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关于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我院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基本情况
第三条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其前身为南宋时期张栻创办的长沙城南书院,1903年始立为湖南师范馆。1912年和1914年相继改为湖南公立第一师范学校和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解放后更名为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2000年升格为普通高等专科学校。2008年升格为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并更为现名。
第四条 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院英文名称为Hunan First Normal University,国标代码为12034,省内代码为4348。学院设有两个校区,即城南书院校区(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356号,邮编410002)和东方红校区(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015号,邮编410205)。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院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纪委监察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专业及要求
第九条 我院每年具体的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请查阅我院当年公布的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一览表。
第十条 报考英语类各专业的考生,要求口语合格,英语单科成绩按150分满分计算须达到110分以上。
第十一条 旅游管理专业男女生身高要求分别达到168cm和158cm以上。
第十二条 报考我院音、体、美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以各省联考成绩为准。
第十三条 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心理学、美术学、艺术设计、学前教育、体育教育等专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宜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等。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相关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高于1:1.2。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的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即以投档成绩为依据(艺体类考生以专业成绩+文化成绩的总成绩为依据),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体育特长生应符合教育部及湖南省教育厅规定的条件,经过学院项目水平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按特长生的招生政策予以录取。
第十八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院招生网也将在录取结束后两天内公布,网址为:http://zhaosheng.hnfnu.edu.cn。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贷措施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免费师范生按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政策执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奖学金: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1‰的学生可获得该项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3%以上的学生可获得该项奖励;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生可申报每人每年600-1200元不同等次的校级奖学金,15%以上的学生可获得该项奖励;同时,凡毕业后到湖南省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市辖区及以下基层单位)教育部门就业的师范专业学生,可申报师范专业基层就业奖学金(成功申报的按每人2400元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助学金:在校期间家庭经济困难、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每人每年2000—4000元不同等次的国家助学金,30%的学生可获得该项资助;同时,学院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特困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有新生报到“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办理先入学后缴费手续,同时为已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及时确认信息办理回执(注:凡我省高考录取新生可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院还设有“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可为学生推荐家教、家政、劳务等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