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相关论文(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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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一
医疗纠纷,从广义上来说,系指医患双方之间的一切争执,包括如医患之间关于医疗费用的争执、关于医疗态度的争执。台湾有名的一个案例就是病患要告一个台大的医生赔偿一亿台币名誉损害案。原告孩子得了罕见的遗传疾病,要求医生解释,医生随口讲句话:讲白一点就是你的种不好啦!结果患方觉得精神受到伤害,一状告到法院。但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产生责任归属。
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已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据统计,北京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例在有明显增加,经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案例达71例,而仅为27例。广东省卫生厅1995年接到的医疗纠纷投诉为36宗,去年1-6月就有126宗;广州市卫生局接到的医疗纠纷投诉1995年为40宗,为116宗。一些影响严重的医疗事故不断被爆光,引起了社会对医疗事故问题的普遍关注。应该说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病人及家属希望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和同情。众所周知,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方面,由于我国由卫生行政机关起草的有关法规主要是从保护医疗单位利益出发的,缺少对病人权利足够的尊重和保护,因此病患方往往处于一种相当不利的地位。更由于病人及家属对一些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怀疑或失望,以致他们不得不求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医疗纠纷发生后,还有许多病人及其家属采取一些较为冲动或激烈的方式来处理,致使纠纷不断恶化。北京的医生被打,湖北的医生被杀,重庆的'医院被炸等等。以上情况得以发生,除了医患各方主观原因以外,还存在医疗纠纷处理路径不畅的制度缺陷。近年来,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患者取证难、举证责任重等问题已经初步得以解决,但尚有医疗纠纷诉讼前置程序、医疗鉴定与法医鉴定的争议以及损害赔偿如何适用法律等难点。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应否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有:1、《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1990年11月7日)。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3、《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5年6月14日)。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法院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受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民事诉讼)。(3)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民事诉讼)。(4)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5)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行政诉讼)。以上司法解释仍然没有明确未经医疗鉴定可否直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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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二
答辩人:****医院(医疗机构名称,要全称),住所地****(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答辩人因***(患者姓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此处为正文部分(正文部分主要陈述反驳的意见和理由,可分两段写,一段写事实,一段写理由)。
此致
***市医学会。
答辩人:****医院。
**年*月*日。
附:本案病历材料一部。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三
上诉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医疗费76114元、误工费3424、5元、护理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1546元、上诉人之女死亡赔偿金299640元、丧葬费16453元、鉴定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460937元。
2、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医疗诊治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及相关规定的明显过错视而不见,认定案件事实显然错误。
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的6月27日复印的被上诉人编号为1207475及1207510的病历显示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十个方面的过错:
1.上诉人206月13日因“妊娠足月g1poloa”待产入住被上诉人医院,医院检查后确定上诉人的生命体征是平稳的,胎儿情况也未见明显异常。上诉人入院时间是当天下午18:43分,但病历显示,当时医院未对上诉人进行产前常规检查,也没有胎心、宫缩记录,产妇凝血功能不详,即医院对上诉人入院时确定的生命体征平稳,胎儿情况未见明显异常的检查结论是主观臆断,而非建立在行常规检查基础上所得之结论。
2.医院治疗经过显示:院方对上诉人年6月14日进行相关检查及化验、检测胎心胎动后确定,上诉人未见明显异常,但突然出现了胎儿宫内窘迫及上诉人宫腔感染,以至于决定要对上诉人行剖宫产手术,术后又对上诉人诊断为脓毒血症、产后溶血性尿毒症、急性肾功能障碍、甚至决定转三级医院进行治疗。上诉人病情短时间内急转直下,究竟是什么原因?产前检查与产后诊断相差如此之大,院方并未有病理原因分析。说明医院对上诉人的诊治、分娩措施是仓促的、盲目的,违反了医疗常规中明确诊断的要求。
3.新生儿(上诉人之女)出生时羊水量为400ml,清亮,胎位为loa,apgarl评分为10分,与医院对上诉人术前诊断的“妊娠足月g1poloa”,羊水偏少的诊断不相符,新生儿评分apgarl10分说明婴儿是正常的,这与医院治疗过程确定的胎儿宫内窘迫相矛盾。说明医院对上诉人及胎儿产前诊断有误。
4.胎儿宫内窘迫意味着必须急行刨宫产手术,以确保胎儿及产妇安全。但由于医院对胎儿宫内窘迫的'诊断依据不足,导致刨宫产的手术方案错误,即医院对上诉人进行刨宫产的依据是不足的。
5.医院对上诉人术前未充分进行病情、手术风险告知及说明义务。
6.医院对上诉人进行刨宫产手术后没有详细的诊断、检查及护理过程记录。
7.为确保新生儿健康,apgarl评分应在1分钟、5分钟、10分钟各评一次,但医院在1分钟评分后,未在5分钟时进行评估,即将胎儿送入病房,违反医疗常规,这应是导致患儿出现颜面、口唇轻度发绀的原因,以至于可能导致了吸入性肺炎而不能得到及时的诊治。
8.转院治疗时上诉人家属口述:上诉人尿成血色,医生讲病人发高烧,尿色红时正常反应,14日下午17时30分尿色变深后,医生建议转院。说明上诉人的病症是家属发现的,医院在上诉人出现病症时不做病理分析即匆忙做转院决定,医院对上诉人产后病症诊治缺乏责任感及严谨科学的医疗态度。
9.上诉人之女出生时,apgarl评分为10分,但很快出现呻吟,医院确诊为吸入性肺炎,孩子在医院出生,在医院治疗,吸入性肺炎产生的原因及病理分析均没有。不排除由于医院原因导致上诉人之女出现吸入性肺炎等病症。
10.治疗经过显示:对上诉人之女出现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医院只有吸氧、抗感染、改善微循环、呼吸等治疗,而没有详细的会诊记录及抢救措施记载,尤其没有彻底清理呼吸道的记载。说明医院对上诉人之女诊断依据不足及治疗抢救方案不明,措施不到位;婴儿症状无缓解是匆忙决定转院,这违反了危重病人不得轻易转院的规定,同时转院途中又没有进行吸氧及充分输液的治疗措施,这直接导致了婴儿不能及时得到救治而最终死亡。医院的救治措施违反医疗常规。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进行诊治的过程中,诊疗行为不符合我国诊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诊疗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及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这种过错造成了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损害结果。按照《侵权责任法》54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对造成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伤害结果应当承担责任。但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此明显的过错视而不见,单纯以法医学会甘法医司鉴中心(2013)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判案,是一种典型的以司法鉴定代替司法审判的做法,认定案件事实是片面的、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据以判案的主要证据——法医学会法医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本身是违法、无效的。
法医学会法医司鉴中心(2016)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本身存在的问题是:
3、实际鉴定人姓名不全:法医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103号司法医学鉴定书第六页会鉴情况概要记载:根据此案特点,依据《司法鉴定通则》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鉴定中心于5月10日组织七位专家对此案进行会鉴讨论,会鉴结论意见要点……及分析说明记载: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及送检材料,经组织专家会鉴,分析认为……。即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本次鉴定是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按照疑难复杂或特殊鉴定事项选择了七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但鉴定人签章中只有两名鉴定人,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5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的要求,鉴定程序错误。
4、鉴定书用语不规范,鉴定意见是模棱两可。
法医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03号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中:(1)、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对张某某的诊疗无原则性过错;(2)、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在对新生儿(张某某之女)从出生到死亡过程中的诊疗无明显过错。其表述的无原则性过错及无明显过错的意见显然是有过错,但却认为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异议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意见用语明显不规范,鉴定意见模棱两可,自相矛盾。
5、异议答复意见答非所问,避重就轻,不能令人信服。
故,法医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本身是违法、无效的。一审法院依照此鉴定书进行判决是错误的。
三、一审判决本身对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及质证意见未进行充分说明及论述,查明的意见是错误的。
按照举证规则,原被告双方应该举证及质证,而后法院结合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阐述查明的事实。但一审法院在上诉人举证及说明举证证明目的后,被上诉人并未有明确的反对意见及理由;而被上诉人将更改后的病历举证后,上诉人明确的质证意见是认为被告提交的病历是被告自己更改后的,上诉人不予认可;同时认为,法医学会法医司鉴中心的鉴定是被告申请委托鉴定的,而非双方委托鉴定的。但一审法院完全无视双方上述举证及质证意见,单纯依照法医司鉴中心的鉴定结论进行判决,忘记了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任何证据包括鉴定结论均要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及司法审查,而并非是否正确一概采纳。但一审完全按照无效、错误的鉴定结论来确定查明的案件事实,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事实的本来是大相径庭的。
四、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此次伤害中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应当承担由于医疗诊治过错导致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伤害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如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案件举证及法庭调查得知,被上诉人申请法医学会进行鉴定时及举证所提交的病历与上诉人用做鉴定及进行举证的病历不一致,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病人的病历应当是唯一的,不可能存在两份不一样的病历,上诉人复印院方的病历在先,而被上诉人申请鉴定在后,病历不一致,显然应该按照上诉人首次复印的病历认定本案事实及进行鉴定。上诉人首次复印的病历显示被上诉人的过错明显。而被上诉人并无证明其有法定免责事由的证据,其无法证明自己与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故应当向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上诉人委托所做的司法鉴定结论依据证据真实准确,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清楚的证明了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伤害结果及与被上诉人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应该作为法院判赔的依据。
上诉人就自己及之女的伤害结果依法委托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司法医学鉴定所按照程序依法作出鉴()临鉴字第3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被上诉人医院存在过错,上诉人产后大量失血及上诉人之女死亡的伤害后果和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合法,资质及手续齐全,鉴定结论客观且符合实际。《侵权责任法》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被上诉人应该按照规定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鉴定结论应该被法庭作为判赔的主要依据。
六、本案被上诉人的赔偿计算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来进行。
本案上诉人诉求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按照《侵权责任法》就医疗损害规定的精神实质及立法原则,主要看在患者的损害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治行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有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此次伤害案件中有有诸多方面的过错。司法医学鉴定所鉴(2016)临鉴字第382号司法鉴定结论更明确了被上诉人的过错行为。故被上诉人理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赔偿。故上诉人按照《侵权责任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诉讼及要求的赔偿项目与法有据,证据充分,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由于被上诉人的医疗诊治的过错行为,导致上诉人人身伤害及上诉人之女死亡的伤害结果,按照《侵权责任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上诉人理应向上诉人进行赔偿,被上诉人的辩解及主张无证据支持及法律依据,无法成立。上诉人诉求均依法依证据请求及计算,法院应当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照违法、无效的鉴定结论判决驳回上诉人请求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证据错误,判决结果错误。望二审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四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x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杰,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地方铁路管理局职工,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中医医院,住所地:xx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院院长。
上诉人因xxx、xxx、xxx诉xx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作出的[]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法院对《证据规则》的适用错误。原审法院向原审被告行使法官释明:依《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xx市中医医院提出重新鉴定要求依据不充分,所提理由部分应通过补充鉴定完善。即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审被告重新鉴定的要求无依据,而应通过补充鉴定完善。但《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即补充鉴定只能是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进行,但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鉴定结论是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由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原审被告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有缺陷,因此原审法院引用《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组织补充鉴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法院在对证据的采纳上存在错误。前已述及,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鉴定结论是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由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即原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已经得到确认,那么在原鉴定结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原审法院仅仅通知原鉴定部门作出一份所谓的“补充说明”是无法推翻原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的,而且之后的那份所谓“补充说明”既没有相关鉴定人员的签字盖章,又与原鉴定结论的印章不一致,有人为操作的重大嫌疑。因此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实际上仅采信所谓的“补充说明”的非法证据的效力显然属于证据采纳错误进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依据错误。
3、适用法律错误直接导致原审法院判决结果错误。原审法院在原审被告有医疗过错且导致患者死亡并经鉴定结论充分证实的情形下,仅象征性地判决原审被告赔偿xxxxx元,这样做既没有依法依据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又无法弥补患者及其家属的损失,更不能做到规范医患关系和强化医方忧患意识,严重破坏了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也有损和谐社会的构建。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在适用法律、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错误进而导致判决结果严重错误、赔偿责任确定不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给予上诉人合法合理的赔偿。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签名:xxx。
xx年xx月xx日。
附:
1、本民事上诉状副本一式三份;2、鉴定结论复印件一份。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五
摘要:医疗纠纷鉴定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核心环节,侵权责任法在确立时应对其高度关注。笔者就医疗纠纷鉴定的重要作用、鉴定程序中存在的病历等问题以及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建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当前,医患双方的矛盾日趋激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并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中,最核心的环节就是医疗纠纷鉴定,因为鉴定结论起着判定案件事实是非曲直的关键作用,但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关键问题却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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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七
上诉人(一审原告):温xx,男,197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常居地:湖南xx公司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系死者温xx之父。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x,女,197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x,常居地:湖南xx公司身份证号码:xxx,系死者温xx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望城县高塘岭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苏桥院长。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望城县人民法院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望城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为:“受害人是婴儿,系农业人口。虽然父母在城镇打工,受害人不存在工资收入来源和经常居住地等综合因素,所以原告要求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此观点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诉求的死亡赔偿金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5月1日生效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计算”。此规定是以“继承丧失说”为理论依据的,“继承丧失说”是指,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会将获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由于侵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预期收益的财产丧失,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就此亦有解释:立法上放弃过去的扶养丧失说而采用继承丧失说,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我们采取“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一审判决对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旨在证明俩上诉人起在湖南长城钢构公司上班,在城镇居住多年,靠在城镇打工为生活来源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肯定和采信,死者温xx系上诉人的儿子,是随父母一起生活的,尽管其是婴儿,也更因为其是婴儿,因其父母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其经常居住地也应认定为城镇。也因此倘若受害人(死者)温xx尚在世,他在未来会获得收入,此收入应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4月3日[]民他字第25号)所明确的:“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样,不必去考虑死者如果不死也许会回农村,伤者获赔后也许会回农村。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是对弱势群体从法律上最大限度上的保护。
二、一审判决认为:“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计算,因被告在本损害事实中,不存在故意也没有恶劣情节,只是疏忽大意,且死者的自身原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且仅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上诉人认为此判决有违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有失公平、公正。
1、上诉人在一审中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参照《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十一)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及《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3月17日公布)公布的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93.54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990.72元为依据计算的,且充分的考虑了被上诉人责任。(6年×8990.72元×30%=16183.296元)。
2、为人父、为人母,失子之痛锥心泣血!!!“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法官、法律更应有人伦之情啊!!!
三、望城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属明显的“地方保护”。
上诉人是xx省人,(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能让我不认为是“地方保护”之产物吗?!
1、上述两点上诉事实和理由可见(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属明显的“地方保护”。
2、审理此案的望城县人民法院高塘岭法庭与被上诉人高塘岭镇卫生院紧邻,地域之特定,能让我认为(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不是“地方保护”之产物吗?!
3、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所阐明的:“释明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妥善化解社会纠纷机制的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同样离不开这一制度。释明制度从内容上看,就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式让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起来。一般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有不明确的,法官应当促使其加以明确;当事人的声明有不适当的,法官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消除;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不充分时,法官应当要求其补充等。释明制度的内容可以分为案件事实的释明和法律问题的释明两个方面。在案件事实的释明方面,法院不应仅仅接受和利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且也应当督促双方当事人使自己的陈述完整,以达到澄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目的,即法院承担对案件事实释明的义务。法院在案件事实上的释明,主要包括有关诉讼请求的释明、有关事实主张的释明和有关诉讼证据的释明等”。即使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失,也应按《20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098元”计算损失额,可一审法院既未按《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098元”计算损失额,也未“释明”要求上诉人提交《2007年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作为证据。
综上,敬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八
班主任不仅要做学生的良师,更要做学生的益友,应成为学生可敬、可亲的朋友。这就需要注重师生感情的沟通,深入到学生之中关心他们,了解他们,和他们一起谈人生,谈社会,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问题,用自己的模范行为教育影响学生,做到身教胜于言传。班主任对学生以关心为纽带,用情感做载体,是融洽师生关系的有效途径。
一个人的成长,离不开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其中家庭教育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一定要纠正家长把孩子往学校一送就万事大吉的思想。开学时,召开家长会,以取得家长的支持。家长不能溺爱孩子,但对于他们的缺点,不能态度粗暴,打骂说教,只能启发诱导,督促他们改正缺点。要经常通讯,了解孩子的思想情况,并与班主任保持联系。班主任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甚至家访与家长交流,对学生的优点和进步,要及时表扬与鼓励。
2.3理解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
人都需要他人的理解。师生之间同样需要理解。理解学生能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归属感,能得到解决安慰、支持和友情。班主任要通过和学生平等对话,相互探讨来建立感情,达成共识。爱迪生说:“教育成功的秘诀在于尊重学生”。每位学生都有自己的自尊心。尊重学生就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在工作中,不仅尊重表现好、学习好的学生,而且对表现学生,在处理问题时更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避免伤害学生的自尊,让其从思想上真正认清错误,在行动上彻底改正错误,促使其自“我”觉悟。只要他们有进步,哪怕极微小的进步,也要给予鼓励和肯定。
2.4加强对学生的修改分析,帮助学生树立信心。
注重学生的人格塑造和心理素质的培养。每一个学生的个性特征都存在差异,即使同一个学生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也有不同的心理状态。班主任只有经常和他们谈心交流,才能针对各种情况运用不同的方法,使工作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把握住每一个学生的个性,才能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上进心。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他们正确认识成才路,知道每个人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只要树立信心,勤奋学习,就有了前进的动力,成功的希望。并且,注重中职生的人格塑造和心理品质的培养,让他们在认知、情感、意志、自我意识、人际交往等方面得以提高,逐渐完善人格,使学生的信心不断得到提高。
2.5班主任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是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作为班主任,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就是应具备坚定的理想信念,高尚的思想品德,较高的理论修养,做到为人师表,处事公正,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善改革,思进取,要有丰富的创造性。这样,学生才会认为班主任与自己有共同点,是朋友,学习和工作才会自然充满信心和生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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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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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十
班主任是一个班集体的主要教育者和组织者,是学校进行教育工作的得力助手和骨干力量。班主任工作就是教育管理学生的工作,涉及的是学生的内心世界,而当前的中职生源素质低,他们的自主意识、逆反心理都很强,往往站在教师的对立面看问题。班主任要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加上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使得当前班主任工作难度加大。因此,班主任要使教育工作取得成绩,就要对当前形势进行认真思考、探索。
1现状分析。
中职生难以管理似乎已成为职业教育者的共识。由于种种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进入职业学校后即表现出自我约束力差、不爱学习、放任自流等种种缺点和不是。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1)家长因素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绝大部分家长都希望把子女送人名牌大学,对接受职业教育表现出极大的排斥性。只因为子女没有考上高中,所以以一种无奈的心情把孩子送进职业学校,随之对其关心和重视的程度也就大打折扣,不能与学校配合尽到家长的责任,与班主任联系也不像中学那么密切了,再加上家庭教育方法简单,要么溺爱,要么粗暴,以至于学生总是生活在负面的环境里。(2)学校因素进入职业学校后,一些学生缺点暴露后,班主任在他们身上虽然付出了很多心血,但往往收效甚微,有种力不从心的感觉,恨铁不成钢,随之对他们失去信心,总是进行埋怨、挖苦、嘲弄,进而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样造成恶性循环,使他们失去自信、失去自尊。(3)自身因素中职生太多来自“中考落榜”者,学习成绩差,他们自认为是普教筛选下来的“末等品”,自觉等人一等,容易产生自卑心理,加之世俗偏见,家长不恰当的教育方法,学校教育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产生自甘落后,“破罐子破摔”的思想,因自卑心理作崇,他们的心情时时处于苦闷之中。进入中职学校后,因没有升学方面的压力,于是各种不良习气和缺点就暴露无疑。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4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纳入推定过错责任范畴。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单位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侵权,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此规定听起来似乎加重了医疗单位的举证责任,降低了医患纠纷的诉讼门槛,使患者更容易成功起诉医院。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医疗诉讼本质问题没有因此而改变。
第一,无论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举证,最终都有赖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新规定理论上将鉴定申请人由患者变成了医疗单位,改由医院首先主张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对医疗诉讼的程序产生一定影响,但对诉讼实体几乎没有影响,而决定诉讼胜败的根本因素在于诉讼实体部分,即有证明力的`医学和法律事实。
第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患者完全无需举证。患者仍需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存在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患者要想起诉医院,必须掌握符合立案的证据材料。
第三,新规定之前,医院作为被告应诉时,一定会列举各种各样的抗辩理由进行答辩;新规定之后,过去的抗辩理由很自然变成了现在的“举证”事实,对医疗纠纷本质没有太大影响。
第四,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医学法律体系,调整医患关系的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单位规定,其中某些条文相互冲突,导致司法审判难求法律依据,甚至造成法律盲区。另外,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不尽相同,执行新规定需要一定时间的探索和尝试,不可能立竿见影。
最后,我国缺乏有效的医疗事故保险体制,医疗风险直接转嫁到医疗单位,导致医患纠纷日益激化,医疗诉讼也逐渐增多。如果不解决医疗体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患者的维权行动依旧艰难,不容我们盲目乐观。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十二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状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十三
在综合型医院中,急诊内科是集内科各种专业的综合型科室,内科的各个系统的急、重症、危重症都会在内科的急诊中反应出来,这就需要医护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最快最有效的判断来诊治患者的病情。用最有效的治疗方法来解除患者的病痛或者是生命危险,通过一系列的正确果断的技术治疗措施。这不仅关系患者的健康,并且还能反映出了医院的医疗水平及工作质量。就此,从以下内容针对如何加强内科急诊护理进行描述。
1.具有扎实全面的内科护理技能。
作为内科急诊的护士,必须要具备非常全面的护理知识才能够胜任这份工作,不仅要有基础方面的护理常识,还要具有内科专科方面的护理技能和知识。在内科急诊往往要同时开展急性心衰、呼吸衰竭、急性中毒、上消化道出血等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场面,这就要求在有效的护士要非常有效的与内科的治疗医师畸形密切的配合来抢救病人要求护士必须要有责任心,并且要身体健康。坚持把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作为护理人员的自身必备调教来要求。
1.1护理工作要快、准护理人员要对病人在病理状态下引起的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突发反应,护士要能够可以独立应用护理手段来解决,这是护士需要具备能力。在内科急诊工作中,由于病情急重,第一个接触病人的大多数是急诊科护士,此时的家属大都要求赶快抢救。作为急诊护士此时必须要冷静,安置好病人的同时要通知医师,并立即进行正确处理,让病人得到及时的治疗及护理,监测生命体征。尤其是心血管病患者来急诊,病死率极高,来不及做检查就要立即进行抢救措施,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进行眼、耳、手的检查,根据专业知识,积极练习各项基本功,以满足急诊要求和急救速度。急诊护士不能单纯的等待医师医嘱,要学会独立进行简单的抢救治疗工作,要速度并准确。
1.2要关心临床的诊断某些急诊病人经诊断后需要留在急诊室进行观察,主要以输液治疗为主。这时不仅要求急诊护士执行医嘱进行治疗,还要关心病人,密切观察变化,及时向医师反映。在内科急诊护理的工作中,不能简单的做好护理诊断,也要关注临床的诊断诊治,护理工作应该由“以疾病为中心”的护理模式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模式。
1.3内科急诊也要重视心理护理急诊工作对患者的生命进行争分夺秒的抢救,同时也要为患者解决心理障碍。例如一个慢性阻塞性肺疾患并患有急性感染及肺心病心衰的病人,入冬后经常性的出现复发、呼吸困难、痛苦万状,有的甚至会出现厌世情绪,不愿再接受治疗;有的出现焦虑情绪,担心不能够及时的得到救治而失去生命;有的则会出现经济方面的担心。急诊护士是最先接触病人的医务人员,只要病人的神志意识保持清醒,在紧急抢救的同时还要求急诊护士用沉着的语气对患者进行安慰。针对不同的年龄和病情,要采用积极切实可行的方法进行安慰。例如有位刚走上刚刚参加工作的青年女性,因失恋而服药自杀,发现后送来急诊,但病人拒绝救治,为了给病人争取到更多的救治时间,急诊护士对病人亲切的耳语:“小姐,明白你现在的心情。但是生命是宝贵的,你不要辜负父母对你的养育之恩,你配合我们的治疗,其他的事情我们不会让别人知道的,好吗?”病人痛哭后配合了医生的治疗,洗出了未溶解的药物,观察一段时间后,病人顺利出院回家。
2.讨论。
随着现在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技术也在不断的提高和进步,这也使得急诊护理工作的压力在逐渐的加大,伴随而来的就是护理风险也在逐渐的呈现上升趋势,护理人员一定要在工作中严格的要求自己,避免护理风险。
现在的医疗模式已由原来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集生理、心理、社会的综合性的医学模式,急诊护理的工作也要遵循着这个模式的转变,从“以疾病为中心”单方面的只是关注病人的病理生理上的疾病转变为同时要注意患者心理状态和社会因素的参与,在进行抢救工作中要注意把心理状态及社会因素列入到急诊护理工作的内容中。在护士工作的交接班中,除了要交代病人病情及生命体征外,也要提及病人的心理状况和社会因素对患者病情的影响,以便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治疗患者的疾病。
护理工作人员与患者家属的沟通及关系的处理是现在社会比较关注也是争议性较多的一个话题。而急诊护理人员在患者及患者家属的沟通方面是最多的,可以从患者及患者家属那里得到更多的关于患者的信息,这些信息对患者的治疗工作是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的。所以,急诊护士要结合实际情况,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服务意识及服务质量,进行规范的护理记录,为了患者的健康做出积极的努力。
从内科疾病治疗患者自身情况来说,他们大多病情复杂、容易发生变化,因此,急诊护理人员的工作难度较大,显得急且忙,涉及多学科[1]。这样,他们在工作中很难对病患者病情进行有效观察,做好病情评估,面临着较大的护理风险,所以,安全细节工作尤为重要。特别是近年来,医疗事业快速发展,治疗技术也在不断改进,更多医疗单位关注到这个方面。下文主要从3个方面深入探讨,分别是病情观察、执行医嘱、静脉输液[2],这也是内科护理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
1加强护理人员的风险管理能力。
1.1能够统一分析患者的病情,做出全面、专业的评判统一分析患者的病情,做出全面、专业的评判,再综合患者前期病史对目前现状进行分析。在对进行急诊时,根据病人的临床效果来进行诊断,时刻观察变化情况,帮助找到更有效的治疗方法,做好相应的预防护理措施。
1.2可以预测疾病的趋势变化内科护理人员对患者进行病情观察时,要做到应全面细致,了解清楚基本的轻重情况,能够大致预测出病情的发展趋势。例如:当内科患者出现较心跳快速增高或者血压忽高忽低时[4],就表明病情是在恶化中;一般当患者精神比较好,能够正常饮食时,也就代表着他们在慢慢康复的过程中。
1.3观察好临床疗效,特别是用药前后的反应需要注意的是,患者在用药后的情况是比较直接的反应,如果出现了一些不适情况,就要注意分析原因了,这可能仅是正常的用药反应,也可能是不良反应。如果患者病情在有效时间里一直不能好转,或者出现了不应该有的不良反应,就说明治护措施是不对的,护理人员要立即联系医生,做好救治工作[4]。
1.4及时发现危重症或并发症从医疗知识来说,内科病患发病因素较多,这些患者因为年纪等方面问题常常还带有其他的疾病,容易发生并发症,这些因素在护理时是需要严密注意。相关的.护理人员必须做好预防方面的工作,进行各方面的检查工作,清楚知道患者的具体身体状态。一旦发现患者出现这类问题,要采用科学的护理方法,及时进行抢救,实现快速控制患者病情[5]。
2正确执行医嘱。
在具体的治疗过程中,相关的护理人员要针对每位患者实际特点采取护理措施,也就是要求遵从医师的嘱托。现实案例调查表明,护士如果不能严格执行医嘱要求,就会在工作中埋下许多安全隐患。因此,想要避免这方面问题,就应该准确执行医嘱。
2.1处理好与患者的关系心理状态对患者来说十分重要的,也就是良好的情绪会帮助到病情的恢复,在完成医生嘱托方面也会更加积极配合的。因此,医疗单位应该努力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着重培养与患者沟通的技巧,还要在清楚明白患者的心理状态后,通过一些有针对性的方法去激励他们,让他们勇敢积极去面对疾病,认真配合各项治疗,完成医生嘱托。
2.2加强医嘱监督监督是保证各项工作有效执行的后盾力量,也是了解工作好不好的标准。因此,建立相关的遗嘱执行审查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管理者在考察工作中,要求护理人员自我评估,还可以采用定期或者是不定期的方式,突击检查,保证护理工作规范性。
2.3引入高科技现代社会中,计算机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可以采用医嘱管理软件加大管理力度,实现信息化建设。规范医嘱执行的每一步骤,做好程序化操作,最终做到准确无误地按医嘱执行每一项治疗[6],提供合理的护理意见。
2.4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护士是急救的前沿,急救领域具有多学科、病情重、变化快的特点,只有具有了扎实且丰富的理论知识,我们的护士才能在具体实践中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例如,白血病患者在出现高热时,医嘱为“物理降温”,但护理时是不可以采用酒精浴,容易出现皮肤刺激。
3强化静脉输液细节的安全管理。
内科护理中,输液是一个很重要的细节。特别是要严格控制输液速度,加强巡视工作。例如,在为成年人滴注常规药物时,一般进行常规的输液速度,大概是40~60滴/min。如果是急需补充血容量的情况下,就要提高到60~100滴/min。如果随意调节滴速,可能会造成各种安全事故,因此,护理人员要严格控制输液速度,保护好输液部位。
4结语。
通过上面的调查结果和讨论分析,我们应当意识到,如今的急诊内科护理更重视安全细节方面,努力使急诊护理的风险降低,最终使急诊护理的服务安全得到保障[7]。急诊内科护理管理者应当及时转变和提升“角色”,不论是在管理意识和管理方式方面,还是在其管理能力方面,做好管理工作的安全细节,引领才能使得急诊护理服务安全的战略目标得以实现。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十四
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医院信息化也在不断加快与拓展。但是,就目前来说,医院设备的管理工作量非常大,而且千头万绪,包括了大量的维修、检查、购置、保养、工作记录、借用记录、使用记录等等。因此,对于医院而言需要一整套相应的软件来对医疗设备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1】医疗设备管理系统模块设计与功能实现。
医疗纠纷相关论文篇十五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各种先进医疗设备的使用也也越来越频繁,对医疗设备的管理工作也变得更加复杂,传统的设备管理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传统的医疗设备管理主要是通过人工来进行管理,在这种管理方式下,不仅管理效率低下,而且还很容易出现差错,无法将这些设备的功能充分的发挥出来。
因此,根据医院的具体实际情况,设计一套适合医院自身发展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
设计一套适当的设备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提高医院设备的使用效率和设备管理效率,推动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在对医疗设别管理系统进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医院需要哪些方面的功能,然后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可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的需求进行考虑:首先它必须能够录入完善的医疗设备信息,包括医疗设备的名称、型号、价格等基本信息,并且能够通过检索找到这些信息,能够对所有医疗设备都进行分类检索。
其次,这个系统必须能够记录和保存各种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的具体时间和费用等资料。
另外,还要能够对这些医疗设备进行系统的评估,了解设备的具体使用效率,对设备之间的效益情况进行分析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