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裁判文书筛查报告(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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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筛查报告篇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10-30)(2012)浦刑初字第38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3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祖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信用卡诈骗罪
2011年5月起,被告人吴某某向某某银行申领卡号为42703000470****4牡丹信用卡一张,从2011年7月10起至同年9月,其持该卡恶意透支,用于本人取现和消费,合计人民币98,803.45元,经某某银行多次催款,被告人吴某某拒不偿还。被告人吴某某因诈骗犯罪事实被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发现其另有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经讯问,被告人对信用卡诈骗事实供认不讳。
二、诈骗罪
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944,800元,后将赃款挥霍殆尽。
2012年6月5日,张某将被告人吴某某扭送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金杨新村派出所。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信用卡诈骗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提出辩解;认为在实施诈骗犯罪时没有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进行诈骗,而是以借款为由从张某处取得钱款。辩护人提出在诈骗犯罪中被害人有过错;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多次从张某处共骗得人民币944,800元,后将钱款挥霍殆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吴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多次骗其钱款,除经催讨归还部分钱款,共被骗上述钱款。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曾经帮助吴某某归还张某部分借款。
3、被告人吴某某、被害人张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相关的借条、收条,证实吴某某向张某借、还款的部分情况。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笔录,证实其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多次向张某借款,钱款被挥霍,除归还部分外,尚有上述钱款未归还。
二、信用卡诈骗事实
2011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向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申领卡号为42703000470****4信用卡一张,从2011年7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持该卡恶意透支,用于本人取现和消费,2011年9月最后一次还款,累计拖欠该行本金合计人民币98,803.4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6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因诈骗犯罪被被害人张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吴某某有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经讯问,其如实供述了信用卡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银行的报案材料及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吴某某辩解在实施诈骗犯罪时没有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进行诈骗,而是以借款为由从张某处取得钱款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多次供述其以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张某借款,并得到被害人的印证。故被告人吴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吴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应当两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者。被告人吴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保护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的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红源 审 判 员 石耀辉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洁
(2012)温瓯行审字第345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2-10-26)(2012)温瓯行审字第345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住所地温州市××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640145-7。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郭溪街道××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6401457。
法定代表人章某,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某某商处[2012]9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于2012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强制被申请人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25000元及逾期履行加处的罚款。
本院经书面审查,未发现上述处罚决定有《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该处罚决定具备执行效力,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作出的温某某商处[2012]9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圣国 审判员
黄良聪 审判员
薛三豹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赛蓉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36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212-3-6)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367号
原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章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x,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xx,男,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工作。
原告李xx诉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章x、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之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告自2009年12月起在被告处担任蔬菜推销员,并被安排在xxx联洋店工作,2010年5月13日原、被告补签了《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天工作时间自6时至20时30分,做一休一,每月工资人民币1,600元(以下币种相同),被告并为原告缴纳社保金,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13日至同年12月31日。因招不到人,应被告要求,原告工作时间调整为全年无休,实际每月工资3,8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2011年1月23日被告在xxx联洋店的摊位撤出超市,与原告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并让原告自行找工作。被告撤出xxx联洋店时,由案外人上海yyyy专业合作社(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yy合作社)接替被告进驻xxx联洋店,原告与yy合作社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起始日为2011年1月1日,但原告实际系2011年1月23日起为yy合作社工作,yy合作社仅支付了原告2011年1月几天的工资,社保金也没有为原告缴纳。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x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本市劳动合同条例建立雇佣关系,被告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但被告从未支付过原告加班工资,也未给原告缴纳过社保金,且2010年12月被告只发给原告该月工资462元,少发3,338元。2011年11月原告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未予受理。现诉至法院,要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一个半月的工资5,7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12月少付工资3,338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27.59元(春节3天、元旦1天、清x节1天、端午1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共计11天×1,600元/月÷21.75天×300%);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4.14元(元旦1天×3,800元/月÷21.75天×300%);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办理健康证费用120元;
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12月至2011年1月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3,640元(260元/月×14个月)。
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并未约定任何经济补偿金,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故被告无需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10年10月被告退出xxx联洋店,由yy合作社接替被告,原告继续在xxx联洋店为yy合作社工作,并不需要重新找工作,yy合作社接替被告前,被告从未拖欠过原告工资,接替后被告没有发放过原告工资,实际由yy合作社发工资给原告,故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2010年12月少付工资3,338元。虽然劳动合同系2010年5月13日签订,但原告于2010年3月起即在被告处工作,由被告安排在xxx联洋店做果蔬推销员,双方自2010年3月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10年12月合同期满,仅包括2010年清x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共计7天的法定节假日,不包括春节、元旦,故同意支付原告2010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600元/月÷21.75天×7天×300%=1,544.83元。对社保费用,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支付2010年3月至同年12月的费用2,600元(260元/月×10个月)。原告主张的2011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4.14元,该节假日并不在合同期限内,不同意支付。对办理健康证费用无异议,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x,2010年5月13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13日至2010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xxx蔬菜理货员,工作地点xxx联洋店,„„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货币,乙方的月工资为1,600元,„„甲方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2011年11月15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未予受理。2012年1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通知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均确认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签订该合同,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期满,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原告主张2009年12月起即在被告处工作,且实际工资3,800元/月,但就此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x,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5,7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自认原告自2010年3月起在被告处工作,本院予以确认,则至合同到期日2010年12月31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未满一年,且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60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1,6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2010年12月少付工资3,338元,被告自认2010年10月yy合作社接替后被告未付过工资,故本院认定被告未支付原告2010年12月的工资。被告主张接替后由yy合作社发放原告工资,则2010年12月工资应由yy合作社发放,然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对此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x,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自认收到被告2010年12月工资462元,本院予以确认,然基于前述理由,月工资应为1,600元,而非3,800元,据此本院认定被告少付原告2010年12月工资为1,138元,应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少付工资3,338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010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于前述理由,春节、元旦并不在原告为被告工作的劳动年限内,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难以支持。被告对该项请求之主张,与法无悖,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2011年法定节假日元旦的加班工资,该期间亦未在原告为被告工作的劳动年限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社会保险费用,基于上述理由,原告主张自2009年12月起算,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被告对该费用之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办理健康证费用,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00元;
二、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2010年12月少付工资人民币1,138元;
三、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2010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1,544.83元;
四、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办理健康证费用人民币120元;
五、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人民币2,600元;
六、驳回原告李xx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元,由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储刘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丁 叶
裁判文书筛查报告篇二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诉讼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裁决的书面结论,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民法官审判工作的结晶。
1999年7月,我院率先向社会推出了裁判文书公开举措,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可到我院查阅已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这一举措的推出,为方便百姓查阅文书,宣传法制,方便在校大学生学习、了解文书写作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我院文书制作水平的提高。
我院在首都政法网北京一中院网页上,分批次公布一些我院审结的有典型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以实现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欢迎您上网查阅我院的裁判文书,并对我院裁判文书质量给予必要的监督。
声明:现已发布的裁判文书尽量保持了其原件内容。如有不同,以相关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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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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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财产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 贪污贿赂
>> 渎职
>> 其他
裁判文书筛查报告篇三
裁判文书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自查整体情况
我院共自查裁判文书3304份,其中上网文书3178份,未上网文书126份,发现问题119个,纠正问题119个。
上网裁判文书中,2017年及以前上网裁判文书评查1578份,评查问题56个;2018年上网裁判文书评查1600份,评查问题44个。
未上网裁判文书中,2017年及以前未上网裁判文书评查160份,评查问题9个。2018年未上网裁判文书评查166份,评查问题10个。
二、问题分布情况
(一)上网文书中的问题
在上网文书中自查出100个问题:其中程序性问题100个,集中表现为当事人信息屏蔽不完整、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未发现实体问题。
从文书类型上来看,民事裁判文书发现问题46个,占民事裁判文书总数的0.04%,集中表现为当事人信息屏蔽不完整、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刑事裁判文书发现问题8个,占刑事裁判文书总数的0.12%,集中表现为当事人信息屏蔽不完整、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行政裁判文书发现问题4个,占行政裁判文书总数的1%,集中表现为当事人信息屏蔽不完整、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执行裁判文书发现问题42个,占执行裁判文书总数的0.05%,集中表现为当事人信息屏蔽不完整、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其他裁判文书发现问题2个,集中表现为当事人信息屏蔽不完整、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
(二)未上网文书中的问题
未上网文书中自查出19个问题:其中程序性问题19个,集中表现为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未发现实体问题。
从文书类型上来看,民事裁判文书发现问题10个,占民事裁判文书总数的1%,集中表现为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刑事裁判文书发现问题3个,占刑事裁判文书总数的0.5%,集中表现为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行政裁判文书发现问题2个,占行政裁判文书总数的0.4%,集中表现为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执行裁判文书发现问题3个,占执行裁判文书总数的0.8%,集中表现为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其他裁判文书发现问题1个,集中表现为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
三、自查整改措施
针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我院要求案件承办人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四、下步工作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评查工作力度,不定期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专项评查活动,对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明确责任,严明奖惩,提高我院裁判文书质量。
裁判文书筛查报告篇四
民事裁判文书教学重点
现行格式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92年6月制订(现正在修改中).和刑事裁判文书相同,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重点也是事实,证据和理由这几个部分.重点文书
一、概述
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改革重点、热点、制作)
三、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与一审民判及二审刑判的区别)
四、再审民事判决书
五、民事裁定书(与民判和刑裁的区别)
六、民事调解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
2.案号;
3.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4.案由﹑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等.
二.正文:
1.事实(含证据):包括诉辩事实等和法院认定事实等内容;
2.理由;
3.判决结果(判决主文).三.尾部
1.诉讼费用的承担;
2.上诉事项;
3.署名、日期等(包括“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戳记.)
首部
1.标题: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
2.案号;
3.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4.案由﹑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等.正文
1.事实(含证据):包括诉辩事实等和法院认定事实等内容;
2.理由;
3.判决结果(判决主文).
1.事实(含证据)
(1)诉辩事实等要点
a.原告起诉事实,诉讼请求和证据,这部分引导词为:原告诉称;
b.被告答辩意见等,这部分引导词为:被告辩称;
c.第三人有关意见,这部分引导词为:第三人述称.(2)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等要点
a.法院认定事实;
b.法院认定证据;
c.法院认证意见.上述三项内容可在同一段落表述,也可以分段表述,其引导词为:经审理查明,2.理由
(1)判决的理由:主要阐明人民法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并分清诉辩双方的是非责任等;
(2)分析原告方适用法律的意见,表明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态度和理由;
(3)分析被告方适用法律的意见,表明是否采纳的态度和理由;
(4)援引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判决主文).
制作这部分内容时必须注意:
(1)明白,不致产生歧义;
(2)具体,便于执行;
(3)完整,不能遗漏.尾部
1.诉讼费用的承担;
2.上诉事项;
3.署名、日期等
(包括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戳记.)
4.书记员署名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基础知识
1、概念: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2.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
(2)《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3.作用:纠正第一审民事判决可能发生的错误,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构一:首部
1.标题: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书种类
2.文书编号:立案年度+制作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字+案件顺序号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1)上诉人栏:
①上诉人是自然人:(原审x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②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审x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全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被上诉人栏:
①被上诉人是自然人:(原审x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②被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审x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全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3)诉讼代理人栏
①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业及住址,并注明与原告的关系; ②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要写明律师姓名、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不是律师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业及住址,并注明与原告的关系。
4、案由、案件来源及审判经过
以固定的程式化表述为:“上诉人xxx因xx(案由)一案,不服xxxxx人民法院(xxx年)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上诉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果二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的案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上诉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改写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结构二:正文
1.事实:
首先,概括第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其次,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意见;
最后,写明二审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理由
(1)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作出结论;
(2)对上诉理由是否合理、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进行论证;
(3)阐明维持原判或改判的理由;
(4)引用与判决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条文。
3.判决结果
(1)维持原判的写法:
写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全部改判的写法:
①写明撤销xxxxx人民法院(xxx年)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②写明改判的内容。
(3)部分改判的写法:
①写明维持xxxxx人民法院(xxx年)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x项;
②写明撤销xxxxx人民法院(xxx年)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x项;
③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注意】如果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错误,只是对原判某一项确定的具体数额有所变动的,应该直接写“变更xxxxx人民法院(xxx年)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x项为„„”即可。
结构三:尾部
1.诉讼费用的负担
(1)二审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只需写明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谁负担即可;(2)二审是改判的,应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除应写明当事人对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将变更一审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一并写明。
2.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合议庭成员署名
4.判决日期
5.加盖院印
6.书记员署名
7.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议”的戳记
民事调解书
一.概述
1、性质:具有法律效力;
2、以双方当事人签收为生效条件?
3、制作必须遵循“自愿与合法”的原则:
4、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的区别(p366)。
5、可以不出具调解书的几种情形: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二、结构要点(以一审为例)
1、首部
(1)标题;
(2)案号;
(3)当事人等基本情况;
(4)案由。
注意:
对于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请参看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正文
(1)事实:
第一,当事人的诉辩事实:
包括起诉事实和答辩事实等。
第二,法院查明事实。
(2)调解协议内容
这部分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体现“自愿”原则;
即在事实叙述完毕之后写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要体现“合法”的原则;
即在协议写完之后写明:“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或“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诉讼费用的负担可以是协议的内容.3、尾部
(1)写明生效条件和效力:“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2)落款等。
民事裁定书
一、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以“不予受理裁定书”为例
不予受理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首部
1、标题: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
2、文书编号:制作年度+制作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字+案件顺序号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起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正文
1、收到起诉状的时间和起诉的事由:
一般表述为:“x年x月x日,本院收到xxx(起诉人的姓名)的起诉状,状告„„(写明起诉的事由)。”
2、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3、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和裁定结果。
一般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适用的法律条文)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x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尾部
1、告知上诉事项:上诉的期限、上诉的方式、上诉的法院。
一般表述为:“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2、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3、院印
4、文书制作的年月日
5、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戳记
裁判文书筛查报告篇五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
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 ▎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 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一)法院名称
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案号
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组成。案号=“(”+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案号的编制、使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等执行。
三正文(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地位和基本信息。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当事人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当事人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3.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代理人为单位的,写明其名称及其参加诉讼人员的基本信息。4.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写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当事人是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写明字号)合伙人”。5.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应写全称,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7.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经过翻译的中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外国自然人应当注明其国籍。国籍应当用全称。无国籍人,应当注明无国籍。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在姓名后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外国自然人的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以其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8.港澳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台湾地区”。9.当事人有曾用名,且该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裁判文书在当事人现用名之后用括号注明曾用名。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裁判文书应当列明变更后的姓名或名称,变更前姓名或名称无需在此处列明。对于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事实,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10.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继受人参加诉讼的,诉讼地位从其承继的诉讼地位。裁判文书中,继受人为当事人;被继受人在当事人部分不写,在案件由来中写明继受事实。11.在代表人诉讼中,被代表或者登记权利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采取名单附后的方式表述,“原告×××等×人(名单附后)”。当事人自行参加诉讼的,要写明其诉讼地位及基本信息。12.当事人诉讼地位在前,其后写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两者之间用冒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之后,用逗号。(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其他基本情况。有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分行分别写明。2.当事人委托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列在第一位,委托外单位的人员或者律师等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列在第二位。3.当事人委托本单位人员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及其工作人员身份。其身份信息可表述为“该单位(如公司、机构、委员会、厂等)工作人员”。4.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律师、基层法院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及执业身份。其身份信息表述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属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写明法律援助情况。5.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写明住所。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并在住所之后注明具体由何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6.委托诉讼代理人变更的,裁判文书首部只列写变更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变更的事实可根据需要写明。7.委托诉讼代理人后用冒号,再写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后用逗号。(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先写原告,后写被告,再写第三人。有多个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按照起诉状列明的顺序写。起诉状中未列明的当事人,按照参加诉讼的时间顺序写。提出反诉的,需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反诉情况在案件由来和事实部分写明。2.二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先写上诉人,再写被上诉人,后写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和顺序写明。被上诉人也提出上诉的,列为“上诉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3.再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等。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之后,用括号注明一审、二审诉讼地位。抗诉再审案件(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写明抗诉机关(再审检察建议机关)及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诉讼地位。案件由来部分写明检察机关出庭人员的基本情况。对于检察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依职权启动程序的案件,应列明当事人的原审诉讼地位。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告”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5.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并用括号注明当事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诉讼地位。6.特别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有被申请人的,应当写明被申请人。选民资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起诉人”。7.督促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有权利申报人的,表述为“申报人”。申请撤销除权判决的案件,当事人表述为“原告”“被告”。8.保全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9.复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10.执行案件,执行实施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件,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异议人”,异议人之后用括号注明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亦应分别列明。案外人异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四)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1.案件由来部分简要写明案件名称与来源。2.案件名称是当事人与案由的概括。民事一审案件名称表述为“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诉讼参加人名称过长的,可以在案件由来部分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表述为“(以下简称×××)”。裁判文书中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也可在首次表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诉讼参加人的简称应当规范,需能够准确反映其名称的特点。3.案由应当准确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经审理认为立案案由不当的,以经审理确定的案由为准,但应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说明。4.民事一审案件来源包括:(1)新收;(2)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3)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4)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立案受理;(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7)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8)提级管辖。5.书写一审案件来源的总体要求是:(1)新收、重新起诉的,应当写明起诉人;(2)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提级管辖的,除应当写明起诉人外,还应写明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日期或者下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日期,以及上级法院或者本院作出管辖裁定日期;(3)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指令受理、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移送管辖的,应当写明原审法院作出裁判的案号及日期,上诉人,上级法院作出裁判的案号及日期、裁判结果,说明引起本案的起因。6.一审案件来源为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写明“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写明案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写明案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7.审理经过部分应写明立案日期及庭审情况。8.立案日期表述为:“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9.庭审情况包括适用程序、程序转换、审理方式、参加庭审人员等。10.适用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11.民事一审案件由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审理经过表述为:“于××××年××月××日公开/因涉及……不公开(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再次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12.审理方式包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开庭和不公开开庭。不公开开庭的情形包括:(1)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公开开庭;(2)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3)因涉及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决定不公开开庭;(4)因离婚,经当事人申请,决定不公开开庭;(5)法律另有规定的。13.开庭审理的应写明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情况(包括未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情况);不开庭的,不写。不开庭审理的,应写明不开庭的原因。14.当事人未到庭应诉或者中途退庭的,写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15.一审庭审情况表述为:“本院于××××年××月××日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16.对于审理中其他程序性事项,如中止诉讼情况应当写明。对中止诉讼情形,表述为:“因……(写明中止诉讼事由),于××××年××月××日裁定中止诉讼,××××年××月××日恢复诉讼。”(五)事实
1.裁判文书的事实主要包括: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2.事实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表述当事人的起诉意见、答辩意见、陈述意见。诉辩意见应当先写明诉讼请求,再写事实和理由。二审案件先写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等诉辩意见。然后再概述一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再审案件应当先写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等诉辩意见,然后再简要写明原审基本情况。生效判决为一审判决的,原审基本情况应概述一审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生效判决为二审判决的,原审基本情况先概述一审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结果,再写明二审上诉请求、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3.诉辩意见不需原文照抄当事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代理词内容或起诉、答辩时提供的证据,应当全案考虑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辩意见和提供的证据综合表述。4.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新的请求的,应当在诉称部分中写明。5.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的,写明“×××承认×××主张的事实”。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部分事实的,写明“×××承认×××主张的……事实”。被告承认全部诉讼请求的,写明:“×××承认×××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承认部分诉讼请求的,写明被告承认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6.在诉辩意见之后,另起一段简要写明当事人举证、质证的一般情况,表述为:“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7.当事人举证质证一般情况后直接写明人民法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情况。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原则上不一一列明,可以附录全案证据或者证据目录。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写明“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的证据名称及人民法院对争议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写明事实认定意见和理由。8.对于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后,按照当事人是否有争议分别写明。对逾期提交的证据、非法证据等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9.争议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分开写的,在证据的审查认定之后,另起一段概括写明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表述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0.认定的事实,应当重点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展开。按照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进行认定。要说明事实认定的结果、认定的理由以及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11.认定事实的书写方式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层次清楚,重点突出,繁简得当,避免遗漏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事实。一般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或者对法律关系或请求权认定相关的事实着重叙述,对其他事实则可归纳、概括叙述。综述事实时,可以划分段落层次,亦可根据情况以“另查明”为引语叙述其他相关事实。12.召开庭前会议时或者在庭审时归纳争议焦点的,应当写明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的摆放位置,可以根据争议的内容处理。争议焦点中有证据和事实内容的,可以在当事人诉辩意见之后在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中写明。争议焦点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在本院认为部分,先写明争议焦点。13.适用外国法的,应当叙述查明外国法的事实。(六)理由
1.理由部分的核心内容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阐述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依法应当如何处理。裁判文书说理要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2.理由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开头,其后直接写明具体意见。3.理由部分应当明确纠纷的性质、案由。原审确定案由错误,二审或者再审予以改正的,应在此部分首先进行叙述并阐明理由。4.说理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层次明确。对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法律关系、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分析,作出认定,阐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5.争议焦点之外,涉及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或者与本案裁判结果有关的问题,也应在说理部分一并进行分析论证。6.理由部分需要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和条文内容,不得只引用法律条款项序号,在裁判文书后附相关条文。引用法律条款中的项的,一律使用汉字不加括号,例如:“第一项”。7.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写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8.司法指导性文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在理由部分予以阐述或者援引。9.在说理最后,可以另起一段,以“综上所述”引出,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七)裁判依据
1.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当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引用多个法律文件的,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3.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作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4.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5.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时,应当按照公告公布的格式书写。6.指导性案例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八)裁判主文
1.裁判主文中当事人名称应当使用全称。2.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3.多名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应当写明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形式、范围。4.有多项给付内容的,应当先写明各项目的名称、金额,再写明累计金额。如:“交通费……元、误工费……元、……,合计……元”。5.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且内容相同的,应当另起一段写明抵付情况。6.对于金钱给付的利息,应当明确利息计算的起止点、计息本金及利率。7.一审判决未明确履行期限的,二审判决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承担利息,当事人提出具体请求数额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作出相应判决;当事人没有提出具体请求数额的,可以表述为“按×××利率,自××××年××月××日起计算至××××年××月××日止”。(九)尾部
1.尾部应当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和告知事项。2.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如:“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申请费……元,由……负担”。3.诉讼费用不属于诉讼争议的事项,不列入裁判主文,在判决主文后另起一段写明。4.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判决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属于二审改判的,无论一审判决是否写入了上述告知内容,均应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上述告知内容。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如果一审判决已经写明上述告知内容,可不再重复告知。5.对依法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在尾部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6.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尾部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四落款
(一)署名诉讼文书应当由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合议庭的审判长,不论审判职务,均署名为“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有审判员的,署名为“审判员”;有助理审判员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有陪审员的,署名为“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署名为“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书记员,署名为“书记员”。(二)日期
裁判文书落款日期为作出裁判的日期,即裁判文书的签发日期。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宣判的日期。(三)核对戳
本部分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五数字用法(一)裁判主文的序号使用汉字数字,例:“一”“二”;
(二)裁判尾部落款时间使用汉字数字,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三)案号使用阿拉伯数字,例:“(2016)京0101民初1号”;(四)其他数字用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执行。
六标点符号用法(一)“被告辩称”“本院认为”等词语之后用逗号。(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本院认定如下”“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词语之后用冒号。
(三)裁判项序号后用顿号。(四)除本规范有明确要求外,其他标点符号用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执行。
七引用规范(一)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书写全称并加书名号。
(二)法律全称太长的,也可以简称,简称不使用书名号。可以在第一次出现全称后使用简称,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三)引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条文有序号的,书写序号应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正式文本中的写法一致。
(四)引用公文应先用书名号引标题,后用圆括号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译文。
八印刷标准(一)纸张标准,a4型纸,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二)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三)采用双面印刷;单页页码居右,双页页码居左;印品要字迹清楚、均匀。(四)标题位于版心下空两行,居中排布。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一般用二号小标宋体字;标题中的法院名称与文书名称分两行排列。(五)案号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六)案号、主文等用三号仿宋体字。(七)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时,可以适当调整行距、字距,不用“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审判长、审判员每个字之间空二个汉字空格。审判长、审判员与姓名之间空三个汉字空格,姓名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
(八)院印加盖在日期居中位置。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下弧骑年压月在成文时间上。印章国徽底边缘及上下弧以不覆盖文字为限。公章不应歪斜、模糊。
(九)凡裁判文书中出现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未送达的应重新制作,已送达的应以裁定补正,避免使用校对章。(十)确需加装封面的应印制封面。封面可参照以下规格制作:
1.国徽图案高55mm,宽50mm。2.上页边距为65mm,国徽下沿与标题文字上沿之间距离为75mm。3.标题文字为“××××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位于国徽图案下方,字体为小标宋体字;标题分两行或三行排列,法院名称字体大小为30磅,裁判文书名称字体大小为36磅。4.封面应庄重、美观,页边距、字体大小及行距可适当进行调整。
九其他(一)本规范可以适用于人民法院制作的其他诉讼文书,根据具体文书性质和内容作相应调整。
(二)本规范关于裁判文书的要素和文书格式、标点符号、数字使用、印刷规范等技术化标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执行。对于裁判文书正文内容、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合理确定。
(三)逐步推行裁判文书增加二维条形码,增加裁判文书的可识别性。
裁判文书筛查报告篇六
相城法院“四个确保”强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 作者: 唐灿 发布时间: 2011-12-16 11:23:47
中国法院网讯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专门出台《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四个确保”,强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一步提升司法透明度。
狠抓文书质量,确保裁判文书准确性。裁判文书发布前,由书记员、案件主审人、审判长进行校对,确保裁判文书无文字错误。相关庭长负责对裁判文书进行审核,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分管副院长审核,确保上网裁判文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条引用、适用准确。
严格审批程序,确保文书上网规范性。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审批制,对于敏感性、群体性案件须推迟上网公布的,以及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的,必须经庭长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核批准。经过审批后拟上网的裁判文书,由各业务庭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办公室统一上网公布,同时报送裁判文书正本一份备案。
强化舆情监控,确保回复答疑及时性。对于拟上网发布的裁判文书,认真进行风险评估论证,防止出现媒体负面炒作。研究室指派专人负责裁判文书发布后的网络舆情监控,及时答复网民提出的意见和疑问,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有效平息当事人情绪,积极争取网民理解和支持,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落实责任考核,确保文书上网长效性。与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对没有完成裁判文书上网任务的相关部门,按比例予以金额不等的经济制约。与评先评优挂钩,对未能完成裁判文书上网任务的干警,在年终评优评先、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提高干警的责任感。
责任编辑:
陈思
裁判文书筛查报告篇七
一审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与需要注意的问题
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刑事诉讼文书之一,制作高质量的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法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审判权的一种形式,具有公开、公正、规范、严谨等特性,是法官素质的反映。近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及《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等一系列关于文书样式规定的出台,全国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有所提高,但是由于每个法官的素质不同,对裁判文书重视程度不同,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上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今后逐步要求所有的裁判文书都要在网上公开,全部面向社会,因此我认为必须重视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
一、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的概念、特点、作用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或者诉讼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并递交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件。(所有刑事诉讼文书)
这一概念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1、制作主体。主要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2制作依据。即刑法、刑事诉讼法;3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诉讼到法院的刑事案件。
4、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如:判决、逮捕证等都有法律效力。如:通知书、笔录等具有法律意义。
1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的特点(4)
1、合法性。同一般行政文书相比,不能离开法律规定;
2、强制性。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3、规范性。是一种高程式化的文书,文书的格式、结构要求规范化;
4、稳定性。刑事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团体、机关、个人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的作用(7)
1、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工具。
2、衡量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志。
3、刑事诉讼活动的真实记录。
4、宣传法制的生动教材。
5、考察法官素质的重要尺度。
6、国家的重要专业档案。
7、指导审判业务不可缺少的案例。
二、刑事判决书的制作方法及要求
我国是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国家。但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具有相应法的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内,检察院机关不提出抗诉,当事人不提出上诉,上诉期限届满(10日)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司法统计表明,这类案件经占一审判决总数的2/3以上。可见一审公诉案件判决书的重要性,此外,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除负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告人,而无须等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法院 的司法解释,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尽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率,一审法院也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将已被羁
2 押的被告人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由此可见,及时、准确、合法地制作刑事判决书,对于有效地制裁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完成法律赋予人民法院(法官)刑事审判任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无罪的人多关押一日,绝不是国家赔偿问题。(这里强调“法施于人,虽小必慎,”多关一日是失职,其中自己可体会)
一、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概念)
指人民法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罪或免除刑罚作出的书面决定。
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的适用范围。从两方面来讲:
(一)从内容上要,现行样式(一审公诉案件判决书)适用于四种判决结果: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作出的有罪判决;二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它包括被告人行为的构成犯罪或者被告人根本就未实施犯罪行为两种情形,对此法理论上称之为“绝对无罪”;三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作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相对前述“绝对无罪”而言,对这种“无罪判决”理论上又称之为“存疑无罪,”;不论何种无罪,结果都应为宣告无罪,不可写为不构成犯罪等。四是因不满14岁不予以刑事处罚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的为时候造
3 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二)从形式上讲,适用于对公诉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时使用,按简要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宣告用简要的程序而依法较为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同样也适用这一样式。
我们知道,最高法院1999年4月6日1051次审委会正式通过了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并于99.4.30以法发(12)号通知决定于99年7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共计9类,164种,其中裁判文书类45种,决定、命令、布告24种,报告类19种,笔录类13种,证票类5种,书函类16种,通知类27种,书状类7种,其它类8种。后来,又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文书3种,这样达到167种。
法院刑事诉讼讼文书,这里讲的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判决书,要求分5个部分,这是一份完整的判决缺一不可的。(1、首部,2、事实部分、3、理由部分、4、判决结果、5、尾部),同时,也是其它文书(裁定不可缺少的)。
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制作方法
(一)首部(重点7个方面的内容)
1、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法院名称一般与院 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如系涉外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均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文书名称写在法院名称之下,单列一行。
2、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号,顺序号组成。案号写在标题中文书种类下一行右端,最后一字与 正文的名行 齐。上下各空一格,体现文书美观、清晰。
3、公诉讼机关。这一项直接写“公诉讼机关xxx人民检察院”在公诉讼机关和检察院之间不用冒号,也不用空格也不写公诉人或检察员。这样写明了提起公诉的是人民检察院而不某个人或检察员
4、被害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审判经这段的“出庭人员”中写明。
5、被告人。依次写明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使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可做酌情增减可变动,需要注意的几个:
(1)被告人称谓后直接写姓名,而不用冒号或空格,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绰号的,应在姓名的后面用括号加以注明,如系外国人应注明国籍译名、护照号。
(2)被告人的职业,一般应写工人,农民、个体工商户等,如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
(3)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项,一般应按公历写。按公历有困难根据案情不宜写公历的,也可写农历。对出生年月日确实查不清的,也可写年龄。但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必须写出生年月日。
5(4)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项处罚、劳教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人生自由期间逃跑,可能构成罪犯或者有法定、约定从重情节的,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
(5)因本案新受强制措施情况,应写明被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时间的起止日期,如有变更强制措施的,也应明写明,以便折抵刑期。
(6)被告人的住址,应写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和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7)因案被告人为工人以上的,按判决结果所确定的主人关系的顺序或判处罚的重轻列项书写。
6、辩护人。这项一般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辩护人是人民团体或被告人单位推荐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辩护人如原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还应说明与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如系人民法院指定的,写为“指定辩护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7、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在裁判文书上写说明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段,既是为了体现审判程序合法,也是首部与事实之间的“过渡”。写好这段要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日期为法院签发起诉书等材料的日期。这是统一规定,以前提起诉书日期为起诉日期,这往往不是同一时间,往往影响法院审判时限的计算。
(2)出庭支持公诉的如系检察长、检察员、助检员应分别据
6 实写明,该起诉书署名检察员与出庭检察员不一致的,应以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员为准。
(3)对于该审法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重审以后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在“审理了本案”一句之后增写内容:“本院于xxx年x月x日作出(xxx)x刑和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双方提出上诉(或xxx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xxx人民法院二审后,于xxx年x月x日作出(xxx)x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首部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四个问题:
1、在写被告人姓名时,如果被告人有曾用名、别名的应该写上。如果被告人有绰号、化名的,如果和案件有关的应该写上,但和犯罪事实没有关系的就没必要写。年龄要精确到年月日,不能只写年份、月份。
2、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原因在表述上不够统一。一般表述为被告人“因涉嫌犯某某罪”被刑事拘留,而实践中出现了被告人“因涉嫌某某”、“因涉嫌某某罪”或“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的多种写法,不能说其他的写法有错误,至少是不够严谨,就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可以固定为一个写法,不像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需要法官相对自由的发挥。
3、对被告人的住址写得不准确。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情况颇为常见,刑事案件中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已经离开自己户籍所在地,而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只是没有办理任何户籍迁出迁入手续,此时被告人的住址应为其经常居
7 住地,而非原户籍所在地,不过很多刑事裁判文书中依然按照侦查机关出具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写其住址,此种写法不能真实反映被告人的住所情况。被告人在外居住多年,往往其配偶、子女甚至父母也都和其一起生活,如果以户籍所在地为其住址,涉及到送达司法文书、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等相关的事项而需要通知被告人近亲属时,可能会出现无法送达或者通知的情况。法官一般是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审阅案卷主要是依据被告人的供述,会发现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与其户籍所在地不同。这就需要侦查机关出具一份相关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和居住的年限。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可以就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住址和现住址一起表述,既能够比较准确的反映出被告人的流动情况,也有利于送达和通知工作的完成。
4、一、二审都要注意核对原始证据材料比如身份证、户籍证明等,不能不经核对,照抄照搬。一审不能照抄起诉书,二审不能抄一审的。不是不相信别人,如果别人错了,你也跟着错。
(二)事实部分
事实是判决的基础“万丈高楼平地起,基础一定要打好”。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有关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为了使事实叙述层次清楚,这4个方面的内容一般应当分4个自然段书写。事实和证据密不可分,把证据
8 放在事实部分,更符合逻辑。
下面简要讲一下在制作事实部分如何表述
1、对控辩主张的表述:即作案时间、地点、原因(动机、目的)、手段(方法)(包括犯罪经过,经济犯罪数额)、后果、涉及的人物等来表述。上述7个要素齐全,才能把事实叙述清楚。
公诉机关指控有三个方面:一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应按刑诉讼15条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规定表述。二是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主要以公诉机关起诉时附加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复印件、照片为限;三是公诉机关对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意见,包括对被告人定性、量刑情节及具体适用法律条款意见。
被告方的辩护二方面:一是被告人供述辩解维护意见是对被告人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的,可简略地表述为“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供认不讳”其次“对指控的事实及不一致或完全否认的,则应具体写照其供述部分内容,对未作供述部分辩解和提出的机关证据;最后写明被告人的辩护的意见,主要针对公诉机关指控,陈述有关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二是辩护人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在判决书写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对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帮助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判案件尤为重要。当然,对辩护人意见程度概括(要点),原则上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意见有分歧的内容作为叙述重点,忌平铺直叙或者维持”举例53页。
(3)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张中可以不予表
9 述,而在“经审查明”的证据部分具体表述。以避免重复。
2、“经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表述 这是制作判决书的重点。
(1)叙述“经审理查明事实”时,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过程,结果及被告在案生后态度等。同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的各种情节。
(2)、叙述事实层次清楚、重点突出。一般要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着重写清主要情节; 一人犯数罪的,主罪详写,相互之间没联系的数罪,应按罪行轻重程度,由主动轻叙述;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总后分”可先综述集团形成和共同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重罪、轻罪次序分别叙述多被告人罪行;对共同犯罪人还有犯其他罪的,应在叙述共同犯罪后,再叙其他罪。
(3)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一是必须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二是对证据之间有矛盾或考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还应当进行分析、论证、不能品列举证据种类,而不对各类证据进行分析;三是必须与被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四是能够至极即证据的检扣;五是要写明证据的来源,即写明案件证据是控辩双方哪一方提供的;要尽可能写具体,不能抽象。
(4)证据的写法,应当因案而异。一般应在定完法庭审理查
10 明事实之后,另起一段,写明认定事实的证据。案件简单或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可集中表述;案情复杂或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可在叙述事实时进行分析论证。从犯数罪或共同犯罪案件,可分罪或逐人逐罪表述证据或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5)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并与本案的定性处理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无论肯定、否定,都应当进行分析任何并作出是否予以认证的结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确认其中全部 因证据不是而不能成立的,应当写明其指控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
(6)叙述事实和证据,应注意不要在无意中诲淫诲盗或介绍犯罪方法。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目前,认定事实的证据的写法,公式化现象十分严重,只是简单的罗列证据,而对新列举的证据不进行具体分析。法官认证采信证据过程在裁判文书中体现不出来,使认定事实的证据轻而无力。要改变这种做法,就必须把罗列式,改为“论证式”,这是刑事判决书改革的重要内容。
1、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写得过于简单。我们要求在叙述事实时,应当写清楚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犯罪的手段、动机、目的,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以及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要素。有部分的判决书按照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重新写了一遍,一字不差,当公诉机关起诉书上表述的犯罪事实的包含上面的那些要素时,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完全一致时没有问题,比如一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情相对简单。
11 但公诉机关对事实的叙述未必符合判决书对事实叙述的要求,如果起诉书上的事实遗漏某些要素,法院查明的事实依然照搬起诉书的事实,导致也未写明这些要素的话,就会出现问题,比如被告人到案经过可能是主动投案,这就涉及到自首情节,起诉书上没表述涉及该情节的事实,法院查明的事实中也没有表述,将如何在理由部分加以阐述?又如何量刑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属于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文书的核心,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依据,是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基础,因此事实必须写的详细、全面。
2、对证据的分析过于简单,不够明确、具体。裁判文书方式改革要求对证据证明的内容需要概括,不宜完全引用证据的原文,现实做法有些矫枉过正,概括的相当“精炼”,以至于不知证实了什么内容。如“某某证人证言,证实了物品被盗的时间、数量”,不写明具体的犯罪时间和被盗物品的数量;“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物品的价值”,不写明被盗物品价值的具体数额,甚至只表述为“物价部门对赃物价格的鉴定结论书”,连“证实被盗物品的价格”都不写,被告人会就判决书认定的盗窃数额提出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其盗窃的数额就是这么多,因为相关证据证实的内容太过笼统。诸如此类的证据分析很不合适。对一审公诉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此类案件均是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附带相应的适用条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不持异议,根据文书样式要求应当在裁判文书证据部分尽量予以简化,对证据的具体内
12 容无需再行系统论证,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即可。相对于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但要引用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还要对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主要内容进行列举,并以论证的方法归纳引用。有的法官提出,无论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案件制作出的判决书,其所引述的起诉书上的事实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对盗窃具体数额都有所表述了,而它们在判决书中的顺序排列在证据分析之前,这样的证据写法是可行的,还避免了重复。我认为,在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事实必须要靠经过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证据来证实。事实认定中的每个细节都依靠证据证实的内容来体现。虽然在判决书中先认定的事实,后进行证据分析。但形式上的前后顺序并不意味着在逻辑以上也是这样排列。依据证据认定事实是根本。所以证据证实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至少做到与查明的事实内容应该一致。
(三)理由部分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刑事判决书理由的核心内容是针对案情特点,运用刑事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原理,分析论证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为所的判决结果定好基调。因此在说理时,应力求透彻,逻辑严密,无懈可去,并注意使用法律术语。(法官是一门专业职务,应有更高要求,既然熟悉法律及多方面知识和工作水平,不是人人都是以干的),记叙文有6何要素,议论文有3点。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国家,都要求法
13 院判决写成一份论证文。
制作要求(5点)
1、确定罪名,应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罪案件,应在分清名被告人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 提出,依次确定主、从犯或助从犯、教唆犯的罪名。
2、如果被告人具有法定或定从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节中一种或特殊情况的,应当分别或综合予以认定。
3、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指控罪名不当的,应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并写明变更原由和依据,不能置之不理,形成你告你的我判我的。对于辨解,辨护主要意见,应明确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4、对刑诉法16
2(三)项存疑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应在理由部分写明“证据不足,xx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5、判决的法律依据,应当包括司法解释在内,且一律在理由部分引用。引法律条文要注意以下重点:
(1)准确完整具体。准确就是恰如其分地引用并适合判决结果。例如对抢劫罪条款中,有多人多次的入室抢劫的,如被告人犯那项引哪项。完整就是要把据定性处理据以定性处理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全部引用,不得遗漏。具体,就是要引出刑法条文处延最小的规定。既几条下分款分项的应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
14 项。
(2)、要有一定的条理和次序。这里原则规定:一份文书有应引两条以上法律条文的,先引述有关定性处罚的条文,后引述有关具体处罚情节主要的条文;判决结果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内容的,先引适用主刑条文,后引适用附加刑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用法律条文;共同犯罪案件,既然可集中引用法律条文,必要时也可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灵活性)注意先分则后总则。
(3)引用法律依据时,对既适用法律规定又适用法律解释的,应先引用法律规定,再引用司法解释。
当前,一些裁判文书时控辩双方特别对辩方意见往往置之不理,使判决没有理由,显得很苍白。总之,理由部分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在判决书制作上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应大力改进。有的判决作用不杀不足之平民愤等词,而不是从法理上讲或进行论理,看后使人感到不讲理。
判由是文书的重要部分,制作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辩方意见分析得不够透彻,说理性较差。在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需要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分析,并表明是否采纳。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对公诉机关的意见法院都会采纳,所以可以简单分析。而作为公诉机关对立面的辩方的意见法院支持的情况较少,既然不予采纳,就需要对该意见仔细,说明理由。很多判决书用空话套话来驳斥辩方的意见,如“辩方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像这样的分析放在任何一份判决书中
15 都能够使用,没有任何针对性,不能使被告人信服,使判决书失去了应有的权威性。每个案件的案情不一样,辩方提出的辩解意见也各不相同,这就需要法官根据认定的法律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对辩方的意见加以分析论证。宋雨水法官之所以获得社会好评就因为其在“辨法析理”方面做得非常好,才使当事人“胜败皆负”。同样刑事法官要想使被告人能够认罪服法、息诉服判也需要在说理部分加强论证。加强说理性也并非要求法官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每一个意见都要详加评述,如辩方提出的合理辩解意见应该经过仔细分析后决定是否采纳,对于无理狡辩,只需要简要地说明来直接否定,比如在二审中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即为一审中的辩解意见,并且一审法官已经在判决书中详加阐述了不予采纳的理由,此时二审法官就可以很简单的以次为理由不予采纳。所以论理过分也是不可取的,会影响法官的工作效率。
2、援引法律的问题。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不够准确、具体,所谓不够准确是指出现错引、漏引、或者多引法条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投毒罪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中更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取消了投毒罪罪名,有的法官判决被告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直接引用刑法的条文,却没有引用修正案?)。312条,销赃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再如,一个被告人犯盗窃罪,另一个各被告人犯收购赃物罪,明明二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不同,却引用共同犯罪的法条。实践中最容易漏引的刑法总则
16 的条文,特别是当被告人存在多个法定的从轻、从重情节时便忽视了某些法条的引用。在制作刑事判决书时将所有的情节都标出来,对照每一个情节引用相应的法条,可以避免漏引的情况。还有的判决书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虽然这样的情况还不多见,但需要值得注意,众所周知,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有判例法,案例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但在我国案例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具有指导性的作用,能够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参考,甚至可以内部掌握为依据,但是绝对不能在判决书里引用,否则可以视为适用法律错误。所谓不够具体是指判决书引用某一具体法条时没有引出法律依据条文外延最小的规定。如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如果仅引用到该条或者该款则是不具体的。法律条文最多可以细化成条、款、项、目。原则上只要法条下分款分项分目的,应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第几目,尽可能细化。
(四)判决结果
这也是对被告人作出定性处理的结论,因此要认真斟酌,严格推敲。要求:
1、判处的各种刑罚应按法律规定写明全称。既不能简化。例如对“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不能简单判处“死缓”,判处“剥夺政权利的,不能简写为“剥权”但也不能画蛇添足,如判处死缓案件,加上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等。
2、有期限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对羁押时间的折抵办法及起止日期。可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此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日xxx年x月x日起至xxx年x月x日止”。
3、对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被告是精神病人在不能并认或不能控制自己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在判决结果中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4、对因证据上不足的,判决主文上仍只写“被告人xxx无罪”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可作为判决理由,但不能写进主文。
5、追缴、退赔和发还被害人合法财物,一般应在判决结果中写明名称数额。财物多、种类杂的可只在判决结果上概括表述种害和总额。
6、数罪并罚的应分别定罪量刑,不论是判死缓、无期或死刑的,也应分别定罪科刑,切忌“估计”量刑。
7、同案被告人为二人以上的,应按罪责大小和判处刑罪的重轻为序,逐人分项定罪判处,并与首部被告人排列顺序相对应。为什么增加了对刑期起止时间的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 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在裁判文书中是否写明刑期起止时间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做法不尽一致,诉讼法学界观点多异。不写起止日期的主要理由主要是认为在一审判决书中括注刑期折抵原则和刑期起止日期作法弊端较多,如制作判决书时,18 判决尚未确定,宣判后如有上、抗诉、括注就失去意义等等。修订后听样式明确规定罪判刑的刑事判决书中应当写明刑期折抵原则和刑期起止时间,其主要理由有5条:一是刑期起止时间是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份完整的裁判文书中,是不可缺少的;二是在裁判文书上写明刑期起止时间应当时审判员职责而非书记员的工作,要求审判员写明起止时间有利于增强工作其责任心。(迟志强:人生最大的痛苦莫过于失去自由);三是有利于被告人及其新属对他们的十分关注的羁押日期能否折折抵刑期特别是何时刑满释放一目了然,避免申诉、影响判决执行效果;四是,有利于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在二审程序中及时纠正一审判决可有出现的有关刑期计算方面的错误;五是有利于避免书记员在填发执行通知书时因缺乏判决根据或者不熟悉案情而要能出现差错。
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出现错误。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计算错误,如“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6月12日止。”由于被告人羁押的终止日期计算错误,导致被告人实际关押七年五个月,少羁押一个月。刑事案件羁押时间计算错误的情况相对比较少,因为绝大多数法官明白这一问题涉及被告人失去自由的期限。是很认真和慎重的对待。另一种情况是由于被告人初始被羁押的时间错了,导致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出现错误。法官在判决书中叙述
19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时多是按照公诉机关起诉书的内容写,而起诉书中一般只写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即拘留、逮捕的日期,但被告人被羁押的初始日期应该以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日期计算,该日期与拘留、逮捕的日期可能并非同一天而且在先,即侦查机关先行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后一段时间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法官照搬起诉书内容的结果就是忽略被告人被羁押的真正时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更加注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罪名的确定以及量刑的考虑,容易忽视案件的其他细节。虽然是一些不起眼的细节,一旦搞错了,后果却是很严重的。刑期起止日期的错误将引起被告人提前释放或者超期羁押的后果,无论出现那种后果,都违反了审理刑事案件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提前释放是被告人应该接受的自由刑处罚尚未执行完就获得了自由,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放纵;而超期羁押是被告人已经执行完毕了应该接受的自由刑处罚但没有获得自由,延长了被羁押的时间,明显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我认为,超期羁押的后果甚至比提前释放更加严重,提前释放可以通过再次羁押的措施重新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直至刑罚执行完毕,而超期羁押意味着被告人实际失去自由的时间要长于判决的刑期,虽然通过国家赔偿制度被告人可以得到一定的金钱补偿,相对于人身自由是不能等同的,此时被告人从某种意义上讲成为了被害人。总体上说,裁判文书上刑期起止日期出现错误对被告人非常不公,而且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也极其不好,百姓对法院
20 的判决产生不信任感,法律的权威性也讲受到严重质疑。实际上法官通过查阅案卷中的相关资料,如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可以查明到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与被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否一致的,若两者不同,应该在裁判文书的被告人基本情况中写明限制人身自由的第一时间,这样在判决结果表述刑期起止日期时就不会出现错误了。
(五)尾部
1、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交代上诉权后另起一行写明:“本判决依法报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2、判决书尾部的年月日为当庭判的日期或签发判决书的日期。(院、庭签为准)。
其他为署名,不再赘述。写年月日一律用汉字一九九九年xx月x日。对尾部制作内容的修改主要是判决书的日期。据了解,我们司法实践中对判决尾部日期的写法真时五花八门,有决定日期、签发日期、打印日期、宣判日期、送达日期等,甚至有的写上两个日期(决定日和送达日期)显然很不严肃,也不规范。因此,修订的样式要求判决书中的日期为作出判决的日期。分两种情况表述:一是当庭宣判的,写当庭宣判的日期;二是定期,委托宣判的,写签发判决书的日期,(注)当庭宣告判决的,其不服判决的上,抗诉期限仍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制作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对控辩主张内容不能仅仅限于起诉书和辩护意见,许
21 多刑事判决书对控辩主张的概括词不达意。
(二)如何避免和减少控辩主张与审理查明事实检重复的问题。需要明确这样几点:
一是既要写控辩主张,又要写经法院查明的事实,重复是否可避免的。二是尽量减少对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可采取此案彼简,此简彼繁,该概述的概述,该详写必须详。三是根据不同案件和审判程序需要,一份判决书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不能强求越长越好或越短越好,搞一刀切。
(三)关于刑期上及拆抵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我们学习时提出问题最多的,在这里我专门就这个讲一下。
1、有期徒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一审判决书这个问题较为明确,判决的执行当然是指不上诉或不抗诉或终审生效判决。判决生效日期指当庭宣判和院庭长签发的。拘役的刑期拆抵同有期徒刑。
2、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至二年,要注意日期计算,羁押一日折抵期二日,判决书结果中,也要写清折抵办法,并把刑期写准确。
3、无期徒刑和死缓执行的期间,日期计算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宣判日或核标签发的)。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4、对于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缓刑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
另外,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目前,刑事诉讼文书制作存在以下主要几个问题
一是,不严格按诉讼文书样式要求去制作,如:不按罪行重轻排列。有的随意去舍,改头换面,有的仍按老格式,老一套的不愿用新格式,主要理由是嫌麻烦,罗嗦,重复等。
二是,格式对了但事实部分公式化现象十分严重,只是简单的罗列证据,不对罗列的证据进行分析。特别是一些案件,简单证据形成链条,证明被告人有罪,而我们在制作文书中不加以论证分析,使证据得无力。因此,改罗列式为论证式是我们写好判决书的努力方向。
三是,论理部分不论理或去论理过于简单,不能让人口服心服,所以,在制作判决书时,一定要注意这样的问脱离本案实际,讲空洞的道理,“千人一面,千篇1理;”只有共性没有个性。尽写一些事实清楚,是以认定,或不要不足的平民愤等一套话,空话。另外。只有论点,没有论据,另写被告人xx结成贪污罪,为什么构成,怎么构成不得而知。论理还要注意实事求是,注意使理由和结论相一致。有的判决论理中论述被告人罪行特别严重,而判决结果却是拘役者缓刑,容易让人感到罪行重、处罚轻。
四是,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全面表述,23 取其其中
一、二驳点,有的认为,纯属无理狡辩而不予理采,这在某种程度上讲是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应把辩解和辩护理由全面反映,且逐条予以分析,论证,对的采纳,不正确的驳回。
五是,不按法律规定,罪名重轻顺序排列。另外,判决死刑包括死缓的不处没收个人财产,这不严肃,最高法院已发电传,省院也转发了,并明确了会后必须遵照执行,若再发生这种情形,一律发回重审。
关于标点符号的运用、顿号、逗号等系规范,另外,判决引用法条写成阿拉伯字母,必须按《刑法》规定用汉字书写。落款也不能写成阿拉伯字母,要写成汉字。
对刑事裁判文书的通病进行分析:
1、错字、多字、漏字现象。近日,北京一法院对以某著名相声演员为被告人的一起自诉案件作出了判决,自诉人不服提出上诉。自诉人除了对判决的实体部分提出异议外,还向众多媒体展示了判决书多达十余处的错字、多字、漏字问题,“散布谣言”写成“散步谣言”,将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写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写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刑法》,自诉人在接受采访时就说,“我虽然太懂法律,但也知道我国没有这样一部法律”。尽管从业内角度分析,裁判文书中文字上的错漏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样式中有一种刑事裁定书,专供法院针对本院发出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里发现个别文字上的错误或者遗漏,予以改正或者补充时使用。但法官不能据此就不考虑
24 文字质量了,一份判决书里出现那么多的文字错误,群众会怎么看待法官的工作,裁判文书是法院的形象窗口,审判人员的一切工作都体现在文书中,群众也许不明白一个刑事案件事实、证据、定罪、刑期等问题,可文字上的错误不属于法律专业范畴,很容易被发现,由此被社会公众否定我们法官的工作,岂不是法律工作者的悲哀。更何况有些文字错误可能不仅仅是表面上错字、漏字这么简单,也非一个补正裁定能解决问题的,可能会引申为深层次的错误的。就如前面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刑法》,显然这既不是一部实体法,也不是一部程序法,在我国的确没有这样一部法律,一审法院可以将其解释为笔误并通过裁定更正,但如果自诉人以适用法律有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恐怕不能说一点道理都没有,二审法院处理起来肯定会有难度,真的因为这种错误被改判,增加了错案的数量,对一审法院实在是很“冤枉”的。
2、刑事裁判文书的语言使用不规范、不严谨。中国人对书面语的不规范历来都是不可容忍的。而我们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就出现了多种不规范的情况。有的语言具有主观臆断性且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如“窜至”、“昼伏夜出,行动奇怪”、“一时糊涂”;有的是运用了推测性、模棱两可的语言,如“可能”、“也许”“如果”等;还有的是使用晦涩难懂的文言文或者文白掺杂,不伦不类。我认为裁判文书作为一种应用文书,其语言的运用既有一般应用文语言的要求,如语言要庄重、简明、通顺等。又因其专用文书的法律特性,使它对语言运用有着特殊的要求。因此在25 制作过程中应该使用法言法语,为了保持法官的公正中立,不宜使用具有感情色彩或者推论性的语言,而裁判文书将面向社会,要达到使广大社会群众读懂并理解裁判文书,从中受到教育,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目的,也决定了文书语言应该朴素直白,避免使用文言文。
三、制作刑事裁判文书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1、对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清。很多刑事法官都有“只要把案子办好了就成了,裁判文书写得好不好没关系的思想”,他们更加看重法庭审理、庭下合议的过程,他们认为这才是采信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关键,而刑事裁判文书是前面一系列工作的附属品,更像是一种形式,只要把握好了庭审、合议的工作,裁判文书的制作是水到渠成的事情。这些同志对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意义缺乏认识,忽视了它的重要价值。
2、工作责任心的缺失。前面提到的有些问题其实属于低级错误,并不是审判人员的写作能力和法律知识不行,主要由于工作责任心的问题造成的。制作时漫不经心,校对时粗枝大叶。像刑期计算说白了是小学数学中的加减法,哪有说能力不到算不出来的,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解决的。现在很多法院的办公条件均有所改善,裁判文书都是用电脑打出来的,一些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喜欢利用电脑采取复制粘贴的模式,总是用以前写过的裁判文书为固定模版,填充个案的具体案情,一旦原始文书的固定部分
26 出现错误没有改正,那么后来的文书就会反复出现同一错误,另外大家都会有这种经验,电脑打字比手写出错的概率大得多,而且经常错得很离谱,法官在制作文书时就不上心,文书完成后又不再检查,习惯于直接交给书记员校对,这些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3、疏于更新知识,法学理论知识不强。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出现的另一些问题,并不是法官粗心大意导致的,而是法官的业务素质较差的表现。比如漏引了罪名的修正案,也许在修正案出台后,该法官就没有关注过,自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考虑不到。还有说理不充分的情况,有些法官分析控辩双方的意见比较简单,并非都是贪图省事,他们也确实想做到说理透彻,逻辑严密,但“非不为也,实不能也”,由于自身的法学理论功底不强,详加分析反而会被当事人抓住判决书的漏洞,倒不如用空话、套话驳斥来的干脆又无破绽。笔者感觉,许多法官进入法院以后,只顾低头办案,对不断出台的新的法律法规怠于学习,而对新的法学理论更是不敏感,他们的法学知识可能还停留于若干年前,因此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运用的是陈旧的法律知识,出现问题也是在所难免。
4、一些法官的写作能力不强。尽管刑事裁判文书是一种公务文书,有高度的程式化和相对固定的模式,文书制作的水平仍然要依靠法官的写作能力。为数不少的法官专业知识过硬,但语言文字功底差,词义辨析、遣词造句,准确使用标点符号这些文字
27 基本功或多或少有所欠缺。经常词不达意,使被告人不能理解刑事裁判文书上的内容或者产生歧义,无法正确表达法官评断是非的立场和意见,语言表达不清、不当、不准的法律文书,会让整个审判工作大打折扣。
5、工作压力很大。必须要承认,近些年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刑事法官的数量却没有相应的增加,这就导致了每位法官承办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在审限的重压之下,加班加点已经成了家常便饭,每个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面对越来越多的案件,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法官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保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等实体方面,以避免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而对于很多细节问题则有意无意的放弃或者忽视了。
四、建议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措施
为了真正实现公正、效率,有针对地改变现有刑事裁判文书上存在的问题,使需要解决的问题落到实处。要采取如下几项工作措施:
1、深化对刑事裁判文书重要价值的认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最基本的工作就是对各种社会矛盾作出最终裁判。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对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结果是以裁判文书作为最终载体的,它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法院的公正形象。每一位刑事法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刑事裁判文书轻则关乎人身自由的限制,28 重则对人生命的剥夺,一经生效 , 就要依法执行,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刑事裁判文书的法律执行性体现在刑事裁判文书在执行时具有强制性,它所决定的事项,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执行,体现了刑事裁判文书的法律权威。因此要破除“只要把案子办好就成了,裁判文书写得好不好没关系”的思想,树立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最终载体的观念。
2、提高工作责任心。(细节决定成败)提高工作责任心是消除错字、漏字、多字和符号错误等文书低级差错的有效途径。我们应当提高工作责任心,防止疏忽。低级错误最容易让当事人抓住“把柄”,往往会造成一些不好的社会影响。对此,我们不可掉以轻心,需要再在文书的制作、校对时都要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克服粗心大意的毛病,那么避免文书中的细微差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3、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刑事审判庭最好定期培训,就近期新提出的刑事政策、新出台的刑事法律法规集中学习,对不明白的理论问题共同探讨,达到集体提高法学理论的目的。二是法官的业务非常繁忙,因此业务庭室整体培训的机会并不多,故重点在于增加个人自修时间,现在法院系统创制了刑事审判参考、审判前沿、办案手册等一系列刑事审判指导丛书,这些书籍涵盖了方方面面的法学知识,有案例、裁判文书、调研文章等,只要我们能够挤出时间学习新知识,就能够不断将所学的知识融入到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继而减少问题的发生。三是
29 进行定期的刑事裁判文书展出评比活动。一来通过观摩,每位法官可以从中收受益,学习其他法官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优点、长处,从中发现自身的不足予以改正;二来通过评比活动激励各位法官力争向上,因为大家都不会在评比中甘于落后,所以更加重视文书的制作。还可以请评比出的优秀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者为大家讲一讲其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心得体会,通过这样的活动,提高全院刑事裁判文书质量。
4、多写多练,不断总结经验。要熟练掌握刑事裁判文书语言的运用,就要重视刑事裁判文书语言基本知识的学习,了解、熟悉和掌握刑事裁判文书语言运用的原则和要求,加强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训练,多办案,多写作,不断摸索语言运用规律,提高观察思维和分析问题及运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同时,刑事裁判文书必须仔细修改,反复推敲,字斟句酌,这样才能提高语言运用水平。
5、建立长效的刑事裁判文书的审核机制。首先要强调审书配合,一方面承办法官应该用心制作刑事裁判文书,对文书的内容、文字、语法、标点符号都要仔细推敲,写完后,需自己先进行检查,力求把错误堵在自查阶段;另一方面书记员必需对裁判文书原本仔细校对,将其中错字、漏字、标点符号以及语句的毛病一一查清并改正过来。各自校对之后,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在一起用通读裁判文书的方法来把关。其次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发挥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能动性,合议庭全体成员都在裁判文书
30 的尾部署名,因此每一位成员都要对裁判文书负责,不能将文书的制作责任完全推给承办人,合议庭其他成员一般也都有主审案件的经验(陪审员除外),他们会发现诸如事实认定、证据分析、理由论述、法条引用、定罪量刑等刑事裁判文书中可能出现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往往书记员发现不了这些问题。最后是领导严把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关。庭长对每个案件的裁判文书都要审核,主管院长不能做到每案必看的,至少对听取过汇报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阅,鉴于领导不像合议庭成员一样熟悉案情,承办法官应将包括侦查卷在内的一切卷宗材料与刑事裁判文书一并交给庭、院长,以便于他们在审核文书的过程中全面、及时发现问题。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庭、院长组成建立起来的刑事裁判文书审核制度如果可以长期坚持下来,会见成效的,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一条有效途径。
6、适当法官增加编制。正如上面提到的,刑事法官数量的是固定的,而案件的总数一直在高位运行,为了保证刑事案件质量,应该增加法官的数量,可以使办案人员的数量增多,工作压力大为减轻,法官有更多的时间踏踏实实制作裁判文书,还可以多学习充实自己,肯定对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是有帮助的。有人怀疑增加新任法官的数量会导致审理案件质量的下降,裁判文书的问题会越发突出。我认为,对这种担忧大可不必。现行的法官准入制度非常严格,通过“两考一培训”即国家司法统一考试、预备法官资格统一考试和为期一年的预备法官培训的人员,才有可能
31 被任命为法官,增加法院的编制只是产生更多了进入法院的机会,而并没有降低准入质量,在保证法官素质的前提下,增加办案人员的数量,有助于缓解法官的工作量,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
应当说,全省法院系统十分重视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各地法院长期探索和致力于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改革,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要我们长期坚持前面讲的保障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措施,可以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公正的司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