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协议(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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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协议篇一
丙方:重庆**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丁方:哈尔滨**工贸有限公司。
甲、乙、丙、丁四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确认并签订此协议。
一、截至xx年1月1日,丁方欠甲方货款为70553.80元人民币。
二、因经营需要,甲、丁双方于年月日终止合作,丁方业务由丙方接替。故此,丁方于年月日依法将欠甲方的上述货款一次性转入丙方账户,对此,甲方予以同意。
三、自丁方将欠甲方的上述货款一次性转入丙方账户之日起,甲、丙双方发生的业务往来与丁方无关,丁方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四、乙方是甲方的子公司(或直属销售机构),负责向丙方订购并销售其产品,对甲、丙双方的业务往来有审核、督促的权力和义务。乙方与丙方核对账目的行为,甲方予以承认并提供协助,丙方应积极配合。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
家电商场。
丙方:重庆**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丁方:哈尔滨**工贸有限公司。
哈尔滨分公司。
盖章日期:年月日
可转换债券协议篇二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乙方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
第七条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第九条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当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若乙方向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向甲方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四条甲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o,00o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5o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5000万股股本计),每增加100o万股股本,月费增加1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5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乙方的上市股票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若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可转换债券协议篇三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_________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20__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批确定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
乙方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
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和/或发行说明书中确定。
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异地承销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十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债券采用无纸化发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
甲乙双方均认可,通过债券招标系统在招标期间按规定格式传送和给出的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协议项下附属协议。
二、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告每次债券发行的发债条件和发债方式;。
三、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布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四、甲方应按年披露其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债券兑付的重要信息。
甲方的权利如下:
一、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项;。
三、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确定;。
四、按照国家政策,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甲方的义务如下:
一、甲方应依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甲方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四、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
乙方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参与每次债券发行承销投标;。
二、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时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续费;。
三、有权向认购人分销债券;。
四、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取得发行手续费;。
五、可获得承销期内(发行起始日至缴款日之间)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
六、有权参加甲方举行的发行预备会议,有权获得甲方招投标发债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在同业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甲方参与同业债券交易时,乙方可与甲方进行对手交易。
八、有权无条件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的义务如下:
应以法人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
应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依约进行分销;。
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冒分销;。
如甲方在招投标发债中确定了每个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乙方应承担该基本承销额度的承销义务。
乙方应将发行经办部门、人员授权或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中央结算公司。
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如未按发债条件承担分配的基本承销额度,或连续三次不参与投标或未按规定进行有效投标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承销商资格。
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如本协议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一、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1.发债说明书;。
3.甲方出具的招标书。
二、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其他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中央结算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适用于甲方__年发行的债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可转换债券协议篇四
鉴于乙方申请其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__________________》等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中上市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券面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行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发行总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募集资金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条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授权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债券实施日常监管。
第四条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各项规则、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乙方在接到甲方签发的《上市通知书》后,须于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登载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告书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本债券发行人对以下刊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下资料如有不实之处,本债券发行人当负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上市申请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并不构成对本债券信用的保证。
第六条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__________________》第五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企业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地报告甲方。
第八条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第九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应聘请董事会秘书或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缴纳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债券上市总额_________元为基数,每月交纳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乙方最迟须于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缴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后,划交甲方指定帐号。
第十二条甲方在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一周终止债券交易。乙方如通过甲方兑付该债券,应在派息兑付前4日将兑付款项划交甲方指定帐号,同时须向甲方支付兑付费用,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可转换债券协议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由乙方安装部分产品,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一、安装的项目名称和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二、安装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安装报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安装合计。
三、完成安装的期限: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安装的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
六、安装报酬的结算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八、如因本协议书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交由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裁判。
九、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厂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可转换债券协议篇六
第一条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定义。
第三条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回购双方在中xx公司(简称中xx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xx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xx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xx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xx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第十八条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3)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二)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
(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账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九条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xx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第二十条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回购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回购合同,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生效。
可转换债券协议篇七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投资发展需要,制订本条款。
1.发行总额: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2.债券期限:________年,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并非可转债上市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于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止。
3.票面金额:_________________元/张。
4.发行数量: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额/债券面值,共计1500万张。
5.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年票面利率为______%,以后每年增加______个百分点。可转债期限内每年票面利率如下:
上述起止日均为计息日。
6.利息支付:可转债期限内的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登记日及到期日后的_______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已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根据下述第12条,于到期日当日被公司强制转股的可转债,仍可获得当年的利息。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i=b×i0。
i:为支付的利息额。
b:为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0:为按第5条款规定的执行利率。
7.发行价格:按面值发售。
8.发行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按面值定价发行。
一旦本公司a股发行并上市,初始转股价格将按照上列条件之一计算确定,在以后的可转债存续期内不再根据折扣率变化。
10.转换期: 本公司可转债的自愿转换期为本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转债到期日之间的交易日内,但本公司股票因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而调整转股价格公告暂停转股的时期除外。
11.转股价格的调整:当本公司首次发行a股后每分红派息或增资扩股时(不包括用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本),自增加股本、分红派息之日起,转换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调整:
(一)派息:p=p0-v;。
(二)送股:p=p0/(1+n);。
(三)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四)三项同时进行:p=(p0-v+ak)/(1+n+k)。
12.强制转股条款: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
a.本次可转债到期日前尚未转换股票的可转债,将于到期日强制地转换为本公司股票。可转债持有人无权要求本公司以现金清偿可转债本金,但转股时不足一股的剩余可转债,本公司将兑付剩余的票面金额。
b.转股价的调整。
实施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时,转股价将进行 调整,即以可转债到期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 收盘价的平均值及当时生效的转股价两者较低的作为转股价格。若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低于当时生效转股价格的_____%,则以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的_____%作为实际转股价格。
13.回售条款。
a.回售条件。
若本公司股票未能在距可转债到期之日_____个月以前(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上市,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回售予本公司。
b.回售价格。
回售价为可转债面值加上按年利率_____%(单利)计算的四年期利息,减去本公司已支付的利息。即:
回售价格=100×(1+4×5.60%)-100×(1.3%+1.6%+1.9%+2.2%)=115.4元/张。
14.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集团公司。
附注执行可转债条款的有关事项。
1.付息时债权登记日:
每年7月27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将以该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可转债为基准。若该日并非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以下一个交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可转债为基准。
2.申请转股程序:
(1)转股申请的手续及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
转股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所持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申请转换的股份数额须是债券交易单位手(即1000元面值)的整数倍,转换成的股份其最小单位为一股,出现不足转换成一股的零债部分,将按照附注第5条处理。转股申请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2)转股的申请时间。
自愿申请转股时间为可转债条款第10条规定的转换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3)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投资者的债券数额,同时记加投资者相应的股份数额。
(4)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可转债经申请转股或强制性转股后所增加的股票自动登记入投资者的股票帐户。因可转债转换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本公司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并可于转股后下一个交易日与本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一同上市交易。
3.转股价格调整的手续。
因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而调整转股价时,本公司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止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调整后的转股价。
4.回售手续。
在本次可转债合约中第13条第a款回售条件满足后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公告提醒可转债持有人。如可转债持有人决定行使回售权,应当在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托管券商正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接到回售通知后10个交易日内,按第13条第b款规定的价格买回可转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指令,记减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同时记加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可转债持有人的回售通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且相应数额的可转债将被冻结。
5.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或被强制性转股后,所剩可转债面额不足转换一股的部分,本公司将于到期日后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这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
可转换债券协议篇八
法定代表人:××。
乙方:×××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新界×××路。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杭州×××××酒店”项目中的部分物业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杭州市×××路60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年限自200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规划用途为。
甲方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酒店,暂定名为杭州×××××酒店。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酒店中的部分商铺,具体为:
1.第一、二层的西北独立尖角沿街商铺(具体见附图1)。
2.第一、二层的西南独立尖角沿街商铺(具体见附图2)。
3.酒店服务式公寓第三层(但不含酒店宴会厅及附属物业)(具体见附图3)。
第三条:商铺面积的约定:
1.第一层西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2.第一层西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3.第二层西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4.第二层西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5.第三层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以上暂定建筑面积总计为平方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以预测面积为准。乙方承诺在购买的以上商铺中,将一层部分用于品牌女装或女性用品,二层为特色餐饮中的无污染、无油烟快餐厅及比萨饼类型餐饮配套,第三层商铺部分为特色鲍翅餐厅。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的总价以本条确定的单价为唯一依据:
1.第一层西北向的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2.第一层西南向的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3.第二层西北向的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4.第二层西南向的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5.第三层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根据上述第三条暂定建筑面积计算,乙方应支付的总价暂定为元。
第五条:定金及其价款的支付。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万元人民币定金;
2.乙方应在x年x月x日之前向甲方支付万元人民币房价款。
3.乙方在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至一、二层商铺总价的50%及第三层除按揭款以外的所有价款。
4.一、二层商铺总价50%的按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为中国银行。第三层商铺余款的按揭由乙方自行寻找银行办理按揭或由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办理按揭,由甲方提供银行办理按揭的比例为第三层总价款的50%。
第六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洽谈及签订预售合同时,就本合同未约定的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合同价款及支付的期限、方式,商铺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供水、电、热、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和公共设备的交付承诺,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违约责任等)进行全面的磋商,双方均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拒绝签订预售合同。
第七条:鉴于乙方所认购的商铺是应乙方的要求对原有建筑物进行修改,现该修改后商铺已得到设计单位及甲、乙双方的书面确认(见附件),并符合乙方独家使用条件,故由乙方承担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建造成本增加。(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第八条:由于本合同项下标的物具有乙方独家使用的特性,乙方不得以预售合同中的其它条款达不成协议为由,放弃购买本合同项下标的物,拒绝与甲方签定预售合同。否则,乙方除承担工程造价增加部分的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万元的赔偿金,并不得向甲方主张收回定金,已支付的定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至预售合同签订前双方就有关本合同项下标的物达成的合同均作为预售合同中的内容,对此,双方均不得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据。
第十条:与乙方认购的商铺有关卫生间、厨房的排污、排水烟系统、空调管线、间隔墙体和外墙面装饰等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鉴于第二层二处商铺的特殊位置,与之相邻的外露台部分(附图4)将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五年,但乙方得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及维护费。乙方承诺,不得干扰其它业主和经营户的经营;甲方如遇临时需要而使用的,乙方应无条件撤除相应家具、用具,并将场地及时交付甲方使用。乙方承诺按甲方统一开业时间准时开业,除非甲方许可,乙方推迟开业每天按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通过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并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x年x月x日。
附图:(略)。
附件:(略)。
可转换债券协议篇九
一、上市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与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规格为209×295毫米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债券上市申请材料”字样;
2、债券发行人名称。
(三)份数。
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二、上市申请材料目录。
(二)有权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五)公司章程;
(六)公司营业执照;
(七)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及发行情况报告;
(八)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九)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
(十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
(十二)担保人近三年资信情况与担保协议(如有);
(十三)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十四)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
(十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可转换债券协议篇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__号。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乙方债券在甲方上市。
本协议中上市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简称:
代码:
信用评级:
担保人(如有):
债券面额:
期限:
利率:
发行价格:
发行总量:
交易平台:
募集资金数额: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
第二条乙方承诺按照债券有关募集文件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条甲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发行上市的债券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上市费用及其标准,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乙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上市费用,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乙方应当于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上市公告书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应当及时将债券评级机构对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报告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聘请董事会秘书或者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者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者因本执行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日之后的三十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者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可转换债券协议篇十一
段落一:引言(大约200字)。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性质的债券,它具备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其最大的特点是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在特定的时间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并以股票的形式持有公司的股权。近年来,随着市场发展和投资需求的变化,可转换债券成为了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本文将探讨可转换债券的特点、优势、风险以及心得体会。
段落二:特点和优势(大约300字)。
首先,可转换债券具有回报丰厚的特点。债券持有人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将其转换为公司股票,从而享受到股票上涨带来的收益。其次,可转换债券具有较低的风险。相比于普通股票,债券持有人无论市场如何波动,都可以按照约定的利率获得固定的利息。此外,可转换债券在公司债务创新融资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帮助公司降低债务负担并提高借款的可获得性。最后,可转换债券还具备流动性较好的特点,投资者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将其以现金的形式出售。
段落三:风险(大约300字)。
尽管可转换债券具有很多优势,但也存在着相应的风险。首先,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值受股票价格的影响较大,当股票价格下跌时,转股价值也会随之下降。其次,转股率的限制也可能影响到债券持有人的转股决策。若转股率过高,可能导致债券持有人出售股票推高了公司的股价,从而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此外,可转换债券还存在着流动性风险。若市场上没有愿意购买这类债券的投资者,投资者将很难将其以合理价格出售。
段落四:应注意的问题(大约300字)。
在购买可转换债券时,投资者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需仔细研究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财务实力履行债务和支付利息。其次,需关注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条件,包括转股时间、转股价格等,以便在适当的时机将其转换为股票。此外,还需关注债券的剩余期限,较短的剩余期限可能限制债券的转股价值。最后,需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确保公司有足够的潜力和增长空间。
作为一种复杂的金融工具,可转换债券的购买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知识和风险意识。在我个人的投资经历中,我更倾向于将可转换债券视作股票的替代品,以获取较稳定的固定收益和潜在的股票上涨收益。然而,我也意识到可转换债券的风险不容忽视,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和相关公司的发展情况。总的来说,通过合理的选择和控制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以成为投资者的一种投资组合多样化的选择。
可转换债券协议篇十二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类型的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点。它允许债券持有人在到期日之前将债券转换为发行的普通股。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在市场上受到广泛关注。在我的投资经验中,我学到了许多关于可转换债券的重要知识和策略。本文将介绍我在投资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注意到,可转换债券具有更高的收益潜力。相比于普通债券,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更高,这使得它在投资组合中成为一种有吸引力的工具。此外,当股票市场表现良好时,股票价格的上涨可以增加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这为投资者提供了在债券期限内获得更高回报的机会。
其次,我发现可转换债券的风险相对较低。与纯股票投资相比,可转换债券的固定收益使其更具防御性。即使股票市场下跌,投资者的本金也有一定的保障。此外,即使债券转换成股票,投资者也可以从股票市场的回报中受益。因此,可转换债券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同时享受固定收益和股票增值的途径。
第三,投资可转换债券需要仔细选择。在选择可转换债券时,投资者需要考虑发行公司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以及债券的评级等因素。此外,投资者还应了解转换比例和转换价格等关键指标。这有助于评估债券价格相对便宜还是昂贵以及未来股票增值的潜力。通过深入研究和评估,投资者可以选择具有较高回报和较低风险的可转换债券。
第四,良好的市场时机和适当的交易策略是成功投资可转换债券的关键。市场中股票和债券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到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因此,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并选择适当的买入和卖出时机。此外,通过合理的配置和多元化投资组合,投资者可以降低整体投资风险,提高回报。
最后,我认识到投资可转换债券需要坚定的长期投资观念。尽管可转换债券具有较低的风险和较高的收益潜力,但它们的转换价值可能会在债券期限内波动。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需要保持冷静,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策略。同时,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到,股票市场的回报是无法预测的,他们需要坚持长期的投资规划,以便在未来实现收益。
总结起来,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混合型投资工具,在市场上具有吸引力。投资可转换债券需要深入研究和谨慎选择,但它们提供了较高的收益潜力和较低的风险。良好的市场时机和适当的交易策略是成功投资的关键。最重要的是,投资者需要坚定的长期投资观念,并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策略。只有这样,投资者才能在可转换债券市场中实现回报和优化投资组合。
可转换债券协议篇十三
近一个时期以来,中国证券市场上发行(或准备发行)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bonds)的上市公司数量迅速增加,转债的发行(预期)规模也迅速扩大,进而说中国证券市场出现一场“可转换债券热”应不是夸张的提法。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目前上市公司利用可转换债券的这一热潮呢?这是否标志着可转换公司债券通过三年多的试点已经过中国证券市场的考验,将成为上市公司的一种新的常规再融资方式和可供投资者选择的证券品种,进而是市场的一种理性行为,抑或仅仅是在配股无门,增发受限情况下上市公司为追求资金的盲目行为?……本文就试图从可转换债券的定义及其融资的经济分析着眼,对中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优势、作用以及误区作一分析。
在中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也罢,投资者也罢,对可转换债券的认识往往停留于将其作为一种再融资渠道的认识之上,而较少有人把可转换债券的出现和发展视做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一种金融产品创新。这样一种特殊的情况,加上可转换债券本身在中国产生,尤其是被市场接受的时间很短,在客观上就使得中国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对其本质及特性了解不深。因此,从可转换债券的概念及其特性着眼,进而对可转换债券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作一介绍仍很有必要。
与普通债券相比,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视做一种附有“转换条件”的公司债券。这里的“转换条件”就是一种根据事先的约定,债券持有者可以在将来某个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条件转换为公司普通股票的特殊债券,其实质就是期权(options)的一种变异形式,与股票认股权证(warrants)较为类似。因此我们可以把可转换债券视做“债券”与“认股权证”相互融合的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混合债券”,hybridbonds)。
由于这种特殊的“转换”期权特性,使得可转换公司债券得以兼具债券、股票和期权三个方面的部分特征:首先,作为公司债券的一种,转债同样具有确定的期限和利率;其次,通过持有人的成功转换,转债又可以以股票的形式存在,而债券持有人通过转换由债权人变为了公司股东。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转债较低的利率之上--显然,没有股权转换作为吸引,投资者是不可能接受这样的利率的;第三,转债具有期权性质,即投资者拥有是否将债券转换成股票的选择权。
上述这种多重特征的迭加,客观上使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了筹资和避险的双重功能,因此,与单纯的筹资工具或避险工具相比,无论是对发行人,还是对投资者而言,可转换债券都更有吸引力。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价值,可以用下图形象地予以说明。
普通债券的价值是我们理解转债的基础。在图1中,债券价值是用一条从原点出发的曲线表示的--当公司价值很低时,意味着公司破产的'概率较高,从而债券价值与公司价值密切相关,呈正向连动关系;但由于债券投资者只能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因此当公司价值上升到一定程度,公司有能力偿付债务本息,公司债券的价值就相对平稳,因此债券在公司价值变化的一个相当大的范围内就表现为一条水平线。此外,容易理解,转债的转换价值与公司价值的变化显然也是正相关的,随公司价值的上升而上升,图中就用一条过原点的直线表示。这样,我们可以认为,当公司价值很低时,债券价值就是可转换债券价值的低限--可转换债券价值线显示当公司价值很低时,转债仅仅以相对纯粹债券而言的较小溢价交易,从而类似于纯粹债券。相反,当公司价值很高时,转债就会以高于转换价值的价格进行交易,从而表现的更象股票。但是,在公司价值变化相当大的一个区域内,转债是以一种“混合证券”--即有些类似债券,又有些类似股票--的形式出现的并进行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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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协议篇十四
在中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也罢,投资者也罢,对可转换债券的认识往往停留于将其作为一种再融资渠道的认识之上,而较少有人把可转换债券的出现和发展视做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一种金融产品创新。这样一种特殊的情况,加上可转换债券本身在中国产生,尤其是被市场接受的时间很短,在客观上就使得中国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对其本质及特性了解不深。因此,从可转换债券的概念及其特性着眼,进而对可转换债券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作一介绍仍很有必要。
与普通债券相比,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视做一种附有“转换条件”的公司债券。这里的“转换条件”就是一种根据事先的约定,债券持有者可以在将来某个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条件转换为公司普通股票的特殊债券,其实质就是期权(options)的一种变异形式,与股票认股权证(warrants)较为类似。因此我们可以把可转换债券视做“债券”与“认股权证”相互融合的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混合债券”,hybridbonds)。
由于这种特殊的“转换”期权特性,使得可转换公司债券得以兼具债券、股票和期权三个方面的部分特征:首先,作为公司债券的一种,转债同样具有确定的期限和利率;其次,通过持有人的成功转换,转债又可以以股票的形式存在,而债券持有人通过转换由债权人变为了公司股东。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转债较低的利率之上--显然,没有股权转换作为吸引,投资者是不可能接受这样的利率的;第三,转债具有期权性质,即投资者拥有是否将债券转换成股票的选择权。
上述这种多重特征的迭加,客观上使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了筹资和避险的双重功能,因此,与单纯的筹资工具或避险工具相比,无论是对发行人,还是对投资者而言,可转换债券都更有吸引力。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价值,可以用下图形象地予以说明。
普通债券的价值是我们理解转债的基础。在图1中,债券价值是用一条从原点出发的曲线表示的--当公司价值很低时,意味着公司破产的概率较高,从而债券价值与公司价值密切相关,呈正向连动关系;但由于债券投资者只能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因此当公司价值上升到一定程度,公司有能力偿付债务本息,公司债券的价值就相对平稳,因此债券在公司价值变化的一个相当大的范围内就表现为一条水平线。此外,容易理解,转债的转换价值与公司价值的变化显然也是正相关的,随公司价值的上升而上升,图中就用一条过原点的直线表示。这样,我们可以认为,当公司价值很低时,债券价值就是可转换债券价值的低限--可转换债券价值线显示当公司价值很低时,转债仅仅以相对纯粹债券而言的较小溢价交易,从而类似于纯粹债券。相反,当公司价值很高时,转债就会以高于转换价值的价格进行交易,从而表现的更象股票。但是,在公司价值变化相当大的一个区域内,转债是以一种“混合证券”--即有些类似债券,又有些类似股票--的形式出现的并进行交易的。
虽然从特性上看,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带有衍生性质的金融产品,但就其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而言,却很少有这方面的考虑,而从其出现之日起,中国可转换债券就与融资,特别是上市公司再融资渠道的拓宽与完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要了解可转换债券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上市公司再融资渠道的演变是一个非常好的切入点。
应该说,中国特殊的股票市场发展背景决定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情况颇有些特殊:由于中国股票市场是在“预算软约束”的投融资体制和“投资饥渴”的短缺经济大环境下出现并发展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而且考虑到中国股市发展初期的主体--上市公司几乎都是“国有”背景,在财政收支捉襟见肘,银行贷款财务压力渐趋突出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对于“没有还本付息”压力的股权“融资”偏好非常强烈,因此监管当局对再融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且长期以来仅限于配股一途。
中国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再融资渠道的创新。在经过8年的发展之后,随着中国股票市场运行、监管环境的逐步规范,尤其是投资者日趋成熟,以来中国证券监管当局关于再融资的政策正逐步放松和走向规范。其中,比照国际惯例,引进了“增发”这一再融资渠道,就是中国股票市场发展进程中的一次制度创新。
但无论是配股还是增发,都直接涉及到公司股本规模的即期扩张,而在中国这个不尽规范的市场中,由于诸多因素的作用,股本规模的扩张几乎是股价的下跌的代名词,中国上市公司需要寻找新的能够缓解近期股本扩张的再融资渠道,发行可转换债券恰好就是这样一种新的渠道。
为了规范、促进转债的发行,中国证券监管当局于发布了《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提供了制度性支持。然而,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无法规范,很难实施,而1995年“深保安”转债的失败(转换率仅2.7%),更使得上市公司、投资者在这一问题上顾虑重重,而且考虑到可转换债券的金融衍生产品性质,产品设计较配股、增发更为复杂……种种因素的迭加,客观上就导致一直以来,在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三种再融资方式中,投资者最为陌生,而且中国市场以前也不常见的渠道就是发行可转换债券这一方式--截止的6月,中国证券市场上的可转换债券仅有5只,即南化转债、丝绸转债、茂炼转债(已经发行,但尚未流通)、机场转债以及鞍钢转债,发行总额47亿元。
亿元左右。
中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渠道的上述演变进程--从单纯的配股,到增发这种国际通行的再融资渠道,再发展到目前的可转换债券融资,一方面,足以说明目前的中国股票市场已经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多层次的、完整的再融资渠道体系,进而可以说这是中国股票市场市场化阶段取得进展的重要标志之一,但另一方面,就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现状而言,某种意义上这种演变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关于这一点,上文的简单回顾中大致可以说明。
在金融理论研究中,融资不仅与融资成本、融资可行性相关联,更重要的是与企业资本结构、公司治理机制等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一种视角出发,那么相对于配股、增发而言,同为再融资渠道,可转换债券融资有何独特优势,抑或劣势呢?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地思考可转换债券这一独特的融资方式所具有的特点。在对中国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行为进行分析之前,我们认为从理论视角对可转换债券的作用作一考察是非常必要的一项工作。
在国外资本市场上,证券发行是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进行外源性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而在金融市场的各种证券中,转债应该说是一种使用较为普遍的品种,而且最近的则更是全球可转换证券市场得到飞速发展的时期--截至19末,全球共有38个国家的公司在全球性的市场上发行了可转换债券,有2300余种债券尚未偿付,合计金额超过4000亿美元,其中美国占了大约43%。
虽然转债发展非常迅猛,但与普通债券融资相比,仍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或者说转债的发行并不是公司证券融资的首选。以转债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根据美国《交易商摘要》(1985)的数据,在1980-1984年间大约有3500亿美元的证券通过券商承销方式出售,其中63%是直接的债券,24%是普通股,6%是可转换债券,5%是优先股,其余2%则是可转换优先股(smith,1986)。而在1987-1993年期间,美国国内市场上发行可转债的规模则达到了550亿美元,与此同时,在欧洲美元市场上也发行了数十亿规模的转债,可以说转债的发行规模基本维持了原来的态势,但其种类与复杂性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noddings,1991)。
那么,为什么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转债的发行规模要远小于普通债券,甚至不如股权融资呢?我们认为主要的原因可能有如下两个:
(2)转债的经济特性,决定了其尤其适用于一些规模较小,但有着数量较大、不断增长的融资需求,并且由于风险较大,其额外债务融资受到限制的成长性公司,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发行转债的。这一点是我们下文分析的主要问题。
前已叙及,与普通债券相比,可转换债券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混合”债券。在实践中,通过对美国公司转债发行动机的几次问券调查,发现对于发行公司管理层而言,转债的这种独特性,或者说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pilcher,1955;brigham,1966;hoffmeister,1977):
2)“高估”股票预期发行的价格,进而获得有关股票发行的“溢价”。一般而言,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要比现在的市场价格要高,以体现其中蕴涵的期权的价值。
由此,公司发行转债的两个动机--低利率筹资和推迟股权溢价融资--似乎非常明确,也容易理解。但是,经济学者在经过深入分析之后,发现关于转债上述两个明显的优势仅仅是一种“虚幻”,从而带有很大的欺骗性(brennan,schwartz,1981)。他们认为,可转换债券的“低息”是以转换为条件的,而转换对于发行公司而言,实际上意味着把公司经营成功所能给原有股东带来的收益预先转让给了转债的投资者(股价上扬,转换价值急剧上升),当然同时也转让了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引致股价下跌,转换价值丧失),进而绝对不是一份“免费的午餐”,而转债的投资者之所以愿意接受低息的回报,仅仅是因为他们相信转债中蕴涵的期权价值可以弥补这种损失--这是一种“收益与风险”的权衡;进而所谓的“溢价”也是一种误导--这仅仅是与今天的股价对比的结果,而适当的比较标准应是明天的股价可能是多少。当然,如果考虑现代金融理论的基本思想,证券(包括期权、转换权)的定价是建立在“无风险套利”基础之上的时候,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对于发行公司和投资者而言,将是一种“零和博弈”--既没有谁受益,也没有谁损失。
虽然可转换债券上述两种发行动机可能有些虚幻,但是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产品,转债依然具有极为独特的经济性质,进而成为一些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从国外有关学者的研究来看,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尤其适用于一些规模较小,但有着数量较大、不断增长的融资需求,并且由于风险较大,其额外债务融资受到限制的成长性公司,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
(1)可转换债券本身具有一种“激励兼容”的特性,进而对减弱公司所有者与债权所有者之间的“代理问题”有着独特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我们在下文将详细作一分析。
(2)对于那些拥有高增长前景的公司而言,由于考虑到虽然公司的成长性很好,但稳定性无从保证(风险很大),其资信等级一般较低,从而外部债务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发行普通债券)要么要求的风险补偿很高,进而融资成本极高(而高融资成本,意味着其财务危机发生的概率很大),要么就根本无法获得,而可转换债券所特有的低利率条款,使得其支付较少的财务费用,进而可以避免发生财务困境的可能性,使公司成功的度过其成长期的机会增大。
(3)对于那些拥有高增长前景的公司而言,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可以创造一种持续增加的股本基础,进而为其其他外部融资的增长提供坚实的基石(stein,1992)。对于这些公司而言,要么由于资信低的问题,根本无法发行股票,要么虽可以发行,但前景不测的可能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所有者知道公司发展的前景,但外部投资者无从知悉),进而投资者无法认同公司的价值,进而使得发行股价不高,公司所有者不愿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中的“溢价”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利益和风险的分配,如果用“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体现为利用各种制度安排的互补性,降低由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问题产生的代理成本,实现公司的经济利益。而代理问题的表现是多方面的,所有者(股东)与债权人、管理层与所有者(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更是公司治理结构关注的焦点,而可转换债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股东和债权人之间以及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或利益冲突),降低代理成本,进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由于股权和债权这两种金融性索取权在证券利益和优先性方面存在差异,,进而产生了不同的干预倾向--债权人仅能获得固定收入而无法分享公司盈利高涨带来的收益,从而一般偏爱低风险的投资,而股东的利益则与债权人形成对照,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偏好高风险的投资,在其资本不足时,这种倾向尤突出。因此,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问题一直存在。brennan和schwartz(1981)指出。可转换债券在解决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上非常有效(这里假设经理层代表股东的利益,进而也是管理层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可转换债券通过两种方式来缓解这种利益冲突:第一,可转换债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理层的“逆向选择”行为--无论是试图通过从低风险投资转向高风险投资的“资产替换”,还是发行更多债务等其他方式来提高公司的财务杠杆,从而降低债权价值,提高股权价值。通过内含向债权人提供把债权转换为股权权利转债的存在,公司的经理层事实上向债权人提供了在股权价值提高情况下通过转换进而分享成果一种保证;换句话说,可转换债券所内涵的转换条款,使得转债的价值在一定意义上独立于公司风险的变化--当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时,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下降了,但股权的价值可能上升,而且考虑到公司股价波动程度的扩大,转债所内含的期权价值也增加了;第二,转债所特有的低息条款,使得公司通过减少利息的支付,降低了其遭受财务危机的可能性,进而在一定意义上缓解了处于财务困境公司所容易发生的“投资不足”现象,保证了对公司发展有益的投资能够得到资金支持,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brennan和schwartz(1981)认为,可转债的这种“风险中性”特征,决定了可转债的发行主体主要是各类成长型、高风险的公司。
在上面我们假设公司管理层是从股东的利益出发的,代表股东利益。但由于berly和means(1933)就指出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现象,管理层和股东之间同样存在着利益冲突,突出表现为jenson和meckling(1976)提出的代理成本问题。而可转换债券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解决由于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所导致的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概括而言,主要表现为实践中不以股东(或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产生的试图构建一个自己控制的庞大企业王国而形成的“过度投资”问题和过于顾虑企业财务杠杆所产生的破产成本以及自身相应的在职损失导致的“投资不足”问题。在资本结构理论中,jenson(1986)、stulz(1990)以及hart和moore(1995)都曾把公司的资本结构设计作为抑制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一种控制工具,其中jenson(1986)提出的“自由现金流量”假说,认为管理层可能会不明智地使用富余现金,进而导致投资边际效率的降低,因此他建议通过创造负债(支付高股息,逼迫公司进入债券市场筹集资金),借助负债的破产成本以及市场监管效应控制管理层投资行为的方式,已经成为理论界普遍认可的抑制管理层过度投资的一个理论方式。但是,isagawa指出,过于借助单纯的负债而带来的“破产威胁”,可能会引致相反的问题--投资不足,同样可能会影响股东的长远利益。处于这种考虑,isagawa(2000)利用一个非常简单的模型,论证了带有可赎回条款的可转换债券在抑制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独特优势--他认为如果设计恰当,使得债务有利于阻止管理层过度投资行为时候,转债不会发生转换,而当债务过多导致管理层出现投资不足的时候,转换的发生,可以减少公司的杠杆程度,进而缓解投资不足,而这样一种作用是单纯的债务或者股权融资所无法实现的。mayers()也从融资能力的视角出发,论证了可转换债券在不同状态对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
虽然政策面有所松动,但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渠道目前依然处于监管当局的严格管制之中。但从中国监管当局有关公司的发行条件来看,可转换债券远较配股和增发严格。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中国如此众多的上市公司选择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融资渠道将会给它们带来什么影响呢?换而言之,可转换债券融资对于中国上市公司意味着什么呢?在这里我们想从机遇和误区的分析视角,对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转债热”作一分析。
由于中国企业改革尚未取得根本性成功,证券市场也依然处于规范化、市场化过程之中,中国的上市公司,尤其是众多带有国有性质的上市公司,依然存在一定的预算软约束,进而带有极强的融资欲望,因此,正如前文所叙及的,可转换债券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对于中国上市公司而言,最大的机遇是提供了一条新的再融资途径。
当然,从可转换债券本身的特征相关联的,对于中国上市公司而言,通过发行转债实现其再融资似乎有着较为明显的两个方面的优势:
(1)低成本融资,可以减轻公司的财务负担。前已叙及,由于可转换债券是普通债券与看涨期权的结合,具有股票、债券、期权的三重属性,而天平倾斜的决定因素是债券利率:如果利率较高,则投资者倾向于将其看作债券;如果利率较低,甚或远不及一般债券的水平,则投资者会更倾向于其转股的增值收益。从中国已经推出的若干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来看,中国转债设计中利率很低,明显偏重于其股票特征,如民生银行和上海机场转债只有0.8%,低于活期存款利率,只具有象征意义。如此低廉的利率水平,如再考虑到债务利息特有的“税盾”作用,可以极大地减轻了公司财务上的负担,进而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
(2)利用溢价,以高价进行股权融资。从中国目前可转换债券发行(或预期发行)情况的统计结果来看,34家公司的转股价上浮比例平均为9.56%,接近一个涨停板的水平;其中转股价上浮比例较高的有深万科(20%)、民生银行(20%)、南京水运(20%)、复星实业(20%)、亿阳信通(19%);而转股价上浮比例较低的有中纺投资(2%)、西宁特钢(3%)、彩虹股份(3%)等。由于配股、增发的价格肯定不能超过市场价格,尤其考虑到近期增发所引致股价的特殊走势,转债的这一发行“溢价”优点显得尤为突出。
虽然可转换债券融资有很多优势,但是,我们必须相信在市场经济中是没有“免费午餐。
”的.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公司在获得上述好处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成本。这种成本既有显性的,比如债券利息、发行费用,但发行可转债对公司,尤其是股东而言,带来的.主要成本可能是隐性的,这种隐性成本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转换债券发行对股价市场表现的负面影响。关于这一点,经济理论中常用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息成本”进行解释,在中国可能主要体现为在上市公司强烈筹资欲望下投资者对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的担忧所引致的信心不足有关。
我们统计了中国市场上在董事会决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到2001年8月21日之间的股价变化,并与同期上证指数的表现相对比来说明。统计结果显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告后股价的走势弱于大盘。从上市公司数量看,34家拟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中有21家的股票价格走势弱于同期大盘指数的走势;从股价涨升幅度看,34家公司的股价平均下跌幅度为6.26%,而同期上证指数平均下跌幅度为5.94%,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股价平均下跌超过同期上证指数0.32个百分点,其中东方电子相对下跌幅度最大,股价实际下跌36.2%;而佛塑股份表现最好,股价实际上升5.75%。
(2)我们在上文曾提及,由于可转换债券在未来的转换,将伴随着股价的上扬(否则投资者不会转换),这样就会把一部分应由原有股东享有的收益转移给转债的投资者,这部分成本可以视做原有股东承担的机会损失(或机会成本)。这种成本无法预测,视公司而定,并且与可转债的条款设计,尤其是发行定价、发行时机紧密相关。
从当前的“可转换债券热”来看,中国上市公司普遍想利用可转换债券来融资,而转债的特征也显示其似乎是一种有利的渠道。正是在这样一种认识下,中国上市公司表现出了许多“融资误区”。这里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可转换债券的种类与发行公司性质选择的误区。
在第二部分的论述中,我们曾经提及考虑到转债自身的特性,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发行转债的,转债可能最适用于那些规模较小,但有着数量较大、不断增长的融资需求,并且由于风险较大,其额外债务融资受到限制的成长性公司。但是,正如前面提及的,有人也许会说,美国、欧洲的情况就不尽如此,无论是大公司、小公司似乎都热衷于转债的发行,而且有相当多的大公司转债发行的规模都很大。(参见表1)。
但是,在看到世界,尤其是美国转债规模扩大的同时,我们可能忽略了转债品种的创新问题,或者说美国目前的转债已经远远不是早期单纯的模式了,正是这种品种创新,改变了早期转债的一些特性,进而为美国转债市场发展提供了动力,其中由美林证券在1985年推出的“流动性收益期权票据”(liquidyieldoptionnote,lyons)就是突出的一例,如今在美国大型公司发行的转债几乎都是lyons品种--1987年到1992年在美国nyse或amex上市的167例转债中,lyons23例,占20%多,为大型公司发行(nanda,yun,1986)。显然,如果没有这些创新,可转换债券在美国不可能有如此的规模,也不能成为大型公司筹资的一种渠道。
就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而言,虽然在可转换债券的设计中参照了国际的一些经验,但是依然是一种较为原始的产品,无法象美国那样改变其原有的一些特性,这就决定了在中国可转换债券绝对不是所有公司筹资的最佳渠道,比如风险较小、业绩增长迅速的公司以及收入稳定、成长性一般的公司发行转债就并不能有效促进公司价值的提高。但实践中,中国的上市公司几乎是一哄而上,似乎监管当局的发行标准就是发行可转债公司的标准,进而出现了只要符合条件就试图发行转债的盲目现象。这是一个极为明显的误区。
(2)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时机选择的误区。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时机,直接影响公司现有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分配。一般而言,牛市时发行转债对于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最为有利--当时股价很高,还可以加上一个溢价,在发行规模确定的情况下,筹资的量就大,但是这时发行的转债一般很难实现到时转换--未来股价可能达不到牛市水平,进而引致转债的失败,可能带来较大的财务压力,这样一种情况在90年代的日本就非常明显;当市场处于熊市时,发行转债对投资者比较有利--股价上扬的空间非常大,但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低股价带来的筹资量较小,一般觉得出让利益过大,不太情愿发行。因此,市场可接受的可转换债券发行时机被认为是市场从熊市向牛市开始转变的时候最为有利。
从中国目前来看,市场有从牛向熊转换的迹象,这样一种时候,众多上市公司纷纷选择发行可转换债券,应该说并不是发行转债的好机会,所以很难说发行转债是符合现有中国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一种理性选择。
(3)配股、增发与可转债选择的误区。
作为三种不同的再融资渠道,配股、增发以及可转换债券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对于上市公司也有不同的影响,因此如果我们基于经济理性假设的话,不同类别的企业以及企业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应该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市场状况以及各种融资渠道的成本收益分析,选择适合公司长远发展的不同再融资方式。但前已叙及,在中国,迫于融资的强烈欲望,各种再融资渠道的发展几乎都呈现出盲目跟随的状况,即在火爆之后,常常伴随出现一种市场盲目恐慌的事情,增发运行轨迹的演变就是目前一个明显的例证--如此来选择再融资渠道,对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很可能是一种巨大的障碍。我们希望伴随今日可转换债券热之后的,将不会是又一次“可转债恐慌”。
四、结语。
虽然可转换债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历史悠久,但在中国,它无疑应该属于新生事物的范畴。正如我们所论及的,可转换债券本身具有独特的性质,尤其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中有非常独到的优势,因此,在中国可转换债券发行规模及其特性的普及,不仅有助于上市公司的融资,促进某些公司的发展,而且还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内部人控制现象以及其他代理问题,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鉴于中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可转换债券在中国的发展将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事情,而且一旦误区变为现实,很可能对中国股票市场,乃至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带来深远的不利影响,进而我们需要化很大的努力去维护可转换债券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刘立喜,2000:《可转换公司债券》,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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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in,j.c.(1992):convertiblebondsasbackdoorequityfinancing.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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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buyukiisagawa(2000):convertibledebt:aneffectivefinancialinstrumenttocontrolmanagerialopportunism,reviewoffinancialeconomics9.
可转换债券协议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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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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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洽商,乙方决定通过甲方购买____________银行______年第_____期金融债券。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金融债券购买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乙方向甲方认购的债券品种为:____________银行______年第_____期金融债券,面值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__万元整),认购总价款为3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三百万元整)。
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认购总价款300万元足额划入甲方指定帐户,并于汇款凭证上注明购买债款字样,款项以甲方指定帐户收妥为准。
甲方指定收款帐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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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债券的交付。
甲方应于乙方认购款到帐后,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将乙方认购债券过户至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托管帐户上,乙方债券托管帐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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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为缴款额的1。甲方应将乙方认购的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的百分之0.5返还给乙方。兑付手续费全额归乙方所有。
在财政部将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划入甲方帐户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划付乙方手续费分成。乙方收取发行手续费的指定帐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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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5.1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20日之前仍未将协议债券过户至乙方指定债券托管帐户,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将已经收到的认购款全额退还乙方并每日按认购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5.2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仍未将认购总价款足额划入甲方指定收款帐户(以甲方帐户收妥为准),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将已收到的债券退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金。
第六条保证条款。
6.1甲乙双方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6.2双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将要采取的债券认购行为不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不与任何依据法律或合同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冲突。
6.3双方保证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债券认购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观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协议附件。
9.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
9.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10.2遭受不可抗力的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能继续履行的,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10.3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瘟疫流行等,客观事件包括战争、民众骚乱、罢工等。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11.2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权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2.如果本协议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规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第十三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双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通知。
14.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和乙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其他。
本协议式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壹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本协议于__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于___________。
可转换债券协议篇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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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向甲方认购的债券品种为:____________银行______年第_____期金融债券,面值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__万元整),认购总价款为3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三百万元整)。
第二条债券认购款的支付。
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认购总价款300万元足额划入甲方指定帐户,并于汇款凭证上注明“购买债款”字样,款项以甲方指定帐户收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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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债券的交付。
甲方应于乙方认购款到帐后,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将乙方认购债券过户至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托管帐户上,乙方债券托管帐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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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协议篇十七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和程序,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低于6%的,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重组的公司,以重组后的业务以前年度经审计的盈利情况计算净资产利润率。
上市不满三年的公司,以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与股份公司设立后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相比较低的数据为准。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80%.公司的净资产额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二、要求按照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的标准计算净资产利润率的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
2、来自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的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3、用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的资产占公司资产总额的50%以上。
公司使用合并会计报表的,第2、3项所指的指标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数据为准。
三、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就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发行规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转股价格修正等事项必须进行逐项表决,且需作出具体安排,不得授权董事会决定。
四、募集说明书中的`回售条款应当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作出约定。在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每年可以行使一次回售权。
五、募集说明书设置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必须确定修正底限;修正幅度超过底限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另行表决通过。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证人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金额;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证人的净资产额应当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核验并出具验证报告;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不得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担保。
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1、本次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具体发行方案、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载明“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字样。
2、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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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协议篇十八
论文摘要: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发展极为迅速,本文通过对中关可转换债券融资差异的分析,发现我国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表现出非理性的特征。希望拟采取可转换债券方式进行融资的企业能引以为鉴,以期提高我国可转换债券市场融资的效率。
自1843年美国纽约erierailway公司发行世界上第一只可转换债券,到2001年12月31日,已有38个国家的公司在全球性的市场上发行了可转换债券,尚未清偿的债券多达2300余种,合计金额超过4000亿美元,其中美国占了大约43%.近年来美国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发展迅速,融资额达到278亿美元,2001年融资额高达1045亿美元。而我国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是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股票市场的建立开始出现。20我国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达到人民币185.5亿元,占到当年资本市场筹资总量的22.86%,首次超越了新股增发和配股,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方式。
从严格意义上讲,可转换债券是资本市场高度发展的产物。我国的可转换债券市场近两年发展极为迅速,但实践中,上市公司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还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结合美国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中美可转换债券融资在发行目的、发行主体行业分布范围、发行契约的设计、对可转换债券风险的认识等方面存在差异,下面进行详尽的论述。
可转换债券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工具,它是债券向股票转化的桥梁,是资本结构调整的杠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相当于是一种推迟的股票融资,在发行转债时就获得了资金,但仅在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实施转换时才增加公司股票,转换价格往往要比同时发行新股的价格要高,这使得企业间接地获得了溢价发行股票的好处。同时转股是一个渐进过程,对股权的稀释不会像发行新股那样快。
美国企业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是有其特定背景的。在股市周期性低迷或上市公司因行业、产品等原因效益暂时不佳时,股价相对较低,而同时又有未来效益较佳的新项目需要融资,如当时就配股或发行新股,无疑发行价格很低,公司的融资成本过高。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而且转股价格高于当时股价,这样一方面可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未来收益;而且只要经营成功,有关负债可转为权益,将大大增强公司实力。通过对融资金额、转股价格、转股期限等事项进行细致客观的财务分析,尽量做到当投资项目取得良好收益、股票价格大幅上扬时,转股期限正好开始,以保证顺利实施转股。而我国新一轮以可转换债券为主的“融资潮”,并不能摆脱“融资圈钱”的影子。上市公司热衷于发行可转换债券,无非是因为现阶段配股和增发都遭到投资者唾弃,难以大量圈钱。加之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逃避其他融资渠道募集资金上交社会保障资金理事会的义务。那些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大都具有强烈的“圈钱愿望”,有的公司干脆放弃配股或增发,选择发行可转换债券,如新钢钒宣布放弃配股,决定发行16亿元规模的可转换债券;有的则是刚刚上市或进行了配股增发的公司,手头有的是资金,却不愿失去利用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圈钱”的大好机会,如2003年10月发生的招商银行可转换债券**。在20刚刚上市筹得107亿资金的招商银行,仅时隔一年,又推出百亿元可转换债券融资方案,而且可转换债券发行额中只有6%左右向流通股股东配售。招商银行的这一方案遭到了以基金为代表的中小投资者的坚决反对,最终招商银行的管理层和董事会做出了让步,将可转换债券融资金额降为60万元。这一事件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严重地影响了招商银行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形象。纵观我国上市公司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目的,大多不是从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出发,而是为了逃避资本市场的法律管制和严格的融资规定,视可转换债券融资为“圈钱的工具”.
brennan和schwartz(1981)认为,由于可转换债券所内涵的转换条款,使得可转换债券的价值在一定意义上独立于公司风险的变化――当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时,可转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下降了,但股权的价值可能上升,而且考虑到公司股价波动程度的扩大,转债所内含的期权价值也增加了;可转换债券所特有的低息条款,使得公司通过减少利息的支付,降低了其遭受财务危机的可能性,进而在一定意义上缓解了处于财务困境公司所容易发生的“投资不足”现象,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可转换债券的“风险中性”特征决定了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主要是各类成长型、高风险的公司。
美国可转换债券发行主体遍及各个行业,各行业在整个可转换债券市场的份额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高波动的行业通常在市场整体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末,美国科技和电信行业可转换债券占整个可转换债券市场的比例曾一度达到50%之多,而伴随着科技与电信类股价的下跌,传统行业可转换债券发行量上升,可转换债券市场行业分布恢复到了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即使如此,到年底,美国科技类可转换债券市场份额也达到了21.1%,虽然较19下降了11.6%,仍是目前可转换债券市场上所占比重最大的行业。同时,生物医药行业可转换债券以其高波动的特性也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
我国证监会的指导思想是“扶优”即扶持业绩优良、成长性强、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对发行人历史业绩要求较高,因此从已发行或拟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的行业分布来看,主要集中于电力、纺织、钢铁、纸业、公用事业等一些历史收益较好的行业,而高波动、高风险的公司被排除在可转换债券发行的门槛之外。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两种特性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转化,其实这些公司(高波动、高风险)更适宜进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与投资。此外,it、生物技术等行业,前景广阔、风险较大、资金投入大,很适合发行可转换债券。在开始时这些企业只需偿付利息,不会稀释股权、摊薄利润、引发新老股东利益之争,等公司成长起来后,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企业又无须偿还本金。
公司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意思表示是通过可转换债券发行契约条款的设计来实现的。一份典型的可转换债券发行契约应该包括发行规模、发行种类和方式、转股价格、发行期限和转股期、票面利率等几个必备要素,还有回售条款、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强制性条款等几个选择性要素。通过可转换债券发行契约的设计,界定清楚了发行人与持有人的权利,明确了可转换债券的债性与股性特征。
中美可转换债券发行契约必备要素存在的差异如下:(1)品种差异。虽然传统的带息转债一直是美国可转换债券发行的主要品种,占整个可转换债券市场容量的40%左右,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零息转债在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年零息转债占美国可转换债券市场的比重仅为10.4%,但20该比例迅速上升为22.6%,2001年和2002年该比例均超过了30%,成为美国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一个主要品种。而我国可转换债券的品种全部为附息转债,近年来在全球市场得到快速发展的零息转债在我国难以实现。(2)发行规模。美国可转换债券的总体发行规模大,主要表现为发行家数多,平均每家的发行数量小。根据摩根斯坦利的统计,美国共发行可转换债券210只,融资额达到1045亿美元,平均每家的发行数量约为5亿美元。而我国可转换债券的总体发行规模大,主要表现为发行家数少,平均每家的发行数量大。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统计,2003年共有16家中国公司发行了人民币185.5亿元的可转换债券,平均每家的发行数量约为11.6亿元。(3)利率差异。美国可转换债券票面利率差异较大,低到2%以下,高到10%――2上,其中以4%-5%这一区间最为集中的,而我国可转换债券的年利率都较低,多为1%-2%左右。(4)发行期限。美国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期限是发行公司根据自身的基本素质确定的。过去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期限较长,多为10年期,甚至30年期的也有;近年来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期限主要集中在5年期。我国《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融资期限是3-5年,立法用意似乎并不主张各公司按照自身的基本素质确定发行期间。(5)初始溢价率(发行时转股价格相对基准定价的上浮比率)差异。美国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初始溢价率变化幅度大,有10%――a下的,在10%-20%、20%-30%、30%-40%之间都有分布,在40%以上的也有。虽然我国可转换债券融资的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方法与国际上通行的一致即以发行前一个月或一周的股票收盘价的平均值为基础,再上浮一定比例作为转股价格。但为了吸引投资者,保证发行的成功,我国可转换债券的初始溢价率都很低。2003年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初始溢价率又有所下降,如雅戈尔转债仅为0.1%,创下了国内可转换债券初始溢价率最低纪录。
在可转换债券的契约设计中,对发行人和投资人权利的界定,主要通过回售条款、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强制性条款等选择性要素来实现的,以达到收益与风险的均衡和激励相容的目的。发行人的权利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权、赎回权,投资人的权利包括未来收益的请求权(债券利息和转股后的分红)和回售权。美国可转换债券发行契约包含如下的选择性期权的规定:(1)当股票市价低于转换价格时,公司可以调低转换价格,即向下修正条款。(2)当市场股价飙升,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获利空间扩大,原始股东利益受损,伴随债券的转换,导致股权稀释、每股收益下降。于是,赎回条款要求,当股价超过转换价格130%-150%,投资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可转换债券换成股票,否则,可转换债券将被赎回。此举可防止日后股价下跌、转股失败,公司无力偿债。(3)为增加投资者信心,很多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时还含有回售条款。当股价居低不上,可转换债券利率偏低而无法靠转股获利时,投资人可将可转换债券“还”给公司。通过以上选择性要素的设计,使发行人和投资人各得其所、互利互惠,这正是可转换债券融资的魅力所在。我国可转换债券融资虽然也有转换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设计、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规定,但不能达到对投融资双方利益的平等保护。现行回售条款的设计规定在到期前半年或一年才允许投资者回售,对投资者可能的回售行为进行了限制;虽然也有赎回条款的设计,但上市公司一般不会行使提前赎回的选择权,因为其出发点并非股东价值最大化,而是为圈钱;而转换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设计就是尽量保证转股成功,把利用可转换债券实现股权融资的目的演绎得淋漓尽致。从回售、赎回和转换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设计本意看,主动权均在上市公司之手,主要保护了发行人的利益,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很不够。
总的来说,我国可转换债券发行人都公告了一个十分雷同的发行契约,这相应地增加了发行人的风险。由于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及所处行业生命周期不同,对资金需求的大小与时间各异,其股价变动趋势与振荡幅度有很大区别,如果这些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契约条款大同小异,在发行阶段,势必吸引相同的投资人来投资,因为发行人的契约条款是筛选不同偏好投资人的过滤器,这样就会引起发行上的问题。在转股阶段,一些投资人更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风险――收益偏好以后,可能会失去投资兴趣,这样转股又成了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按照发行公司资金投入项目产出状况并结合行业生命周期设定相应的契约条款,吸引不同偏好的投资人,是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关键。我国现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体制和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可转换债券的发展与完善产生制约作用。
虽然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成本相对其他方式要低,短期内不会迅速摊薄原有股东的收益,也不会有股本扩张的压力。但实际上,可转换债券融资并非最佳方式,不能盲目跟风,还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定,发行可转换债券也有很大风险,搞不好给企业带来的压力也十分巨大。对发行人来说,在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过程中,会遭受市场利率下降的利率风险、投资人将可转换债券“还”给公司的回售风险以及股价低迷、公司业绩下滑导致转股失败的风险。这些风险均会导致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引发企业的财务危机。美国公司对可转换债券融资的风险认识比较深刻,在大量发行的同时根据资本市场股价的变化即时进行赎回,如2001年赎回规模达711亿美元,2003年1至7月,可转换债债的赎回量达到30.4亿美元,约等于当期发行量的50%.通过赎回期权的运用,发行人将可转换债券的现实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使公司拥有较强的财务弹性,实现对资本结构动态调整的目的,并在最大程度上限制了转券的回报率,使投资者在遇到股票基准价格大幅上扬时只能获取有限的增长利润。
现在我国不少上市公司将可转换债券发行规模定得很大,主观上希望投资人按期转股的意思表示很明显,没有还本付息的打算,几乎所有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都把可转换债券看作是股权融资的替代品。如果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未来的项目收益不好、股价下跌、转股失败,5年以后上市公司连本都可能还不了。当年深宝安转股失败后,到期虽然偿还了债券本息,但宝安一下子进入一个低潮,到现在都没有完全恢复元气。此外,可转换债券一旦转换成股票,一样会增加股票的流通盘,虽然目前还没有严重到像增发一样引起市场股价下跌,但随着转股数量的增多,这种负面影响也会逐渐增强。若管理层不能有效控制这种趋势,发行可转换债券一旦泛滥,投资者又要饱受可转换债券所带来的风险。
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对发行公司来说是一把双刃剑,这是因为它对发行公司融资决策盈亏影响力具有不均衡性,所以公司采用可转换债券融资,必须慎之又慎。基于上述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缺乏理性。我们希望拟采取可转换债券方式进行融资的企业应充分考虑以上因素,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行业特点以及发展阶段,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合理设计发行契约,在提高企业融资效率的同时,提高我国可转换债券市场的运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