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大全(13篇)
合同可以提供法律保护,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一方进行法律追责。合同的起草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如果您需要起草一份合同,以下范文可以提供一些灵感。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一
为强化劳动纪律,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经院委会研究,特制定以下考勤制度:
1、实行点名制度,按医院规定的时间点名,一线科室有特殊情况10分钟内补签,上班后半小时到岗按迟到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下班提前半小时离岗按早退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每月上班迟到、早退超过6次,按旷工一日处理。由办公室负责统计,每月公布一次。
2、三人以上科室须每天保持两人上班,前勤科室按科室具体情况排班,每人每月休息时间不准超过15天(夜班按半天计),后勤人员不超过8天。
3、实行考勤奖制度,每出勤一天按1元计(夜班按0.5元计);每超休一天按2元罚。以点名册为准。
4、按照医院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严格请销假制度,凡请假或提前销假必须有分管院长签字,填写请假条,由办公室保存。
5、当月因公事不能休息者当月补休,非特殊情况不能串休、提前休、攒休、借休。院委会对全院出勤情况不定期抽查。特殊情况时医院临时安排调整休息时间。
6、对未经批准的不上班或虽口头和书面请假但领导还未批准的`自行休息,无故旷工2天以上(含2天)者,由院委会研究后作出待岗或解聘等相应处理。
7、所有值班人员,只要当天参加点名,如因公外出(超过半小时)实行外出考勤登记制度,需填写外出时间及事由,由值班领导批准,交办公室保存,否则院委会查岗发现后扣除两天的考勤奖。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做到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一项
员工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六天(每周休一天),各科室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周休息日。
第二项
实行全院员工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规定作息时间内,严格按单位的规定进行打卡。
第三项
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未按时打卡者视为迟到,未经批准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
第四项
员工应亲自打卡,任何人不许替未上班者打卡,上班者也不得委托他人打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每次均按旷工一天处理。员工因工作关系当天未按时打卡者,应在第二天下午下班前提交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字证明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如科主任不在,应向院办说明情况,再及时补签,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项
员工因工出差,凭《出差单》到到人力资源部核实考勤情况。
第六项
第七项
各科室主任或考勤员应在星期六下午下班前将本科室下星期排班表报院人力资源部。认真、及时、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在次月2号前将《考勤表》上报办公室。
第八项
院人力资源部在每星期一下午院周会全院一周总排班表打印下发至相关科室。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每周检查一次员工的打卡情况,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
考勤处罚的管理
第一项
上下班每迟到或早退1分钟,罚款2元,以此类推;当月累计迟到与早退时间超出30分钟后,超出部分每分钟扣10元。
第二项
一次性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2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三项
未打卡者每次扣罚3元,同一时间打上、下班卡者每次扣罚5元。
第四项
旷工半天扣一天薪金;旷工1天扣2天薪金;旷工2天扣4天薪金;连续旷工达3天或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且不计发当月工资和奖金。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及奖金。
第五项
工伤
1、工伤凭医院发票给予报销医疗费。
2、工伤凭医院出具的休息建议书,经过科室和分管院长同意后,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
假期管理
第一项
第二项
事假:职工因事请假需到院办填写请假条。事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一天以上者需经院长批准。(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均不发放)在未批准前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待岗学习,扣三天应得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者,立即解聘。以上请假或旷工扣除的基本工资,扣除的效益工资部分由科室其他人员分配。
第三项
休假:医院实行每星期休息一天和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的休息制度。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每星期的休息日,由医院和科室安排员工休息,积假不得跨月度休息。
第四项
婚、丧假:员工结婚或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
三天假期(外省员工扣除路途时间),晚婚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第五项
产假:员工产假为90天。每月发放生活费200元。
第四条
请假手续
第一项
员工使用各种假期,必须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由各科室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各科室主任和分管院长审批,超过两天者必须有院长批准,各分管院长请假应该由总经理批准方可,即使是因公外出,也应事先向科室主任报告,经科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后主动向主任作出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项
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电话征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项
第四项
员工请假结束回医院后,应及时相关人员消假,没有及时销假者,后果自负。
第五项
员工享受婚假、丧假待遇,由科室主管签署意见,报院行政人事院长审批后生效。
第六项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二
为更好地使用电话网络资源,特拟此规定以规范公司办公电话的操作规程。合理高效地利用电话资源,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操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本部及下属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章名词解释。
3.1电话权限:分为内线、市话、国内长途、国际长途。由前到后权限依次递增,后权限包含前权限。
3.3工作周期:指申请提交到信息部至处理完成的时间。
第四章职责。
4.1信息部负责公司办公电话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秩序维护。4.2所有员工负责正确使用公司办公电话。
第五章申请流程及操作规范。
5.1电话申请。
5.1.1根据工作需要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部门指定人员统一申请,填写《办公电话装机申请单》。市话:分管领导,国内长途:总经理,国际长途:董事长审批后提交至信息部。
5.1.3电话申请工作周期为七个工作日。如装机地点电信还没放线或线对不够,装机时间顺延。号码由信息部按顺序安排,两位员工共同使用一个虚拟内线,如特殊需要指定号码或单人使用一个虚拟内线,须提出申请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
5.2移机申请: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部门指定人员统一申请,填写《办公电话移机、使用人变更申请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信息部。电话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移动,工作周期为一个工作日;从一幢建筑物移动到另一幢建筑物的,工作周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因装机地点没有综合布线,必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把需求提交给信息部,1以便安排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了确保电话的信号质量,一个号码一般只能在一幢建筑物内。
5.3权限变更申请:权限变小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部门指定人员统一申请,填写《办公电话权限更改申请单》提出申请,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信息部;若需权限变大,按5.1电话申请流程审批完后报送信息部。工作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5.4使用者变更申请: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部门指定人员统一申请,填写《办公电话移机、使用人变更申请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信息部。如电话权限或装机地点有变化,请参照相关的审批流程。工作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5.5重大电话会议,需要跳送电话信号的,请提前一天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部门指定人员统一申请,填写《临时、会议电话开通申请表》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信息部。需注明要跳送的电话号码、位置及权限。
5.6员工离职时,当员工《离岗通知单》提交信息部办理信息设备移交情况确认时,信息部查看该员工电话使用情况如果是两位员工共用一个虚拟内线的,将给予保留使用。如果该离职员工独自使用该虚拟内线的,信息部该虚拟内线将做摘机处理。员工未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的,所在部门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信息部。
6.1办公电话仅限于工作使用,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2严禁利用公司办公电话拔打私人电话、声讯台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电话。6.3员工不得私自调换公司办公电话虚拟号码。
6.4员工应自觉爱护电话设备,以便保证通讯线路的畅通。当办公电话出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信息部处理。
第七章应用表格。
《办公电话移机、使用人变更申请单》《办公电话权限更改申请单》。
《临时、会议电话开通申请表》。
拟制:审批:生效日期: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三
为加强对办公固定电话的使用管理,节约通讯费用,现做如下通知:
一、院办公室及学院电话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对全院固定电话行使管理职权,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安装或并机,电话机出现人为破坏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赔偿。
二、学院共开通九部长途电话,除院领导办公室之外,辅导员办公室一部、财务办公室一部。校内办公电话使用短号联系(电话号码后四位),十堰市内电话不加区号,直拨号码联系。
三、严禁使用办公电话进行q币充值,拨打声讯服务,利用办公电话于个人业务、闲谈、聊天等。如有违规,学院将按校规处理,并记入目标管理和年终绩效考核当中。
四、财务部将向办公室提供每月各分机电话费用的明细清单。如发现通话时间长;有不明确号码的通话记录;有拨打信息台;当月话费明显偏高等现象,办公室将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并对违规使用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武汉体育学院武当山国际武术学院。
2014年10月6日。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四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精神,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坚持“积极鼓励、大力发展、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发展方针,重点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积极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民办中职教育发展,发展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优质民办学校,满足社会多样化需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建立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物价、财政、地税、审计、民政、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工商、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评估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监督、评估和检查;逐步实行民办学校信誉记载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制度。
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举办者资格自动消失。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是两个以上。多个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比例和权利义务等。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的出资资金出具出资证明,在学校章程中规定举办者、其他出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实行完全独立办学。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须具有独立的校名、校舍、财务、法人代表,独立办学、独立承担办学责任和民事责任,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由属地地名、字号和教育机构类别三部分组成。教育机构类别分为职业学校、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高中)、培训中心、幼儿园等。其标准为:地名冠名+名称冠名+层次+类别。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冠以“石嘴山市”字样。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须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
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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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五
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1、财务部根据当期销售资金回笼计划和集团公司拨付流动资金,按生产经营、工程、生活福利及其他顺序编制当期资金支出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计划款项实际支出时,经办部门应提出付款申请,报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凡单笔金额超出1000元的材料、设备、工程及劳务等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财务可以拒绝支付。
4、公司所属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所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所得收入采取转存、私吞、坐支、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截留或挪用。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未上缴至公司财务的各项收入(包括押金、罚款),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销售部应加强货款催收回笼工作,避免呆坏账发生,当年形成的应收账款回笼率不得低于90%,公司将按《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对此给予考核。以前年度形成应收账款,销售部应加大清欠力度,当年清欠比例不得低于年初应收账款余额的80%。
6、销售部门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根据销售考核情况有计划地列支,并从其销售提成中如实扣减。其费用支出在公司领导监督下,由销售部自主控制,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要求从中列支费用。相关规定按照《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和《销售部营销管理方案》执行。
二、备用金管理。
根据公司职工岗位业务性质及业务量大小,备用金按定额备用金及一般借款两类分别管理。
1、限额备用金管理。
(1)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包括销售员和小车司机等,其限额标准分别为销售员3000元/人、小车司机10000元/人。
(2)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财务按规定限额借足备用金,平常不再办理其他借款。日常发生费用时据实报销,年底前限额备用金全额冲清。
2、一般借款管理。
(1)实行限额备用金制度以外的部门因办公、购物、出差等确需暂付款的,应指定一名专人办理借款,同部门不得有多人同时借款。
(2)各部门办理借款时应详实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给予办理。
(3)财务部办理一般借款时须严格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借款人员应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及时报销冲账,超出一个整月仍不办理的,财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从其工资中逐月扣回借款。
三、管理性费用管理。
加强费用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重心之一,为严格控制各种管理性费用的支出,公司遵循“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考核”的管理原则,在集团公司下达的费用指标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六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3、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相关奖惩的发起、审核及相关公告的发布。 (二)各部门
1、负责与部门相关保密信息和资料的管理。
2、负责对掌握本部门保密信息的相关员工进行保密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3、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的奖惩的发起。
第二章 密级的划分及确定
第五条 密级的划分
(一)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二)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三)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四)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第三章 保密管理措施
第七条 员工任职期间的保密
第八条 员工离职期间的保密
第八条 员工离职后的保密
(二)员工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两年。
第四章 泄密的惩罚
第十二条 员工如主观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无论情节轻重,公司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理,在追偿公司损失的同时,并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
第四条 保密范围包括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
第五条 公司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划分分为机密、秘密两个等级:
7、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分析,财务指标,预(决)算报告、统计报表;
13、公司专有技术,专利及技术成果;
14、其它经公司确定列为机密级的事项和资料。
1、 公司在银行的资金信息;
5、 公司设备及人员的调配情况; 6、 港口、船舶的图纸;
7、 港口基础设施规划及建设的有关资料; 8、 公司的技术革新和国产化的资料;
9、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讨论,尚未公开的人事变动,公司竞岗
的方案及试题,公司保管的人事档案;
(三)对涉及多种密级的,按最高密级确定。
第三章 国家及公司秘密的管理
(一)会议场所必须具备保密条件;
(二)根据会议需要,限定参会人员人数、范围;
第四章 密品的解密和销毁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因泄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七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
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最高限额,工程类项目为450万元,货物类项目为350万元,服务类项目为300万元。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 500- 100)万元×0.70%= 2.8万元 (1000- 500)万元×0.55%= 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0%= 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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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八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资金分配与节能量挂钩,对项目建成后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促进形成稳定的节能工程能力。
第四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直接产生的,可核查、可报告、可证实减少的能源消耗量,其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经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对国家和有关部门支持安排过的同一节能项目,节能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节能资金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是指《湖北省“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鄂政发[2008]13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和绿色照明等项目。
第七条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根据节能量,即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50元的标准确定节能资金的分配额。
第九条对于不易直接核定节能量的项目,通过组织专家审查、计算后核定节能量,按照第八条所列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章节能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申请节能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单纯通过扩大生产能力、产品结构调整而取得节能效果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
(二)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
(三)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节能资金申报程序。
1、附件2),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
(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的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节能资金的审核与确定。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节能量进行审核(审核原则和办法见附件3),需要时可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奖励标准和奖励资金总量,按照节能量联合下达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实施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奖励资金,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后,省财政厅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
第六章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节能资金必须用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支出以及对节能量审核支出。
第十七条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实施,确保节能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财政局和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单位节能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节能量审核机构。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审核经费根据工作量核定(付费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由省财政厅扣回奖励资金,并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同时将项目单位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被曝光企业在五年内不得申报节能资金支持项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略)。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后自然人控股或者收购的企业进行企业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民营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企业经济效益、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企业应本着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统一管理本企业全部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民营企业应当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者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
第六条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档案业务进修和培训。
第七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等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活动的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条民营企业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二)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产品生产方面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工装、图样和技术文件;
(四)经营管理的各种记录、合同等文件材料;
(六)生产技术管理的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及分析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基本技术工程竣工图纸及文件材料;
(九)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财务管理的各种账册、报表、凭证和文件材料;
(十一)情报信息和专利性文件材料;
(十二)对员工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三)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十条民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及立卷归档,可以由企业内部各部门负责。归档后的文件材料,应当定期向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民营企业在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者其它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任务完成后15日内归档。其它文件材料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归档。
第十二条民营企业在各种项目验收、技术引进和购置设备开箱时,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应通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参与验收并及时指导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分类立卷,编制档案目录及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
第十四条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统计、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五条民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六条民营企业档案的分类与编号,规模较大的企业,按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施行规则》进行分类编号;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自行分类编号。
第十七条民营企业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有长远考查利用及研究价值的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长期或者短期保存。
第十八条民营企业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九条民营企业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民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查阅制度,不得修改、涂抹、拆取、标注和损毁档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企业档案时,民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
第二十一条民营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民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或者发生其它形式的权属变更时,其档案向变更后的企业或者个人移交,不得产权分离。但企业转让给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不得随之转让。
第二十三条民营企业与外方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其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属于中方部分的,企业档案由中方有关企业保存,也可寄存市档案馆。
第二十四条民营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时,其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应由所有者妥善保管,也可向市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转让。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档案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形式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行指导:
(一)宣传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二)召开信息发布会,传递档案工作信息;
(三)提供技术服务、业务咨询;
(四)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施以下方面的监督:
(一)贯彻执行档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民营企业内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管条件、处置与流向;
(三)档案工作开展的情况;
(四)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七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进行以下宏观管理:
(一)制定全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活动;
(三)举办档案业务培训;
(四)推荐档案人员参与职称评审;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十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省级财政设立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全社会节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社会节能及相关工作,推动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节能项目支持的范围重点是国家和省节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类别,节能项目的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第五条节能资金安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技术政策和安徽省节能工作重点,确定当年节能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二章节能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工业节能。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节约能源项目,重点支持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改造等节能工程中的示范项目等。
(二)公共机构和建筑节能。支持政府机关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监管能力建设等。支持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开展节能示范改造和绿色照明工程示范等。支持大型商场、超市、饭店开展节能示范工程。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等示范工程。
(三)交通运输和农业节能。支持交通运输领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节能型交通工具的推广;交通设施节能改造示范等(购买并使用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辆﹐按照国家、省有关鼓励政策执行)。支持农业机械节油节电和农业节能示范工程。
(四)节能服务业。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代表的节能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示范项目。支持节能统计体系、节能监测信息平台和第三方监测机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支持高效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扶持高效节能锅炉窑炉、变压器、电机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绿色高效照明及半导体照明等装备、产品以及核心零部件产业化示范。
(七)节能管理基础能力建设。支持“节能宣传周”等重大节能宣传活动;开展节能监测、节能管理与技术、节能监察执法培训。支持节能政策法规研究制定、重大节能项目前期咨询论证,节能专项规划编制等。
(八)节能国际合作。支持节能科技交流、人才培养、试点示范等国际合作,引进先进的节能模式和机制;鼓励开展清洁发展机制等节能项目和融资国际合作。
(九)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工作。
第七条申报节能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主体明确;
(三)项目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行业领域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四)项目承担单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节能创新意识;
(五)项目资金基本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节能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省发改委共同下达预算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审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省发改委负责组织申报节能资金项目的审核,提出项目资金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验收和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绩效评价。
第十条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及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各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并进行初审,对所申报项目的实施进行调度和管理,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组织所申报项目的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节能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属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相关附件申报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非企业单位);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用地证明(仅对需新增用地的项目,利用本单位原有土地仅需说明即可);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初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重点和相关要求;
(三)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报申报。
第十三条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及材料进行审核、论证或实地核查,确定支持的备选项目。
第十四条对通过审核的备选项目,经公示后,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属单位由省财政厅将节能资金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市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规定及时将节能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作补助的不再重复安排。
第五章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已实施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和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项目建成经试运行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及时向省发改委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分别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告本部门、本地区上节能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节能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用途必须与批准的项目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时,需按原申报程序报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需说明原因,节能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收回。
第二十条对节能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截留、挪用、挤占节能资金等行为,除将节能资金全额收缴省财政外,暂停所在地下一申请省节能专项资金资格,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十一
为加强12345热线规范化管理,增强话务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树立热线良好形象,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热线话务员。
二、绩效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市效能办成立绩效考核工作组,由效能办负责人任组长,热线管理人员及热线值班长为组员,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绩效考核分月度考核和考核,考核结果分别与月度奖金和奖金挂钩。
(一)月度考核。
每月一次,对每个话务员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定,考核期自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考核为百分制,即考核总分100分=考勤(20分)+作风纪律(20分)+业务技能(20分)+工作实绩(40分)。考核成绩第一名的,当月奖金系数为1.4;考核成绩第二、第三名的,当月奖金系数为1.3;考核成绩第四、第五名的,当月奖金系数为1.2;考核成绩最后一名的,当月奖金系数为0.8;其余的话务员当月奖金系数1.0.考核成绩在次月5日前公布,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告知被考核人。
1、考勤分(20分)。
(1)迟到、早退,换班(每月累计换班次数不得超过5次;热线话务员参加社会各类继续教育,应凭在读院校的入学证明和课程表,办理换班手续,但每月累计换班次数不得超过10次)超过规定次数,每次扣2分。
(2)到点不签到,每次扣2分。
(3)工作每2小时(特殊情况除外)可以示忙一次休息,示忙应得到值班长的许可(夜班应得到当班班长的许可)且不影响正常工作,一次示忙不超过10分钟(午餐分两批,轮流就餐,由班长安排,每批次就餐时间20分钟),超过规定次数或时间的,每次扣2分。
(4)当月迟到、早退、示忙超时累计达5次,本项不得分。
(5)当月病假超过3天、或事假超过1天,每超一天扣4分。
(6)旷工一次,扣发本月全部奖金,并安规定扣除部分工资。
2、作风纪律(20分)。
(1)无故不参加中心组织的培训、测试、会议或集体活动的,每次扣2分。
辞退。
(3)不服从工作调度,或严重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每次扣5分。
(4)接到有效电话标记无效的,应当制作工单而不制作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5)暂时无法办理,应交下一班处办而不交接的,每次扣2分;造成后果的,每次扣10分。
(6)故意不接电话的,每次扣5分。
(7)通话中反问、责问诉求人的,每次扣2分;与诉求人发生争执经查实的,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本项(作风纪律)不得分。
(8)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处理任务单的,每次扣1分。3.业务技能(20分)。
(1)在中心组织的业务考核(含文字录入等)中,95分以上,加5分;90-95分(含95分),加3分;80-89分,加2分。60分一下为不合格,50-59分,扣5分;50分以下扣8分。
(2)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群众求助,经查实每次扣1分。
(3)涉及政府政策性问题,对回答中存在明显错误的,每次扣2分;造成重大影响的扣10分。
(4)对群众反映紧急、重大或突发性事件,协调处理。
不力且未及时上报,导致严重后果的,每次扣2分。
(5)考核组每月随机抽取每人10条流水录音,在通话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1分。服务用语不完整、不规范,对诉求人已表述情况反复询问、反映迟缓,对于市民反映的问题张冠李戴、东拉西扯,随意插话、打断诉求人陈述,不能正确理解诉求人反映问题实质的。
4.工作实绩(40分)。
(1)每个话务员每月受理来件数量低于本月受理来件平均量20%的,扣2分。
(2)考核组每月随机抽取每人15条任务单,若发现制作任务单质量不过关,有错、漏、别字但不影响处办的,每发现一个错别字扣0.5分,共5分,扣完为止。
(3)考核组每月随机抽查,若发现在制作任务单过程中,错记、漏记用户信息,必要信息不完整,要素不全,语句不通,分类不准,每次扣1分;影响处办的,每次扣3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5分。
(4)考核组每月随机抽查,若发现任务单与录音不符,每次扣2分;影响处办的,每次扣3分;产生不良后果的,每次扣5分。
(5)未按规定时间、格式上交“热点分析”和“经典案例”,以及交流、讲评等相关材料的,每次扣2分。
(6)求助者要求保密相关信息,话务员未予注明并未。
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的,每次扣2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5分。
(7)群众投诉话务员,经查证属实,每次扣5分;对中心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本月考核奖。
(8)班长在审核任务单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本班话务员制单过程中错误的,每次扣1分;影响处办的,每次扣2分。
(9)班长未及时向本班人员传达上级指令、布臵工作任务并贯彻落实的,每次扣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3分。
(10)班长对当班任务单未及时审核签发的,每次扣1分。
(11)群众投诉话务员,班长未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8分。
(12)有其他重大违规事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10分的处罚。
5.奖励加分措施(1)全勤加3分。
分。
(4)能主动提供群众需求信息并收集、整理全面权威的供给信息,被热线采用的,经考核认定,加0.5-3分。
(5)积极向热线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并被采纳的,加0.5-2分。
(6)话务量(含来电登记、回复、回访)前2名,加2分。
(7)收到群众来电表扬,或收到表扬信、感谢信、锦旗,或被启东市报、电台、电视台专门报道表扬的,经考核组认定,每次加1-5分。
(8)经市效能办审核同意,向市级以上媒体投稿,宣传热线最新动态、先进事迹等并被采纳刊登的,市级加1分、南通级加3分、省级加6分、国家级加9分。
(二)考核。
每年一次,每个话务员的全年出勤情况和月度考核得分为主要考核依据,再结合个人现实表现和互评等情况,由市效能办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与年终奖挂钩,最后1名予以口头警示,连续两年都是末位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本暂行办法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十二
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
为了加强财务监督,完善集团及各子公司的现金管理工作,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杜绝各种不合理占用损失,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集团的业务特征,特制定本制度。
1.从业务经营的角度来说,集团及各子公司必须保持一定量的现金以满足其正常业务经营的需要,但也不能保留过多的现金。
2.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现金是所有资产中收益率最低的,将现金存入银行或用于购买短期证券等还可以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而保留现金不能取得任何收入,过多地保留现金将降低集团及各子公司资产的获利能力。
3.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它无须变现即可挥霍使用,因而最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偷盗、贪污、挪用的对象。
集团及各子公司所有经济往来,除属于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均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集团鼓励在与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4条适用范围。
所有与个人、与外部单位的经济往来,集团及各子公司相关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2章钱账分管。
第5条钱账分管,是指现金出纳和会计记录工作应当适当分离。第6条集团各子公司专门设立一名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日常业务管理。第7条出纳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经济法规和集团各项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财务部经理负责。
作。
第3章现金收取、支付范围规定第9条现金的收取范围。
1.个人购买集团及各子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3.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5.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10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
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3.支付给集团及各子公司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6.向股东支付红利。
7.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11条除第10条第2项外,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及财务主管同意后,报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予以支付现金。
第12条各子公司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13条各子公司财务部要结合本集团及各子公司的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第14条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主办银行核定。
第15条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16条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人员、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同意后,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银行重新核定。
第17条隔夜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如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守。
第5章现金收取与支出。
第18条现金收支工作总体规定。
1.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2.除财务部或受财务部门委托的出纳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公司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3.出纳员不准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现金账务。
4.出纳员不得擅自将公司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5.出纳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出纳员不得私自委托。
第19条有关现金收取工作的规定。
1.出纳员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员承担一切损失。
2.因业务需要,在企业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自己的家中。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3.现金收讫无误后,出纳员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编制会计凭证。
不入账。
5.非现金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
第20条有关现金支付工作的规定。
1.公司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经会计、财务部经理和总经理同时批准同意。
2.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
3.办理现金付款手续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付款凭证。
4.出纳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5.支付现金后,出纳员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办理相关账务手续。
6.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挪用公款,个人因公借款,按《员工借款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会计人员审核,经财务部经理审批后方可支取。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集团及各子公司应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
7.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单》,注明用途及金额。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8.支付个人的临时工工资、顾问费等,出纳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支出凭单》,并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
9.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经理及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第21条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员。出纳员人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22条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由出纳员在下班前送存银行。公司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23条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员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
第24条限额内的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保险柜密码由出纳员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员调动岗位,新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第25条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26条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出纳员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第27条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的,由出纳员负责。
第28条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部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29条出纳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并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
(3)进行现金盘点。
(4)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30条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员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明细账”进行相互核对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由财务部经理、出纳员、会计人员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相符。
第31条出纳员有义务配合财务部经理或其他稽查人员随时、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第32条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因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33条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应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8章其它相关规定。
第34条签发票据的银行印鉴不得交出纳保管,出纳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保管的空白银行票在下班后必须存放于保险柜中。空白收款收据必须存放于专用柜里,不得将空白的收款收据带出工作单位使用,作废的收款收据和银行票据要整份加盖“作废”印章,并妥善加以保管。
第35条公司财务部门对银行票据和股票管理与保管不善,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了负责追回损失外,对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按发案金额的10%进行经济处罚。无法挽回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额全额赔偿损失。
第9章附则。
第36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经总裁办公会讨论批准生效。修订、废止时亦同。
第37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财务管理部2011年2月15日。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十三
第一条 为使公司薪酬体系更加趋于合理,把员工的薪酬与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密切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薪酬机制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 在公司发展的前提下,本着“以人为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优化结构”的指导思想,保持员工收入的相对稳定,着力建立健全员工收入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薪酬机制,提升竞争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公司基本薪酬总额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二) 合理调整基本工资、奖金在员工收入中的比例;
(三) 保持员工收入的稳定性;
(四) 体现岗位职责、技能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年度基本薪酬总额
第四条 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由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核定。
第三章 薪酬体系构成
第一节 薪酬体系构成
第五条 公司薪酬体系包括:基本薪酬和年终绩效奖金二大部分,其中基本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平时奖金。
(一) 基本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主要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浮动工资、辅助工资、附加工资、全勤奖。额度约占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65%—70%。
按0.5—1.5的系数确定。
(三) 年终绩效奖金:以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年终绩效奖金考核基数,经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依据公司年度审计结果考核确定。
第六条 员工个人月收入构成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浮动工资、辅助工资、附加工资、全勤奖、平时奖金。
第二节 薪酬体系序列
第七条 公司薪酬体系分为五大序列:管理序列、生产序列、后勤服务序列、销售序列、协议序列。
(二) 生产序列:车间生产运行岗位、辅助岗位、中心化验室人员;
(三) 后勤服务序列:行管有关处室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岗位人员;
(四) 销售序列:销售承包人员;
(五) 协议序列: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关键岗位稀缺人才。
第三节 各序列薪酬模式
第八条 管理序列、生产序列、后勤服务序列实行本办法规定“基本薪酬+年终绩效奖金”的薪酬模式。
第九条 销售序列具体按年度《销售承包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条 协议序列薪酬按照双方签订协议执行。
第四章 基本工资
第一节 岗位工资
第十一条 岗位工资是对员工在岗工作所做贡献的报酬。岗位工资依据岗位的工作责任、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和条件评价设定,具体内容包括:
(二)工作强度:包括工作负荷量、脑体劳动的紧张程度等因素;
(三)工作环境与条件:包括工作场所的环境、工作的危险性等因素。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岗位工资共分三大类别十六档级,根据对各类别评价结果分类归
档,不同类别、岗位人员享受不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岗位工资标准及对照表》。
第二节 技能工资
第十三条 公司目前实行的技能工资标准及办法保持不变。
第三节 年功工资
第十四条 年功工资是根据员工参加工作工龄,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体现员工逐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和贡献的一种工资分配形式。
第十五条 年功工资标准:5元/年。
第十六条 年功工资的计算公式:年功工资=连续工龄×年功工资标准×个人享受系数。个人享受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连续工龄未满5年的员工按0.6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二)连续工龄满5年(含5年),不满10年的按0.8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三)连续工龄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按1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四)连续工龄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1.2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第十七条 新进入员工的年功工资按个人累计连续工龄计算发放。
第四节 浮动工资
第十八条 浮动工资即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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