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2015年哈尔滨理工大学招生简章

文/jianghe

距离2015年高考还有151天,学分网小编整理黑龙江省2015本科院校招生简章,《2015年哈尔滨理工大学招生简章》供考生参考。

2015年哈尔滨理工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录取相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哈尔滨理工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哈尔滨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哈尔滨理工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党委书记任副组长,校纪委书记、主管招生、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同时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成立招生委员会。

第五条哈尔滨理工大学成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校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六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规定,哈尔滨理工大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和报送学校分省(市、区)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我校招生省份(市、区)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陕西、河南、安徽、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广东、甘肃、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青海、云南、贵州、广西、海南、新疆、宁夏等30个省(市、区)。

第八条为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相关要求,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数的1%,艺术类预留计划不超过艺术类计划数的3%。高水平运动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录取通过文化单考国家一级运动员人数不超过12人,录取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国家二级(含)以上运动员不超过18人,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将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录取时,采用投档单库中高考成绩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级差。对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办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加分投档的考生,按原始成绩分配专业。如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其它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基准成绩相同时,理工类专业依次按数学、英语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史类专业依次按语文、英语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以上评价标准相同时,参考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特别省份的录取规则

1.江苏省:

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选测物理为B;其他选测为B;必测为4C。

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即录取时,采用投档单库中高考成绩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基准成绩相同时, 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择优录取。

2、内蒙古自治区: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五个专业的外语教学采用英语授课,英语、商务英语等两个专业招收高中阶段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2.工业设计和建筑学专业招收的考生一般应具有美术基础。

第十三条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我校艺术类美术专业在黑龙江、山东等两省采用艺术类美术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在安徽、河北、山西、云南、甘肃等五省采用我校专业课单独考试成绩。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应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考生文化课成绩应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文化课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照艺术类美术专业课测试成绩按排名顺序由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测试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对入学新生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按照教育部规定,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报到入学的取消学籍,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同时要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一查到底,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宿费。

第十七条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哈尔滨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理工大学。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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