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格式合同(优秀19篇)
合同是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文件。合同中的术语和词汇应尽量精确和明确,避免歧义和误解。想了解更多关于合同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请点击以下链接查看详细内容。
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篇一
签订合同就是让人“摆布”
“说是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但合同是按照中介方的意愿订的,租房户只能就范,完全是一方支配另一方,人家说什么你就得听什么。”一提起租房,省会张先生就来气。中介带着看房后,张先生表示出了租房意向。当张先生和中介公司签合同时,中介方拿了出一套事先拟好条文并已印刷好的合同书。
按照合同规定,张先生每月租金1500元。第一次交3000元,其中1500元是押金,1500元是一个月的预付款。每月1至3日来交款,晚交一天要罚1%的滞纳金,如果超过1个月不来交款,将收回租住的房屋,押金不退。退房须提前一个月来登记,在没找到下一个租房住户前,房屋仍是张先生的,房租仍由张先生交纳。落款印着“本人已详细阅读了上述条款,并完全接受条款内容。”张先生提出了对合同的质疑,要求更改部分合同内容,中介公司表示,这份合同是公司统一发放的,如果张先生想要租房,就必须按照合同签字。
生活处处皆“格式”
去银行开设账户,银行会拿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去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交易手续,营业部会拿出“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在网上求职、购物、交易等,一份协议先展示出来,你不“同意”就不能往下进行……像张先生这样被动地接受格式合同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其中不少还是消费者无法“逃避”的。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此类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现实生活中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占了很多。”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如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停车场与剧院的收据、百货商场的售货小票、加油站的加油收据等都是格式合同。”
“由于在格式合同拟订中,使用人占有决定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身份等优势,使用人就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相对方,这一不平等现象催生了大量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完善《消法》明确专门机构的格式合同审查资格。
“在实践中,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如,旅馆的登记卡上印有‘丢失贵重物品本店盖不负责’;邮局的发报须知上有‘由于邮局原因造成电报稽延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只能到合同的制定方所在地寻求法律救济;赋予自己任意解释合同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在网络格式合同中,面临的问题更多,还包括合同提供方系统的设置不完备等。”河北马*战律师事务所律师孟-辉分析说。
“目前,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保险法》、《民法典》,其中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规定最为明确,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孟-辉表示,“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保证格式合同的有效施行,要从法律完善上解决问题,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章节,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完善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加大对格式合同提供方违法的惩处力度。同时,应当明确专门机构的格式合同审查资格。”
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汽车配件产品购销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产品名称、品种、规格、价格和质量。
1.产品名称、品种、规格、价格。
[]附产品购销清单(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后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按行业标准执行、[]按生产企业标准执行。
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如约定不明确,按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和产品用途的标准执行。
3.质量保质期为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产品的数量。产品的计量单位。
第三条品牌。
销方所供产品的商标为:[]整车厂配套商标、[]生产厂自主商标。其他约定。
销方保证所供产品不构成对任何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侵犯;购方保证所购产品不用于任何侵犯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用途。违者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侵权责任。
第四条产品包装标准及其处置。
1.销方所供产品的包装为[]木箱、[]纸箱、[]裸件、[]按国家规定。包装应安全可靠、标识明确。[]内附装箱单。
2.销方因产品包装不妥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承担因包装不妥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所造成产品的违法、违约、毁损、灭失等责任。
3.其他。
第五条产品的交付和风险。
1.交货方法:[]销方送货、[]销方代运、[]购方自提自运、[]购方指定的第三方代提。
2.运输方式。
3.运费负担[]购方承担、[]销方承担、[]其他。运费负担约定不明的由购方负担。
4.到货地点。
5.产品的风险责任未经特别约定,自交付时转移。产品保险由风险承担方办理并承担费用。
6.其他。
第六条产品的交(提)货时间、期限。
产品交(提)货时间:
[]双方约定年月日为产品的交(提)货时间。
[]销方委托送货或者代运的产品以承运人签发运单的日期为实际交货日期。
[]其他。
第七条产品价格和费用支付方式。
1.产品的价格。
2.其他费用。
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篇三
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岁,________族,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工人,住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路______号。
被告人:____________市公安局。地址: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
请求事项:原告人不服__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裁决拘留15天及对伤者_______________赔偿医疗费。请求依法审理。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本状副本______份;。
2.证物______件;。
3.书证______件。
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篇四
我院根据铁路局职工家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规定,认真开展工作,作出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针对医疗保险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内容,总结如下:
有健全组织。业务院长分管医保工作,有专门的医保机构及医保管理,网络管理等主要制度,有考核管理办法并定期考核。
设有医保政策宣传栏,意见箱,导医图及医保政策主要内容。公布了常用药品及诊疗项目价格,按时参加医保培训,有特殊材料、职工家属转诊转院审批记录。
1-11月份,我院共接收铁路职工住院病人760余人次,消耗铁路统筹基金335万元,平均每月30.5万元,比略有下降。药品总费用基本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46%左右,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基本达到了要求,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严格控制慢性病用药及检查项目。在今年五月份医保中心给我院下发了医保统筹基金预警通报,我院立即采取措施加强门诊慢性病管理及住院病人的管理,控制药物的不合理应用,停用部分活血化瘀药品及抗生素。每次医保检查扣款均下发通报落实到科室或个人。先后扣款四次,共计3700多元,涉及4个科室,三个个人。对门诊慢性病处方每月检查,及时纠正不合理用药。通过加强管理,使医疗费用的增长得到控制,一至三季度统筹基金清算月平均逐月下降,三季度统筹基金降到月均28.3万元。
ct、彩超等大型检查阳性率达60%以上。
科室及医保部门及时认真解答医保工作中病人及家属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
住院处统一保管ic卡,病区统一保管医保手册;实行三级核对患者金额身份制度,严格核对ic卡及医保手册,严防冒名顶替现象发生,一年来没有发现违规情况的发生。
三、医疗服务管理:
有门诊慢性病专用处方,病历和结算单,药品使用统一名称。
严格按协议规定存放处方及病历,病历归档保存,门诊处方由要放按照医保要求妥善保管。
对达到出院条件的病人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并实行了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
对超出医保范围药品及项目,由家属或病人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今年6-7月份,医院先后为101人,150人次办理慢性病审批手续,在8月份结束了1700多人的铁路职工体检工作。
四、医疗收费与结算:
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无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和重复收费现象。今年11月份,医院按照社保处的要求,及时更新医保基本用药数据库及诊疗项目价格,保证了临床记账、结算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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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篇五
甲方:
地址:
乙方:
公司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自愿、友好协商达就“______网站开发制作一事”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网站进行有关的策划、设计和制作。本合同网站建设项目的内容、工作进度与安排、数量、价款、交付和验收方式等由附件载明。
第二条。
合同履行期限按照附件规定的工作进度决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该期限(以下统称合同期限)。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网站建设时制作网页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并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协调。
第四条。
乙方承诺在履行合同时不会进行有损甲方形象、声誉等的行为。
第五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根据本合同网站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有关的材料及图片等,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图片清晰、文字材料应为电子文档格式。
5-1-2.甲方在使用建设完成的网站的时应当注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地,应当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利用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甲方应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
5-1-3.对违反5-1-1和5-1-2的要求而进行的使用、操作所引起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影响、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5-1-4.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5-1-5.依合同约定使用合同标的。
5-1-6.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放置网站的域名、服务器空间或需要乙方提供其他系统软件、技术支持等,双方应另行签署其他协议。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网页制作等网站建设工作。具体工作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5-2-2.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帮助甲方举办培训和技术咨询,具体的操作方式及费用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确认。
5-2-3.依合同收取费用。
5-2-4.网站建设的相关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
第六条。
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以及为乙方进行网站建设工作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犯第三方的权利的情形,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因甲方在使用本合同标的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甲方同意,本合同的签署意味着甲方授权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志等,但此等使用不能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九条。
乙方如有需要须将本合同项目有关内容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应保证该有关内容的质量符合附件一的要求并保证甲方在本合同中的利益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第十条。
本合同网站项目建设完成后,甲方享有委托乙方创作的全部网页(包含文字、图画及其组合)的版权;网站项目中相关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乙方所有,但乙方授予甲方对该等程序、文件源码的使用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公布文件源码,不得复制、传播、出售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标的作品及其程序、源码等。乙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使用以据本合同委托创作的作品。
第十一条。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上述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合同的解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篇六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在每月×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清。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篇七
、不管签不签合同,单位都要缴纳社保,不交就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单位从第四个月签合同是法律允许的,但缴纳社保的日期要从上班的第一天(也即是试用期的第一天)开始。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据此你的合同期限应该在三年以上,如果不是的话,依法单位要补足一或二个月的正式工资。
三、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社保、或没有补足正式工资,你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单位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足一或二个月的正式工资。如果单位做的没有缺陷的,你将不能要求单位任何补偿。
新合同把工时计算明确分为三类,分别为标准工时、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同时,劳动合同的期限,也根据工时不同而有区别地签订。
在求职人员试用期上,文本将试用期的期限明确写入合同,并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其次,新合同要求在试用期内,单位必须跟员工确定劳动关系,并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保险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文本要求,在发生企业拖欠工资行为时,员工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原来合同规定是:企业连续2个月不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员工可单方面解决劳动合同。
在职工患上职业病要求补偿方面,新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同时,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除按原文本规定要给予病假工资外,还可视情况发放疾病救济费。此外,本合同文本未尽事宜,劳资双方可另行协议。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合同试用期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篇八
鉴于:甲方系在浙江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
乙方系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甲方欲寻找能为其提供投资或其他和投资相关业务的合作伙伴,以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乙方现将在上海注册的____________中国基金介绍给甲方,洽谈合作事宜,同时乙方也能为甲方的经营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定义:甲方包括协议上的甲方以及甲方的关联企业。
____________中国基金包括在上海注册的____________中国基金及其介绍的相关联的合作伙伴。
一、甲乙双方如实向对方提供各自的营业执照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有关资料,双方自觉保守对方商业秘密。
二、甲方的职责。
3、按约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所规定的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职责。
1、负责联系、组织____________中国基金与甲方进行接洽谈判;。
3、参与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基金进行的商务谈判活动;。
4、审查、起草、修改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基金合作的各类法律文书;。
5、就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基金的合作项目进行相关的调查、见证、论证,出具相关的见证书、法律意见书。
四、费用收取。
甲方一经与____________中国基金达成项目合作意向书,必须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法律服务费分以下情形收取:
2、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基金达成资产重组、合并收购、安排上市及其他形式业务合作的,在甲方与乙方介绍的_________中国基金签订协议后____________天内按不低于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金额收取服务费。具体金额双方在____________万的基础上另行协商。
五、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履行地在乙方住所地。
3、在履行本合同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须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篇九
兹有(学校)。
学生,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习已于xxxx年月日在我处参加xxxx年居民医保一档(或者二档)。
特此证明。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委会(盖章)。
医疗保险,(medicalcare),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医疗保险是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篇十
(一)医保覆盖面逐年扩大,基金收支基本平衡。截止到2008年11月底,我市参加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人数分别为107596人、89646人、40853人;今年前11个月“三险”新增扩面人数分别达到11022人、19149人、2879人,共征收医疗基金、工伤基金、生育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分别为12453万元、1008万元、453万元、1161万元,超额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任务数。今年前11个月,基本医疗保险为全市参保患者提供医疗保险服务万人次,其中门诊万人次,住院万人次,共支出医疗保险基金9910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出5440万元,个人账户4463万元),大病支付1085万元;工伤基金赔付1442人次,支出754万元;生育保险基金使用466人次,支出169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到2008年11月底统筹结余1770万元,累计统筹基金滚存结余3178万元,个人账户沉淀结余3587万元,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累计结存合理,抗风险能力较强。
(二)不断探索医改难点,多层次医保政策体系逐步建立。2000年市政府出台《__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又先后出台了《__市城镇社会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__市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__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准入标准》、《__市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__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这些医保政策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妥善解决了困难企业职工参保以及慢性病参保患者长期吃药打针的问题,缓解了大病参保患者因病致贫、因贫看不起病的困境。为适应经济发展水平,我市对《__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提高了支付上限和核销待遇。
(三)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基金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制订完善了门诊稽查、住院跟踪管理、转诊转院审批等制度。依据《__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加大了对医院医疗行为、医护人员违规行为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控力度,从源头上堵塞了医保基金流失漏洞。在基金管理方面,一是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二是认真做好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建账、支付、审核等基础工作;三是改进和完善与定点医院的结算办法,强化医保基金营运管理;四是加强对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的监控。尤其是做好对统筹基金的支出管理及监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二、职工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单位和职工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认识不到位。一是部分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不愿为职工参保,而许多劳动者不敢提医保的事,担心被解雇;二是个别企事业单位转制后,无力为职工参保;三是有的企业虽然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但范围只局限在管理和生产骨干层面,少数企业甚至隐瞒用工人数;四是部分企事业单位职工认为自己年轻身体好,参保不合算;五是许多职工不了解医保政策,不清楚参保的权利和义务,对医疗保险待遇期望值过高,有些职工因此断保或不愿参保。
(二)参保单位比例不尽合理。财政负担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参加了医疗保险,而企业则参保不够。目前我市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职工人数占到了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多,仍有少数单位没有参加医疗保险。
(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仍有待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综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政策凸显出了“真空地带”。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只能报销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也只承担参保人员因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责任,对非工作期间引起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不予赔付。参保职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于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解决,致使少数家庭因此致贫、返贫,给社会、家庭带来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四)医保关系缺乏异地转移接续机制。民营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性质不稳定,工作流动性相对较大,参加本地的医疗保险后若流动到其他地区时,其医疗保险关系无法转移,因而享受不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五)医保监管部门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沟通合作互信不够。尽管我市医保工作总体上已步入制度化运行、规范化管理轨道,但客观的讲,在实际工作中,医、患、保三方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距离改革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这既有政策方面的因素,也有自身发展的因素。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中心之间存在的矛盾,是制度体制问题。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主要是通过协议的方式相处,协议条款公正不公正、公平不公平、合不合情理,缺少一个由多方参与的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沟通机制。
三、对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几点建议。
(二)修改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早日出台《__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综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提高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和保障范围。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多方参加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沟通机制。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医保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医保参保单位和参保患者代表参加的职工医保管理监督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沟通医保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化解医保处、医院、参保患者三方出现的矛盾,尽可能做到三方满意。医保部门要鼓励、支持医院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的研究,并将疗效好、费用低的新技术纳入核销范围。在基金支付能力范围内,适当降低乙类药品、部分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以减轻患者病痛和经济负担。
(五)积极探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新方法。要高度关注国家即将出台的医改方案,把握政策框架,学习和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使医保政策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充分体现我市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的收入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篇十一
日本是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特别是建立了比较完整和成熟的医疗保险体系,较好地保障了国民健康,很值得研究和借鉴。
目前,日本医疗保险体系主要由雇员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特殊行业健康保险组成。
雇员健康保险制度覆盖企业和商会的雇员及其家属,分为组合掌管健康保险和政府掌管健康保险两种类型。组合掌管健康保险覆盖大公司、大企业雇员,雇主和雇员平均负担保险费用,政府掌管健康保险覆盖中小企业雇员,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政府给予补助。国民健康保险制度覆盖农民、大学生、自由职业者、家庭主妇等群体,分为市町村国民健康保险和行业行会健康保险两大类,以前者为主,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费(税)率由各市町村自行决定,政府给予补助。特殊行业健康保险主要覆盖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船员、私立学校教师等,公务员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地方和本人共同负担,费率根据自身财务状况自行决定并动态调整;船员医疗保险费主要由船主和被保险者缴纳,国库给予少量的定额补助;私立学校教师医疗保险费用由劳资双方共同负担,覆盖私立学校的教职工及家属。为缓解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日本还建立了“老年保健制度”,主要覆盖70岁以上的老人以及65岁以上残疾或卧床老年人,费用除政府负担一部分以外,剩余部分由各项医疗保险制度分担。
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支付内容包括门诊、住院、药费以及患病期间的生活补助,分娩补贴以及丧葬补贴等。医疗费用的支付比率比较一致,门诊和住院服务的自付比率均为30%,小于3岁的幼儿自付比例为20%,70岁以上老年人自付比例为10%,超过一定收入的老年人自付比例为20%。
日本医疗保险基金依法管理,与医疗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国民健康保险法》《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社会保险审议官及社会保险审查会法》《社会保险审议会及社会医疗保险医疗协会法》,在此前提下形成了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体系。在中央层面,医疗保险制度由厚生劳动省下属的医疗保险局管理,在地方层面,医疗保险制度由地区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办事处、地区卫生与福利局管理,政府职责是对医疗保险实行立法、指导、组织、监督。
各类医疗保险制度由不同的经办机构分别管理。具体而言,组合健康保险由各自建立的健康保险组合代表政府管理,政府掌管健康保险由政府组织若干“组合”进行管理。保险组合由雇主和雇员双方代表组成,是一种民间医疗保险管理组织,由中央层面的健康保险组合联合会和地方层面的各行业企业独立建立的健康保险组合组成,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但不干涉具体业务。国民健康保险由参保人所在的市町村进行管理。船员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险厅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医疗保险由相应的共济组合管理。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由都道府县老年人保健主管部或市町村国民健康保险组合管理。
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均委托专业、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医疗费用支出进行审核监督。例如,雇员健康保险制度委托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基金会审核,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委托国民健康保险团体联合会审核,在第三方机构审核通过后,有关情况再送参保者所属的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最后根据有关规定向医疗机构付费。
随着人口老龄化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2008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日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医疗费用特别是老年人口医疗费用快速上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压力急剧增大,国家财政负担不断增加。为应对挑战,日本多次提高保险费率,但由于经济持续不景气,在扩大医疗保险收入方面的空间越来越小,目前改革主要集中在控制医疗费用支出上。
一是对“老年保健制度”进行改革。老年人口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的主要来源,为解决这一问题,日本将“老年保健制度”覆盖对象年龄提高到75岁,随后又针对7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高龄者医疗制度”,将其医疗保险结算从一般医疗保险结算中独立出来,以更好地控制费用。另外,适当提高自付比例,65岁至74岁的老年人口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从10%提高到20%,其余部分费用则由政府补贴,以及其他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参保人数进行财务调剂。二是建立医疗机构分工制度,改革医疗价格机制。明确医院和诊所功能,积极推进大病上医院、小病到诊所的分工制度,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改革“就诊付费”机制,实行“包干付费”,就是按照疾病类型规定付费总额,实行一揽子付费,控制患者医疗次数,延长医生对单个患者诊断时间,确保医疗质量。三是推广使用普通药物。除非医生在诊断时明确反对,普通药物可以作为处方药,尽量控制药品费用。
这些“节流”措施对约束医疗开支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受到人们的健康观、疾病谱变化等因素的制约。从根本上看,解决上述问题还是要靠制度结构改革。以国民健康保险制度为例,作为参保人数最多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覆盖非工资性收入人群,这部分人收入低、年龄结构偏老,占据了日本政府对医疗保险补贴的绝大部分,而且统筹范围较小,导致基金财政条件很不稳固,抗风险能力较低。因此,以都道府县为单位,对市町村间的国民健康保险进行整合,扩大组合范围,成为日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重点之一。但由于涉及日本的自治决定权以及财政体制等众多问题,这项改革的推进难度较大,有关进展还需进一步观察。
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篇十二
确认分类的过程,一波三折。
曾学习过的保险分类,是这样的:
年金险属于人寿保险的一种,重疾险则属于健康保险的一种。
但既然提到了,索性就再查查资料。
不少资料不在手边,仅查阅了国内学科教材《保险精算原理与实务》(王晓军主编)和国外学科教材《风险管理和保险原理》。虽未明确分类,但从目录和部分内容看,倾向于认为年金保险不属于人寿保险,但重疾险属于健康保险则几无异议。
一说年金保险属于人寿保险,一说年金保险是生死两全保险的一种,应属于人寿保险。
(因不让外链,只能复制在浏览器打开)。
看来年金险究竟属不属于人寿保险,仍然存在争议?
这可如何是好。
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篇十三
格式合同在订立时,对于合同提供者相对方来讲,没有进行充分协商的机会,而格式合同常隐含有将损害其利益的内容,使处于强势地位的合同提供者得到不合理的利益。为了维护合同平等、公平及诚信原则,解释格式合同时,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根据该规定,对格式合同的解释有三项特殊的解释规则:
对于当事人理解上有争议的格式条款,裁判者应当以可能订约者订约时的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而不应以条款提供者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该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相关知识不能被可能订约的相对人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则格式条款提供者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如果该条款所适用的对象本身具有专门的知识,并能理解该条款的特殊含义,则应就条款所适用的术语的特殊含义作出解释。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和另一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且双方的理解均言之有据,裁判者应采用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当事人的理解。罗马法谓之:有歧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解释。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对该条款的表述负责,承担由于其表达不清楚而导致的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格式合同与非格式的一般合同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格式合同在性质上仍属于合同,因此,格式合同解释的特殊规则,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也不能排除一般解释方法的运用。在解释格式合同时,《合同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对其仍然适用,也应成为解释格式合同的重要方法。另外:
1.不利解释方法,不应理解为一旦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异议,即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而应该是在采用其他方法得出两种合理结果时,选择其中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2.不利解释实质应是作不利合同强势方的解释。不利解释方法的设立,目的是为保护善意的弱者,防止处于意思表示强势方的当事人,故意使用具有多义性的用语,以致在履行中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如格式条款提供者在缔约时处于相对弱者的位置,则不宜机械地作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而应取不利于强势方的理解。
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篇十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市xxx会2017年工作要点和分月安排,5月10日,市xxx会副主任洪秀波带领部分市xxx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成员对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实地察看了市中医院、市医保局,听取了市人社局关于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体系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原居民医保)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原新农合)三部分构成。
(一)职工医保。全市参保万人,参保率。2016年基金收入万元,基金支出万元,基金当期结余万元,累计结余万元,基金累计结余可保障月数为19个月。
(二)原居民医保。全市参保万人,参保率100%。2016年基金收入万元,基金支出万元,基金当期结余万元,累计结余万元,基金累计结余可保障月数为22个月。
(三)原新农合。全市参保万人,参保率100%。2016年基金收入万元,基金支出万元,基金当期结余万元,累计结余万元。
二、主要做法。
自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市人社局对医保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户、专用的财务管理制度,采取收支分离、管用分离、钱账分离和用拨分离的运行机制,规范和完善了财务管理模式,确保了基金安全平稳运作。
(一)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一是实行基金一级结算,减少基金收支环节;加强报表预警分析,加强基金运行管控,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二是修订完善医保审核和结算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梳理规范各项审批事项的申报、审查等流程。推行“纵向负责、横向监督”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了从收入到支出、从主管领导到工作人员的权责分明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严格机构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采取每年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协议”的管理方式,并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同时,严格把住“三关”,加强对住院行为的管理,即把好住院病人关,杜绝冒名顶替住院;把好住院病种关,严格执行单病种定额结算管理标准;把好“三大目录”执行关,重点稽查定点医疗机构落实情况,有效避免医保基金流失。近年来,共查处定点零售药店摆放销售日化生活用品56起,定点医疗机构大处方、乱检查、滥收费124起,分解住院、挂床住院38起,挽回医保基金损失300余万元。
(五)狠抓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一是实行“学习讲堂”和“学习考试”制度,采取分管领导领学、各科室轮流学等多种形式,全面提升全体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综合素质。二是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窗口之星”评比活动,进一步改进和提高了工作作风、服务意识和办事效率。三是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群众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地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医保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秩序化。
三、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基金扩面征缴难度大。一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大都属小微企业,员工数量少、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劳动关系建立不规范,扩面操作难度大。二是部分企业经营不景气、亏损严重,出现欠费现象。三是有的单位和员工参保意识不强,法人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为员工参保和缴费的积极性不高。
(二)市域外医疗费用控制难。我市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采取“总额控制下的单病种定额结算”管理模式,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仍采取“据实结算”的管理模式,再加上对其缺乏有效的调控和监管手段,导致市域外住院医疗费用逐年增高,基金运行风险逐年增加。
(三)医保缴费政策有待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需缴纳1782元医保费,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仅需缴纳120元,两者之间的个人缴费标准相差近十五倍,导致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断流向城乡居民医保,造成职工医保参保人数不断减少,基金抗风险能力不断减弱。
四、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以人民为中心,以便民为出发点,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制,加强基金监管。要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漏洞;加大依法查处和打击套取、骗取基金犯罪行为的力度,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三)进一步强化征缴措施,扩大基金征缴面。要建立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向纵深拓展。要创新宣传思路和方法,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认知度,加快城镇医疗保险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各类就业人员延伸,实现应保尽保。
(四)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要根据市域医保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对医保征缴标准、医疗报销范围及标准进行合理调整。要探索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无缝衔接”,完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快医保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全面提升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加快经办机构建设,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齐医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同时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工作水平,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篇十五
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矛盾的重要举措,是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登台阶、上水平,结合省医疗保险“千千万万行动”,深入社区走访身患重病的参保居民,深入病区到患者床前,走进社区到居民家中,在送去党和政府关怀的同时,还认真宣传、解释医保政策,认真答疑解惑,让他们切实体会到医疗保险给他们带来的“实惠”,消除他们思想上的顾虑,同时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如下:
一、工作成效。
自xx年8月份以来,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启动实施,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强势推动下,在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县劳保局、医保处扎实有效地开展了这项工作,无论是进展速度、实施效果,还是建章立制、规范运作等工作都在全市名列前茅,多次受到省医疗保险中心的表彰。
(二)参保扩面进展较快。从文件出台到组织发动,仅半年时间就有3万名城镇居民办理了参保手续,xx-xx年度已到位基金339万元,其中省补资金到位70%计99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61万元,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79万元,其中划入个人账户122万元。
(三)保障功能初步凸现。至目前,县城设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单位5家。xx年度,参保城镇居民县内住院270人次,统筹基金支出65万元,转外住院289人次,统筹基金支付136万元,为70余名大病、重病患者家庭缓解了大额医疗费用的压力。
二、存在问题。
(一)医疗保险覆盖面还不大。参保率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居民反映较集中的原因主要有四点:一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惠不大,缴费比新农合高,不如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优惠。二是定点医疗单位服务差强人意。有的定点医疗单位的有些医务人员从个人利益出发,开大处方,卖高价药;同一厂家生产的同品牌药品,定点医疗单位的价格是同地区市场药店的数倍。这些现象的出现,使参保患者觉得虽然享受了医疗补助,但实质上多花了许多冤枉钱,得不偿失。三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尚未建立调控有力的工作机制。一年来,虽然政府花了很大的气力,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对相关部门工作和医疗定点单位缺少硬性考核措施。部门、镇之间合力也不够强。四是政策宣传还有盲区。县城不少居民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还不了解,误将财政补助的居民医疗保险与商业性的人寿保险相混淆。部分从事医疗保险的基层社区工作人员对县政府出台的《暂行办法》掌握不够透彻,也影响了扩面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保险基金风险较大。医疗保险遵循大数法则,由于参保率不足,加之首批参保对象大多年老体弱、身体有病,保险资金抗风险能力比较脆弱。据统计,在已参保城镇居民中,60周岁以上的占32%,高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4个百分点;参保居民住院率高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年份尚能实现收支平衡,一旦遇有特殊情况,保险基金将难以抵御补偿风险。
(三)服务平台建设滞后。目前,我县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并没有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建立而同步推进。大多数社区门诊存在着服务功能不全、人员素质不齐、设备配套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等状况,不少软、硬件建设达不到上级规定的标准,还不能满足参保居民“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基本要求。
(四)管理队伍力量薄弱。县医保处现有管理人员编制8个,在岗20人。而他们面对的服务对象除居民医保外还有职工医保人员3万人,医保定点医疗单位、定点药店30个;人均管理服务对象4000多人。医保处每天接待服务对象300多人次,现有人员应付大厅服务每天都要加班,根本没有人手从事面上的督查监管工作。
三、对策建议。
为了进一步将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使医疗保险达到居民全覆盖,建立健全公平和谐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我们建议着力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减低门槛、提高待遇、扩大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越多,基金盘子就越大,运行的路子就越宽。为此,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降低门槛、提高待遇,吸引居民持续参保。一是扩大参保范围。在力求做到县城城镇居民参保全覆盖的基础上,将范围逐步扩大到各镇区个体私营企业工人、中小学校学生以及村组干部。对使用临工较多的“三产”服务行业、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是降低政策门槛。要适度调整《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要求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只要其补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可以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其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三是提高补偿额度。适当放宽大病范围,将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帕金森病、红斑狼疮、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等部分门诊特殊病纳入大病补偿范畴,其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应视同住院费用报销,不断加大对城镇居民中非住院重病患者的补偿力度。对当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参保居民,可组织参加一次专项免费体检;对外出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可适当降低自付比例。
(二)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形成活力。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制,是实现居民参保全覆盖目标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监管、考核机制。一是完善管理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县劳保、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完整和安全。县劳保、财政等部门还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参保居民门诊待遇、一般住院待遇、重大疾病待遇、门诊特殊病种项目待遇等一系列补偿待遇规范,保障参保居民充分享受医疗保险的优惠待遇。医保处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统筹预决算、财务核算管理、医疗费结算报帐、定点医疗单位药品管理等制度,强化保险基金统筹业务基础工作,简化结报程序和手续,加大对基金筹措、使用以及居民参保受益情况的宣传力度和公示力度,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发挥更大效益。在此基础上,还要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管理模式和方法,认真研究和解决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新对策、新方案,确保基金安全运行,防范统筹运作风险,充分发挥医保机构管理主渠道作用。二是完善监督制度。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的监督作用,全力促进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县劳保、xxx门应及时监控、定期督查定点医疗单位服务情况,对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县xxx门、医保处尤其要加强医疗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因为医生的一支笔一张处方是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开关”。开关适度既能维护参保居民的利益,又能树立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同时也会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相反,如果医疗行为和职业道德出现问题,医疗监督又不够有力,为利益所驱而任意所为,那么既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破坏了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形象,同时造成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损失。定点医疗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牌),公布医保报销药品目录、价格、费用结算补助比例、医疗诊治程序、手续以及患者补助费报销等,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进一步保证医药公开、透明。三是完善考核制度。对相关部门、单位和社区应单独明确,落实指标,明确职责,捆绑考评,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条块衔接、整体推进。
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篇十六
本公司依照耕牛保险试行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________的下列耕牛:
耕牛种类。
特征。
保险金额。
保险费。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保险公司签章:
签单:复核:年月日。
备注:收到保单后请核对,如有不符,应即办理更正。
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篇十七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章医疗管理。
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十条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二十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的区、县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跨区、县或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
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第三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第三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
第三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
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
第三十六条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本条第一款所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七条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但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足支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缴费比例、缴费金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列帐,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
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三条对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上给予照顾。
本市设立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多方筹集资金,解决特困人员因医疗费支出过大造成的困难。
第四十四条本市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职工和退休人员可选择3至5家定点医疗机构,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报单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确定。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和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为全体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按照规定持医疗保险凭证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四十五条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核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并被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中医管理和药品监督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价格政策和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的管理规定和标准,制定并执行常见病诊疗常规,建立医疗质量效益综合评估标准,准确提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门诊、急诊、住院和单病种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建立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做到供药安全、有效。
第四十九条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xxx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改革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就医。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减轻人民群众和社会的负担。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监管。
第五十一条本市医疗保险实行行政管理、基金管理与事务经办分开管理的体制。
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
(三)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
(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监督检查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六)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
(二)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三)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五)提供医疗保险查询、咨询服务;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十五条劳动保障、卫生、中医管理、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违反本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重点监督检查期间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不按照规定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漏缴、少缴,或者不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xxx《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被骗取的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该个人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的;
(五)挪用他人个人帐户的;
(六)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
(七)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但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定点医疗机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不按照外配处方出售药品的;
(二)不按照外配处方剂量配药的;
(三)将外配处方用药换成其它物品的。
第六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药品、物价等管理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按照xxx《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一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2001年4月4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篇十八
甲方:xx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友好合作、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创品牌的原则,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甲方同意将“xx”品牌服装系列产品在(区域或者具体终端名)的销售权授予给乙方,销售期限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乙方对甲方产品采取如下销售方式:
1、经销:即现款现货。
2、代销:即先销售再结款。
1、甲方提供的货品价格为不含税价(如需要开^v^,由乙方承担开票金额的%的税率)。
2、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调整合同约定的供货价。
3、甲方按照统一核定价格进行供货。
1、本合同在乙方交付品牌保证金之后生效。
2、乙方在合同签定一周内交付给甲方品牌保证金xx万元人民币。该保证金在甲乙双方合同终止后,且乙方无违反本合同条款下,甲方应无息退回给乙方。
1、乙方根据销售情况,在每次补货前应将所需货品种类及型号、颜色、数量等到信息提前十天传真至甲方,以便甲方及时进行货物准备。
2、甲乙双方采取经销方式进行销售的,具体方式是: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按乙方的要求将产品交付给乙方,或乙方以预付款的方式由甲方在每次发货前按货值进行抵扣。采取代销方式进行销售的,每月日结算上月销售款,乙方按照实际销售额和约定的供货折扣将销售款打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3、甲方交付地点为市,甲方负责货物运到乙方指定的托运站,其他费用乙方自行承担,调换货品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4、凡属乙方承担的运输,运输费、保险费若由甲方事先垫付的,甲方在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5、乙方收到货物后,如发现货物与随行送货单有异,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查证,逾期不通知的则视乙方无条件认可该单货物数量和金额。
1、对每次上货产品,从上货之日起,两个月之内xx%调换,两个月之后的不予调换,统一到年末按累计回款金额的xx%调换(年末调换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2、特价品、折扣品、赠品均为乙方买断性产品,不退不换。
3、退换货商品必须不污、不损和包装完整且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否则甲方有权拒收。4、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新产品的推广与销售工作。新品上市,乙方不得在30天内退给甲方。
1、甲方向乙方出具独家销售证书,维护乙方经销区域内的权益,提供乙方运作市场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提供包括文字、图片、影像在内的配套广告宣传资料。
2、甲方不得在乙方销售区域内再授权第三方进行产品销售。
3、甲方有义务派出市场管理人员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市场开拓和售后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和培训。
1、在销售区域内,乙方负责维护品牌的价格、形象、管理等方面的统一。
2、乙方保证每月向甲方提供各种产品当前库存量及销售情况。
本合同期满,若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在合同期满前30日协商续签,否则,至合同期满之日起本合同自动失效。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续签合同的优先权。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医疗保险格式合同篇十九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利、诚实信用的友好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方同意将位于号厂房场地共计间房共计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从事。
乙方租赁厂房期限为十年,从20xx年5月1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
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自愿订合同之日交纳租方押金共计人民币三万元。押金不计息,不充抵押金。厂房租金为第一年至第五年为人民币元。第六年至第十年为人民币。甲方留给乙方至20xx年7月1日起开始核算租金。每一年起算房租之日三天内交清一年度12个月房租费。若乙方到期不交纳,视为违约。超过15天未交房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厂房场地另作安排,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在通知乙方无果后,可以进入厂房场地将乙方的物品作为废物加以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乙方应维护租赁场所内所有设施、设备,如有出现损坏等问题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现装修方案经甲方同意改变结构不算,房屋漏水,下水道堵塞等由甲方负责维修。
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场地不得进行违纪违规非法活动。如因乙方的过错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转租,乙方租赁期限内如需转租,必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在甲方与新的承租方未办理新租赁合同之前租金由乙方承担。
乙方如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续租。
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场地期间如需装修及设招牌广告,乙方须书方申请公安消防城管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进行,装修后经有关部审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乙方租赁期间必须重点保障消防安全,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厂房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时,乙方缴清有关费用经甲方厂房验收后,退还租房押金。
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场地之日起,水电费管理费和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厂房场地如遇政府书面计划搬迁或征用,甲方不给予乙方候选人经济补偿。如甲方在合同期内要求乙方搬迁或征用由甲方给予乙方所有的经济补偿,甲方变更产权所有人必须在不影响本合同的前题下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未能履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双方同意在袁州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宜春市袁州**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