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2015年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文/网编4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2015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院代码:12788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86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是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前身为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和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2011年,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两所学院整合更名为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学院有着悠久的办学历史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它始终以优良的教育品质吸引着来自全国各地的学生。迄今,已经为国家培养出12万余名的优秀毕业生。
现今的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控规占地近400亩,总建筑面积达到11万平方米。建有教学楼、信息中心、实训中心、图书馆、学生公寓、外国专家公寓、学生食堂、体育场、体育馆、学术报告厅、大礼堂等学习及生活设施。
学院是天津市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天津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滨海新区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基地。
目前,学院拥有教职员工近500人,在校学生近7000人。设有经贸外语系、国际贸易系、国际物流系、商务管理系和会计系,开设专业达到23个。在专任教师中,有50%的人拥有硕士、博士学位;有40%的人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有35%的人具有“双师”职业资格证书。学院先后与澳大利亚、英国、丹麦、韩国等国家的有关院校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定期互派师生开展互访、研修和交流等活动。
学院良好的办学声望和毕业生的优异表现赢得了社会广泛赞誉。近三年来,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专业对口率保持在90%以上。每年还有近百名毕业生通过相关考试进入本科院校继续学习。
随着全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学院在继承过去优秀教育传统基础上,学院走上了特色发展、内涵发展、创新发展的办学之路。天津市政府已经批准,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将于2013年进驻由国家教育部与天津市政府共建的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届时,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将以新的一流设施、更加完备的功能、更加优美的环境以及高水平的办学成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设有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设有高职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5年面向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5年高考报考指南。
第七条: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住宿费:8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5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凡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所在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
第十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并具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考生参考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 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 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应用韩语、应用日语、应用法语专业第二外语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六条: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5年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学校依据《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上百个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原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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