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单位的教师应当具有不低于二级的普通话水平,其中汉语教师不得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得低于一级;高校教师的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一级三级甲等以下,其中现代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对外汉语教师应为普通汉语教师,交际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
与英语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师范、职业学校学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甲级。
国家和省级广播电视台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达到甲级,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普通话标准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规定执行。
戏剧、电影、电视剧、广播剧演员、配音演员、广播、主持、影视表演专业的师生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一级。
公共服务行业特殊岗位人员(如广播员、评论员、话务员等)的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