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光伏发电收益分配方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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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光伏发电收益分配方案篇一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第三条 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
第四条 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县级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以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
第七条 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各地应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
第九条 国务院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各地应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县级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年度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各省(区、市)扶贫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出台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村级光伏发电收益分配方案篇二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开办发〔2019〕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已在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比照本办法执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
第二条 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相关企业已参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投资建设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制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回购计划。
第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电站土地租金、管理运维等费用后,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设置公益岗位。如道路维护员、水利管护员、乡村保
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如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
(三)设立专项补助。对于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等程序,为其设定补助金额,每年实行动态管理。
(四)结余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支出。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供电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在指定委托相关机构开具发票后,由供电公司按季度结转至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相关扶贫村或贫困户;纳入国家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电站光伏发电财政补贴在财政部将相关款项拨付后,由相关部门将补贴结转至区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相关贫困村。
第五条 有关村委会每年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区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六条 区扶贫办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供电公司应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相关贫困村按年度录入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并积极建立光伏扶贫电站智能管理系统,切实提高运维效率。
第七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各镇人民政府应分村建立台账,确定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确保资金安全。区纪检监察、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光伏扶贫电站运营、收益、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区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各贫困村光伏扶贫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区扶贫办对各地光伏扶贫收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本办法由钦州市钦北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村级光伏发电收益分配方案篇三
xxx乡镇xxx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案光伏扶贫是实现精准扶贫的有效措施之一,为深入落实国家光伏产业扶贫政策,合理规范使用光伏扶贫收益,根据**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脱贫攻坚组〔2018〕16号)和汾西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关于印发《汾西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意见(试行)》(汾脱贫攻坚组〔2018〕95号)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支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特制定本方案。
(二)运营成本费(1)场地租金①场地租金,本电站共计千瓦,占地亩,每亩元,共计元②运营维护费2.9%,本次收益金额共计元,按照2.9%计算,运营费共计元。
③保险费元④村级光伏其他运营费用(税费、代开税票邮寄费刀闸、电线等其他必要费用支出)⑤电站养老金2%,本次收益金额共计元,按照2%计算,电站养老金共计元。(本费用用于光伏组件、逆变器等大型设备超过保质期后损坏产生的费用,一般不予提取)。
(三)到户补贴①深度贫困户生活补助(共计人、补助标准元/月或年)②公益岗位(用于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水利设施管理员、村道绿化员、档案管理员、照料护理员、防汛抢险员等,分别列出补助标准元/月或年或季最后汇总共计多少人,补助多少钱。)③奖励补助(主要用于本村评选出的孝老敬老、讲爱心比奉献、见义勇为、拥军优属、文明道德模范等模范先进人物,对当年考上本科院校(二本b类以上)、研究生等优秀学生予以奖励。对遭受自然性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的村民进行应急性救助。贫困村实施奖励补助扶贫,非贫困户典型事迹突出,对贫困村精神文明促进作用明显,也可考虑获得光伏扶贫收益奖励)。
(四)小型公益事业(村内生产设施维护、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饮水工程维护、改善教育医疗设施、文化活动场所、体育健身器材、红白理事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可用于防火、防灾、防汛、防疫等自然灾害应急性支出。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等,涉及多个项目的需逐一列出)
2、民主评议。由村级“两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民主评议,根据深度贫困人口甄别条件,初步确定光伏扶贫困难户。
3、村级公示。村“两委”对初步确定的光伏扶贫补助人员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乡镇审核。村级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对上报的初选对象认真审核,确定光伏补助扶贫贫困户,并予以公告,并登记造册、归档管理。
5、资金发放。村级分配方案经乡镇审核同意后,对受助对象发放补助金。
副组长:
成员:
2、监督小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成立村级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小组和监督小组,实施小组职责负责村级光伏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工作,监督小组职责负责收益分配过程的监督。
村级光伏发电收益分配方案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和《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扶办〔2018〕8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7〕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已在非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级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
第四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
第五条村级、村户、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电站土地租金、管理运维等费用后,主要用于开展道路维护员、水利管护员、乡村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公益岗位扶贫,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小微奖补扶贫,鼓励支持老弱病残贫困人口或半(弱)劳动力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帮助贫困村“三无”贫困户增创收益。各相关镇街可采取虚拟到户、动态调整的方法,确保相关贫困户获得光伏扶贫收益。
第六条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区、镇(街)级扶贫部门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第七条有关村委会每年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八条区扶贫办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区供电公司应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相关贫困村按年度录入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
第九条本办法由贵池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村级光伏发电收益分配方案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光伏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以下简称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20〕3号)、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现行政策下光伏扶贫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扶贫办发〔2018〕6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资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并网发电取得的收入扣除运维费用、保险费等支出后的净收益。
第三条 收益分配方面,各乡镇(街道)按照规范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的要求,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2020年光伏扶贫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以后年度按上级的相关指导意见进行调整。具体收益分配范围:
(一)设置公益岗位工资支出。贫困村通过设立保洁、绿化、防火、护河、电站管理、护理老弱病残等公益性岗位,让有劳动能力或半(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合理设置公益岗位,因需设岗,一岗一人,防止公益岗吃空饷,同时要避免公益岗泛化的问题。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劳务支出。如村内生产设施维护、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
(三)设立奖励补助支出。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如无劳动能力深度贫困户、困难家庭学生上学等,进行生活补助、学习补助。
第四条 规范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村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公开资金用途和金额等内容程序防止简单直接打卡发钱,发钱、发物现象,切记平均主义,杜绝“一发了之”。 对奖励补助收益分配对象的确定,按照贫困户申请、村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市审批备案等程序进行:
(一) 户申请。村委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分类摸底,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提出申请。各乡镇(街道)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 村评议。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提出申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 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村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在乡镇(街道)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名单统一报市扶贫中心。
(四)市审批。市扶贫中心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汇总,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栏,公开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办法、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和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市扶贫部门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县级供电公司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六条 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市扶贫中心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以村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实行光伏扶贫专户管理。各乡镇(街道)、行政村要严格执行扶贫政策,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市纪检监察、扶贫、发改、财政、供电等部门要加大联合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处,问题严重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事务中心负责解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如有变化,本办法将进行相应修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