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优质17篇)
方案是针对某个问题或目标设定的可行性解决方案。一个好的方案应当具备明确的目标和目标实现的路径。方案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解决问题或实现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步骤和活动。实施方案时,我们需要明确目标并将之分解为可实施的任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成功的方案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篇一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xxx总经理6月29日来港讲话精神及公司7月份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以“查制度、抓落实、查隐患、抓整改”为主题的安全用电大检查活动,确保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通过本次检查,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供用电秩序,积极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各类用电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供配电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为加强对该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成立港务公司安全用电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
(一)公司内部单位。
各单位变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照明装置、动力及照明配电箱、电气线路、接地系统、漏电保护系统等管理、运行、操作、使用情况;3、检查现场各重点用电区域安全标识、劳动防护、电气设备的防火、防风、防雷、防汛等措施情况;4、检查生产作业现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检查各变电所两票、操作票、停送电联系单执行情况;6、检查有无偷电、漏电、转供电源情况。
(二)港区外委单位。
1、检查各单位安全用电大检查活动的开展实施情况、自查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用电安全管理等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2、检查各单位变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照明装置、动力及照明配电箱、电气线路、接地系统、漏电保护系统等管理、运行、操作、使用情况;3、检查现场各重点用电区域安全标识、劳动防护、电气设备的防火、防风、防雷、防汛等措施情况;4、检查生产作业现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检查有无偷电、漏电、转供电源情况。
(三)港区临时用电单位(重点检查三期工程临电)。
汛措施情况;6、检查施工现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7、检查有无偷电、漏电、转供电源情况。
1、检查与自查相结合。各检查对象先自检,然后由工作组进行检查。
2、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对达不到安全要求,隐患和问题严重的坚决关停。
3、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对检查出来的重大安全责任用电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的责任。
港务公司安全用电大检查活动,从7月11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7月11日-7月17日)检查对象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特点,结合本方案工作要求和检查重点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报告报设备部供电科备案。
2、检查阶段(7月18日-7月22日)安全用电检查工作组对全港区安全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整改阶段(7月23日-7月31)各单位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提出长效管理有关措施。
1、全体检查人员于7月18日上午8:15在设备部四楼会议室集合召开检查前专题会议,提出检查要求,强调注意事项,8:30开始对全港各单位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检查完毕召开末次会议,由各检查组长将问题整理汇总填写《安全用电检查记录表》并存档,公司内部单位及外委单位发现的问题由各组长录入本安信息系统,港区临时用电单位查出的问题隐患,整理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一)公司内部单位、临时用电单位检查组时间安排。
(二)外委单位检查组时间安排。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安全用电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单位一把手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要组织精干力量,做好加强对安全用电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要严格落实责任。做到方案到位、责任到人,检查全面细致,不留任何死角和漏洞。凡检查措施不落实,标准不严格,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篇二
疏附县第一中学学校田径运动会安全方案为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精神,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进一步活跃师生校园文化生活,20xx疏附县第一中学田径运动会将于5月8和9日在校运动场举行。为使本次运动会安全、有序、文明、进步,特制定疏附县第一中学学校田径运动会安全方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制定运动会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可以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并保证师生充分了解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安全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做到及时报警,自助自救,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
1、校运会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总指挥:阿卜杜拉.买买提。
成员:买买图尔荪.巴吾东吐尔孙江.如孜买买提力.玉斯音。
2、医务组:古丽巴哈尔。
3、应急车辆:阿卜杜热希提.纳麦提。
1.学校组委会在运动会前召开一次运动会裁判员、工作人员、各班班主任。
会议,布置运动会相关安全事宜。
2.班主任要召开专题会议,学习学校安全预案,提出纪律要求,强调注意安全事项。
3.各班主任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对所有参赛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目前身体状况不适宜做剧烈运动的学生,其原有竞技运动成绩再好也不准参赛。对因盲目追求运动成绩而故意隐瞒参赛队员身体问题,出现意外的,要追究班主任等有关人员的责任。
4.要全方位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要求各班主任在运动会前对本班学生进行田径运动会安全教育。一是要注意交通安全。运动会期间,无教师、家长陪同严禁学生私自出场。上下田径场台阶注意不要拥挤,上下有序。二是要注意比赛安全。班主任老师要教育运动员在比赛中要听从指挥,不违章操作;教育非运动员在运动会期间,按照指定位置就座,文明观看比赛,不得擅自离开观看场地,严禁非运动员到比赛场地观看、接人、带跑。三是要注意饮食饮水安全。教育学生不买不食三无食品。
5.要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一是对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教育,认真学习本预案,使教师人人都要明确职责,熟悉突发事件处置步骤,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增强裁判、教练责任心。
裁判员比赛前一定要认真检查场地和所用器材的安全情况,做好负责维持比赛场地秩序,及时拾捡比赛器材,严格禁止非当时参赛的人员接近比赛场地等;要求各班带赛老师不得远离运动员,对正在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要密切注意其身体健康状况,以便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1.校医室应提前备好急救药品和器械。比赛场地内出现摔伤等突发事件,首先由现场医务人员进行处置。处置有困难的,由值班车辆就近急送医院进行救治,由班主任第一时间通知其家长。
2.当遇到滋事、火灾、踩踏、斗殴、运动伤害、食品卫生、其它等突发事件时,与会师生应按照预案要求坚守岗位,各司其职,听从大会统一指挥,开展救护工作,将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严禁私自行动。
3.比赛场地之外出现突发事件,带班老师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置。处置有困难的,属于医疗急救方面的突发事件,要立即拨打120电话;属于其它方面的突发事件,要立即拨打110电话。
4.运动会期间全体教师不得关闭手机,确保信息畅通。
5.有关人员如因不坚守岗位、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其损失由责任人全部承担,并按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疏附县第一中学总务处。
20xx年5月7日。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篇三
为认真贯彻国网公司《关于开展“三个不发生”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局20xx年安全工作要点,努力实现“三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恶性误操作事故,不发生重特大设备损坏事故)目标和20xx年安全生产目标,针对春季检修预试安全生产特点和规律,决定在3月1日至6月10日期间开展“三个不发生”百日安全活动,其活动方案如下:
通过这次活动,动员全体员工,提高对安全生产的注意力,严格落实局安全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强化春季检修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故,确保春检安全生产和检修质量,为电网迎峰度夏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工作思路:结合春季安全大检查、迎峰度夏准备、世博会和国际合唱节保供电工作,以本次活动为契机,以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恶性误操作事故为重点,以落实国网公司《“三个不发生”百日安全活动重点措施十二条》为抓手,全面加强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要求,大力推进春检计划及其实施、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深入开展反违章,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工作目标:不发生大面积停电,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确保春检安全生产平稳有序,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为迎峰度夏、世博会和国际合唱节保供电、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为了加强活动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局成立“三个不发生”百日安全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为扎实推进活动开展,确保取得实效,针对安全生产特点,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要求重点做好下表中的工作。
序号重点工作工作措施责任部门配合部门。
营销部。
3.加强电网风险预警和监控针对检修、预试工作对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设备运行状况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进行电网临时方式、过渡方式、检修方式安全风险的评估,及时发出预警,并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和制订控制措施,告知有关部门实施监管调度所相关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篇四
为进一步查找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我市留庆节期间生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海坊市关于认真做好十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为确保检查的颇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以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做好十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为主线以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业和各类生产企业为重点,以强化管理、监督为手段,以提高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和素质,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标,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整治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这次检查从年月日开始至月日结束。各乡镇政府、街办负责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市直各部门负责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经贸、公安、安监、建设、质监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市政府组织个检查组集中开展全市安全大检查。
1、领导重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台帐记录是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生产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
5、劳动防护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6、安全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7、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8、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9、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认识这次检查的重要性,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办事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负责各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整治措施的落实,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按计划和步骤扎扎实实地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项检查由分管市长助理负责调度,确保这次检查真正查出问题,杜绝安全隐患。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行业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在认真援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配合与协调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环节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检查各项工作协调有序,万无一失。
三严格落实责任。检查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做到不疏不漏,不讲情亩,不留死角,并做好检查笔录。在检查中发现隐患和问题,要采取现场办公的方法,将整改责任落实到人电整改资金落实到手、整改物资落实到位,限期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登记建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凡是检查过的地方出了事故,市政府将严肃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
检查结束后,各级各部门及各检查组要将检查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篇五
为保障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有序,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制定我市开展20xx年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场所安全为目的,确保20xx年清明节期间我市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有序。
二、防范区域。
在清明节前后的群众祭扫高峰期,加强福州市殡仪馆、文林山革命烈士陵园、三山陵园、妙峰山陵园、莲花峰陵园、圣泉陵园、安福陵园和西禅寺等公共祭扫场所及其周边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建立福州市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应急处置清明祭扫活动期间突发事件,成员分别由宣传、文明、城管、卫计、交通、公安、民政、安监、财政、市场监管、林业、民宗、消防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接和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具体工作,收集、编辑、分析、通报有关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分别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做好本辖区的节日安全保障工作。
1.市委宣传部:积极开展以"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弘扬清明"传递亲情、传承文化"的丰富内涵。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祭扫路线、交通疏导等信息,引导群众错峰祭扫。
2.市委文明办: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宣传,倡导文明祭扫新风尚。
3.市交通委:加强公交运力调度,合理增加前往祭扫场所和重点祭扫地区的车辆,满足群众出行需要。加大部分站点安全检查力度,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4.市城管委:清理违法占道摊位,加大在市区主要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焚烧冥币、祭品的治理力度。
5.市卫计委:协调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医疗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6.市民政局:加强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管理和监督,提前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各殡葬服务单位制定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应急预案,加强对参战老兵群体相关祭扫活动的关注指导,引导群众有序祭扫。
7.市财政局:落实清明节宣传、安全保障等工作经费。
8.市公安局:制定交通疏导方案,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的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祭扫场所及周边的交通畅通;维护祭扫现场治安秩序,及时处理祭扫活动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类案件。
9.市民宗局:加强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10.市市场监管局: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对违法生产、销售殡葬用品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殡葬用品市场正常秩序。
11.市林业局: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预案做好相应工作。
12.市安监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3.市消防支队:督促相关场所、单位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防范措施,对重点场所、部位进行重点监护,严格落实节日各项执勤备战制度,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灭火工作。
14.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辖区内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安全保障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积极配合福州市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部署,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提前制定各项保障措施。
2.由福州市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适时组织市公安、城管、卫计、交通等部门,到部分殡葬服务场所实地查看,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篇六
认真学习《温州市鹿城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健康教育进学校活动方案》的要求之际,时逢《关于做好第十六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上级两个文件的精神,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健康、安全教育周活动。旨在宣传健康教育知识,树立良好的健康卫生意识,掌握必要的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行为,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少对小学生的伤害,保障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具体安排如下:
3月21日-4月1日。
强化健康意识,提高避险能力。
1、营造关注健康、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学校悬挂一幅主题标语,大队部出一期围绕健康卫生的黑板报;各班出一期围绕安全的黑板报;卫生室布置一期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橱窗。
2、3月21日晨会启动,做一次组织健康、安全教育周活动动员讲话。
3、3月23日各班召开一次健康卫生主题队会,课后全校集中内操场,聆听法制教育讲座。
4、3月25日各班校本课程中开展一次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如:听讲座、看录像、分宣传单等。
5、3月28日防震疏散演练专项指导。
6、3月28日,给学生布置一份安全隐患排查方面的作业。通过“学校安全隐患我发现,学校卫生死角我排查”活动,使学生认识到安全工作与其自身息息相关,把卫生、安全意识融入学生思想行动之中。3月29日,各班汇总学生作业、整理一份排查结果上交大队部。结合学生的反馈,针对学校实际情况,班主任要加强教育校园安全细节、认真督促。
7、3月30日班队课开展“与爱同行,学会感恩”心理教育活动:一年级为父母做一件事、写一句话;二年级做张感恩卡;三年级讲讲感恩的故事;四、五年级“感恩”班队会;六年级写一封感谢信,材料上交教科室;课外活动由卫生室下发健康知识竞赛卷,上分班答卷上交卫生室评比。
8、4月1日,健康、卫生宣传作品联评。一、二年级创作宣传画,三、四年级创作手抄报,五、六年级写倡议信。各班推荐5份上交大队部,优秀作品展示。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篇七
为确保人民群众在“5.1”节期间的食品消费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xx年节假日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和专项督查的通知》安排和县“5.1”节食品安全督查方案,决定在20xx年“5.1”节前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镇政府食安办。
20xx年4月23日。
20xx年4月23日上午8:50分在镇政府院内集中出发。
工商所、中心卫生院、食安办、教办、畜牧兽医站、农业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环境整治办。
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情况;示范县创建工作推进情况;以农家乐、学校食堂等为重点场所,以生鲜猪肉及制品、鲜活禽畜及制品、禽蛋、食用油、调味料、酒类等节日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为重点品种,加大检查力度和抽检频次,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坚决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地沟油”行为,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证群众节日食品消费安全。
这次检查组成一个大组,按职能分工分环节进行。
组长:分管副镇长苏宇。
成员:食安办、工商所、中心卫生院、畜牧兽医站、公安派出所、农业服务中心、水利站、环境综治办各1人。
督查范围:镇辖区内经营、加工制作坊农家乐单位。
联络员:镇安办参检人员。
车辆安排:工商所、派出所各派一辆车。
1、检查人员有证的持证上岗,着制服装,备齐登记卡册表及执法文书。
2、每到被督查户(店)按本次检查内容现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情况。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书面责令限期整改,属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4、检查中,各参检人员要及时做好登记和检查。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篇八
各单位、部门:
为确保20xx年春节期间市政供水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为保证居民用水需求,为了提高企业社会供水服务保证力度,开创水务集团工作的良好局面,经集团公司研究,特对春节期间供水服务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20xx年春节是水务集团成立后的第一个传统节日假期,也是市区用水高峰期,做好此期间供水服务工作,是水务集团组建后确保社会用水稳定,提升企业形象的重要举措。要以“四个满意”为宗旨,以诚信服务、便民服务、树立行业新风气为重点,以强化社会监督解决问题为目的。要以总调度室为龙头,各单位部门要执行调度指令,对待用户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接待、受理、服务、反馈、跟踪的服务规范,加强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尽最大能力达到社会满意、群众满意、政府满意、员工满意,为水务集团的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为加强春节期间供水服务组织领导工作,集团公司成立“春节期间供水服务指挥部”,并设立四个行政区供水服务负责制度,即每个区都有集团领导具体负责本区的一切涉水事宜。
总指挥:刘宏伟李强龙一军。
昌邑区负责人:刘宏伟。
丰满区负责人:李强。
船营区负责人:龙一军。
龙潭区负责人:孙大军。
三、具体要求。
属于维修范围的工作,在做好解释清楚的情况下,要站在用户的角度考虑问题,尽可能帮助解决;4、要有团结协作精神,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各单位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对供水服务交叉区域和交叉工作要服从调度指令,在抢修工作中坚决执行先止水维修,后追究责任的工作制度,坚持“小修不过夜,大修连续干”的原则;5、加强维修工作反馈工作,对总调度室下达的调度指令各单位在完成的情况下要及时反馈,未完成的要说明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期限;6、节日期间公司及基层单位受理电话要保持畅通,禁止漏岗、空岗、拒接电话、撂电话和非工作用途长时间占用受理服务电话;7、对可能发生的市政供水过程中突发供水事件(事故)按“公司突发供水事件(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集团公司要求各单位部门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要有规范的服务行为,要有扎实的工作作风,要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要让百姓满意服务质量,要使社会有较高的评价,为创造和谐供水的新局面,打造优秀服务品牌努力工作。
二0xx年一月三十一日。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篇九
组长:***。
副组长:***。
主要职责:领导全市**专业安全评估管理工作,组织、
协调、指挥评估工作的开展,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及阶段工作重点,负责对开展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做出考核决定。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评估工作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安全性评估工作的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安保科科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公司安保科。
主要职责:
(2)负责评估工作各阶段的组织、协调;
(3)负责对评估工作实施过程的指导和评估;
(4)负责对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提出考核意见;
(5)负责安全评估报告的审定;
(6)负责安全性评估工作的总结、上报。
(二)成立安全评估专业小组。
组长:**。
成员:**、王**、李*、第三方中介机构。
2、专业组职责。
(2)负责对查评单位本专业查评过程的指导;
(4)编写专业安全评估报告,并上报安全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查评单位。
各查评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查评项目,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按专业将查评项目落实到人。各部门在本单位具体指导下,承担需部门自身查评项目的查评工作,为有关项目的查评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查评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承担查评项目的查评工作;
(2)负责配合专业组查评工作的开展;
(4)完成《**公司专业安全评估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上报专业组进行审核。
二、工作目标。
针对****的设备和管理可能引发的危险因素,以防止人身事故、特大和重大设备事故及频发事故为重点,采用安全评估的方法进行查评诊断,分析****的安全现状,掌握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严重程度,明确反事故工作的重点和反事故措施,实现超前控制、减少和消灭事故的目的。
三、查评范围。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篇十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引深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落实今年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10·26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精神,努力实现今年的安全生产目标,制订本方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化整治,降低事故、确保安全生产”为主题,通过对施工现场的强势查处和综合整治,实现遏制安全事故、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目标,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按照以查促防、以查促管、治差治劣和从严从快处理的四原则开展整治活动。
(一)以查促防原则——通过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检查,促进工地安全防范措施和预控措施的落实。
(二)以查促管原则——通过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检查,查找安全监管方面的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管理措施,加强监管。
(三)治差治劣原则——通过对安全状况差的施工现场的整治和查处,促进其向安全文明施工方面转化,带动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从严从快处理原则——建立快速处理通道,通过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措施的运用,从严从快对问题企业、项目和从业人员进行处理,提高违规成本,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
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组负责本次整治活动的领导,省安全站负责组织实施。
各市、县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本辖区内整治活动领导工作。
(二)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文明施工情况;
(三)安全专项措施: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的活动情况;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深基坑、高支模、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大型机械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
(一)以城乡结合部、监管薄弱的区域为重点;
(二)以低资质企业、近三年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为重点;
(三)以日常监管中重点监控的差工地为重点。
(一)召开一个动员会。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召开一次本辖区内所有工地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宣传贯彻今年的专项整治、10·26会议及本次整治活动精神,对建筑安全整治进行再发动、再部署、再动员,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综合整治氛围。
(二)进行一次大检查。各市要结合冬季施工检查、全省综合执法大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专门对本辖区内的施工现场实施一次全覆盖检查,对在本辖区内的标化试点工地要高标准、严要求,让标化试点工地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省安全站在活动期间,将组成巡回督查组对各市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处罚一批违规违法单位和相关人员。各市对本次整治活动检查出的违规违法问题,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可采取隐患整改、停工整改、强制培训、通报批评和警告、罚款等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措施予以处理。并于11月20日前将3—5个安全隐患严重,整改不力的施工现场上报,省厅将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严肃处理。
本次活动结束后,各市要对全年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要求于年月日前将总结报省安全站。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篇十一
临近期末考试,为促进学校“质量效益月”顺利实施,规范学生行为,提高学生学习成绩,利用有效的时间,保证课间活动能够起到放松、调节和适当休息的作用。为了把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防止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好各种突发事件,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下课后要轻步走出教室,参加课间轻松愉快的活动,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要做剧烈的活动,以保证继续上课时不疲劳、精力集中、精神饱满。
二、未经许可,不得进办公室,不在办公室周围喧哗,不随意串班。
三、值日生在预备铃之前,应主动认真地将黑板擦干净,把讲台整理好。
四、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得拥挤,不推人。
五、各班主任利用班队会,按方案的具体要求,教育学生文明休息,不在教室、操场各处追逐打闹,狂奔乱跑,防止互撞,禁止怪声喊叫,不做危险游戏,不攀爬栏杆、篮球架等设施,不跳乒乓台及校园各处台阶。
六、老师在楼梯、操场行走,学生应有礼貌地让道,不得抢行拥挤,冲撞老师。
七、学生在违背上述要求时,应服从值周学生干部和老师的劝阻及教育,严重者接受学校处理。
八、班主任在课间要随时观察该班学生活动情况,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学生,通知家长到校配合教育。
九、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作好记录,将情况通知班主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和扣分处理。
十、中午饭空到校后,在教室里认真复习功课,检查作业,对知识查缺补漏。不准在教室外追逐打闹。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篇十二
在今年的食品安全论坛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作为企业界代表谈了近几年来一直困扰许多知名食品饮料生产企业的网络谣言问题。据宗庆后介绍,娃哈哈作为当前国内食品饮料行业的龙头企业,也是网络谣言的最大受害者之一,网络谣言不仅累计造成娃哈哈近50亿元销售额的损失,也使饮料行业遭受巨大损失。
近年来,在网络上恶意诋毁企业及其产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些别有用心的幕后黑手在网络上蓄意捏造事实,制造攻击他人的谣言,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大肆传播,不仅成本很低,而且传播迅速,追查起来也非常困难。
据介绍,2019年,造谣者开始诽谤诋毁娃哈哈的产品。去年下半年开始,网上又开始散布所谓“饮料中含有肉毒杆菌”“喝饮料会造成小孩得白血病”等谣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5月,上述谣言在网上的转发量超过了1.7亿次,累计造成娃哈哈近50亿元销售额的损失。宗庆后表示,整个饮料行业也遭受了损失。长期以来,饮料行业每年都保持了20%以上的增幅,但去年下降到只有11.72%,其中四季度仅为0.79%,而今年一季度,行业增长速度也仅为6.32%,这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大企业受到了网络谣言的冲击。最终,企业效益下降和行业发展低迷,必然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对社会经济发展亦有不利影响。另外,网络谣言造成更为深远的危害是在社会上造成了食品安全恐慌心理,并对中国食品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由于谣言制造者往往抓住了家长关心孩子健康的心理,因此专门捏造所谓“白血病”等谣言,加上铺天盖地的传播效应,所谓“谣言重复1000次就成了真理”,因此大量消费者对谣言从将信将疑到深信不疑,至少也是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很多经销商向公司反映,受到谣言影响的消费者,往往根本不听解释,就是认准了不买你的产品。随着谣言传播范围越广、时间越长,消费者的担心情绪就越加剧,并且相互传染,最终造成社会性的恐慌。”宗庆后表示,网络谣言已经给企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如果再不痛下决心大力整治,就会发展成为影响稳定和谐局面的社会性问题。
宗庆后认为,网络谣言之所以会如此猖狂传播主要有两股力量在推动:一是有些企业故意制造或利用造谣来攻击竞争对手。例如在调查中发现,一家名为“广东圣牧公司”的乳品企业要求自己的销售人员在销售终端大肆散布上述“肉毒杆菌”谣言,明目张胆地搞不正当竞争;二是一些网络平台经营者故意制造一些爆炸性的内容来达到吸引关注的目的。宗庆后表示,互联网确实为人们更加便捷、自由地交流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但是如果这个平台毫无秩序、甚至容忍谣言横行,最终可能会导致人们受它控制、被它伤害,而且如果谣言泛滥达到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程度,我们还可能丧失这一平台。正如所指出的,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它是阿里巴巴的宝库,里面有取之不尽的宝物;用不好,它是潘多拉的魔盒,给人类自己带来无尽的伤害。而这几年来的网络谣言事实上已经成为潘多拉魔盒打开后释放出来的社会毒瘤。所以,每一个互联网的参与者首先要有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网络谣言不仅给企业、行业和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影响到国家经济发展,同时对执法部门亦造成了很大的困扰。面对谣言不断传播的状况,国家食药总局和各地各级监管部门纷纷在常规的监督检测之外,增加了额外的抽检力度,而公安机关为调查谣言来源也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政府部门的工作负担和财政开支显著增加。尽管如此,网络谣言依然十分猖獗。今年的食品安全论坛主题是聚焦新食品安全法,宗庆后就相关立法和执法问题谈了几点建议。
依法治国首先法律要完善,做到有法可依。但现在很多法律规定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谣者还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而《刑法》亦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些规定看起来已经比较全面了,但实际操作中,谣言如何认定、谁来认定、具体处罚和赔偿标准是什么等一系列具体问题都没有明确,因此建议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及有关司法解释中进行细化。
其次,依照现有规定,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网络谣言查处程序过于复杂,反应速度缓慢,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企业在举证上也难度很大。例如,企业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线索之后,才知道对于散布网络谣言损害他人声誉案件的立案需要经过公安部的审批。虽然基层公安也想方设法要尽快追查下去找出造谣者,但因为无法及时立案,很多实质性的侦查工作都无法开展,而且公安机关接受记者采访也要通过公安部审批才行。案子这样从杭州到北京跑一圈,网络上的谣言往往已经扩散开来不可收拾了,很多初期的宝贵证据可能也就灭失了,对案件的侦查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另一方面,现行的刑法司法解释对谣言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侧重于谣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如谣言发生后的到期食品销毁损失等,而不考虑一般退货或者销量下降等损失),或者企业要有停产、停业、破产的证据,这样举证要求对企业来说确实很难。宗庆后呼吁有关公安部门能够急企业所急,简化办案手续,同时对经济损失标准可以考虑谣言发生后企业销售额的下降损失,这样才能对网络谣言案件早立案、早调查,把造谣者尽早绳之以法,维护网络谣言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这种社会歪风邪气的蔓延。
另外,网络谣言之所以能迅速传播,借助的就是互联网这个平台以及微博、微信等传播工具。互联网运营商掌握着强大的信息渠道资源,应当在打击谣言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包括对谣言传播进行主动监控,及时采取删除或屏蔽措施,而对多次散布谣言者应关闭其账号。现有相关司法解释仅要求其在受害人提出异议后予以删除谣言就可以免责,但对于同样的谣言,首次删除之后在其平台上又反复出现,平台运营商仍然未采取主动监控或屏蔽措施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宗庆后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谣言散布者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达不到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和制裁作用。一方面,受害企业对谣言造成的损失举证很难,难以从造谣者身上获得充分赔偿,而现行司法解释仅赋予人民法院50万元以下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上亿元甚至数十亿元的企业损失而言,这样的损害赔偿不仅是杯水车薪、微乎其微,对造谣者更没有威慑。即便是谣言散布者构成犯罪的,《刑法》才给予“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样的刑罚相对于食品安全谣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来说,实在是太轻了。另一方面,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谣言散布者可以采取关闭网络账号的明确规定,所以谣言制造者才会有恃无恐。
宗庆后认为,针对网络谣言这种新技术条件下冒出来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互联网行为的相关规范都应与时俱进进行修订、完善和细化,而且要充分考虑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源头隐藏比较深、社会危害性更大等特点,简化手续从快从重对网络造谣者进行打击和处罚。
宗庆后强调,网络谣言虽然发生在互联网这一虚拟世界,但它对现实世界所造成的损害却是实实在在的。没有网络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的安宁生活都会受到影响,而对于食品行业来讲,安全有序的食品生产和消费环境也就无法保障。因此,通过政府、企业、专家学者、舆论媒体和广大消费者各方共同努力,彻底根除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病毒,才能营造食品安全良好氛围,推动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基础。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篇十三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维护学校(园)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盘龙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和民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每学期至少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区教育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应积极争取得到各级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使相关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建立起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一定的装备,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设立安全值班电话,建立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条 学校实行门卫制度。学校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盘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按《盘龙区教育局校园机动车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行驶和停放,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任何人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保障制度。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并按“成立三人以上的监督管理小组”、实行“双人双锁”的规定保管。
第十二条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经法定检验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识别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同时,学校还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学校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下各项进行安全检查:
(一)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和车辆;
(二)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三)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
(四)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和其他应列入安全检查的事项;
(六)学校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项目。
学校在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学校能力不能解决的,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区教育局报告。
第十六条 区教育局各科室(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定期对学校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区教育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提请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教育局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责任)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责任。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九)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十二)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十三)学校或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非学校责任)学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管理无不当、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二)学校放学清场后,非住校生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活动发生的;
(三)学生在对抗性、竞争性体育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
(四)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五)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因造成的;
(六)不可抗力造成的;
(七)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学校无过错,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监护人责任)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由于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生、或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抢救)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损害扩大,减少损失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报告)学校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学校应按当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教育局。
发生一般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教育行局以及相关保险公司;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学校应在1小时内报告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调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学校负责调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处理原则)发生学生安全事故,民事责任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行政责任部分由区教育局处理;属于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民事赔偿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区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组成事故调解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调解意见达成后,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未果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平责任)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分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赔偿范围和标准)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依法确定。
第二十七条(赔付方式)学生伤害赔偿金根据情况可一次性支付完毕,也可分期支付。
第二十八条(校园学生伤害保险)学校应尽最大努力,动员学生及其家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向哪家公司购买保险,由学生及其家长自己选择),学校对学生购买保险的情况进行跟踪、掌握。
第二十九条(校方责任险)学校应积极购买学校安全事故校方责任险(在保险公司开设此险种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十条(教职员工保护)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教育局给予学校安全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十七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的;
(二) 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造成责任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外,由区教育局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辖区内教育局负有管理权限的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安全工作,保障、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原则是:思想重视,认识到位,教育先行,预防为主,部门管理,责任到人,常抓不懈,保障学生安全。
第三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不断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安全教育
第四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师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五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意识教育、安全防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预防触电、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
第六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列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校会、晨会、班会、黑板报、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安全技能训练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对学生的集中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进行二次。(开学后、放假前各一次)
三、安全工作制度
第七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学生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责任制度,校长为学校的第一责任人,政教处主任为第二责任人,具体办事者为第三责任人。
第八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管理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各年级要管好自己的人和事及财产。
第九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前、期中、期末,学校要组织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集体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请示要附安全工作管理措施和责任人。教育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级外出活动须报校长审批。凡学校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事件,学校要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学校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各处室领导、各教职工年度考核、评先、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凡安全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擅离职守等造成事故的,都要追究责任。
四、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管理检查,发现险情(危楼、危墙、危厕、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各类火险隐患要及时排除。实验室、档案室、机房、锅炉房、食堂、保管室等防火重点场所,消防器材要完备。要加强对供电设施和线路的检查和维护,严禁超负荷运转,严禁乱拉、乱扯供电线路,严禁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
第十四条:加强对外出社会活动的管理。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活动,首先要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的措施和应急方案,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批准。外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落实带队领导和教师,按规定乘坐有营运执照、车况良好的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门卫要严格学生请假外出登记制度,政教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学生上学、放学时的校门秩序维护工作,要不定期巡查校园,对严重滋扰学校治安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六条:要加强对体育设施、体育活动的管理。体育设施器材要经常检查,坏的要及时更换,体育活动要注意做好安全保护,防止意外伤害事故。
第十七条:加强饮食卫生的安全管理。学校要认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食堂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食品的采购、运输、加工、贮存等环节的卫生工作,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学校,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剧毒药品,要专人管理,专门地点存放。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篇十四
中国发明火药以后,从10世纪开始就在战争中应用,13世纪开始用于军事爆破。如金天兴元年(1232)蒙古军队围攻金朝南京(今河南开封)时,用牛皮洞子(即轒輼车,以生牛皮制成的形似小屋的一种攻城器具)掩护士兵到城下掘龛和攻城。守军曾以铁绳悬震天雷(内装火药的铁罐)垂于城下,爆破牛皮洞,杀伤攻城的军队。1453年,土耳其人夺取君士坦丁堡时曾采用坑道爆破法炸毁了坚固的城墙。1552年俄国人围攻喀山,中国明崇祯十五年(1642)李自成率领的农民起义军围攻开封时,都曾采用过这种爆破方法。崇祯十六年焦勖编纂的《火攻挈要·鳌翻说略》,就是这一时期运用坑道爆破的经验总结。直到19世纪中叶,黑火药在世界上仍是用于军事爆破的唯一炸药。
19世纪中叶,各种猛炸药相继出现。爆破对象由土石扩展到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金属等各种材料及其结构物;点火(起爆)方法也由简单的火绳点燃法逐步发展为导火索点火法和电点火法,导爆索传爆法也得到运用,为扩大爆破的应用范围提供了条件。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交战双方都广泛采用爆破法实施大规模的破坏作业、改造地形、构筑阵地、构筑与克服障碍物等。无线遥控起爆法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出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历次革命战争中,广泛运用爆破,完成了大量的战斗任务和工程保障任务。如在抗日战争时期的百团大战中,广大军民用爆破法在华北敌后战场上破坏了大量的铁路和沿线的车站、桥梁、隧道、水塔等,并炸毁了井陉煤矿的工事,有力地配合了战役的实施。解放战争时期的临汾战役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工兵用坑道爆破法炸开了临汾城墙,为攻城部队开辟了两条通路。在抗美援朝作战期间,中国人民志愿军用爆破与人工挖掘相结合的方法,构筑了总长度达1280公里的坑道工事。
从20世纪60年代起,一些国家开始研究核爆破装置并进行试验,认为核爆破装置可构成巨大的炸坑障碍,摧毁大型的坚固目标(桥梁、隧道、堤坝、工业建筑物等),或在隘路地段实施阻绝破坏作业。但由于核爆炸伴生的放射性回降物将威胁己方军队和居民的安全,因而使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篇十五
为了使“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操作法在我厂得到持久有效的落实和执行,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习惯,矫正职工的不安全行为,提高职工的业务技能水平和岗位安全自我控制能力,杜绝因为操作失误而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从而达到消灭“三违”,最终实现全厂的本质安全,特制定实施方案,望认真贯彻学习严格执行。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把“手指口述”安全确认作为一项树立科学理念、培育安全文化、实施科学管理、强化安全基础、落实安全规章制度、规范职工安全行为的管理工程,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一系列行动,提升岗位安全操作,保护自己、保护同事,做到“四不伤害”。
为了确保“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实施方案在机厂顺利推广并实施,特成立“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领导小组。
组长:杨思好。
副组长:王胜利陈浩。
成员:谢法令谭瑞环化玉民张成华。
领导小组负责“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工作。
机厂所有班组。
(一)“手指口述”宣传工作。
利用班前、班后、日常各类培训等多种形式,做好“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氛围的贯彻,使全厂由上至下认识“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操作法对机厂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的重大作用及现实意义。
(二)广泛组织学习“手指口述”要领与组织实施。
各班组根据实际的情况,利用班前会、安全例会等时间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必须使学习人员熟练背诵岗位职责、危险源辨识、“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等相关规定。领导小组对各车间班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落实,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1、各班组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职工学习“手指口述”操作法要领,凡不按要求组织学习的,每次班组长20元、职工20元。
2、对在工作中不认真开展、执行、落实、不按操作要领执行“手指口述”的职工,每次罚款20元。
3、对职工岗位“手指口述”叙述声音含糊不清的,一次处罚10元。
4、对职工岗位“手指口述”动作不标准、顺序不正确的一次处罚10元。
5、对岗位手指口述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的一次处罚20元。
6、主要施工工艺、环节、关键部位操作未执行手指、口述的一次处罚20元。
不配合检查或故意躲避检查的,一次处罚20元。
8、新上班职工由班组长负责培训,超过期限(15天)对岗位操作描述不合格者一次处罚本人20元,班组长20元。
1、提高思想、统一认识。推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操作法,既是提升职工业务技能水平、强化职工安全意识的需要,也是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的重要举措;各管理人员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避免麻痹思想,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思想上存在抵制情绪。
2、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要做到与风险源预控预测管理相结合、和危险源辩识相结合、和精细化管理相结合,和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相结合。与加班组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打造高技能的职工队伍结合起来,与加强职工日常安全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手指口述”安全确认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防止出现“说与做分离、知与做分家”的现象。
3、做好常态性的监督关,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是一个成功的安全管理方法,必须一如既往地坚持下去,取得更好的效果;我们要在实际工作中把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做到规程叙述口语化,现场操作程序化,工序更替确认化;更需要我们在长期地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真正使“手指口述”操作法达到精细化管理,精准化操作,使“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操作法渗透到自主保安的过程当中,促进我矿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建设。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篇十六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三)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组织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应当主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必要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持续地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并定期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
(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七)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依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产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不同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都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标准草案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衔接情况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备案的企业标准,向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采取控制、投料环节等生产关键过程控制、包装贮存运输控制以及检验控制等措施。
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检验规定保留样品。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措施,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贪腐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具、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一条。
说明书。
等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名录中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而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进行检验,发现送检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含有不明物质或者非食品原料;。
(三)有其他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十五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时应当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进口产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六条。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的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在注册有效期间,发现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相关进口食品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查的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的不安全食品信息;。
(二)境内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四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五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送检。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工作计划。
部署;。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
(四)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六)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报告发现的不安全食品。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投诉、举报电话;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完整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四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检验资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等职责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篇十七
本次安全警示教育的主题是:“汲取教训、警钟长鸣、促矿井安全、保平安奥运。”
二、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吸取往年的经验教训,做到警钟长鸣。教育活动面向基层、企业和职工,重点警示我市煤矿近年来发生的伤亡事故,剖析案例,汲取教训,宣传安全生产方针,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全市煤矿安全稳定。
三、组织领导。
工会、培训中心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各煤矿(公司)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教育活动顺利开展。
四、活动时间。
本次教育活动时间为8月1日至9月20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日至1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主要是制定方案,收集事故资料,制作警示教育宣传材料局召开安全警示教育动员会议等。
第二阶段:8月16日至9月10日为集中宣传教育阶段,主要是由市煤炭局和各煤矿(公司)分别召开安全警示教育会,组织警示教育报告团,巡回各企业和培训中心,进行报告演讲,同时配合漫画展览、安全警示口号发放、安全知识学习等活动。
第三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为抽查、验收、总结阶段,主要是各企业对各自活动进行自查总结,然后由市煤炭局进行评比检查,同时做好迎接枣庄市煤炭局抽查准备工作。
五、活动形式。
活动形式主要是召开安全警示教育会议,包括警示教育演讲,组织漫画、黑板报、事故剖析牌版展览,制作发放安全警示宣传材料,放映事故警示教育幻灯片,播放安全教育警示教育影视片等。
六、活动内容。
广告等宣传载体,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各级对安全生产的关心,要利用橱窗、宣传栏、画廊开展安全生产常识、安全漫画等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氛围。
2、搞好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活动。各煤矿(公司)要在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基础上,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技术培训,区队班组安全学习、岗位练兵、安全知识演讲,举办安全讲座等丰富多彩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主保安、业务保安能力。
3、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宣传牌板展示教育活动。各企业要把自xx年以来发生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一般事故及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经过、抢救过程、事故现场示意图、有关责任人的处理、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制成图片、幻灯片、书面宣传材料、宣传牌版(长1.4米,宽1米)等,由局统一组织送枣庄市局按照统一部署,巡回各煤矿企业展览,使职工受教育。
4、组织警示教育报告团进行巡回演讲教育,局在各煤矿公司搞好自身演讲的基础上,由演讲人员组成报告团,在举行首场报告会的基础上,同时各煤矿(公司)要组织好局警示教育巡回报告团的演讲时间安排。通过活动开展要在全系统范围内形成关注矿工、爱护矿工、关心安全生产的氛围。
5、搞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搞好安全自查,查处违章违法行为,对不安全的做法迅速整改。
七、活动要求。
1、各煤矿(公司)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制定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协调,周密安排实施,确保活动开展既轰轰烈烈,又扎实有效。
2、各煤矿(公司)要在8月中旬将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制作的宣传牌版等宣传资料报局安全科以便上报枣庄市煤炭局。各单位在活动期间要以简报的形式,及时上报活动信息,并在活动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各企业总结报告于9月上旬前报局,以便作好枣庄市煤炭局检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