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委托书(模板15篇)
环境保护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写总结要有简明扼要的风格,用简练的语言表达复杂的问题。以下是健身教练总结的保持健康的的方法和技巧,请大家按部就班。
放射诊疗委托书篇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区卫生局关于《2013年****区放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区卫生监督局对放射工作的检查督导,近期,我院对放射科进行了一系列的自查整改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制度制定落实方面。
我院按时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校检审核工作,及时进行各类变更,严格按照许可证许可的诊疗项目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建立了规范的放射卫生防护档案和完善的防护管理制度,放射工作场所每年都进行了放射防护检测,放射工作人员按上级部门要求接受了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健康体检,持证上岗。落实了放射人员的休假,保健津贴等工作。
(三)放射工作环境防护方面。
我院在放射工作环境方面也相当重视,放射科设立了相应的警示标牌,放射机房符合卫生防护标准,安装了通风设施,门窗防护到位,放射工作人员配备了防护衣、防护眼镜和铅手套。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受检者及陪护者的放射防护。通过采取检查剂量控制;严格掌握适应征;加强对未成年人敏感腺体的放射防护,如:甲状腺、性腺、胸腺等;对必需入检查室陪护者采取穿着防护衣及其他护具等方法减少公众医疗放射的水平,保证公众的放射防护,切实保障受检者非照射的关键部位不受射线侵害。
(四)危险废物管理方面。
完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精神执行,正确保管和处理了放射工作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并有相关记录登记。
(五)存在不足:
1、放射警告标示部分不完善;
3、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放射设备陈旧,人员培训及知识更新滞后,服务质量需要提高;
4、需要规范和完善关于放射意外和事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5、需要定期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稳定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并建立机器使用维修记录。同时各种防护用品存在不足,需要补足更新。
总之,我院的放射工作在区局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情况良好。整体而言,在组织管理,制度管理,场所管理,设施管理,放射管理等各方面都做了细致和充分的工作,达到比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今后,我院要区局领导下,进一步在防护、监测设施设备上加大投入,在管理上加大力度,强化监测、防护、安全意识,从细微工作入手,让我院的放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达到安全、有效、环保的工作目标,更好的为广大患者和公众服务。
************医院。
2013年6月6日。
放射诊疗委托书篇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5年江西省放射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近期,我院对放射科进行了一系列的自查整改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制度制定落实方面。
我院在放射工作制度执行方面情况良好,领导相当重视,成立以分管院长王伟新同志为组长的放射工作领导小组,放射工作各种证照齐全,同时制定了“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放射科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制度、放射技师岗位职责、放射科操作规程”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让放射工作人员按照正确的操作规范执行,确保了工作的安全性,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放射工作环境防护方面。
我院在放射工作环境方面也相当重视,放射科设立了相应的警示标牌,放射机房符合卫生防护标准,安装了通风设施,门窗防护到位,放射工作人员配备了铅围裙、铅手套。
(三)放射工作管理方面。
我院建立了规范化的放射卫生防护档案和完善的防护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诊断质量控制制度、放射医师岗位职责、放射科操作规范。放射工作人员按上级部门要求接受了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健康体检。
总之,我院的放射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人员不足等,现已在公开招考之中。
宜春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2015年5月29日。
放射诊疗委托书篇三
20xx年以来,环卫站在镇党委、镇*的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按照镇党委、镇*的要求,围绕环卫站工作职责,始终坚持“建立礼貌城市”这一核心,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团结奋进、齐心协力,做到讲原则、顾大局、讲礼貌、团结共事,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好本职环卫工作。半年来,我站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为了迎接市、区开展“建立礼貌城市”工作考核,我站做好镇辖区内的保洁和道路的清扫整洁、居民住宅区和沿河岸边的卫生整治、小街巷乱张贴小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
为了方便我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减少了居民乱丢、乱倒和偷倒垃圾的现象,镇*为全镇42条村(居)配备了垃圾收集斗250个、垃圾手推车200台以及一批垃圾桶等硬件设施;同时于3月19日在镇圩场和居民居住区放置了50只垃圾桶,为我镇创文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推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普及垃圾分类,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加快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目标。我镇在镇机关、小学、医院等单位放置了分类垃圾桶,透过以点带面逐步推广方式,逐步建立系统化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4月以来共派发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400本;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简章8000张;垃圾分类海报20xx张;生物可降解垃圾袋6000个,透过各种形式宣传垃圾分类的知识,使我镇广大群众普遍增强了保护环境的意识,初步掌握了垃圾分类的方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改善村容村貌,优化人居环境,我镇把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五确定为“清洁家园”行动日,定期组织镇、村干部和校园师生、志愿者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使我镇村容村貌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为了做好镇内环境卫生清扫工作,经镇党委、镇*研究决定,经过采取竞标的方式,20xx年起将镇三个圩场内环境卫生清扫运输工作承包给保洁公司。我镇环卫体制改革一年多以来,实现了环卫事业单位政企分开、管养和收支分离,提升了环卫工作的市场化,有效地促进了城市卫生管理水*再上新台阶,镇内的环境卫生面貌有了较大的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得到进一步的提升。20xx年以来,我镇继续推行环卫工作市场化改革,在去年承包的基础上,将我镇全部村垃圾逐步纳入统一清运范畴,改善了各村环境卫生状况,得到广大市民的充分肯定。
总之,20xx年上半年以来,环卫站全体职工加强知识业务,在工作中加强磨练,团结协作,克服困难,扎实开展我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营造干净整洁的镇墟环境卫生。今年是建立全国礼貌城市的最关键一年,我站将继续加大了镇内环境卫生的保洁力度,扎实推进我镇建立全国礼貌城市工作深入开展,为人民群众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容环境。
放射诊疗委托书篇四
孝义市卫生监督局:
2015年9月13日市卫生监督局对我院进行放射卫生工作检查。检查过程中,指出我院放射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改正意见,具体有:
1、我院影像室门口上方无工作指示灯;
2、我院影像室内放射卫生管理制度未上墙;
3、我院影像室未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4、我院影像室工作人员徐小丽未配备个人剂量计,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未建立健全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7、该医院从人员赵丽华、马瑜敏未能提供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士工作,靳敏护士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汾阳市贾家庄镇卫生院。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高度重视并及时召开了院委会会议,研究解决的具体整改措施,制定了整改方案,责任到人,现将整改报告如下:
1、我院立即购进了影像室工作指示灯,使影像工作更加
规范化。
2、我院立即将放射卫生管理制度上墙,进一步规范了我院的放射卫生工作。
3、我院立即配备了个人防护用品,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规范医疗行为。
4、我院影像室工作人员及时佩戴了个人剂量计,并定时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健全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我院2诊室从业人员赵龙、赵玉军两人在2012年已经通过了口腔的《医师执业证书》考试。
6、我院的放射从业人员徐小丽和4诊室从业人员刘巧玉也在2011年通过了专业资格证书的考试。
7、我院的从业人员赵丽华、马瑜敏由于不能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已经于本月离职。
通过此次检查,我们深刻认识到医疗管理工作的不足,同时也强化了我院全体医护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规范了医疗执业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坚持依法执业,继续规范执业医疗操作流程,稳步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同时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管理,坚持改进,确保我院医疗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协调、健康的发展。
孝义齿科医院
2015年9月15日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贵局于2015年4月25日,对我院放射科有关辐射安全与防护等工作进行了实地考察和验收,参与考察和验收的有关领导和专家认真仔细地检查了我院放射科辐射安全与防护的各项工作,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了中肯的评价和整改指导意见,现就我院的整改工作向贵局做一个汇报:
一、放射科工作场所整改:
1、修理了开裂的门缝;
2、清除了工作场所的杂物,并要求放射科工作人员注意工作场所的整洁;
3、建立放射设备运行台账,关注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和辐射安全;
4、改造原来ct、dr室的通风措施,将原来封闭式的通风窗变为铅板防护的百叶窗。
二、完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2、要求放射科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尤其注意设备安全、辐射安全、工作人员自身安全、患者安全。
三、积极参与主管部门举办的有关辐射安全防护、个人剂量管理、患者辐射安全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重点加强个人剂量管理、医患辐射安全防护:
(一)查找两名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超标的原因,并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1、超标原因:
(2)给患者摆放体位时,工作人员不注意个人辐射安全,没有及时离开放射设备室。
(2)严格执行放射设备的操作规程,遵守操作注意事项,工作人员不得暴露在无防护的工作现场。
3、整改后的成效:
经过严格整改,个人剂量超标人员已符合个人剂量的限额。
(二)加强医患辐射安全防护:医院在现金流较紧张的情况下,已于近期投入4万余元,对有辐射安全防护隐患的工作场所进行整改,在原有基础上再购置防护服5套,确保工作人员和患者辐射安全。
我院放射科有关辐射安全防护以及管理工作的整改情况汇报如上,如有不足之处,请贵局予以指导,以便我院及时整改到位。
张家界宏仁风湿病专科医院
二0一四年五月六日
2016年01月08日***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科长一行3人对我院放射科的诊疗活动进行现场督查,针对督查意见,现就自查整改措施做如下汇报:
1、首先组织放射科、设备科相关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学习,对照督查意见,逐条讨论并积极整改,提高相关人员对放射防护的认识,确保医疗质量。
2、在今后的放射诊疗活动中,操作人员预先做好照射规划,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进行。
3、在进行放射诊疗活动前,提前告知进行放射诊疗时辐射可能对机体产生的不利影响,取得其知情同意方并签字方可进行。
4、进行放射检查及治疗时,对受检者(特别是儿童、孕妇等特殊人群)的敏感部位进行屏蔽防护,原则上不允许家属在检查室内陪同,如必须陪同(儿童、病情不稳定者、体质虚弱者等),则对其重点部位(甲状腺、乳腺、卵巢等部位)进行必要的防护。
6、已对放射科各项诊疗设备的进行摸底调查,对于各项批文单独整理、保存。对于已提交使用许可申请,但尚未获得许可的诊疗设备已停止使用,已汇报医院领导,协调各项批文的办理。
通过市卫生监督所的此次现场督查,我们意识到了在平常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在以后的诊疗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各项自查整改措施,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医院医务科
2016年01月11日
放射诊疗委托书篇五
按照《陕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医疗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预评价报告》,工程完成后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预评价报告的评审。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中涉及放射治疗、核医学以及dsa、ct、500ma以上x线诊断设备的项目,其《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其他项目的《预评价报告》直接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预评价报告》分为送审稿和报批稿,报告编制完成但未组织专家评审的报告为“送审稿”;组织专家评审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后拟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复的报告为“报批稿”。
(三)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价单位应按专家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需另附说明,并经专家组长确认。
(四)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评审意见和评价报告修改说明等资料应和单位公函(格式见附件1)、《陕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表》等资料装订成册,报卫生监督机构审核,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工程完成、设备安装到位,拟开展放射诊疗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新、改、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防护状况、设备性能、诊疗人员资质等做出综合评判,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表)》。
(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分为送审稿和报批稿。报告编制完成但未组织专家评审的报告为“送审稿”;组织专家评审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后拟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复的报告为“报批稿”。
(三)需组织专家评审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行政部门组织评审验收。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函(格式见附件2,一份);
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送审稿,两份)。
(四)卫生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组,赴建设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和防护设施验收同时进行。
(五)验收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分别就建设项目的概况、评价报告的编制及内容进行汇报。验收组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建设项目防护状况分别做出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六)评价单位应按专家组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修改结果需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意见对尚需完善的设施进行整改,并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整改报告”。
(七)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的公函(格式见附件3)。
2.《陕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及表中所列资料。
卫生监督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八)注意事项:竣工验收时由专家组形成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和评价单位对控评报告修改说明、验收组形成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和建设单位针对意见所做的整改报告以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专家名单、竣工验收人员名单等资料应与建设单位申请批复的公函、申请表等单独装订成册上报。
附件1预评价报告审核公函格式。
xxxxxx单位文件。
编号签发人:
关于申请《(项目名称)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
预评价报告》审核的申请。
***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我单位拟建的xxxx建设项目已委托(某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现上报你厅(局)审核。
妥否,请批示。
附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
2.陕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表;
3.《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专家名单。
单位盖章。
抄送:xxxxxxxxxxxxx办公室印发主题词:放射预评价申请。
附件2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公函格式。
xxxxxx单位文件。
编号签发人:
关于申请(项目名称)职业病危害。
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
***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我单位xxxx建设项目工程已经完成,诊疗设备按照到位,并委托(某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现申请你厅(局)进行评审和验收。
妥否,请批示。
附件:x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送审稿,两份)。
单位盖章。
抄送:xxxxxxxxxxxxx办公室印发主题词:放射验收申请。
附件3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公函格式。
xxxxxx单位文件。
编号签发人:
关于申请(项目名称)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
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的报告。
***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我单位xxxx建设项目工程已经完成,在你厅(局)组织下于年月日完成了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验收组提出的各项问题我单位都进行了逐项整改,现申请你厅(局)进行审批。
妥否,请批示。
附件:《陕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放射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及表中所列资料。
单位盖章。
抄送:xxxxxxxxxxxxx办公室印发主题词:放射验收审批。
放射诊疗委托书篇六
一、超声诊疗室建筑布局合理,诊疗区域与超声诊疗器械的清洗、消毒或灭菌区域分开设置,满足诊疗工作需求。
二、工作人员进入诊疗室衣帽穿戴整洁,工作前应规范洗手。
三、经完整皮肤、粘膜的超声诊疗室必须做到防尘、通风、干燥、有足够的空间放置设备及设施,并便于移动和清洁。经皮肤粘膜穿刺。活检、置管、注射、药物等介入超声诊疗室应达到一般手术室二类环境标准,并按照卫生部《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进行管理。
四、经完整皮肤、粘膜的超声诊疗须做到:
1、物品准备:无菌棉签、75%酒精或碘伏皮肤消毒剂。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探头无菌保护膜或无菌套、软纸巾。
2、皮肤消毒:遵照《河南省医疗机构超声诊疗消毒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3、每日工作完毕后,应对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擦拭、消毒;当被患者体液污染时,应及时采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污染物,再用含有效氯500——1000mg/l消毒液擦拭消毒,去除残留消毒剂,保持清洁。保持诊疗床清洁,每日更换床单、枕套等,如被污染应及时更换。
五、经皮肤粘膜穿刺、活检、置管、注射药物等介入超声诊疗须做到:
1、物品准备:手术中使用的超声探头须达到灭菌要求(可采用低温灭菌方法)。使用时探头表面应套无菌保护膜。一次性使用医疗物品严禁重复使用。
2、工作人员准备:进行无菌操作时应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工作圆帽、无菌手套,必要时穿无菌手术衣。
3、皮肤消毒:消毒范围以穿刺点为中心,消毒区域应大于15cm。先用2%碘酊纱布(或大棉球)涂擦手术区皮肤,待自然干后,再用75%酒精纱布(或大棉球)涂擦2遍,脱碘,作用时间不少于2min按照手术铺巾操作要求铺好无菌巾。
六、根据超声诊疗环境的不同,配备适宜的卫生洗手、干手与手消毒及外科手消毒、干手设施,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操作。
七、超声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要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规范分类放置统一回收运送,由平顶山市保德利处置有限公司集中处置。
汝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院感染管理科。
放射诊疗委托书篇七
为认真贯彻落实《xxx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治理,根据武威市卫生局《转发*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所于xxxx年1月4日起组织卫生执法职员对全县放射诊疗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小结如下:
全县现有放射诊断机构33家(其中二级医院2家,妇幼保健院1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家,乡镇一级医院15家,片卫生院、分院8家,其它医疗机构4家),无放射治疗机构,共有放射诊断设备38台(其中x射线ct影像机3台,普通x射线影像诊断机30台,cr影像诊断机2台,dr影像诊断机1台,牙科影像诊断机2台)。
1.放射诊断机构持证情况。所检查的33家放射诊断机构中有31家持有有效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常开展放射诊断活动,且全部建立了应急预案、放射安全防护治理制度及操纵规程。其余2家因业务萎缩、设备故障等原因,基本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故未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2.放射工作职员情况。我县现有从事放射诊断活动的工作职员48人,除2人已取得了《放射工作职员证》外,其余46名放射工作职员均参加了20xx年11月份市卫生局卫生监视所举办的放射工作职员培训班,目前《放射工作职员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3.机房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现共有x射线机房35间,34间机房的醒目处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但部分机房警示标志设置还不够规范。
4.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经检查,各放射诊断机构均不同程度配备了铅手套、铅围裙、铅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13家放射诊断机构防护用品配备齐全,15家放射诊断机构配备了部分防护用品,5家放射诊断机构未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5、设备检测情况。所查33家放射诊断机构中除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康复医院邀请有关部分对其放射诊断设备进行了状态检测外,其余29家放射诊断机构均未进行放射诊断设备的状态检测。
本次专项检查中我所共出动执法职员95人次,执法车辆21台次,检查放射诊断机构33家,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机房警示标志设置不规范、防护用品配备不齐全等题目的放射诊断机构我所当场下发了监视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通过此次对全县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情况的专项检查,使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了放射诊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消除了各种放射安全隐患,规范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所将不断加大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的监视治理,强化医用射线装置的.治理,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医疗机构和重点环节的监视治理。加大监视检查力度,把预防性卫生监视和经常性卫生监视相结合,不定期对放射诊疗设备、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不断进步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的熟悉,确保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规范开展。
放射诊疗委托书篇八
你知道什么是放射诊疗吗?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许可申请受理。
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出具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十四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第七条第二款受理的开展核医学活动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申请材料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查工作,审查同意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未取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六条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规定校验期限前30日,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许可证的正、副本;。
(二)本校验周期内,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检测的证明材料;。
(四)本校验周期本单位放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准予校验。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原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许可证原件(正本、副本);。
(三)变更项目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五)新增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诊疗科目变更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做好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吊销或注销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名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辖区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许可证遗失的,原持证单位应于遗失后60日内向原批准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校验期不变。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
(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四)涉及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的,还应提供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相关批文。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发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三)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六)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相应规章制度;。
(七)放射防护管理组织的文件或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放射诊疗单位,应设有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并检查本单位的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经常向单位领导报告检查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2、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3、放射诊疗场所必须保证周围环境的安全,防护设施要齐全,布局要合理,要符合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和标准。
4、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标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上岗工作。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就业前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7、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刚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8、放射诊疗工作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放射法规和标准,积极做好本单位的放射卫生工作。
xx市卫生局。
1、从事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时具有一定的放射线操作及防护知识,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妥善安排休假。
3、放射线科工作人员要正确合理地使用x线机及ct设备,尽量减少x线和受检者的受照剂量,工作人员合理使用防护用品,严禁裸手伸入有线束中进行工作。
4、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5、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6、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7、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8、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9、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10、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放射诊疗委托书篇九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放射诊疗委托书篇十
1、放射诊疗单位,应设有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并检查本单位的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经常向单位领导报告检查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2、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3、放射诊疗场所必须保证周围环境的安全,防护设施要齐全,布局要合理,要符合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和标准。
4、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标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上岗工作。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就业前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7、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刚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8、放射诊疗工作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放射法规和标准,积极做好本单位的放射卫生工作。
xx市卫生局。
1、从事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时具有一定的放射线操作及防护知识,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妥善安排休假。
3、放射线科工作人员要正确合理地使用x线机及ct设备,尽量减少x线和受检者的受照剂量,工作人员合理使用防护用品,严禁裸手伸入有线束中进行工作。
4、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5、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6、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7、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8、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9、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10、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放射诊疗委托书篇十一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出具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十四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第七条第二款受理的开展核医学活动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申请材料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查工作,审查同意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未取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六条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规定校验期限前30日,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许可证的正、副本;。
(二)本校验周期内,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检测的证明材料;。
(四)本校验周期本单位放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准予校验。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原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
(二)许可证原件(正本、副本);。
(三)变更项目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五)新增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诊疗科目变更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做好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吊销或注销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名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辖区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许可证遗失的,原持证单位应于遗失后60日内向原批准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校验期不变。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
(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四)涉及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的,还应提供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相关批文。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发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三)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六)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相应规章制度;。
(七)放射防护管理组织的文件或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放射诊疗委托书篇十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本中心对放射诊疗防护等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如下:
目前本中心现有设备:瑞典elekta高能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台,美国ge大孔径ct模拟机一台,近距离后装治疗机器一台。
一、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时进行校验。依法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开展的诊疗科目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未超出批准范围以外的放射诊疗。
三、物理师定期对放射诊疗许可设备做了常规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并对周围环境进行了监测。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按规定安排参加了省级放射防护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证明,具备从事放射诊疗资格。
五、制定了各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放疗医生、物理师、技师的职责,严格监督各放射诊疗人员的操作与执业行为。
六、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并张贴了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放射诊疗委托书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放射诊疗委托书篇十四
为开展好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领导高度重视,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认真传达上级文件,强调本次工作的重要性及其相关要求,并组织职业病监督负责人到市监督所学习放射卫生专项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设立专项检查小组,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20xx年海沧区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并组织检查小组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要求。
依据《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于20xx年2月至20xx年6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各个放射诊疗机构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促进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下一步全区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铺平了前进的道路。
1、《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放射诊疗单位6家已经全部进行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并均已取得了《放射诊疗许可证》;8个工作人员均有参加了市卫生监督所举办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6个工作人员取得了《放射工作人员证》,2名工作人员由于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刚刚出来,目前《放射工作人员证》尚在办理中。
2、前期预防工作开展情况:在20xx年5月至6月份,我所积极协调各放射诊疗单位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间的工作,促使其顺利完成了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工作。6家单位均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通过了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核。
3、放射诊疗设备行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情况:6家放射诊疗单位均委托了有资质的计量测试机构对放射诊疗仪器进行防护性能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均为合格。
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及工作人员和患者防护情况:6家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全部有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检测;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均已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6家放射诊疗单位都有设置了有效的防护设施,有5家配置工作人员的有效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防护用品及受检者的防护用品。
5、辐射警示标志设置、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6家单位均在放射科室明显位置设有符合要求的辐射警示标志;并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
6、放射卫生档案建立情况:6家放射诊疗单位均按规定建立完善的放射卫生管理制度、放射卫生管理档案。
针对现场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其现场检查意见书,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加强《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健康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医院管理者的法制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促使各医院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认真开展两证办理工作,严格把关;加大放射卫生经常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卫生监督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放射卫生工作能力,使放射卫生执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放射诊疗委托书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9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3月1日起施行。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