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计划书(汇总16篇)
计划可以让我们更有条理地安排时间,减少压力,提高工作和生活的质量。我们可以设定一些明确的里程碑和时间点来帮助我们监控计划的进展。想要制定一个完美的计划?就来看看以下范文,学习经验。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一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调度、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运行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省电力工业局主管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供电(电业)局主管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教育;。
(五)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搞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九条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四)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
(五)其他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架)、箱式变电站等设施。
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按下列标准向外侧平行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一至十千伏五米。
三十五至一百一十千伏十米。
二百二十千伏十五米。
五百千伏二十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可略小于上述标准,但应当满足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建筑物保持如下安全距离:
一千伏以下一米。
一至十千伏一点五米。
三十五千伏三米。
六十六至一百一十千伏四米。
二百二十千伏五米。
五百千伏八点五米。
第十二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距电缆沟、隧道、直埋电缆护板两侧各零点七五米内的区域;。
(三)海底电缆为距外侧电缆两侧各两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内的区域。
第十三条发电、变电、调度、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一点五米内的区域。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周围及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组织群众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选聘、培训群众护线员,开展群众护线。
第十五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在电力线路设施易受损坏地段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置保护电力设施标志牌;。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设置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
(三)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铺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有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调度设施的行为:
(二)打砸、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泵站等设施;。
(四)危害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
(五)利用发电、变电、调度、供电场所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电厂灰坝上挖掘、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农作物;。
(八)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九)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调度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有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盗拆或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其它放飞物;。
(四)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攀登杆塔或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线路,安装广播喇叭、广告牌;。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支柱间或杆塔与杆塔固定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实施下列行为必须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一)迁移、拆除电力线路设施;。
(三)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起重机械施工作业;。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架设通信、广播、电车线路及其他线路;。
(八)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砍伐树木;。
(九)其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除持有特种废品收购许可证的废品收购站、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专用器材;出售废旧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必须交验电力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发现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可疑线索,应当立即报告电力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第二十条土地、城建、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制定造林规划时,应当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对新架设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原有树木截干或者伐除,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架空电力线路穿过林区时,应当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砍伐出通道。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与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树木因不可抗力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主管部门为紧急避险,可以先行截干或者伐除,事后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
第二十二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低矮树木,必须事先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树木生长最终高度、宽度与导线之间能满足下列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时最大弧垂时。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电力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四)其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盗卖、非法收购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依据本条例重复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使处罚权时,应当出示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其统一制发的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全部缴同级财政。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二
近年来,兵团非遗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兵团地区优秀的非遗文化,兵团非遗保护条例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阅读和学习这一条例,我深深感受到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同时也从中获得了不少启示和心得体会。
第一段,介绍背景。
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一项重大国策,也是文明传承的重要任务。虽然兵团地区非遗文化瑰宝众多,但因为种种原因,这些非遗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形势并不乐观。如果不能够加强对这些非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那么这些文化瑰宝有可能会在不经意间消失。
第二段,分析条例内容。
兵团非遗保护条例具体规定了非遗文化的定义,非遗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标准,以及非遗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方法等方面,为非遗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提供了依据和指导。条例重视内部管理,明确兵团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对非遗文化遗产的监测和评估,确保了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传承性和原真性。
第三段,探讨条例意义。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推进非遗文化传承、延续和创新至关重要。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兵团对非遗文化在发展和保护方面的重视和关注。对于非遗文化传承人,该条例还规定了保护激励措施,提供了非物质遗产传承人扶持资金和福利保障,将大大激励更多非遗文化传承人的参与。
第四段,总结体会。
文化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传承文化也是人类对未来的承诺。通过理解和学习兵团非遗保护条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认识到非遗文化的重要性和保护的紧迫性。非遗文化的保护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沉淀,每一个人都应该努力推进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为传承文明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五段,呼吁行动。
作为年轻人,我们更应该自觉投身到兵团非遗文化传承保护的行动中,积极宣传非遗文化,挖掘和收录更多的非遗文化遗产,为兵团非遗文化的发展和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也应当更加深入地了解非遗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增强非遗保护意识,尊重、学习、传承非遗文化,为促进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三
兵团非遗保护条例是边疆地区非遗保护的标志性事件。2019年2月1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一条例为新疆之外的其他省市提供了值得学习的经验和启示。本文将从借鉴他人的经验、目光放远、制度保障、文化传承和市场化开发等五个方面,对兵团非遗保护条例进行分析,总结出对于非遗保护工作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借鉴他人的经验。
在保护非遗方面,也许有某些地区已经有了经验可以供学习。例如,福建漳州有一套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引和工作流程模式,这个案例为兵团非遗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漳州在非遗保护工作中,首先建立了相对独立的非遗保护机构,同时,漳州市政府有为非遗保护提供资金保障。这样的保障措施大大地促进了非遗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这可以对于其他地区的非遗保护也提供方向性的借鉴。
第三段:目光放远。
虽然兵团非遗保护的主要目标是保护、传承民族乡村文化,但是这一条例也应该对于文化的交流与推广抱有积极的态度。在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方面,不同的文化之间的交流和融合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因此兵团的非遗保护也应该着眼于推广文化、交流文化。比如,通过加强文化产业与文化旅游的融合,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更好地将民族文化落地打造成有价值、有影响力的品牌。
第四段:制度保障。
制度保障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兵团非遗保护条例制定立的令人满意,同时也是其他地区可以参考借鉴的。首先,在保护人才方面,鼓励当地文化人才对非遗文化进行深入的探究、研究与保护;其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和整理方面,全部记录、保存和数字化整理含有文化价值的历史资料;最后,在非遗保护基地的建设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重点建设非遗体验基地和展示馆,以方便民众的接触和参与。
第五段:文化传承和市场化开发。
文化的传承涉及到人们对于民族文化的真实认知,传承也是非常复杂的一个系统工程。如何使文化得到修复并被继承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非遗保护工作的核心。在市场化运作方面,保护和开发民族文化旅游不断发扬光大,对其进行市场化改革、突出文化之旅,促进全民休闲活动和生态旅游的快速发展,并为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结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于全国非遗保护工作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借鉴他人的经验、放眼更远、制度保障、文化传承和市场化开发等多个方面为其他地区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我们应该在保护民间文化遗产时,注重加强制度保障,大力推广学习与交流,并在市场化经营方面探寻规律和方法,进一步打造出有特色、有价值、有影响力的民族文化。通过兵团非遗保护条例这一经验不断积累,为我们将来的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一个大方向。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四
xx县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项(xx秧歌戏、xx招子鼓、xx泽畔抬阁),省级非遗两项(xx文化、南鱼龙灯),市级非遗3项(xx木主、固城抬皇杠、xx大洪拳)。县级非遗12项。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及市文广新局的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非遗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以普查申报为基础,以培训提高为抓手,以宣传展示为载体,以传承发展为目标,全面推进农村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
1、认真普查,摸清家底。
景及相关的数据。通过文献调查、实地调查和录音、拍摄照片、录像等多种方法并举,做到资料清楚、内容真实、数据可靠。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五
2. 支持用文字与影像记录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记录其个人化的技艺信息,如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技艺流程等。
(二)非遗数据库建设经费
1. 支持利用田野采集成果,整理完善非遗项目与传承人档案信息,建立非遗原始信息数据库,为学术研究与宣传普及提供资料依据。
2. 支持与高校、专家广泛联系,全面收纳社会各层面的非遗研究成果,建立非遗学术数据库,为非遗保护、传承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三)非遗传承传播经费
1. 扶持设立非遗传承基地、专题博物馆、展示馆(厅)、传统工艺工作站等非遗传承体验场所。
2. 支持剧(节)目整理、编导排练、人才培养、收徒传艺、展示推广等工作。
3. 支持举办有利于非遗传承传播的各类培训班、交流会、技能大赛及展演展示活动等。
4. 支持编写非遗乡土教材,鼓励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
(四)非遗研究出版经费
1. 支持非遗保护动态信息交流。
2. 支持开展非遗保护理论研究、举办学术研讨活动、出版研究成果。
二、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非遗保护中心,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非遗传习基地(传习所)、非遗教育传习基地,省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均可申报。所申报的项目应为正在实施的项目,或2022年度能正式启动且两年内可实施完成的项目。
三、
(一)科学设计,编制项目规划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及省属有关单位要对经费申报工作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参照资金申报单位执行能力,遴选操作性强,具有长远实效的项目,指导资金申报单位科学制定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编写申报材料。每个项目申报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二)突出重点,确定优先项目
要区分轻重缓急,对申报项目进行合理排序。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应优先排序:
1. 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的濒危项目,如项目传承链条几近断裂、传承人年老体弱等;
2. 具有较为科学完善的传承保护年度计划,并已着手实施,取得一定成效的项目;
3. 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项目、与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契合度高的项目。
(三)规范操作,加强审核管理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及省属有关单位要对资金申报单位加强指导,按照《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做到支出事项明确清晰、资金测算合理准确;主动与市级财政部门沟通,及时跟踪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非遗保护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非遗保护传承无关的费用支出。凡超出规定支出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纳入补助经费预算。 近3年内未完成省级非遗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
各单位递交的申报材料要真实、合法、齐全、清晰。材料不齐不清的,不予受理。
四、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六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下文是山东省非遗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活动;。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条例所称保护,是指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传承、传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活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并予以记录、建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调查结束后,将。
调查报告。
以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及时提交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三条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抢救性措施,予以优先保护、保存。
第十四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占有或者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档案以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在一定区域内世代相传;。
(四)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八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区分各个领域设立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小组人数为五名以上单数。
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对初评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项目评审应当制定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对濒临消失的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二)有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掌握相对完整的项目资料;。
(三)具有实施项目保护的能力和措施;。
(四)具备开展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项目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
(二)全面收集与项目有关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与项目有关的实物、场所和资料;。
(四)开展项目传承、展示、展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五)培养项目传承人。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三)组织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技艺展示、传授以及创作、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三)依法使用项目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
(四)依法获取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艺和有关实物、资料;。
(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传承人,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规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保存和宣传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传承场所,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一条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建立教学和研究基地,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培养、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章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设立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评审,并予以公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申请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第三十七条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开展特色文化旅游和其他特色文化项目等开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规律,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
第三十八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文化生态保存完整的村、镇,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命名为文化生态名村、名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二)违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场所和资料的;。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后,未将调查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已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认定该资格的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消,并全额收回其获取的补助经费。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或者开发经营活动时,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保存,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
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
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七
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是民族精神的结晶,保护文化遗产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我镇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把非遗工作作为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提升我镇文化内涵,丰富广大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一项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人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在调查摸底、深入走访的基础上做了大量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工作回顾。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20xx年x月x日,我镇专门召开非物质文化普查工作动员会,对全镇的普查工作作了全面部署。4月x日举办了全镇的普查员业务培训班,使普查人员全面掌握普查的内容、程序、步骤和要求,并坚持统一部署、加强协调、全面展开、有序进行的指导思想开展普查。为确保普查工作稳定有序地开展,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文化站为基础,组成了普查工作班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在资金极为短缺的情况下,落实专项资金用于普查工作的经费,切实做到组织领导、专人负责、经费保障三到位。
(二)认真普查,摸清家底。
到“不漏线索、不漏村户、不漏种类”。经过大家齐心努力,全面完成了普查调查表的填写工作。在普查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八
非物质文化遗产(Non-materialCulturalHeritage)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自信的重要标志。然而,随着现代化的快速发展,非遗保护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为了提升非遗保护意识,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去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提升非遗保护意识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段落一:了解非遗的意义。
非遗保护是对国家文化自信的追求,是保护人类多样性文化的重要举措。我开始了解非遗的意义,是以我在参观非遗展览时的一些经历为原型讲述的。非遗展览让我感受到了非遗的独特魅力和深厚历史底蕴,使我深刻认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有一次,我参观了一个非遗展览,展示了各种各样的非遗技艺。通过现场表演、展示及介绍,我不仅看到了各种稀奇古怪的人类智慧的结晶,还感受到了人们对于传统文化的热爱与传承的决心。
段落二:认识到保护的重要性。
通过了解非遗的意义,我开始认识到保护非遗的重要性。非遗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的瑰宝,承载着历史的记忆和与之相关的技艺、知识及传统习俗。如果我们不采取措施去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它们将逐渐消失于历史长河之中,人类文明的多样性也将遭到极大损失。因此,非遗保护应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文化责任,全社会都应该共同努力,保护和传承非遗。
段落三:加入保护行动。
为了实践对非遗保护的责任,我主动加入了非遗保护的行动中。我翻阅了大量的资料,了解了各个非遗项目的背景、技艺及传承情况。然后,我选择了一个非遗项目,参与其中并积极推广。我成为了一个非遗爱好者,通过自己的学习与实践,将非遗带入到生活中,同时与学校及社区组织合作,举办非遗文化活动,向更多的人传递非遗的魅力与重要性。通过这种方式,我能够进一步深入了解和传承非遗传统,同时也帮助他人认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
段落四:传承非遗的意义。
参与到非遗保护行动中,我深刻认识到了传承非遗的重要性。非遗是人类文明的珍宝,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其价值无法估量。如果我们不积极地传承非遗,它们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消失。非遗的传承需要从小培养,需要让更多的年轻人了解和参与其中。为此,我积极开展非遗教育推广活动,通过讲座、工作坊等形式,向年轻一代传递非遗的知识与技艺,培养他们对非遗的兴趣与热爱,使非遗得以传承保护。
段落五:未来的展望。
提升非遗保护意识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任务。尽管我们在提升非遗保护意识的过程中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需更多的努力。在未来,我们需要加大对非遗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遗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为非遗保护提供更多的支持与保障。只有通过广泛的参与和合作,我们才能真正实现非遗保护的目标,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焕发出勃勃生机。
总结:提升非遗保护意识是一项重大任务,我们需要了解非遗的意义,认识到保护的重要性,并通过行动积极参与非遗保护。传承非遗的意义和传承非遗的重要性,加强与社区和学校的合作,传递非遗的知识与技艺,为非遗传承培养更多的年轻人。未来,我们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遗保护的认识和重视,同时政府也要积极出台相关政策,为非遗保护提供更多的支持与保障。只有通过广泛的参与和合作,我们才能真正实现非遗保护目标,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九
朋友们: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们勤劳、智慧的祖先,创造了瑰丽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了担当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维护全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我国在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同时,还主动与周边国家合作,为跨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资源建立联合保护的工作机制。
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民众知识和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卓越创造力和思想情感的体现,是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宝库。在广大民众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不断地再创造,为我们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增强了对文化多样性和民族创造力的尊重。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以来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指出,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城镇建设要融入现代元素,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在2015年文化遗产日(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2015年为6月14日)期间,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将以“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为主题,在全国所有城乡社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让广大民众更方便、近距离地了解非遗,参与保护。在此,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同向全国发出倡议:非遗传承,人人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主体。人人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承保护。
我们相信,有您的参与,那些祖辈们唱过的歌、跳过的舞、扮过的戏、做过的手工以及传统的民间实践活动和高度智慧的思维方式将重放异彩,为社会发展注入强劲的活力。而您,将获得参与非遗实践活动的教益和快乐;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
文化传统是一条丰沛的河,源自远古,流向未来。关爱它、保护它,让它川流不息,奔涌向前,是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历史责任。今天,这份责任传递到你我之手,为了使文化遗产与时代同行,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文化复兴的共同愿望,让我们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传承非遗,弘扬传统,美丽人生!
文化部 中央文明办 民政部
2015年5月22日
我们是来自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学生,在暑期**实践这一活动中,我们团队来到了贵州,以黔东南州为主要调研地,对当地的非遗文化及其保护工作进行了初步了解。
之所以选择贵州,是因为其浓郁的民族风情及独特的民族文化,而这些东西大多是靠民族独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支撑。
因此,我们希望,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献出一份自己的力量。在贵州当地搜集了关于诸如古法造纸、吊脚楼营造技艺等资料后,结合我们所学知识,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一些思考:
一、更加明确《非物质文化保护-法》中的`要求:
1、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第三条,仅仅指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于如何保护,仅有框架而没有详细的说明。在搜集关于吊脚楼营造技艺的资料时,我们得知:由于吊脚楼营造技艺代代相传,十分复杂,且当地侧重于保护现有的吊脚楼,并未真正做到对一门技艺的保护。因此,我们提出以上意见,希望能够尽量将那些无法用文字图纸记录的技艺利用**手段保护起来。
2、黔东南州可以由文化部门策划并颁布一部保护濒临失传的非遗文化的保护规划,指出工作重点,涵盖地区特色,以**知名人士及政府部门带头,协民众参与到保护工作中。
在采访凯里市文化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办公室的老师时,我们发现相当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部”的文化局,仅了解关于整个黔东南州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如吊脚楼技艺、苗族锡绣等甚至没有备案。因此,制定一个保护规划以及整合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相结合。
为贵州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著作权、专利权或商标权,使得以原生态民族民间文化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创新具有足够的动力和法律支持。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普遍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知识产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用。中央政府现在已经在大力倡导知识产权知识的宣扬,并倡导知识产权制度与文化工作、工业生产相结合。
我们可以加大知识产权制度宣传力度,将非遗文化与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研究对于保护传统文化生态的完整性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采取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遗文化,另一方面能够扩大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
三、纠正“重申请,轻保护”的错误做法。
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其实已经变得比较热门,但是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申报积极、包装积极、表演积极,在真正的传承人保护和精髓研究上却不肯花心思、投资金。吊脚楼技艺正反应了以上的情况,尽管对于老手艺人有补贴,但是其学徒都因为太苦太累,而不愿意深入学习这门技艺。
非遗文化在过度的商业包装中逐渐扭曲、变形,空有传统的形式,而缺乏传统的内涵。
四、避免过度商业化、产业化。
现在有很多人非常热衷于申遗,可惜这种热情并不是来自文化觉悟而只是来源于发财的欲望。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濒临绝境,一方面又是优质商业资源,需要的只是商业开发的通道。
然而,非遗地区的盲目商业化会使外来商业侵占本地民族商业,使苗寨、古镇失去自己的特色,变得普遍化。同时也要避免旅游发展压制了本地居民的出入以及本地民族节日的开展,这样的商业旅游是错误的,大大扼杀了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以我们所到的西江千户苗寨为例,成为著名旅游景点固然使得当地居民收入增加,同时对于传播了如苗家吊脚楼、泥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一定的产业链,但是,一些本地节日却随之消失,而迎宾酒等进苗寨的习俗也成了另一种形式的表演,失去了韵味。
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在传统生活方式的土壤中生存,这就注定了它不能完全以产业化的方式存活。纯产业化的发展方式注重的是经济效益,这样的生产方式只会因为大量的生产而失去了非遗文化的民族精髓与其特色的精致之处。所以在适当对非遗文化进行产业生产的同时,也要避免过度的产业化带来的弊端,对于景区可以进行节流等措施。
以上是我们对黔东南地区乃至贵州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的倡议,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弥足珍贵的文化资源,同时也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希望政府与各单位能带动民众,加大力度行动起来,保护我们的民族文化,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请您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列中来!
中国网7月19日讯 2015年7月19日上午九点,浙江省濒危戏剧守护行动暨新生代企业家志愿非遗保护基金启动仪式在西溪湿地国家公园的蒋相公祠正式启动。浙江省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发布《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 复兴中华传统文化》倡议书。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传统的伟大国家,拥有世界上最为丰富的文化遗产。中华文明作为世界文明史上的奇迹、民族智慧的结晶、精神和情感的记忆,是建设现代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传统的道德理念受到冲击,优秀的民族文化亟待抢救。
同时,我们耳闻目睹,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伴随着老艺人的逝去,而频频告急;许多历经千百年的历史文化遗迹,在城市化进程中消失;许多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传统节日,因外来节日的冲击而日渐式微。我们为之痛心,为之焦虑,为之忧心如焚。
今天,我们在此举行浙江省濒危剧种守护行动暨新生代企业家非遗保护基金启动仪式,既是宣示我们投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坚定信心,更是表达我们新生代企业家致力于中华传统文化复兴的真挚情怀。
党的提出了“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营造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战略目标。新生代企业家们也一直视传统道德为文化传承体系的根本,视中华文化为民族精神的核心,视“美丽中国、幸福中国”为我们矢志不渝奋斗的目标。今天,我们满怀着对祖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挚爱之情,和对复兴中华传统文化的满腔情怀,作为一贯关注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新生代企业家的代表,我们向社会发出倡议:
(一)倡议人人从自我做起,实践“文化自觉”。万涓成水,汇流成河,推进中华民族的文化复兴。特别是倡议广大青年踊跃参与非遗保护事业,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文化生态,共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二) 倡议各团体组织积极关注身边的非遗项目,提供良好的传承环境。让我们企业家与政府及各民间组织共同携起手来,尽我们所能,提供力所能及的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积极主动配合政府不断推动非遗事业的发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三)倡议全社会关注和重建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打造幸福经济和美丽文化。珍惜文化、保护文化、人人参与,人人共享。让美丽非遗之花开遍浙江,开遍全国,人人共享。让传统文化造福子孙后代,生生不息。
今天,我们将从这里出发,投身于祖国的非遗保护事业,投身于中华文化的传承事业, 投身于“美丽中国、幸福中国”的建设,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浙江省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全体会员
二0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亲爱的同学们:
中华民族拥有着悠久而丰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们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弥足珍贵的文化资源,同时也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
2015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被定为中国“文化遗产日”,旨在从全民的高度将文化遗产的薪火传承不息。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有责任为中国历史文化根脉的永续发展贡献切实的力量,为此,我们作为上海、北京、西安的大学生向全国高校的大学生发出以下倡议:
一、 加强对中国“文化遗产日”的认知,关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与发展现状,充分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 成立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相关社团,在广大师生中间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定期组织报告及演出等活动,促进老艺人与师生的交流。
三、 探讨高校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常态性机制,加强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深厚国学根基,结合专业特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田野调查及数据库建设。
四、 积极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公益活动,加大社区宣导力度,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通过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六、 高校与政府及民间形成合力,认真贯彻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为了我们共同的精神财富,请您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列中来。
2015年6月14日是我国第九个“文化遗产日”。今年文化遗产日主题为“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在全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系列活动,让广大民众更方便、近距离地了解非遗,参与保护。在此,我们向全地区发出倡议:非遗传承,人人参与!
山南是藏民族的摇篮、藏文化的发祥地,我们勤劳、智慧的祖先,创造了瑰丽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对列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实施重点保护。精心组织久河卓舞、扎塘果谐等优秀非遗节目和杰德秀邦典编织技艺、泽贴尔编织技艺等优秀传统手工技艺参与区内外文化交流,向世界人民展示了西藏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展示了勤劳勇敢的山南人民战胜高原的蓬勃气势和生生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党的以来,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指出,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城镇建设要融入现代元素,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主体。人人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承保护。
我们相信,有您的参与,那些祖辈们唱过的歌、跳过的舞、扮过的戏、做过的手工技艺以及传统的民间实践活动和高度智慧的思维方式将重放异彩,为山南文化强地建设注入强劲的活力。而您,将获得参与非遗实践活动的教益和快乐;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
关爱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一个雅砻儿女的历史责任。今天,这份责任传递到你我之手,为了使山南文化遗产与时代同行,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文化复兴的共同愿望,让我们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传承非遗,弘扬传统,美丽人生!
山南地区文化局 山南地区文明办
2015年6月14日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
非遗文化是中国民族文化的精髓,是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自从“兵团非遗保护条例”颁布以来,我深切体会到社会和政府对传统文化遗产的认同和重视。通过阅读该条例并参与相关保护活动,我深深感到非遗遗产保护事业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兵团非遗保护条例”的颁布于2014年,旨在加强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提高非遗遗产的传承意识和价值,保护并发扬非遗精髓。在条例实施中,我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只需要政府的倡导和投入,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条例的颁布鼓励了民间文化团体和专业非遗从业人员走进社区,在社区中开展非遗文化传承活动,为非遗文化的传承打下了社区层面的基础。同时,通过管制非法收购、销售和运输非遗文化产品等措施来保护非遗文化的发展和传承。
第二段:参与保护活动的意义。
非遗文化的传承不仅需要法律政策的支持和保护,更需要人们的实际行动和参与。通过参与保护活动,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非遗文化的魅力和精髓,了解非遗文化的起源、发展和变迁,为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扬贡献自己的力量。更重要的是,参与非遗文化传承活动可以促进社会各界的人们形成对非遗文化的认同和尊重,这对传承非遗文化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段:非遗文化的特点及价值。
非遗文化是具有浓烈地地域特色和民族特点,承载了民族的历史、文化、信仰、价值和思想。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汉族、少数民族及其他民族的文化、技艺、习俗和惯例等。非遗文化对于我们认识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持民族的文化传统及其独特性、推动文化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四段:非遗文化的传承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非遗文化传承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缺少新的传承人,目前非遗文化从业人员中,年龄较大的占大部分,年轻传承人很少。这并不是年轻人没有兴趣去传承非遗文化,而是缺少制度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的培训机制,特别是教育、科研和传承的体系不完善。我们应该通过加大政府的投入和支持,培养更多新的非遗文化传承人,及时建立非遗文化知识产权体系,加强非遗文化传承机构的管理与规范化建设,提高非遗文化评选机制和传承成果的认定及鉴定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第五段:科学的文化保护和传承体系的建设。
中国非遗文化是历经千年的传统文化,其中蕴含了源远流长的历史积淀,彰显着民族的独特性。因此,保护非遗文化就意味着保护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所以,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需要政府、社会和民间团体的齐心协力,科学的文化保护和传承体系的建设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让非遗文化在新的时代焕发出更加璀璨的光彩,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语。
回顾“兵团非遗保护条例”的颁布和执行过程,我身临其境地感受到了非遗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决心从我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尽自己的微薄之力,投入到这场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事业中去。相信在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华民族的非遗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大业定会更加繁荣兴旺。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传统文化的瑰宝。保护非遗意识的提升对于传承与保护非遗有着重要的作用。非遗承载着民族的历史、文化、价值观等,是我们民族的瑰宝。然而,随着现代化的不断进步,许多非遗文化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保护意识的提升势在必行。
第二段:了解非遗保护现状和面临的挑战。
在了解非遗保护现状和面临的挑战之后,我们能更加深刻地意识到非遗保护的紧迫性。经济发展、城市扩张、人口迁移等因素使得许多传统手工艺人口年龄大,年轻一代对传统手工艺缺乏兴趣。同时,商业化的推动和文化市场的商业化也给非遗的保护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因此,我们很有必要提升非遗保护意识,积极行动起来。
提升非遗保护意识的重要性在于我们要能够真正认识到非遗的价值与意义,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中来。非遗保护是一项要长期进行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大家一起行动起来,才能真正保护好我们的非遗文化遗产,使其得到传承和发扬。
要提升非遗保护意识,我们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社交平台等不同渠道向广大群众普及非遗,让更多的人了解非遗的意义和价值。同时,我们也要建立机制,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和保护,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此外,政府应加大对非遗保护的投入力度,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为非遗的传承和保护提供法规保障。
第五段:总结感悟和展望未来。
在提升非遗保护意识的过程中,我们应意识到非遗保护不仅仅是保护一种文化符号,更是传递一种精神和价值观的传承。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我们可以保护和传承好非遗,让我们的传统文化更加丰富多彩,让我们的民族精神更加自信与骄傲。未来,我们应继续努力,共同推动非遗保护事业的发展,让更多的人参与到非遗保护中来,让我们的非遗文化得以传承与发扬。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Non-MaterialCulturalHeritage)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内涵,是一个国家文化传承与保护的重要标志。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具特色,但也面临着同化、流失和遗失的风险。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许多非遗保护典型案例纷纷涌现。下面将分享我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非遗保护的过程中,重视传统技艺的传承是关键。以佛山木偶戏为例,这是一门源远流长、脍炙人口的传统艺术形式。佛山木偶戏的保护与发展,需要通过传承人的严格培训和持续投入来实现。通过与前辈大师的学习和交流,继承和传承佛山木偶戏的技法和表演艺术,将知识转化为实际行动。这个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传承,才能保护并延续非遗的生命力。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注重社会参与和推广。例如,中国戏曲的保护与推广,不仅需要各级政府的支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公众通过观看戏曲演出,了解到戏曲艺术的魅力和传统文化的内涵。而举办戏曲培训班、成立戏曲协会等方式,可以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参与其中,激发新一代对戏曲艺术的热爱,并提供了一个不断传承发展的平台。这个案例告诉我,非遗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此外,非遗保护还需要注重创新。在传统技艺的保护过程中,有时需要进行创新和改进,以适应现代社会和年轻一代的需求。象棋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传统的象棋对弈方式在现代形势下面临着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因此,一些围绕象棋进行艺术表演和创新开发的举措不可或缺。比如,把象棋与书法、音乐、舞蹈等艺术形式相结合,创造出新的表演形式,吸引更多人对象棋感兴趣。通过创新,非遗保护不仅能够延续传统,还能够与现代社会相融合。
最后,非遗保护需要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一个成功的保护机制需要政府、学术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密切合作。扬州瓷片的保护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扬州瓷片是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瑰宝,其制作工艺和纹饰独特。通过政府的资金支持,学术机构的研究和保护技术的传授,以及社会组织的宣传和推广,才能够有效保护和传承扬州瓷片的独特美学和制作技艺。
通过学习和研究非遗保护的典型案例,我深刻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保护非遗不仅仅是在保护一种传统,更是在传承和发扬一种文化精神。只有通过重视传统技艺的传承、注重社会参与和创新以及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非遗资源,将其传递给后人,为我们的文化多样性做出贡献。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三
文化遗产是人类千百万年来积累起来的最丰富的连接历史记忆、应对未来挑战的发展资源。*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文明作为惟一没有中断、连续50xx年发展至今的世界文明史上的奇迹,留下了数不清的珍贵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对于这些依附着民族魂魄的珍贵文化遗产,尤其需要我们倍加呵护,依法保护,这样才更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人类文化的继往开来。
作为长期活跃在文化遗产保护一线的民间志愿者,我们目睹了全国各地在大拆大建中迅速消失的历史文化遗产,深感责任在肩。为了唤起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切实的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作为首届*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奖和年度贡献奖获得者,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第一,加大《xxx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克服阻力、排除困难,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呼吁尽快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大对破坏文物的刑责惩处力度。
第二,停止对历史文化名城核心老城区的大拆大建。将文物保护纳入*的城市规划中去,对历史城区、街区实施成片保护。设立历史城区、街区保护委员会等机构,以应对非法拆迁对文物的破坏。
第三,对暂时不具备文物身份的历史建筑,采取谨慎处理、保护为主的方针。
第四,加大对文物日常维护的投入。对文物的修复,实行严格监督,杜绝肆意篡改、拆后重建等有悖于文物保护精神行为。
第五,大力扶植各类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励民间团体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研究不可移动文物的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民间团体及个人参与监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唤醒全民文保意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设立私人博物馆,鼓励将私有文物捐献国家,化私为公。
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严峻,让我们共同承担起历史的责任,最大限度地留住承载着数千年中华文明史精髓的物质和精神!
倡议人:xxx。
20xx年x月x日。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四
非遗,即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文化的瑰宝之一。保护非遗,不仅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更是对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强化与继承。近年来,政府和社会公众越来越重视非遗文化保护,非遗也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得到了更多空间和机会,本文将梳理非遗文化保护简史,谈谈自己对非遗文化保护的心得与体会。
第二段:解析历史。
从2006年中央政府开始设立非遗名录,到2012年荣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作名录,再到2019年颁布的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中国的非遗文化保护已经经历了十几年的漫长历程。从最初的名录化和认定保护,到探索“传承保护人”制度,再到强化国家层面的保护,非遗文化保护的探索让人忍不住为之点赞。
第三段:反思历程。
然而,国家层面的保护却不能全面保障非遗文化的传承。当前的非遗文化保护工作还存在几个问题:首先,传承人的衰减与外界对非遗的需求不匹配,还有一些传承人传授作品的价格实在太高,让非遗的传承非常困难。其次,社会给予非遗文化的保护也不到位,非遗文化在工艺制作等方面的传承受到了很大的困扰,不少非遗文化也被商家商用所削弱。
第四段:思考未来。
为了更好地保护非遗文化,应在以下方面努力:首先,要建立更加完整的保护机制,将非遗文化打造为全社会共同的认同和价值。其次,要扩大口碑传播,让非遗文化走进更多人的生活,让非遗文化成为新时代的文化品;最后,还需进一步提高学习传统文化的热潮,唤起新生代对传统文化的认可和接受,让更多的年轻人走近非遗,学习非遗,传承非遗文化。
第五段:总结。
非遗文化是我们弘扬和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非遗文化保护历程中存在种种问题,但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非遗文化必将得到更完善的保护,带动中国传统文化的繁荣复兴,促进中华民族文化的不断传承和发展。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五
文化遗产是人类千百万年来积累起来的最丰富的连接历史记忆、应对未来挑战的发展资源。*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文明作为惟一没有中断、5000年发展至今的世界文明史上的奇迹,留下了数不清的珍贵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对于这些依附着民族魂魄的珍贵文化遗产,尤其需要我们倍加呵护,依法保护,这样才更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人类文化的继往开来。
作为长期活跃在文化遗产保护一线的民间志愿者,我们目睹了全国各地在大拆大建中迅速消失的历史文化遗产,深感责任在肩。为了唤起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切实的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作为首届*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奖和年度贡献奖获得者,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第一,加大《xxx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克服阻力、排除困难,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呼吁尽快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大对破坏文物的刑责惩处力度。
第二,停止对历史文化名城核心老城区的大拆大建。将文物保护纳入*的城市规划中去,对历史城区、街区实施成片保护。设立历史城区、街区保护委员会等机构,以应对非法拆迁对文物的破坏。
第三,对暂时不具备文物身份的历史建筑,采取谨慎处理、保护为主的方针。
第四,加大对文物日常维护的投入。对文物的修复,实行严格监督,杜绝肆意篡改、拆后重建等有悖于文物保护精神行为。
第五,大力扶植各类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励民间团体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研究不可移动文物的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民间团体及个人参与监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唤醒全民文保意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设立私人博物馆,鼓励将私有文物捐献国家,化私为公。
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严峻,让我们共同承担起历史的责任,最大限度地留住承载着数千年中华文明史精髓的物质和精神!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瑰宝,它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然而,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和全球化的冲击,非遗面临着日益严重的保护困境。为了提高人们对非遗保护的意识,我参加了一系列的非遗保护活动,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非遗的保护事关国家的文化根基和个体的自身认同。它代表了我们的独特历史和传统,是连接过去和未来的纽带。然而,当前社会环境下非遗的保护形势严峻,许多非遗技艺濒临消失。因此,提升非遗保护意识,在社会各个层面上积极参与保护行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使命。
为了提升自己的非遗保护意识,我积极参加了各种非遗保护活动。其中,参观非遗展览是我最常接触到非遗的方式之一。通过观看展览,我更加深入地了解到了非遗的悠久历史和独特技艺,更加意识到非遗的重要性。而且,参与非遗技艺的亲身体验也让我深深感受到了非遗之中的智慧和技艺的传承之不易。
非遗保护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教育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为了提升非遗保护意识,我们应该从小抓起,注重非遗保护教育的普及。在学校里开展非遗保护教育,引导学生了解非遗的重要性,通过亲身实践体验,让他们在参与中感受到非遗的魅力与价值。
第四段: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非遗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是非遗保护的重要保障。同时,公众也应该参与其中,通过购买非遗产品和参与非遗传承的活动来支持非遗保护。在我看来,媒体的参与也很重要,通过宣传报道非遗的重要性和保护行动,可以进一步提高公众的意识。
通过参加一系列非遗保护活动,我的非遗保护意识有了很大的提升。然而,这只是个人意识的开始,我为了更好地参与非遗保护事业,制定了以下行动计划:首先,我将学习更多非遗知识和技艺,为非遗的传承努力。其次,我会积极参与非遗保护活动,以实际行动支持非遗保护工作。最后,我将用自己的方式宣传和发扬非遗文化,让更多人了解和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
通过参与非遗保护活动,并深入思考非遗保护意义,我意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遗是人类文明宝库中的瑰宝,是我们的宝贵财富。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非遗保护行动,共同努力确保非遗得以传承与发展,在现代社会中焕发独特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