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范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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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一
一、医院各级领导及主管职能部门要重视辐射防护安全工作,定期检查,监督落实,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有关科室和部门的业务工作考核。各级各类工作人员都要有辐射防护安全意识,从事辐射操作工作时做好本人、病人和周围人群及环境的防护工作。
二、辐射工作人员在进行透视、摄片和其它辐射性检查和治疗工作时,必须关好机房大门,同时打开机房的红色警示灯,防止无关人员接近辐射线。
三、加强对受检者的防护工作,正确掌握对投照部位的辐射剂量,加强对非照射部位进行防护,尤其是对非照射部位的重要器官组织要进行必要的屏蔽。对妇女、儿童的照射防护要给予特别的重视。
四、拍片时无特殊情况不得有陪伴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机房。必须进入机房的人员应当做好相应的防护工作。
五、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辐射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听取意见,接受指导,改进防护工作,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法律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辐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辐射工作场所、辐射设备、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进行定期检测,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六、如发生辐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单位的辐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二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
2.1 相关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05年449号令)
2.1.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06年31号令)
2.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2 术语
2.2.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术在生产中应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仪、液位计、核子秤、测厚仪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如*光探伤仪、医用射线装置等)。
2.2.2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产活动造成物料、产品、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
3.1 炼铁厂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小组由炼铁厂主管领导及安环科、技术科、设备科、综合办(保卫)、使用车间、维护车间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厂放射安全和防护以及放射环境管理领导工作。
3.2 安环科是炼铁厂放射源使用、报废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a)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炼铁厂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c) 负责组织、协助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登记并上报。
d) 负责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定期组织该类人员体检;
f) 负责组织放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上报。
g) 负责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办理废旧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和新增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做好放射源登记工作。
h) 负责申请配备放射防护用品。
i)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安全防护规程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3.3 综合办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
a) 负责建立放射源保卫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同时要建立放射源登记台帐。
b) 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c)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4 设备科
b)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记管理工作。
c) 炼铁厂需新添置放射源和报废放射源设备或更换放射性设备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
d) 参与涉及炼铁厂的工程项目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防护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e)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维护及防护规程并检查督促实施和考核。
3.5 放射源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应将其视同其他设备一样,负有安全监管、保管、看护的责任,不得丢失,不能允许无关人员损坏和移动。
3.6 放射源设备维护(保修)单位或个人,负责对现场在用的放射源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并做好记录;对放射源负有保管责任;建立放射源台帐并上报主管科室;负责放射源更换、移送工作,并做好协助检测工作;负责现场设置放射防护警示标志;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验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穿戴防护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申报工作;负责督促放射工作人员遵守放射工作有关规程和制度,并检查和考核。
4.1 技术设备科参与铁厂新、改、扩建工程放射源设备和场所的验收,代表炼铁厂提出安全使用和现场防护措施的整改要求。
4.2 设备科要加强对放射源装置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现场检查一次,禁止现场乱放放射源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4.3 设备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护设施日常运转管理工作,放射性装置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设备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护和维护费用的资金预算计划。
4.4 综合办(保卫)必须制订放射源保卫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开展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4.5 安环科要制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每月对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维修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隐患要督促整改。
4.6 安环科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为放射防护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4.7 安环科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或协助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放射工作(持证上岗),培训周期为两年一次。
4.8 安环科协助、配合安环部开展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9 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安环科配合安环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档,对体检有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向厂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10 安环科要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4.11 放射源使用维护车间要加强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对现场和班组日常维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员维护时穿戴好防护用品;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应立即向铁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4.12 放射源维护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和规程,每班加强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搞好交接班,经常检测放射源所在区域,发现射线超标和泄漏要立即向炼铁厂领导和部门报告,采取防护措施。
4.13 现场设备检修时检修人员进入到放射源危险区域前,现场检修单位或负责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关掉放射源光门或采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避免发生人员受射线伤害。
4.14 禁止在现场拆卸放射源源体,以免污染环境和伤害现场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更换放射源源体时,换下的放射源不能随意丢在现场,要有专人看管并及时送交公司放射源专用存放库。如果移送时,有放射源光门关不严或源体射线超标等情况出现,放射工作人员要用专用材料(铅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才能送交。
4.15 外来单位检修放射源体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检修,禁止外来单位在炼铁厂区域拆卸放射源体。
4.16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放射源现场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17 放射工作人员检查确定要更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前要先向炼铁厂有关科室报告,待上级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实施。
4.18 放射工作人员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调查和放射源丢失的调查。
4.19 现场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泄漏,炼铁厂领导和有关科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5.1 铁厂技术科、设备科、安环科、厂办(保卫)、使用维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放射防护检查。
5.3 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领导按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1 放射源登记表
6.2 放射源检测记录台帐
6.3 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6.4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台帐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三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配合卫生、公安部门的监督和防护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2、建立、健全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档案,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建立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3、建立放射防护和安全管理组织,设立专(兼)职防护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放射源管理责任制,确保放射安全防护管理人员能接受放射工作法规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并有效地开展工作;每二个月至少对放射源的管理及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有文字记录。
4、严格按放射安全、防护要求设置放射源和防盗、防丢失、防辐射设施,在放射源工作场所设立放射警告、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管理。
5、严格按放射性物质工作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工作,不超许可范围工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放射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换证、复验审查、变更、注销等手续。
6、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时,及时办理预防性审批、验收等手续。
7、及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按时接受个人剂量检测、放射工作培训,并做好就业前、中、后的健康体检的组织工作;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8、未经卫生、公安部门批准,不得购买、转让、调拨、借用或自行处置放射源。
9、如发生放射源、设备遗失或者发生放射事故时,及时向卫生监督和公安部门报告。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四
1、 放射科 x 线辐射防护工作由科主任负责,科室指定兼职人员协助 科主任做好x 线辐射防护工作。
2. 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性,在放射诊疗工作 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 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 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必 须接受培训,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 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 备操作规程,非机器操作员,严禁上机操作。
4. 放射科各 x 线检查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 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在放射 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室、x 线检查 室设置告示牌。
5. 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如铅衣、 铅手套、铅帽、铅眼镜等,发现破损应及时更换;工作人员工作 时必须穿戴,不用时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带个人计 量仪。
6. 放射科候诊处应达到防护要求,患者不得在机房内候诊;操作人 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 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的防护用品。
7. 摄片前,必须根据不同管电压,更换合适的附加滤过片;开机后 应观察机器是否工作正常,若有疑点必须及时排除,使用中遇到 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请专业人员维修。
8. 应尽量减少受检者的x 线照射,尽量缩小照射野,缩短透视时间, 避免重复检查,对非受检部位应加强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 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等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 圈。
9. 对育龄妇女的腹部及婴幼儿的 x 线检查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对 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 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对孕妇, 特别是受孕后8 周至15 周的,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下腹部x 线检 查。
10. 使用携便式、移动式x 线机摄片时,工作人员必须离开x 线机 球管2 米以外,并注意周围人员的防护安全。
11. 每三个月对安全装置、各种运动转性、操作完整性和各种应急 开关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夜间值班人员,负责机器 设备安全。
12. 每次检修,在更换与防护有关的零件后,应请有关防护监测机 构再次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13. 工作人员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医院建立个人计量、职业健康管 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五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二、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遵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管理法律法规。
四、从事放射治疗工作人员应取得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并定期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放疗科主任负责放疗科质量保证和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
五、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照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规定配备必要的个人放射防护装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装置。
六、放射装置场所必须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联锁装置、辐射报警装置和工作信号指示装置。
七、建立放射安全防护管理组织,切实做好放射安全防护工作,发生放射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八、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做好放射装置的维修保养、剂量监测和环境辐射监测工作,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六
1、认真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行所长负责制,分级管理,所辐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所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所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到人,east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责任人:xxx;加速器装置辐射安全责任人:xxx;放射源辐射安全责任人:xxx。
2、放射性同位素购买、使用与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及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验收,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购买、使用、运行。
3、放射工作、贮存场所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牌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琐、报警装置。室外工作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
4、放射工作人员须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接受个人剂量监测、防护知识培训及法规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个人剂量档案、健康档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档案”三档齐全。
5、发生辐射事故,所辐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和使用部门立即采取救援措施,控制事故影响,所安全保卫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研究院于祥贺主任报告。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七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防护用品包括铅帽、铅围脖、铅围裙、铅坎肩、铅眼镜和铅衣等。
三、工作人员在接触射线工作时要穿戴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机房工作。
四、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要配合医务人员穿戴铅防护用具。
五、儿童、孕妇在受检时,应尽量避免x射线的照射,如果必须进行检查时,必须下腹部盖上铅衣,防止性腺和胎儿接收过量的射线。
六、在透视及拍片时,其他人员勿停留在x线检查室内,避免照射。需陪伴人员扶持受检者时,也应穿戴防护用具,以免受照射。严禁孕妇及12岁以下的青少年扶持受检者。
七、任何受检患者有权要求进行放射防护。放射科备有铅防护用品,患者可以无条件提出使用。使用这些铅防护用品,能有效地保护胎儿、性腺、甲状腺和眼睛。
八、患者对放射科工作人员的检查及要求有疑义和不理解时,有权当时提出疑问,并要求得到解答。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医院。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八
1、必须在所取得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购买和使用放射性药物。
2、放射性药物操作人员应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3、定货须慎重考虑,妥善安排,经科主任批准决定。
4、及时了解到货日期,做好使用安排,争取充分利用不浪费。
5、放射源到货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到货日期、核素种类及活度等。
6、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场所,须配备防护措施,入口处设置醒目辐射标志及必要的报警装置。
7、放射源容器须贴标签,标明核素种类、日期、比活度等,妥善保管。
8、记录使用情况,包括用量、余量及使用日期等。
9、每月清点放射源,核实登记,做到帐物相符。用完后应有注销、容器回收等记录。
10、对贮源室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九
1.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制度。
2.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主要包括裂变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
3.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换证。
4.放射产品必须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不得经过任何中介单位和个人。
5.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科室为核医学科。核医学科必须具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6.放射性药品的采购有使用科室至少提前1周提出《放射性药品领药计划单》,药剂科采购人员复核后交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定点采购。
7.放射性药品的应存放于指定的活性实验室内,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8.放射性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不良反应收集由核医学科负责。
9.放射性药品使用后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应分类处理,并按照国家环保和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处置。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防护用品包括铅帽、铅围脖、铅眼镜和铅衣等。
四、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要配合医务人员穿戴铅防护用具。
五、儿童、孕妇在受检时,应尽量避免x射线的照射,如果必须进行检查时,必须下腹部盖上铅衣,防止性腺和胎儿接收过量的射线。
六、在透视及拍片时,其他人员勿停留在x线检查室内,避免照射。需陪伴人员扶持受检者时,也应穿戴防护用具,已免照射。严禁孕妇及18岁以下的青少年扶持受检者。
七、任何受检患者有权要求进行放射防护。放射科备有铅防护用品,患者可以无条件提出使用。使用这些铅防护用品,能有效地保护胎儿、性腺、甲状腺和眼睛。
八、患者对放射科工作人员的检查及要求有疑义和不理解时,有权当时提出疑问,并要求得到解答。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十一
一、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放射卫生法规、标准,接受定期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和防护知识培训,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二、放射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业务技术,提高放射防护意识,工作时必须采取时间、距离防护措施,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掌握x线检查适应症,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三、放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诊断质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视野'进行工作。
四、x线检查中,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机房。当受检者确需他人扶携时,除对扶携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还要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
五、严格控制孕妇及婴幼儿的检查适应症。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孕妇的.下腹部检查。
六、放射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x线机、工作指示灯等设备,使其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机房内严禁堆放与诊断无关的杂物。
七、有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射线装置使用、维护、监督监测等档案。
一、凡在我院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按要求参加个人剂量监测。
二、监测仪须戴在(工作服)左胸前,严禁随意打开、不戴。
三、工作结束时,不允许将剂量仪放置工作间,应远离工作场所,放置办公室。
四、不允许将剂量仪放置工作台进行大剂量长时间照射,也不允许工作时不佩带剂量仪,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五、保管好个人剂量仪。
一、设备定期维护。
1、设备机械性能维护:配重块安全装置检查,各机械限位装置有效性检查,各种运动运转检查,操作完整性检查。
2、设备电气性能维护:各种应急开关有效性检查,透视曝光参数(kv、ma、mas)检查。
3、剂量检测:每年进行一次。
二、日常维护(每日进行)。
1、每日开机后先检查机器是否正常;有无提示错误等,如有必须先排除。
2、对于x线机开机前必先预热后才能工作。
3、每日工作完后,需清洗机器上的脏物和血迹等。
娄庄卫生院放射事故处理、应急处置规章制度。
一、射线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工作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密切观察运行状态,并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关机,并组织病人、陪护人员及医务人员撤离现场。
二、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及专业维修人员,及时排除故障。事故严重者要向卫生、环保部门报告。
三、在排除故障及放射线测试过程中,工作人员一定要按规定加强个人防护。
四、排除故障后经严格测试,确保安全到位,并调到设备符合正常运行标准,方可使用。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十二
一、与放射源有关的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条例》及国家和省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贴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违法违规。
二、专(兼)职放射性防护人员要相对稳定。其职责是:建立、健全辐射防护规章制度,检查执行状况,完成其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学习辐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加强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放射源暂时存放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露的安全防护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严格登记。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五、建立放射源巡视制度,班组每一天巡视,车间每周巡视,公司(厂)每月巡视一次,填写巡视记录。为确保放射性作业人员每年理解的照射剂量低于国家标准限值,相关作业人员每年工作不超过280天,每一天不超过8小时。
六、理解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汇报本单位的辐射防护状况,带给有关资料。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十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了加强我单位的放射源管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公司对放射源采取三级管理:山西安泽玉华煤业有限公司、洗煤厂、车间班组。
2、公司负责放射源采购计划的审核、放射源的采购,监督、检查放射源的保管、使用状况。
3、洗煤厂负责放射源的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放射源台帐。
4、车间班组做好放射源的安全监护及维护、维修。
5、建立放射源台帐。放射源从订货、接收、运输、安装、存放务必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放射源档案,做好记录。
6、建立暂存库,在检修期间、停产期间、放射源购回未安装前和报废后,使用暂存库存放放射源,避面丢失。
7、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安装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做好放射源出入库记录。
8、放射源所在场所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放射源工作现场应悬挂醒目的职责牌,注明现场职责人、放射源核素、活度、编码、出厂日期。
9、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务必有监控、报警系统,采取安全防盗措施,并有专人24小时值守,做好交接班记录。
10、放射源出入库、拆卸、安装,务必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
11、放射源一旦发生丢失,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公司,并立即上报上级公安、环保部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十四
一、与放射源有关的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条例》及国家和省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贴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违法违规。
二、专(兼)职放射性防护人员要相对稳定。其职责是:建立、健全辐射防护规章制度,检查执行状况,完成其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学习辐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加强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放射源暂时存放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露的安全防护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严格登记。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五、建立放射源巡视制度,班组每一天巡视,车间每周巡视,公司(厂)每月巡视一次,填写巡视记录。为确保放射性作业人员每年理解的照射剂量低于国家标准限值,相关作业人员每年工作不超过280天,每一天不超过8小时。
六、理解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汇报本单位的辐射防护状况,带给有关资料。
有限职责公司月日。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十五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强我矿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根据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十六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1、核子秤是一种高效、精确的计量仪器,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设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人员在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核子秤装置必须定期巡检,主要查看其牢固性、稳定性。
4、为保证核子秤的可靠性,必须按规程规定对其进行静态、动态的校验。
5、非有资格且未接受过训练的人员绝对不能移动放射源,任何人不得在放射打开时,打开a型架上部护罩。
6、靠近放射源外罩或在维护设备时,要关闭放射源装置。
7、发生紧急事件时,不要试图进行修理、拆除或处理受损的部件。
8、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除供应商外,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1、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核子秤。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安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配置铅手套、铅眼镜、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在监测、调试维护、更换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品,关闭放射源。工作完毕后,方可打开放射源封闭块。
4、靠近放射源外罩或维护设备时,要按照相关法规,相关规定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及关闭放射源装置。
5、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6、定期请专业部门检查放射源泄漏情况,发现泄漏超标,应立即请专业部门处理。
7、正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计量不准确等意外情况时,要立即请专业部门检查是否有泄漏,不要试图进行修理,应立即远离放射源,并通知矿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并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8、每天观察上位机情况,发现异常及紧急事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矿调度室、保卫科等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处理,并要求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到相关卫生医疗部门接受检查治疗。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十七
三、辐射工作事故应急预案。
四、密度仪操作规程。
五、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六、密度仪维护、维修制度。
九、从事放射性人员培训计划。
十、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选煤厂。
关于成立辐射防护与安全领导组的通知。
各科、室、车间: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加强我单位的放射源管理,切实保障放射岗位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确保放射工作的顺利开展,严防差错,杜绝事故,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成立公司辐射防护与安全领导组。
一、领导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职责:
1、组长全面负责本单位放射防护工作,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2、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本单位防护工作。
3、成员负责车间的防护工作。
特此通知。
山西安泽玉华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
山西安泽玉华煤业有限公司选煤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了加强我单位的放射源管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公司对放射源采取三级管理:山西安泽玉华煤业有限公司、洗煤厂、车间班组。
2、公司负责放射源采购计划的审核、放射源的采购,监督、检查放射源的保管、使用状况。
3、洗煤厂负责放射源的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放射源台帐。
4、车间班组做好放射源的安全监护及维护、维修。
5、建立放射源台帐。放射源从订货、接收、运输、安装、存放务必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放射源档案,做好记录。
6、建立暂存库,在检修期间、停产期间、放射源购回未安装前和报废后,使用暂存库存放放射源,避面丢失。
7、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安装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做好放射源出入库记录。
8、放射源所在场所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放射源工作现场应悬挂醒目的职责牌,注明现场职责人、放射源核素、活度、编码、出厂日期。
9、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务必有监控、报警系统,采取安全防盗措施,并有专人24小时值守,做好交接班记录。
10、放射源出入库、拆卸、安装,务必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
11、放射源一旦发生丢失,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公司,并立即上报上级公安、环保部门。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安泽玉华煤业选煤厂。
二〇一〇年三月。
山西安泽玉华煤业有限公司选煤厂。
辐射工作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规,为了在放射性事故发生时,最大限度的减少辐射对人和环境造成的危害,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一、应急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失控事故的应急处置:
1、立即报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
2、保护好现场,准备理解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调查处理。
三、发生放射源屏蔽外壳外壳破损和掉源事故的应急处置:
1、保护现场,立即疏散无关人员。
2、立即对可能理解超剂量人员,进行医学处理。
3、立即报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4、在放射事故现场设立一个警戒区,并设立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5、请辐射安全的专业部门及人员对放射源屏蔽体进行测量,评价其安全性能。
6、对于不能正常使用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源回收协议进行处理。
7、做好记录,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三、应急电话:
环保热线:12369。
公安:110。
急救:120。
山西安泽玉华煤业选煤厂。
二〇一〇年三月。
山西安泽玉华煤业有限公司选煤厂。
密度仪操作规程。
放射源密度仪现场操作务必有严格的操作规程、正确的使用方法来保证,不允许有半点差错和误操作,要求做到准确、无误,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为此特制定本规程。
人员要求:
1、工作人员务必经过放射性基础知识、放射性同位素源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2、新上岗或转岗人员务必经过健康体检合格,并取得“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严禁未培训人员在放射源密度仪岗位工作。
二、操作准备:
1、凡操作拆装核密度仪,务必熟悉操作拆装步骤,先提出安全操作方案,经厂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操作人员不能自行拆装,若有问题请专业人员拆装。
2、对安全操作方案,必要时在厂部安全防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模拟操作实验。
3、将操作用品如:扳手、螺丝、梯子等工具准备齐全。做好人员防护,操作过程要遵守时间、距离、屏蔽防护原则,使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到达尽量低的水平。
4、操作安装和拆卸密度仪时,应使相邻区域的工作人员越少越好,工作场地要有放射性标志,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到场,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准备,保证密度仪、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三、操作要求:
1、新购入的放射源,按容器的编号、活度等与清单对照,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领取。
2、对放射源要轻拿轻放,严禁磕碰、重摔放射源,防止放射源从容器内掉出。
3、严禁在未关掉放射源容器开关的状态下,拆卸和安装放射源。
4、放射源的射出孔要对准无工作人员的墙角或地面,要思考到相邻区域的安全。
5、操作过程中,只允许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靠近现场,其他人员不得靠近,保证操作现场的安静。
6、检修人员务必穿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全部操作务必在安全防护人员监督下进行。
7、操作中如发生意外,造成人员摔伤或放射源容器摔落,大家不要慌,要服从现场领导同意指挥,按应急预案进行,采取完善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和放射源安全,减少损失。
四、结束工作:
1、清理现场,核实各项数据,做好记录。
二〇一〇年三月。
山西安泽玉华煤业有限公司选煤厂。
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为了保证放射源的安全,保护放射源周围环境不被辐射污染,保护洗煤厂职工的安全,特制订本岗位职责。
1、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务必经过放射性基础知识、放射性同位素源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3、新上岗或转岗人员务必经过健康体检合格,并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未培训人员在放射源密度仪岗位工作。
4、上岗务必佩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和热释光个人剂量仪。
6、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监控、报警系统,务必24小时专人值守,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7、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并设立监控及红外报警监控。
设备;暂存库实行双人双锁,做好放射源出入库记录。
8、放射源、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并画出安全线,严禁非操作人员靠近安全线。
9、时常持续放射源岗位环境整洁干净。
密度仪维护、维修制度。
为了保证密度仪的正常运行,保护操作人员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密度仪的维护、维修,必须要申报公司批准方可进行。
2、密度仪由经过安全和技术培训的专人负责对密度仪进行标定、校正、检修、检测结果的保存、对照及清扫工作。
3、对密度仪的校正、标定、检修应有完整的记录。所有记录要保存完好,密度仪的零配件及有关资料由专人保存。
4、检修密度计时务必关掉放射源。
5、安装或更换放射源时,检修人员务必穿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换源工作时间较长时,应当采用轮流操作的办法。
6、放射源强度超过有关规定时,更换务必由带给放射源的单位或专职部门进行。以上各条望大家认真遵照执行。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十八
一、公司负责人(法人或安全生产负责人。注:公司规模较小的由法人直接负责)负责全公司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放射源安全具体管理工作;各分厂厂长对所辖分厂的放射源安全负责,并指定各车间、生产线的放射源安全职责人,安全职责制见框图(见附表1)。
二、公司保卫部门定期对全公司放射源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汇报公司负责人,通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协助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全公司放射源安全管理。
三、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建全放射源全部管理档案,并由专人保管。档案资料有:
(7)放射源(生产单位)说明书(密封源检验证书)(8)放射源编码。
(9)放射源安全管理及相关人员名单一览表(见附表2)。
(11)安全管理及相关人员个人剂量档案(见附表3)及健康档案。
(12)个人剂量监测报告(行政管理单位出具)(13)放射源转移申请批复(仅限销售单位)(14)废放射源收贮表和入库证(15)废放射源生产厂家回收复函(16)放射源运输及转移记录(见附表4)。
(17)放射源相关设备检修、暂存申请及批准文书。
式剂量块每三个月由主任安排人员送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进行累积剂量测定。其所测剂量作为辐射工作人员在该时期内的吸收剂量。吸收剂量限值应严格控制在国家有关辐射剂量限值规定以内。(审管部门批准除外),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足够的时间,通常在辐射工作人员脱离工作后还应保存十年。由于技术的需要,能够保存三十年。
五、放射性工作场所、放射源库、源所在位置,务必设置放射性警告标志(见附表9)。
六、公司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务必理解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岗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七、公司放射源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一齐存放。
八、放射源库建设务必先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和保卫部门审定后,由公司负责人批准。源库务必经省辐射环境监理站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九、放射源库实行双人双锁专人保管,其他人员不得私配钥匙。十、放射源报废由生产部门报安全环保部门、保卫部门备案,经公司负责人批准方可报废,其废源务必送回生产厂家或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不得私自掩埋、丢弃处理。
十一、公司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做好公司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若因未履行以上职责,造成放射性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职责人的职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职责。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十九
1.各单位的放射源要指定专人保管。每月自查一次,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年核查二次。
2.所有的放射源要编号,并在存源的容器上贴上标签,内容包括: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理化状态。
3.建立放射源财目,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测定日期(年、月)测定活度(毫居里)、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借入借出记录、核查情况。
4.放射源使用完后,必须存入保险柜中,做到账物相符,检查相关指标合格后,入库消帐。
5.所使用的放射源要退役时,必须事先向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退役的原因、核素名称、活度、测量日期、购源日期、单位名称、保管人。经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集中处理。
1.放射性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他事故。
责任事故:指由于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
技术事故:指以设备质量或故障等非人为因素为主要原因的放射事故。
其他事故:指除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外的放射事故。
2.射性事故按类别分为:
一类: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二类: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三类: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
3.发生放射事故后,肇事单位必须及时向放射性防护室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危害和影响,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理。
4.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撒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5.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度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染措施。
6.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肇事单位应立即报告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马上逐级上报南阳市卫生防疫站、市公安局,并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7.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并及时上报给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便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分析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8.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模型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9.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一次受照剂量当量超过0.25sv者,应及时给予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10.发生放射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卫生部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第五章罚则酌情处理。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篇二十
第一条、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放射性物质开发与合理利用,加强和规范放射性物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放射性物质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八)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放射性物质管理贯彻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第四条、学校实行放射性物质使用审批制度,校属单位在教学、科研、生产中使用放射性物质,必须事先经学校审批,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程序是:。
1、使用单位立项、申请,提供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2、学校审批,主管校领导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签字批准;。
3、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4、政府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学校对涉及放射的工作实行资质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实验室设置要取得政府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业工作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
第六条、学校组建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管理放射性物质。
教务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为办事机构;。
公安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监督、保卫部门;。
校内各拥有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为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
1、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教务处的责任。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3)组织放射性物质清查、统计、填报相关的报表;。
(4)管理放射性物质的采购;。
(5)监督相关单位对放射性物质的验收、计量、使用、保管;。
(7)主管放射性废料的处置;。
(8)就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协调学校与环保、卫生、公安部门的关系。
2、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监督、保卫部门公安处的责任。
(1)负责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的安全设施标准确定,建设督办;。
(2)学校放射性物质统计资料在公安部门的报送;。
(4)负责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的安全保卫;。
(5)就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协调学校与公安部门的关系。
3、学校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各院、部、分析中心等)责任。
(1)确定放射性物质管理的领导人员、使用人员、保管人员;。
(2)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的建设;。
(3)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安全设施的建设;。
(4)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和放射性物质保管人员的培训、行为管理;。
(6)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产生废物的分类整理、储存、保管、处理;。
(7)计量、统计、报告放射性物质使用和库存情况。
(1)对入库管理的放射性物资进行计量验收;。
(2)建立放射性物资库存保管账,及时登记出入库数量;。
(3)月末对库存放射性物资进行清点对账,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
(4)建立库房记事簿,随时记录有关事宜;。
(5)管理库房门窗、门柜钥匙;。
(6)做好库房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工作,随时查堵、报告安全隐患。
(1)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登记簿,随时登记有关事宜;。
(2)要准确计量、记录放射性物质使用情况;。
(3)按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性装置和放射性物质;。
(4)按规定检查检修放射性装置;。
(5)维护放射性使用场所的环境,防止放射性污染等环境事故;。
(6)按规定收集、包装、储存放射性废物。
(一)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经批准,取得政府机关核发的资质证书;。
放射性物质使用设施要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
(三)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具备安全措施和保护器具:。
(四)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并切实可行,得到贯彻执行;。
(五)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上岗必须经专业培训、经体检合格、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证书;。
(六)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记录,详细记载使用人员、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用量、操作运转情况、产生废弃物的种类与数量等。
(二)放射性物质库房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
(三)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库存保管账,定期清点库存量,核对帐目和实物,使之相符;。
(四)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出入库制度,严格计量管理,严密程序和手续;。
(七)放射性物质库房要设置安全防范备品,确保需求;。
(八)进出库房人员要办理登记手续。
(一)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小体积。
(二)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应严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三)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要集中收处。
(四)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的废物进行收集、包装和送贮。
(五)放射性废物的`收集规则:。
1、放射性废物应按要求分类收集,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内(容器内);。
2、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
3、废放射源应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废物中;。
4、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应用不锈钢或玻璃钢罐贮存;。
5、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设专门场所存放放射性废物,并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六)放射性废物的包装规则:。
1.装放射性废物的专用塑料口袋应密封,不破漏;。
3,每袋废物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0.1msv/h(l0mrem/h),每袋积不超过30l,重量不超过20kg。
(七)放射性废物的送贮(处)规则:。
1、废物应干燥,游离液体率不大于1%;。
3、试验植株应脱水、干化或灰化;。
4、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或反腐、干化、灰化;。
5、废放射源应放在包装容器中,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并附上有关的卡片;。
(八)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放射性物质管理、使用、保管单位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四)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五)未经许可,擅自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六)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
(八)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修订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