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通知书范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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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通知书篇一
各部门:
通过质检部对库存产品的批次号为xx的xx产品的检测,xx,此批产品确实属不安全产品。请小包装部将销售到顾客手中的此批产品以及库存点的此批产品尽快召回公司,待处理。
储运部做好接收此批召回产品的入库标识工作。
生产部统一进行返工处理,xxxx。
质检部做好加工后稀罕产品的检测工作,合格后,方可入库。
召回小组
xx年x月x日
产品召回通知书篇二
食召回字号经营者名称(姓名):
本局于年月日对你店经营的食品进行依法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食品你店已售出(公斤/包/件/袋/筒/),还库存(公斤/包/件/袋/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现通知你:
一、立即停止销售库存的不合格食品;
二、立即通知购货人退回在你店购买的不合格食品,或者在销售区域内张贴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产品召回通知书篇三
尊敬的客户:
经确认,(制造商名称)生产的部分产品存在缺陷。根据《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决定将本通知中说明的'产品实施召回,以消除产品隐患,保障贵司利益。
1.召回产品信息
2.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
2.1消除缺陷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通过修理、更换等方式消除相关缺陷,并说明上述召回措施对客户是免费的。
2.2召回措施的实施计划(请详细描述)
如:召回开始和结束日期,修理、更换或者收回地点。
2.3消除缺陷所需的工作量和时间
贵司在收到此通知后,可及时与我司联系沟通,以保证所有产品能顺利召回,避免造成大范围的负面影响,谢谢支持。
召回企业(签章)
日期
产品召回通知书篇四
尊敬的(客户/分司):
根据小包装部xx年六月八日的信息反馈单,在市场抽查产品的'超国标,不符合标准,根据公司决定对此批产品实行召回。现将整个召回过程汇报如下:
经小包装部查明此批产品x箱在xx办事处仓库库存,x箱在商场仓库库存,x箱已销售到顾客手中。于二0xx年六月十日在投放此批产品召回启示。
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此批不安全产品的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对已经食用完的顾客经确认,实行经济补偿,对于部分食用的顾客,进行以xx办法进行补偿;对于未食用的顾客,。对于商场库存的不安全产品,由将移库的合格产品进行调换。
截止六月十五日,顾客手中的产品和库存点的此批不安全产品计x箱已被全部召回公司,已由生产部重新,经质检部检测合格后入库。
经查明导致此批产品原因,由于质检员未认真审核,就准予,以至于上升至现在的指标。
经过实际演练,证实本召回程序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呈总经理
召回小组
xx年x月x日
产品召回通知书篇五
各部门:
通过质检部对库存产品的批次号为xx的xx产品的检测,xx,此批产品确实属不安全产品。请小包装部将销售到顾客手中的`此批产品以及库存点的此批产品尽快召回公司,待处理。
储运部做好接收此批召回产品的入库标识工作。
生产部统一进行返工处理,xxxx。
质检部做好加工后稀罕产品的检测工作,合格后,方可入库。
召回小组。
x年x月x日。
产品召回通知书篇六
尊敬的客户:
经确认,(制造商名称)生产的部分产品存在缺陷。根据《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决定将本通知中说明的产品实施召回,以消除产品隐患,保障贵司利益。
1、召回产品信息。
2、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
2.1消除缺陷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通过修理、更换等方式消除相关缺陷,并说明\\上述召回措施对客户是免费的;
2.2召回措施的实施计划(请详细描述)。
如:召回开始和结束日期,修理、更换或者收回地点。
2.3消除缺陷所需的工作量和时间。
贵司在收到此通知后,可及时与我司联系沟通,以保证所有产品能顺利召回,避免造成大范围的负面影响,谢谢支持。
召回企业(签章)。
日期
产品召回通知书篇七
尊敬的xxxx客户:
经确认,(制造商名称)生产的部分产品存在缺陷。根据《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决定将本通知中说明的产品实施召回,以消除产品隐患,保障贵司利益。
1、召回产品信息。
2、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
2.1消除缺陷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通过修理、更换等方式消除相关缺陷,并说明上述召回措施对客户是免费的;
2.2召回措施的实施计划(请详细描述)。
如:召回开始和结束日期,修理、更换或者收回地点。
2.3消除缺陷所需的工作量和时间。
贵司在收到此通知后,可及时与我司联系沟通,以保证所有产品能顺利召回,避免造成大范围的负面影响,谢谢支持。
召回企业(签章)。
日期
产品召回通知书篇八
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第八条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第十四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五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第十六条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
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七条生产者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售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
第十八条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确认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
车主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九条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第二十条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
(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
(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二)隐瞒缺陷情况;。
(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产品召回通知书篇九
第二十六条国家铁路局应当对缺陷产品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发布缺陷产品召回相关信息,公布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并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从事缺陷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受、索取财物,牟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在缺陷产品召回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客观、合法的原则,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投诉铁路专用设备可能存在的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产品缺陷投诉和缺陷调查。
产品召回通知书篇十
尊敬的。客户:
因明确公司产品价值及市场定位,现g68小鸟音箱已上市发售,新品愤怒小鸟系列音箱即将推出。公司决定2012年6月15日起,全面停产高歌机器人音箱g20、蜂巢音箱g30系列产品,不再接收上述产品的订单,但原有售后保修服务仍继续。
工厂还有少量库存产品,需要订购的客户可来电咨询。
以上通知请广大新老客户熟知,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咨询电话:18929374272。
20xx年6月15日。
产品召回通知书篇十一
xxx:
经查,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xx的规定,构成了行为,根据xx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如果对本责令改正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xx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产品召回通知书篇十二
首先感谢您对感______的长期信赖与市场支持长!
为了更好的规范市场,促进市场良性发展,切实促的的维护。
1/5。
货,自,___月___日后订货的客户一律按调整后订的价格执行。的请各位经销商提早做好准备商!
关于此次于______的调价,如有任何疑问,请致价_______有限公司销售售部,电话,_______。希望您能理解并继续支支持“______”。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与信赖信!
祝,身体健康!!生意兴隆!
产品召回通知书篇十三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并通知使用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可能对铁路运输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企业协商共同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企业协商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停止制造、销售、进口、使用缺陷产品的'情况;。
(三)消除缺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方案;。
(四)预期达到的工作目标和消除缺陷的效果;。
(五)召回的阶段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六)召回实施过程中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必要的应急措施;。
(七)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总结报告和消除缺陷效果评估的时间安排;。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将召回计划报备国家铁路局。已备案的召回计划调整时应当重新报备。
第二十一条经专业技术机构调查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并且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国家铁路局应当责令生产企业召回。
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对确定召回的缺陷产品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缺陷产品召回记录单。召回记录单分别由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国家铁路局各保存一份,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交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国家铁路局根据召回的实际效果,决定是否要求生产企业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
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完成召回计划后,国家铁路局应当组织与生产企业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对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产品召回通知书篇十四
答: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至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从实践中看,管理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为此,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
问: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召回汽车产品?
答:批量性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是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定原因,所谓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生产者对其制造的汽车产品质量负责。具体而言,对在中国境内制造、出售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生产者负责召回,进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进口商负责召回。
对“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召回程序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确保生产者履行召回责任的前提。对此,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召回启动程序。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也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二是规定了召回实施程序。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三是规定了召回报告程序。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问:条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处罚措施?
答:针对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存在的违法行为,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这样规定,可以有效促使生产者履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责任。
相关链接。
20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至20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负责人指出,从实践中看,管理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
细化召回程序。
召回程序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确保生产者履行召回责任的前提。对此,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召回启动程序。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也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二是规定了召回实施程序。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三是规定了召回报告程序。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明确召回责任。
批量性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是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定原因。所谓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生产者对其制造的汽车产品质量负责。
负责人说,具体而言,对在中国境内制造、出售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生产者负责召回,进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进口商负责召回。
对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说,这样规定,可以有效促使生产者履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责任。
产品召回通知书篇十五
消费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对消费潜力的释放起到基础性的促进作用,与扩大内需息息相关,对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保驾护航作用巨大。那么对于那些有缺陷的消费品该怎么办?召回缺陷消费品的管理规定有哪些?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活动,预防和消除消费品缺陷可能导致的伤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办法所称召回,是指消费品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消费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明的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授权机构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者。
第四条 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的消费品根据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制定、调整。
尚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消费品需要召回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统称省级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省级质检部门的要求,承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第七条 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省级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省级质检部门的规定,承担本辖区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八条 质检总局加强消费品召回专家库建设,遴选具有法定资质的国家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实验室,为消费品召回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九条 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收集、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消费品信息,发布缺陷消费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实现信息的共享、报送和通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涉及消费品缺陷的信息上报省级质检部门。
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分析、处理消费品缺陷、消费品投诉等信息。省级质检部门分析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而生产者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及时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
召回技术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处理与消费品有关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信息,向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生产者应当配合召回技术机构和省级质检部门对有关缺陷信息、投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和技术分析。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质量安全负责,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档案。
生产者应当建立缺陷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制度,收集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消费品,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召回。
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和质检总局报告消费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第十二条 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向生产者通报并同时向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报告。
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 省级质检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生产、销售的缺陷消费品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本辖区内的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或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政案件办理、风险监测、质检总局通报等发现本辖区内的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并自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生产者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
生产者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按规定时间向通知其开展调查分析的省级质检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第十四条 生产者未按照省级质检部门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或者生产者认为不存在缺陷,但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并自启动缺陷调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启动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应当对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保密,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处理缺陷调查获得的资料信息,并形成缺陷调查报告。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应当在形成缺陷调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并自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生产者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
第十八条 生产者认为其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收到异议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检测实验机构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或技术鉴定,做出确认缺陷调查结果的决定,并将该决定告知生产者。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在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
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省级以上质检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经组织论证或技术鉴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而生产者不按要求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实施召回。
第十九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生产者制定召回计划,应当内容全面,客观准确,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生产者应当自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备案召回计划。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并提交说明材料。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将生产者备案的召回计划通过信息系统报送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责令召回以及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实施召回的,生产者通过信息系统向质检总局备案召回计划。
第二十条 生产者应当将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相关经营者。
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生产者应当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者已经确认并备案的缺陷消费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质检总局责令召回以及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实施召回的,由质检总局负责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召回的消费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根据缺陷信息分析和评估结果,认为消费品缺陷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不能确定生产者或者生产者已被注销等原因不能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的,应当向社会发布消费预警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的,责令生产者改正。
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质检部门的要求,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依照本办法召回缺陷消费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严冯敏26日说,截至12月25日,我国共实施消费品召回230次,涉及数量617.63万件,召回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821%,为保障消费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严冯敏在国家质检总局当日召开的2016年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说,消费品召回范围进一步得到拓展。《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召回的产品类别从儿童玩具、电子电器扩展到儿童用品、家具、文教体育用品、家用日用品、日用纺织品、服装和五金建材等,对消费者安全的保障日益完善。
其中,2016年截至12月25日,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召回156次,涉及数量33.48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产品的机械物理安全方面存在危及儿童的缺陷;实施电子电器产品召回41次,涉及数量303.93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器具过热、爆炸、触电、化学危险等等。
严冯敏说,国家质检总局将持续强化缺陷产品召回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