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拟法庭案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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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模拟法庭案例篇一
原告赵明和被告许丽娟从小相识,1985年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1990年12月出生,次女1993年5月出生,幼子1998年1月出生。结婚后,赵明与许丽娟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好转。1996年赵明与他人合伙办起了“聚宝修配厂”,经营机械修理业务,许丽娟一人基本上承担了全部家务及农活,有时也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1998年两人拆了老房修建了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5万元。1999年赵明与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赵明与许丽娟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聚宝机械厂,并贷款添置了设备。2001年两人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10万元,同时还陆续投资扩大再生产。
2003年赵明在业务往来中认识了个体女业主林小凤,不久两人即关系密切,许丽娟对此不满,与赵明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缝。2005年下半年赵明结识了寡妇肖梅,两人很快勾当成奸,赵明因此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许丽娟知道此事后,曾公开责骂赵明与寡妇肖梅,赵明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肖梅成婚之念,拒绝与许丽娟同居,公开称肖梅为其“爱人”。2007年5月25日原告赵明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于2008年6月10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但是,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分居,原告赵明仍保持与寡妇肖梅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打骂不断,当地乡村领导也多次进行教育,但无济于事。2009年5月30日原告赵明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查明,赵明与许丽娟的财产有: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5万元;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10万元;微型汽车一辆,折人民币10.2万元;现金8万元、彩电、冰箱和其他家具等折人民币16500元;债权10万元。债务有:银行贷款本息共40.4万元。被告许丽娟宣称赵明曾为寡妇肖梅置办了2万余元的金银首饰,此应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赵明 1960年6月30日生 许丽娟 1963年10月24日生
明溪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11年9月2日 开庭法院:明溪县人民法院
上交材料(4份):
1、表格
2、案情简介
3、法律文书
4、实践心得(3000字左右,不得上网摘抄,文章格式见表格中的“注意事项”)
角色分配:审判长:吴明,审判员:邝伟文、林周如,书记员:柳惠婷
原告:严茂全,原告代理:杨剑伟
被告:余洁,被告代理:赖笔灵
注: 注:
1、上交社会实践时间2011年9月2日
2、论文格式放群共享。
3、论文上交时间:2011年9月20日,交杨老师处
案例6:共同出资购买彩票中大奖奖金分配案
林莉、王小强、李虹、秦锋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09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2000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秦锋建议,这8元钱已不值得一分,干脆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期体彩揭晓,4人发现林莉分得的彩券中了15万元的大奖,其余3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小强等人要求与林莉平分这15万元奖金。林莉认为,体育彩券已分给个人,谁中奖就归谁所有。
4人为此争执起来,王小强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开庭时间:2011年9月2日 开庭法院:明溪县人民法院
上交材料(4份):
1、表格
2、案情简介
3、法律文书
4、实践心得(3000字左右,不得上网摘抄,文章格式见表格中的“注意事项”)
角色分配:审判长:谢国栋,审判员:罗丽琴、肖凤兰,书记员:温丽珍
原告:吴信刚,原告代理:范启盛、黄开享
被告:赖筱璐,被告代理:张隆贤
注:
1、上交社会实践时间2011年9月2日
2、论文格式放群共享。
3、论文上交时间:2011年9月20日,交杨老师处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篇二
附件:1
案例
原告刘来成,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75号,公民身份号码:***143。
被告刘大航,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123号,公民身份号码:***556。
第三人刘大良,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165号,公民身份号码:***514。
第三人刘大昕,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177号,公民身份号码:***015。
第三人刘风云,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76号,公民身份号码:***012。
原、被告及第三人均为同父异母兄弟,母亲均已去世。其父亲刘庭壁,其中原告刘来成与第三人刘风云系同一父母,被告刘大航与第三人刘大昕、刘大良系同一父母。2006年9月14日刘庭壁写有遗嘱一份,大意为刘庭壁现在所住的房屋归刘来成所有。在该遗嘱上有当时为许昌学院社区计生专干郑淑贞签字证明。2006年11月9日,刘庭壁在许昌市魏都区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注明座落在许昌市八一路99号7号楼幢号5南楼三单元一层西套房,建筑面积72平方米系刘庭壁个人财产,其去世后归二儿子刘大航继承。该遗嘱经过公证。2007年1月30日,刘庭壁又立声明一份,注明刘庭壁的生活由刘大航管理,其愿意将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工资和各项福利的领取、以及其名下和归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等)全权交于刘大航管理。该声明也经许昌市魏都区公证处公证。2008年刘庭壁去世后,许昌市八一路99号7号楼幢号5南楼三单元一层西套房一直由原告刘来成居住至今。
被告刘大航提供证据:
1、2006年9月14日刘庭写的遗嘱;
2、2006年11月9日刘庭立的公证遗嘱;
3、2007年1月30日刘庭立的声明,该声明也经许昌市魏都区公证处公证。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篇三
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一审)时间:2006年3月8日
地点: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案由:王楠诉运城市人事局侵犯其平等权和政治权利一案 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
一、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王楠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 原告证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 被告证人:到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携带手机需关机。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未经法庭准许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审判长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的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三、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合议庭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王楠诉运城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由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张玉;审判员:徐飞,王燕,依法组成合议庭,王晓丽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 原
告:王楠 审判长:年龄? 原
告:24岁 审判长:民族? 原
告:汉族 审判长:籍贯?
原 告:山西省运城市 审判长:住址?
原
告:运城市盐湖区解放路20号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原告代理人:(宣读)审判长:被告? 被
告:运城市人事局 审判长:法定代表人? 被
告:刘铁
审判长:住所地?
被 告:运城市人民路11号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告代理人:(宣读)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提起上诉的权利
6、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 原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 被
告: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
审判长:原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原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告代理人:宣读答辩状
审判长:被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被
告:没有
审判长:通过以上陈述,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1、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
3、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原
告:同意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被
告:同意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被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入举证阶段,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在此期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被告,就你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第一份证据,由山西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用于证明运城市人事局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是严格依据这一规范性文件做出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证据,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一份,用于证明其2003年8月20日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请法庭准许证人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李晶出庭作证。审判长:传证人李晶到庭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
人:李晶 审判员:民族? 证
人:汉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
证
人: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审判员:住址? 证
人:运城市幸福小区51号
审判员:李晶,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证
人:(签字)
审判员:证人,请你把原告在你院做体检的情况描述一下
证
人:我看了她前面几项检查都合格,接下来我给她做了肝功能检测,也正常,我又给她做了乙肝五项检测,她的一四五项呈阳性。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被告代理人:有。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告代理人:证人,你可记得,原告在你院进行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是什么时候? 证
人:2003年8月20日
被告代理人:检测结果是什么?
证
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第一四五项呈阳性,即医学上所称的小三阳
被告代理人:你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小三阳?
证
人:所谓小三阳就是指乙肝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它的病毒复制较慢,有传染性。
被告代理人:你院综合原告的各项体检结果做出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不合格
被告代理人:这结论是根据什么做出的?
证
人:是依据《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我院的体检结果做出的。被告代理人: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原告代理人:有。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告代理人: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副主任医师
原告代理人: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0年
原告代理人:2003年8月2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体检不合格
原告代理人:作为医疗机构,你们有什么资格做出这种不合格的结论呢? 证
人:我院是依据运城市人事局的委托和相关的标准作出的。原告代理人: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证人李晶,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有.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一份证据我当事人于2003年5月30日运城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在此次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综合成绩排名第一。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二份证据《山西省人事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行复字(第03023号)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对运城市人事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过行政复议。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过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代理人:收到过。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三份证据山西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具的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的检测结果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告:有请法庭允许证人山西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为“一五阳”。审判长:传证人姚波到庭。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
人:姚波 审判员:民族? 证
人:汉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
证
人:山西省人民医院 审判员:住址?
证
人:山西省人民医院家属楼15楼807室
审判员:姚波,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证
人:(签字)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原告代理人:有。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告代理人:有。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
原告代理人: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6年
原告代理人:2003年9月1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作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的结果是什么? 证
人: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呈阳性,也就是“一五阳”,肝功正常,b超检查正常,没有肝炎症状及体征。
原告代理人:一五阳与小三阳有什么区别?
证
人:小三阳是乙肝五项检测中一,四,五项呈阳性,即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而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呈阳性。小三阳的传染性很小,而一五阳确切的说不具有传染性。
原告代理人:这么说,一五阳是不具有任何传染性的,对吗? 证
人:是的。不具有传染性。原告代理人:询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被告代理人:有。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告代理人:证人,你与原告以前是否认识? 证
人:不认识。
被告代理人:你是否记得原告是何时到你院做何种检测的? 证
人:她是2003年9月10日去我院所做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即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被告代理人:你确定在你院检测的人就是本案的原告王楠吗? 证
人:是的,我确定就是她
被告代理人:你怎么会记得这么清楚?
证
人:因为那天早上下了雨,我比平时去的晚了些,而且那天就她一个人在那等候检查,我们在检查之前聊了几句,所以记得清楚。
被告代理人:好,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证人姚波,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五份证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所做的研究报告一份用以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具有任何传染性。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有异议!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研究结果只属外国学术组织的学术观点,不足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本庭会考虑你的意见。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被告方的证据有:
1、山西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
2、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3、证人李晶证言。
原告方的证据有:
1、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3、山西省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4、证人姚波的证言
5、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研究报告一份。
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证明效力本庭予以确认。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就本案的主要事实、证据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展开辩论,不在枝节问题上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上纠缠,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不得责骂或进行人身攻击。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人:(代理词)审判长:由被告发表代理意见 被告代理人:(代理词)
审判长:下面进行自由辩论,原告方先发言。
原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做
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结论,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出医学检查,不能做出具有强制性的结论。
被告代理人:我们认为普通医院的确是无权对一个人是否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做出结论,但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是经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根据《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所指定的对报考公务员的考生进行体检的综合性医院,其是有权对考生做出体检结论的。
原告代理人:经检查,我当事人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非常明确地列出了属于“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七种情况,包括大小三阳在内,其中并不包括一五阳的情况,被告对此如何解释?
被告代理人:请原告律师明确,我当事人运城市人事局是行政机关,而非医疗机构。我当事人只根据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做出行政行为,不考虑其他因素。
原告代理人:但是被告运城市人事局并没有提出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一条款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
被告代理人:《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和《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第十六条第五款中都明确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这一条件。原告律师能否指出哪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身体健康,能够担任国家公务员?
原告代理人: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我当事人报考的是运城市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况,而《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违反了上述规定,不具有参照性。
被告代理人:《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山西省人事厅,卫生厅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所制定的,是山西省依法对录用国家公务员时所适用的,其充分考虑到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及社会公共利益,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做出必要的限制,这与《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并不冲突,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应得到承认。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身体健康的含义,就是必须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只要医学证明其身体条件能够保证履行职责就可以录用。因此,非健康因素不应该成为我当事人被拒绝录用的理由,就录用公务员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这种条件超出了工作性质的需要,就会构成歧视。运城市人事局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我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被告代理人:对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身体健康的含义,我们认为纯属个人观点,毫无依据。因为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也只原则性要求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其次,原告方将不录取乙肝患者为公务员视为乙肝歧视侵犯其平等权利,这种观点本身就存在问题。首先,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宪法上确保的是机会均等的权利,要获得相应职位还得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和资格要求。我当事人运城市人事局作为组织招考机关并没有限制原告参加公务员考试和进行体检,而是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决定,这并不构成对原告的歧视和侵犯其平等权。
原告代理人: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研究中心的报告表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医学上已经被视为健康的人,如果不是歧视为什么要拒录乙肝患者为公务员呢?公民通过担任公务员的职务,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使《宪法》上的政治权利,被告的拒录行为,不是连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剥夺了吗?被告代理人:我们认为 首先那是美国的研究结果,我国医疗权威组织未曾公布这样的结论,我当事人依据的是我省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而不是国外某个学术机构的学术观点。其次,我当事人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剥夺原告政治权利的情况,刚才我方在代理词中已经阐述了平等权的含义,报考公务员参与国家管理仅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的途径之一,且考虑到公务员接触人员多,范围广等情况,对录取国家公务员提出较高要求也是必要的,这是我当事人运城市人事局人事选择权的体现。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观点?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观点?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 告:审判长,审判员:如果说被告依据初检结论“小三阳”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我认为是可以谅解的。但是,被告在复检医院出具“一五阳”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检结论之后,依然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是对我的恶意歧视!恳请法庭维护全中国1.2亿多乙肝患者的平等就业权和违法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管理的宪法权利。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的行政决定违法。还法律,法规的本来面目!审判长: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 告:审判长,审判员:我局招录公务员工作历来贯彻的是在法律范围内“任人为贤”的方针,原告王楠的确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才,但面对其“不合格”,的体检结论,为了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为了更好的实现政府职能,已达到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目的。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局不得不依法对原告王楠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请求法院给与依法判决。
审判长:经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争议集中于被告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并从三个方面展开辩驳:
(一)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二)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原告方认为:《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与国家规定不符,其笔试,面试成绩合格,体检标准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应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被告方认为:《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是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不合格,根据《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不应录用,其行为属合法的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审判长:下面合议庭进行合议,待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休庭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名。如有遗漏差错,有权申请补正。休庭!(敲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篇四
模拟法庭剧本 人物:
审判长:王国强
陪审员:李刘杰、马海军
书记员:齐璐
原告:陈念,22,男,兰州市城关区110号
原告代理人:曹海军,兰州明义律师事务所
被告:兰州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殿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殿军,该公司唯一股东
被告:王殿军,23,男,兰州市七里河区120号
被告代理人:匡翠玉,兰州市豪威律师事务所
证人:杨琼、刘卉卉、谢鹏
法警:张磊 案由:公司纠纷
案情梗概:被告兰州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9日,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销售,其原始股东为被告王殿军、证人谢鹏及案外人肖某。2006年7月8日,肖某将其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被告王殿军,谢鹏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原告陈念,原告陈念2007年5月,办理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被告王殿军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08年10月起至今处于歇业状态,原告陈念与被告王殿军在诉讼阶段均表示同意解散该公司。2007年10月6日,被告王殿军投资设立了被告兰州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生产、销售。被告王殿军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原告委托兰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利润进行审计。该所于2009年6月10日出具了兰州永信审字(2009)078号审计报告。该报告反映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元月至2008年10月30日期间的经营利润为—3.5万元;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0月正式投产至2009年2月31日期间的经营利润为4.7万元。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请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并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陈念,22,男,兰州市五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居住于兰州市城关区110号。委托兰州市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海军作为一般代理人。审判长:原告代理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
原告代理人:我叫曹海军,24,兰州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王殿军,23,男,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州市七里河区120号。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匡翠玉作一般代理人。审判长:被告代理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 被告代理人:我叫匡翠玉,23,兰州豪威律师事务所。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兰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念与被告王殿军的公司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国强、李刘杰、马海军合议审判,本院书记员齐璐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2005年8月,被告王殿军与谢鹏、肖某共同投资设立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7月8日,肖某将其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被告王殿军,谢鹏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原告陈念,原告陈念2007年5月,办理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至此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原告陈念以及被告王殿军。其中被告王殿军持股80%,且直接控制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印信、财务,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被告王殿军对另一股东陈念隐瞒公司帐目、长期拒不召开股东会议,并于2007年10月6日设立了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把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资金及所有的公司资产转移到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构成竞业禁止。被告王殿军违背竞业禁止义务,利用控股权利和职务便利擅自划转公司资产,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蒙受实质性损害,股东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公司已具备解散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判令:解散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并组织清算,依投资比例分配盈余资产50万元;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利润归被告五泉公网业有限责任司所有,原告依法分配10万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原告陈念在五泉网页有限责任公司未实际出资,不具备股东身份;我是否构成竞业禁止,能起诉的主体应是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无权提起;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生产、销售,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销售,两个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同,审计报告中的经营利润是生产、销售的利润,其中的生产利润应扣除。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原告是知道且同意的。解散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审判长:根据原告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
1、原告陈念是否具有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
2、原告是否具有提起竞业禁止诉讼的主体资格;
3、被告王殿军设立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从事经营的行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
4、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利润是否归被告五泉公司所有。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代理人:我有工商管理机构登记的五泉公司股东变更的资料一份,兰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兰州永信审字(2009)078号审计报告一份,还有两名证人谢鹏和杨琼。(书记员递交资料到审判长,审判长与陪审团审查)审判长:传原告证人谢鹏出庭。
审判长:原告证人,你的名字?年龄?职业? 谢:谢鹏,22,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前股东。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谢鹏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谢:能。
审判长: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审判长:请原告证人陈述你所知的事实。
谢:2005年8月,被告王殿军与我、肖某共同投资设立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7月8日,肖某将其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被告王殿军,我将自己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原告陈念。
审判长:请原告审查陈述笔录并签字,如有补充请补充。(原告证人签字并提交审判长)
审判长:请原告证人谢鹏退庭,传原告证人杨琼出庭。(杨琼到庭)审判长: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 杨:杨琼,22,兰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杨琼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杨:能。
审判长: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审判长:请原告证人陈述你所知的事实。
杨:受原告委托,我们对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利润进行审计,并于2009年6月10日出具了兰州永信审字(2009)078号审计报告。报告反映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元月至2008年10月30日期间的经营利润为—3.5万元;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0月正式投产至2009年2月31日期间的经营利润为4.7万元。
审判长:请原告审查陈述笔录并签字,如有补充请补充。(原告证人签字并提交审判长)
审判长:请原告证人杨琼退庭。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有异议?有无相关证据? 被告代理人:我和我的当事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无异议。我有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报告一份,一名证人刘卉卉。(书记员呈递被告的财务报告,审判员和陪审员审查)审判长:传被告证人刘卉卉出庭。
审判长:被告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 刘:刘卉卉,22,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刘卉卉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刘:能。
审判长: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审判长:请原告证人陈述你所知的事实。
刘:我自2008年10月开始在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出任会计,该公司经营的是造纸用网的生产和销售,公司财务反映的经营利润也是有生产利润和销售利润两部分构成。审判长:请原告审查陈述笔录并签字,如有补充请补充。(原告证人签字并提交审判长)
审判长:请被告证人刘卉卉退庭。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原告:我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无异议。审判长: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作辩论发言。
三、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代理人:首先,据证人谢鹏所述,他把自己在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2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未实际出资时事实,但是从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看,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为原告取得股东身份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所以原告是具有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其次,被告王殿军的行为构成竞业禁止、侵害了公司利益,作为公司股东,原告有权利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具有提起竞业禁止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代理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根据我的当事陈述,原告是知道且同意设立被告滨河有限责任公司的。因此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并未构成竞业禁止行为。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长: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代理人:所谓竞业禁止,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营业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商业行为,不得自行处理与自身利益有关而又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而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应属于同类经营。被告王殿军作为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且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处于解散、清算或长期歇业的状态情况下,另行成立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并直接参与经营,与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局面,损害了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对此被告王殿军认为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原告是知道且同意的,该事实我的当事人予以了否认,故被告王殿军的行为已构成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被告代理人:我请求对原告进行提问。
审判长:准许被告代理人对原告进行提问。(原告起立)
被告代理人:你否认了知道并同意我的当事人设立滨河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我认为你在说谎,在欺骗大家。
原告代理人:我认为被告代理人在对我的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审判长:被告代理人,请注意你的言辞。请继续提问。
被告代理人:原告,你是在何时知道我的当事人设立了滨河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告:2008年10月,也就是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始歇业时。被告代理人:在此之前,你一直不知道吗? 原告:是。
被告代理人:我的提问完毕,你可以坐下了。原告要求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利润归被告五泉公网业有限责任司所有,但是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生产、销售,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销售,两个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完全相同,审计报告中的经营利润是生产、销售的利润,因此其中的生产利润应扣除。请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原告陈念具有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具有提起竞业禁止诉讼的主体资格,而被告王殿军设立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从事经营与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同性质的事务,构成了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原告诉讼请求中请求解散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该公司现处于歇业状态,且各股东均同意解散该公司,故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另原告诉讼请求中请求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由于强制清算案件适用的是非诉程序,所以不能和公司解散合并审理,此请求难以支持。
据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于2009年6月22日判决:(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被告兰州滨河网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利润2.5万元作为被告王殿军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法所得归入被告兰州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解散被告兰州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兰州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陈念、王殿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被告兰州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前项中的2.5万元纳入清算范围);
三、案件受理费共200元,由原告陈念和被告王殿军各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闭
庭(击法槌)。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