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2015年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文/jianghe

距离2015年高考还有147天,学分网小编整理山东省2015年专科院校招生简章,《2015年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供考生参考。

2015年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 代码:13014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南大学一路216号 邮编:266404

第六条 学院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及荣誉称号:我院是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院先后被交通运输部评为首批“全国交通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学院还被列为港口电气综合技术国家级实训基地、物流国家级实训基地、汽车技术与维修国家级实训基地、全国四大紧缺(数控)人才培养基地;被山东省批准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物流师培训基地。学院还荣获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山东海事局“船员培训服务信誉单位”、“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 基本情况:

学院简介: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原系国家交通部投资建设,现由青岛港集团主办,坐落在海滨城市青岛,依山傍海,风景秀丽,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院作为港航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充分利用世界第七大港青岛港迅猛发展、加快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的独特优势,全力打造核心竞争实力,实现了跨越发展。目前学院占地面积1045亩,建筑面积28.61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6.37亿元,教学仪器设备值8679.54万元,纸质图书60.75万册,电子图书4810GB。学院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高级职称173人,专任教师497人。学院现开设了交通运输、财经、电子信息、制造、土建、文化教育六大类35个专业。学院面向全国招生,目前全日制在校生1万多人。

专业设置:

学院现有九系(港口机械系、电气工程系、交通运输管理系、航海系、轮机工程系、机械工程系、港口工程系、计算机科学系、物流管理系)一部(基础部)三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学院开设有港口电气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港口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营与估价、公共事务管理、物业管理、港口机械应用技术、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港口业务管理、集装箱运输管理、国际航运业务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数控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模具设计与制造、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技术、物流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报关与国际货运、物流管理、国际贸易实务、应用韩语、国际商务、商务英语等35个专业,形成了港口机械、港口电气、港口业务管理、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数控技术、电子信息等七大专业集群。

目前学院有国家重点建设专业6个,央财支持的重点建设专业2个,3个省级示范专业,省部级特色专业7个,行业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和省级精品课程24门,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3个,省级教学团队4个。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录取

第十二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其中水上类(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执行国家海事局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所有投档考生按考生分数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低一个分数级差录取进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3、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挡,但录取进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4、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考生一视同仁。

5、录取以下十一个专业时只招男生《港口业务管理》、《集装箱运输管理》、《国际航运业务管理》、《港口工程技术》、《港口电气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港口机械应用技术》、《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

6、外语考试类别:非英语专业学生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我院公共外语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

7、按照国家海事局规定报考水上类(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的考生须年满16周岁,其中航海技术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无色盲、色弱,心肝脏正常,身高1.60米以上的男性,其他身体条件要求依照国家海事局体检标准执行。

8、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收费

第十七条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标准:理工农医专业学费5000元/生·年;文法财经专业学费4800元/生·年(注:除物流管理、国际贸易实务、房地产经营与估价、应用韩语、国际商务等五个专业为文法财经专业外,其他专业均为理工农医专业);

2、住宿费:600-1000元/人/年(带独立卫生间、热水器、橱柜、阳台、暖气等);

3、其他:根据我国海事主管机关的规定和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条件以及学生本人就业的需要,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的学生须参加海船船员专项培训及考证,所需费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政策:

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具体设立奖学金情况如下: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山东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

2、学院每学年评定学生综合奖学金,奖学金金额分别为1000元、500元、300元、100元;学院还设有“吴福-振华”、“正和”、新加坡海皇等其他专项奖学金。

3、学院为特困且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爱心救助基金,并设立部分勤工助学岗位,为贫困生提供适当的帮助。

4、家庭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5、学院设立院长奖学金:院长奖学金每人每学期800元。

6、学院设立新生奖学金:

凡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被我院录取且报到入学的文理科前六名的新生,学院分别给予如下奖励:第一名奖励8000元;第二名奖励6000元,第三名奖励5000元,第四名奖励3000元,第五名奖励2000元,第六名奖励1000元。

凡当年被我院录取且报到入学的获得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新生分别给予如下奖励: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学生奖励新生奖学金8000元、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的学生奖励新生奖学金6000元、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三等奖的学生奖励新生奖学金4000元;获得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学生奖励新生奖学金5000元、获得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的学生奖励新生奖学金3000元、获得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三等奖的学生奖励新生奖学金2000元。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条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学院在新生入学时进行严格入学资格审查及体检复查,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体检不合格者,学院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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