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中学业水平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为做好江苏省高中学业水平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1、 考试科目及内容
(1) 考试科目
资格考试包括普通高中课程计划中规定的所有科目。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10门科目,考试由省教育厅组织。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通用技术、科学实验、省教育厅统一考试要求,组织各区市、学校进行考试,省教育厅抽查。
外语科目分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六种语言。考生选择其中一个参加考试。
参加统一高考的学生,可以用语文、数学、外语考试代替相应科目的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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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内容参照普通高中各学科国家课程标准,具体考试内容要求另行公布。
2、 考试形式及分数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科均通过笔试。语文科目考试时间90分钟,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科目考试时间75分钟。每科满分100分。信息技术学科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的方法。考试时间60分钟,满分100分。
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通用技术、科学实验等,省教育厅将下发通知,明确考试的具体要求。
3、 检查结果及使用
(1) 表现形式和有效性
合格的考试科目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未参加相关科目考试的,不得分。资格审查结果长期有效。
(2) 成就认可
参加我省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并取得成绩的考生,可视为相应科目合格。
在我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考生参加了由当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的学历资格考试。凭所在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颁发的成绩证明,可以申请我省相应科目的资格考试成绩。
(3) 考试成绩的使用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主要衡量高中生达到国家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制度。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高校招生的依据之一。
学生的选学水平为选考科目,选考科目的资格考试成绩必须合格。
高职院校春季招生时,资格考试科目的成绩是招收普通高考考生的依据。
4、 考试组织与实施
(1) 测试对象
普通高中的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资格考试。其他高中生、往届生和社会人员也可以申请资格考试。
(2) 登记方法
普通高中学生在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其他高中阶段学生在学籍所在招生考试机构或指定招生点申请,原学生和社会工作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或指定招生点申请。
所有候选人都在网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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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资格考试各科目收费标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 考试机构
全省统一进行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10个学科的资格考试,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考试、统一评分,并公布成绩。
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通用技术和科学实验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公布。
(5) 测试时间表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10门合格科目的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1月(具体考试时间另行公布)。
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通用技术、科学实验等合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由设区的各市按照普通高中课程计划规定的程序确定。
高中一学期结束,普通高中的学生可以第一次参加资格考试。考试科目选自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7个科目。高中一学期结束,普通高中学生可参加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与信息技术10项资格考试。高中其他学校的学生应当符合普通高中学生的要求。往届学生和社会人员可独立参加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参加相应科目的下次考试。普通高中学生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资格考试补考,由各区市组织,学校实施。
(6) 考试管理要求
资格考试科目的考试,一律在标准化考点进行。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规范考试室的设立和实施程序。加强安全保密工作,建立健全廉政机制,严格考试纪律,建立责任制和问责制度。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全国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5、 其他
本办法自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中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