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信托合同(优质16篇)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一种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合同的实施。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合同的知识和相关案例,请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一
乙方:_________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部。
为了方便客户,长期向客户提供人寿保险的服务,甲、乙双方对首期、续期保费的收、付、结账,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保险合同及交费条款规定。乙方委托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将保险费从甲方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划至乙方银行存款账户。甲方同意首期、续期保费由乙方提供正确数字后交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代扣。
二、甲方在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任一储蓄所开立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并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储蓄账号,若因账号不正确而引起的各种争议,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保证此账号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交保险费,账户内若无足够余额支付费用而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故结清扣款账户,应重新开立账户,并及时到乙方备案。
三、甲方同意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以无折支取方式转账,支付款项并不别给凭证,由乙方按期发给款项收讫通知。
四、甲方对转账付出的款项持疑、异时,应向乙方查询处理。
五、首期保险费甲方应在与乙方业务员签订本合同当日存入账户中。若因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而使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由此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且本合同于一个月以后自动解除。
六、续期转账时间以甲、乙双方在首期交费时所约定的交费时间为准,乙方认真受理,如收费有误,在下次收费中调整。
七、若因申请变更下表中事项,应填写变更申请书,经公司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从即日起执行。
八、本合同只适用于个人交费,自甲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甲方签字人必须是存款账户户名人,户名人必须是投保人,一个账户可支付多个被保险人的多项费用。甲方所开存款账户必须是密码账户。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业务员姓名:_________。
业务员号码:_________。
所属_________区_________部_________组。
联系方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费,则本合同所列的合计保费为预收首期保险费,并不表明本公司已同意承保。本公司同意承保以正式签发保险单为准。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需体检或加费而未完成相应义务时,本公司有权不予承保。
二、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费,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本公司免费为投保单中的被保险人提供定期意外伤害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二万元整。保险期间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至下列三项事件中最先发生之日时止:(1)本公司签发主险保单之日。(2)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第三十日。(3)本公司拒绝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且投保人签收退还的保险费时止。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不负其他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有重大不实告知,本公司不承担本保险责任。受益人为投保单中列明的受益人。
三、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发生在境外的行为;(5)被保险人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活动;(6)被保险人酗酒、斗殴行为;(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执照驾驶。
四、若本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公司将开具正式保险费收据;若投保申请不被接受或在冷静期内投保要求撤消保单,本公司将预收首期保险费无息返还投保人。
五、投保人自交费起一个月内未收到正式保险费收据、有关投保人事宜的通知或保险单,应及时与本公司联系。甲方若在续期交费日前,未向乙方提出解约申请,则视为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当期保险费。
六、本补充说明为《委托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代扣保险费合同书》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维护您的权益不受损害,并避免在投保后发生任何纠纷,本公司本着最大诚信的原则,明确告知上述事项。请您亲笔签字以示确实认知上述事项(由业务员或其他人代签均属无效),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二
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申请,同意按下列条件承保。
no:_________。
投保单号码。
被投保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编。
投保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姓名。
住所。
邮编。
与被保险人关系。
受益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受益份额。
___如无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___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项目(给付责任)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
交费期。
交费方式。
份数。
保险费。
加费。
生存给付领取年龄。
领取方式。
特别约定。
公司提示: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约定书共同构成。在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请按条款规定及时与我公司签单机构联系。
签单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业务员:_____________(签字)。
出单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复核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单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三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章责任免除。
第八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章身体残疾鉴定。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七章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交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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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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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办法解决:(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五
正文: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但以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岁为限。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条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交付保险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若选择趸交(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个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返还保险费全数后,本公司仍承担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
第十条在返还保险费全数前,被保险人发生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红利事项。
第十一条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付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的保险费。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六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六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新华人寿)-正文: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n。
中国大学网()。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七
第一条、保险。
合同。
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反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2019年、2019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八
一时没有突破,便接着在《保险法》上找思路。在破产相关条款,看到了一个词:保险保障基金。
这个行业,经常念叨保险保障基金,可这个基金究竟起什么作用呢?学习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之后,问题有了答案!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和第二十一条:
当保险公司破产时,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首先执行转让,保险保障基金则向受让公司提供不超过转让前的救助,接下来明确说明,救助应以、为原则。
对于非人寿保险合同呢?5万元以内,;5万元以上的部分,!
则破产时合同将转让与其他保险公司且有保险保障基金撑腰;最多也就损失5万元以上部分的10%而且还有很大的通融空间。
所以保险公司破产清算,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仍然能够得到保障。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九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__________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证明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高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残疾鉴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
(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保费。
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费最低为xx元且是1000元的整数倍。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以随时交纳后续保费,每次交纳的后续保费不低于10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第七条保费的分配和费用的收取。
一、本公司收到保费后,将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单获取费用,剩余的保费按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计算可以购买到的投资帐户单位数,计入该合同的投资帐户中。
保费种类保费的数额扣费标准首次保费xx元65%xx元以上的部分同后续保费后续保费(每次)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2%101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1.75%50100以上的部分1.50%二、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在每月计价日以扣除投资帐户单位的形式按如下顺序从投资帐户中收取下月的各项费用。(一)投资帐户管理费:计算和扣除方法见第二十三条。
(二)保单管理费用:每月16元,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费用收取标准的权利。
(三)风险保费:是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费高于xx元,本公司允许投保人在5万到15万之间选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必须是1万的整数倍。
三、投保人交纳后续保费之后,保险金额将从交纳后续保费的下一个计价日起按所交后续保费等额增加。
四、本公司根据保险金额扣除相应的风险保费。
第九条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额,变更的保险金额是1万元的整数倍,变更后的保险金额自完成变更的下一个计价日起生效。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
一、保险金额的增加:被保险人在50周岁之前且本合同投资帐户余额高于xx元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额;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万元时,可以免体检;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增加后的两年内自杀,根据本条规定增加的保险金额无效。
二、保险金额的减少: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低于2万元。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费或者降低保险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高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公司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赔付当时的投资帐户价值以上的部分。
六、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年龄、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本公司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调整风险保费。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计价日,本公司从投资帐户中收取投资帐户管理费、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如果在某一计价日投资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上述费用,则自计价日的次日起合同效力将延续六十日,六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投保人在此六十日内交纳后续保费的,要从后续保费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投保人逾此六十日仍未交纳后续保费的,本合同终止。
在投资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之前,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及时交纳后续保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出单以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除本条第一项的情况外,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用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投资帐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四、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内解除合同,本公司要从投保人的投资帐户价值中扣除退保费用(标准见下表);第五个保单年度之后,退保费用为零。
第十九条投保人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要求以卖出投资帐户单位的方式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每次领取金额应是100元的整数倍,领取后投资帐户余额不得低于xx元。
二、本公司按收到部分领取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减少的投资帐户单位数,保险金额将按领取金额等额下调但不低于xx元。投资帐户余额低于xx元时,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但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三、投保人要求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部分领取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每个保单年度内两次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免手续费,超过两次的部分领取,每次收手续费20元。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部分投资条款。
第二十一条投资帐户。
一、本公司将建立独立的投资帐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
二、本公司投资帐户中的资金运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帐户的投资损益和资本盈亏计入该帐户。
四、投资帐户中的资产均以投资帐户单位计量,且投资帐户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五、投资帐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六、本公司在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可以:
(二)在投资帐户间转换投资帐户单位,本合同下的投资帐户价值不变;。
(三)合并或分解投资帐户单位,本合同下的投资帐户价值不变。
第二十二条投资帐户单位的计价。
一、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根据投资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
二、本公司在投资帐户单位卖出价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确定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是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的1.0526倍。
三、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计价日,本公司可以在正常计价日之间选择其他计价日以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四、本公司在每个计价日之后公布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第二十三条投资帐户的管理费用。
一、投资帐户月度管理费用计算公式为:
应扣除的投资帐户单位数=投资帐户管理费用_____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
二、本公司根据投资帐户管理成本确定月度投资帐户单位的管理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1/1000。
三、在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投资帐户管理费用不足2元时,按2元扣除。
第四部分释义。
一、投资帐户单位:指投资帐户资产的计量单位。
二、买入价:指购买投资帐户单位时每一单位的价格。
三、卖出价:指卖出投资帐户单位时每一单位的价格。
四、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五、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六、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七、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八、医疗机构:是指经本公司认可的区、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九、身体高残:本合同所述身体高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个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辩别明暗、或仅能辩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是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十、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一、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前一日24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十
生产——劳动的关系及意义上看,全部经济活动的内容与过程,实质上是劳功者为谋取生活资料而与生产资料结合劳动的经济过程。对劳功经济现象的研究,在经济学中占有支柱性的地位,成为经济学家毕生着力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劳动经济学;经济发展;新价值。
劳动关系问题是我国面临的重大经济问题之一。劳动力问题的研究,不仅正在趋向经济学研究当中,而且劳动经济科学理论已日益成为我国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的主要依据。在当代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面临着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国家经济正在向世界经济转化,做为一种发展趋势。都将进人世界经济活动的大竞赛、大角逐之中,二是对即将到来的世界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使所有国家都有一个迎接挑战、缩短距离,让自己的经济发展能够在新的起点上腾飞的严峻问题。影响这两个挑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从经济学角度看,主要是看有没有一支高科学研究、高技术开发、高生产效率的现代化高素养的劳动人才大军。国际经济的争夺看上去是市场的争夺。而实质上是劳功人才的争夺。劳动人才是最重要的资本,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新价值观念。各国政府为此都加强了智力投资,积极地改善和提高劳动力素质。同时,他们越来越认识到:有一支现代高素养劳动人才大军是基础,而建立和形成一种适宜的劳动关系是条件,没有这种相宜的劳功关系,再高素养的劳动力也不会形成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甚至反会导致劳动力经济的萎缩。
而没有劳动的经济活力,也就没有整个经济社会的生机。可见。劳动经济问题,劳动关系的处理,涉及到人们的一生,影响着劳动者的现在与将来的活动。这就在客观上,使人们渐渐地、然而又是极深刻地发现,一个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大半取决于它在处理劳动力及其劳动关系时取得成功的程度,并愈加感觉到对于社会劳动关系的建立、发展,社会劳功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劳功者收入分配,劳动经济环境、条件等一些重大劳动经济问题,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科学的方法来加以解决和改善。
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的生产活仗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劝,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东西。”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到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都有一个合理组织劳动者的劳功,通过劳功,生产出产品或是提供劳务,以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因而,在客观上,任何一种社会条件下,国家都要履行其经济职能。通过制订相应的经济、社会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分配社会劳功。比如建立什么样的劳功关系,让劳功者以怎样的方式与生产资料结合,劳功过程及其劳功协作如何组织与分工,实行何种劳功报酬分配原则,制定怎样的制度、规则、纪律来处理相应经济关系等。这一切工作都是首先通过制定各种经济的社会的政策表现出来。而这些政策制订的理论依据,则主要是来自于劳功经济研究的成果,来自于劳功经济理论科学原理。社会实践表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尤其是关于劳动力、劳功组织方面的经济、社会政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每一个劳功者的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其发挥的程度,从而直接影响到生产劳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高低。所以,在理论上,不仅经济学家们称劳动经济学是极有价值的、实证性的政策科学,在实践上,任何一个国家也都历来十分重视劳功力问题、并把它作为制订和完善各种政策的基础和依据。
劳动经济学的研究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曾经把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建立的国家,称之为“劳动共和国”,马克思主义科学的理论体系,又是建立在对劳动问题的研究基础之上的,并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社会主义国家研究劳动经济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有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指导。研究劳动经济现象,解决劳动方面的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大的优势。我们正是通过对社会主义劳动经济科学的研究,发展和完善着社会主义的经济学说,坚持着社会主义道路,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前进。
在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劳动问题和劳动经济研究,劳动问题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不断增长。无论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制定。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施。无论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经济制度的完善,还是具体经济体制改革内容步骤的推进,劳动问题都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在历届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报告等文献里,以及党和国家的高层领导的讲话中,都不止一次地强调解决劳动方面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模式和新的经济运行机侧的确立,为劳动经济的研究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与条件。一些重大的难度较高的劳动经济问题都得到了较好的处理。但是,也应看到,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及其困难仍是繁多复杂的。如由于劳动力数量多与经济发展水平低的矛盾,造成的持续的劳动就业压力问题,由于人口多,实行“低工资、多就业”,造成的劳动效率、经济效益不高的问题,由于劳动生产率低与国民收入增长速度慢,造成的平均工资水平低、保险福利难以明显改善的问题,等。劳动经济问题直接涉及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对这些问题要从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立场出发,充分利用我们研究劳动经济问题的优势与社公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劳功问题的实际,积极地、逐步地加以解决。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正在走向一个崭新的阶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每一种新的社会生产方式都是建立在特有的劳功的社会性——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因此,在今天,正确认识和研究劳动经济学的经济学地位与学科意义,探索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功经济科学,就成为非常迫切重要的课题。没有系统的、科学的劳动经济学理论知识体系,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劳功经济问题的有效处理,而劳动经济理论研究的滞后性,又往往会影响到经济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实质性进展。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6卷,第234页。
[2]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59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53页。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十一
(一)财务精细化管理理念的提出背景。
精细化管理的理念起源于上个世纪50年代,最早由日本丰田公司提出。且在上世纪末的西方盛行一时。近些年来,随着财务管理理念的逐步提升,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更新,财务精细化管理在我国企业中得到了普遍实施,成为了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逐渐被誉为了决定企业财务管理成败关键的核心因素。然而在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中,由于其改革严重滞后于企业改革等一系列原因,事业单位的财务精细化管理始终没有形成完整而成熟的实施管理体系。2008年财政部在事业单位预算管理领域中首次提出了精细化管理,这同时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精细化管理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二)财务精细化管理的内涵。
“精细”是一种意识理念,“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精益求精的意识和科学的管理理念。而财务精细化管理是从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的变革、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的过程。精细化的财务管理工作要求我们本着精益求精的原则,避免片面性,由表象到内涵的寻求事物内在联系及规律,通过精确、精密、科学的管理措施有效避免粗放式管理模式的弊端缺陷,切实提升财务工作管理实效,为我国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财务支持。
(三)财务精细化管理的特征。
1、全面性和重点性相结合。
财务精细化管理本质上是全面客观地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重点突出财务精细化管理。强调“精”,对每一岗位、每一项具体的业务,都建立起一套相应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在实践中,通过行使财务监督职能,拓展财务管理与服务管理“零”死角。在对事业单位的重点活动给予特别重视的同时,还要兼顾那些平时容易被人忽略的活动,客观真实的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
2、专业化和系统化相结合。
专业化是财务精细化管理的核心基础和基本前提,包括人员的专业化和管理体制的专业化。假使没有高素质的专业化人员队伍和相应的管理体制作为支撑,任何战略执行和管理活动都不能很好的得以实现。系统化则是精细化实施成功的基本保障。作为一项严密的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其涉及内容广泛,任何方面出现问题都会造成整个管理工作的偏离。因此,我们只有合理明确专业化、系统化管理制度才能科学有序的实施精细化管理。
3、信息化和数据化相结合。
信息数据化是财务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和管理标准。结论来自数据,只有将管理量化,才能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同时数据化也是信息化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面对海量的数据和不断提高的管理要求,唯有充分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才能实现管理的高效化、实时化和条理化。目前财务活动信息被整合于一个财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外部系统进行实时连接,各种传统的静态财务报表数据被实时的财务动态数据更新。财务信息与财务活动同步,数据资源共享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和财务管理方法的实时性。
(四)财务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义。
精细化、科学化的财务管理是创建绩效政府的必然性要求,实施财务精细化管理也是事业单位适应市场经济和财政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同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行精细化管理能够实现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和账务透明,清楚明了的显示每一项资金的去向和用途,促使财务管理不断规范化。
通过“三个转变”即财务管理由从记账核算型职能向经营管理型职能转变;由事后的静态核算向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核算的领域转变;由机关型的工作作风向服务型的工作风转变。使得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以全新的理念参与管理,解决管理中精细与效率的矛盾,从而最终实现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务精细化管理通过对预算实施管理,对重要的业务活动实施控制,能够全面地填补事业单位的各种管理漏洞,夯实管理基础,精化管理环节,提高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使用效益,使有限的稀缺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从而创造最大的价值,为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及主要存在问题。
(一)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
事业单位是保障社会公益性福利发展的服务性机构,是满足社会需求增进社会福利的国家机构分支,主要任务是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推动社会进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项事业正在逐步的改进之中,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因为它不仅是事业单位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更重要的是它对社会福利的增加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仍处于改革摸索阶段,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还处于粗略性建设、粗放式状态,这将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不适应事业单位的需求。其财务管理在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亟待改善的不足之处。
此外,由于我国事业单位体制、意识、制度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在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和监督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着我国事业单位的深入。因此,我们必须优化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实行财务精细化管理。
(二)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主要存在问题。
1、财务管理理念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财务管理意识淡薄、理念陈旧。部分事业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财务管理认识不到位、粗放型管理。财务管理部门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环境,普遍存在着“等、要、靠”的现象。一些单位的财务管理者对财务管理缺乏创新意识,对财务管理理论了解的不够深入,致使财务管理与业务管理严重脱节。
2、单位预算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定额体系不够科学、预算编制质量不高、预算执行监督力度不够。大多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前缺乏对全年业务工作的充分预测与规划,预算没有建立在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编制预算通常采用基数增长法和因素调整的方法编制预算,缺乏应有的科学性,造成预算编制质量不高。我国各个事业单位一般都存在或多或少的人员经费挤占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的情况。之所以会存在这种情况,一方面在于事业单位人员的`经费制定标准过低,与公务员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导致其无法满足正常运转需求;另一方面就是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定额的制定比较混乱,使得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机可乘。此外,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控制、监督机制。预算对支出没有进行有效控制,形成了预算对事业单位的软约束,降低了预算的权威性,预算管理并没有在基层事业单位发挥出应有的内部控制的作用。
3、单位内部成本核算存在不足。成本的核算意识缺乏、内部核算体系不完善。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事业单位低效运行,不计成本,不计效益的现象极为普遍。这使得事业单位职工缺乏成本管理方面的意识。一方面,一些事业单位管理者甚至财务人员对于是否需要进行成本核算本身也抱怀疑态度,他们认为事业单位不同于私企,不必要应对市场竞争,不需要成本核算;另一方面,全员成本控制意识淡薄,认为成本、效益都应由事业单位上级和财务部门负责。这种不注重成本控制、没有危机感的现象,导致事业单位损失浪费严重。
4、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制存在不足。缺乏足够的重视和与时俱进的发展性,无法发挥其在财务管理、监督和控制方面的重要作用。单位内部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与我国最新的财经法规以及财经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财务管理制度与单位运营、管理和发展的变化情况并不适应,制度体系的不切实际直接影响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权威性。
5、单位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相对薄弱。财会部门的机构设置、岗位配置不合理,财务人员法律意识较淡薄、实务经验较匮乏,管理水平和财务工作质量仍有待提高。长期以来受种种不良因素的干扰,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已习惯于按既定模式和具体要求来处理相关的会计事项,会计人员的会计职能发挥受到了限制,分配制度的落后也是造成业务技能单一、惯于套路、竞争意识差的主要原因。
客观来讲,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受经济环境、政策环境以及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要求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不足和缺陷日趋突出,不仅影响其财务管理的整体效果,同时也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影响。因此,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全面改革和完善成为事业单位运营发展中的重要任务,实行财务精细化管理更是一种发展的必要趋势。
三、财务精细化管理在事业单位实行的具体措施。
(一)财务管理理念的精细化措施。
事业单位在实行财务精细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实现“三个转变”,即财务工作职能从记账核算型向精细管理型转变,财务工作领域从事后的静态核算向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管理控制转变;财务工作作风从监督、控制为主项服务、指导为主转变。实现“三个转变”,需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真正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参与调整,特别是主动地学习、理解、掌握、执行新的工作流程和标准,自觉规范工作行为和操作方法,并且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总结,提出进一步改进完善的建议,财务人员以全新的理念参与管理,促进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我所属工作单位为天津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主管医院安全的行政后勤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我市的要求,每年我单位都要全面实行“小金库”治理工作,自查与单位间互查相结合,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坚决杜绝单位“小金库”的存在。这就要求单位人员积极发挥主人翁态度,维护自己和单位的整体利益。
(二)财务预算管理的精细化措施。
预算管理在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通过预算向上级申请的财政拨款。因此各个事业单位都应加强预算管理的精细化。
首先,以预算指标为重点,细化预算定额。预算指标的核定必须科学、准确、切合实际,预算内容必须全面、充分。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之前,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预测各部门经费使用情况,通过分析研究确定单位项目预算金额,如对日常公用经费中的办公费、差旅费按人员测算人均定额,使单位收支指标更加切合实际情况,为事业单位可持续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其次,规范预算编制流程,强化数据分析比较。单位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执行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流程,厉行节约,科学管理,先有收入,后有支出,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结合部门预算计划和业务实际需要,科学、规范地执行,加强相似部门、各类相同支出结构的数据分析、对比。
最后,严格预算执行监督,完善预算管理的精细化。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各单位应以批复的预算项目文本为执行依据建立预算执行分析评价、考核机制,实现预算事后监督管理。预算只能的增强,意味着财务管理中心的前移,财务不仅仅是财务事项的客观反映,同时涉及预算事项的审核、评判,预算事项中的执行监控,预算执行计划的评估、考核、反馈。通过对预算执行的科学分析、评价和考核,可以对预算执行的结果进行全方位的诊断,从而实现预算管理全过程的精细化。
作为市卫生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我领导非常要重视预算编制、执行及考核评价等工作,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以“预算管理”为主导,设立预算管理机构--预算小组,强化预算约束避免预算管理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逐步完善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精细化。预算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牵头由财务科和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预算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预算的编制、审核;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审核预算的调整事项;考核、评价预算的执行情况、提出绩效考评奖惩建议等单位主要领导和预算小组成员树立了现代的预算管理理念,适应预算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并积极向职工宣传预算管理的新理念,使得预算管理思想能够深入人心,增强单位预算法制观念,全面贯彻《预算法》。
(三)单位内部成本核算的精细化措施。
财务管理精细化很重要的一个目标就是控制成本,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事业单位应该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成本考核机制,建立成本核算、成本考核与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探索内部成本核算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方法,研究推动内部成本核算深入进行的激励机制,从而实现支出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成本核算是推进和深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体制创新,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通过成本核算,可以更好地适应财政管理改革的要求,为科学、合理、准确编制部门预算提供更加详实、全面和具体的基础信息,可以有效节约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单位绩效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我认为事业单位应在不违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在其内部推行一套能满足内部管理需要的成本核算制度,才能有效地促进事业单位的财务精细化管理。
(四)财务管理制度体制的精细化措施。
管理制度的精细化是财务精细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最好的方式之一就是用制度来约束人的行为。事业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自身实际情况,持之以恒地建章建制,如制定《单位财务部管理手册》、处室级的《岗位业务手册》,把制度细化到每一项工作和业务之中,使每一项业务都有章可循。财务管理制度精细化主要体现在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制定会计操作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
(五)财务岗位人员配置的精细化措施。
1.人员管理精细化。
人员是管理的主体,财务管理的主体是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全体会计人员。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是实施会计委派制,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很重要一点就是经常调换岗位,所以要完善会计委派人员管理制度,制定会计人员的资格认定、工资待遇、人事待遇、培训考核、任期轮换等一体化管理制度。财务精细化管理必须要使得会计人员能够各司其职,既能够相互团结合作,又能相互牵制,建立其一套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实现事业单位利益的最大化。
2.岗位设置精细化。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细化设置相应的财务岗位。如设置财务稽核、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固定资产核算、往来核算、报表管理、会计电算化等岗位。落实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工作目标和各个岗位的具体职责,采用确定会计人员岗位职责、量化工作任务等方式,合理制定业绩考核指标,严格考核程序和评议程序,要定岗定责绩效挂钩,真正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六)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手段,实行项目控制精细化管理。
事业单位有专项资金项目,可以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代替手工操作对项目进行控制。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可以大大减少预算执行的工作量,为进一步细化预算、硬化预算控制提供了现代化手段。预算只要一经批准,就可以及时将批准的预算按项目名称、金额初始到计算机系统中,财务人员可以随时掌握各项目的支出结构情况,为预算执行分析提供基础,同时也可以避免一些人为因素,增强预算管理应有的刚性,进而实现项目控制管理的精细化。
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我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采用集中式管理型财务信息系统,应用统一会计核算软件,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于一体,在集中核算、集中管理基础上,依据业务驱动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则,使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同步进行,充分体现了当前最新的财务管理理念。有效满足财务信息完整性和及时性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需求。
四、结论。
事业单位是服务性窗口,是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其财务管理工作是否科学、有序与精细化是关系到整体单位日常服务管理事业高效、健康、快速运行的关键。目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还处于粗放式的管理状态,这不适应事业单位走向市场的需要。面对事业单位不断提升的管理需求及海量数据的发展趋势,我们只有全面树立财务精细化管理理念,制定科学有效的精细化财务管理策略,才能真正促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发展。
实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精细化正是适应事业单位的需要。事业单位实行财务管理精细化需要建立严格细致、切实可行的工作规范和督察机制,以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制度为平台,细化岗位职责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的,全方位的控制;要以“细”为出发点,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领悟细微工作带来的巨大变化,对每一个工作任务,都要建立起相应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事业单位开展各项活动的保障,精细化财务管理可以节约成本,提高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效益,使事业单位各项实践管理更高效、更科学、更持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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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广宾。《财务精细化管理在煤炭企业中的应用现代经济信息》。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0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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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国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8,第三期。
[6]刘芳。《高校精细化财务管理初探》。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42)。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十二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
(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
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
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
第九条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千元,最高为人民币五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十三
乾坤大挪移,尚有七层。
我们的保险合同保障,可何止七层?
和一般的公司不同,保险公司不能随意解散,除因分立、合并或依法撤销,且需要经由^v^批准。
解散个公司要惊动^v^?开过公司的一定有体会。
解散即进入清算程序,其过程前文《保险法》第九十二条已列,不再赘述。
从头看过来的你一定不陌生了,这里仅补充基金简介,感受一下来自世界对保险业、对保单持有人的善意。
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的时间、数额往往不一致,这便要求保险公司要把收取的保费一部分规划出来,积存管理建立储备基金,以应付未来随时需要给付的责任。
责任准备金计提数额,有严格的精算依据和监管要求,一旦不足必须补缴。
(监管爸爸可以说是爱民如子了。)。
来看《保险法》第九十七条之保证金规定:
注册资本的20%,还不能动用。
你:又是保障基金责任准备金,又是保证金的,想干嘛?
我:还不是为了保护你,老铁!
刚刚提到注册资本,这就来看看可不可靠。
最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是实缴资本。
实缴,实缴,实缴,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实际上目前我们听说过的保险公司如平安、友邦、人保、太平等,注册资本均已达人民币数十亿乃至数百亿元。
没错,保险公司自己也需要保险。
在单一保单赔付数额巨大或是巨灾面前,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经营风险,就必须为这单业务或自身进行再保险,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专门提供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
有趣的是,再保险公司还可以接着再保险,再……。
古往今来第一人,行业的爸爸,一定要郑重地写上全称以示敬意。其前身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行业发展业已起到不可磨灭的贡献。
来看看银保监爸爸的主要职责:
一个字,很忙!
两个字,操碎了心!
三个字,都这样了你还不放心?
但,有此七层神功护体,已足以叫那万般风险大挪移。
所以,还在担心保险公司破产,我们的合同有没有效?
保险!放心买吧!
番外:
撰文时,一位请教过的业内前辈,就这个问题还做了补充。他说,保险法的立法属于意向性立法,因此法条里应是包含年金保险的;而银^v^的产品分类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远小于《保险法》。
故顿悟,“人寿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不包含年金险,广义则包含。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十四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
乙方为____事需向甲方订购____货价____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__年__月__日签订了__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___元,信托期限为__年__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_‰,共计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_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办理。
甲方__(公章)乙方__(公章)。
代表人__(签章)代表人__(签章)。
丙方__(公章)丁方__(公章)。
代表人__(签章)代表人__(签章)。
签约日期:19__年__月__日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十五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人寿保险信托合同篇十六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97版)。
第一条福寿安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投保人,通过单位统一为其本人(即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必须在十人以上,而且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本单位的职人员人数80%以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季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一年、三年、五年及八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投保,本合同生效后保险期间不得变更。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险人根据“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试行办法”,按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再给付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与本次意外伤害已给付保险金的差额,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满期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