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实用13篇)
合同是商业合作必不可少的一环,能够为各方提供法律保障。草拟合同时应尽量考虑到各种风险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以免后期发生纠纷。在下面的范例中,您可以找到一些用于编写合同的重要参考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篇一
引导语:金融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金融资产及其衍生品为对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合同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具体订明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四)授权人员更换的程序。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程序等;
(三)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就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业务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的完成时间及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建立基金帐册并定期对帐的事宜,以及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和复核的时间、程序。
具体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时间及程序等事项。
具体订明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事宜。
(一)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基金帐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
订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的事宜,并在报告中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一)订明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订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列明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一)说明由于托管协议当事人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三)说明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
(二)托管协议一式____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____份外,托管协议每一签约人持有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订明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说明托管协议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订明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篇二
基金托管人:?中国xx银行。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中国_____”)批准。
中国_____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_____: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_____》:指《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xx银行;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_____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_____、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_____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_____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_____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xx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_____。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_____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_____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_____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_____和银行监管机构;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_____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_____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_____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篇三
第六十五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第六十六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第六十九条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篇四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五、基金的转托管。
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七、基金的销售。
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九、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的融资。
一、基金资产。
二、基金资产估值。
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八、业务规则。
九、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处理。
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_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
6.《证券法》:指《_证券法》;。
7.《民法典》:指《_合同法》;。
1.元:指人民币元;。
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
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篇五
基金管理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银行。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20__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_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_证券法》;
7.《民法典》:指《民法典》;
11.元:指人民币元;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银行;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篇六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银行。
_____年_____月。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基金的募集。
十二、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转换。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十八、基金的投资。
十九、基金的融资。
二十、基金资产。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六、基金合同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七、业务规则。
二十八、违约责任。
二十九、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与修改。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_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合同的签署构成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_____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_____: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__________银行;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篇七
巴菲特有句名言:在别人恐惧时贪婪,在别人贪婪时恐惧。然而能够做到这点的人总是少之又少。
基金发行在上周再度回到停滞状态。新基金募集的气氛也屡创新低,尽管此前预计的市场外围资金继续流入,但是场内资金的退出姿态同样坚决。导致市场继续维持低迷状态。
自前一周末以来,明显出现的市场增量资金上周继续流入,但并未改变市场气氛。a股市场上下震荡、持续回落的态势,不仅在考验场内投资者,事实上也在考验管理层乃至各方面的相关机构。
从各方面汇总的消息看,上周的a股市场继续成为了场外资金流入和场内资金流出的换手一周。但与前一周不同的是,双向资金流动没有能够激起市场反弹和成交量放大,相反起到的作用并不理想。
上周成立的浦银安盛价值成长基金,最终揭晓的募集规模为17.3亿元左右,为今年以来成立的4只偏股基金中份额最低者。由于基金募集期正好遭遇a股市场罕见的持续快速下跌,且为新公司,业内认为,能够取得这样的销售业绩已属不易。
统计显示,上证综指自去年10月份调整以来,截至4月9日,累计跌幅达到近44%。一季度,国内271只偏股基金加权平均净值跌去20.09%。随着市场的`持续下跌,基金盈利效应剧减,基民开户数也同步下降,基金一日售馨的盛况不再。新基金的发行和老基金的持续营销双双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
而更让人担心的是,目前发行的偏股基金已经出现延长募集期限的情况,这无疑反映了目前市场募集情况的惨淡。这从基金募集规模一路由150亿下调到30亿的巨大落差,也能看出不少。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去年单只基金一天销售100亿的“亢奋”和目前的“疲软”都不是正常状态。前者令的基金销售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而月以来,国内a股市场集中释放风险,下跌幅度和速度为历史罕见,也让年下半年入市的新基民普遍被套,导致投资意愿下降。
不过,目前看伴随着上周又1只基金进入建仓阶段,场内已经建仓的基金升至4只,而且,以qfii为代表的境外资金经由各种途径在最近两周内持续流入。对于a股市场的资金面来说,最困难的时候或许也是最有希望的时候。
最近成立的十家偏股型基金。
基金简称。
首发规模(亿份)。
华夏行业精选。
142.428。
国泰沪深300。
63.855。
易方达科讯。
118.33。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
41.96。
大成景阳领先。
48.59。
工银瑞信全球配置。
31.56。
建信优势动力。
46.42。
南方盛元红利。
62.13。
中银策略基金。
46.52。
浦银安盛价值。
17.3。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篇八
市场波动经常以超出人们预期的方式呈现,一个出乎意料的跌幅,或者一次绵延甚久的盘整。每当上述情况出现时,总有不少基民在心底盘算要不要赎回,而另一些还没进场的人则望而却步,一个声音总是在耳边萦绕―――“还要投资股票基金吗?”
对于这个问题,国际投资大师彼得・林奇的回答永远是“要,当然要!”在他著名的《战胜华尔街》一书中开宗明义,导言的标题就是“人人都要买股票”。林奇说:“我曾经证明,如果你希望在明天有更多的钱,你就必须把一部分钱投资到股票中。也许我们会在今后的两年、三年甚至五年中遭遇熊市,你会希望自己从未听过‘股票’这个词。然而,有一点是无可争议的`,投资于股票或者股票基金,最终的回报会远远高于债券、存单或其他有价证券。”
很多华尔街投资家与林奇持有着相同的观点:股市寒暑易节,但长期投资总会迎来春天。理财专家玛丽・罗兰女士在其《投资共同基金》一书中谈到:“随着时间的推移,股票会提供最好的业绩回报……那么,为什么每个人都没有把所有的钱投入股市呢?这是因为市场短期的波动性,股票的收益不是每年都超过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那些短期内需要用钱的投资者,不应该把钱全部投入股票,但长期投资者则应该将绝大部分资金投向各种各样的股票基金。”
当然,股票基金这种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未必所有人都适合重金投入,投资者在开展投资布局之前,最好充分考虑个人的财务状况、资金性质、年龄阶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把握好投资额度和比例,在心态上“轻装上阵”,这样更有利于坚持长期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篇九
无论是对曾经投资过、现在手中持有还是将来打算投资基金的朋友来说,面对市场的潮起潮落以及基金品种的琳琅满目,基金投资都不是一件简单轻松的事情,反而是一种困难且痛苦的体验。对此,泰达荷银认为,根据个人风险承受能力,构建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相平衡的资产配置组合,是一种投资基金的好方法,这其实得到了市场的.很好地验证。
据考试大了解,早在上半年,很多投资者都是刚刚开始认识基金,当时证券市场出现了一波大幅反弹,大家纷纷购买股票型基金,新基金首发规模记录不断被改写,当年就有两只基金成为国内基金业首次突破百亿份额的证券投资基金。但是随后的两年,证券市场的表现让所有人失望,购买股票型基金的投资者品尝到了净值下跌、大幅亏损的苦果,继而转向投资虽然收益不高但风险较低的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保本基金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至今的两年内,市场好似又是一波轮回。股市飞速上涨时,大家手中全部握有股票型基金;待到市场震荡,投资者又开始转投固定收益类基金产品。
如何才能最大化让你的资产保值增值?究竟怎样做才算是好的基金投资策略?
泰达荷银建议,可以采用资产配置的方法进行基金投资。简单来说,资产配置就是建立一个投资组合,既不是单单只投资股票型基金,也不是全部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基金产品,而是根据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之间做出投资组合。比如,一个不希望承受较高风险的稳健投资者,在他的资产配置中,可以适当多考虑投资固定收益类基金产品,股票投资的比例可以相对缩减。同时,适时动态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也是非常必要的。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篇十
基金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投资工具,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基金是这样一种投资方式:它将零散的资金巧妙地汇集起来,交给专业机构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以谋取资产的增值。基金对投资的最低限额要求不高,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决定购买数量,有些基金甚至不限制投资额大小,完全按份额计算收益的分配,因此,基金可以最广泛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集腋成裘,汇成规模巨大的投资资金。在参与证券投资时,资本越雄厚,优势越明显,而且可能享有大额投资在降低成本上的相对优势,从而获得规模效益的好处。
以科学的投资组合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是基金的另一大特点。在投资活动中,风险和收益总是并存的,因此,“不能将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这是证券投资的箴言。但是,要实现投资资产的多样化,需要一定的`资金实力,对小额投资者而言,由于资金有限,很难做到这一点,而基金则可以帮助中小投资者解决这个困难。基金可以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在法律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进行科学的组合,分散投资于多种证券,借助于资金庞大和投资者众多的公有制使每个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变小,另一方面又利用不同的投资对象之间的互补性,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基金实行专家管理制度,这些专业管理人员都经过专门训练,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和其它项目投资经验。他们善于利用基金与金融市场的密切联系,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分析各种信息资料,能对金融市场上各种品种的价格变动趋势作出比较正确的预测,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资决策的失误,提高投资成功率。对于那些没有时间,或者对市场不太熟悉,没有能力专门研究投资决策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于基金,实际上就可以获得专家们在市场信息、投资经验、金融知识和操作技术等方面所拥有的优势,从而尽可能地避免盲目投资带来的失败。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契约型基金起源于英国,后在香港、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十分流行。
契约型基金是基于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董事会,而是通过基金契约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以公司形态组成的,该基金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一般投资者则为认购基金而购买该公司的股份,也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凭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投资收益。这种基金要设立董事会,重大事项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公司型基金的特点是:基金公司的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基金公司本身依法注册为法人,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是委托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管理公司来经营与管理;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也与一般股份公司类似,设有董事会和持有人大会,基金资产由公司所有,投资者则是这家公司的股东,承担风险并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利。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不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的性质不同。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筹集起来的信托财产;公司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起来的,为公司法人的资本。
(2)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受益凭证后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之一,即受益人,无表决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股票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享有表决权。因此,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没有管理基金资产的权力,而公司型基金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享有管理基金公司的权力。
(3)基金的营运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契约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营运基金。
由此可见,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依据,组织形态以及有关当事人扮演角色上是不同的。但对投资者来说,投资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并无多大区别,它们的投资方式都是把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基金设立时所规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将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众多的金融产品上,获取收益后再分配给投资者。
从世界基金业的发展趋势看,公司型基金除了比契约型基金多了一层基金公司组织外,其他各方面都与契约型基金有趋同化的倾向。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篇十一
摘要:现行基金法没有明确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的规定,但基金发起人既是基金合同缔结者,又是受托人的决定者,作用不可忽视,而学术届对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也存有争论,因而深入探讨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仍有非常重要理论和实际意义。本文将立足于投资者保护和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基金立法目的,对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作一点探讨。
hexiaoming。
(lawschool,guizhouuniversity,guiyangguizhou550025)。
abstract:thereisnospecificprovisiononthelegalstatusofsponsorsofsecurityinvestmentfundsincurrentthesponsorsofsecurityinvestmentfundsareboththesubjectwhoenterintothecontractandthesubjectwhodeterminethetrustee,therfore,theyplayimportantrolesintheoperationoffunds.therestillaresomeargutionsabouttheirlegalstatus,asaresult,it’sstillsignificativetostudythelegalstatusoffundsponsorsthoroughlyinthetheoryandpracticetexttriestomakesomestudyofthelegalstatusofthesponsorsofsecurityinvestmentfundsonthefootholdofinvestorprotectionwiththefundlegislativepurposeofthefundindustryhealthdevelopment.
证券投资基金是十九世纪人类伟大的创造,伴随金融创新和金融全球化而方兴未艾,我国自1991年武汉证券投资基金诞生以来,基金市场蓬勃发展,截止2004年10月底,国内已有基金公司44家,基金的资产净值达3244.88亿元。基金业发展迅速,而立法研究滞后,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基金立法的空白,塑造了二元受托人的中国式基金,但对于基金法律关系当事人规定不足,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法律地位留下空白,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基金发起人虽然只存在基金发起阶段,但却是基金合同的缔结者,同时又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决定者,在整个基金的发展中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而基金发起人是否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因而深入探讨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仍有非常重要理论和实际意义。本文将立足于基金立法目的,在对契约式基金的结构重新构造的基础上对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作一点探讨。(编辑)。
一、基金立法与投资者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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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丧失信心,影响基金业的发展。因此基金立法必须将投资者的保护置于首位,“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基金业立法的一个核心问题”[3]。
为在基金业中贯穿这一宗旨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针对目前基金管理的问题特设立了基金持有人大会并对违规基金关联交易作出了系列禁止性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仅基金持有人大会不能解决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题,而重新定位基金关系人的关系特别是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则能一定程度上弥补投资者保护的真空。
二、基金发起人与投资者保护。
基金关系即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基金设立、运行、清算过程中的受基金法律调整的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基金关系当事人指基金关系的主体,即参加基金关系,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基金关系主体广泛存在于基金投资中。基金关系主体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的法律关系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其中基金持有人既为委托人又为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为共同受托人,而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定论。基金发起人是指设立和拟设立基金负责基金筹建工作,并在基金筹建中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人。基金筹建工作包括: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和办理设立手续;办理基金证券的发行事宜,募集资金,创设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聘任事宜。
关于发起人是否基金关系主体,学者一直有争论,一种认为基金发起人作为基金契约当事人于法理不合。因为发起人是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其行为及权利义务均发生在基金设立之前;基金设立后,发起人便退出了基金的运作,不可能享有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4]。另一种观点认为基金发起人是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只是设立阶段的主体。[5]笔者认为发起人的法律地位要置于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一立法宗旨中考虑。基金设立同样是基金投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而且这个环节对基金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保护起着关键的作用。在基金设立阶段发起人负责组织基金,起草基金契约,决定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而基金契约是基金各阶段基金关系当事人的“根本大法”,是其权利义务的根据,而管理人和托管人则是基金关系的重要当事人,与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可以说牵一发动万家,因此基金发起人是基金设立中不可忽视的角色。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并保障基金的健康运行,法律必须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因此至少在设立阶段发起人是基金关系当事人。
但是基金设立后,基金发起人的地位发生了转化,或者(1)只购买基金成为单纯的基金持有人和受益人,(2)转化为基金管理人,同时持有基金份额,兼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于一身,(3)由于03年基金法未规定发起人须持有一定比例基金份额,因此还有可能只转化为基金公司而不持有基金份额,(4)或者完全退出市场,从而存在四种去向。发起人的这四种去向将直接影响投资基金主体的关系,影响投资者的保护。
从上可看出在基金运行阶段发起人形式上已经退出,但除了第四种外发起人仍然以角色转化的方式影响基金运行。第四种情况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基金投资是一种商事行为,以盈利为目的,基金发起人是理性的,如果基金发起人只承担基金未设立时所募集资金本息返还的责任而不参与投资管理享受任何利益,发起人就不会设立基金。其它三种情况来看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被运行阶段的其它主体所继承,这样在基金立法中发起人的归属就有三种方式:一为基金投资者,二为管理人,三为投资者兼管理人。这种定位出于两种考虑:(1)出于保护基金发起人的积极性考虑及保证基金的顺利成立。(2)出于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的考虑。两者相比后者远比前者重要。基于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考虑笔者认为发起人的归属应为投资者的共同委托人。
在基金发起设立阶段,基金发起人扮演的角色盖过了后来的基金持有人,行使基金合同签定权,基金管理人和保管人选择权,这两项权利都事关基金健康运行和运行中基金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从“经济人”的角度来看基金管理人有一种自发的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倾向。基金管理公司是一个自身利益的机构,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追求的利益目标并不一致。基金投资者追求货币收入的最大化,基金管理人除追求货币收入最大化外,还有非货币收入的最大化,有时非货币收入的最大化目标甚至超过货币收入最大化。[6]基金公司还可能为追求业绩和管理费收入而采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冒险策略;在股市低迷时为明哲保身而违背诚信原则擅自突破股票投资的下限,大量转为投资债券票据,将股票型基金转为债券型基金,违背投资者最初投资取向等等。因此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立场出发有必要通过法律发起人的法律规定,使发起人利益与投资者利益挂钩,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
基于上述,笔者认为应从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立场出发对运行阶段基金关系重新构造,增加共同委托人,使其全面继承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共同委托人进行监督。设立共同委托人同时还可以弥补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不足。根据现行基金法75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要有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就审议事项的决定应经参加大会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的基金管理公司大都认购一定数量的基金,假定基金管理人认购15%的基金份额,则之外的基金持有人要行使对抗管理人的权利实际上须经代表基金份额59%以上的持有人同意,而要行使管理人的变更权则实际上须经代表基金份额78%以上的持有人同意。再加上缺乏专业知识和足够信息,当遇到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利用持有人大会行使基金管理人变更权的.可能性不大,大多会选择用脚投票,重演股市上的“一股独大”,因此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作用是有限的。如果由参加基金组建的基金发起人作为共同委托人,参与行使重大事项的审议权及委托人更换权的行使则可有效弥补这一缺陷。
三、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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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公司型基金的发起人直接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契约型基金的发起人的资格则由信托法或投资基金法加以规定。如以公司型基金为主的美国40年的《投资公司法》没有规定发起人的资格,但01年版的《台湾信托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规定:(1)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投资信托企业,即基金管理人。(2)发起人的自有资本不得低于3亿新台币。又如日本93年《证券投资信托法》规定委托公司(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人,必须是资本不少于5000万日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人员、证券投资能力、收支预测方面应符合设立基金并作为委托公司的资格。[7](信托法律网编辑)。
遗憾的是,现行基金法没有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加以规定,而要对之加以规定须考虑以下三因素:(1)基金的顺利成立,(2)基金设立后的基金资金安全。(3)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笔者认为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又是重中之重。因为在我国证券市场极不规范,缺乏诚信,投资人保护机制极度弱化的情况下,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是基金立法的必然取向。基于这些考虑,基金发起人的资格除应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5项条件外还应作以下规定:(1)基金发起人应持有一定比例基金份额,且在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赎回或转让。这是为了防止发起人为自己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而采取的将发起人利益与投资人利益捆绑的措施。“各国立法中出于防止发起人‘机会主义’的倾向均对其投资比例和基金券持有期限做出特别规定,如必须认购基金单位35%的份额或在基金存在期间不得转让或不得要求赎回其持有的基金券等。”[8](2)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发起人,但不可以是唯一发起人。有学者根据现行基金法36条“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认为基金发起人只能是基金管理人[9],其实这是误解,这只是对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的描述,不能据此认为基金管理人就是基金发起人,事实上与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基金法并未明确规定发起人的法律地位。鉴于基金管理人由基金发起人选定,基金发起人作为基金的共同委托人根据基金契约将基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发起人重合则会出现委托人自己委托自己的情况,因此就存在如何签订委托合同以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基于此,笔者认为法律应禁止管理人成为唯一发起人。
就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而言,这也是由基金法的立法目的决定的,基金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10],而投资者利益保护又是立法的重点。发起人的义务是发起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应履行的职责,而其权利则是保护其发起基金的积极性促进基金业发展所须条件。依各国基金法发起人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办理基金设立事宜。
(1)订立《发起人协议》主要是发起人为多数时拟订发起人协议协调各方,明确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起草《基金契约》这主要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并规范基金的运行,用契约规范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及基金发起人等基金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3)撰写《招募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是有关设立基金情况的详实说明,其文本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具有法律效力。招募说明书有两个重要功能:一是履行设立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成为基金证券推销工具,二是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主要依据。
[nextpage]。
(4)取得《托管协议》和准备《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间用以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发起人有权并有义务取得该协议。由于现行基金法没有规定发起人的资格,只在36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成为发起人,因此财务报告多指管理人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会计资料。法律意见书是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以证明发起人的资格、发起行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
(5)拟定《基金募集方案》,提出设立申请。《基金募集方案》主要规定基金募集的具体方式和方法。所有工作准备好后发起人须向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基金设立失败,支付基金本息和费用的义务。
各国基金法均规定基金发起人负担设立失败后的基金本息和费用的义务,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第9条规定,如果基金设立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发起人)应该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与义务的投资者保护倾向不同,发起人的权利倾向于保护基金发起人的积极性,确保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是基金设立过程中的必要保障。由于发起人只是履行一种程序,具有临时性,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权利和义务是统一和重合的,因此,各国基金立法均无发起人的权利规定。但归纳起来发起人具有以下权利:(1)决定基金设立的目的,性质,规模,组织形式等。(2)优先成为基金管理人或选择管理人。(3)选择并委托托管人。(4)制定募集方案,起草基金契约等。
总之,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是由基金的立法目的和发起人的性质决定的,定位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要寻求投资者保护和基金发起人积极性保护及基金业健康发展三者的最佳平衡点。准确定位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将有助于基金立法的完善,基金立法中发起人的规定并不是可有可无。(作者声明:本文原载信托法律网www.)。
[1]参见王连洲、李诚编著:《风风雨雨证券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67页。中国证监会1998年度发展报告中也明确指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
[2]罗松山著《投资基金与金融体制变革》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4页。
[3]柳志伟主编《基金业立法和发展:比较与借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130页。
[4]参见曹新寨、文杰《关于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的思考》湖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64页。
[5]参见张蕾《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之探讨》北方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卷4期61页。
[6]参见罗松山著《投资基金与金融体制变革》[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325—326页。
[7]参见张蕾《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之探讨》[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卷4期,61页。
[8]参见程信和著《投资基金法新论》[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
[9]参见郭俊秀、蒋进著《证券法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作者简介:何小明(1974—),男,湖南安仁人,贵州大学法学院2004。
本文由本网网收集整理,.
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感谢何小明向信托法律网投稿。请大家尊重和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如欲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何小明”和出处“信托法律网(www.)”。
参考文献:
1、王连洲、李诚编著:《风风雨雨证券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67页。
2、罗松山著《投资基金与金融体制变革》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4页。
3、柳志伟主编《基金业立法和发展:比较与借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130页。
4、曹新寨、文杰《关于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的思考》湖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64页。
5、张蕾《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之探讨》北方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卷4期,61页。
6、程信和著《投资基金法新论》[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
7、郭俊秀、蒋进著《证券法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篇十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募集。
第六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第三章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
第十六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七条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篇十三
封面下端应标有托管协议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托管协议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具体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具体订明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四)授权人员更换的程序。
六、交易安排。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程序等;
(三)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就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业务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的完成时间及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建立基金帐册并定期对帐的事宜,以及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和复核的时间、程序。
八、基金收益分配.
具体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时间及程序等事项。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具体订明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事宜。
十、信息披露。
(一)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基金帐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
订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的事宜,并在报告中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订明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订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十五、禁止行为。
列明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十六、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托管协议当事人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三)说明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七、争议的处理。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
(二)托管协议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份外,托管协议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订明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说明托管协议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订明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二十、其他事项。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年月日。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