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大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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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一
本人是(几等)残疾,xx年在xx单位下岗。家里有xx口人。孩子在上(小学或初中或高中或大学)学。由于身体缺陷,找不见合适稳定的工作,便没有了稳定的收入。因为身体的缺陷,我每天离不开药物的依赖,再加上孩子的日常支出,对我这样没有稳定收入的人来说药费也是一种天文数。
所以我想申请残疾人低保补助,望能同意。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二
尊敬的领导:
我叫李xx,家住xx镇中xx西村,在xx中学初一年级上学。
我家中有六口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弟弟和我。爷爷,奶奶都没有文化,爸爸妈妈因为当时家里条件差,没上几天学就回家务农了,弟弟还小,需要一个人专门照顾。现在我是家里最有文化的一个。
爷爷体弱多病,前年又得了脑血管病,现在虽然生活能够自理,但不能干活,奶奶是多年的类风湿,手指和脚趾关节已严重变形,别说干活,就连照顾弟弟都成问题。我们家地又少,地里每年没什么收入,全家的经济来源就靠爸爸一个人起早贪黑地做点小买卖。母亲要照顾爷爷奶奶和弟弟,还要管着地里的庄稼。
俗话说,穷人的孩子早当家,看着家人这么没日没夜地忙,我好几次和爸爸说不上学了,在家里干活。爸爸总是说,小孩子家能干什么!他还说,现在这年头,没文化,连猪都不如!他让我一定要上学,还说就是家里十年不吃肉也要供我把学上到底!虽然现在小学里的交费并不多,但在别人眼里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几十块钱,对于我们这样的家庭来说已经是不小的数目了。
家里人已经寄了很大的希望在我身上,而我现在能做的只有好好学习,不辜负家人的希望,年纪小小的我,真的想为家人做些什么,但我除了少给家里要一分钱,其他的无能为力。那怕是买零食的钱,买好看书包、文具盒的钱,我从不和别的同学比,因为我知道,我们家里穷,家里人恨不得把一分钱掰成几瓣来花。
今天老师说,上级领导对贫困学生有救助,所以我想求助上级领导,那怕是少让我给家里要一块钱,少给家里添一块钱的负担,我心里也好受些。爸爸说求助是人的本能,但我们是在万不得一的情况也才求助的!
在此,我肯求上级的救助,照亮一个孩子的前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三
尊敬的xx:
我是xx镇xx村五组村民xx,男性,xx年7月生,现年45周岁。本人家庭靠种地维生,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出生。
本人家庭总人口5人,我和爱人以及三个子女(特此申明:两个儿子为双胞胎,非超生家庭)。家庭成员职业、身体状况及经济收入情况如下:爱人xx是种地的农民,身患疾病,身体虚弱,劳动能力低下(有病历证明),无任何经济收入。大女儿xx就读xx职业技术学院,大儿xx就读于xx,小儿在家务农,三子女均无经济收入。
为了筹齐子女的学费和生活费,本人于20xx年5月26日在xx给木材老板打工,在进行木材加工的过程中,由于机器发生故障致使本人右手四只手指高位截肢,只剩下大拇指能稍微动弹。经过xx医院的诊断,本人右手手指功能完全散失,右手劳动能力完全散失,从此再也无法进行劳动生产,意外的致残给我的家庭带来沉痛的打击,本就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
但是由于子女均还没有毕业,其繁重的生活费和学费成了我家庭的沉重负担,加上还要偿还本人的高昂治疗费用,我已经无能为力。此时此刻,我异常需要国家的关心和资助。
因此,为了维持我家庭的正常生活,为了让我的子女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现特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残疾证,争取得到国家和有关单位的资助,解决我家庭的实际困难。望各位领导能够认真审核并给与恩准,我及家人将感激不尽,不忘政府及各位领导的恩情,谢谢!
此致
敬礼!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四
我叫xx,性别,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均住xx县xx镇xx村x组。因我们夫妻二人年老多病,我是一位普普通通的农民(李某)因大儿子(李珑)在小的时候生了一场高烧所导致的小儿麻痹残疾人,生活不能够自理,智力低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异常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又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吃了上顿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也只有您们能救我全家于水火之中。于是几经思考,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请求政府根据《农村低保》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五
你好!
我是xx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根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我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下是我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原因: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住址:家庭结构:
申请原因:(年龄大生活困难、残疾人、不具备劳动能力等)。现在党和国家的政策非常英明,更加体恤困难群众。听说我家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我们异常地高兴。于是几经斟酌,我家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六
同志:
我叫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家住xx市xx镇联合村11组。
我肢体残疾,经相关部门。
鉴定。
属四级残疾。20xx年xx月绥化市残疾人联合会为我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书》。我还有严重的心脏病时有昏迷症状每年都要到市医院长期住院治疗平时也需要药物缓解病痛致使家里欠了许多外债生活十分拮据。
我的丈夫张xx,xx岁,有轻微脑梗,还患有脑囊虫病,一着急上火就抽风。他勉强种的十几亩地,也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经常入不敷出,不能维持基本生活保障。
近乎绝望之时,我看到了幸福的希望;目前,
党
的惠民政策给予了弱势群体以最大的生活保障。为此,一个对家庭对国家毫无贡献反而拖累的体弱多病外加残疾的我,万般无奈之下,厚颜提出享受“低保”待遇。敬请亲民爱民的政府。
领导。
能体察实情,批准我领取低保金待遇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七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是xx镇xx村五组村民xx,男性,1969年7月生,现年45周岁。我家庭靠种地维生,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出生。
我家庭总人口5人,我和爱人以及三个子女(特此申明:两个儿子为双胞胎,非超生家庭)。家庭成员职业、身体状况及经济收入情况如下:爱人xxx是种地的农民,身患疾病,身体虚弱,劳动能力低下(有病历证明),无任何经济收入。大女儿xxx就读xxx职业技术学院,大儿xxx就读于xxx,小儿在家务农,三子女均无经济收入。
为了筹齐子女的学费和生活费,我于20xx年5月26日在xx给木材老板打工,在进行木材加工的过程中,由于机器发生故障致使我右手四只手指高位截肢,只剩下大拇指能稍微动弹。经过xxx医院的诊断,我右手手指功能完全散失,右手劳动能力完全散失,从此再也无法进行劳动生产,意外的致残给我的家庭带来沉痛的打击,本就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
但是由于子女均还没有毕业,其繁重的生活费和学费成了我家庭的沉重负担,加上还要偿还我的高昂治疗费用,我已经无能为力此时此刻,我异常需要国家的关心和资助。
因此,为了维持我家庭的正常生活,为了让我的子女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现特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残疾证,争取得到国家和有关单位的资助,解决我家庭的实际困难。望各位领导能够认真审核并给与恩准,我及家人将感激不尽,不忘政府及各位领导的恩情,谢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八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叫张xx,人称哑妹,现在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 我家现在居住在江苏省x市x市x,家里一共5口人,分别是父亲、母亲、奶奶、我、爷爷。由于家庭困难,辍学在家,想出外打工,苦于聋哑,无人请我。
哥哥在浙江县x市读大学,每年的学杂费生活等用都需要两万元多元,哥哥读过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有九万元多,爸爸妈妈都是农民,只靠在家耕种维持全家的生活,爸爸的左手指动作不方便,妈妈又多病痛,我身边聋哑,我的左手指很弯,父母为了我已经花费了很多钱,这让本来就穷的家里上加霜。
另外去年妈妈被砖砸伤头部,又花了差多八千元,现在家里还欠别人的债五千元没还,我现在上班工资很低没法帮爸爸妈妈,多得中国人民政府体恤人民,对残疾人有特殊关照。
故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恳求民政部分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九
:
你好!
我现年xx岁,家住xx县xx镇xx,由于我因xx年受伤成为了一名肢体残疾的病人,所以家境变的十分贫寒,我有两个孩子都在念书,为抚养他们长大成才,俱已负债累累。家中只有丈夫在外打工,每月只能给我们全家100元的生活费,我由于旧伤在身,一直没得痊愈。每年医药费开支都在三四千元以上,凭一己之力根本不能负担。现在已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只能靠日常捡些破烂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只好停了;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
中国。
共产。
党
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
尊敬的领导:
我是xx中学的一名学生,我叫xx。来自xx。家里有八十多岁的奶奶,父亲、母亲和我四人。
由于奶奶,母亲身体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父亲靠在外给人打零工,一年也只能挣到3000~4000元收入,根本无法供我读书。目前家里为了我继续读书,已欠亲戚朋友两万余元的欠款。
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住着祖父60年代建造的不足80平方米两间平房。鉴于这个家庭状况,我多次向父母提出辍学回家,为他们分担一些负担,可每次都遭到没读过书的父母严厉指责。
为了继续在这里读书,所以,特向尊敬的各位领导申请贫困资助,希望大家能帮帮我,帮帮我的家庭,您的恩情我会永远记在心里,我一定会努力完成学业,并用我最切实际的行动回报社会。谢谢您!
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一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每个公民应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抚恤优待工作,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抚恤优待工作。
对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负伤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四)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逮捕后遭敌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六)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斗争中,英勇牺牲的;。
(九)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十一)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十二)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第六条革命烈士的审批机关:
(二)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由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工资收入,按下列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一)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牺牲时的四十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牺牲时的二十个月工资;。
(三)病故的(含失踪),为本人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
(四)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和月工资收入低于军队正排职干部的少尉军官、院校学员、志愿兵因公牺牲的,均按军队正排职干部二十个月的工资计发;病故的按军队正排职干部十个月的工资计发。
第八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最后一个月工资。月工资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地区特殊津贴;。
(三)军(警)衔津贴,无军籍在编职工军队服务津贴及。
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和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抚恤,定期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1、居住在农牧区的,每人每月98元;。
2、居住在县镇的,每人每月118元;。
3、居住在拉萨市、地区所在地的,每人每月140元。
(二)病故军人家属。
1、居住在农牧区的,每人每月88元;。
2、居住在县镇的,每人每月108元;。
3、居住在拉萨市、地区所在地的,每人每月135元。
(三)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可按最高标准发给,其生活特别困难的,各地(市)、县(市、区)发给临时补助,经费由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安排。
第十一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十二条根据我区的实际,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死亡时,一次性加发一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费,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无单位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的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三)因病致残。
第十四条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民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区规定的审批机关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由自治区民政部门登记换证,原则不再办理新证。
第十六条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生,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照顾,并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护理费。
第十八条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的,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第十九条二等甲级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凭自治区民政部门发给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退休后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在解决住房时有关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全民优待。其优待办法是兑现现金:
(一)当年参军的义务兵入伍前由民政部门统一发给《优待证》一份装入新兵档案,一份由民政部门存档。优待标准为:
1、入伍第一年,发给其家属优待金550元;。
2、第二年,发给其家属优待金650元;。
3、第三年,发给其家属优待金800元;。
4、超期服役者,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发优待金100元。
结余的优待金,由各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掌握,作为义务兵立功受奖的奖金和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兴办优抚经济实体,以及生活特别困难的优抚对象的补助基金。
(二)义务兵从批准入伍的第二个月起享受优待;退伍的,优待截止到本年底。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搬迁的,当年由原居住地给予优待,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给予优待。
(三)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分别按下列标准给予特别优待:
1、被大军区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其家属1500元;。
2、被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其家属1200元;。
3、荣立一等功的,发给其家属1000元;。
4、荣立二等功的,发给其家属500元;。
5、荣立三等功的,发给其家属200元。
第二十一条优待金的来源: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每人每年交纳5元;其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每人每年交纳1元;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伤残军人及其家属、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城镇居民困难户免交优待金。
由当地民政部门通知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和本人。
第二十三条优待金以县为单位统筹,其办法为: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县优待金的收集和发放;地(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市)直属单位优待金的收集和发放;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区直单位(含中直单位)优待金的收集和发放。
优待金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
第二十四条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他们在农牧区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山林、牲畜、草场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家属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从入伍时起原单位按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作为特殊津贴发给。
第二十五条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在职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在农牧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免费医疗;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所需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给予减免;现役军人家属因病医疗,生活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从优待金中酌情解决。
第二十七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置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第二十八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区内国营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飞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民航及各运输单位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优惠半价售给客车票,乘坐民航飞机的,票价优惠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九条在同等条件下,优抚对象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条革命烈士家属,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当地人民政府应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在农牧区伤残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二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大专院校,录取时应降低一个分数段,身体条件适当放宽。
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第三十四条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地方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五,,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根据规定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工作;子女需要转学就学的,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解决。
第三十六条年老体弱的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优先列入扶贫对象,并给予定期定量和临时补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农牧区的优抚对象发展多种经营和商品生产。家居城镇有劳动能力无职业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他们参加集体生产或扶持其从事个体经营,工商、城建、税收等有关部门应予以照顾。
第三十七条优抚对象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力或在被通辑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抚恤和优待。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十九条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各地(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二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省优抚对象的各项优抚优待政策得到落实,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从总体来看,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远滞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生活仍很困难。
因此,为确保我省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城乡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35号)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我省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起,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在上年标准的基础上,随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二、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是: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基数和比例按以下办法确定:对享受在乡抚恤补助标准的优抚对象,每年以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人均纯收入增长额(与前年比较)为基数,按不低于50%的比例增长;对享受城镇定期抚恤标准的“三属”,每年以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额为基数,按不低于25%的比例增长。上述对象中的孤儿、孤老的增长比例可略高于此标准。
各类优抚对象所占基数的比例由各州、地、市结合当地的实际确定。如参照基数出现负增长,计发标准维持原水平不变;如中央统一调整提高标准,提高额度高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应按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执行;如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低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则按当地的标准执行。
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所需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解决。省财政对优抚对象较为集中,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或专项安排的办法适当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三
尊敬的xx社区领导:
您们好。我是本社区居民xxx,现年xx岁。
我自幼患外伤癫痫,至今已46年;患病后,我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需有专人照顾,我的爱人杨乃彬无职业,在家照顾我。我的女儿xxx,现年24岁,正在读大学;我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及糖尿病,每天都要服药及注射胰岛素控制病情。
现我们全家仅靠母亲每月几百元的退休金及姐、弟资助维持生活。现特向您们申请残疾人补助,诚盼领导批准。
我相信亲民爱民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四
x县江池镇人民政府:
我叫xx,男,汉族,生于xx年5月14日;妻子xx,生于xx年2月2日;女儿xx,生于1983年10月20日;女儿xx,生于1988年11月30日,我们四人均住x县江池镇徐坪村二组。
我与妻子xx婚后勤勤恳恳劳动,终于修建土木结构的房屋三间半,另外修有猪圈一间,余剩的有谷子肆仟多斤,添置了电视机二台,电饭锅三个,电磁炉一台,洗衣机一台,以及房内全部必备家俱。
在
20xx。
年八月七日我从重庆打工回家,将工资陆仟多元放在家里,第二天(八月八日)我们全家到同社的马培山家吃酒,在下午3时许,发现我家房子燃烧起来了,等我们一家回去,家已被全部烧掉了,我们母子四人一人仅有热天才穿着的衣裤,没有任何备用物品,现在我们没有住房,也没有日用品,也没有经济来源,我们目前只能靠亲朋好友帮助过日子,现我们无法生活,恳请政府。
领导。
能给予我们困难补助。让我们能早日过上正常的生活,我们全家万分感谢。
xx。
20xx。
年xx月xx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五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叫张__,人称哑妹,现在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
我家现在住在广东省xx市xx市西江镇外塘村,家里一共五口人,分别是爸爸、妈妈、哥哥、我、弟弟。由于家庭困难,我不辍学,想出外打工,苦于聋哑,无人请我。哥哥在浙江县xx市读大学,每年的学杂费生活等用都需要两万元多元,哥哥读过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有九万元多,爸爸妈妈都是农民,只靠在家耕种维持全家的生活,爸爸的`左手指动作不方便,妈妈又多病痛,我身边聋哑,我的左手指很弯,父母为了我已经花费了很多钱,这让本来就穷的家里上加霜。另外去年妈妈被砖砸伤头部,又花了差多八千元,现在家里还欠别人的债五千元没还,我现在上班工资很低没还帮爸爸妈妈,多得中国人民政府体训人民,对残疾人有特殊关照。故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恳求民政部分批准。
__年__月__日。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六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一条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四章优待。
第三十二条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九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三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五十条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的以外,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自治区制定)。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证明书》持有人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协商确定,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发证机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无前款规定遗属的,不发给《证明书》。
第七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证明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方式发放: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无前款规定遗属的,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规定标准的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九条定期抚恤金自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当月起计发。
遗属有二人以上且户籍不在一地的,由遗属各自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十条在乡复员军人死亡的,一次性发给12个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原享受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自其死亡次月停发。
第十一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到指定机构进行配置,所需安装配置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配置假肢的残疾军人往返路费以及轮椅、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运费,由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发给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所需经费列入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其家庭在应当享受的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
(一)获得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的,增发50%;。
(二)立二等功的,增发30%;。
(三)立三等功的,增发15%。
年度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最高等级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
第十三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或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用总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支付,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抚恤优待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有关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依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对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应当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等抚恤优待对象承租、购买住房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对于依靠定期抚恤补助生活仍有困难的抚恤优待对象,应当优先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十九条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抚恤优待对象进行慰问。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抚恤优待对象享受抚恤优待存在异议的,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一条受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