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住房保障实施方案(优质23篇)
方案的制定需要充分分析和评估当前的情况,并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制定方案时还需要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确保实施过程的顺利进行。一个好的方案应该具备可扩展性和迭代优化的能力,以下是一些关于方案优化的经验分享。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一
2015。
年张家口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2015。
年全区保障性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是:
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
500。
套(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
100。
套,城市棚户区改造。
400。
户。
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
208。
套,其中:廉租住房。
108。
套,限价商品房。
100。
套。
新增发放租赁补贴。
30。
户。
公共租赁住房,天成绿洲小区配建。
20。
套公租房,
5
月底前开工建设并办结所有手续,
10。
月底前主体完工。北苑桐辰小区配建。
80。
套公租房,
6
月底前办结所有手续,
7
月开工建设。
城市棚户区改造,西堡街前大街一带改造项目改造。
400。
户,
4
月底前开始拆迁,年内完成拆迁工作,同时开工建设回迁房。
廉租住房。
108。
套、限价商品房。
100。
套在。
10。
月底前竣工。
要按照。
“优先供应,应保尽保”的原则,确保土地及时足额供应到位。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积极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按时开工。
5%。
资金按规定足额提取。
继续坚持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县区财政兜底的原则,确保不留缺口;财政部门要完善资金监管制度,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双配建”制度的通知》,认真执行。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及时公布税费减免项目及标准。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切实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成本。
认真执行《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定(试行)》,把项目设施配套情况作为督查重点,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提前对所选地块的综合配套情况进行评估,未达到标准的不得批准用地规划。要加强水、电、气、暖、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做到与保障房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认真梳理在建以及竣工保障性住房小区在配套设施建设中存在的缺项,制订完善方案尽快整改,确保达到入住条件。
继续以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为核心,严把队伍选取、材料进场、现场控制、竣工验收。
“四关”,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十项制度,严守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这条“红线”,严格项目监理,规范施工秩序,强化现场管理,确保达到优质工程、放心工程、满意工程。
“生命线”,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生命线”,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各部门要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
“民生工程”、“一把手工程”,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形成工作合力,要真正体现“绿色通道”效果;及时研究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目标管理和督查考核,对完成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如期完成任务、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二
根据《古蔺县脱贫攻坚领导组推进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20xx年精准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古脱贫办发〔20xx〕9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我镇的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有效推进,按期完成,结合我镇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xx年是脱贫攻坚承上启下、全面突破的关键之年,按照省、市、县脱贫攻坚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推进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两不愁、三保障”中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全面推进全镇危房改造(包括城镇危房和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地灾搬迁、土地双挂钩等各类建房补助政策实施,并统筹整合我镇闲置房、周转房、租房、投亲靠友等措施,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住房安全。
二、重点工作。
按照年初全镇脱贫攻坚工作安排,扎实抓好住房建设,把保障住房安全、让贫困群众住上好房子作为头等大事。
三、推进步骤。
(一)锁定对象,台账管理。目前我镇危房上报的数据不够精准,按县住建局要求,要求我镇再次组织判识别队伍在3月20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内的农房判识别工作,农户要发放判识别登记卡并签字确认,镇、村建立住房安全保障判识别台账并进行两级公示(公示时间7天),做到精准识别、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最终锁定数据,制定消除危房的计划。
(二)预下计划,倒排工期。2月初,县脱贫办下达年度到村到户精准脱贫项目计划,我镇相关部门全面启动实施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各项目建设:
一是原则上2月底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具体分管领导及经办人;
二是3月底以前锁定核实对象基本情况,完成前期工作准备;
五是加快推进实施,6月底以前竣工率达到70%以上;六是完成项目建设,按照县脱贫攻坚时间节点要求,7月底以前完成全部项目建设,竣工率达到100%。
(三)完善档案,确保过关。2月至8月,我镇将按程序完成年度贫困户住房建设,并按照规定同步完善档案资料、系统录入,完善项目过程安全质量监管、建材质量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工作痕迹印证资料等,全面完成验收考核筹备,确保高质量通过省、市、县验收考核及第三方评估。
(四)及时验收,拨付资金。进一步加快各类建房任务验收工作,原则上需在9月底以前全面完成贫困户建设验收工作,形成初验报告上交县级行业部门申请复验。如顺利通过县级行业部门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验收,原则上乡镇在11月内将建房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手中。
(一)完善工作方案。
依据年度脱贫目标任务,我镇与县行业部门就年度计划密切对接,与脱贫需求有效衔接,精心编制实施住房安全保障专项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资金项目向计划退出贫困村、贫困人口聚焦扶持,制定出台所有专项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强化资金监管。
房屋改造资金由县财政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我镇会根据项目竣工情况,及时将资金发放到农户,并接受县行业部门对我镇年度目标任务的督促,县财政局对我镇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审计部门我镇住房改造项目及补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三)强化人员培训。
住房安全保障工程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确保顺利完成全镇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顺利,我镇将积极参加市、县开展的集中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我镇的村镇建设中心管理人员在住房改造工作中了解政策规定、明确目标任务、熟悉工作步聚、掌握工作方法、提高业务水平,为全镇20xx年住房安全保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奠定坚实基础。
(四)责任层层落实。
针对目前我镇危房上报的数据不够精准,责任落实不明确的情况,镇党委、镇政府经过认真研究后,制定了《德耀镇20xx年住房安全保障工作责任书》,目的就是要把相关责任层层落实到位。责任书由行政村村支书与联村办公室主任共同签订,这项举措旨在要求每一名参与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人员都时刻保持警醒,保持责任心,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是关系全镇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工作要求。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倒排工期,确保住房安全保障目标任务对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要始终以20xx年精准脱贫目标任务为重点,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建房政策,整合资源,整合力量,对准目标任务精准发力,并统筹推进50个整体退出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着力落实加快贫困户住房改造。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精心制定好年度精准脱贫专项计划,政策资金要优先考虑今年脱贫目标对象,圆满完成年度精准脱贫目标任务。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三
2012。
〕
37。
号)、《。
2012。
2012。
〕
07。
号)、《关于调整市本级租赁补贴准入标准的通知》。
(
通住保中心问〔。
2016。
〕
06。
号
)
等文件精神,为做好。
2016。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
具有本区城镇常住户口,并且在当地居住满。
2
年以上的城镇家庭;
2.
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
1100。
元(含。
1100。
元);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5。
㎡以下(含。
15。
㎡);
4.
1100。
元∕月∕人×。
12。
个月×人口数)。对于有车辆等非基本生活必须品的,仅限摩托车和残疾人的代步车。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
10。
年以上,符合。
2
3
4
项规定,并具有本村出具的无地证明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农民家庭。
(二)租赁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结合东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补贴标准:低保家庭。
110。
元
/
月
/
户、低收入家庭。
80。
元
/
月
/
户。
(三)申请人在提出住房保障申请之前。
5
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房家庭:
1.
购买过公有住房的;
2.
曾经继承、赠与、受赠、购买或建设自有住房的;
3.
将原居住房屋(包括有产权、无产权的公产房或私产房)出售的;
4.
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过住房或享受过货币分配的;
5.
6.
有父母、子女及配偶去世遗留的私产或者公产房,虽未更名过户但是在该房屋内居住的;
7.
与主申请人在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房屋的;
8.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名下有私有住房;
9.
离婚析产时,裁定或者协议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公房或者私房。
(四)申请家庭的认定原则上依据户口簿。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
1.
夫妻;
2.
3.
4.
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
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五)当户口簿上存在上述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时,只核查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资料登记备案。
(六)已婚家庭成员的配偶,与主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也必须一同申请(配偶已去世者除外)。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以申请家庭的户主为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统一到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及社区进行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书,格式:
a4。
纸手写、签名、手印;
(二)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三)提交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a4。
纸);
(四)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a4。
纸),复印件包括(户主页、户主本人页、其他家庭成员页);
(五)申请人及其户口薄上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
a4。
纸上,户主身份证二份);
(六)自有房屋及租、借住房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a4。
纸);
(七)租住房屋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借住的需户口所在街道或社区出具借住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申请人需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承诺书。
(一)受理、初审阶段(。
5
月
20。
日—。
6
月
22。
日)。
1.
2.
各乡(镇)、街道及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7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3.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时,对上述材料的要件进行复核、汇总后分批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二)审查核实阶段(。
6
月
22。
日—。
7
月
27。
日)。
1.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
30。
2.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三)公示阶段(。
7
月
28。
日—。
8
月
12。
日)。
1.
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在街道(社区)公示。
15。
2.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审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各乡(镇)、街道及社区,由受理申请的各乡(镇)、街道及社区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
11。
月
1
日
-12。
月
20。
日)。
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终审无异议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情况进行数据汇总,形成本年度待发放租赁补贴名单,上报市级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资金,待资金到位后,组织乡(镇)、街道及社区分批次陆续发放。
(一)租赁补贴按月计算,经年度核查,全年度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年底一次性发放全年度租赁补贴;经年度核查当年内收入和住房等原因超标准的家庭,发放符合保障条件月份租赁补贴款;年内由租赁补贴保障转为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发放办理入住手续前月份租赁补贴款。具体发放标准由市政府结合实际,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情况、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实际发放到保障对象银行卡(折)中为准。
(二)经过检查或核查,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以书面形式由乡(镇)、街道及社区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
2.
5
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3.
领取租赁补贴后,无正当理由连续。
6
4.
连续。
1
年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5.
在年度核查期限内没有参加年度核查的;
6.
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核查制度,对实施保障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1.
2.
定期核查。住房保障、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租赁补贴分配的保障条件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核查。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变动情况进行认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等信息,记入保障对象诚信档案。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可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抽查。
(四)财政、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社会保险、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分配及定期核查等相关工作。
(一)加强领导。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事关我区特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中力量,细化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分配和入住工作。
(二)落实责任。开展这项工作必须坚持方案中的基本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对象,一经查实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对出现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专项小组将深入到基层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入住方案开展工作,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八、工作要求一、总则。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四
2015。
年张家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2015。
年全县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目标任务共。
405。
套:
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140。
套,城市棚户区改造。
215。
户。
新增发放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
50。
户。
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
1020。
套(户),其中:保障性住房。
800。
套,棚户区改造住房。
220。
户。
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竣工后。
6
个月内分配入住。
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总体进度要求是:落实多层。
2
年、高层。
3
年达到基本建成,确保项目竣工后。
6
个月内分配到户。
2015。
年新开工目标任务,
4
月
15。
日前完成土地使用手续的审批;
6
月底开工率达到。
70%。
;
8
90%。
;
9
月底所有项目实现全部开工;
10。
月底前形成明显的实物工作量,其中:主体基本完工的要占到总任务的。
1/3。
进入地上施工阶段的要占到。
1/3。
进入基础施工阶段(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性桩)的占到。
1/3。
;项目“五证”(项目立项、土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全部办结。
6
月底前完成当年竣工任务的。
50%。
;
8
80%。
;
10。
月底前完成全部竣工任务。
项目竣工后。
6
个月内分配到户。
2015。
年
3
月底前,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并在政府网站、报纸上向社会公布年度建设、分配计划。
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强力推进。
“城中村”改造和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认真落实好中央、省对棚改的资金、土地、税费减免、信贷等支持政策。规范征收拆迁行为,鼓励通过货币安置、政府组织居民自主购买或政府直接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方式,提高安置补偿效率。用好国开行棚改融资政策,棚改融资工作要依法依规实施,强化监督和管理,确保不出问题。
按照。
4
月底前土地手续办理完毕,保证按时开工;严格落实资金“。
5+1。
”规定渠道,确保土地出让金总收入的。
5%。
资金按规定足额提取。继续坚持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县区财政兜底的原则,确保不留缺口。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充分调动企业、个人融资积极性,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最大力度保障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完善资金监管制度,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认真执行《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定(试行)》,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项目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认真梳理在建以及竣工保障性住房小区在配套设施建设中存在的缺项,制订完善方案并尽快建设投用,确保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
“零容忍”,确保达到优质工程、放心工程、满意工程。
加强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信息的动态监管,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充分发挥房管、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保障性住房网络系统在分配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强化联审联查工作。实现联审联查责任倒追机制,对工作缺位致使出现重大审核失误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责任。坚持全过程公开、全方位监督,以机制规范行为、以制度堵塞漏洞,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生命线”,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五
181。
[2012]12。
[2012]55。
[2012]32。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方案。
根据我市与茂名市人民政府签订的。
2015。
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
2015。
200。
户目标任务。
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房或自有产权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的;
2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0%。
;
3
2015。
年度家庭资产按“不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
120。
平方米×。
30%。
价值”划定。
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审核实行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为审定机构,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审查的审核方式。
2
审核的程序。
(
1
(
2
(
3
(
4
(
5
15。
(
6
15。
市住房保障工作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为全面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履行职责。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行政监察,对拖延不办、落实不力、进度缓慢的,或者马虎应付、虚报造假、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六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根据国家、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50。
平方米以内,水、电、暖等生活设施齐全,室内设施设备完好,房屋产权清晰、无纠纷、无债务的,均在市政府购买住房范围之内。
中央和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及其他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保障资金筹集以及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城市住房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政府购买住房坚持现房优于期房,集中与分散购买相结合,直接面向产权人,实行政府采购、按质论价、公开招标、低价优先的原则。
政府购买住房采取售房单位自愿报名、自行报价,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综合汇总、现场查验,剔除报价偏离市场价格或房屋状况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综合排序,逐次选房的方式;初选房源报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知售房单位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中标通知书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办理交易过户和资金结算手续,由市财政部门将购房款直接拨付给售房单位。
政府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购买的住房,直接转入廉租住房房源,全部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一)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户数和房源落实情况,将政府购买并转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指标一次性下达到各区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区政府应当组建或指定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并由该机构将市下达的廉租住房分配指标落实到户。分配房屋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的轮候方式确定。廉租住房轮候分配时应邀请公证机关现场公正。
1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
1
人为本市城区常住户口;
2
.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收入标准;
3
.家庭无住房;
4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1
.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
2
.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
.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
.已购买待入住或动迁已安置的住房;
5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原有住房;
6
.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
5
年的自用住房。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并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应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
2
3
.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两证”显示住所的住房情况证明或说明;
4
.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三)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10。
日内安排申请人所在社区入户调查,并就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核实审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退回。材料齐备且初审合格后,指导申请人填写《本溪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分别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四)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会同区民政部门及申请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进行联审,同时建立住房档案。联审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全面核查。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联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相关情况在《本溪日报》上予以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档。审档通过的,签批《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参加廉租住房轮候分配。
7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发《进户单》;对未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指标的家庭,本着自愿的原则,可转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自租赁住房之日起直接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过去已核准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自入住廉租住房之日起停发租赁补贴。
承租人与市房产经营公司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证》,办理入住手续。
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
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每月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的租金,分别按全市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
40%。
和
70%。
收取。
承租人入住后自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不予补偿装修费用。
对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或经年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按有关规定退出廉租住房。未按规定退回的,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或按同地域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购买;逾期未退回或不购买的,可以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即:逾期
1
年内按全市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缴租金;逾期。
1
年以上至。
3
年内按全市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
2
倍收缴租金;逾期。
3
年以上的按同地域住房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价格收缴租金。对拒绝接受处理的,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已经通过审档取得审批同意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的,由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的,由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七
同志们:
这次全县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省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20xx年住房保障工作,安排部署今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刚才,会议表彰了20xx年度全县住房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县政府与相关镇和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下面,我就做好今年的住房保障工作讲几点意见,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
一、发扬成绩,找准问题,进一步坚定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20xx年,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配合下,顶住任务重、工期紧、资金筹措难、征地拆迁难等多方面压力,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快速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全年累计完成投资8.02亿元,启动建设保障性住房7691套,建成廉租住房1128套、公共租赁住房987套、经济适用住房462套、限价商品房896套、棚户区改造132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39户,一举扭转了开工率较低、任务完成较差、工作被动落后的局面,成为全市工程投资额度大、开工面多、任务完成好、建设进度快、工程质量好的县,每月进度排名及年度考核排名一直位居全市第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得到了省市的充分肯定,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全省保障性住房综合管理工作“十佳县”,受到省上600万元的表彰奖励;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一等奖,并获400万元表彰奖励。这是在我县财政底子薄、重点项目多、地方配套难,在全市各县你追我赶、竞相建设的情势下,奋勇直追、奋力赶超,攻坚克难、顽强拼搏,方才取得如此优异的成绩,实属来之不易!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所有参与、支持、配合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镇、部门和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充分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依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县财政配套建设资金缺口较大,水、电、讯、视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还跟不上,部分工程项目仍存在工程档案资料不完善、施工程序不规范、质量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监理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还有个别项目进展比较缓慢,工程质量不够高。对以上问题,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要求、标准和“争一保一”目标,发扬成绩,正视问题,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加快进度,保证质量,再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新胜利。
今年,全县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为: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套,其中新增廉租住房35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50套、新建经济适用房50套、新建限价商品房8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260套;竣工各类保障性住房2700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80户;解决基层公益人员住房400套。这些任务虽然较去年有所减少,但工程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而繁重,而且省市将继续把住房保障工作作为今年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排名和通报,对进展快、效果好的市县继续实行重奖。为此,各镇和相关部门,尤其是县房改办要围绕“争一保一”这个目标,强化领导,鼓足干劲,攻坚克难,创先争优,确保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并继续位居全市领先位次。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科学确定用地指标,努力解决供地难问题。土地供应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础性条件,要在建设用地需求多的情况下,挤出土地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进展。一要争取用地指标。县国土局要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认真执行土地政策,科学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积极向上争取用地指标,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的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单列管理,优先保障。二要加快土地审批。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尽量优先安排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需要通过农地转用解决保障性住房用地的,要尽快上报审批,同时开展征迁安置工作,确保按期开工建设。三要加快供地节奏。要按照“优先保障、按需供应、应保尽保”的原则,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工时限要求,倒排供地时限,限时落实建设用地。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未落实的,不得供应其他开发用地,对已经确定为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土地,严禁改变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努力解决资金缺问题。去年,我县与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4个,签约资金近3.3亿元,但目前到位资金仅多万元,远远不能满足今年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建设资金严重不足依然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瓶颈制约。一要足额保障政府投入。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土地出让收益10%的比例,筹措县级配套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二要广泛筹措社会资金。要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于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工业园区等,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租赁。三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土地划拨成本,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努力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建造成本和销售价格,充分让利于保障对象;通过出售保障性住房回笼资金,为住房保障工作滚动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保证。四要积极争取信贷资金。要继续加大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专项投资,今年要争取到位资金2亿元。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争取信贷支持;同时积极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加强施工全程监管,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各镇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是生命线”意识,将质量意识贯穿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始终,坚决实行“四制”管理和旁站式监督,切实把保障性住房建成工程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惠民工程。一要加强项目管理。要重视项目前期技术论证,及时提供保障性住房工程所需的基础资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把工程发包关口,确保承建单位实力强、信誉高、资质硬;要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验收的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二要加强施工管理。县住建、房改、监察等部门要把质量放在首位,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全程监管,强化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并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同时,坚决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责任追究制度和连带责任制,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进行督促返修,并落实好已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坚决实行责任倒查,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三要加强监理管理。县住建、房改等部门要明确专人,经常深入施工一线,逐项目、逐环节对工程监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监理单位和被监理项目的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之间是否有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检查监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理工作,检查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经过检验并合格,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程序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的交付质量。四要抓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水务、电力、广电网络和通讯部门要围绕保障房建设,及时跟进建设,力争达到进度同步,确保建设顺利、功能完善。
(四)严格程序规范管理,确保房屋分配公平。房屋分配工作是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屋分配工作,切实做到科学分配、规范操作、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一要把好准入关。要在“三级公示、四级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审查手段和水平,完善对申请对象收入、住房等各类情况的审核审查。县民政、房改、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共同把好准入关。要加大对违法违规骗取保障性住房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凡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不论何时查出,都要取消资格;已分配入住的,坚决清退,并予以全社会通告,记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审核分配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串通徇私枉法的,要坚决追究责任。二要把好退出关。要加强对保障房入住者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的全面审核、动态监测,对不符合条件的入住者及时清退,杜绝“只进不出”现象。要建立两年一次的住房保障资格年审和不定期抽查制度,扎实开展居民收入状况核对工作,以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资产。同时,加大对违规出租、转租保障性住房现象的查处力度,确保应保尽保。三要把好公开关。要将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公开,申报审批程序公开,申请对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分配各个环节都要做到公开透明、坚持阳光操作,房屋分配必须实行公开摇号配租,接受群众、社会和媒体全方位监督,确保房屋配租公开、公平、公正。
住房保障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镇各部门一定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一要加强领导。今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大、项目多、任务重,各项目镇、各相关部门要把保障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落实人员具体抓,要把责任心强、业务精通、作风正派、工作扎实、能吃苦耐劳的干部抽调到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岗位上来,确保人员配备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服从大局,共同破解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全力推进工程建设快速进展。
二要加强协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需要群策群力、共同推进,各有关部门都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积极参与、大力支持住房保障工作,从政策、资金、项目、土地、税费等方面热情提供服务。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积极主动地向上争取政策、千方百计提供支持、快速高效受理办结。县房改办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积极争取支持配合,努力形成纵向联动、横向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要加强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县委、县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政府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决心,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各项惠民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四要加强督办。这次会上与相关镇和部门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了任务,夯实了责任,年终将严格考核奖惩,完不成任务的,在年度综合考核中予以扣分。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督办力度,坚持实行10天一通报制度,确保项目建设快速高效进展。
同志们,住房保障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坚韧不拔的信念、只争朝夕的精神、攻坚克难的锐气和勤政务实的作风,全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奋力开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新局面!
谢谢大家。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八
根据《湖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吴兴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以下称“中心城区”)。
一、申请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具体配租方案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能计入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口条件。
申请人须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年龄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并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连续5周年以上。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以及服刑人员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
(二)经济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30000元(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申请家庭成员购有10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小轿车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一户总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含营业房、厂房),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住房转让(含货币安置)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特殊病种医治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但需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后取消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25;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混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4。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期内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分别送所在单位和房产、征收(拆迁)、公房、公积金、社保等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成员原属农业户口的,应由原农业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批地建房、征收(拆迁)安置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经上述部门审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审查);。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种的,须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原件及复印件;。
5、“三属”成员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获得区级以上的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9、住房保障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材料及申请家庭情况予以核对,并张榜公布七天,材料不齐的应要求补正。将核对通过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所在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应按要求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区住房保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
(三)初审。
区住房保障机构将《申请表》送民政、工商、税务、车辆、户籍等管理部门,由各部门分别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工商登记信息、完税证明以及车辆、户口等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并将相关材料退至街道(乡镇)。
(四)复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组织复审。对有疑议的,由市住房保障联合审核小组进行联审。对复审通过的,在湖州住房保障网及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将相关材料退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四、轮候与配租。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三属”成员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残疾军人家庭、复员军人家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家庭等配租。配租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由高到低确定配租资格,当出现末位得分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
未取得配租资格的轮候对象,其轮候资格从本次配租结束之日起保留三年。当轮候期超过一年以上的,须在配租前进行资格复审。
(三)评分方法。
基础分为100分,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或减分:
1、无房不扣分,现有住房的按房屋住房面积扣分(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2、申请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加10分;。
4、没有非营运小轿车的加10分。
(四)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家庭的房源分配通过现场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操作程序如下:第一步,摇号确定顺序号;第二步,按顺序号摇号确定房号。摇号过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监察部门等参与监督。
申请家庭未能按时到场摇号,但在当日当场次摇号结束前能到场的,可在最后一户顺序号摇完后接着摇号。
(五)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推出的房源数时,直接组织摇房号。
(六)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入住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并签订《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七)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统一配租的或参加统一配租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本次申请配租废止,自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合同管理。
(一)初次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以下的各项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三)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须按3个月的租金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四)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间死亡的,其申请家庭成员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
六、租金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保障对象执行不同租金标准,原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和低保户家庭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的40%-50%左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的60%-70%左右(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并在配租方案中公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如已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则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属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已建立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租金可通过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支付,不足部分由申请家庭另行交纳。
(四)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七、使用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统一办理缴费卡并按时交纳租金。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家庭发生住房、收入等情况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属市、区住房保障机构申报。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自行装修。对于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内部设施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但须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合同期最多不超过3年。
八、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九、附则。
(一)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公布相关部门审查窗口的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各相关审查部门在申请期限内应有专人负责办理审查事项。
(二)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另行制定。
(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户口、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时间为上年度12月31日。
(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五)本实施细则名词解释:
1、本实施细则中的“特殊病种”:是指属《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湖人社发[2012]145号)中规定的病种。
2、本实施细则中的“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程序,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本实施细则中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具体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并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
4、本实施细则中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并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
5、本实施细则中的“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6、本实施细则中的“低保户”: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
7、本实施细则中的“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级、二级残疾等级证书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六)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九
“计划”中显示,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此前,国务院法制办曾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里面从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使用与退出,租赁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
1.保障房的申请范围与条件。
明确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规定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对于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及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2.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信息的,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3.轮候对象的排序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房轮候对象的配租、配售的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和财产以及居住年限、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住房救助对象等,以及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应当优先给予保障。
网络食品出问题。
第三方平台或被约谈。
去年10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就《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在线订餐行业的发展现状,送审稿强化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同时对于食品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了规范。
1.强化了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其主要负责人或将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
2.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在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上宣称“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对于国家尚未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和原料,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等。
3.进口需要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注册或者备案的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食品生产规范的执行、备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十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镇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我镇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障脱贫”“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中央、省、市、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意见,整合现有各类建房政策,快速推进我镇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坚持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和乡镇新村聚居点建设、园区发展相结合,鼓励农户进入聚居点、园区建设房屋,形成相对聚居、基础配套、互利共赢的局面。坚持住房保障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引导农户通过购买城镇商品房的形式保障住房安全。坚持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与土地增减挂钩相结合推进实施。通过住房安全保障政策实施,20xx年全面消除农村贫困户危房,整治人居环境,促进农村发展,实现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全部住房安全有保障。
二、工作任务。
以脱贫攻坚为主抓手,按照群众主体、村两委主责、包保干部主办的原则,实施住房保障政策,到20xx年5月30日全面完成我镇住房安全保障项目建设任务。
(一)“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全面完成75户(c级19户、d级56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继续按现行政策予以保障。
(二)非“四类重点”对象住房改造。全面完成各村上报的1000户(d级364户、c级555户、无房户81户)非“四类重点”对象住房改造。
(三)已经享受政策但住房不安全农户住房改造。全面完成10户(c级6户、d级4户)20xx年以前已经享受政策但住房不安全农户住房改造,达到安全住房标准。
(四)厨厕功能改造。全面整治建档立卡户有安全住房但厨厕功能不达标834项(厨房不达标317项、厕所不达标317项),完善功能分区。
三、推进机制。
(一)健全组织机构。镇成立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作战中心,统筹指导全镇脱贫攻坚期间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处理各类型问题,督查考核各村。各村要结合县、镇两级工作要求,充实人员,践行主体责任,落实好本村住房安全保障各项工作开展。
(二)加强督查考核。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作战中心每月召开一次推进会,各村每15天报送一次进度,由住房安全保障作战中心统一汇总后上报镇脱贫攻坚指挥中心和县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中心。镇脱贫攻坚指挥中心统一考核,针对推进滞后村,纳入下一月督查重点。
(三)明确职责分工。镇住房安全保障中心牵头,镇级相关部门配合,指导各村开展工作,负责方案编制、信息汇总、专项会议召开、督查考核等相关工作;村建中心负责指导“四类重点”对象、已享受政策“四类重点”对象、人居环境“三改”整治等项目建设;国土所负责整合双挂钩政策,推进非“四类重点”对象d级住房改造及其相关工作;财政所负责协调农商银行,共同保障项目资金运行、监管、拨付等相关工作;镇纪委负责调查、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扶贫办负责认定贫困户及非贫困户。
四、推进措施。
结合我镇实际,住房安全保障政策通过“购房、转移、建设、整治”的“四个一批”方式进行推进。
1.购房安置一批。鼓励、引导农户(四类对象除外)进入城镇购买合格商品房代替改造;同时充分利用农村闲置安全住房资源,鼓励、引导农户购买本村组闲置安全住房代替改造。
2.新村聚居点转移一批。鼓励、引导农户进入基础设施较好的新村聚居点建设房屋。
3.拆旧建新一批。对d级危房户参照双挂钩政策实施拆旧新建,达到安全住房标准。
4.整治提升一批。对20xx—20xx年期间已脱贫有安全住房但“三改”不达标农户实行整治提升,对标补短。
五、资金保障。
(一)“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20xx年第二批危房改造任务)。
1.改造对象。依据古蔺县现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全覆盖,全面解决我镇50户(c级8户、d级42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住房实施改造。
2.补助标准。按照c级补助1.3万元/户;d级原则根据农户家庭情况实行1—2人3万元/户、3—4人4万元/户、5人及以上5万元/户补助标准。
3.改造要求。c级改造完成后要求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所有墙体无裂缝,房顶不漏水;d级改造要求按图施工,要有正规设计图纸或标准图集,按照地区抗震设防要求建设,达到240墙、设置圈梁(地圈梁和顶圈梁)、构造柱(转角处的跨度超过6米的墙体增设构造柱)、独立厨卫,楼层数不得超过2层。新房完成建设后,农户须拆除原危旧房。
上述为基本要求,详细要求按《古蔺县农村工作乡村振兴暨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脱贫攻坚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20xx年农村危房改造第二批目标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古脱贫办发〔20xx〕100号)文件执行。
4.责任分工。镇脱贫攻坚住房保障作战中心牵头,扶贫中心、财政所、民政办、国土所等部门配合,各村具体组织实施。
5.完成时限。各村在20xx年12月10日前完成公示、改造申请、改造前照片留存、启动建设等工作;20xx年3月25日前完成基础工程;20xx年4月25日前完成主体工程;20xx年5月30前全面完工入住。
(二)已享受政策但住房不安全农户的住房改造任务。
1.改造对象。对20xx年以前已经享受住房政策,因灾住房不安全的10户“四类重点”农户住房实施改造,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4户(c级1户、d级3户);低保户、五保户6户(c级5户,d级1户)。
2.补助标准。对已经享受危房改造、地灾搬迁、少数民族建房等政策但因洪水、地灾等因素造成住房不安全的10户“四类重点”农户住房改造参照“四类重点”对象补助标准的80%执行,即c级1.04万元/户、d级3.2万元/户补助,具体由镇住房保障中心统筹实施。
3.责任分工。由镇脱贫攻坚住房保障作战中心牵头,扶贫中心、财政所、民政办、国土所、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各村具体组织实施。
5.完成时限。各村在20xx年2月28日前完成公示、改造申请、改造前照片留存、启动建设等工作;20xx年3月25日前完成基础工程;20xx年4月25日前完成主体工程;20xx年5月30前全面完工入住。
(三)非“四类重点”农户危房改造任务。
1.改造对象。对前期各村梳理上报的1000户(d级364户、c级555户、无房户81户)非“四类重点”对象唯一居住且住房不安全农户实施住房改造。
2.补助标准。一是针对非“四类重点”对象中唯一居住且住房不安全的364户d级危房,参照土地增减双挂钩政策实施,但仅限于实有建筑面积享受政策(含庭院、院坝),同时可同步享受建房贴息贷款政策;对于“三边”村组以及农村唯一住房的农户优先实施在土地增减双挂钩“二调图斑”内的农户,按双挂钩政策实施;未纳入土地增减双挂钩“二调图斑”的农户,只改造“三边”村组及唯一刚性需求且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农户。二是针对非“四类重点”对象中唯一居住且住房不安全的555户c级危房和81户无房户,原则上只享受建房贴息贷款政策。
3.审批程序。农户申请、村组评议公示后,报镇脱贫攻坚住房保障作战中心,由住房保障作战中心组织人员复核审批(详见附件3),参照土地增减双挂钩计划组织实施。可采取选址新建、统规自建、购买县域内城镇商品房、购买本村组闲置安全住房等四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
4.责任分工。镇脱贫攻坚住房保障作战中心牵头,国土所、扶贫中心、财政所、农商银行配合,各村具体组织实施。
5.完成时限。各村在20xx年2月28日前完成公示、改造申请、改造前照片留存、贴息贷款申请、启动建设等工作;20xx年3月25日前完成基础工程;20xx年4月25日前完成主体工程;20xx年5月30前全面完工入住。
(四)厨厕功能不达标整治改造任务。
1.改造对象。对有安全住房但“三改”不达标的541户建档立卡户(厨房不达标417项、厕所不达标417项)和20xx年后(含20xx年)享受危改政策但“三改”不达标的“四类对象”农户实施整治。
2.补助标准。一是针对20xx年以前享受危房改造政策(含20xx年危房改造户)和未享受政策但“三改”不达标的298户建档立卡户(厨房不达标209项、厕所不达标233项),由住房保障中心牵头,各村具体实施;按照缺啥补啥、对标补短的原则,制定补助标准,拟定每户改造清单、补助金额;资金实行补助总量控制,各村村内统筹调配使用;竣工后按实验收报账,但不得超过各村总计划资金;各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协调组织各类建材供应商提供“三改”材料,由施工队伍(必须公开、公平、公正选定,并有相关过程佐证资料)或农户严格按标准对标实施。二是针对各村梳理上报已享受易地搬迁(含分散安置户)、地方性政策建房(泸州包)、20xx年和20xx年危房改造等政策但“三改”不达标的258户建档立卡户(厨房不达标191项、厕所不达标167项)和其他20xx年后(含20xx年)享受危改政策的“四类对象”农户,原则上不再享受“三改”补助政策,并在不另行匹配资金的基础上由各村自行督促,严格按照“三改”标准进行整治改造。
3.改造标准。一是要切实结合农户实际情况,做到因地制宜、因户制宜,绝对不搞一刀切。二是厨房必须要有灶台、洗菜盆,要做到美观、整洁、实用,杜绝出现形式主义改造现象。三是厕所在做到功能齐全、整洁美观的基础上必须做到人畜分离、功能区分明显,并必须要具有冲水等实用性功能(不强制要求安装水箱,可因户制宜采用配备水桶辅助冲水方式),杜绝虚假整改。
4.责任分工。由村建中心牵头,扶贫中心、财政所配合,各村具体组织实施。
5.完成时限。各村在20xx年2月20日前完成改造标准和补贴标准制定,报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备案,公示改造标准、补贴标准、农户申请、改造名单,改造前照片留存、启动建设等工作;20xx年2月28日前完成50%改造任务;20xx年3月15前完成80%改造任务;20xx年3月28日前全面完工。
六、资金拨付。
各村收集农户的农商银行账号、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建设的,还需附划款委托书;村镇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分期分批向相关部门报送打款名单,中省补助资金由县级平台通过一卡通支付农户;配套补助资金由镇财政所通过一卡通支付农户。
七、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原则。住房安全保障政策实施原则上以农民自建为主。各乡镇要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农民群众自愿参与住房改造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主体作用。
(二)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原则。各村根据农户实际情况,结合我镇用地规划、聚居点建设等具体需求,在征询农户意愿的基础上,组织有施工资质的公司(工队)统一就近建设;组织农户委托培训合格的农村工匠建设;根据农户意愿,“四类重点”对象以外农户可以通过购买县域内商品房、本村组闲置安全住房等方式代替改造。实行自建、统建、购房三种方式有机结合,进一步保障房屋安全。
(四)严格质量把关、加强监管引导的原则。所修建的农房,要有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并签订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书,按图施工,要有正规设计图纸或标准图集,按照地区抗震设防要求建设,达到240墙、设置圈梁(地圈梁和顶圈梁)、构造柱(转角处的跨度超过6米的墙体增设构造柱)、独立厨卫,楼层数不得超过2层。新房完成建设后,农户须拆除原危旧房。
八、实施流程。
(一)农户申请。符合住房安全保障各政策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根据农户应享受政策情况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各类政策要求进行实施,并提供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贫困证明材料等必要材料。
(二)评议及公示。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议定符合住房安全保障各政策条件的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住房保障作战中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予以协调,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核和上报。住房保障中心在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住房安全保障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情况核实。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经镇脱贫攻坚作战指挥中心审核后,上报县住房安全保障作战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理由,审查结果要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四)审批及公示。各村上报名单后,对不符合条件、资料不规范的,通知各村限期补正。住房安全保障作战中心将统一对农户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后的名单原则上不再予以改动。
(五)验收及挂牌。各村在20xx年5月30日前,组织村两委、监委、村民小组、改造户、施工方等联合验收;镇住房保障作战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覆盖复核验收。
(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村要安排人员配合住房保障作战中心建立健全住房安全保障项目资料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管理规范,按照统一规范档案进行完善。
九、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原则,各村两委为住房安全保障各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村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专职人员推进工作;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村要高度重视,加大力度,明确职责,层层落实责任。
(二)严格审核政策享受对象。各村两委必须严格按相关标准核查政策享受户的身份、类别、经济状况、已享受政策等情况,确保农户享受的住房保障政策符合上级相关政策规定;严禁以下几类农户进入本实施方案保障范围:
一是已享受易地搬迁、地灾搬迁、少数民族建房、危房改造等政策的农户;
二是户主或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
三是户主或家庭成员已在外购房;
四是户主或家庭成员已有安全住房,但个别家庭成员仍居住在危旧房屋中;
五是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只是部分渗漏;
六是外出务工长期无音讯;
七是购买大型机械、轿车等价值较高的物品;
八是经济条件良好。
如果附件名单中有不符合保障政策的请各村取消该户享受政策资格,做好政策讲解,向农户说明情况。如果出现不符合保障政策要求的农户享受了政策,将严格按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强化质量监管。各村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制,抽调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工程质量监管,对建设实施全程监督,建立监管台账。由住房安全保障作战中心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经常性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监督,绝不能在住房建设过程中出现因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新的“危房”。
(四)加快工作进度。各村在准确掌握辖区内贫困户的居住困难情况、贫困程度等情况下,根据调查情况确定改造方式和资助标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各村对资助新建房屋对象要严格把关、控制数量,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坚决防止超面积建房和一户多宅现象,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条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省、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具体职责由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明确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向市场购买服务。涉及工程发包与承包、货物采购事宜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城镇住房保障事务:
(一)住房保障需求的调查、分析、统计;。
(二)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
(三)保障房选配、收回、回购和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事务的执行;。
(四)保障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
(五)保障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七)其他住房保障有关事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保障的需求,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
住房保障规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建设和供应规模、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住房保障资金安排、保障房建设用地安排、项目建设用地选址、供应规模及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
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明确保障房的空间布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住房保障用地储备规划,明确保障房建设的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保障房用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对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单列。对其中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下达各市、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单列,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用地供应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
(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七)按照国家规定发行的企业专项债券;。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可以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创新引资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和社会机构参与建设保障房。
鼓励银行机构发放住房保障中长期贷款,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保险、再保险。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保障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三)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
(四)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赠予政府的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保障房建设实行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
保障房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保障房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保障房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应当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并同时交付使用。商品房分期建设的,保障房应当与首期商品房同时建设和交付使用。竣工时应当对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拟建设的保障房项目的选址地点、规划设计方案和配套设施,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保障房项目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并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学校、医院、文体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同期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保障房的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鼓励保障房项目开发建设应用节水节能等设备,以及生活用水循环利用技术、太阳能等新能源。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保障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合理确定保障房项目的建筑面积、套型结构、室内装饰装修标准和配套设施。
第十七条新建的保障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饰装修。以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房在出租前,应当参照新建保障房室内装修标准作相应修缮。
第三章申请与轮候。
第十八条申请租住保障房或者领取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定期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类产业园区的`异地务工人员可以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第二十条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
(二)收入状况;。
(三)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
(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审,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复审后,报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银行、证券、国土、房管、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出具申请人有关财产证明。
第二十三条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轮候规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当地政府的网站公开。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按照规定应当优先照顾的住户,优先安排保障房。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保障房的权利。
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单位建设、产业园集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内部保障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
第二十五条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轮候超过一定期限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重新审核,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
第二十六条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提供选择的保障房范围内,按照轮候规则选定保障房;放弃选择的,则重新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选定具体的住房或者选择租赁补贴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出租人承担。
未经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主导,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保障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保障房的租金价格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依申请由政府给予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领取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
低收入条件和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一条保障房应当自住,不得转让、出租、闲置、出借、抵押。
第三十二条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四)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三十三条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以前提出延续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后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通过审核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十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定期核查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保障房被收回的,原租赁保障房的家庭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计划、实施、资金、用地指标、管理使用以及保障对象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记载并公开保障房规划、建设、审核、轮候等相关信息;记载并公示有关当事人违法、违约等不良行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公安、民政、社保、金融等信息平台应当与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八条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房建设项目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详细记录申请人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合同、房屋使用、调换、续租、退出及相关失信、违纪、处罚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障对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二)依法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但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公示的个人信息除外。
第四十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上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申请保障房条件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未依法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
(四)未依法公示住房保障信息、建立保障房建设项目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
(五)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
(七)发现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八)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未将住房保障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
(三)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使用进行监管的;。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对保障房用地单列计划,未对保障房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
(五)物价部门未按规定制定、调整保障房租金的;。
(六)有关单位未依法出具按规定需由本单位出具的收入、户籍等证明材料,或者未依法提供申请人有关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停止开发项目房地产预售、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保障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房标准开发建设保障房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房或者补贴资金,除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九条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第五十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住房保障资金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房。
(二)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发放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需制定具体办法、轮候规则以及相关标准、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制定。
第五十三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十二
为加强城区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xx]24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xx]42号)和盛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大旧城改造和政府投入力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力争到“xxx”末我县城区贫困家庭和其他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工作目标。
(一)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目标:今年年底以前,基本建立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xxx”期间,从旧城改造项目中安排6000平方米左右的廉租住房建设指标,使我县廉租住房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以上。
(二)“两困”家庭住房建设目标:按照每户1万元的标准,力争20以前解决300户城区“两困”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目标:力争到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达到100%,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的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达到70%。
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1、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保障系统。认真落实国家廉租住房资金投入政策。廉租住房资金主要来源: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社会捐赠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以及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2、认真开展城区居民住房状况调查。城关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财政、物价、房管等单位要组织专班,认真开展城区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城区住房总量、结构状况及不同类型的城区居民收入情况、居住状况和住房需求情况,摸清住房保障对象,登记造册,进行公示,建立并完善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的城区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县物价局要配合县房管局制定《竹山县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力争从2012年1月起按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同时,对孤、老、并残及急需救助的“两困”家庭,按照鄂政发[xx]42号文件要求,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解决其基本居住问题。租赁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接受县审计、财政部门监督及社会监督。
3、加强城区现有廉租住房管理。对城区现有直管公房继续按原租金标准租赁给城区无房户和低收入家庭;对旧城拆迁改造中涉及的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在同一区域的原则上按照1:1的比例补偿给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妥善安置租赁户,确保廉租住房房源不减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加强廉租住房申请人的动态管理。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年度复核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按年度向县房管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数及住房状况,县房管局要会同县民政等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方式、额度等条件和标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家庭收入超过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收入标准的,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二)加快建立具有竹山特色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体系。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连片开发,业主负责,配套政策,规范管理”的工作思路,推进旧城改造,加快解决城区“两困”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1、“两困”家庭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由符合条件的购房户直接领取政府货币补贴款,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补贴资金来源于土地出让金、财政预算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补贴优先解决旧城改造和市政拆迁中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置换的新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原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补偿后,超面积部分的房价款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和住房补贴证由县旧城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减补贴款,不足部分由购房户自行解决。
2、“两困”家庭住房补贴办法。对自有产权30平方米以下且符合城区“两困”家庭认定标准的,享受“两困”家庭住房补贴。对城区“两困”家庭享受住房补贴购买的住房,12年内不准上市交易。对确需上市交易的,必须退还城区“两困”家庭购房补贴款,并足额缴纳住房转让环节的各种税费。
3、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对自有产权30平方米以上的城区低收入家庭,可以实行政府与个人共有房屋产权。凡由政府提供补贴的住房,均由政府和购房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住房产权,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增加政府(或其授权的住房保障机构)作为产权人之一,并标明两者的产权比例。由购房人支付政府部分产权的房屋租金,12年后个人可以购买政府部分的产权。
(三)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
1、确保财政补助到位。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法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到2012年住房公积金财政配套比例达到5%。
2、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其住房保障能力。
3、按政策发放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优先向全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买首套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发放。
(四)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竹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沈学强同志任组长,沈明云、夏树应、刘宇飞、朱名元同志任副组长,县建设、发改、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建设局办公,沈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彭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城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和城区“两困”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
(五)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鄂政发[xx]42号文件和国家、盛市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城区居民支持住房保障工作。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十三
同仁县民政局:
一个如老虎般敞开四足安香睡一晚的大床,只是不想在这件狭小又潮湿几乎看不见一丝阳光的房屋内铺地毯睡,我又是一个女人,而且承担着整个家庭的生活是否能够正常进行,所以,会显得这么无力。
现在听说县里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
子。但考虑到以我们目前的住房条件,特向你们提出申请,希望领导们考虑实际情况批准我们一套住房。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 日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十四
在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多名代表提出集中反映房地产行业问题的议案,对此,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相关部门正组织力量积极开展系列法律修订工作。涉及房屋拆迁、房屋质量、住宅配套、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其中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城乡建设部认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并已经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该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标准、范围、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亟待完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房屋是我国公民最重要的财产,住房质量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目前规范房屋质量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
出台意义。
出台《住房保障法》,从法律的高度规定和保障公民住房的基本权利,这在群众为高房价所苦的今天,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期待。但是,住房保障立法如何切实保障公民的居住权,能否落实到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当中,却值得思量。在我看来,住房保障立法不妨引入法国的“可抗辩住房权”制度。
1月17日,为解决法国居民的住房问题,法国政府部长会议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权”法案,承诺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在法国基本实现人人有房住。法案规定,从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请没有收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5类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将被逐出现住房且无法重新安顿者、仅拥有临时住房者、居住在恶劣或危险环境中的人以及与未成年子女同住且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人,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知识。
保障性住房申请。
1.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4.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1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2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5.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6.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十五
20xx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房产局的.指导下,我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进展顺利。经过近几年来的艰苦工作,已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建设管理制度,确保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为更好的解决我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我区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分解给区城乡建设局和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两个部门共同负责。我局主要负责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及实物配租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由于我区城镇最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户多,为有效缓解住房困难问题,我区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一方面积极争取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实施实物配租;另一方面采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应补尽补的原则,按照自愿申请、逐级审核的办法,严格按程序启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按照市政府与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状,下达指标为新增廉租住房货币补贴180户,实际完成184户。另有145户经我局审核上报,通过市房产局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是实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原则性较强,工作严肃,程序复杂,为切实搞好该项工作,我区根据市政府出台的《xx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和《xx市廉租住房保障方法》,由各社区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城建部门严格审查把关,区纪委、监察部门全程跟踪监督。
1、做好住房保障宣传报道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动员符合条件家庭申报,按顺序严格把好准入关。把城镇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发到各社区、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动员符合条件的家庭,积极申报。社区工作人员对申报人提供的住房证明和户口簿进行查阅,认为符合条件了,发放有关表格。
2、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报,对申报人进行分类归档。符合与不符合、调查与不调查、都能做好存档。各种上报资料、报表及有有关文件接收等,工作完成后能做好保存。总之,在工作中该归档的资料都全部做好归档。
1、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报审批工作。今后将廉租住房的申请形成一种长效机制,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使廉租住房保障逐步由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充分发挥社区、民政等职能部门的作用,严格审批制度,在公正、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做到应保尽保。
2、联系实际,不断完善我区的廉租住房制度,因地制宜,做好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在实践报告中不断探索廉租住房管理的新思路,鼓励廉租住房入住家庭通过努力改善经济状况来解决住房问题,让更多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
3、落实责任,分工合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到很多部门,如果单靠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的。社区负责对申请家庭的初步审核,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实物配租等工作。各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互相沟通,使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十六
***县民政局:
我是村的村民,名字叫年龄性别女,现如今家中有十口人,包括父母亲二老,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妹妹,我们同聚在一栋房子里,本来全家上下老老少少共聚一堂享受着天伦之乐,可是这美好景象的背后正在被一种无形的东西所注视着,威胁这种共聚一堂的局面,我们疲惫不堪的身躯依旧坚持着,而坚持这种局面的唯一力量就是那七亩地,哥哥和嫂子也曾努力积极的四处寻找过工作,但是由于年龄偏大,因此也被宛然拒绝,遭很多打击后,他们还是回来帮助这个家种那七亩地,为我们这样艰苦的生活而出一份自己微薄的力量,我年老的父母亲操碎了心,只能默默流泪,心有余力而不足,每当看到父母亲微笑后面的悲伤,让我对改善这样的生活而心急如焚,却始终无能为力,丝毫没有改变,现在各种物品的价格飞速上涨,再加上妹妹上大学,她的生活费及学费,整个家的开销也有增无减,真是雪上加霜,我和丈夫原有的一点积蓄也已消耗殆尽,原本想买一间房屋,现在这个希望也已经被现实所破灭,哥哥嫂子和弟弟弟媳也需要一个自己的一间房屋,毕竟哥哥和我及弟弟因为空间不够,而在地上铺毯子睡,我们没有奢望过要一个如老虎般敞开四足安香睡一晚的大床,只是不想在这件狭小又潮湿几乎看不见一丝阳光的房屋内铺地毯睡,我又是一个女人,而且承担着整个家庭的生活是否能够正常进行,所以,会显得这么无力。
现在听说县里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我们非常高兴。在村里也一直没有申请,只是不想给国家和社会添麻烦,维持到至今,现在已经筋疲力尽,无能为力,因此,我们夫妻商量,无论如何这次也应该申请一套房子,亲戚们也都很支持我们。可听说这次申请住房的人很多,住房分配十分紧张,我们夫妻非常担心,怕又买不上房子。但考虑到以我们目前的住房条件,特向你们提出申请,希望领导们考虑实际情况批准我们一套住房。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十七
(1)施工进度编制依据。
本标段水文、气象等施工条件、项目施工特点、施工程序及施工方法、合同工期等。
(2)进度编制原则。
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确定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的控制性工期,合理进行施工组织及施工安排,确保工期。
(3)施工进度安排。
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贯穿整个路面大修施工全过程,共60日历天。详细计划见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
1欢迎下载。
2、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第一节、施工进度与工期安排说明。
科学组织施工,充分利用有利的季节和气象条件,合理组织安排。工期安排重点充分考虑各专业交叉施工问题,合理编排各专业工种施工顺序,并避免施工过程中的相互干扰,以保证施工质量及工期安排的双赢效果。
为确保该工程总体网络图的主线工作的按期顺利完成,同时对其他工作兼顾。非主线工序则要求在工程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人员合理精简,工期合理压缩,以最大的保证主线工程的顺利完成,最终实现安全、质量及工期的总体目标。
工期安排与工程质量密切对应。开工后,利用1天时间做好施工准备。完成准备工作后,各步骤施工中各种资源设备准备多套材料,循环倒用,以充分利用投入劳动力及机械资源,保持持续均衡施工。整体施工过程以节奏紧凑、资源均衡、工作有序的施工方法进行。
第二节、施工进度计划及承诺。
工程总进度计划应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等各专业分项工程的施工程序和工期计划,使之与整个工程进度相配合、协调,本工程计划30个日历天完成全部施工项目,具体开工日期依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或合同规定日期)为准,施工工期不变。具体详见附图: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横道图。
一、确保工期组织措施。
2欢迎下载。
(一)健全组织,建立岗位责任制,强化施工管理。
l、选拔施工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组建强有力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整体功能强的项目经理部,全权负责组织实施,抽调施工经验丰富的施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遣所属类似工程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精干的专业施工队伍负责承建。
2、实行工期目标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签订承包责任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完善考核及奖罚制度。
3、各级主管领导及业务骨干坚守岗位,加强现场调度指挥。4、围绕工期制定进度计划、工作计划,每月检查落实,定期召开工程例会,了解各基层进度情况,做到旬保月、月保总工期。
(二)人、材、机投入保证1、上足劳动力和配足专业技工。
各施工队根据施工范围和工程量,依据定额工日上足配齐劳力和专业技工,且按实际情况动态调配,高峰期普工劳力缺口采取倒班作业或利用当地季节工。
在确保足够劳力和专业技工的同时,还要确保后勤保障,以免民工、职工因吃、住不好影响体力,耽搁要点工期。
2、做好材料供应保障工作。
基于材料数量大、耗用量不均衡、现场存放场地有限等情况,必须配备得力的材料人员周密组织好材料的采购、加工及供应,做到既满足施工进度需要,现场又不长期积压。为此,须按会审后的图纸准确计算材料数量及编制供应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实际进度。
3欢迎下载。
需要组织进场。建立严格的验收、保管、领退及定额核算制度,大宗地材设置地磅检斤核方,杜绝人为浪费损失。
3、合理调配机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依据施工组织计划进度安排并结合施工实况进行动态调配,加强设备维修和检查,配齐配足维修人员,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三)优化环境,和谐合作。
营造良好的建设与施工环境是保证工程顺利进展、按期开工、竣工的必要条件,为此:
1、主动与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建立密切关系,通力合作;认真听从督导,遇有歧见,应坦诚求实、友好协商。
2、积极协调好与当地政府及群众的关系,把工作做到前面,以减少对群众的干扰,营造和谐的施工环境。
3、与友邻单位密切配合,协调运作。二、确保工期技术措施(一)突击施工准备工作。
1、以快上场、创条件、保重点、早开工的指导思想,先派遣部分人员进场设营,抓紧完成调遣施工队伍和机构设备进场,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修建施工便道,抢建完成现场临时设施工程。
2、技术准备:进场后施工队进行定位放线;砂石料试验,选定砼施工配合比;设计与监理技术交底、图纸会审;修改完善实施性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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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组织设计,向监理工程师报验相关资料,申请开工报告等。
3、物资准备:及早组织备运开工初期所需的各种材料进场,需要的特殊设备和器具也提前准备。
(二)优化施工方案,科学组织施工。
根据本工程的技术难点和环境特点,进场后做进一步的现场勘察,提出比选方案保证质量,优化工期,确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性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运用统筹法和网络计划技术,对整个工程实施动态管理。在经过周密调查研究,取得可靠数据的基础上,编制可行的施工计划。合理安排工序,紧紧抓住关键工序不放,正确处理各工序之间的矛盾,做到环环相扣,井然有序,使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加强施工管理,避免产生不合格工程。
严格按质量管理、质量保证的标准组织施工,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把质量通病和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避免不合格工程发生,从而避免因工作失误延误工期。
(四)因特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保工期赶工预案。
1、为预防和控制潜在的气候影响,最大程度减小气候对工期的影响,成立特殊情况赶工期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各科科长及施工队长为组员组成指挥系统,下辖由年轻人员组成的青年突击队。
2、特殊情况赴工期领导小组的根本原则是“提前预防、统筹安排、保证工期目标如期兑现”。当突发性自然灾害来临前,根据工地进展情况迅速动员全体施工人员采取加固、覆盖等方法积极预防,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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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准备。
3、当发生暴雨等自然灾害时,迅速组织青年突击队进行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并采取措施将影响的工期赶上。
4、迅速增加具有丰富经验的劳动力。劳动力的人数将根据情况确定,人员的来源,从公司总部直接派遣。
5、增加机械设备的投入。其主要通过投标人内部调拨或从市场上采购来解决。
6、调整施工顺序,合理安排二班或三班倒措施等。为了减少相互干扰,合理调整安排各施工工序间的作业。
7、对施工进度及劳动力资源采取科学的动态控制,根据剩余工程量情况,采取倒排工期,重新合理安排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在以后的时间内增加劳动力及机械设备,确保各分步工期及总工期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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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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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实施方案。
二、下岗职工基本医疗目标任务。
三、筹资标准及缴费核算。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二)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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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xx年6月10日至10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xx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和重金属污染防治为目标,通过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专项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为全面完成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全力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针对近年来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及重金属(汞、铅、锰、锑、锌、铬、砷等)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金属企业名单见附表1)。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取得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堆放或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是否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等。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将污染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群众健康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动,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县城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将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然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严格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坚持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环境监管的首要任务,加强检查频次,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对在近几年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坚决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类排污点,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详细项目见附表2)。
(三)全力做好污染减排工作。
巩固污染减排成果,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突出抓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规范化运营的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同时要确保满负荷日常稳定运行。加快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建设进度,确保6月30日前建成运营;加强重点排污企业及涉水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同时为确保期间减排任务的圆满完成,加强省控、国控企业减排设施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增加突击检查的频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坚决实施挂牌督办,依法高限处罚,限期治理,切实提高减排效果。
(四)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执法检查。
1、开展对果汁、化工、化肥等重点排污企业的整治工作。加强监管,确保果汁、化工、化肥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实现cod在线监测联网,制定污染防治长效措施。对世纪明大果业有限公司、山川果蔬汁有限公司两家果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咸阳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果汁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执行,确保运行过程中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装置联网正常,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
2、加强对“两高一资”企业的监管。严格审批程序,坚决按照“五个不批”要求,杜绝“两高一资”企业进入本县;同时加强对现有企业的监管,促使“两高一资”企业逐步淘汰退出。重点加大对秦威水泥有限公司、富雄焦化有限公司的关停力度,确保按时关闭到位;加强对昌鑫钢铁、型材厂等钢铁企业的监管力度,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环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实现达标排放。对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不得批准生产运行。
已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的植化及乳制品企业要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的企业要求8月底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对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产治理并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4、督促各医院对含菌废水进行治理,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贮存并缴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理,严格落实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5、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永成铝业有限公司采用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进行违法生产,在专项行动期间,依法对其实施关闭。(县级挂牌督办企业名单见附表4)。
(五)集中开展矿产开发环境污染整治。
对辖区内公路沿线和旅游景点周围的采用落后工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我县对外形象的白灰窑、粉灰厂、堆煤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对市级挂牌督办的瓦头坡一带涉及大程镇、西阳镇的粉灰厂粉尘污染问题进行限期集中规范整治,于6月30日前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坚决予以拆除;对沿山周围公路两旁的采石场要采取限批、限建措施,规范开采,有效遏制乱开滥采;做好对水泥粉磨站的环境治理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对未按环评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立即停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上限处罚。逾期未完成任务的,不予开产。对违反《环评法》未办理环评手续且已投产的企业,依法进行上限处罚并予以关闭。同时,加大对建筑噪声、扬尘整治力度,规范建筑工地环境管理工作。(市级挂牌督办企业名单见附表3)。
(六)开展环保“三同时”执法管理专项检查。
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经被取缔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企业。对“环评”、“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七)加大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按照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的农村环保目标要求,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积极实施农村环保“双十工程”,有效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的执法检查,督促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完善保护措施。强化对化肥、农药的使用管理,大力发展绿色农业,按照“人畜分离,集中养殖,污染物再利用”的思路,抓好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利用。
(八)扎实开展环境安全排查工作。
进一步规范全县放射源管理,在专项行动期间,开展环境安全联合大排查活动。建立放射源档案,健全涉源单位环境应急机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指导、督促企业将已停用的射线及放射源装置进行规范处置。
(九)集中查处各类环境信访案件。
按照《环境保护信访办法》内容要求,进一步畅通环境投诉渠道,认真受理广大群众的环境污染信访和上访案件,加强调查和调处,妥善处理环境纠纷,促进群众关系和谐。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县政府决定成立县xx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县纪检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县工业发展局局长。
县司法局局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安监局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
县电力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许文斌同志兼任,负责专项行动组织、协调、督查上报等日常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6月20日)。
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
全面安排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21日-10月10日)。
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植化、乳制品等涉水企业以及工业集中区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追究一批责任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11日-10月30日)。
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xx年环保专项行动。
工作总结。
》,于10月15日前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负责陕西方圆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飞鹏氧化锌有限公司和陕西医疗仪器厂等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提请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保执法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坚决予以纠正。
县司法局、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环境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县安监局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营工作,确保6月30日前建成并投入运营。
县水利局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与管理工作,确保运营正常且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负责冯村水库水源地的打桩、拉网以及巡查保护工作;负责高渠西秦水源地以及鲁桥供水站的保护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县工业发展局负责煤炭经营仓储行业于6月30日前完成规范整治工作;在专项行动期间负责完成秦威水泥有限公司1号窑、富雄焦化有限公司50孔焦炉生产线的拆除关闭工作,同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及职工安置问题。
县工商局负责对下达关闭或取缔措施的违法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负责依法取缔。
县电力局负责配合环保专项行动,对被政府明令关闭、取缔的违法企业停止供电,拆除相应的供电设备。
大程镇政府、西阳镇政府和独李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粉灰厂于6月30日前完成规范整治工作。
渠岸乡政府负责在专项行动期间完成永成铝业加工有限公司的关闭和取缔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并于6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上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二)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县政府督查室等单位对专项行动以及国控、省控、市、县挂牌督办项目进行全面督查督办。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要及时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上报县政府及市专项行动办公室,不得隐瞒或迟报。
(三)各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环保“一票否决”制,加强部门之间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予以协调解决。
(四)各新闻单位要分阶段制定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工作。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联系协调,及时在县内新闻媒体上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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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进一步加大对特困群众的民生保障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在保障各项民生工程资金的基础上,实施“就业、就医、就学”春风行动计划。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生活、保岗位、促就业的基本功能,扎实推进“稳定一批岗位、新增一批岗位、购买一批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大就业容量、稳定员工队伍,重点解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及失地农民的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形势稳定。
(一)稳定一批岗位。对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恢复有望的;
2、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没有批量裁员的;
3、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4、用工规模在50人以上的。
具体补助标准为:对用工规模在50-100人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用工规模在100-200人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用工规模在200人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度、9月起至申报上月)、不裁员。
承诺书。
稳定就业岗位已采取的具体措施及稳定就业岗位数量人员花名册后,由所在地就业办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经委等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发放。
(二)新增一批岗位。对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1、企业努力扩大生产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2、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3、新增就业岗位安置人员的。
劳动合同。
必须一年及一年以上。
具体补助标准为:当年新增劳动用工并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劳动用工登记证、新增就业岗位人员花名册,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和相关凭证后,由所在地就业办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经委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批准发放。
(三)购买一批岗位。市、区县两级政府安排购买公益性岗位1000个,重点解决城镇“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下达指标、一次性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方式,将任务分解到市直有关部门及区县,确保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新增就业困难人员1000人实现就业。
享受该项政策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是当年新增的;
2、新增就业岗位安置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一年及一年以上;
3、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具体补助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市直(含黄山风景区)及屯溪区150元/人月;其他区县级补助126元/人月。其中:20%从各级再就业资金中列支,10%由各级财政安排。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劳动用工登记证、新增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和相关凭证后,由所在地就业办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批准发放。
(四)经费来源:稳定就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列支,区县不足的,市里给予补助。
(五)工作落实:该项工作由市就业办牵头,劳动保障、财政、经委等部门指定专人,在接到企业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就医工作。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群众,在享受新农合和城市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困难家庭对象再予以一次性就医补助。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且医疗费用年支出3-5万元的,按每人3000元补助;年支出5万元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补助。住院医疗费用以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医疗费用票据为审核审批依据。
(二)补助办法: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凡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且已享受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额的城乡困难群众,由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区县民政部门严格把关,经公示无异议后审批,通过打卡发放。审批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三)经费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本按5.5:4.5分担。就医补贴资金实行封闭管理,设立专户。此项就医补助不得与已实施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相冲抵或替代。
三、进一步做好就学工作。
凡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学习且家庭生活困难、学习认真刻苦的学生(重点是城乡特困家庭学生),经个人申请(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班级评议、学校推荐及公示,并经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批准,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补助名额由市教育局分解到各相关区县和市直学校。补助款由相关学校造册,经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下拨学校,由受补助学生签领。
四、办理期限。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企业(用人单位)、个人申报之日起至底。
五、加强对“三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履行职能。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三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三就”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对享受各项补贴政策到人、到企业(单位)的名单严格审核把关,防止挪用、截留、造假、套取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教育、财政、经委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要明确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实行政务公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三就”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三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缴所有补贴资金;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十九
市住建委。
全力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配合工作。
继续强化巡查、督促,立足解决问题现场协调服务,推进年度目标冲刺。
11月16日-11月22日,市住建委相关人员继续开展全市各棚户区项目点巡查工作,督促加大跃进新村、友好剩余地块棚户区协议签订、房屋搬迁、拆除力度,做好房屋拆除现场扬尘治理、安全防护等工作,确保文明安全拆除。
11月18日下午,市住建委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农资公司仓库地块、跃进新村、文化光明片、友好棚户区巡查,督促加大协议签订、搬迁拆除力度,对少数要求过高的被搬迁人,同步完善相关程序。
11月20日上午,市住建委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铜官山区召开滨江、金山社区棚改协调会,协调安置房办证及选择保障房安置住户相关手续办理事宜。
市征收办。
11月17-18日,市征收办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到跃进东西村、文化光明、俞家村及源北棚户区、友好新村棚户区等项目征收现场进行督查,指导、协调相关征收问题,推进征收进度。
市建投公司。
11月16日,市建投公司发布跃进东西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监理单位招标公告。
11月19日,市建投公司发布天桥新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监理单位招标公告,主体工程招标工作正在进行中。
【棚户区搬迁改造进展情况】。
今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实施不少于4200户。截止11月22日,签订搬迁协议4180户,已搬迁3688户,已拆除2583户,已安置2837户(其中:铜陵县276户、铜官山区2044户、狮子山区278户、郊区239户)。
【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
从本周巡查情况看,一是友好项目土地仍未挂牌,直接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二是友好、跃进项目公房产权下放有待进一步加快。
下一步推进措施:
(一)全力推进友好项目土地挂牌。友好项目建设用地区域内房屋已拆除,市国土局尽快完成土地挂牌,推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二)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辖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现场棚改专班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农资公司仓库地块、跃进新村、友好剩余部分以及与棚户区相关联商业网点搬迁拆除,切实推进棚改搬迁工作提速提效。市住建委、市征收办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合力推进年度目标攻坚。
(三)进一步加快公房产权下放。各公房产权单位要切实妥善解决公房产权下放中的`问题,加速推进友好剩余地块、跃进新村、建华新村西片等区域产权下放工作。
(四)加强棚户区拆除现场治理。一是要加强安全防护。辖区政府要加强对拆除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加强拆除区域围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市住建委要组织人员,加强巡查和监督,确保安全拆除。二是要加大拆除现场建筑垃圾清理,切实做到“拆一片净一片”。
(五)继续加大棚改宣传。继续有针对性的开展进村入户宣传,讲清政策底线,帮助居民算经济帐,引导居民选择适合的安置方式,推进协议签订。通过“一报两台”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宣传力度,继续营造棚改搬迁良好氛围。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二十
____村(社区):
具申请人名叫_____,现年____岁,家庭人口共____人。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是:(写清家庭其他成员的姓名,年龄)。
本人由于家庭经济收入有限,生活也比较困难,无力购买住房,所以只得(说明是租住还是借住)房屋居住,现居住在(说清租房地点、出租人的姓名、租房面积、每年的房租等情况。属借住父母或亲友房的应说明房屋产权人的.姓名、地点、面积等)。
申请人:年月日。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二十一
为做好高考期间餐饮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广大考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学校总体要求制定本方案。
组长:关耀忠。
副组长:包春光。
成员:董永奇、姜杰、田晓辉、于德江、王永成、赵颖、邵歧志、刘晓光、高三各班班主任。
1、召开高考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专门部署高考就餐安排和食品安全工作。
2、要求食堂各经营组按照食品卫生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制度和规定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学校将在高考期间组织专门检查和指导。
3、要求学校餐务办公室加强对食堂的日常监管并具体落实相关规定,责任到人。
4、审核高考就餐方案,严格监督落实。
5、制定学校高考期间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6、做好其他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1、食堂和超市的环境卫生:要求各经营组于6月5日前认真清理内外环境卫生,注重细节,不留死角。
2、食品原料采购与贮存: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落实原材料检验制度,把好原材料入口关;严格执行库房保管制度;严格按照夏季卫生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贮存。
3、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所有员工必须持健康证方可上岗;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员工,一律不得上岗。
4、食品加工制作管理:粗加工、初加工、烹饪、面点制作等加工环节严格执行岗位要求与操作规范。
5、餐饮具清洗消毒:加强对餐厨具清洗消毒、备餐间消毒的检查,确保餐具厨具清洗消毒质量。
6、食品留样管理: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确保所有食品按规定及操作规程留样。
7、坚决禁用高危食品,严禁制作和销售凉菜(包括咸菜),早餐不得制作使用隔夜米饭加工的炒饭,不得制作使用豆角等作为原材料的菜肴,豆浆、牛奶等必须煮透方可销售;有针对性地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保证食品质量。
8、监督食堂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9、严格执行学校关于食堂安全的各项规定,确保就餐秩序安全有序,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用餐环境。
10、餐务办工作人员、各经营组负责人要全程在岗监督,切实保障考生饮食健康安全。
1、就餐地点:早餐:考生自主选择一楼或二楼食堂就餐;午餐、晚餐考生集中在三楼教工食堂就餐。跟车和保障人员在三楼食堂西侧餐室就餐。
3、高考学生食谱菜价:(附)高考期间所有菜品均为小灶烹饪。
4、跟车工作人员就餐方式:工作自助餐。
5、责任人:包校长总体负责。各经营组;一楼经营组由田晓辉、邵歧志具体负责;二楼经营组由王永成、刘晓光具体负责;三楼由于德江、邵岐志具体负责。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二十二
xx村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xx的一名职工,妻子是xx的清洁工。我们结婚已二十多年了,现有一儿子,已经20岁。由于住房困难,我们一家三口一直挤在一间平房里。虽然狭小、潮湿,但一直没有开口向村里再要房子。
现在听说村里可以申请经济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我们非常高兴。儿子已大了,从生活上考虑,他应有一个属于他和未来儿媳妇的空间。因此,我们夫妻商量,无论如何这次也应该申请一套房子,亲戚们也都很支持我们。
可听说这次申请住房的人很多,住房分配十分紧张,我们夫妻非常担心,怕又买不上房子。但考虑到以我们目前的住房条件,特向你们提出申请,希望领导们考虑实际情况批准我们一套住房。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篇二十三
我是我校__系的一名职工,妻子是我校__系的一位打字员。我们结婚已十二年了,现有一女儿,已经10岁。
由于学校住房困难,我们一家三口一直挤在结婚时学校为我们腾出的一间平房里。虽然狭小、潮湿(几乎终年不见阳光),但一直没有开口向学习再要房子。
前年学校盖了一批楼房,原有我们一套二居室的房子,但由于家里出了点事,一时凑不起那几万元集资款,就只好让给别人了。现在听说学校又要新盖楼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我们非常高兴。女儿已大了,无论从生活和学习上考虑,她都应有一个属于她自己的空间。
因此,我们夫妻商量,无论如何这次也应该买套房子,亲戚们也都很支持我们。可听说这次申请住房的人很多,住房分配十分紧张,我们夫妻有些心神不宁。怕又买不上房子。但考虑到以我们目前的基本条件应该在分配住房之列。因此特向你们提出申请,希望能分配一套住房。愿能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