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承包合同纠纷大全(18篇)
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的诚实守信和互相合作。合同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应该明确,以避免纠纷和误解。下面是一些可供选择的合同样本,供您自行下载和使用。
矿产承包合同纠纷篇一
原告:____________,女,出生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女,出生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______元;。
2、判令被告每个星期回家看望一次原告;。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矿产承包合同纠纷篇二
被告刘××男42岁汉主任同上××乡经管会。
1.履行合同:
2.赔偿经济损失。
(一)请求的原因事实。
1.双方是怎样引起订立承包合同的?
××县××乡办企业制油厂,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至20x'x年负债累累已停产三年了。我自幼在油厂工作已有近20年的工龄,当时在本县太平川油厂担负生产指导工作。
经新建乡武装部部长的介绍来到××乡担起恢复制油厂生产,偿还旧债的重任,由乡经管会直接领导,被告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我的职称是技术员。20xx年,油厂已恢复到扭亏为盈,又任命我为车间副主任,主管油厂的生产责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企业实际生产责任制,又因偿还了积累三年的旧债,这才主动找我承包。从20xx年12月末起至20xx年9月末止订两年承包期合同。20xx年3月12日立的合同。
2.被告为什么中途撕毁了合同?
我从20xx年来到新建油厂。几年来,我耳闻目睹了油厂的现实,深知其亏损的弊病依然存在。被告刘××与油厂保管员的关系是形成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为此,当被告找我担任承包时,我就提条件,前段事务与承包后必须分清,库存与帐面必须相符,不这样我不承包。被告答应。但提出“先交接帐簿,以后查库存,如有缺少,由保管员负责。这样不耽误生产。”我同意了,由于我要求过前后分清,各负其责。同时,又掌握承包前的厂内的底细,所以,被告就不顾一切了。他在我承包当年的5月7日对我说,油厂不承包了,还象过去一样干,给你按每天工资8元计算,你把合同交回来吧!我不同意。
3.被告以权谋私,损害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我要跟他争出个事非曲直来。
首先,我到县委上访:他们告诉我到县企业局去谈;企业局李局长介绍我到法院;法院金庭长让我请律师代理办;后来县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检查了帐目,作出了承包阶段盈利一万四千多元,豆油少七千多斤,豆饼少一万多斤的证明。我再找县委书记王、罗两领导同志,他们指示到信访办去立案,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刘××说“你告到那儿也得回去处理”劝我息事。我又找信访办主任刘同志。他把我介绍到县委书记那;县委书记指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介绍我去法院。在此期间,被告用威逼利诱的办法,先煽动工人到我家去要工资,拿走我家的电视机,用此逼我交出合同,在我上访的二年中刘××不顾党纪国法,公然下令砸开油库,原料房、生产车间、食堂,收去我承包期间纯利14183.29元,占用食堂粮面1500斤大米10000斤、豆油40斤。又悍然把油厂另行承包给第三人,库存豆油经律师调查时已短少七千多斤,豆饼万斤以上,刘××又想借用承包之机的混乱,以便消灭或减少他利用职权侵吞的集体财富罪责。
被告自知他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以至犯罪,这才又使用欺上瞒下收买等一贯手法,首先盗用原告名义向上级打报告,说我自动撂下不干了,无能经营、亏损等,其用心是为掩饰他片面毁约行为:又蒙蔽乡政府,用乡党委、企业办和他主持的经管会名义联横向县打报告,说是原告自己请求不干。
以上就是本案的经过详情,尚有未便记人的事实,留待法庭审理时面述。
(二)诉讼的理由。
20xx年3月12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经营权承包。被告代表发包方把油厂经营管理职能移交给承包人(原告)。这种承包根据法令规定,它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发包方不能再插手经营,只是监督管理而已。在承包期间,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应对生产、资金、收益、亏损以及工资和伤亡事故负全部责任。除了每年向上级单位交纳提留费外,承包人有完全自主经营权。然而,被告身为经管会主任,只是为了消灭和掩饰自己经济上的问题,对我还个不跟他合作的人,决计踢开,所以不择手段,毁约违法,此诉讼理由之一。
双方签订的合同出于协商自愿,内容清楚,手续齐全,属于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生效后,既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又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就单方面随意撕毁合同,此为申诉理由之二。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发包方(被告)应承担因此造成停工、丢失等一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
发包方就此同一经营范围和内容,又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从签订之日起,就没有享受法律保护的条件。
基于上记理由和事实,特提起诉讼,请求法律解决。
此致
上诉人:
20xx年xx月十二日。
矿产承包合同纠纷篇三
法人代表:xxx,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xx市xx区xx商店地址:xx市xx区xx大街x号。
法人代表:xxx,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原告和被告x年x月x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x月x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起开始实施《民法典》),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x张。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市xx区xx公司(公章)。
20xx年十一月二十日。
矿产承包合同纠纷篇四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被告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__________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工程日期为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支付了_____元装修款。
__________年_____月中旬,被告停工,导致房屋装修无进展。原告多次催被告动工,被告承诺开始装修,并与原告在_____月_____日签订《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_____月_____日还未完工交付的,被告应无条件全额退还合同价款并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
被告在签订补充协议之后,一直也没有开始装修,经多次催促,被告均是停工状态,现原告根据双方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月。
矿产承包合同纠纷篇五
原告: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区支行(原____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区支行)。
负责人: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被告: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4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被告:____,女,汉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市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系唐伟之妻。
2、判令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
3、判令被告唐____、吴____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1、原告给被告________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100万元。
2、贷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3、贷款年利率8.439%。
4、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5、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承担实现债权而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发放了1100万元贷款。
同日,原告与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签订《动产质押合同》,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自愿以各类规格蜜蜡原料357袋(共计6715.9千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委托四川______仓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管,并将质押物实际交付。
同日,原告与被告唐____、吴____签订《保证合同》,被告唐伟、吴仁青为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律师费等。
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唐伟、吴仁青也未承担担保责任。综上,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被告________首饰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产承包合同纠纷篇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________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________元货物,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是,但至今未付货款。
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矿产承包合同纠纷篇七
原告:____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区。
法定代表人:张____,总经理。
电话:010-________。
被告: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区。
法定代表人:李____,总经理。
电话:010-________。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均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cisco交换机,货物总价款为162100元。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验货及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合同总额的3%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将货物发出,并由被告签收。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货款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帐户无足够现金为由予以拖延,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其承诺自愿按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62100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技术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产承包合同纠纷篇八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邢台市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价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______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_________5年订立合同,约定原告订购被告桌椅等办公用品。签订合同后原告预先支付价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时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判决被告返还价款,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石家庄市__________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矿产承包合同纠纷篇九
被告刘××男42岁汉主任同上××乡经管会。
一、请求事项:
1.履行合同:
2.赔偿经济损失。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请求的原因事实。
1.双方是怎样引起订立承包合同的?
××县××乡办企业制油厂,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至1982年负债累累已停产三年了。我自幼在油厂工作已有近20年的工龄,当时在本县太平川油厂担负生产指导工作。
经新建乡武装部部长的介绍来到××乡担起恢复制油厂生产,偿还旧债的重任,由乡经管会直接领导,被告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我的职称是技术员。1984年,油厂已恢复到扭亏为盈,又任命我为车间副主任,主管油厂的生产责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企业实际生产责任制,又因偿还了积累三年的旧债,这才主动找我承包。从1984年12月末起至1986年9月末止订两年承包期合同。1985年3月12日立的合同。
2.被告为什么中途撕毁了合同?
我从1982年来到新建油厂。几年来,我耳闻目睹了油厂的现实,深知其亏损的弊病依然存在。被告刘××与油厂保管员的关系是形成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为此,当被告找我担任承包时,我就提条件,前段事务与承包后必须分清,库存与帐面必须相符,不这样我不承包。被告答应。但提出“先交接帐簿,以后查库存,如有缺少,由保管员负责。这样不耽误生产。”我同意了,由于我要求过前后分清,各负其责。同时,又掌握承包前的厂内的底细,所以,被告就不顾一切了。他在我承包当年的5月7日对我说,油厂不承包了,还象过去一样干,给你按每天工资8元计算,你把合同交回来吧!我不同意。
3.被告以权谋私,损害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我要跟他争出个事非曲直来。
首先,我到县委上访:他们告诉我到县企业局去谈;企业局李局长介绍我到法院;法院金庭长让我请律师代理办;后来县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检查了帐目,作出了承包阶段盈利一万四千多元,豆油少七千多斤,豆饼少一万多斤的证明。我再找县委书记王、罗两领导同志,他们指示到信访办去立案,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刘××说“你告到那儿也得回去处理”劝我息事。我又找信访办主任刘××同志。他把我介绍到县委书记那;县委书记指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介绍我去法院。在此期间,被告用威逼利诱的办法,先煽动工人到我家去要工资,拿走我家的电视机,用此逼我交出合同,在我上访的二年中刘××不顾党纪国法,公然下令砸开油库,原料房、生产车间、食堂,收去我承包期间纯利14183.29元,占用食堂粮面1500斤大米10000斤、豆油40斤。又悍然把油厂另行承包给第三人,库存豆油经律师调查时已短少七千多斤,豆饼万斤以上,刘××又想借用承包之机的混乱,以便消灭或减少他利用职权侵吞的集体财富罪责。
被告自知他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以至犯罪,这才又使用欺上瞒下收买等一贯手法,首先盗。
用原告名义向上级打报告,说我自动撂下不干了,无能经营、亏损等,其用心是为掩饰他片面毁约行为:又蒙蔽乡政府,用乡党委、企业办和他主持的经管会名义联横向县打报告,说是原告自己请求不干。
以上就是本案的经过详情,尚有未便记人的事实,留待法庭审理时面述。
(二)诉讼的理由。
1983年3月12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经营权承包。被告代表发包方把油厂经营管理职能移交给承包人(原告)。这种承包根据法令规定,它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发包方不能再插手经营,只是监督管理而已。在承包期间,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应对生产、资金、收益、亏损以及工资和伤亡事故负全部责任。除了每年向上级单位交纳提留费外,承包人有完全自主经营权。然而,被告身为经管会主任,只是为了消灭和掩饰自己经济上的问题,对我还个不跟他合作的人,决计踢开,所以不择手段,毁约违法,此诉讼理由之一。
双方签订的合同出于协商自愿,内容清楚,手续齐全,属于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生效后,既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又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就单方面随意撕毁合同,此为申诉理由之二。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发包方(被告)应承担因此造成停工、丢失等一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
发包方就此同一经营范围和内容,又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从签订之日起,就没有享受法律保护的条件。
基于上记理由和事实,特提起诉讼,请求法律解决是盼。
此致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0
矿产承包合同纠纷篇十
电话:传真:邮编:
被告:上海龙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建筑工程款68,687,15.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拖欠原告上述工程款自1994年1月1日至本案判决生效时的违约金。
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实行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3年8月,江苏建湖县建设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上海龙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承建甲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新旺村第16号地块花园别墅中的'部分单体别墅,工程范围为c型别墅22幢,建筑面积为7,326平方米,工程造价约人民币9,523,800.00元。由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并由乙方垫资施工,甲方按形象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做法为基础工程完成后,甲方支付完成工作量的9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完成主体工程量的90%;装修工程完成后,支付总价的90%,待审核后再支付总价的5%工程款。预留总价的5%金额作为保修金和质量保证抵押金,其中2%作为保修金,3%作为质量保证抵押金,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即可支付抵押金。如甲方拖欠工程进度款,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另对施工准备、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工程验收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建造义务,于1994年7月主体工程基本完成,但甲方在支付了208万元工程款后其余款项未能按约支付,致使工程停工。
纠纷产生后,乙方多次协商解决问题,未果。期间,原告于2002年11月1日,建湖建设建筑工程公司改制为原告;2007年11月,上海瑞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出具咨询报告,其中工程概况载明已完工的建筑物总计21幢,于1993年11月6日开工,1994年6月20日停工,工程造价总计人民币8,948,7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精神和具体规定,被告方拖欠原告方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具诉状上呈人民法院,恳请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矿产承包合同纠纷篇十一
原告姜××男40岁汉承包户××县××乡××制油厂。
被告刘××男43岁汉主任同上××乡经管会。
1.履行。
合同。
2.赔偿经济损失。
××县××乡办企业制油厂,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至1982年负债累累已停产三年了。我自幼在油厂工作已有近20年的工龄,当时在本县太平川油厂担负生产指导工作。
经新建乡武装部部长的介绍来到××乡担起恢复制油厂生产,偿还旧债的重任,由乡经管会直接领导,被告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我的职称是技术员。1984年,油厂已恢复到扭亏为盈,又任命我为车间副主任,主管油厂的生产责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企业实际生产责任制,又因偿还了积累三年的旧债,这才主动找我承包。从1984年12月末起至1986年9月末止订两年承包期合同。1985年3月12日立的合同。
2.被告为什么中途撕毁了合同?
我从1982年来到新建油厂。几年来,我耳闻目睹了油厂的现实,深知其亏损的弊病依然存在。被告刘××与油厂保管员的关系是形成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为此,当被告找我担任承包时,我就提条件,前段事务与承包后必须分清,库存与帐面必须相符,不这样我不承包。被告答应。但提出“先交接帐簿,以后查库存,如有缺少,由保管员负责。这样不耽误生产。”我同意了,由于我要求过前后分清,各负其责。同时,又掌握承包前的厂内的底细,所以,被告就不顾一切了。他在我承包当年的5月7日对我说,油厂不承包了,还象过去一样干,给你按每天工资8元计算,你把合同交回来吧!我不同意。
3.被告以权谋私,损害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我要跟他争出个事非曲直来。
首先,我到县委上访:他们告诉我到县企业局去谈;企业局李局长介绍我到法院;法院金庭长让我请律师代理办;后来县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检查了帐目,作出了承包阶段盈利一万四千多元,豆油少七千多斤,豆饼少一万多斤的证明。我再找县委书记王、罗两领导同志,他们指示到信访办去立案,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刘××说“你告到那儿也得回去处理”劝我息事。我又找信访办主任刘××同志。他把我介绍到县委书记那;县委书记指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介绍我去法院。在此期间,被告用威逼利诱的办法,先煽动工人到我家去要工资,拿走我家的电视机,用此逼我交出合同,在我上访的二年中刘××不顾党纪国法,公然下令砸开油库,原料房、生产车间、食堂,收去我承包期间纯利14183.29元,占用食堂粮面1500斤大米10000斤、豆油40斤。又悍然把油厂另行承包给第三人,库存豆油经律师调查时已短少七千多斤,豆饼万斤以上,刘××又想借用承包之机的混乱,以便消灭或减少他利用职权侵吞的集体财富罪责。
被告自知他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以至犯罪,这才又使用欺上瞒下收买等一贯手法,首先盗。
用原告名义向上级打报告,说我自动撂下不干了,无能经营、亏损等,其用心是为掩饰他片面毁约行为:又蒙蔽乡政府,用乡党委、企业办和他主持的经管会名义联横向县打报告,说是原告自己请求不干。
以上就是本案的经过详情,尚有未便记人的事实,留待法庭审理时面述。
1983年3月12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经营权承包。被告代表发包方把油厂经营管理职能移交给承包人(原告)。这种承包根据法令规定,它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发包方不能再插手经营,只是监督管理而已。在承包期间,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应对生产、资金、收益、亏损以及工资和伤亡事故负全部责任。除了每年向上级单位交纳提留费外,承包人有完全自主经营权。然而,被告身为经管会主任,只是为了消灭和掩饰自己经济上的问题,对我还个不跟他合作的人,决计踢开,所以不择手段,毁约违法,此诉讼理由之一。
双方签订的合同出于协商自愿,内容清楚,手续齐全,属于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生效后,既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又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就单方面随意撕毁合同,此为申诉理由之二。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发包方(被告)应承担因此造成停工、丢失等一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
发包方就此同一经营范围和内容,又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从签订之日起,就没有享受法律保护的条件。
基于上记理由和事实,特提起诉讼,请求法律解决是盼。
此致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0
矿产承包合同纠纷篇十二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7300元。
2:_________________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就被告位于__________市经济开发区锦园小区4#住宅楼,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具体承包范围为原告按期完成被告的地下室至六层内的涂料粉刷工程,工程价款为4.20元每平方米。原告按期完成了被告的8225平方米工程粉刷面积,工程总价款为323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还欠原告73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辞不支付。故原告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矿产承包合同纠纷篇十三
成都公司与北京公司双方就成都公司购买北京公司“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产品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0年9月13日两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购买“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共计1420台,价值总计为2485000元。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货款后45天内提供货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负责将产品运输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点,同时合同中还对产品包装要求、质量标准、验收、质量保证等方面作了明确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北京公司将产品发货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四川省xx市。在产品安装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成都公司称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了无法进入系统、死机、无法搜索到信号等问题,致使产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处理,为了解决上述产品使用问题,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因维修产品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共计109469.5元。
成都公司认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其额外支付了维修费要求北京公司承担,但北京公司认为产品使用中出现的无法搜索到信号、无法进入系统和死机等问题并非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因为产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湿环境、山区内无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号等原因所造成无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质量问题索赔的要求。在两公司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成都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应诉。
矿产承包合同纠纷篇十四
案由:_________________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20__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__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__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__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10060.80元。20__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矿产承包合同纠纷篇十五
起诉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告单位(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诉讼请求: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一)付清宿舍楼、教学楼拖欠款_______元;
以上三项合计,共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承包方式是“议标形式,也工包材料”。承包额为_______元。开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签定后,乙方按时将设备机具等运进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图纸等原因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直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才正式开工。在长达______天之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开进工地的_____余名职工无活可干,机具设备长期无用,给乙方经济上造成损失达________元。甲方虽然承担了_______元的误工费,但尚有_______元到今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两幢宿舍楼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又同甲方签订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书。教学楼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三幢楼均经______市建筑工程质童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______市建设银行校准定这杂,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_____元。
从______年元月开始,甲方要求乙方为其零建工程拖工。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乙方又为甲方修建了汽车房、锅炉房、坝墙等多项零建工程。但价值______元的工租款至今不与乙方结算。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资长期不能支付,被迫于______年______月底撤离甲方工地。
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开始,甲方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甲方。后来,甲方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原宿舍楼、教学楼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广之,拒绝审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结算。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单位: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矿产承包合同纠纷篇十六
近年来,不时发生承包。
合同。
纠纷的案件,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原告:石家庄市××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被告:邢台××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价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x5年订立合同,约定原告订购被告桌椅等办公用品。签订合同后原告预先支付价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时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判决被告返还价款,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石家庄市××公司。
×年×月×日。
原告:李,男,汉族,43岁,住xx市榆阳区,联系电话:
被告:卜,男,汉族,42岁,住,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73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x6年9月30日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就被告位于xx市经济开发区锦园小区4#住宅楼,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具体承包范围为原告按期完成被告的地下室至六层内的涂料粉刷工程,工程价款为4.20元每平方米。原告按期完成了被告的8225平方米工程粉刷面积,工程总价款为323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还欠原告73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辞不支付。故原告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0年3月12日。
矿产承包合同纠纷篇十七
原告: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市_____区_____街道_____号。
被告: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市_____区_____街道_____号。
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____元人民币;利息____元。
2、诉讼费____元由被告承担。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______元用于周转,写下并约定______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特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矿产承包合同纠纷篇十八
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寅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寅洞村委会)与被告胡自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鲍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寅洞村委会的法定代理人邢术贺,被告胡自凤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秀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寅洞村委会诉称,1993年3月2日,寅洞村委会与胡自凤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协议书》,其中协议约定:胡自凤承包土地到期后凡所栽的树完全无代价的交给寅洞村委会。现双方协议已到期,胡自凤应按照协议无偿交回所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树。寅洞村委会曾多次找胡自凤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到期义务,并且正式书面通知过胡自凤,但胡自凤总是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现胡自凤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符,为维护寅洞村委会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胡自凤按照协议约定无偿交回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胡自凤辩称:胡自凤不同意寅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胡自凤交纳了300元风险金,自1993年2月开始承包该地块,每年交纳300元承包费。当时该地块是荒地,胡自凤进行了大量的人工投入,并种植了桃树,现正处于盛果期。根据国家政策及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承包期限应延长至30年。
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2日,寅洞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胡自凤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寅洞村委会将位于一队枣行道南白地一块发包给胡自凤经营,该地块的四至为:东至东坎根下边,西到小桥根底,北至道边,南到大棚后1.5米,(永生棚)东边以坎为界(术印、术春棚)。协议第一条规定:乙方必须先交甲方承包费300元,另外加300元的风险金在3月2日前交齐。协议第二条规定:甲方包给乙方年限由1993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2日,共计15年,共合款4500元整为期满。第八条规定:乙方承包地到期满15年后,凡所栽的树完全无代价的交给甲方,并且乙方应有在往下年承包的优越性。胡自凤已向寅洞村委会交纳了300元风险金。胡自凤承包后经营该地块至今。现该承包合同已到期,双方未续签承包合同。
在庭审过程中,胡自凤称其在承包期间进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现该承包地块上有处于盛果期的桃树270棵,桃树苗200棵,并种有玉米等作物。寅洞村委会对胡自凤所述的地上物情况无异议,亦表示同意退还胡自凤300元风险金。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寅洞村委会与胡自凤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胡自凤虽不同意寅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现承包合同已到期,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包期限届满后,凡胡自凤所栽的树完全无代价的交给寅洞村委会,因此,胡自凤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寅洞村委会提出的收回土地和地上果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二、被告胡自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承包地块内除果树以外的地上物自行清除;
三、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寅洞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胡自凤风险金三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胡自凤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上诉人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调查、阅卷及法庭审理,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 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一)合同主体不适格:(1)作为发包方的王庄镇镇北居委会,在签订合同时,正在组建之中。其村委会班子尚未选举成立,临时村支部书记齐秀明,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和资格,无权代表全体村民签定合同。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在内的下列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而被上诉人越权发包,签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严重侵犯了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2)作为承包方的第三人并非本村本组的村民,不具备承包资格(《土地承包法》第48条)。同时也侵犯了本村本组村民享有的优承包权(《土地承包法》第47条)。
(二)合同内容违法:(1)违背了《民法通则》第4、58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而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正是违背这一原则进行民事活动。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既没有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原则,也没按照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在镇北居委会正在组建,领导班子尚未选举成立时,由临时村支部书记齐秀明(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和资格无权代表全体村民签定合同)越权进行私下交易,暗箱操作,恶意窜通,(3)违反《土地管理法》第15、31、36条,及(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18、19条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签定显失公平的三合同,直接侵犯了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
(三)合同对上诉人构成侵权第三人所承包的刘临运河两岸堤坝地,虽然以王庄镇北居委员名义登记,但实际上属于该村第6、7、8、9四个村民小组所有,由该四个村民小组的村民承包、经营、管理,且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已写明了其承包地边界到沟,显然是包括河沟两岸的堤坝地也即第三人正在承包的土地。而且被上诉人当庭承认该堤坝地是上诉人承包耕种农作物庄稼在先,而第三人栽树在后,实际上也就是侵犯了上诉人的承包经营权。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应依法认定,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二、 上诉人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是违法侵权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款:“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定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因为该规定第25条第2款适用的前提是该条第1款即是指发包方违背村民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签定合同。本案中,发包方既无权发包,也未招开村民大会,根本不存在所谓违背村民大会决议,而是越权发包、恶意串通,签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侵犯上诉人的承包经营权。且第三人也未做大量投入,只是在上诉人庄稼地里栽树。因此,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款。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第三人在签合同、栽树时都是隐瞒、欺骗上诉人。上诉人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林权公告,上诉人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此后一直就找有关部门处理,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撤消,同时改判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还上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维护上诉人及广大村民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予以采纳。
代理人:沈 涛
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二oo五 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