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 大连理工大学每年经费(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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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 大连理工大学每年经费篇一
海
大
学
文
件
河海校科教„201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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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及《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对河海校科教„2009‟73号文印发的《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已经校务会议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
施细则(修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
科研业务费
细则
通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1月22日印发 录入:赵海伟
校对:于
娜
附件: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意见》(财教„2008‟233号)精神、《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围绕河海大学发展目标,学校通过有效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将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方面形成稳定的科研资助体系,长期支持我校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研究生开展列入我校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并培养我校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为我校形成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长效机制提供经费支持。
(二)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及项目负责人,在校内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 3 —
结果公示等环节公开公平地进行遴选。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依托我校现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并结合学校未来学科布局和科研新方向拓展、优秀人才培养和科研团队建设等科研需求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四)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类型及各类项目的预期目标如下:
(一)自由探索项目
自由探索项目包括青年教师科技创新能力培养项目、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青年教师科技创新能力培养项目支持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教学科研主体岗位青年教师(包括新引进青年教师)的科技创新能力培养;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主要支持优秀博士论文的培育,同时支持硕博连读二年级硕士生或一年级博士生开展自主创新科学研究;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支持高层次青年人才的培养;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支持以申报国家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为目标所开展的前期研究。
(二)重点培育专项
重点培育专项包括重大项目培育专项、重大成果培育专项、科研基地培育专项。重点培育专项支持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以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的科研团队,以培育重大项目为目— 4 —
标,开展前期研究;重大成果培育专项支持科研团队以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为目标,开展集成研究;科研基地培育专项支持科研团队以建设省部级以上科研基地为目标开展研究。
(三)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包括国际交流专项、国际合作预研专项、国际学术会议专项。国际交流专项支持以培育双方政府部门共同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为目标,开展学术交流、项目策划和预研;国际合作预研专项支持以获得国家科技部、基金委等国际合作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国际学术会议专项资助举办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重要国际学术会议。
(四)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
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包括人文社科专项、理科专项、海洋专项、交通专项、能源专项、国防科研专项。主要支持人文社科、理科、海洋、交通、能源、国防等科技领域的研究人员、科研团队,围绕学科前沿、国家需求,开展理论和应用创新研究,以提升我校在上述领域的学术地位。
(五)科技发展前瞻性研究专项
科技发展前瞻性研究专项包括科技协同创新专项、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科技协同创新专项支持研究人员围绕科技协同创新,开展方案策划、团队建设、基地规划,以及协同创新重大课题的前期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支持由学校组织的、与学校科技改革与发展密切相关的战略或管理研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管理领导小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专家组,挂靠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审计处负责审计管理;各院(系)、科研基地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总体规划、发展战略、支持方向、优先领域、基本管理程序和申报指南;审批各类项目。
第七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支持方向和优先领域,结合核拨我校科研业务费情况,组织编制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工作;
(二)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以及指导青年项目的立项与预算评审;
(三)负责申报受理、评审评估、公示立项、结题验收等工作,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协调、监督等工作,组织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报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四)负责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项目成果汇总登记及重要成果的发布与宣传。
第八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专家组,其主要职责:
(一)围绕河海大学科技工作发展目标,组织制定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规划及分实施计划。
(二)研讨并提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优先领域,提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三)对申报项目的研究目的、内容、方法、进度等进行评审,提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推荐意见。
(四)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调整建议。
(五)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六)提交“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告和下实施计划,供领导小组决策咨询。
第九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三)监督项目执行人在其审批权限内的各项经费支出;
(四)会同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十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项目经费执行情况;
(二)会同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并提出相关领域的重点问题;
(二)负责本单位申请项目的初步筛选和推荐;
(三)为项目顺利执行落实必要的研究条件;
(四)对本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
(五)在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下,依据本细则,协助项目管理办公室做好业务费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或团队按照要求编报申请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与任务书》。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学校可直接组织跨学科、跨学院、跨学校的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与参加人的要求:
(一)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有可靠时间保证;学术思想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二)项目负责人与参加人必须满足各类项目(专项)规定的条件要求(附件二~附件十),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研究团队成员中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的比例超过50%;研究生申请项目时,其指导教师应当作为所申请项目的第二负责人,并负责为该项目实施提供条件和指导。
第十六条 限项与限报规定:
(一)每人同期原则上只能主持1项业务费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业务费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二)已受国家、部委、地方科技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等专项计划支持,以及实验室业务费或学校其他经费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业务费项目。
第十七条 优先资助与滚动支持的项目:
优先资助的项目:依托各级科研基地,研究内容与基地研究方向一致的项目;已完成且评估结果为优的业务费项目负责人新申请的项目;学科交叉特色鲜明的项目;学校鼓励的新科研研究方向;吸纳国内、国际著名专家参与的项目。
滚动支持的项目:已受支持、研究情况良好的业务费项目中,通过进一步经费支持,研究工作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
第十八条 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和工作、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专家学者须与学校签订有关工作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评审组,对本单位教师(团队)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经费预算提出意见;
(三)各单位按项目评审意见,组织对《项目申请与任务书》内容和预算进行修改;
(四)项目管理办公室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受理公示期质疑,负责调查和复议;
(五)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基本科研业务费执行计划;
(六)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基本科研业务费执行计划。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研究经费一次认定,研究周期在1年以下的一次性核拨经费,1年以上的按安排预算、核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重新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审议后报管理领导小组。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签署的《项目申请与任务书》为依据组织实施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具体执行者,其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与任务书》完成项目既定目标任务;
(二)在项目实施中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决算,在项目结束后如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决算情况;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督、检查、统计或验收评估,准确并及时填报、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提交项目验收的文件资料,并对其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在此基础上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对实施中的项目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对项目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按规定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评估制度。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对项目预算经费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研究目标调整、研究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或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审核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其视具体事项召开会议或通讯方式,研究形成意见后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申请、评议、评审、评估、检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规定的任务并
造成重大损失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节较轻的,公开通报直接责任者,终止相关项目,清理账目与资产;情节较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直接责任者承担业务费项目任务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管理领导小组视情况予以调整或终止:原定研究方案不可行;受到经费重复资助的;项目执行不力,难以完成预定目标;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学术交流和合作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小型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不得购臵大型仪器设备。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水电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 12 —
燃料等消耗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学术交流和合作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参加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活动或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学术交流和合作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控制在10%以内。费用支出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业务费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控制在5%以内。费用支出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开支范围必须与其预算口径相一致。项目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书,不得超出项目预算书范围开支费用。
第三十二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购臵的仪器设备及办公设备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报销事项,严格按照河海大学财务借款、报销工作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规定执行期到期前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需要延期验收的,在项目规定执行期到期前一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并组织专家审核、验收。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在规定执行期终止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备齐如下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申请与任务书》;
(三)《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含财务决算报告、专项经费购臵的固定资产验收清单)》;
(四)技术研究报告(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专利、获奖、重要数据、技术资料、等)。
第三十七条
对于绩效评估级别为优的项目责任人在后续申请业务费项目时给予优先资助。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有关责任人在此后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业务费项目。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实施期间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第三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根据学校科研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未归档的视为未结题,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四十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属学校所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1、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类别
2、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3、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4、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5、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6、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培育专项管理办法
7、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管理办法
8、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人文社科专项管理办法
9、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理科专项管理办法
10、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附录1: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项目类别
1、自由探索项目
(1)青年教师科技创新能力培养项目
该项目资助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教学科研主体岗位青年教师(包括新引进青年教师)的科技创新能力培养。
(2)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
该项目主要资助在校博士生以获得优秀博士论文为目标,结合博士学位论文,开展自主创新科学研究。同时资助硕博连读二年级优秀硕士生或一年级优秀博士生开展创新研究。
(3)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
该项目资助杰出青年人才以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为目标所开展的前期研究。
(4)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
该项目资助由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领衔的、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的研究群体,以申报国家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为目标所开展的前期研究。
2、重点培育专项
(1)重大研究项目培育专项
该专项资助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以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的科研团队,围绕国家需求和学科前沿,以培育重大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并以此达到以项目为纽带促进团队建设
— 17 — 的目的。
(2)重大科技成果培育专项
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的科研团队,在已取得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以获得国家及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为目标,开展集成研究。
(3)科研基地培育专项
该专项以申报国家科研基地为资助目标。
3、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1)国际科技交流专项
重大国际科技交流专项资助科研创新团队根据我校科技发展方向及现有的基础条件,以开展与国外研究机构开展科技协同创新,培育双方政府部委共同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为目标,开展学术交流、项目策划和预研。
(2)国际合作预研专项
该专项资助科研创新团队以获得国家科技部、基金委国际合作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
(3)国际学术会议专项
该专项资助举办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重要国际学术会议。
4、重点发展领域科研专项(1)人文社科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我校人文社科类教师以学科前沿、重大需求、跨学科为目标,开展理论和应用创新研究,培育人文社科精品。
(2)理科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理科学科教师,围绕我校理科建设与发展、— 18 —
培育理科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需要,开展理论性和探索性研究。
(3)海洋科技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海洋领域科研团队,围绕国家需求,以获取海洋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
(4)交通科技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交通领域科研团队,围绕国家需求,以获取交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
(5)能源科技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能源领域科研团队,围绕国家需求,以获取能源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
(6)国防科技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国防科研相关领域科研团队,以获取国防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
5、科技发展前瞻性研究专项(1)科技协同创新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研究人员围绕科技协同创新,开展方案策划、团队建设、基地规划,以及协同创新重大课题的前期研究。
(2)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由学校组织的、与学校科技改革与发展密切相关的战略或管理研究。
附录2: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界,申请者年龄应不超过40周岁;
3、具有博士学位,教学科研主体岗位在岗人员。
4、未获得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资助。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采取个人自由申请、学院推荐的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人选。侯选人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资助期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2年。
2、“河海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 以项目形式资助,资助额度一般为人文社科类3万/项,理工类5万/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经费决算表》。
3、考核指标:
(1)理工类至少发表1篇sci论文和1篇ei论文;主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参加1次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大型学术会议。
(2)人文社科类至少在《河海大学文科学术期刊榜(修订)》规定的c类以上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外语类至少发表2篇cssci论文);主持申报部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基金1项;至少参加1次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大型学术会议。
附录3: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包括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和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
1、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
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须符合河海校科教„2010‟76号文《河海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与评选办法》的相关规定。
2、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
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支持品学兼优、具有较高科研潜质的硕博连读二年级硕士生或一年级博士生开展创新研究。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9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采取个人自由申请、研究生院推荐的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人选。侯选人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 22 —
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资助期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为期1~2年,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为期2年。
2、“河海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 以项目形式资助,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2~4万/项;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人文社科类0.5~1万/项,理工类1~2万/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研究生申请项目时,其指导教师应当作为所申请项目的第二负责人,并负责为该项目实施提供条件和指导。
2、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3、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经费决算表》。
4、考核指标:
(1)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的考核参照河海校科教„2010‟76号文《河海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与评选办法》进行。
(2)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考核指标:理工类至少
发表1篇sci论文,参加1次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大型学术会议;人文社科类至少至少发表2篇cssci论文,至少参加1次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大型学术会议。
附录4: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为支持我校杰出青年人才以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包括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两类项目。
1、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界,申请者年龄应不超过42周岁;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具有博士学位;(4)具有国家杰出青年的培养潜力,取得重要科研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课题,或1项国家“863”计划课题,或1项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或作为负责人承担1项国家“973”项目子课题(专题)。
②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检索论文10篇以上。③作为前三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作为首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
(5)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思,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重要的科学意义,属国际前沿且为国内所急需,可带动相关领域的发展或人才培养。
2、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界,男性申请者年龄应不超过35周岁,女性申请者年龄应不超过37周岁;
(3)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4)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思,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重要的科学意义。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采取个人自由申请、学院推荐的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人选。侯选人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资助期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3年。
2、“河海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 以项目形式资助,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项,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5~10万元/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考核办法与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经费决算表》。
3、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必须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4篇以上。
(3)作为项目负责人新增承担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1项国家计划(“973”、“863”、科技支撑)课题;或者作为前三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以上奖项,或作为首位完成人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4、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必须申报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
金项目。
(2)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2篇以上。
(3)作为项目负责人新增承担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或作为前三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附录5: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提升学校科技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支持我校科研团队申报国家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1、申请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10人以上),各成员应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研究方向属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对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或有明确的技术路线、能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研究。
2、申请团队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应具有一定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3、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一般应为科研教学第一线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重大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
4、申请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勇于探索,敢
于创新,有团结协作的精神;一般应有3-5位研究骨干,研究骨干应获博士学位或具有教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学科为依托。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团队申请、学院推荐的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团队。侯选团队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资助期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3年。
2、“河海大学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 以项目形式资助,资助额度一般为50万元/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考核办法与指标
1、受资助团队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团队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经费决算表》。
3、河海大学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以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考核,主要考查完成申请书中承诺的预期目标情况。
附录6: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重点培育专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具有河海大学特色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工程技术研究,获得重大科技成果,促进科研基地的规划和建设,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重点培育专项包括重大研究项目培育专项、重大科技成果培育专项和科研基地培育专项三类项目。
1、重大研究项目培育专项
(1)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以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成员间已具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科研团队。
(2)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界,团队成员中年龄不超过39周岁的青年教师占团队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
(3)所申报项目具有一定研究基础,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处于本学科前沿,符合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国民经济的重大需求,未来可能列入国家、部委和地方重大、重点项目资助范围。优先资助能够引领本学科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研究。
(4)已列入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得申报。
2、重大科技成果培育专项
(1)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的科研团队。(2)具有一定研究基础,已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并已通过学校或相关部门的鉴定,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通过开展集成研究,未来可能获得国家及省部级科技奖励。
(3)已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
3、科研基地培育专项
(1)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的科研团队。(2)所申报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基础,符合国家或行业重大需求,符合学校学科和科技发展规划,未来可能成为国家科研基地建设点。
(3)已成为国家科研基地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采取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公开发布指南或定向发布指南、团队申请、学院审查推荐的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和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项目,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资助期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2年。
2、“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培育专项” 以项目形式资助,重大研究项目培育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项;重大成果培育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10~20万
元/项,科研基地培育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30~80万元/项。以上各类项目资助经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培育专项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培育专项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培育专项经费决算表》。
3、重点培育专项以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根据不同项目类别,主要考查完成申请书中承诺的预期目标情况,重点考核通过本项目支持,已获或有可能获得的重大项目、重大成果、科研基地情况和人才培养成果。
附录7: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学校整体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主要资助科研创新团队开展重大国际交流、国际合作项目预研、学院主办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包括国际科技交流专项、国际合作预研专项和国际学术会议专项三类项目。
1、重大国际交流专项申报条件
(1)重大国际交流专项根据我校科技发展方向及现有的基础条件,以培育合作双方政府部门共同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为目标,开展学术交流、项目策划和前期研究。
(2)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以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成员间已具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科技创新团队。
(3)所申报项目符合我校科技发展方向,依托国家重点学科,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研究内容面向国际科学发展前沿,未来可能列入国家、部委和地方重大、重点国际合作项目资助范围。
2、国际合作预研专项申报条件
(1)国际合作预研专项资助以获得国家科技部、基金委国际合作项目为目标开展的前期研究。
(2)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以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的科研团队。
(3)所申报项目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有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研究内容符合国家科技部、基金委国际合作项目要求,未来可能获得国家科技部、基金委国际合作项目。
3、国际学术会议专项申报条件
(1)国际学术会议必须得到国家相关部、委批准,并取得批准文书。
(2)国际学术会议以河海大学名义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办或第一承办。
(3)参会外宾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国际科技交流专项、国际合作预研专项采取团队申请、学院审查推荐的申报形式,国际学术会议专项由学院向科技处提交申请。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项目,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国际科技交流专项、国际合作预研专项资助期限从申报— 36 —
项目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3年;国际学术会议专项资助期限从申报项目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1年。
2、“河海大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 以项目形式资助,国际科技交流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10~30万元/项,国际合作预研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5~15万元/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国际学术会议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4~10万元/项。
四、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决算表》。
3、重大国际交流专项、国际合作预研专项以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考核,主要考查完成申请书中承诺的预期目标情况,重点考核已获或有可能获得的重大、重点国际合作项目情况和人才培养成果。国际学术会议专项主要考查完成预期任务情况及达到的效果。
附录8: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人文社科专项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彰显我校特色、打造学科精品,扩大我校在政府决策咨询中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推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设立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人文社科专项(简称人文社科专项),并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设臵
人文社科专项设 “社科精品培育项目”、“社科专题研究项目”、“决策咨询智库建设项目”三类。
1、社科精品培育项目
瞄准国内外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前沿,针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重点资助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有独到创新之处,接近完成的高水平专著(含国外拟出版的外文专著)或预期能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研究成果。
2、社科专题研究项目
支持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以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为目的的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前期研究,以及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领域开展的前瞻性— 38 —
研究。根据国家、行业、区域发展的需要,适时设立气候变化与水利发展、国际河流、沿海开发、长三角区域经济、公共行政事业改革、新时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等专题研究项目。
3、决策咨询智库建设项目
着眼党和国家的战略需求,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支持以“问题”为中心,立足实践,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应用对策研究,推进我校与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等合作建设决策型智库,推出系列发展报告和政策建议,以扎实有力的研究成果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决策。
二、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人文社科专项”的资助对象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素质,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合作精神;项目负责人须为我校人文社科类教学科研主体岗位在编在岗人员。
三、申报与评审程序
1、“人文社科专项”采取项目申报方式。每年9月份开始组织下一项目申报工作。
2、“人文社科专项”采取项目负责人申请、学院审查推荐、科技处初审、专家评审的申报程序。
3、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4、已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社科基金以及江苏省社科基金的,不得以类似课题进行申报。
四、资助期限与经费
1、社科精品培育项目资助期限从申报项目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1年;社科专题研究项目、决策咨询智库建设项目资助期限从申报项目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1-2年。
2、“人文社科专项” 以项目形式资助,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社科精品培育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3-5万元/项;社科专题研究项目、决策咨询智库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5-10万元/项。
五、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人文社科专项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的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人文社科专项总结报告》、《河海大学人文社科专项经费决算表》。
3、考核指标:精品培育项目须在优秀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在ssci、a&hci、cssci一流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专题项目须以同一研究主题申报国家社科基金或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且至少获得一般项目资助;决策咨询智库建设项目须参照部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中的规— 40 —
范、标准和要求编写咨询决策发展报告,开展智库基础条件建设。
4、如项目研究成果未能达到规定的结题要求,项目负责人此后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 41 —
附录9: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理科专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理科的建设与发展,营造我校理科研究良好的学术氛围,积极培育理科高水平科研成果,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理科专项资助理科教师结合我校理科建设特点,开展理论性和探索性研究,鼓励理工学科交叉研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项目负责人为我校数学、物理、化学、地学与大气科学、海洋科学、力学等理科学科教学科研主体岗位在岗人员;
3、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职务)。
4、鼓励团队、尤其理工学科交叉团队申报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采取个人自由申请、学院审查推荐的申报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项目,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 42 —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项目资助期限从申报项目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2年。
2、“河海大学理科专项” 以项目形式资助,资助额度一般为3~10万元/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理科专项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理科专项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理科专项经费决算表》。
3、考核指标:至少发表2篇sci论文;主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参加1次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大型学术会议。
— 43 —
附录10: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我校在海洋、交通、能源、国防科研领域的科技发展,提升我校在上述领域的学术地位,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中海洋专项、交通专项、能源专项和国防科研专项的项目管理,人文社科专项、理科专项管理办法另文颁布。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1、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以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成员间已具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科研团队。
2、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界,团队成员中年龄不超过39周岁的青年教师占团队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
3、所申报项目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符合国民经济的重大需求,未来可能列入所属领域重大、重点项目资助范围。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采取团队申请、学院审查推荐的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项目,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 44 —
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资助期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2年。
2、“河海大学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 以项目形式资助,资助强度一般为5~20万元/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经费决算表》。
3、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以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根据不同项目类别,主要考查完成申请书中承诺的预期目标情况,重点考核通过本项目支持,已获或有可能获得的重大项目、重大成果和人才培养成果。
— 45 —
大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 大连理工大学每年经费篇二
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升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财政部、教育部从2008年起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根据《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 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 号),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资助项目需要通过学校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评审,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为做好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学校成立“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实施的领导机构,负责拟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总体规划以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管理办法、资助范围、项目指南并最终审批立项。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的申报、评审、经费管理、监督考核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总结报告。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科研专项应当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同时,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外,还应避免重复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按照专项—专题—项目三个层次进行管理,专题和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学校确立的资助范围并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设置的专题每年根据学校不同的发展重点由领导小组确定发布,总体布局如下:
1、学科交叉前沿科研专题。资助多个学科教师共同开展的具有较明确目标和创新点的交叉领域前瞻性研究。
2、重大项目培育科研专题。资助科研团队开展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以牵头和参与国家重点重大科研项目为目的的前期培育研究。
3、理科基础科研专题。资助教师在基础学科理论研究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提升传统学科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4、人文社科科研专题。资助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自主研究以及与理工学科交叉研究。
5、引进人才科研专题。资助对象为符合我校人才引进相关规定新入校的教授、副教授、博士后、博士,按照项目申报科研启动费,用于来学校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工作。
6、研究生科研专题。资助优秀在读研究生开展科研创新活动、培育优秀论文等。
7、其它学校亟需发展的专题。每年根据学校不同的发展重点由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10月份发布下年度专项申报指南,并于年底前完成项目的评审、立项工作。
第九条 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应是本校在职在编人员,不资助校外人员的申报。本校优秀在读研究生根据申报指南可作为负责人申请专项,其指导教师应当作为所申请项目第二负责人并负责为该项目实施提供条件和指导。鼓励校内科研机构联合申报项目。
第十条 专项实行限项规定,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同期参与承担的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受理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负责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评审项目申请和经费预算,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从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等方面着重考虑申请人的创新潜力。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择优遴选项目,报“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在校园网公示后,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公布申请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一式两份),并进行审核,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项目负责人。核准后的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
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一年度的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项目管理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发生调离、毕业等重要变动,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须经财务处审查。
结题报告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提交项目管理办公室,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结题情况,逐步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立项、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科学合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及采购、运输、装卸及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能源动力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
(五)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包括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牵头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支出需填列会议收支计划报财务处审批。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学校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比例和范围。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九)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30%。
(十)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申报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与决算编报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08]108号)的有关规定管理,项目负责人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经费各项支出额度以预算批复为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项目管理办公室定期通报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减少下年度项目经费数额。
第二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决算申报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与决算编报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08]108号)的有关规定管理,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项目结题决算手续,结余经费收回学校,并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
第二十八条 加强专项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研究形成的成果须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专项研究成果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审计
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利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请承担或参与专项的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其承担或参与专项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学校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报送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 大连理工大学每年经费篇三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高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经费长效支持机制;
(二)自主安排。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使用管理的主体,由学校根据本校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安排使用;
(三)公开公正。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高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校内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确保公正、透明;
(四)统一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高校财务,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管理的相关标准、用途等,要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 每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高校科研开展情况,并参照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总额以及分校金额。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拟订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总体规划以及分年实施计划,做好经费的具体分配、安排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每年中央财政将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程序核拨学校。
第六条 高校要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安排预算、核拨经费。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中央财政相应核减下经费数额。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高校实行项目管理。高校要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和使用管理的要求,在本校范围内自行组织基本科研项目的遴选和立项。
基本科研项目的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申报、评审、签订任务书、实施、验收或评价等。遴选和组织项目原则上每年一次,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一条 高校应建立科研、财务、物资、实验室等管理制度,为基本科研活动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形成高效管理机制,保证科研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高校应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高校要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情况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高校资产管理范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四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对所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总结报告。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有关绩效评价和检查情况将作为调整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七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 大连理工大学每年经费篇四
xxxxxxxx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项目管理,重点支持“青年教师、青年拔尖、创新团队、基础研究、重要方向、交叉集成”,立项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跟踪评估”的原则。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制。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科技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科办成员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政策、整体规划和工作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
第四条
科研院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规划和计划制定,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监督管理;财务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经费核算工作;其他各
2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类项目的申请人应为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者在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0周岁,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专家学者。申请者作为负责人当期只能承担1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作为负责人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未结题前,不得申请其他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新教师科研启动计划由人力资源处和科研院共同组织,人力资源处确定资助人员范围,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自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确定研究内容及研究计划,评审结果报科研院审核后执行。科研院负责项目的立项、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面向国际学术前沿支持计划、精品文科支持计划由科研院组织,各学院、研究院(中心)组织项目申报,科研院负责项目的组织评审、立项、检查和验收等工作。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培育计划由科研院组织,并根据学校科技工作发展需要,提出推荐项目,报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基础研究提升计划和自由探索支持计划由各学院组织,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科研院备案,每年根据学校确定经费额度拟定实施方案,报科研院审核通过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评审结果报科研院审核后,开展立项、实施、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和执行按照“预算总额定量、超总额立项、先论先批先执行”的原则进行管理。因非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未按计划进行的,学校撤销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每个项目单独设账,对1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安排预算,核拨经费。鼓励各学院自筹经费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进行配套支持,学校逐步探索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配比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执行,项目预算应按核拨经费逐年编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各计划项目组织部门应加强对经费使用预算的审核把关,经费使用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报各计划组织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购按照学校科研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满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办理项目经费决算。项目各结余经费收回基本科研业务费账户,项目各未使用经费指标收回。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对各计划项目结题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结合计划任务书的预期成果填写结题意见。
第二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须以适当形式标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大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 大连理工大学每年经费篇五
南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 自然科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利用财政部、教育部设立并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旨在鼓励学校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制度与文化氛围,探索符合基础研究基本规律的科技资源配置方式与人员评价制度。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代表学校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重点支持青年教师、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学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项目按预算制课题方式管理,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议、评审;科技处、财务处、研究生院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分配、使用、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主要包括: 1.青年教师及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研究资助
主要用于资助35岁以下,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及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尚未独立承担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在基础研究等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的交叉性研究或探索性前沿研究。
2.种子基金项目
主要用于教师该学年内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课题,经通讯专家评审取得参加会议讨论资格,但最终由于名额限制而未获得资助,有望在下一取得突破的项目。
3.研究生创新项目
主要用于支持在校研究生开展自主创新研究、为争取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而进行的专项研究。
4.开展新兴学科研究 支持青年科研人员或团队在一些新兴学科领域开展前瞻性研究。
5.南开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育项目
原则上用于资助40岁以下、已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计划”的青年教师,对其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进行培育。
6.重大项目培育研究
支持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排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交叉学科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开展交叉研究,为“973”计划、“863”计划培养项目源。
7.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主要组织以组建申报国家创新群体、教育部创新团队为目标的重大研究计划。
8.平台重大科学研究
主要用于资助现有国家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自主设立的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
9.具有重大产业化前景项目
为国家及地方的经济发展培育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项目源。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原则 上每年申报一次,采取集中申报和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立项资助项目。项目执行期除种子基金项目为1年外,其他项目一般为2至3年。具体项目申报、执行及结题要求,以当年学校发布的申报指南等通知文件为准。
原则上不支持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请,但鼓励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的交叉合作。
第八条 每位负责人只能同时承担一项在研的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承担过研究生创新项目或青年教师创新项目的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同类项目;有在研本类项目但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新项目。
第九条 申报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时,项目申请人必须提供近期关于该自主科研项目内容的检索、查新报告,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事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同时,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外,还应避免重复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
第十条 资助项目方案在校内公示无疑议、支持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后,学校科技处代表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关系,并对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在实施、验收或考核评价过程中,须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提交各种报告、统计材料等,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须以适当形式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由于承担者的主观原因而不能正常执行和结题的,学校将消减、停止或收回资助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集中核算。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签订项目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并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
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任务书和学校批复的经费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有进展但经费不足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追加,并按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可用于助研人员补助,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提取管理费。第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费。是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设备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含出差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5%。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与保护 费等。
8.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外单位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10.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合计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按预算分拨付,首批经费于项目批准立项后即给予拨付。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经费预算按项目执行结算。
项目执行当预算经费有结余的,结余经费可结转到下一执行,但项目负责人应相应调整下一预算。项目结题后,若经费还有结余,则予以收回,并作为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新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各类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立项、评审、执行、结题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并有权在实施过程中作出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科技处
201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