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模板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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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一
内蒙古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鄂尔多斯保护区)位于内蒙古东胜市和伊金霍洛旗境内,距东胜市50km,距伊金霍洛旗政府40km。属于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遗鸥繁殖地及内陆湖泊。保护区属内陆湿地,主要湿地类型包括盐湖、淡水湖泊和人工湿地等,符合《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指定标准的1、2、3、5、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鄂尔多斯遗鸥自然保护区,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鄂尔多斯保护区内记录到的湿地鸟类共计83种,主要有天鹅、白琵鹭、赤麻鸭、蓑羽鹤等。遗鸥数量最多时达到16000只,约占自然界遗鸥数量的60%,繁殖巢数最多达到3600余个,承载了繁殖种群中90%以上的个体。保护区位于鄂尔多斯高原由典型高原向荒漠化草原过渡地带,植被稀疏,多为沙生植物。草原上以长芒草、糙隐子草、萎蒿、百里香、冷蒿等为主;沙地上以油蒿、中间锦鸡儿作为建群种;流沙上以沙米、沙竹、白沙蒿等为先锋群落;滩地植被类型有以寸草苔为建群种的湿滩地,以沙柳、乌柳等为主要建种的柳湾林地,以芨芨草、碱蓬、红柳等为建群种的盐化滩地等。湖中的水生植物主要有眼子菜、刚毛藻、转板藻、绿藻以及蒲、苇类等。
鄂尔多斯保护区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主要受西北环流与极地冷空气的影响,春季、夏季温热,秋季凉爽,冬季寒冷。季度更替明显,冬长夏短,四季分明。光照资源丰富,年日照时数3200h,年日照率大于70%。年太阳辐射能量平均686.83kj/cm2。太阳辐射能量最高值在5月份,最低值在12月份。年平均气温5.2℃,最热的7月份平均气温21.3℃,最低的12月份平均气温-12.9℃,10℃的年积温为2580.3℃。平均地面温度8.1℃。土壤冻结日数达7个月左右。无霜期多年平均116天。降水一般集中在每年7~8月份,占全年降水量的65%,年平均降水量325.8mm,蒸发量为2501mm,春夏两季蒸发量很大。
鄂尔多斯保护区境内主要湖泊有桃-阿海子、侯家海子和苏家圪卜海子。其中最大的湖泊桃-阿海子位于泊江海子乡南部与伊金霍洛旗交界处,呈驼峰状,湖面开阔,景色迷人。水质偏碱性,ph8.4~8.6,常水位水域面积10km2,湖水平均水深2.5m,最深处超过9m。桃-阿海子是东胜唯一不干涸的内陆湖,山泉水及局部深水区为桃-阿海子提供水源,保证湖水不干涸,但水面面积很不稳定。雨季到来,扎日格沟河(鸡沟河)、乌尔图河、活页乌素河、根皮沟和孟家河等季节性河流雨水大量涌入湖内,使其水质、水量得以充分保证。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二
早在1983-1985年,内蒙古环境保护办公室、内蒙古师范大学、赤峰市环境保护办公室等单位,对这里的鸟类资源进行了考察研究,确定了达里诺尔在候鸟迁徙中的地位,并提出建立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的建议。1985年,内蒙古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的《内蒙古草地类自然保护区规划》将达里诺尔地区列入到拟建自然保护区规划之中。1986年,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由达里诺尔渔场负责。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的环境意识的提高,达里诺尔这一块宝地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她的科学价值、保护价值和将带来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已越来越清楚的展示在世人面前。
1995年,内蒙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和赤峰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委托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做了进一步的考察研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规划》。1996年,赤峰市人民政府向内蒙古人民政府提出了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申请,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同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请。1996年12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有关材料和提出的申请。1997年12月,国务院批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三
蓟县中上元古界地层剖面,记录着距今18.5亿年至8亿年间的地质演化史,贮存着反映当时的古地理、古生物、古气候、古构造、古地磁等大量自然信息和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被誉为“世之瑰宝”。1984年10月2日,天津市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自然保护区立碑揭幕仪式在剖面起点常州村举行,它标志着我国第一个国家级地质类自然保护区的诞生。,第30届国际地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前有7个国家的地质学家对蓟县剖面进行了科学考察,进行了广泛的学术交流,对蓟县剖面的重要价值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目录简介护区类型地质演化科学价值收缩展开简介护区类型。
主要保护对象为中上元古界标准剖面,袒露着一块保存完好、结构单纯、出露连续的古代地层,自黄崖关附近常山村向南延伸,至蓟县城北府君山,长20余公里,这就是1982年命名为“中上元古界”(前称“震旦亚界”)的地层剖面,被誉为罕见而有价值的地质瑰宝,堪称世界珍贵的自然历史遗产。中上元古界地层剖面位于天津市蓟县境内,是20世纪30年代由北京大学教授高振西先生发现的。在蓟县北部山区,始于县境东北端的常州村,沿东北至西南方向层层叠复,直至临近县城的府君山。有一块保存完好的古代地层,地层总厚9197米,剖面长约24公里,以顶底清楚、构造简单、变质极浅、古生物化石丰富而著称。据测,该地层的地质年龄约为18.5亿至8亿年,由老至新分为长城系、蓟县系、青白口系三个地层单位,包括11组105层。1984年国务院批准将该剖面列为第一个国家级地质自然保护区,下设陈列馆,集地学资料、学术研究、自然景观于一体,填补了中国此类自然保护区的空白。这个厚近万米的剖面,在地质界称为中上元古界标准地层剖面,简称“蓟县剖面”。
地质演化。
从常州村至府君山距离仅在24公里内,代表了18亿年至8亿年长达10亿年的'地质历史中连续沉积的一个完整的海陆变迁过程。古生物化石丰富,其中发现了宏观多细胞生物化石,使多细胞生物出现的年代从国际公认的9亿年提前到17亿年。另外,尚有一些世界上最古老的地质现象,如形成于距今12~13亿年间的沉积海泡石矿床和铁岭组内发现的世界上最古老的喷气孔构造。蓟县中上元古界剖面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自然遗产,所发现的一些重要生物化石对研究早期生命的演化和地球的形成过程有重要意义。对揭开地球远古时期许多科学之谜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科学价值。
中上元古界剖面展布在山峦重叠的燕山南脉,以岩层齐全、出露连续、保存完好、质地清楚、构造简单、变质极浅和古生物化石丰富闻名于世,并被确定为中国中上元古界的标准剖面。剖面地层总厚度达9197米,记载着距今18.5亿年至8亿年间的地质演化史。在岩层中,有生命早期阶段的宏观藻类植物,并在距今14~12亿年的岩层中,发现了世界罕见的微生物群,大大提前了此种微生物的出现年代,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蓟县中上元古界地层剖面,记录着距今18.5亿年至8亿年间的地质演化史,贮存着反映当时的古地理、古生物、古气候、古构造、古地磁等大量自然信息和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被誉为“世之瑰宝”。1984年10月2日,天津市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自然保护区立碑揭幕仪式在剖面起点常州村举行,它标志着我国第一个国家级地质类自然保护区的诞生。19,第30届国际地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前有7个国家的地质学家对蓟县剖面进行了科学考察,进行了广泛的学术交流,对蓟县剖面的重要价值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蓟县中上元古界地层剖面,自1934年高振西教授等发现并研究以来,长期为中外地质学界所瞩目。李四光先生在《中国地质学》一书中称道“在欧亚大陆同时代地层中,蓟县剖面之佳,恐无出其右者”。1959年全国地质会议将蓟县剖面确定为我国中、上元古界标准剖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分支机构――“地科联”选定蓟县中上元古界标准地层为前寒武纪地质研究的重要目标之一。蓟县剖面对于进行科学研究,开展地质旅游,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四
总体规划内容要点如下:
前言。
前言是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简明阐述,包括该自然保护区基本特征、历史沿革、法律地位及编制和实施该总体规划的目的、意义等要素。
1.基本概况。
基本概况是依据该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资料和现有信息进行的基本描述和分析评价,资料信息不够的应予补充完善。评价应重科学依据,使结论客观、公正。
1.1区域自然生态/生物地理特征及人文社会环境状况。
1.2自然保护区的位置、边界、面积、土地权属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
1.3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定位及评价。
1.4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社会发展功能的定位及评价。
1.5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划分、适应性管理措施及评价。
对自然保护区划分功能区以适应科学管理的需要,既是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的体现,也是为了更好实现保护目标。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应是最具保护价值或在生态进化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保护地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3。三区的划分不应人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可尽量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线。
保护目标是建立该自然保护区根本目的的简明描述,是保护区永远的价值观表达与不变的追求。
3.影响保护目标的主要制约因素。
3.1内部的自然因素:如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等。
3.2内部的人为因素:如过度开发、城市化倾向等。
3.3外部的自然因素:如区域生态系统劣变、孤岛效应等。
3.4外部的人为因素:如公路穿越、截留水源、偷猎等。
3.5政策、社会因素:如未受到足够重视、处境被动等。
3.6社区/经济因素:如社区对资源依赖性大或存在污染等。
3.7可获得资源因素:如管理运行经费少、人员缺乏培训等。
4.规划期目标。
规划期目标是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目标的具体描述,是保护目标的阶段性目标。
4.1规划期:一般可确定为10年,并应有明确的起止年限。
4.2确定规划目标的原则。
确定规划目标要紧紧围绕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需要,坚持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基础设施建设简约、实用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坚持社区参与管理和促进社区可持续发展。
4.3规划目标内容。
4.3.1自然生态/主要保护对象状态目标。
4.3.2人类活动干扰控制目标。
4.3.3工作条件/管护设施完善目标。
4.3.4科研/社区工作目标。
5.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5.1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5.2工作条件/巡护工作规划。
5.3人力资源/内部管理规划。
5.4社区工作/宣教工作规划。
5.5科研/监测工作规划。
5.6生态修复规划(非必需时不得规划)。
5.7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如生态旅游等)。
5.8保护区周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建议。
6.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重点项目为实施主要规划内容和实现规划期目标提供支持,并将作为编报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中基础设施如房产、道路等,应以在原有基础上完善为主,尽量简约、节能、多功能;条件装备应实用高效;软件建设应给予足够重视。
重点项目可分别列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作/工程量、投资估算及来源、执行等,并列表汇总。
7.实施总体规划的保障措施。
7.1政策/法规需求。
7.2资金(项目经费/运行经费)需求。
7.3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7.4部门协调/社区共管。
7.5重点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8.效益评价。
效益评价是对规划期内主要规划事项实施完成后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评估和分析,如所形成的管护能力,保护区的变化及对社区发展的影响等。
附
录
包括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功能区划分图、建筑/构筑物分布图。
本附录只适用于已经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附录事项按现行要求不变。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制订本导则。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
一、目标。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
(一)总体要求。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并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地下铺设。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动物救护站(中心、点)、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保护区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点)、界碑界桩、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
(二)管护设施建设。
1、保护管理站(点)。
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保护管理站(点)。
保护管理站(点)数量及其管理范围应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控制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交通路口,到达保护区内主要人为活动区域。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保护管理任务、自然地理条件、交通条件、人为活动特别是居民点的分布状况确定。
保护管理站(点)应当建立在居民点、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及人员和车(船)经常进出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口或其他要塞处。
单个保护管理站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300m2,配备办公、消防、野外调查、日常巡护、执法、通讯、交通及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在进出保护区的重要路口和要塞处可设立保护管理点(哨卡、检查站等),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80m2。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考虑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
2、界碑界桩。
自然保护区应在人为活动频繁地区以及主要道路相交处、转向点设置界碑界桩,充分发挥指示、警告、宣传的作用。
自然保护区应设置完善的边界范围及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界桩、界碑。具体制作按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执行。
自然保护区及不同功能区的四周边界上必须树立界桩,标明“核心区界”、“缓冲区界”和“保护区界”。
水域应通过在地图、海图、航道图等标注,条件成熟的可在边界设立浮标或永久性标志。
3、交通设施。
自然保护区应建设路网、码头等必要的交通设施,能够满足保护区巡护、防火、监测和日常管理的需要。不得以管护为名铺设旅游道路,破坏生态环境。
路网包括干道、便道和巡护步道。干道用于连结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或地方交通干线,路面等级应满足晴雨通车要求。便道用于连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保护管理站(点)、瞭望塔(台)、监测点和居民点等,标准应达到通车或人员便利通行要求。自然保护区还可根据巡护需要,依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作为巡护步道。
海洋和内陆水域自然保护区,可根据需要设立码头。
4、巡护执法设备。
自然保护区应配备必要的巡护、执法、取证设备,主要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执法装备等。
巡护和执法设备应能够满足巡护、执法和应急反应的需要。
5、防火设施设备。
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瞭望塔(台)、防火道和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设备,以满足预防和及时扑灭火灾的需要。
在自然保护区内制高点及易发生火灾地区,应设置瞭望塔(台),瞭望半径应覆盖高火险地区,数量能够满足防火需要。
瞭望塔内应配备瞭望、监控、报警和通讯设备。
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草原植被较多、人为活动频繁、火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宜设置防火隔离带,阻止火灾蔓延。
6、野生生物保护设施。
因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自然保护区可以建设生态廊道、动物通道、人工洞穴、巢箱、人工鱼礁等设施,配备动物救护、病虫害检疫防治等设备。
(三)科研监测设施建设。
1、科研中心(站)。
具有一定科学研究与监测基础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建科研中心(站)。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应尽量与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合作开展。
科研中心(站)建筑面积以100-500m2为宜,可包括实验室、科技资料室,并配备各种调查、试验、科研辅助设备。
2、定位监测站(点)。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定位监测站(点),以监测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种群、生态环境及自然遗迹的动态变化。
自然保护区内生态、资源、环境等定位监测站(点)的布设,应根据监测、研究的对象、目的及其技术要求选址,应与保护管理站(点)的选址统筹安排。
定位监测站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配备相应的定位观测设备。
3、固定样地样线及站位断面。
自然保护区必须建设适当数量的固定样地、固定样线或站位断面,配备相应的野外调查设备及动物监控设备,满足保护区常规监测的需要。
样地样线及站位断面应根据主要保护对象调查和监测的需要设置。
(四)宣传教育设施建设。
1、宣教场馆。
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参观人数、宣教需要建立宣教场馆,满足环境教育和生态旅游活动要求。
年实际接待参观人次在5万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可设置宣教中心,建筑面积以500-2000m2为宜。
年实际接待参观人次在1万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可设置宣教馆,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
其他自然保护区可在管理局内设置宣教室,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
宣教场馆可设置陈列展览室、多媒体放映室、图书资料室等,并配备宣教、通风、除湿、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
2、宣传牌。
自然保护区应在道路出入口、居民点等人为活动频繁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宣传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注意事项,介绍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主要保护对象、保护意义、保护要求等内容。
(五)办公及附属设施建设。
自然保护区应建设适当的办公及附属设施,满足开展办公、管理等需要。
保护区的办公用房应按照便于保护和管理及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原则,将建设地点选择在自然保护区附近的中心城镇。
办公用房应尽量与科研和宣教设施集中建设,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编制定员确定。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18m2(不含会议室等共用设施)。
办公用房的附属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已有的基础设施。
三、规范化管理。
(一)行政管理。
1、管理机构。
自然保护区应设置独立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尽可能由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内部科室设置应满足各项工作需要,可设保护科、科研科、宣教科、社区科、办公室、管理站等,并有明确的职能和责任。
2、管理人员。
保护区人员数量能够满足保护和管理需要,可以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开展管护工作。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分为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含科研、监测、宣教培训)、直接管护人员和其他。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20%;技术人员(具有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不低于30%;其他人员不能超过20%。
自然保护区至少20%的人员从事资源管护工作,长期驻守保护管理站,每个保护管理站至少配备2人;至少有2人专门从事科研监测工作,对保护区自然地理、地质环境、生物多样性和人文资源等背景情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且至少30%工作时间在保护区内开展工作;至少有2人专门从事宣教培训及社区共管工作,且至少30%工作时间在保护区内开展工作。
3、专业培训。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培训和学习,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应有自然保护区相关的专业背景。
自然保护区所有工作人员及季节性临时工在上岗前均需进行培训。
所有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技术培训和教育;自然保护区正式人员每4年至少轮流接受外部培训一次,管理局中层以上领导每2年至少外部培训一次。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政策、动植物知识、资源管护、执法检查、防火灭火、科研监测、宣传教育、项目建设、资源开发管理、社区共管、3s技术、电脑应用和装备设备使用等。
4、内部规章制度。
自然保护区应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人事聘用、财务、宣教、培训、巡护、监察执法、社区共管、信息管理制度等。
5、档案管理。
自然保护区应建立资源管护、监察执法、防火灭火、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社区共管、项目建设、培训学习、资源开发管理等工作的记录制度,形成完整的人事、科研、宣教、培训、资源管护、监察执法、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等系列档案。
档案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尽量实现数字化。
(二)规划和计划。
1、规划。
自然保护区至少每十年编制一次总体规划,科学分析目前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阶段性规划目标和任务。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2、计划。
自然保护区应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及目前保护区面临的紧迫问题,制订工作计划。
保护区每年应根据当工作计划编制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经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边界划定与土地权属。
1、边界划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在批准建立后的一年时间内,完成边界勘定和功能区划工作。
自然保护区应具有准确经纬度坐标网格的功能区划图、土地利用结构图、海域使用现状图等图件。
保护区管理人员必须准确掌握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限范围。
2、土地权属。
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应明确清晰,没有纠纷。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尽可能拥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或水域使用权。
未取得土地或水域使用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与使用权人签有协议,规定土地或水域使用方向以及有利于保护的生产方式。
(四)资源管护。
1、日常巡护。
自然保护区应根据保护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护工作。
日常巡护范围应该覆盖大部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以及人为频繁活动区域。
日常巡护以定期巡护为主,可根据管理要求、交通条件、地形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护周期。
巡护过程中,工作人员在资源察看的同时,还应结合科研监测、执法、防火等工作开展巡护。
日常巡护工作应建立巡护责任制和巡护报告制度,巡护人员每次巡护结束应填写巡护情况记录或日志,保护管理站每月应填写巡护月报,保护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填写巡护年报。
保护区每年将巡护年报及监测结果上报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2、执法检查。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旅游、开发建设、参观考察等活动进行执法检查。
保护区应对出入保护区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动植物资源(包括动植物材料、标本、活体、制品等)实施检查,防止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非法破坏以及外来物种的引入。
自然保护区应积极配合或建立公安、海监、渔政机构,及时处理违法案件。
3、外来入侵物种控制。
自然保护区应重视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可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和控制:
(1)定期开展外来物种调查;
(2)制定并实施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方案及监控方案;
(3)生态恢复时引入的物种应采用本地物种;
(4)加强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的宣传教育。
(五)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活动管理。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矿、采石、采砂、烧窑、冶炼、拌洒毒药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活动,禁止非法开垦、围填海等改变保护区自然属性的开发活动;禁止捕捞以及乱砍滥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乱采滥挖药材等掠夺性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
自然保护区内不得违法违规开展建设项目。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活动应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之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部的意见。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并且应当参与涉及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
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确需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申报审批。
(六)科研监测。
1、资源调查。
自然保护区应经常性开展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尤其是对主要保护对象的调查,要对区内的生物多样性进行编目和详细记录,做到资源本底清楚。
每十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科学考察,编制科考及分析报告。
2、定期监测。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开展生态、资源、环境等各项监测活动。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当地社区社会经济状况调查。
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特点,对固定样方、样线、站位或断面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查。监测结果应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
3、科研管理。
自然保护区应编制主要保护对象、野生动植物或自然资源的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gis)及相关软件。
自然保护区应编制有准确经纬度坐标网格的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植被图、地形图等图件。
自然保护区应积极推进数字化建设,逐步实现自然保护区科研数据与信息共享。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加强与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有关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成为我国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与教学实习的基地。
保护区应鼓励保护区人员在国内外期刊杂志上发表科学研究论文、参加各类学术会议。
(七)宣传教育。
1、宣传资料。
自然保护区应编制具有自身特点的科普宣传书籍、音像、文字及图片资料、环境教育材料等,分发给周边社区居民、游客和访问者。
2、宣教活动。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学生、当地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活动。
自然保护区对当地社区所在行政村每年开展至少一次集中性宣传教育活动。
来自然保护区的访问者(含游客)60%以上接受环境教育。
自然保护区应编制并定期维护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及时发布和更新自然保护区的相关信息。
4、交流与合作。
自然保护区通过建立姊妹保护区、参加国际或区域保护网络、参加国际国内培训和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八)旅游活动管理。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应让游人感受自然环境、欣赏自然景观、了解野生动植物和地学等科普知识。
所有旅游项目都必须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督下开展。
开展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必须严格科学地进行环境容量测算,编制保护区旅游专项规划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实施。
旅游区域的范围界限应根据保护对象特点,在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其范围界限必须明确,并严格限制在实验区范围内,不得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
旅游活动不得对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保护对象构成威胁。应采取“区内游、区外住”的旅游方式,不得在区内建设索道、宾馆和餐饮等设施。不得建设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人工景点和设施。旅游区域应设置垃圾收集等环保设施。旅游人数不得超过规划的旅游容量。
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30%以上收入应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吸引当地社区居民参与,实现保护区与社区的惠益共享。
(九)社区共管。
自然保护区应与所在地政府、有关单位及当地社区的关系协调融洽,可以通过建立共管机制、签订共管协议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地方社区和居民参与保护区管理。
自然保护区与保护区所在乡村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社区共管活动。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积极争取资金,用于生态补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四、生态恢复工程。
自然保护区内退化生态系统应尽可能采取封禁方式进行自然恢复。确需人工辅助恢复的自然保护区,应分类指导,开展生态恢复工程。
人工恢复植被应当种植当地的乡土植物。
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可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活习性和活动规律采取必要的人工控制手段,优化主要保护物种栖息地。
荒漠区域的自然保护区可建必要的防沙治沙设施。
湿地和海域的自然保护区可以采取湿地水源保护、蓄水和引水工程、湿地生态恢复、红树林和珊瑚礁人工恢复等工程。
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可以采取人工恢复野生种群工程,人工增殖放流应当使用当地物种。
自然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对重要自然遗迹等可进行围栏(网)保护。
五、经费保障。
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管理运行费用、人员工资有固定来源,能够基本保证日常管护工作需要。
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收入稳定,达到或超过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生活水平。
自然保护区财务管理规范,各项资金的使用合法、合理,无挪用、滥用资金状况。
六、应急能力建设。
自然保护区应具备处理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自然保护区应根据自身特点以及潜在的自然灾害,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自然保护区应组建训练有素的防火等应急队伍。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违规开发建设和生态破坏等紧急事件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五
亲爱的朋友,鄂尔多斯,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是人类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河套人”在萨拉乌素河流域繁衍生息,创造了著名的“河套文化”。属于旧石器时代的“河套文化”,是华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周时期,在鄂尔多斯地区就有土方、鬼方、犭严狁、戎狄、林胡、楼烦、匈奴等古代游牧部落活动。
春秋、战国时期,秦昭襄王在此修筑长城,现伊金霍洛旗境内的战国秦长城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秦统一全国后,在鄂尔多斯地区置上郡、北地郡和云中郡、九原郡的属县。其时,鄂尔多斯地区的农业非常发达,史称“新秦中”。秦始皇修筑的南起陕西甘泉山,北至包头九原郡的纵贯鄂尔多斯的秦直道,从榆溪河入鄂尔多斯境内,经伊金霍洛旗红庆河、东胜区二顷半、漫赖、城梁、达拉特旗解放滩过黄河北去,是中国古代第一条高速公路。
西汉初年,北方游牧民族匈奴占据鄂尔多斯地区。到汉武帝时,汉匈之间经过几十年战争,最终汉朝在鄂尔多斯设立上郡、西河郡、五原郡属县,管理鄂尔多斯地区。到汉元帝时,汉匈之间关系和好,汉朝选送宫女王昭君嫁与匈奴呼韩邪单于,王昭君随呼韩邪单于经陕北、鄂尔多斯渡黄河北行,现达拉特旗昭君坟乡境内黄河渡口旁边有传说中的昭君坟。汉朝时期,鄂尔多斯的农业经济迅速发展,汉匈杂居,农耕与畜牧并存,北方游牧文化和中原农耕文化不断在此融合。
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北方各民族纷纷南下入居中原的民族大迁徙与大融合的局面。公元407年,匈奴铁弗部赫连勃勃在鄂尔多斯西南部建立了“十六国”之一的大夏国,其都城统万城遗址位于今乌审旗和陕西靖边县交界处靖边县境内。
隋朝时期,在鄂尔多斯设置榆林郡、五原郡、朔方郡等。唐王朝视鄂尔多斯为“国之北方”、“边之要地”。在鄂尔多斯地区及周边设胜州、丰州、夏州、宿州、灵州和盐州等六州。五代十国和宋、辽、金时期,中原政权和各少数民族政权群雄并立,相互征战,鄂尔多斯地区成为各政权纷争逐鹿的地方。
元朝时期,鄂尔多斯地区作为蒙古皇室封地,归察罕脑儿管辖。元朝先后在此设立宣尉司与行枢密院。明朝建立,鄂尔多斯地区属东胜左卫所辖。十五世纪中叶,明朝天顺年间,守护成吉思汗陵寝(即“八白室”)的蒙古鄂尔多斯部从蒙古高原进驻河套地区,“八白室”也随之迁入。鄂尔多斯部源自成吉思汗时的“斡耳朵”,即成吉思汗时的宫殿。成吉思汗去世后,立“八白室”为成吉思汗陵寝,由鄂尔多斯部达尔扈特人专司祭祀。五百年来,鄂尔多斯部一直没有离开过鄂尔多斯地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六
西双版纳原始森林公园位于景洪以东、澜沧江以北,距州府8公里,是全州离景洪城最近的一块原始森林,也是我国目前保存最为完好的热带雨林之一。
森林公园里的景象与野象谷类似,不过这里更大一些,而且在山上,所以一般会乘景区电瓶车一一游览,徒步会比较累。
坐电瓶车游览,主要看三个站,第一站是孔雀山庄附近的孔雀放飞,每天七场,每场约10分钟。森林公园让人印象最深的就要数孔雀放飞了,大多数游客是从未看到过孔雀展翅飞翔样子的。当驯养员一声哨响,上百只孔雀在空中划出一道优美的弧线,越过波光粼粼的湖面,降落在岸边,场面非常震撼。在这里,游人还可以与这些孔雀一起嬉戏、拍照,非常有趣。
沿着蜿蜒的盘山小道继续前行,不远处就是第二站爱伲山寨。这里游客非常多,平日来这里得排上好一会儿队。在排队的间隙,不时会有身着民族服装的工作人员对着你就拍照。不要理会他们,如果你要这些照片的话,价格不菲。寨子里可以观看爱伲民族歌曲、竹竿夹脚舞、冬巴嚓等等,挺有民族风情的。
第三站是民族风情演艺场,这里也是民族歌舞表演,还有小型的泼水节活动可以参加。这边最值得一看的是附近是原始森林,因为已经人为开发过,所以不太会有危险。徒步走在竹栈道上,四周郁郁葱葱的树木遮天蔽日,好像走进了一座天然氧吧,深呼吸的感觉非常好。林中还可以见到各种奇珍异树,有能使味蕾失去分辨功能麻木不堪的“割舌树”、有两棵树缠在一起的“绞杀树”、能防止毒液蔓延“上不沾天,下不沾地的吸血鬼”爬树龙等等,树林里还常常能看到猴子在藤蔓间荡来荡去。
原始森林的步道分大圈和小圈,一般都会走小圈,大约20分钟可以走完。大圈游人更少,风景更好,走下来大约需要1小时,时间充裕的话可以尝试。
森林公园内用餐只能在孔雀山庄,另有一些小店出售零食,可自带些水和食物。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七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为加强对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发挥其多种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统一由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五)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区内外有关单位制订森林防火公约,共同搞好森林防火;
(六)审核、办理入区手续;
(七)对入区人员和驻区内的单位进行自然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
(八)定期进行自然资源调查,掌握资源消长规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九)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监督和管理区内的各项建设;
(十)制止和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并由保护局设立标志。重点区域可设立专项保护点。
核心区只供保护局进行巡护、定位观测研究和定期资源调查,禁止进行其他活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其他活动,须经保护局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登山、拍摄影视、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以及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四条。
保护局应当在实验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动物、植物的生存环境,促进保护对象的生长繁衍。
第五条。
保护区内严禁狩猎、垦植、放牧、开矿、爆破、采伐树木、军事演习和在野外使用明火等活动。
第六条。
保护区内禁止捕捉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和开采沙石土料。因科研、教学需要,必须到保护区采集标本的,按照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植物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保护局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实验区内限量、有价采集。保护区内公路养护所用沙石土料,由保护局批准,在指定的地点采取。
第七条。
有关单位确需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机构和进行规划、勘探、建设、资源开发的,由保护局签署意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任何部门、团体和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登山、探险等活动,必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进入保护区的人员,须凭下列规定的证件办理入区手续,方准进入保护区:
(四)区内各单位的人员和进入保护区工作的人员,凭保护局发给的通行证;
(五)边防执勤人员凭省边防局签发的执勤证或执勤标志;
从事本条(一)、(二)项活动的,须交纳入区费,其标准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制定。
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和保护区的有关规定,自觉保护自然资源、景物和设施,接受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保护区内开展旅游,必须坚持以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为主,旅游服从保护的原则。
保护区内的旅游,由保护局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和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旅游部门指导,所得收入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在保护局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下,保护区的旅游设施,可以由保护局自建;也可以与其他单位联合兴建,收益按投资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分成;还可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其他单位独资兴建,收益归建设单位,但须向保护区交纳经营收入额千分之五的保护管理费。
旅游必须在指定的旅游点和旅游线路内进行,旅游点和旅游线路由保护局规。
划,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现有的旅游建筑设施,由原建设单位所有和使用,但须服从保护局有关自然保护方面的管理,向保护局交纳经营收入额千分之五的保护管理费。
第十二条。
保护局应当在旅游点、线范围内修建停车场,设置卫生、宣传、安全等设施,并要做好安全、保洁等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旅游人员在保护区内不得超越规定的旅游范围,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害自然资源和各项设施。
第十四条。
本着旅游人数不超过自然保护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接待条件和旅游需要,由保护局会同旅游部门制订旅游规划和计划,报省林业、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开展旅游。
第十五条。
到保护区内边境线附近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边境管理规定,接受有关边防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行政上受保护局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其职责是: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案件。
第十七条。
有关保护区的宣传材料、电影、电视、图片、画册等的出版、发行,须经保护局同意;凡涉及边境和外事事宜的,须经省林业、宣传、边防、外事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保护局、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二)坚持在基层从事自然保护工作十年以上,成绩优异的;
(三)在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五)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由保护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其情节,处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失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反规定的行为,收回其所得物品并没收其使用的工具,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损失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在保护区内进行建筑的,应责令限期拆除,恢复植被;逾期不拆除的,没收或强行拆除,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对强行拆除的,还要收取恢复植被费用和拆除费用。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边防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和保护局应严格执行本条例。如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视其情节,对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护局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保护局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条例所收的收回物品变价款、赔偿损失款,须全部用于保护区的保护事业;罚没收入,一律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实施本条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过去有关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八
开发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功能已成为世界旅游发展的一个新方向。我国不少自然保护区也已发展了生态旅游产业,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下文是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保持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升金湖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鸟类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恢复、损害担责、永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统筹领导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指导和决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宜。
(二)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利用管理,科学利用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
(五)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执法巡查,组织、协调和实施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水务、旅游、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港航管理(地方海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有关工作。
第七条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责任,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应当提供支持。
环升金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做好保护工作,指导环升金湖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保护公约,鼓励村(居)民参与保护工作。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与国家、省、市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并符合我市生态红线规划。
生态旅游规划、流域规划应当遵循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目标和原则。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生态旅游规划和流域规划,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生态旅游规划和流域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生态旅游规划和流域规划,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所涉及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建设项目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候鸟越冬期。
第十四条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外迁、渔民上岸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第三章管理与利用。
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实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分区管理,其具体范围、面积、界线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规划为准,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碑、界桩和网栏等界标。
第十七条核心区除依法经批准的科学考察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成果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实验区从事参观考察、旅游、摄影、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八条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循生态红线规划,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坚持以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退耕还湿、退田还湖、退圩还湖、移民搬迁、植被恢复等措施,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扩大湿地面积。
第二十条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水位调控机制,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区内的水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具体水位调控机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建立。
除防汛抗旱和经依法批准的工程维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设置阻水障碍物。防汛、抗洪、河道治理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建设生产设施和其他项目,应当维系自然保护区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贯通。
第二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会同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建立候鸟等野生动物对农作物造成损害的补偿机制。因保护越冬候鸟等野生动物对自然保护区内农作物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一定补偿。
第二十二条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
(四)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
(六)涂改、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碑、界桩和网栏等自然保护区界标;。
(七)猎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擅自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三条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农业、水产、林业、交通、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查处违反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据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查处违反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的原则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六条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建立环升金湖巡查机制,组织开展集中联合执法活动。
环升金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环保、旅游等方面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现场依法予以制止,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立包片执法巡查机制,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工作。发现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行为的,应当现场制止,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发现应由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现场予以制止,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合执法考核机制,与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签订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管理目标。
责任书。
严格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恢复,并处非法占用湿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处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管理的;。
(二)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参观、旅游等活动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统一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贵池区、东至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因管理不善造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破坏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口众多,自然植被少。保护区不能像有些国家采用原封不动、任其自然发展的纯保护方式,而应采取保护、科研教育、生产相结合的方式,而且在不影响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保护对象的前提下,还可以和旅游业相结合。因此,中国的自然保护区内部大多划分成核心区、缓冲区和外围区3个部分。
核心区是保护区内未经或很少经人为干扰过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所在,或者是虽然遭受过破坏,但有希望逐步恢复成自然生态系统的地区。该区以保护种源为主,又是取得自然本底信息的所在地,而且还是为保护和监测环境提供评价的来源地。核心区内严禁一切干扰。
缓冲区是指环绕核心区的周围地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外围区,即实验区,位于缓冲区周围,是一个多用途的地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还包括有一定范围的生产活动,还可有少量居民点和旅游设施。
上述保护区内分区的做法,不仅保护了生物资源,而且又成为教育、科研、生产、旅游等多种目的相结合的、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场所。
1956年中国建立了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到1993年,中国已建成保护区700多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0多处。
截至20xx年底,中国自然保护数量已达到2349个(不含港澳台地区),总面积14994.90万hm2,约占中国陆地领土面积的14.99%。在现有的自然保护区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3个,占保护区总数的10.34%,地方级保护区中省级自然保护区773个,地市级保护区421个,县级自然保护区912个,初步形成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
中国自然保护区体系的特点是面积小的保护区多,超过10万公顷的保护区不到50个;保护区管理多元化;多数保护区管理级别低,县市级保护区数量占46%,面积占50.3%。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九
达里诺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西北90公里,总面积约12万公顷。该地区地貌主要由玄武岩台地、风沙地貌、湖泊地貌等类型构成,以达里诺尔湖为主要水域。
达里诺尔保护区以多样的生态系统、丰富的珍稀物种以及多重自然景观和名胜古迹而著称于世。这里有鸟类152种,其中国家一二类保护鸟类26种,啮齿类动物15种,鱼类21种,浮游植物72种,浮游动物36种,两栖动物20种,高级植物434种。是我国重要湿地之一。
在保护区的西北部是绿草如茵、牛马如云的无垠草原,纵马放歌、天高云阔,美景如在画中游;在保护区西南部是巍峨的达尔罕山,那里树如冠盖、怪石粼峋。站在山顶极目四望,保护区的美景尽收眼底;在保护区中湿地面积占总面积的1/3多,湖泊、河流、沼泽、草甸及盐碱滩星罗棋布,如同一粒粒珍珠、一条条玉带镶嵌在这片土地上;在保护区中还有独特的沙地景观,让你感受到长河落日下的大漠孤烟的朔漠风情。
保护区内还有多处名胜古迹,有砧子山岩画、金界壕、元末皇城应昌路遗址、曼陀山龙兴寺、净凡水云洞等历史遗迹,那里的典故与传说数不胜数,让您听得感慨万千、留连忘返。
初春,融融的艳阳唤醒沉睡的生灵,冰消雪融。封冻半年的湖面在一夜之间轰然崩裂,被波涛堆向岸边,叠成一座座玲珑剔透的冰山,这时,您来到湖边,面前是一湾浩浩荡荡的春水,身边是寒气袭人的冰山,身后草原深处却已是繁花点点,这种冬春夏并存一处的奇妙景象,是造物赐与这里的奇迹,只有在达里诺尔,你才能欣赏到。
夏秋时节,您来到这里,可以看见天空中飞过点点飞鸟,湿地中白天鹅、灰鹤、丹顶鹤、大雁、鸿雁在梳妆洗浴。在清凉的风中,达里诺尔湖波光荡漾,鱼跃鸥拍,飞花点点,反射着煦日的光芒如同那晶莹的珍珠一般。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十
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始建于1986年,1996年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99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归口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达来诺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导游词。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达来诺尔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境内,面积119413公顷,1987年经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批准建立,1994年晋升为省级,1997年被批准为国家级,主要保护对象为丹顶鹤、大鸨等珍稀鸟类及内陆湿地生态系统。
本区集湖泊、湿地、草原、沙地、残丘山地等多种生态系统为一体,由北向南形成了玄武岩台地棗湖积平原棗湖盆低地棗风成沙地依次排列的景观格局。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孕育了内蒙古高原上著名的内陆湖泊生太系统,境内有大小湖泊22个,其中最大的达来诺尔湖面积22833公顷。众多的湖泊、河流、沼泽及湿草甸等构成了占保护区总面积35.8%的多样的湿地生态系统,因而被列为亚洲重要湿地。
保护区内多样的生态环境条件孕育了丰富的物种资源,据调查,种子植物有434种;脊椎动物中有鱼类21种,鸟类133种,哺乳类15种。基中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有白鹳、黑鹳、丹顶鹤、大鸨、玉带海雕等5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有大天鹅、白枕鹤、灰鹤等18种。本区是丹顶鹤、大鸨、大天鹅等珍稀鸟类的繁殖地和南北候鸟迁徙的重要停歇地,也是目前为止发现的世界上丹顶鹤繁殖的最西界,具有极为重要的保护价值。
早在1983-1985年,内蒙古环境保护办公室、内蒙古师范大学、赤峰市环境保护办公室等单位,对这里的鸟类资源进行了考察研究,确定了达里诺尔在候鸟迁徙中的地位,并提出建立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的建议。1985年,内蒙古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的《内蒙古草地类自然保护区规划》将达里诺尔地区列入到拟建自然保护区规划之中。1986年,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由达里诺尔渔场负责。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的环境意识的提高,达里诺尔这一块宝地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她的科学价值、保护价值和将带来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已越来越清楚的展示在世人面前。
1995年,内蒙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和赤峰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委托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做了进一步的考察研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规划》。1996年,赤峰市人民政府向内蒙古人民政府提出了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申请,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同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请。1996年12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有关材料和提出的申请。1997年12月,国务院批准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达里诺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西北90公里,总面积约12万公顷。该地区地貌主要由玄武岩台地、风沙地貌、湖泊地貌等类型构成,以达里诺尔湖为主要水域。
达里诺尔保护区以多样的生态系统、丰富的珍稀物种以及多重自然景观和名胜古迹而著称于世。这里有鸟类152种,其中国家一二类保护鸟类26种,啮齿类动物15种,鱼类21种,浮游植物72种,浮游动物36种,两栖动物20种,高级植物434种。是我国重要湿地之一。
在保护区的西北部是绿草如茵、牛马如云的无垠草原,纵马放歌、天高云阔,美景如在画中游;在保护区西南部是巍峨的达尔罕山,那里树如冠盖、怪石粼峋。站在山顶极目四望,保护区的美景尽收眼底;在保护区中湿地面积占总面积的1/3多,湖泊、河流、沼泽、草甸及盐碱滩星罗棋布,如同一粒粒珍珠、一条条玉带镶嵌在这片土地上;在保护区中还有独特的沙地景观,让你感受到长河落日下的大漠孤烟的朔漠风情。
保护区内还有多处名胜古迹,有砧子山岩画、金界壕、元末皇城应昌路遗址、曼陀山龙兴寺、净凡水云洞等历史遗迹,那里的典故与传说数不胜数,让您听得感慨万千、留连忘返。
初春,融融的艳阳唤醒沉睡的生灵,冰消雪融。封冻半年的湖面在一夜之间轰然崩裂,被波涛堆向岸边,叠成一座座玲珑剔透的冰山,这时,您来到湖边,面前是一湾浩浩荡荡的春水,身边是寒气袭人的冰山,身后草原深处却已是繁花点点,这种冬春夏并存一处的奇妙景象,是造物赐与这里的奇迹,只有在达里诺尔,你才能欣赏到。
夏秋时节,您来到这里,可以看见天空中飞过点点飞鸟,湿地中白天鹅、灰鹤、丹顶鹤、大雁、鸿雁在梳妆洗浴。在清凉的风中,达里诺尔湖波光荡漾,鱼跃鸥拍,飞花点点,反射着煦日的光芒如同那晶莹的珍珠一般。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十一
罗山管理局2009年森林防火工作总结及。
2010年工作要点。
2009年,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在自治区防火办的正确。
引导下、在管理局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以及各科室、各管理站的通力协助下,在气候异常干燥、全区森林火灾多发、保护区森林资源管护压力较大的形势下再次经受住了考验,保持了连续59年无一般森林火灾发生的成绩。现将上半年防火工作的主要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防火值班工作,落实责任,坚持做好信息报送。
值班制度。同时,要求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当日值班记录,防火办定期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照上级指示,认真落实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实行值班情况日报制(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每天17时前通过森林防火网向自治区防火办报告当天值班情况)和火灾信息统计月报制。通过公安金盾网、自治区防火网等平台实现了防火信息准确、及时的接受与报送工作。
(二)积极广泛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自治区林业局防火办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周”活动。年初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协调各单位和部门,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报道、制作宣传展版、发放宣传材料和宣传挂历防火虎“崴崴”、悬挂彩旗和横幅、设立防火警示牌、出动防火宣传车、播放森林火灾记录片、举办防火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到车站、学校、集市、保护区周边的乡村镇进行全方位的森林防火宣传。
墓数量及分布情况,与坟主和上坟人员签订责任书的同时做好坟墓的定位看守工作,严禁在保护区内烧纸并提倡植树献花等文明祭祀方式。积极主动的做好“云清寺”庙会的防火与宣传工作,根据地形因地制宜的开展防控工作,设立入山防火检查站,对入山上寺和旅游观光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引导他们遵守法律法规爱护森林资源.防火戒严期内,认真组织人员对保护区内存在隐患的部位和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及时消除并及时报告,确保通信畅通,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森林防火防控体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退耕还林(草)地的防火工作和草原防火工作还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目前退耕林地已环绕到天然林区边缘地带,如果管理不善发生火灾,极易烧入天然林区引发森林火灾。二是防扑火应急预案在实践的基础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受认识水平和现有条件的局限,火灾隐患还难以完全消除。三是由于多年来未发生森林火灾,致使一些干部群众,对防火工作产生了松懈麻痹思想和厌倦情绪。
三、2010年工作要点。
一、认真执行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格按照防火责任制的相关内容开展各项工作,形成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防火局面。
二、严格执行各项防火制度。执行带班值班、巡护了望、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扑火器械维修和专业扑火队管理等制度,用制度保障安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火宣传,突出宣传实效;戒严期内执行领导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加大巡护了望力度,消除盲区盲点;加强火源管理,重点监管痴呆傻人员,杜绝闲散人员入山,尤其对偷牧、偷猎人员要严肃处理,必要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积极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创建平安沟、平安路、平安点、平安站;对扑火工具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和补充,保证能用够用好用;加强专业扑火队伍演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能力,努力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三、完善扑火预案。学习借鉴区内外森林防火工作的先进经验,结合保护区实际,修改完善防扑火预案,让预案更科学、更实用、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组织职工反复学习、讨论和熟悉预案,做到有备无患。
四、定期召开护林防火联防会议,有针对性地制定联防公约,进一步明确和规定各联防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互通有无、加强合作,全面构筑扎实的森林防火体系。
五、严格按照自治区防火办的考核标准开展工作,没有开展的工作要积极开展,已经开展的工作力求完善和创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十二
本文从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本质与内涵出发,分析了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的资源基础,提出了草原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的'生态安全性、社区参与、产品多样化、多渠道筹资等原则,并对锡林郭勒草原自然保护区进行生态旅游开发提出了科学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建设具有专业知识的旅游从业人员队伍,提高服务质量与加强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等建议.
作者:郝晓兰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旅游管理系,呼和浩特,010000刊名:前沿pku英文刊名:forwardposition年,卷(期):“”(10)分类号:f59关键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十三
巴音布鲁克天鹅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尤尔都斯山间盆地,开都河上游,巴州xx县西部。平均海拔2400米,面积1000多平方公里,地势平坦,水草丰盛,湖沼星罗棋布。“巴音布鲁克”蒙语意为“丰富的山泉”。天鹅湖由众多互通的小湖组成的湖沼地。
每年4月前后,大天鹅、小天鹅、疣鼻天鹅、雁鸥等珍禽鸟类,70多种、1万多只,群飞于此,繁衍生息。区内建有天鹅了望塔,供游人登高观赏。天鹅湖水潆回如带,清澈见底;湖中水生植物丛生,四周群山环抱,绿草如茵,高山雪岭倒映湖中;天鹅、雁鸥成群结队,时而欢腾湖中,时而击水而起,腾飞高空。阳光下天鹅、湖水、山峰、云影融成一片,极为壮观。
风景区内还有阿尔夏和巩乃斯沟景区,阿尔夏为蒙语,意为“治病的泉”。温泉区位于阿尔夏河北岸,12个泉眼犹如颗颗珍珠,镶嵌在400米长的'谷地上,有垫泉、冷泉、眼睛泉等。区内设有旅游招待所和温泉浴室。有“雪山动物园”之誉的沟景区,密林中雪鸡、雪豹、马鹿、鹅喉羚等20多种珍稀动物珍藏,区内云杉葱密,依山起伏;沟谷两旁,牧草丰富,百花争妍。
每年3~4月,以大天鹅、小天鹅和疣鼻天鹅为主的一万多只珍禽飞来此地繁衍生息,至10-11月再迁离,居留期长达半年以上。
天鹅湖有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和爱鸟如子的当地居民的保护。天鹅一带,清泉密布,河网交错,水草繁茂,气候凉爽,环境幽静,饵料丰富,这里便成了中外闻名的天鹅以及灰鹤、白鹭、斑头雁、金雕、雁鸥、棕尾鸟、各种野鸭等众多水禽的乐园。巴音布鲁克草原人烟稀少,当地蒙古族牧民视天鹅为天使和幸福鸟,自古以来一直加以精心地保护。有些天鹅得到牧民的精心照顾和喂养,它们早出晚归,犹如家禽,但一到深秋就随大群南迁。次年春天,又回到主人家中。
天鹅保护区建于1980年,是全国鸟类环志点(即给鸟类戴上环形科学仪器进行科学考察的中心点)之一,具有重要科研价值,在国际上也具有一定的影响。1986年被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据统计,保护区内的鸟类至少有128种,其中候鸟占74%,留鸟占26%;兽类20余种,两栖类3种,鱼类5种。由于寒冷和冻土作用,保护区内缺乏高大树木,植被以草本为主,约50个科160属260多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十四
本文报道了防城金花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大型真菌121种,分属于54属,27科.其中担子菌106种,47属,22科;子囊菌15种,7属,5科.该地区的.大型真菌可分为3个垂直带:低山带中的大型真菌;中山带中的大型真菌;山顶带中的大型真菌.
作者:吴兴亮李泰辉宋斌邓春英黄浩黄瑞斌李福阳作者单位:吴兴亮(贵州科学院,贵阳,550001;热带生物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海口,570228)。
李泰辉,宋斌,邓春英,黄浩(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广州,510070)。
刊名:贵州科学英文刊名:guizhouscience年,卷(期):27(1)分类号:q949.329关键词:广西防城金花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型真菌生态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十五
(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十六
管理局资源巡护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的巡护检查工作,更好地履行保护管理职责,提高野外巡护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效保护辖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对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保护区管护人员(局属职工和协管员)从事自然资源野外巡护检查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条:保护区自然资源巡护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四)做好社区资源保护宣传工作,增强社区群众参与。
巡护中的技术性问题,综合分析巡护报告,编写每月的资源保护工作报告(月报)。
巡护员是自然保护区保护队伍的主体,是保护区巡护的具体工作者,是资源管护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巡护计划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内容认真做好巡护工作。
巡护员的职责包括:巡护、报告、林政执法、防火、观察、监测、保护设施的维护、社区共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管理局在每春、秋两季,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分别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护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统计汇总后,作为对管理站自然资源巡护检查目标考核的依据。
管理站每月对本辖区自然资源的全面巡护检查不得少于1次,每次检查的结果作为管理站对所属管护人员实施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管理站所属管护点、管护责任区,要以月和季度为时段,在各时段结束后的5日内,将各自区域的巡护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向管理站提交本辖区自然资源巡护检查报告。
各管理站以半年和全年为时段,在各时段结束后的7日内,将各自范围巡护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向管理局提交本辖区自然资源巡护检查报告。
任区的巡护检查记录,并报所属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管护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地调查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依次向上一级管护组织报告,不得推逶拖延、隐瞒不报。
凡属重大事项,需要向上一级报告或请求协助的,应当及时汇报情况,并积极调查处理。当发生开垦、砍伐、盗猎、火灾等重特大事件时,由管理局协调组织人员进行抓捕、清理和扑救。
第十二条:管护人员要必须按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巡护检查工作任务,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上报所属负责人同意后顺延完成,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管护人员必须要按设定的线路进行巡护检查,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变更巡护线路,在巡护检查中,要仔细观察和记录巡护中发现的情况,认真填写巡护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管护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各种记录数据,严禁弄虚作假,捏造数据记录;要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分配,不得脱岗串岗、擅离职守,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管理站要负责对所属管护人员各项巡护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开展管护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指导、检查管护点及管护责任区的工作。
凡管理局要求填报的林业行政案件、野生动物调查等报。
第十九条:保护区自然资源巡护检查目标考核的扣分项,按局、站大检查和职能科室日常管理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为依据。扣分标准见《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管护考评量化评估表》。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护区的有效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自然保护区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巡护的目的:一是制止非法开垦、偷猎、盗伐、放牧,确保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章得以有效实施;二是监测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物种及人类活动的变化趋势;三是向人们展示保护区的存在,以及保护工作人员对保护工作的兴趣和认真负责的态度。
巡护的作用。
巡护对于自然保护区的有效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巡护,可以及时地发现和制止非法活动,如开垦、偷猎、盗伐、放牧等,确保自然保护区边界的完整性,制止群众违反保护区的规定;保证保护区的重要地带,如核心区不受人为干扰。巡护是一种间接的对群众进行“广而告之”宣传的形式,它使人们亲眼看到到保护区工作人员在积极维护保护区的完整性。此外,在巡护过程中,还可收集野生动物种群、生境、物候等方面的资料,对保护区生态系统及物种的变化进行长期的监测,为保护区的管理提供决策信息。
巡护员的职责。
巡护员是自然保护区保护队伍的主体,是自然保护区保。
巡护线路的选设。
1、固定巡护线路的选设:固定巡护线路就是在区内选择比较稳定的,具有代表性生态系统的,巡护人员要定期进行巡护的路线。选设时不仅要保证巡护员巡护时的安全,最重要的是要贯穿辖区一定范围区域,达到巡护的目的。这种巡护路线没有上级的批准,一般是不能随意更改的,而且在不同的季节,要按规定的时间去巡护。
2、机动巡护线路的选择:机动巡护线路就是除固定巡护线路以外的巡护路线。它是机动灵活的,可以根据辖区内的地形、资源、人为活动、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等情况来随机布设。在巡护时,只是体现局部地域自然资源消长、人为活动等情况。它可以根据不同的季节、野生动物活动繁衍时期、野生植物生长消亡时间及人为活动等情况,自行制定巡护时间和巡护次数。
3、监测样线的选设:监测样线就是根据不同类型的科学研究,因科研调查的需要,在区内选设相对固定的线路。它是根据监测对象的情况,制定科学的、适时的巡护方案。这要根据不同年份,季节气候的变化,科学的制定巡护时间和次数。
巡护前的准备工作。
1、巡护人员的分工:巡护时要求至少两人以上,其分。
填写标签挂牌并放入标本盒保存。对不认识的动植物,可以就地请专家鉴别或把照片发布在网上,请有关专家来鉴定。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的自然资源动态,以巡护单位为基础,按月或季度定期作出阶段性书面总结报告。一是便于更好的总结经验,发现巡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不足,促进巡护管理的发展。二是更好的为科研调查提供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也便于上级领导的检查、指导工作。
日常巡护应该有计划地覆盖部分周边地区、所有进入保护区的道路、与村屯相接的林子、偷猎活动频繁的地带以及各种有代表性的生境。并综合考虑离管护站、管护点、驻地的距离,路线不宜太长,除特殊情况外,最好当天能够返回或到达中途哨卡。将较长的巡护路线分成若干段,有利于准确记录数据采集的地点。巡护路线的安排可考虑让两个巡护队能在某一地点汇合、交换情况,然后再返回驻地。
每一个保护区都应划分为几个巡护区,每个巡护区又可划分为几个不同的巡护片,应该将标准的巡护路线在地图上勾画出来,并标上编号。巡护员应定期沿这些巡护路线做日常的巡护。
此外,巡护员还要进行稽查巡护,这种巡护是不定期、不定线的,是根据获得的信息来安排的,因此,这种巡护的时间和路线不能被违反者所预测。
管护站的领导要负责为巡护员制定巡护计划,并亲自带领巡护员进行巡护。
3、巡护记录的设计。
巡护记录应提供3个方面的信息:
——基本情况,如天气、河流的水位、火灾、水灾、旱灾造成的痕迹等;
——遇见野生动物的情况,如数量、痕迹、尸体、幼仔的数量与身体状况等;
够的时间在野外巡护。巡护员还应参与巡护计划的制定,发表建议。每一巡护小组必须有一名组长,每一巡护组至少要由两名巡护员组成,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是执法程序的需要。出发前,应该给巡护员下达明确的书面任务,以便让他们清楚本次巡护是什么形式的巡护。
5、时间安排。
巡护计划应明确规定日常巡护的时间次数。日常巡护的时间应是相对固定的,每条路线每周应进行一次巡护。稽查巡护的安排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般在旅游旺季、生产季节、狩猎季节、防火季节应加大稽查巡护的力度。
6、工具用品的准备。
巡护计划应列出巡护所需的物品,并安排人员和经费,购买欠缺的物品。在巡护任务较松的季节,安排人员,检查维护野外用具,以保证巡护时所有用具处在良好状态。
7、检查监督及奖惩办法。
7的。这些报告不仅是巡护员工作的证明,而且还可能为将来的某个法律程序提供证据,为未来保护计划和管理措施的制定,为管理效果的评价和趋势的监测提供所需的信息。这些报告提供的信息还可构成生物资源清查和监测的重要信息。
管护站的领导应好好保存巡护记录和其他信息,每月一次将这些信息报送管理局。使用这些笔记和信息本身就是对巡护员工作的肯定和鼓励,将极大地提高他们收集信息的积极性。
将巡护员在巡护过程中填写的记录和笔记整理后,以统计图表的形式一目了然地反映出来,也会大大地提高巡护员收集信息的积极性。这些图表应反映出每一片区每年或每月人为非法活动的痕迹和频率、野生动物的活动痕迹和频率以及其他一些具生物学兴趣的现象如树木的开花与结果等。
为了将有关的信息很方便地提炼出来,应使用数据收集记录。巡护时,边观察,边填写。巡护记录中应记录各种非法活动的痕迹、野生动物活动的痕迹、特殊植物开花结果的时间以及其他有特别兴趣的生物学现象等。巡护记录中的数据应能很容易地绘制成或月变化的直方图,并能在不同的区域之间进行比较,最终形成反映自然保护区发展变化的直观图表。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十七
跟随着内心的一抹绿色。
一路颠簸而来的--在锡林郭勒草原。
你学一朵白云把澄澈的蓝带往天边。
学一只羔羊去体会青草的芬芳。
学一只蝴蝶放弃了蛹的孤独。
翩翩于成吉思汗执鞭凝望的草海。
皮鞭下一曲辽阔苍凉的蒙古长调。
惊动了苍穹。
悠扬激越的马头琴述说着。
这个马背上民族的灵魂。
而随时可以邂逅的歌舞。
蒙古女子的彩裙和黝黑的肌肤。
让你第一次惭愧于自己的白皙。
在名不经传的扎格斯台湖。
天鹅在湖水里自由游弋。
牛羊在湖堤上肆意奔跑。
天空湛蓝如洗草原辽阔。
哦这一切让你忘了赞美。
风吹着---。
吹着一个女子内心的感动和柔软。
风中长发如丝绸飘扬——。
你已经爱上了这里的.一切。
你还差点爱上了那个策马而歌的牧羊人。
他教你骑马。
讲他六岁就在马背上。
讲草原上的传奇....
脚下格桑花遍地开放。
蒙古包里飘出奶香。
有一棵树静静地立在远处的山岗。
西天残阳如血。
看过太多的美景。
你突然忘记了自己的来路。
一瞬有在这里终老一身的打算…。
翩翩于成吉思汗策马狂奔的草海。
她想把这神的恩赐深藏--。
于谁也无法触摸的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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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十八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x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x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为了加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保护区必须以管护为主,积极造林,封山育林,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协调发展的原则。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具体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以下简称保护站)负责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由管理局和所在地市(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市、县为主。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护林联防责任制,加强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
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正常的农牧业生产,也可以有偿承担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局组织的劳务或者保护管理任务。
(三)负责专项投资和基建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四)调查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建立资源档案;。
(六)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七)对保护区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野生动植物、冰川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三)负责总体规划和计划的具体实施;。
(五)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制定森林防火、防盗公约;。
(六)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处理各类林政案件。
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树立标志,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
核心区是指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区内现有居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地逐步迁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于三十日前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和标本采集等活动。但不得损害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实验区内经管理局批准,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地质勘测、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驯化培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向保护站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在不破坏植被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可实行轮封轮牧,轮封周期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必须坚持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原则。
旅游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征得管理局同意,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旅游活动应当在划定的旅游地点和路线内进行。
进入保护区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站的管理。
保护区林地属国家所有。确因需要,必须征收、征用林地的,经管理局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禁止毁林毁草垦荒。严禁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当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山育林地的外围,划出不少于十五米的森林保护带,以利于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
禁止采伐保护区各种林木。确因需要进行灾害木清理的,必须按程序上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局监督执行。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管理局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引种的野生动物。
在保护区内携运林木产品和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副产品的,必须经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运林副产品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禁止放火烧荒。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保护区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经保护站批准。
建立保护区水源涵养林补偿制度。从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受益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3%;从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灾害木清理、旅游等收入中提取2%-5%,用于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多方筹集资金,逐步加大对水源涵养林的投入。
在保护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区内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全面完成自然保护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长期坚持在基层从事自然保护工作成绩优异的;。
(三)在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依法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十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拯救濒危生物物种,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27′-117°51′,北纬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项目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保护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各自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辖或者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划定。
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和界线经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标。
第十一条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外来人口迁入。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安排区内居民逐步迁出;对外迁的居民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对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使用的林地,采取依法征收、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建设或者设置会所、疗养院、户外广告、指示牌等与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或者景观的其他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设施和其他项目。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核心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六条在保护区缓冲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七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或者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但是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组织单位、人员、日期、区域、路线、项目进行。
第十八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除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外,应当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
第十九条禁止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不得在保护区内擅自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不得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进入保护区的植物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原材料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应当持有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野外用火。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生产经营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严格落实防火措施。
不得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禁火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划定固定的生产区域,合理安排保护区内村民开展毛竹采伐和茶叶生产等活动。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保护区实验区内的茶叶、毛竹加工等产业迁移至保护区外的产业园区。
禁止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
第二十二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爆破、修建坟墓以及其他侵占、毁坏林地的活动;。
(二)擅自新开、拓宽各类林区道路以及生产便道;。
(三)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四)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其他破坏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活动;。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建筑垃圾、弃土等固体废物;。
(六)钓鱼、电鱼、毒鱼、炸鱼以及捕捞其他水生动植物;。
(八)在文物、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
(九)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
(十)移动或者毁坏保护管理设施、设备;。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矿、采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
(二)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三)擅自开垦、填埋、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五)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移动或者毁坏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界标;。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报经批准,可以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立林业检查站或者检查哨卡,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查登记。
在森林高火险期、野生动物繁殖期等特殊时期,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保护区内车辆和人员的通行。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生产需要雇请外来劳动力的,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进综合执法监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发现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保护区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联合保护机制。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制订保护区的联合保护公约和章程,组织辖区内村(居)民共同参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违法案件。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开展护林防火工作,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处罚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毁坏保护区或者外围保护地带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的;。
(三)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
(一)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
(二)在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的;。
(三)开展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实验区内未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或者擅自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二十
伏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国河南省西峡、内乡、南召、栾川、嵩县、鲁山等6县境内,面积56024公顷。保护区由西峡老界岭黑烟镇、黄石庵、南召宝天曼、栾川老君山、嵩县龙池曼、鲁山石人山等6个保护区组成,主要保护对象为天然阔叶林森林生态系统。属北亚热带向暖温带的过渡地带,也是河南省境内平均海拔最高、人类活动相对稀少、自然生态保存完好的山区。
目录简介历史沿革自然环境生物资源收缩展开简介历史沿革。
伏牛山自古以来是中原通往南阳盆地、进入荆楚地区的天然屏障,古代交通要道三鸦路即贯穿其中。历史上伏牛山闻名于世的,莫过于唐自在禅师的典故。宋《高僧传》有传,但未及伏牛神迹。依我推测,伏牛山得名应与自在禅师有关。“伏牛”一词为禅宗常用比喻,以“牛”喻心,“伏牛”意即为降伏自心。“伏牛”与“自在”,意相关连。后世流传甚广的描述修行过程的“十牛图”,当本于此。有明一代,伏牛山又以僧兵名于时,据史料,伏牛僧兵与少林僧兵有关,但证据不够有力。1982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伏牛山国有嵩县五马寺林场、伏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栾川老君山林场、鲁山林场、南召乔端林场、西峡黄石庵林场的基础上建立了嵩县龙池漫、栾川老君山、鲁山石人山、南召宝天曼、西峡老界岭5个省级自然保护区。1992年2月,原林业部与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将伏牛山确定为具有国家和全球重要意义的区域(a级自然保护优先领域的保护区),同年10月,又被确定为森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的优先领域。12月经国务院批准将上述5个自然保护区合并为一体,并将南召乔端林场、内乡万沟林场、西峡黄石庵林场、嵩县五马寺林场的部分林区划入在内,建立河南伏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函[]109号),总面积56000公顷,主要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
自然环境。
位置。
保护区位于河南省西部、西南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10°30′-113°05′,北纬32°45′-34°00′,区内全部为国有林区,总面积5.6万公顷。伏牛山位于中国河南省西部,是秦岭山脉东段延伸的山脉之一。山脉长250里,宽约40-70公里,山脉主脊高度约1500米上下,呈西北东南走向,是黄河、淮河、长江水系的分水岭。最高峰鸡角尖2212米。岩层由片麻岩、片岩、大理岩和花岗岩体等组成,主要研产有矿产有铜、铅、锌和铬等,山区有森林及草原分布,有林业及牧业发展,植被依高度呈垂直分布,从低海拔的落叶阔叶林到高海拔的灌丛都有。
地质特征。
1.复合型大陆造山带的典型性秦岭造山带是世界范围内典型的复合型大陆造山带,在中国大陆形成和全球地壳演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构造发展史和复杂的组成和结构,非为已有造山带模式所能完全概括,是促进国际地学领域大陆动力学学科发展关键区段。2.花岗岩地貌类型的完整性伏牛山花岗岩地貌景观表现出与造山运动的亲缘关系和构造发展阶段的专属性,尤其是以强力侵位花岗岩的'“箭簇峰”“锯齿岭”地貌、陆内花岗岩的“岩盘山”地貌、俯冲型花岗岩的“五行山”景观、碰撞型花岗岩的“摞摞石”景观、壳幔混合型花岗岩的“石柱林峰”景观等,体现了伏牛山花岗岩地貌类型的系统完整性和唯一性。3.岩溶洞穴景观补充性以构造“塑性流变”图形为主体的岩溶洞穴景观是“喀斯特”地貌的新类型,代表了大陆造山带独特的地质貌,体现了伏牛山岩溶地貌景观的异质性。4.河流侵蚀地貌类型景观的系统性在一个面积不到50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先成河与后置河交织、河源湖与准平原伴生、瀑布九级叠挂、河湖与瓯穴毗邻,代表了大陆造山带的运动节律,展示了伏牛山河流地貌类型的系统性。5.晚白垩纪恐龙蛋化石群的稀有性晚白垩系红星层盆地中埋藏着大量的恐龙蛋化石,其分布之广、数量之多、保存之完美、类型之多样,堪称世界之最,伏牛山独有的西峡长圆柱状蛋和戈壁棱柱蛋化石,是世界上罕见的古生物地质遗迹奇观和自然历史宝库中的珍品。
生物资源。
伏牛山东西走向,是我国北亚热带和暖温带的气候分区线和中国动物区划古北界和东洋界的分界线,也是华北、华中、西南植物的镶嵌地带,属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向北亚热带常绿落叶混交林的过渡区。伏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内森林植被保存完好,森林覆盖率达88%,是北亚热带和暖温带地区天然阔叶林保存较完整的地段。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复杂多样的生态环境条件,加之人为干扰较小,使保护区保存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区内维管束植物有2879种,其中有中国特有属37个,单属种59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连香树、香果树等32种;野生动物中兽类有62种,占河南省兽类总数的86%,鸟类有213种,占河南省鸟类总数的71%,昆虫的种类则超过3000种,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金钱豹、麝、大鲵等50多种。伏牛山还是长江、黄河、淮河三大水系一些支流的发源地,为重要的水源涵养林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篇二十一
(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年8月2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管理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
(一)保护范围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和西畴县小桥沟片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二)管理范围为:西畴县董棕槽州级禁伐林区和发源于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并流经文山市范围内的那么果河、盘龙河。
保护管理范围的界限由文山市和西畴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和本条例规定划定,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主要保护对象:
(三)水工程、河流和水源点。
第六条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保护管理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上级扶持资金;。
(三)生态补偿资金;。
(四)社会捐赠和资源有偿使用等其他资金。
保护管理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自治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统一保护和管理。文山市和西畴县的管理机构承担各自区域内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制定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六)协助做好保护区内生态移民的规划工作;。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旅游、扶贫、公安、安监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自治州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和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第十二条在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采砂、开发水上旅游资源和水能资源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河段,自河岸向外50米至100米的区域为河段控制区,具体范围由文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报经文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的扶持力度,推广使用太阳能、以电代柴(燃料)等替代能源。
对核心区、缓冲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住的居民有计划地迁移,对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按公益林管理进行补偿,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对个人所有的林木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流转为国有。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积极支持实验区及周边村(组)人工造林、退耕还林,进行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项目开发。
第十五条实验区内个人所有的人工用材林,在不影响保护区整体功能的前提下,由所有人申请,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具体方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对火灾隐患增多等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林木,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自治州、文山市和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每年12月30日为“老君山保护日”、“小桥沟保护日”。
第十七条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猎捕、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
(二)乱砍滥伐、毁林开垦;。
(三)向河流、水源点倾倒废弃物、污染物,排放有毒废水和污水;。
(四)野外用火;。
(五)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设施;。
(六)侵占、损毁水工程设施;。
(七)经营性采石、采砂、取土;。
(八)探矿、采矿;。
(九)侵占、移动、损坏保护设施、界标。
第十八条在保护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护管理范围内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除外。
核心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因科研等确需进入核心区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缓冲区内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生物繁殖、珍稀濒危植物人工繁殖、种群复壮、生态恢复等活动。
实验区内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科学试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水资源开发、林下资源开发等。
在缓冲区内进行科学试验和在实验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时,保护区及周边居民具有优先参与权。
第十九条经批准进入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保护管理费,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居民自用建房等,需要少量采石、采砂、取土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到其指定的区域开采。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7月1日颁布实施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护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