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考试

一级建造师证书补办流程

文/admin

《注册建筑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遗失、毁损需要补足的,持公开媒体刊登的挂失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原登记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一级建造师证书补办流程

一级建造师证书换发流程

1) 新闻声明

在向当地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前,应当在地级市以上统一编号的报纸上刊登原资格证书失效声明。

声明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证件名称、专业、等级、证书编号。

2) 填写申请表

登录当地人事考试网站下载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补发申请表》,一式两份。

3) 提交补充材料

申请补办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将这六件材料报送当地发证部门。

材料包括:

① 刊登原资格证书作废声明的报纸正本一份(整版);(内容用红墨水圈起来)

②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补发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在省级考试办公室,一份在当地发证部门保存);(申请注册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③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当地人事部门公布的合格人员文件复印件;

④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一份(个人档案);

⑤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 三张两寸免冠白底近期证书照片。

4) 报告部门

材料经当地发证部门审核盖章后,报上一级发证部门。

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流程

注册申请书

1登记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线提交。

2申请人应在中国建筑工程师网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打印的申请表。

注册期限

1申请人可以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首次注册。

2逾期不申请的,应提供相应的专业继续教育证书,其学习内容应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筑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首次注册提交的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次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两寸照片;补考合格者提供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照片二张。(复印件必须包括:证书编号、专业类别和批准日期)

三。申请人与用人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4逾期未申请初次注册的,应当提供符合继续教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对申请初次登记、重新登记、追加登记的,建设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20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书面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

在建设部审批期间,不再组织专家复审,只对申请人的重复登记、申报进行核查。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上报建设部。

建设部汇总审计意见结果,向社会公布10天。无异议的,准予登记。

登记证书的签发

建设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注册的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省建设厅负责在登记证照片上加盖钢印;经批准继续登记的,增加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证》内页粘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接缝。

初次登记、延期登记、新增登记、再登记经审批通过的,由省建设厅统一编号后,由省建设厅负责颁发登记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汇总表”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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