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精选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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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一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二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为确保广大师生员工在公共场所活动的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公共场所,是指全校师生员工参加的各种集会、文体活动、庆祝活动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凡在学校举办的各项大型活动,必须经校领导批准,教务室备案。
二、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各班班主任是保障场所人员安全的责任人,活动前要对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电火、爆炸、坍塌,场所要有疏散安全门,指示安全应急灯,并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力量。
三、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参与涉及学校公共场所的各项活动。
四、外单位借用学校各个功能室进行活动,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室备案。
五、校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制定出具体安全保卫措施,在整个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均由主办单位负责及处理。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六、公共场所的日常安全工作,由清洁区责任班级班主任负责,并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安全责任制。
七、凡不执行上述规定,影响学校治安秩序,造成一定后果要追究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主管责任人的责任。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三
1、安全帽是护身宝,上班之前要戴好。
2、协力共创防火高墙,携手共进打造平安校园。
3、严格执法,公正廉洁,依法监管确保安全。
4、祸在一时,防在平时。
5、安全驻心中,命运记脑中。
6、宁为安全操心,不让亲人伤心。
7、文明行车,让我们的`城市温馨一点。
8、红灯停绿灯行,危险停安全行。
9、危险物品,隔离放置,标识清晰,注意防火。
10、宁为预防操碎心,不让事故害工人。
11、赠人玫瑰,手留余香,予人礼让,一生平安。
12、安全是职工的生命线,职工是安全的负责人。
1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14、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交通安全,从我做起。
15、安全送人情,等于要人命。
16、安全措施订得细,事故预防有保证,宁为安全操碎心,不让事故害人民。
17、倡导文明出行,牢记安全准则。
18、严格执行安全规章,落实员工安全责任。
19、安全法规血写成,违章害己害亲人。
20、安全心中常驻,幸福生活永伴。
21、车来人往两相让,山重水复一片天。
22、井然有序谋求和谐交通,车水马龙共创平安大道。
23、安全是幸福家庭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24、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25、热爱生命,热爱生活,热爱家庭。
26、居安思危天天乐,防患未然。
27、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28、心中时刻装安全,吃饭睡觉都香甜。
29、千忙万忙出了事故白忙,千苦万苦受伤害者最苦。
30、有妻有子有家庭,没有安全等于零。
3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32、立安全意识,走平安之路,创和谐校园,舞海经风采。
33、用平安祝福校园的今天,用平安打造校园的未来。
34、安全是琴弦,常拉只为奏和谐,事故是警钟,多敲才能创平安。
35、最盼的是你的平安,最怕的是你的意外。
36、一步一行用心看,安全出行靠大家。
37、安全要讲,事故要防,安不忘危,乐不忘忧。
38、安全文明和谐,积极奋发博学。
39、注意机械伤害,提防行车伤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安全生产。
40、违章作业要批评,道是无情却有情。
41、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42、走人生安全之路,从文明施工起步。
43、你行我行安全先行,千好万好平安才好。
44、红灯亮时,管好你的脚步;绿灯亮时,管好你的速度。
45、安全规程系生命,自觉遵守是保障。
46、过马路,不要急。红灯停,绿灯行。做个平安小市民。
47、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
48、警惕诚可贵,谦让价更高,君为安全故,两者岂敢抛。
49、安全和效益结伴而行,事故与损失同时发生。
50、放火之心不可有,防火之心不可无。
51、安全第一心中记,为已为家为亲人。
52、过马路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53、和谐校园,共创蓝天,安全之责,尽在你我。
54、生产没有质量的产品,等于制造无用的垃圾。
55、消防设施,常做检查,消除隐患,预防事故。
56、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57、领导检查是关爱,认真对待去整改。
58、安全管理完善求精,人身事故实现为零。
59、聚聚散散都是欢声笑语,来来往往总有平安吉祥。
60、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61、安全情系生命,文明创造和谐,建设平安校园,你我共同责任。
62、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63、造高楼靠打基础,保安全靠抓班组。制度严格漏洞少,措施得力安全好。
64、生命只有一次,安全没有终止。
65、钥匙随身带,门窗随手关!
66、让火灾远离校园,让平安与您相伴。
67、红绿灯就是天使的脸,不理天使,天堂相见。
68、安全生产牢牢记,生命不能当儿戏。
69、留意多一点,问题少一点。
70、绷紧安全弦,奏响青春歌!
71、预防为主,加强监督重在落实。
72、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安心,多一点当心,多一点放心。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四
1、维权必须从生存抓起,管理必须从安全着手。
2、平安要靠每一个人的,而不是要靠一个人做到就行。
3、遵章是安全的先导,违章是事故的根苗。
4、严格执标保安全,亲人盼你平安归。
5、隐患险于明火,责任重于泰山。
6、事故隐患猛似虎,安全生产大如天。
7、要我安全不如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才会保我安全。
8、安全系着你我他,幸福连结千万家。
9、多一份安全预想,少一份事故威胁。
10、上班不是逛公园,劳保用品穿戴全。
11、平安校园我爱它,人人安全靠大家。
12、注意安全时刻不能忘。
13、穿马路时左右看,用家电时看插头,用火电时要小心,做工作时要认真,平平安安过一生。
14、与其处理事故忙,不如平日早点防。
15、居安思危,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安如泰山。
16、危险时时刻刻在身边,你不只要不注意防范它。它就会马上让你死。
17、无知加大意必危险,防护加警惕保安全。
18、操作规程就是法,谁不守法受惩罚。
19、校园是我们与老师的家,安全也要时刻铭记在我们心中,同学们我们共同携起手,让安全永远在校园内。
20、在利益和金钱之间。记住,安全才是第一位。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五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部、省属单位(包括部、省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部、省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市属单位(包括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市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县(不设区的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对所属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本辖区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不恰当的处理决定,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街道卫生院(所)防保医生中设立公共场所助理卫生监督员,协助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必须遵守卫生监督员守则,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
第十五条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六
为了给每位消费都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确实做单位的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郑重向社会作如下承诺:
一、本场所所有的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在营业时间内畅通无阻,不在消防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不锁闭安全出口。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定期对本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疏散指示标志等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疏散指示标志处于完好有效的状态。
四、所以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进行消防演练,能够处置初期火灾事故和组织疏散逃生。
以上系我单位作出的郑重承诺,我们将信守承诺。
承诺单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七
人多的`时候不拥挤、不起哄、不制造紧张或恐慌气氛。
2.如何在人流中正确行进?
尽量避免到拥挤的人群中,不得已时,尽量走在人流的边缘,顺着人流走,切不可逆着人流走。
3.当发现人群向自己行走的方向涌来时,应该怎么办?
当发觉拥挤的人群向自己行走的方向来时,应立即避到一旁,不要慌乱,不要奔跑,避免摔倒。
4.当陷入拥挤的人流中时,应该如何行进?
陷入拥挤的人流时,一定要先站稳,身体不要倾斜失去重心,即使鞋子被踩掉,也不要贸然弯腰提鞋或系鞋带。有可能的话,可先尽快抓住牢固可靠的东西慢慢走动或停住,待人群过去后,迅速离开现场。
5.当自己被人群拥倒后怎么办?
若自己被人群拥倒后,要设法靠近墙角,身体蜷成球状,双手在颈后紧扣以保护身体最脆弱的部位。
6.在人群众走动时,遇到台阶或楼梯时,应该怎么办?
在人群中走动,遇到台阶或楼梯时,尽量抓住扶手,防止摔倒。
7.参加大型活动遇到骚乱怎么办?
进入场所时,观察周围情况和警示标志,了解安全通道和出入口位置,心中有数;应避免在看台上来回走动,要迅速有序地向自救看台附近安全出口移动;不盲目跟随周围人群移动,选择安全地点(如自己的座位)停留,防止被挤伤;远离栏杆以免挤伤或坠落;疏散时照顾身边的老人、儿童、妇女等,不要拥挤。
8.在加油站加油时有哪些危险隐患?
加油站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在加油站停车占用了消防应急通道,发生紧急事故时不利于疏散。汽车电路、油路较为隐蔽,且高温天气情况下可能发生自燃,导致事故的发生。加油时不允许给木质、塑料等容器直接加油品。这类容器属于绝缘产品,不利于静电导除,静电放电产生火花容易引起爆炸。
9.到加油站加油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关闭发动机;禁止使用手机,最好随身带下车;加油站严禁明火,禁止吸烟;不能在加油机、罐区等危险区域附近穿、拍、脱衣服,否则容易引起静电放电,产生火花引起爆炸;穿高跟鞋的女士特别要注意鞋跟和地面摩擦可能撞击出火花引爆油气;不能在作业现场进行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碰撞等,易产生火花引起爆炸;不要频繁上下车,下车关车门要温柔,因为金属碰撞可能产生火花;雷雨天气最好不要加油;摩托车加完油后不能就地发动,要把车推到离加油机五米外的安全区域再启动。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八
1、不要去社会上的网吧和不健康的健身房,女子俱乐部,有些是带有色情和赌博性质的,千万不要染上有的甚至着了魔,荒废了学业,不能自控,使父母痛心疾首。
2、在社会上不要打假斗殴,为同学朋友抱打不平,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不参与有坏习惯的同学团伙,要离这些人远点千万不要卷进去。
3、预防溺水事故
学生在夏季不要单独去江河、湖水深水里洗澡,游泳,酷暑游泳,一定要选好点,知道深浅,要带好安全的救生圈,要和几个同学在一起,最好有老师和家长的监护。
4、冬季入春,不要在薄冰上玩耍,滑冰或放爬犁防止掉进冰窟里。
5、在森林公园,不要随意攀登树杆,摘果或掏鸟窝,防止摔伤或者摔死。
6、学生上下学走路走人行道,不要横穿马路,骑车一定要绿灯通行,不拉横排,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避免不该发生的事故。
7、农村乡间上学放学不要一个人走,要和同学结伴一起走。
8、晚上放学,如果家长不来接,一是和同学一起走。二是选人多的地方走,并注意后面有没有可疑人尾随你。
9、外出旅游,坐火车、汽车、住宿都要听从家长,老师安排不要随意离开,不要随意吃喝他人的饮料和食物,不要把手机轻易借给不认识的人使用。
10、不看淫秽书刊录像,未成年人不进社会网吧,不阅读凶杀暴力的音像制品。
11、在公共场所,如发现行凶斗殴,不要介入,要远离或者绕道走。因为你是未成年人,没有控制能力,有可能可找警察叔叔报警。
12、随家人或者学校去公园旅游,对危险高难度的游艺项目,如没有安全感,就不要玩,以防出现不该发生的事故。
13、不要结伙成群的在大街上打闹,影响交通市容。
14、不在公共场所、饭店、公园、歌厅、网吧等地,凶酒闹事,惹事生非。
15、不要在地上或者公共场所拾拣别人丢弃的东西,防止出现意外。
16、随爸妈外出旅游探亲,坐火车、公共汽车、乘船也是安全第一,不要把头伸出窗外,不探身轮船上栏杆外,在飞机上要扎好安全带,不在飞机上打手机。
17、外出上下火车、汽车、轮船、飞机不要为他人提包,拿东西以防被坏人利用。
18、外出旅游,不要和不认识的人合影留念,以提防骗子,光拍照,没有照片。
19、同学外出旅游时,不要随意借钱,买一些昂贵的工艺品,防止假冒伪劣,造成损失。
20、放学在校门外,如遭遇外校学生、社会低劣青少年,对你侮辱勒索,搜你身上或者书包里的钱和物,都要报告老师和家长,直至报警,也要认清他们的体貌特征。
21、女孩子放学要一起走,不单独走,不走僻静的近道,走山间荒野小道,放学后早回家,不贪黑,防止意外。
22、在市场上遇到你喜欢的商品,要听家长的意见,要讲价,防止上当受骗。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九
1、美好的生活从自身的'文明开始,成功的未来从生命的安全起步。
2、(教学楼楼道)人济济其拥堵兮,吾将慢性而求稳。
3、构建文明新校园,须要安全做先锋。
4、树立人生价值,提高安全意识。
5、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章程,掌握安全技能。
6、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7、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安心,多一点当心,多一点放心。
8、放火之心不可有,防火之心不可无。
9、谁小看安全问题,安全就让谁出问题。
10、微笑辽阔无界,安全超于一切。
11、今日今时我为安全而注意,明日明刻安全为我为牵伴。
12、事事安全牢记人心,人人幸福洒满校园。
13、人生起落,安全保障。
14、和谐校园,共创蓝天,安全之责,尽在你我。
15、谨慎行事随时做,幸福安全伴一生。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障公众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四)公园、湖泊、风景游览区、开放寺庙、客运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及其广场;
(六)其他供群众集聚进行社会活动,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四)及时调解处理治安纠纷,依法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旅游、交通、城-管、园林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管理公共场所。
第四条开办公共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场所治安责任制,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并按下列要求做好治安安全工作:
(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五条公共场所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道口畅通,标志明显,便于疏散;
(二)制定安全、消防措施方案,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四)其他必要的安全条件。
第六条举办超核定容量或在无核定容量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举办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商品交易会等活动,主办单位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出安全保卫方案,在举办该活动10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勘察现场,并在7日内给予答复。
举办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明确治安责任人,有必要的维持秩序的人员和具体的治安安全保卫措施。
第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出示治安管理检查证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接受持有治安管理检查证件的'公安人员的检查。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经常检查公共场所的治安安全情况,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整顿措施。
第九条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举办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商品交易会等活动的,对主办单位可处以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或停止举办。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治安责任制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不力,致使场所内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的,对公共场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警告、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在公共场所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赌博、贩卖吸食毒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违法犯罪者、公共场所负责人、治安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罚外,对公共场所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裁决。
第十四条罚款应开具贵州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收据》。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省公安厅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是关系学校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绝对不能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坚持“以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原则,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思想上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为使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加强,消除不安全因素,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门卫制度
1、总务处加强对门卫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严格执行门卫制度。
2、门卫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发现可疑人员应进行盘查。
3、学生在规定在校时间内,出校门必须持班主任老师的准假证明。
4、来客来访者必须持有关证件或讲明事由,登记后方可进入。
5、学生在校期间,校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会见学生。
6、车辆携带物品出门,须经总务处的同意方可放行。
7、严禁校外闲散人员、外单位车辆进入校内。
8、按学校作息时间开门、锁门;按规定开关校园报警系统。
9、保证校门内外卫生整洁。
10、放学后、节假日,严禁无关人员在校内活动、玩耍。
二、防火制度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认真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经常进行预防火灾事故的思想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2、严禁在校内和家属楼院、公共场所放置易燃物和倾倒液化气残液,液化设备定期进行检修。学校用房禁止存放液化气瓶。
3、严禁学生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玩火,不准在室内生火做饭和使用电炉。
4、实验室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物品应专柜放置,并经常进行检查。
5、定期对校内照明线路进行严格检查,对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处理。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使用电炉。
6、定期对校园网络、微机室、图书室等进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7、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只能专物专用,不能移作他用,做到定期检查。灭火器药品要定期更换,保证有效使用。
8、各种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地方,容易发现,便于取用。放置地点合理,保证安全和完好。
三、防盗制度
1、经常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行为规范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和防盗意识。学校教职员工要对子女包教育、包管理,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2、建立校内纪律监督岗,严格把关,加强防范。每天对校内学生纪律进行检查,对内外勾结盗窃学校和师生财物的学生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各处室要把治保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加强治安工作的宣传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学校的档案室、财会室、电教室、保管室等应加固防盗设施,加强防范力度。
4、严格门卫制度,对出校车辆要进行停车检查,对自行车要严格看护。
5、学校备用金,应按银行规定金额留存,教职员工办公室不得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被盗。
6、下班时各办公室、教室都必须关好门窗;教学楼、实验楼都必须由专人按时锁门,开门时间按学校规定执行。
7、严格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责任到人,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加强巡逻,并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发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公安部门,以确保学校的安全。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十一
安全意识天天有,校园生活乐悠悠。你们想知道小学生公共场所。
1.美好的生活从自身的文明开始,成功的未来从生命的安全起步。
2.(教学楼楼道)人济济其拥堵兮,吾将慢性而求稳。
3.构建文明新校园,须要安全做先锋。
4.树立人生价值,提高安全意识。
5.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章程,掌握安全技能。
6.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7.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安心,多一点当心,多一点放心。
8.放火之心不可有,防火之心不可无。
9.谁小看安全问题,安全就让谁出问题。
10.微笑辽阔无界,安全超于一切。
11.今日今时我为安全而注意,明日明刻安全为我为牵伴。
12.事事安全牢记人心,人人幸福洒满校园。
13.人生起落,安全保障。
14.和谐校园,共创蓝天,安全之责,尽在你我。
15.谨慎行事随时做,幸福安全伴一生。
1.健康的生活为我们增添姿彩,安全的意识为我们保驾护航。
2.呵护自己的生命就是对亲人最大的回报。
3.安全关系着你我他,你我他安全被关心。
4.明天的幸福靠今天,今天的平安靠安全。
5.居安思危天天乐,防患未然。
6.立安全意识,走平安之路,创和谐校园,舞海经风采。
7.碧波边进一步,遗恨一世,退一步,成全一家。
8.读安全课本,掌生命之握。
9.紧绷安全琴弦奏响生命乐章。
10.校园讲安全,伴随你我他。
11.安全工程铸广厦万家,先进技术育优秀人才。
12.唱响红歌之魂,奏响安全之曲(鸣响安全之钟)。
13.警惕诚可贵,谦让价更高,君为安全故,两者岂敢抛。
14.齐心协力共创防火高墙,携手共进打造平安校园。
15.六月骄阳九月天,已是你我游泳时,岸上不知防患早,水下方愧溺水迟。
16.人人持有一卡通,健康卫生伴我行。
17.火不单行,防患未燃。
18.万众一心共创平安校园,互助友爱同筑和谐海经。
19.不为一时的冲动放弃自己的美好未来,安全、和谐、文明校园由你我来创建!
20.出门多看一眼,遇事多想一点,安全放重一点。
1.你爱湖水,湖水也会“溺爱”你。
2.马虎人,一失足成千古恨;遵章者,三思行享百年福。
3.踏入校园,走进平安,建设和谐校园,增强自我防范。
4.大事小事讲安全,时时刻刻顾安全。
5.严是爱,松是害,安全给力,平安天天在。
6.不管是骑神马,还是坐浮云,安全第一。
7.绷紧安全弦,奏响青春歌!
8.深海莫去戏,书海任你游!
9.钥匙随身带,门窗随手关!
10.纸币莫过手,一卡通健康!
11.理想,只有在安全的直行线上才会绽放美丽的花朵。
12.今天我们为校园安全建设栽下一棵小树,未来它将在这里成荫。
13.文明在细节,安全须防患,关爱生命旅程,行万里平安路。
14.安全情系生命,文明创造和谐,建设平安校园,你我共同责任。
15.以我安全之心,换我校园和谐。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十二
本人作为金顺昌煤矿的一名员工,为保障自身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本人郑重承诺,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履行岗位安全和工作职责,尽职尽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2、积极参加矿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事故应急演练,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3、严格遵守矿关于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操作,不违反劳动纪律,不冒险作业。
4、保持工作现场规范化,标准化。
5、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做到按时归宿,正常工作时间内严禁、酗酒,公共场所内严禁打架、斗殴。做好宿舍安全用电、防火工作,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外租房和可回家住宿的员工,要增强安全意识,自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对自己非工作时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全责。
6、所有职工原则上必须住矿,正规轮休必须提前计划,办理休假手续,严格执行请、休假规定,不无故缺席。未经请假自行离矿,往返矿发生意外情况矿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律自行负责。
7、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技能,懂得本岗位的
危险性,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急救工具和消防器具,会处理事故苗头。
8、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矿领导汇报;瞒报或不报者应接受相应的处罚,接到报告的人员应该立即予以处理。积极参加矿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的安全生产氛围。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9、积极支持矿安保部门和上级安监部门的工作,积极接受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改正。不抱抵触心理、不打击、报复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指出自己不安全行为的人员。
10、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进一步增强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所有职工驾驶车辆时都必须承诺不无证、无牌、无保险上路,不非法营运,不酒后驾驶机械,不开英雄车,霸道车,不超员超速,承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否则造成后果一律自己负责。
本人承诺:我已经接受过本岗位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的全部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或违反矿规矿纪及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本人将自愿接受矿规定的警告、罚款、辞退、开除等处罚,并承担相应后果及责任。
本承诺书从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解除责任之日止失效。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单位存档,一份承诺人留存。
长阳金顺昌煤矿(盖章)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十三
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公共场所的人流量比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希望能够帮到您!
(1)人员集中,疏散困难,易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人员聚集的公共娱乐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在火灾的发展阶段人员是很难疏散完毕的,即使是小的火灾事故,也会导致人们惊慌失措、争先逃生、相互拥挤,不能及时疏散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不同于影剧院顾客随意性比较大,有时人员相对集中,密度较大,加上灯光暗淡,一旦起火,人员拥挤,秩序混乱,如果通道不畅,极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2)室内装修、装饰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公共娱乐场所内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如一些影剧院、社堂的屋顶建筑物件是木质物件或钢质结构,舞台结构和木地板是可燃的,加上道具,布景等可燃物最集中;观众厅、天花板和墙面为了满足声学设计音响效果,大多采用可燃材料,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增大了发生火灾的机率和危险。
(3)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宜控制。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短路等而引起火灾。有的灯具表面温度很高,如碘钨灯具的石英玻璃管表面温度可达500℃--700℃,若与幕布、背景等可燃物靠近极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由于用电设备多,连接的电器设备、线路也多,大多数影剧院、礼堂等观众厅的闷顶和舞台线路纵横交错,尚若安装不当,使用不当,很容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往往还需要各类明火或热源,如果管理不当会引起火灾。
(4)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公共娱乐场所的歌舞厅、影剧院、礼堂等发生火灾,由于建筑跨度大,有的处于垂直或悬挂状态,空间巨大,空气流通,加之采用大量的可燃物料和可燃设备,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速度快,燃烧猛烈,极易造成房屋的倒塌,往往会给扑救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1)要掌握一定的自救逃生知识。单位组织的消防观摩、逃生演习、消防知识培训,一定要积极参加,平时自己也要多学习一些逃生知识。这样,在灾难到来之际才不会心中无底,发生火灾时,不要惊慌,要积极参加扑救并以最快速度报警。在火势已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应尽早乘烟雾不大时迅速设法离开,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免中毒昏迷,同时弯腰或匍匐前进向救生通道口转移,假如安全通道被堵,可利用床单、窗帘等连接成绳索直接下滑或利用排水管等建筑物结构中的凸出物下楼。如上述条件不具备,只有发出求救信号等候救援,切不可盲目跳楼。
(2)进入娱乐场所,自己要有意识地了解其内部地形,熟悉所有通道的走向,做到心中有数。切不可只顾玩乐,对这些不闻不顾,以致火灾发生时惊慌失措,无路可逃。
(3)遇险应沉着应付,果断行事。大部分人员在遇到火灾等突发性事件的时候,总是慌乱无章,不知所措,正因为这样,才会导致一些惨案发生,一旦遇到火灾等突发性事件,一定要沉着冷静地思考一下以前学过的消防知识,仔细观察出事现场,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逃生工具,紧张有序地逃生。
(1)逃生时必须冷静。由于歌舞厅、卡拉ok厅一般都在晚上营业,并且进出顾客随意性大、密度很高,加上灯光暗淡,失火时容易造成人员拥挤,在混乱中发生挤伤踩伤事故。因此,只有保持清醒的头脑,明辨安全出口方向和采取一些紧急避难措施,才能掌握主动,减少人员伤亡。
(2)积极寻找多种逃生方法。在发生火灾时,首先应该想到通过安全出口迅速逃生。特别要提醒的是:由于大多数舞厅一般只有一个安全出口,在逃生的过程中,一旦人们蜂涌而出,极易造成安全出口的堵塞,使人员无法顺利通过而滞留火场,这时就应该克服盲目从众心理,果断放弃从安全出口逃生的想法,选择破窗而出的逃生措施,对设在楼层底层的歌舞厅、卡拉ok厅可直接从窗口跳出。对于设在二层至三层的歌舞厅、卡拉ok厅,可用手抓住窗台往下滑,以尽量缩小高度,且让双脚先着地。设在高层楼房中的歌舞厅,卡拉ok厅发生火灾时,首先应选择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屋顶和阳台逃生。一旦上述逃生之路被火焰和浓烟封住时,应该选择落水管道和窗户进行逃生。通过窗户逃生时,必须用窗帘或地毯等卷成长条,制成安全绳,用于滑绳自救,绝对不能急于跳楼,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3)寻找避难场所。设在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厅、卡拉0k厅发生火灾,且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浓烟堵截,又一时找不到辅助救生设施时,被困人员只有暂时逃向火势较轻的地方,向窗外发出求援信号,等待消防人员营救。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十四
1.不放过隐患,不留下遗憾。
2.安全管理完善求精,人身事故实现为零。
3.今日注意安全,节日合家团圆。
4.生命只有一次,没有下不为例。
5.宁为安全操碎心,不让事故害工人。
6.安全警句千条万条,安全生产第一条。千计万计,安全教育第一计。
7.安全施工,幸福一生。
8.工地就是战场,防护才能全胜。
9.家中煤气经常关,莫用生命买教训。
10.加强安全管理,建设平安校园。
11.安全施工莫大意,亲人嘱咐要牢记。
12.跨进校园,走进平安,建设平安校园,你我共同的责任。
13.作业时戴安全帽,流汗总比流血好。
14.质量是大厦的生命,安全是员工的生命。
15.领导检查是关爱,认真对待去整改。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十五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为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和《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减少吸烟的危害,为广大患者和职工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结合同济医院实际情况全面开展无烟医疗机构创建工作,同济医院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学生医务工作者应落实如下措施:
(一)至2011年底,医院所有室内场所完全禁止吸烟,室外只能在吸烟点吸烟,并达到无烟单位标准。
(二)学生医务工作者必须高度重视控烟工作,充分认识吸烟对国民健康素质的危害,努力创建无烟医院。
(三)学生医务工作者应带头不吸烟,吸烟者应努力戒烟。任何人不得在工作区域和公共场所吸烟,学生医务工作者在吸烟点吸烟不得穿工作服。
(四)学生医务工作者均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现在无烟区域吸烟者应及时劝阻,要将“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有机的融入劝阻工作中。
(五) 学生医务工作者要结合本职工作实际进行医院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在接诊和查房过程中,要劝说病人戒烟,促使群众养成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
(六)学生医务工作者积极参加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教育活动,在“5.31世界无烟日”进行戒烟知识和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十六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深刻吸取俄罗斯彼尔姆市夜总会火灾事故教训,加强20xx至20xx年冬春季防火工作,切实为圣诞、元旦、春节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我单位保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二、营业期间不间断开展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营业期间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和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娱乐场所营业时,不超过额定人数。场所内不准设置员工宿舍;
八、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视像警报装置,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内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我单位承诺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和责任,并保证严禁以下行为:
(一)存放和使用氢气球、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照明;
(三)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烟花的制品;
(四)营业期间进行设备维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五)营业期间超负荷用电,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单位名称(章):
负责人:
20xx年12月x日
公共场所安全协议篇十七
1.安全意识人人有,美好生活乐悠悠。
2.宁可千日不松无事,不可一日不防酿祸。抓基础从大处着眼,防隐患从小处着手。
3.走人生安全之路,从文明施工起步。
4.安全法规血写成,违章害己害亲人。
5.心系安全一点,拥有蓝天一片。
6.互让半步,处处通途。步步小心,平安是金。
7.安全送人情,等于要人命。
8.生命只有一次,安全没有终止。
9.我要安全我懂安全事事安全人人安全。
10.幸福是棵树,安全是沃土。
11.安全第一心中记,为已为家为亲人。
12.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13.宁为安全操心,不让亲人伤心。
14.造高楼打基础,保安全抓班组。制度严格漏洞少,措施得力安全好。
15.为了你的幸福,请你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