滩涂租赁合同(优秀12篇)
合同是商业合作中确保双方权益的法律保障。在起草合同时,应当考虑各种情况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可能的纠纷。提供一些常见合同的模板,供大家参考,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滩涂租赁合同篇一
甲方(出租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煤场情况和租赁用途。
1—1甲方将坐落在的煤场一处,煤场内的建筑物以及设备有要用途是存煤、选美、销售煤炭等,如果乙方想改变使用性质,必须提前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乙方才可以改变使用性质。
1—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煤场作为经营煤炭使用,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合法经营,不得违法经营,如乙方非法经营给煤场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1—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煤场上的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的现状,如有改变需求,需要通知甲方协商解决。
1—4乙方租赁期到,所有建筑物和设备在合理损耗范围之内,由甲方检验后,乙方方可撤离。
第二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2—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与年月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有效期为年。
2—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煤场。乙方需继续承租该煤场的,则应与租赁期届满前2个月,向甲方提处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3合同期满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第三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该煤场年租金为)。
3—2租金按阶段分期付款,合同生效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元(),场地建筑物、设备等交付乙方后,且能正常运作后,付元()。
第四条其他费用。
4—1租赁期间,使用该煤场所发生的水、电、暖、通信、空调、有线电视、卫生费、安全保护费由乙方承担。
4—2甲方负责此煤场与工商、税务、环保、土地、村民及其他政府执法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并且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3该煤场地磅检验校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4—4合同生效日之前,该煤场的一切债务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5—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且甲方必须退还乙方剩余租期的租金,双方互不承认相关赔偿责任:
(一)该煤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的;
(二)该煤场因社会公益事业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煤场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灭失的;
(四)该煤场由于政府行为不能继续经营的;
(五)其他由乙方之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甲方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甲方赔偿乙方剩余租期租金2倍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本合同终止。
6—2合同执行期内,甲方不得把煤场再次转租他人。
第七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7—1本合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
第八条其他条款。
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8—3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力、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8—4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2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1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滩涂租赁合同篇二
门面租赁合同范本_租赁合同,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关于门面租赁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参考!
甲方(出租人):周**,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 乙方租赁甲方长沙东大门市场内上下两层商住楼**栋第**号整栋进行经营,建筑面积为78.3平方米。
第2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第3条 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每年 元。
第4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甲方承担,不因本租赁合同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5条 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由乙方承担;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6条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7条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和承担原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8条 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设立抵押权,须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乙方在7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甲方的行为。如乙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书到达甲方的次日起计算。甲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乙方,乙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9条 甲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乙方同意,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第10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11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予以修缮,超过7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
第12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乙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到乙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甲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
第13条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或自主经营,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14条 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15条 乙方经甲方许可在租用房屋内进行的装修,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合同期限未满搬出房屋时,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折价装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16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17条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18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第19条 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可一次折价转让给甲方;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7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超过7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第20条 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30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迁后7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第21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22条 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自30天期满次日起计。
滩涂租赁合同篇三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抵押财产:_________________甲方所有的价值_____________万元的黄金共________________千克。
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抵押黄金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抵押黄金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该抵押黄金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黄金;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黄金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八条抵押权的撤销:_________________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滩涂租赁合同篇四
合同编号:
乙方(承租方):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用仪器名称、租赁单价:
租用仪器名称:
租赁单价:租金元/天(押金元)。
费用产生: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仪器的租赁期限为20__年1月10日至20__年1月14日(从出货次日算至收货前一天止;算租用日期),租赁结束后乙方将仪器归还给甲方。以上租赁时间为预估租赁时间,实际费用的计取按照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含路途时间)。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1、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租用天数结算租赁费用(租金从押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原则)。
第四条租赁期间租赁仪器的维修保养:
1、甲乙双方确认租赁关系之时,双方应对仪器的质量、成色共同确认,租赁仪器由甲方移交给乙方之时起,(由于路途远甲方负责在本厂教导乙方正常的维修保养及普通故障的排除。)。
2、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租赁仪器硬件出现故障或受损无法使用,乙方不得自行拆机维修,应返还甲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甲乙双方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到当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仍不能解决时可诉之于法。
第七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滩涂租赁合同篇五
为了确保与签订的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按主合同与借款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期限。
1.种类房产抵押借款。
2.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________人民币。
3.担保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第三条抵押物状况。
抵押人一致同意以上述抵押物设定抵押。
第四条其他约定。
1.借款人应保证该抵押房产无第三人主张权利。如借款人提供的上述抵押房产已有银行抵押登记,借款人应另行提供其他与借款额相应的抵押担保资产,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本协议的相关费用(抵押登记、公正等)均由乙方负责。
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五条违约责任。
抵押到期,乙方不能按期偿还甲方借款时,甲方有权出售上述房屋,以变卖的价款来折抵借款,或者乙方自愿将所抵押的房产折价抵偿甲方,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因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所变卖的房款不足以抵押甲方的借款时,乙方应用其所有的或担保人所有的其他财产给予以偿还。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以上协议,双方应自觉遵守,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双方同意依法向抵押权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抵押权人份,抵押人份,抵押登记机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指模)。
抵押人(共有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指模)。
滩涂租赁合同篇六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抵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甲方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三)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七、甲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转让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依法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十、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有的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十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十二、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十三、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约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四、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五、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依法需要登记的,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八、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甲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滩涂租赁合同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的滩涂。现有港区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规划港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开发利用滩涂,是指滩涂的促淤、圈围、利用和保护。
第三条本市滩涂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滩涂。
第四条开发利用滩涂应当根据本市城乡建设需要,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滩涂,谁投资谁受益。
本市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和滨江沿海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滩涂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滩涂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滩涂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
滨江沿海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港务、航道、海监、海洋、环境保护、财政、物价、农业、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利用滩涂规划应当与航道、港口、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海洋开发等专业规划相协调,滩涂的圈围规划线不得超过驳岸规划线。
第八条促淤工程应当根据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结合长江口、杭州湾的整治规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方式,筹集开发利用滩涂资金。
开发利用滩涂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土地垦复基金;。
(二)滩涂使用费;。
(三)国家和本市的财政拨款;。
(四)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
前款资金应当用于开发利用滩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条开发利用滩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
(二)滩势稳定或者滩涂处于淤涨状态;。
(三)对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水产资源、航道、河势、防汛工程设施等无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利用滩涂的项目在八十公顷以下(含八十公顷)的,向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滩涂在八十公顷以上的,向市滩涂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说明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等。
第十二条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应当征询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市滩涂管理处初审的项目,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还应当征求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确认其滩涂使用权;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转让滩涂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促淤和圈围滩涂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滩涂圈围工程竣工后,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工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返工重建。返工重建的经费,由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圈围滩涂形成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圈围滩涂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和《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向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本市圈围滩涂形成土地的使用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利:。
(三)圈围滩涂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经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滩涂使用费。
第十八条在滩涂上从事养殖、捕捞作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冲滩拆船以及搭建房屋、棚舍的,不得影响防汛安全。
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滩涂时,未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除已失去功能的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设施;。
(二)在滩涂上割青、放牧;。
(三)在滩涂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开发利用滩涂;。
(二)拆除或者损坏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设施;。
(三)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污染滩涂;。
(四)危害滩涂完整和堤防安全;。
(五)损毁护滩防浪作物或者砍伐堤防防护林。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护滩保岸的义务,汛期应当服从所在地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国家因国防、防汛或者重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收回滩涂使用权的,原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滩涂,应当缴纳滩涂使用费。滩涂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对在滩涂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者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损毁护滩防浪作物或者砍伐堤防防护林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权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
(一)自获准圈围滩涂之日起满两年,无正当理由未圈围的;。
(二)擅自改变滩涂使用范围、用途,情节严重的;。
(三)拒不缴纳滩涂使用费的。
第二十八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198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上海市滩涂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滩涂租赁合同篇八
第一条为了保护滩涂的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利用滩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及其支流河道内滩涂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滩涂,是指河道内常水位至洪水位之间,经市、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滩地。
第三条滩涂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滩涂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滩涂管理机构负责滩涂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滩涂的保护。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林业、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城市管理、畜牧兽医、农业、民政、档案、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滩涂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滩涂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滩涂修复与利用、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滩涂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部分以外,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滩涂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滩涂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滩涂进行确认并划定范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滩涂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滩涂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并与其他涉水规划相协调。
滩涂保护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滩涂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滩涂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滩涂保护的资金投入,保证滩涂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滩涂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滩涂保护资金。
滩涂保护资金专项用于滩涂的退耕还湿、生态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滩涂保护规划,确定滩涂功能定位,设立滩涂保护界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滩涂保护界标。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已被破坏的`滩涂,编制滩涂生态整治和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滩涂资源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滩涂范围内的原生态植物群落、典型地貌、古树名木、地质遗迹、野生动物等资源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如实记录调查和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滩涂生态系统评价,并编制滩涂生态系统评价报告。
滩涂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滩涂基础资料,滩涂生态系统质量评价,滩涂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禁止在滩涂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耕种、养殖;。
(二)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原生态植物;。
(四)猎捕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鸟卵;。
(五)刷洗机动车辆、设备;。
(六)打井、埋葬、挖掘草皮;。
(七)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八)加工、维修、漆刷船只;。
(九)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围堰、围栏、筑坝、挖塘;。
(十一)其他破坏滩涂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八条对规划为景观区域的滩涂,在恢复原始地貌及原生植被的同时,可以适度开展科研、科普及生态旅游活动。
第十九条确需临时占用滩涂的,应当符合滩涂保护规划。
禁止开设与滩涂保护规划不一致的项目。
第二十条临时占用滩涂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或者活动申请书;。
(二)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或者活动综合影响评价报告;。
(三)滩涂保护方案;。
(四)相关联的涉水工程(或者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五)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占用滩涂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涂的,不得擅自改变占用用途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涂的,应当按照滩涂保护方案保护滩涂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不得污染土壤和水体。需要进行施工的,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拆除临时建设设施、清除施工残留物。占用结束时,应当恢复滩涂原貌。
第二十四条科研、科普、旅游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配套设施应当采用天然木材、石材等环保材料建设,并与滩涂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占用滩涂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实施定期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编制滩涂生态系统危机应急预案,加强对滩涂资源的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滩涂生态系统安全。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滩涂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条件审批占用滩涂项目的;。
(三)未建立滩涂资源管理档案的;。
(四)未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或者未定期巡查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编制滩涂生态系统危机应急预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滩涂生态系统评价报告的;。
(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滩涂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刷洗机动车辆、设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滩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未按照保护方案履行滩涂保护义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向滩涂排放、掩埋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矿渣、煤灰、残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上述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占用滩涂进行耕种的,由滩涂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制定方案,有计划地组织退出。
本条例施行前根据防洪需要,已迁出的村屯,由滩涂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对滩涂上影响生态修复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除。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批准,在滩涂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围坝、围栏、通道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予以拆除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经国家批准堤防改线而形成的滩涂,由滩涂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搬迁。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经依法批准利用滩涂的项目,符合滩涂保护规划的,可以继续利用,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滩涂保护规划的,应当停止利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4月1日起施行。
滩涂租赁合同篇九
今天是中秋节。早上,爸爸想带我们去哪里玩一下,远的地方又去不了,近的又不知哪里好玩。想了一会儿,爸爸故作神秘地说:“走,我带你们去一个地方。”接着,爸爸好像油费不要钱一样,七拐八拐地拐进了一条公路。公路旁只有树,没有房子,也没有人。
过了一会儿,我渐渐看见了人,还看见了滩涂。滩涂上有很多人,有的在拾贝壳,有的在抓螃蟹,还有的再捉鱼。
我们迫不及待地跑上滩涂。踩在这里的沙子上,感觉特不一样,就像踩在棉花上。在滩涂上,看不见海水,一望无际都是滩涂,爸爸说这是潮水退了。有些地方都是海泥,人踩上去都会陷下去。我们在滩涂上捉跳鱼、抓螃蟹、建水库,任凭泥贱到我们的脸上、身上,开心的不得了。我们向深海走去,看见了一片泥地,像一块巨大的巧克力蛋糕。我们踩了一下,脚马上陷了下去,我们把这块大“蛋糕”踩得印出一个个大脚丫。然后,我们抬头看看天空,感叹这没有受过污染的天空是多么蔚蓝。
滩涂租赁合同篇十
村集体在村东南河荒滩栽植杨树一批,为加强管理,借鉴以往的管理经验,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对我村东南河荒滩的树场对外发包,经双方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林权及荒滩使用权归甲方,乙方只是对树木进行管理。
二、承包四至:东至:西至:东西宽米,南北长米,杨树行,共计棵。行距4×4(米)。
三、交款方式:乙方一次性付清承包费元现金大写。
四、承包期限:自20xx年5月5日至20xx年12月30日止。
五、分成方式,甲乙方按成材树木实际做价7:3分成,合同到期采伐完成后,荒滩收归集体,另行处理。
六、管理办法,村两委任用护林员对整片树木进行监督重,发现问题及时向村两委汇报,乙方不得破坏、损害树木,并加强管理,正常修剪,中耕施肥,补齐自然死亡的树苗,不得在树行中乱栽或间伐。如遇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损坏的树木,采伐处置权归集体,不与乙方分成,但合同到期后按成活率计算分成。
甲方每年春秋两季定期进行检查并做记录,三年内补齐自然死亡的树苗,以后每少一棵罚乙方100—500元,乙方自行伐树一棵,罚款500—1000元,如有故意破坏者,视情节轻重处以树木做价的3—5倍的罚款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奖惩措施:
1甲、乙双方按本合同执行至期满,本片林地现存树8龄以上成材树占原栽棵树的90%以上者奖乙方1成,即甲、乙双方按6:4分成。
2现存8龄以上成材树占原栽棵树的71%至89%者按本合同第五款执行。
3严格每年检查制度,检查发现现存棵树低于原栽数目的70%,终止承包合同,原交承包费按罚款处理。
八、承包期间如因蓄水等政府征地行为,补偿款归民有。如出现上述情况1—3年内承包费无息全额返还,4—20xx年内退还未到期承包费,分成按上述款项执行。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鉴证方各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
滩涂租赁合同篇十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租赁期共个月,甲方从年月日起将此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止。
乙方如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新的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议定年租金元,计人民币(大写),交纳方式为付;押金:计人民币(大写)。由乙方在年月日交纳给甲方。
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出现房屋水、电、暖设施异常,甲方因积极修缮,以防止乙方财产遭受损失,如因甲方不予修缮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2.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1.如甲方在合同期内,将房屋收回,违约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必须无条件退还乙方剩余房租,并赔偿三个月的房租作为对乙方的补偿。
2.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将支付甲方三个月的房租作为补偿。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作废。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住址:住址:
年月日年月日。
滩涂租赁合同篇十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青岛市城阳区水产滩涂养殖场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租赁养殖海区一事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租赁标的名称、数量、用途及期限。
第一条、乙方承租甲方所属的养殖区约142.9564公顷(详见坐标)。
第三条、租赁期限为三年,自5月17日至5月17日止。
第二章、租赁及交纳方式。
第四条、租赁费为60元/亩*年,即2144.346亩×60元/亩=12.8660万元/年。
第五条、租赁费的交纳方法:合同签定即付清一年的租赁费,每年同一时间续交。
第三章、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把滩涂承包给乙方,须确保该滩涂的合法性,不得以任何理。
由干预乙方的合法生产与经营,按合同规定。
收取租赁费。
2、负责交纳海域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