净。
1.4如有车辆拖走,须查明证件及车主,并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取得同意后,方可放行。
1.5遇有其它特殊情况,立即通知主管或按照紧急事件应变。
1.6正确指挥交通,勿让出入口堵塞。
1.7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或出现响警号,须立即通知主管,然后再通知车主。
1.8对所停车辆核实停车证并进行数据登记。
1.9遇违例车辆:如无证停车、堵塞车辆出入等,可通知主管人员。
1.10禁止所有人使用消防喉洗车或在车场内使用其它水源洗车。
1.11指引所有驶入停车场的车辆,按车场的规章制度停泊。
1.12如属临时停放车辆,只可停泊在特定停车位,并必须按规定收费。所收款项应妥善保管于收银柜,不可随身携带,并于下班时点算清楚交主管。
1.13定时开启排气系统及照明系统。
1.14留意车场高度限制,遇有接近限制高度的车辆时,须提醒司机小心驾驶。
1.15留意车位界限及编号是否清楚。
1.16禁止停车场内洗车抹车,防止弄污地面或地面打滑。
1.17留意各交通标记是否清晰。
2、车场当值岗。
2.1指引车辆缓行安全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并应立即跟进检查车辆情况,检查所泊车位是否相符,同时提醒司机关锁车门、窗,并检查是否漏水漏油。
2.2检查车辆有无任何损坏、擦痕,如有任何损坏,都应详尽登记于“车辆情况登记表”上,并要求车主(司机)签名认可。
2.3定时巡查车辆的停放情况,制止乱停放现象,发现违例泊车即申请锁车,清点车库内车辆,与《车辆出入登记表》上是否一致。
2.4定时巡查车场,如发现有车被损坏、车门未关、车未上锁、漏水漏油等情况应及时报主管通知车主处理。未通知到车主时,做好《交接班记录》。2.5仔细登记车辆有关情况,如车牌号码、车型、车位进出时间等。
2.6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的行为,若遇到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主管或物业服务中心及时处理。
2.7发现有人拆零部件或维修车辆时,应立即制止并检查当事人有关证件。
2.8做好区域内安全防火工作,制止任何人员在车场吸烟或动火作业。
2.9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所属区域之车辆一并交接清点无异后签名。
3、车场巡逻岗。
3.1负责整个区域安全巡视工作,特别加强对各走火信道及偏僻区域的巡察,注意盘查可疑及闲散人员。
3.2协助对进入车场车辆管理,指引其停泊适当位置,对商户之已申请固定车位之车辆应督促其不能停泊他人之固定单位,否则申请锁车。
3.3严格检查登记车场车辆有关情况,发现有车辆未锁车门时,应立即通知上司跟进联系有关车主,然后守护车辆旁,等候上司到来进行处理。
3.4按消防规范巡视并检查消防设施,做好巡视记录,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5协助车场当值人员对各种停放车辆的管理。
4、车场道口岗。
4.1当发现有车辆需进入停车场,驶近道口挡车器时,应立即走近车辆,向司机立正行举手礼。
4.2当司机开启车窗时,递上保管卡同时说“先生(小姐)请收好保管卡(出示登记卡)。
4.3在发卡的同时,另一名值班员应迅速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填写个各栏目。
4.4在卡登记完毕后,应立即将道闸开启放行,并提示行驶路线,若后面有紧跟着车辆排队时,应示意其停下,并致歉“对不起,久等了”,然后发卡。
4.5车辆安全进入道口后,方可放下道闸,避免道闸损坏车辆,车辆进入后切记放下道闸,以防车辆冲卡。
4.6当遇到公安、警察、政府部门执行任务的车辆要进入时,查证后方可放行,应作好《交接班纪录》登记车牌号。
4.7当发现有车辆驶出园区达挡车器前时,即上前立正并说“先生(小姐)您好,请您交还保管卡”等礼貌用语,并核对车牌好号。
4.8查对无误后,值班员开启车挡,并迅速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做好登记。
4.9若出场车辆和司机有疑问时,应向司机详细盘问核对有关情况。在盘问和核对过程中若发现有问题,应立即截留车辆,机智地应付司机,并用对讲机报告主管、监控中心和物业服务中心。
4.10遵守管理服务文明礼貌用语。
5.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做好接班的准备工作正点交接班。
5.2接班人员要详细阅读交接班日记和有关通知单,详细了解上一班设备运行情况,对不清楚的问题一定要向交班者问清楚,交班者要主动向接班者交底,交班记录要详细完整。
5.3交班人员要对接班人员负责,要交安全、交记录、交工具、交场所卫生、交设备运行动态,双方要办签字手续。
5.4如在交班时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正在处理故障,应由交班人员为主排除,接班人员积极配合,待处理完毕或告一段落,报告主管,征得同意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去,其交班者延长的工作时间,视事故报告分析后,再作决定。
5.5在规定的交班时间内,如接班者因故未到,交班者不得离岗,擅自离岗者作旷工处理,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交班者负责。接班者不按时间接班,主管要追查原因,视具体情节作出处理,交班者延长的工作时间除公布表扬外,并发给超时工资。
5.6接班人员酒后或带病坚持上班者,交班人不得交给他们,并及时报告主管,统筹安排。
1、停车场地位置:郑州市东明路河南省肿瘤医院。
2、停车场地面积:xx,车位:xxx个;
3、承包费:包括场地使用费和物业费,场地使用费为xx元/月,物业费为xx元/月,合计每月停车场承包费为xx元/月(大写圆),承包方除支付承包费以外还需支付停车场内的用水、用电和日常维护费用。
为确保车场秩序良好及人员安全,凡驾车进入本车场的司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装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车场,如违反规定擅自进入,发生事故,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并追究司乘人员的责任。
2.本停车场收费只提供泊车车位,泊车后请自行锁好车辆,关好门窗。任何车辆或其附件和车内对象的遗失或损坏,无论任何原因本车场概不负责。
3.本停车场的车位分为时租车位、月租车位及固定车位,并规定以一张泊车咭供固定一辆车使用。泊车时请自觉按指定位置分别停泊,不允许乱停乱泊。凡违法乱纪反规定、拒交车位使用费、强行乱停乱放、不听劝告和车辆,本车场将采限相应在措施,不排除将车辆扣起或拖离车场,并作严肃处理,相关费用由车主负责。
4.停泊时租车位之车辆应入闸取卡,离场时先到停车场收费处自觉交费,交费后15分钟内出闸交卡,车辆离场。未缴足车位使用费者,管理者有权拒绝放行,直至所有车位使用费(含扣押期间的车位xx元使用费)全部付清方可离场。
5.停车卡必须妥善保管,不提污损、折迭或遗失,如有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并向车场物业服务中心申办补领手续。时租车位的车主应实时向停车场收费处报告,经车场主管核查有关证明文件后方能取车,除须缴付实际之车位使用费外并须缴付手续费。
6.保持车场内清洁,不得在车场内清洗车辆,不得随意动用消防设施,不得在车辆内入油和维修车辆,不得在车场内弃置垃圾。
7.爱护公物,车场内设施如有损坏,当事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有故意冲卡,损坏收费器械设备或其它车辆内之设施,需按照物业服务中心要求之金额赔偿。
8.本停车场内的车辆,无论任何原因,若有需要被拖走移动发生的损坏,本车辆概不对任何损失负责。
9.驾车人仕必须遵守场内指示牌行车,确保车辆不得停泊在划定车位界线以外的任何地方,亦不得妨碍本停车场之出入口或任何通道。
10.凡在车场停放车辆的人员,有义务检举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共同把车场管理工作做好,如对本停车场管理人员之投诉,可向当值之车场主管提出,或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中心。
11.物业服务中心如有需要将随时增加或修改停车场之管理规则而不作另行通知。
停车泊位管理方案篇十
根据《省纪委监委关于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工作安排》《中共河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化作风建设的十六条举措的通知》(豫纪发〔20xx〕6号)、河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城管〔20xx〕196号)任务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安排如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停车管理领域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深入整治、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提升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从人民群众最现实的利益出发,把做好整治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确保实际成效。
(二)坚持问题导向。紧盯群众关注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认真梳理排查,澄清问题底数,建立整改台账,逐项整改落实,回应群众关切。
(三)强化责任担当。对存在问题主动担责、不回避推诿,整改问题认真彻底、不敷衍塞责。主动检视和查找组织管理、职责履行方面的问题不足。
(四)坚持标本兼治。克服“就事论事”、“就地论地”思想,坚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深入剖析问题原因,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注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根据《省纪委监委关于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工作安排》和市纪委《关于开展全市停车收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严肃查处私用公共资源谋私贪腐问题,特别是以开展停车收费行业专项整治为重点,深入开展公共资源管理领域小微权力整治,督促推动行业加强监管、堵塞漏洞,促进公共资源管理和制度健全完善”内容要求,结合全县停车场运行管理工作实际,重点围绕以下任务开展整治。
(一)全面开展普查。根据省、市工作要求,按照“属地负责、行业主管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底数清、情况明”、“一张图、一本账”的总要求,全面摸清所辖区域城区内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的数量底数,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推动城市内部挖潜增效、停车资源共享,停车场运行管理政策制定及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二)抓好问题排查。结合全面普查,同步做好问题停车场排查工作。重点围绕:
(1)政府资源的公共经营性停车场是否收支两条线;
(2)是否存在无照经营,私设停车场收费问题和乱收费、强制收费的“黑停车场”问题;
(3)是否通过合法合规程序取得运营收费资格;
(4)收费停车场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并按公示价格收费;
(5)是否存在收费后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问题;
(6)收费人员是否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识等,全面摸清问题停车场情况。
2、涉及停车收费领域腐败和作风十个方面的问题:
(3)停车收费经营单位(个人)私设、隐瞒停车位,篡改收费账目,截留、挪用、套取、私分停车费问题:
(9)社会停车场挤占公共资源、划地为王乱收费、强收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10)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扣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仍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或者变相承担,加重群众负担,借机谋取私利等问题。
(三)深入集中整改。对排查出的问题停车场及相关问题,要认真梳理归类,逐个建立整改台账,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逐项抓好整改。
属于各单位主管的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存在的问题,由各单位组织进行整治。
(四)畅通投诉渠道。各单位各部门要畅通停车场运行管理问题投诉举报受理渠道,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公示投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要认真做好群众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对群众政策咨询要耐心解答,对投诉举报要及时登记受理、限时处置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五)完善政策制度。全面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找准问题症结,健全停车场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长效制度机制,规范停车场运行管理。
(一)动员部署(8月1日前)。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明确整治任务及要求,理清工作思路,结合实际制定整治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开展动员部署。
(二)全面排查(8月12日前)。按照整治任务要求,全面开展普查和问题停车场排查,全面摸清城区和单位停车场数量底数和问题停车场情况。
各单位按时完成各项报表排查统计表格后,进行内容审核后(不得缺项、漏项),加盖单位公章,报纸质表格一式三份,同时报电子文档(excel格式)。于8月12日之前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蔡生生)进行统一汇总审核,加盖公章报市政府。
(三)集中整治(9月20日前)。按照市专项整治方案,实行项目化推进,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强化督促指导,确保排查问题件件整改落实。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中整治工作,结合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统筹做好专项整治:
1、发改委负责价格指导和监督工作。
2、财政局负责政府资源的公共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性收入的收支两条线监督检查工作。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私设停车场收费、乱收费、强制收费的执法管理,监督检查和规范收费停车场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并按公示价格收费。
4、税务部门负责查处停车场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5、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和打击经营性停车场强买强卖、涉恶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6、住建部门负责完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向各级停车场主管部门进行移交管理。
7、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行为。
8、交通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在城区建设管理的停车场进行排查和整治。
(四)总结评估(11月5日前)。对整治效果作出定量和定性评估。建立完善停车场管理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做好工作总结,上报经验做法。单位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于11月5日前报县城管局,由县城管局进行汇总总结上报县政府。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停车收费行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当前社会民众关注的焦点热点,列为《省纪委监委关于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工作安排》《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化作风建设的十六条举措》的重要内容和督导重点。各单位务必要深化思想认识,坚决克服单纯任务和业务思想,切实把专项整治列入党组议事日程和重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落实。这次专项整治时间紧、任务重,尤其是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具体、数据量大,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做好必要保障,搞好工作协调,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二)加强督导检查。县纪委监委加强对各单位的督导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及时通报。
(三)强化执纪问责。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对照整改方案和任务要求,卡紧时间节点,逐项抓好落实。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对排查发现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要以公函形式交办处理,不得以问题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为借口,迟滞问题整改。对整治工作不实、不细、进展迟缓、普查不准确、台账数据上报不及时等问题要全市通报批评,对专项整治工作不重视、推动不力、搞数字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停车泊位管理方案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一条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第十四条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五条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15)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停车泊位管理方案篇十二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充分利用城市公共停车资源,促进机动车停车场智能化建设,创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亳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手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以满足市民合理停车需求、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停车场运营秩序、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为目标,立足城市规划和交通发展,为改善我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提供有力支撑。
本方案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除客运、货运站场外的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和面向社会开放的配建停车场。
由亳州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建设本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平台。
(一)平台功能。
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平台集停车场智能管理、市民出行服务、辅助城市管理等功能为一体,通过停车场信息的动态管理和数据分析,向市民提供智能化停车服务,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架构设计。
1.停车管理系统:具备车辆进出场管理、用户管理、通行数据采集等日常管理功能;
2.新能源充电系统:具备充电桩管理、导航查询、实时情况展示等功能;
5.信息展示系统:对外展示停车资源分布、泊位使用情况、停车场运营等实时信息;
6.数据分析系统:具备停车时段分布、易拥堵时段路段、泊位使用率、停车场经营情况等数据分析功能,为城市停车场规划、交通环境治理、停车场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三)智慧出行服务。
基于平台的数据整合和信息发布功能,定制开发手机app、公众号和小程序,为市民提供停车泊位引导、新能源充电桩查询、订单查询、线上支付、便民信息发布等服务功能。
(一)平台运营管理。
平台运营管理主要包括综合协调、数据管理、平台接入、平台维护、制度规范和功能拓展等工作。
5.服务功能拓展:做好市民智慧出行、违章信息采集、城市精细化管理等拓展服务功能。
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遵循相关标准规定,综合考虑区域停车需求,规范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3)配建停车场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可参照公共停车场自主开展运营管理。
2.停车场接入:平台建设运营单位应提供标准协议端口,国有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应接入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平台,由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与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运营单位协商明确运营管理主体。
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管理运营单位(个人)按照协议端口,通过软件升级、硬件改造等技术手段打通平台与停车场之间的数据传输通道,保障停车场的信息接入。
3.拓展服务功能:运营管理单位结合停车场实际,合理配置现场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规划建设新能源车辆充电桩等便民配套设施。
4.规范管理秩序:各停车场运营单位依法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和收费备案等手续,在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经营管理者名称、营业执照、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5.规范现场管理:停车场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标识,规范文明用语,熟练掌握和操作智能管理设备,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设备操作、事故应急处理等技能培训,提升停车服务保障能力。
6.收费服务管理: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根据泊位分布、停车需求、交通拥堵等实际情况,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差异化收费。
7.电子化支付:通过公众号、小程序、app等多种支付方式,提供即扫即走、无感支付、通行后付费等电子支付手段。
8.经营秩序维护: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违规停车和损坏公共停车设施等行为的教育引导和追责工作。针对违规情节严重且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信用管理。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中涉及市容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停车秩序治理工作。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位的设置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三)住房发展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研究制定居民小区内停车管理机制。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定政府指导价标准。
(五)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接入“皖事通”app等政务服务平台有关工作。
(六)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心宣传停车政策法规,协调处理停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机动车停车场接入信息服务平台。
停车泊位管理方案篇十三
为规范我院停车场管理,确保车辆进出安全有序,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具体如下:
1.停车场的出入口均使用ic卡智能系统。
2.职工车辆收费:
(1)本院拥有车辆职工需到保卫处填写《月卡车辆申请表》。
(2)白天(不过夜)停车每位职工按80元/月交纳停车费;如确因工作需要夜间停车,当月夜间累计10日内的.不加收停车费,如超过10日的,从第11日起按8元/日加收停车费。
(3)过夜停车每位职工按260元/月交纳停车费。
(4)相应费用由保卫处每月上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在本人工资内扣除。
(5)因有特殊情况,根据实际另行处理。
3.外来车辆:按遵义市物价局核准的停车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4.保卫处负责ic卡的开通、补办及更换。
5.如ic卡损坏、遗失等,职工需到保卫处更换或补办,并同时交纳ic卡工本费。
1.职工停车区域:
(1)第三住院楼负2楼地下停车场。
(2)行政办公楼前小广场及其后侧区域。
(3)行政办公楼地下停车场。
(4)老住院楼前小广场。
2.患者及家属停车区域:除职工停车区域外,其余区域为患者及家属停车区域。
(各位老师,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院办或保卫处,谢谢。)。
停车泊位管理方案篇十四
为全面贯彻落实《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xx〕第1号),进一步理顺停车场管理体制,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进一步规范全市停车场管理,实现“办证经营”、备案管理;现有经营性停车场全部进行信息化改造,并接驳全市智慧停车平台,盘活存量资源,实现车位应用尽用、充分利用;不断改善停车环境,打造破解“停车难”的陇南模式,全面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坚持以民为本、利民惠民的原则,创新机制、强化措施,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优服务,拓展地上地下停车资源,尽可能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努力满足群众的停车需求。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所有的经营性停车场,包括市政府国有企业统一建设运营的公共区域停车场,以及对外开放收费经营的机关、医院、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场。
4.建筑配建停车场必须具有由住建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合格证明》;
5.从事经营服务收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以上手续后,申请向县区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经材料审核和现场查勘合格后,予以备案,发放《陇南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登记证》,登记证编号按照行政区划代码+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
备案所需材料:
(1)经营服务单位基本信息(包含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消防合格证明、收费依据等相关材料);。
(3)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4)经营、服务、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服务行为。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同时,强化停车经营者自律经营,加强停车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停车经营服务单位依法、诚信经营,提高经营服务水平,形成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鼓励停车资源共享。
机关、医院、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场,应当在满足工作人员或本小区业主停放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或与周边有停车需求的车辆所有人约定车辆错时停放。
(四)推行智能化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数据采集和联网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采用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并接入全市智慧停车平台实行联网管理;智慧停车平台为进行信息接驳的机动车停车场优先提供停车信息、交通状况信息、智能化停车诱导等服务。对经营性停车场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入全市智慧停车平台的,根据《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机关、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场可以自行负责管理运营,也可委托市属国有企业实现智能化运营。
(五)实行诚信档案制度。
加强监管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停车场经营者和恶意逃费的驾驶人通过“信用中国”平台,客观评定诚信等级、依法使用诚信档案,建立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停车场经营服务水平提升,规范停车场及其经营主体行为,培育优质的经营服务单位,保障良好的经营服务秩序。
公共停车场,指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经营服务的场所(包含市属国有企业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及特种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1.使用监管:收费停车场标识及收费公示牌完整,收费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标准依法收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公示牌一致,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配建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的用途。住建、消防救援、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督促规范单位、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秩序的管理,确保消防车道的畅通。
2.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经营者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的,按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公共停车场以及收费经营的专用停车场未备案登记的,公安交警部门书面通知进行限期备案登记,经书面通知督促仍不备案的,按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一万元罚款的处罚。对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牵头单位: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场监管、税务、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
(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1.使用监管:收费泊位停车场标识及收费公示牌完整,收费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标准依法收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公示牌一致,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收费泊位因政府举行重大活动或市政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对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时间及数量予以核实;协调处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问题。
2.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具有妨害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等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罚款的处罚。未备案登记的,书面通知到辖区公安交警部门限期备案登记,经书面通知督促仍不备案的,按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四十条处一万元罚款的处罚。
牵头单位: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场监管、税务、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
建立由市政府整体统筹、市级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分工,规范停车场管理及相关服务,提升停车场管理的水平。建立停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协调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负责对停车场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停车收费发票(电子发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核发《建设工程消防合格证明》;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停车收费政策制定,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城市交通运行状况、停车泊位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完善我市停车收费政策。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停车场备案、道路内侧停车泊位的设置;负责对各类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乱停乱放行为的监管,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公园、绿地、湿地等场所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的监管;督促经营性停车场将停车位信息接入智慧停车平台。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影响市容的停车位行为和公共区域停车场内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停车泊位管理方案篇十五
为进一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规范城区停车管理秩序,提高停车泊位运行效率,加快推进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探索建立适应市场化智慧化发展要求的停车管理机制,满足市民、游客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企业运营”模式,将城区公共区域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移交区属国有企业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实现资源配置合理化、管理效率最大化,切实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城市管理精细化市场化智慧化导向,发挥市场作用,创新治理方式,实行停车管理工作由政府管理向企业管理、政府监管转变,全面提升市民、游客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1.坚持依法依规,维护稳定的原则。按照市场法则合理配置资源,运用价格杠杆原理,调控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倡导推动市民公共出行、绿色出行、低碳出行。
2.坚持统一运营,规范管理的原则。立足城区停车场管理现状,对城区所有拍卖管理停车场采取一次性收回运营管理权的办法,推进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
3.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公平的原则。积极稳妥解决城区议价管理停车场主体分散的问题,采取统一磋商、移交的办法,由国有企业统一管理公共停车资源,实现同城同标、同类同价目标。
为加快推进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成立宝塔区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贾君亮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德鑫兼任,副主任由李瑞雄担任,具体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实施及日常工作。
一是建设一个平台。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建设统一运营管理信息系统,采取手持终端录入车辆号牌、精准计算停车费用,扫码支付与现金支付相结合的'停车管理模式。二是制定一套制度。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临时停车场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绩效考核、收费稽查、文明服务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三是建立一个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停车场收入全部缴入区财政局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专户,区财政局按照停车收费总收入15%的比例,每月向区城管执法局进行奖补;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采购设备、人员工资、平台运营、地面维护、设备更新等支出费用,向区财政局申请核拨。交警、经发、价格监督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建立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
1.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设置申报,停车场数量核实、交接,及业务管理、检查指导、信息推送、督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对到期的议价管理停车场进行磋商,收回运营管理权,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
2.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的设备采购、平台建设、服装采购、管理员选聘培训、泊位补划编码、公示牌制作、平台运营维护、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及破损毁坏市政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核拨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产生的平台建设、运行维护,设备购置、公示牌制作、破损毁坏市政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人员工资、岗位培训、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和停车场收费票据管理。
4.市自然资源局宝塔分局:负责拟设置人行道临时停车场产权的勘界和议价管理停车场产权的勘界工作。
5.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备案登记,对市政设施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
6.市交警支队:负责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审批工作。
7.区经发局:负责停车场收费价格的制定工作。
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停车场收费价格的执法工作。
9.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对城管执法部门报送的停车管理违规收费及恶意逃费的相关人员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10.区审计局: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财务审计工作。
11.区城指中心:负责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1.建设平台。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于20xx年7月10日前,建立城区临时停车场停车系统管理平台,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泊位、管理员、收费码、收费标准进行统一公开。
2.采购设备。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于20xx年7月10日前,完成采购手持收费终端机、收费员服装工作。
3.招聘人员。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按照停车场数量和工作需要适量招聘停车收费员和管理人员,于20xx年7月10日前完成,并完成收费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工作。
4.移交管理。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区未到期的24个拍卖管理停车场采取一次性收回运营管理权,于20xx年7月10日前统一移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进行运营管理,配合区财政在一个月内完成退费工作,总计退费182.25万元;对城区议价管理停车场进行磋商,于20xx年12月底全部收回运营管理权,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
5.建章立制。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对已移交的停车场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统一运营管理试运行,之后进入常态管理。同时,健全临时停车场停车收费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绩效考核、收费稽查、文明服务等制度规范,实现常态监管。
1.高度重视。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xx〕46号)精神,不断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出行停车需求,着力解决停车难、乱停车问题。
2.密切配合。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工作职责和实施步骤,积极主动推进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工作;区城管执法局要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职责,细化、量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顺利落地实施。
3.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做好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的信息宣传工作,扩大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引导市民树立停车付费、有序停车意识,全力营造良好的静态交通秩序。
停车泊位管理方案篇十六
为进一步提升我院停车场管理质量,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保障车辆停放安全,院区交通畅顺,出入有序,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制订医院停车场外包经营管理方案。
医院总共有车位453个,其中地下停车场145个。生活区固定停车位98个,医疗区固定停车位180个,露天临时停车位30个。生活区业主、医院职工车辆大约330辆。
1、随着医院的快速发展,就诊量逐步增加,加上生活区业主、医务人员的车辆也急剧增多,而院内停车位有限,导致供需矛盾。
2、由于院内停车位有限,道路狭窄,车辆进出不畅通,影响院内交通,加上场地分散管理难度大,不少车主见缝插针,造成车辆停放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就医环境和院内交通秩序。
3、社会车辆、就诊人员车辆、住院人员车辆未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导致少数社会车辆长时间停放,严重影响车位的周转。
1、对院内主干道、车场车位、道路交通标志重新规划。将医院东面主干道改为双向线(将放疗中心至水电科前路段改双向车辆行驶和1.5米宽人行道),西侧主干线改为单向线(只出不进)。
2、因医院周边无大型停放场,为了缓解医院停车难的'问题,建议在现有停车位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机械车库,解决车位少的问题。
3、为了提高车位周转率,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