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合同书(专业14篇)
在商务交易中,合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编写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的可执行性和合规性,避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
林木采伐合同书篇一
镇(乡)人民政府:
本单位于20xx年x月x日向贵部门申请办理事项审批,并按照规定要求递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单位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审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本单位承诺完全按照贵部门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和标准,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
3、本单位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4、本单位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5、本单位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6、本单位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7、本单位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人签字(盖章):
承诺时间:20xx年xx月xx日
林木采伐合同书篇二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林木采伐逐渐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一个环保爱好者,我有幸参与了一次林木采伐工作,并从中收获了许多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林木采伐的看法和感悟。
第一段:了解林木采伐的目的和意义
林木采伐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类对木材和其他木制品的需求。然而,我们在采伐林木时,要注意采伐的方式和数量,以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这就要求我们进行可持续的林木采伐,确保采伐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平衡。
第二段:了解可持续林木采伐的原则
可持续林木采伐的原则是:合理规划采伐计划、科学选择采伐对象、控制采伐强度、保护林木的更新等。在采伐林木时,我们要遵循这些原则,以确保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同时,我们也要注重保护原始林区、关怀森林生物多样性,以及关注当地生态系统对采伐的适应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达到可持续林木采伐的目标。
第三段:掌握科学的采伐技术
在参与林木采伐工作时,我学到了许多科学的采伐技术。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在选择采伐对象时要进行科学的测量和评估。我们需要了解每一棵树的生长情况和价值,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另外,我们也学会了正确的砍伐技巧,以减少损伤和浪费。这些技术的掌握对于保护林木、提高采伐效率非常重要。
第四段:承担责任,参与森林恢复计划
作为参与林木采伐的一员,我们要意识到我们的责任不仅仅是采伐木材,更是参与森林恢复计划。在采伐之后,我们应该采取措施促进保护区的恢复,例如进行适度的人工造林、推广自然更新等。通过这些措施,我们能够帮助森林恢复并为下一次采伐提供更多的资源。
第五段:个人的心得体会
参与林木采伐工作,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森林保护的重要性。只有通过科学的采伐方式,我们才能保证人类的需求得到满足,且不对生态环境造成过度破坏。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谨慎行事、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并尽最大努力参与森林恢复计划,为我们的地球贡献一己之力。
总结: 林木采伐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它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去解决。通过了解林木采伐的目的和意义,掌握可持续林木采伐的原则和科学的采伐技术,承担责任并参与森林恢复计划,我们能够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同时满足人类对木材和其他木制品的需求。作为一个环保爱好者,我将一直努力为可持续林木采伐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林木采伐合同书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包括采挖,下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体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开展相应的森林资源一、二类调查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年森林采伐限额五年编制一次。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应当遵循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并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国有林由经营单位负责编制;
(三)城镇林木以及国、省道公路和铁路的护路林,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负责编制。
各单位编制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六条经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分解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各乡镇(街道)的森林蓄积量和各林种蓄积量分解年森林采伐限额;对已制定森林经营方案的,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采伐量,分解年森林采伐限额到森林经营者。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单列一部分年森林采伐限额用于因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自然灾害以及依法查处的森林案件中造成的林木损耗。
第七条林木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主伐分为择伐、皆伐和渐伐三种方式。
主伐中的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40%;一次皆伐面积应当控制在5公顷以内,林地坡度在35度以下的林分可以扩大到20公顷,一个自然年度内相连地块的皆伐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抚育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得小于0.5,但清理自然灾害受损林木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年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生长、成熟情况和当地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具体采伐方式和强度按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采伐天然阔叶林。确需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15%,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开设防火隔离带需要采伐林木以及清理自然灾害受损林木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条需要对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依法保护珍贵树木。因自然灾害毁坏或者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以及特殊情形需要迁移、采伐珍贵树木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珍贵树木的迁移和枯死处理按照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利用珍贵树木的种子人工营造的林木按照一般林木采伐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林地内采挖林木:
(一)土壤砾石含量大或者容易引起泥石流的;
(二)坡度大于35度的;
(三)土层瘠薄、采挖后植被难以恢复的;
(四)省级以上公益林;
(五)灌木林。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城镇林木以及国、省道公路和铁路的护路林的,向相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林木采伐许可的具体程序、方式和批准权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林木权属证书等有关权属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式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对林木采伐申请、许可等情况进行公示。采伐国有林的,需在国有林经营单位所在地进行公示;采伐集体林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需在林木所在地行政村或自然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应当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林木采伐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除国有林、天然阔叶林、省级以上公益林外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发证机关在用地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核发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六条国有林经营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的,按小班(或地块)发证;因同一建设工程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或地块)发证。
个人采伐林木实行一户一证。
第十七条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发证机关或者受委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订立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并按照协议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实施皆伐作业的,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采伐面积更新造林。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林木采伐许可管理制度,建立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台账,统计分析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管理,依法对林木采伐实施指导和监督,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统计分析的有关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采挖苗圃地苗木;
(三)竹子的抚育采伐;
(四)采伐胸径5厘米以下薪炭林的林木;
(五)采伐经济林、用材林内的胸径5厘米以下非目的树种;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超出年森林采伐限额的;
(二)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的林木的;
(三)上一年度采伐林木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四)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但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
(五)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实施边采伐、边检尺。实际采伐数量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有误差的,超出部分不得大于核定数量的10%,并在当地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中抵扣。
皆伐以面积控制为主。采伐的林木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量,但已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四至范围面积的,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终止采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的林木蓄积量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蓄积量的,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提出追加采伐蓄积量的书面申请;发证机关经审查核实,对其超出原定蓄积量25%(包括前款规定的10%的误差)以内的部分可予以追加,变更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蓄积量,但应当在当地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中抵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林木采伐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对受委托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蓄积量、树种、方式、范围、面积、时间等盗伐和滥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查处,不得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运输采伐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市、区)的,应当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该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已伐林木的,按照无证采伐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实际采伐蓄积量超出部分大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蓄积量10%的,以及按面积实施皆伐的实际采伐蓄积量超出部分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蓄积量的25%以内,但未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追加采伐蓄积量的,均按照滥伐林木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违反木材运输证规定运输采挖的树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二)对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监督检查不力,造成本行政区域内滥伐林木情况严重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追究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珍贵树木,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以及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是指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内的全部大陆海岸基干林带和岛屿海岸基干林带。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林木采伐合同书篇四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护堤林木采伐工作的顺利完成,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采伐工作人员安全作业意识、保障施工安全,乙方愿与甲方签订以下安全合同条款。
一、乙方必须依法对林木采伐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进入伐区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伐区作业。
二、乙方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前必须划定好安全作业警戒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乙方在伐区施工时,应注意伐木施工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警戒线。在采伐、运输林木等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人身、车辆、牲畜等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安全事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事故责任。
四、乙方发现闲杂人员进入伐区不及时制止,由此造成伐木哄抢、被盗等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法》,由此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签章:(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林木采伐合同书篇五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护堤林木采伐工作的顺利完成,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采伐工作人员安全作业意识、保障施工安全,乙方愿与甲方签订以下安全合同条款。
一、乙方必须依法对林木采伐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进入伐区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伐区作业。
二、乙方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前必须划定好安全作业警戒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乙方在伐区施工时,应注意伐木施工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警戒线。在采伐、运输林木等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人身、车辆、牲畜等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安全事故责任,曱方不承担任何安全事故责任。
四、乙方发现闲杂人员进入伐区不及时制止,由此造成伐木哄抢、被盗等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法》,由此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有效期等同于《仙桃汉江管理分局护堤林木竞价销售合同》有效期。
七、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时间:
时间:
林木采伐合同书篇六
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采伐森林时,必须获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采伐的一种法定凭证。凭证明文规定采伐单位、批准机关、采伐面积、采代蓄积、出材量、完成更新时间等。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林木采伐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自治区林业厅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72号)文件精神:
铁路、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铁路、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许可证(柳州铁路林业管理分局和南宁铁路林业管理分局核发铁路护路林采伐许可证、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核发公路护路林采伐许可证);城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城镇林木更新采伐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第三十条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森林、林木经营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及《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五、第六条管理采伐的有关规定:
(一)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二)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三)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四)国有或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
(五)其它特殊采伐需提供有关批文,如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提供自治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林木采伐合同书篇七
林木采伐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人们的生活和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林木采伐过程中,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实施林木采伐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把握平衡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难度和必要性。
第二段:技术创新与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林木采伐的过程中,我注意到技术创新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的林木采伐技术既满足了经济发展的需求,又兼顾了环境保护。例如,利用现代化设备和工具进行采伐可以提高效率,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同时,合理利用采伐剩余物和生物质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可以降低对非可再生能源的依赖,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段:生态保护与林木采伐
在林木采伐过程中,我也体会到了生态保护的重要性。采伐过程不应仅仅注重经济效益,更应注重生态平衡的维护。例如,在采伐过程中,应该采取合理的采伐方式,保留一定数量的老树,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避免破坏生态系统。此外,还应建立保护巡护制度和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采伐活动的可持续性。
第四段:利用伐木材料的可回收性
在林木采伐中,我对伐木材料的可回收利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伐木后,大量的木材可以被再利用,降低资源浪费,并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例如,伐木材料可以用于制造家具、建筑材料等,应用于各个领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通过研发可再生材料,如竹木复合材料,可以替代传统的木材,进一步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五段: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
实施林木采伐需要政府的指导和推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采伐活动的监管,确保采伐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在社会层面,应加强公众参与,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鼓励大家采取行动,积极参与林木采伐的管理和保护。只有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林木采伐的可持续发展。
结尾
林木采伐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它不仅涉及经济利益,更兼顾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通过技术创新、生态保护、回收利用和社会参与,我们可以更好地实施林木采伐,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只有在平衡生态和经济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后代子孙留下一个更美好的家园。
林木采伐合同书篇八
根据《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天坪岗村二社空山坪20xx年度经林业部设计范围,户数按规定分户进行采伐,经农户和采伐业主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采伐业主负责一切采伐手续及运输销售。如在采伐中造成无证采伐、销售等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农户不负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均由采伐业主自行负责。
2、农户必须按业主设计的户数和林业部门指定树木和树种,按每亩0.6立方米进行采伐,不得超范围采伐,且运至大公路,如不按规定采伐,或砍天窗,发生火灾,及其它安全均由农户自行负责。
3、采伐业主必须在农户把采伐的木料运至指定地点上车,按3米长直径20公分以上检尺,按每立方500元计算,3米18公分以下包括2米10公分以上,按每立方400元计算,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农户资金。
4、以上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若任何一方反悔,造成一切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本协议一式二份,采伐业主和农户各一份。
xxx。
20xx年x月x日。
林木采伐合同书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包括幼树,下同)采伐,林木采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一责任人,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村护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落实护林责任。
第二章采伐限额制定与管理
第五条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编制一次,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编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农场、国有大型厂矿,下同)的森林和林木由本单位负责编制;(二)农村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县、乡道公路的护路林由县(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三)铁路和国、省道公路的护路林,城镇的森林和林木分别由杭州铁路分局、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各单位编制的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六条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的原则以及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
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和开展相应的森林资源一、二类调查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以辖区内各乡(镇)的森林资源量、各林种成、过熟林蓄积量以及各林种蓄积量为依据,分解下达采伐限额指标。
县人民政府可以单列一部分采伐指标用作因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和依法查处森林案件所造成的林木损耗。
第八条商品材实行生产计划管理。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对人工用材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的林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拨每个县商品材的出县运输总量。
禁止超计划生产商品材。
第三章采伐管理
第九条森林采伐方式有: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有:择伐、皆伐和渐伐。
第十条采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抚育采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小于0.5;(二)主伐中的择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三)皆伐,一次采伐面积应在5公顷以内;坡度在35度以下的林分,一次采伐面积可扩大到20公顷。
因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原因受损林木的采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申请采伐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除需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正式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提交的相关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林木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
第十二条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采伐林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订立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
实施皆伐作业的,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采伐许可证核定的采伐面积更新造林。
第十三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向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许可证发放要求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由铁路、交通、城建等部门管理的林木需要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采伐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规定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将采伐作业设计和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送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其它国有林的采伐,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四条对人工营造的速生丰产林和定向培育林,其主伐年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边采伐、边检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采伐:(一)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面积或株数,但已达到核定蓄积的;(二)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但已达到核定面积或株数的。
第十六条除下列情形外,不准采伐天然阔叶林:(一)卫生伐和抚育伐,采伐强度不超过15%的;(二)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的;(三)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开设防火隔离带的;(四)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
第十七条除苗圃地和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上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挖林木按本办法有关林木采伐规定执行。
运输采挖的林木的,应当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十八条依法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依法保护珍贵树木。除自然灾害毁坏或者已枯死清理以及特殊情形外,禁止采伐珍贵树木。
因自然灾害毁坏或者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以及特殊情形需要迁移、采伐珍贵树木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利用珍贵树木的种子营造的人工用材林按一般林木采伐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生态公益林内的林木因抚育和更新需要采伐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林木的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自然保护区内林木的采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下列林种或区域内采挖林木:(一)林地土壤石砾含量大或容易引起泥石流的区域;(二)坡度大于35度;(三)土层瘠薄、采挖后植被难以恢复的地类;(四)灌木林地;(五)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林木采伐转让。因特殊情形确需转让采伐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林木采伐转让的面积、林种、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附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和迹地更新措施;(二)转让采伐的林木蓄积没有超过当地年森林采伐限额;(三)已签订林木采伐转让书面协议。经转让的林木采伐权不得再转让。
第二十三条林木采伐转让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权所有者申领。受让方没有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实施采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伐转让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采伐迹地更新由出让方负责。
第二十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对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采伐,必须进行伐中现场监督检查。
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伐后3日内向林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伐后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由验收人员填写检尺码单。林区县的木材应当加盖消耗结构和产地验讫印,未加盖验讫印的,不得开具木材运输证。
铁路、交通、城建等部门应当加强本系统的林木采伐管理,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采伐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单位应当健全林木采伐许可管理制度,建立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台账,并定期汇总上报。
受委托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再行委托。
第二十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国有和集体林采伐按小班发证,个人采伐实行一户一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一)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其他林种的幼林内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林木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文件或者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实的;(四)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五)山林权属不清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六)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或者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已用完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对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不得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盗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挖他人所有林木的,按盗伐林木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滥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滥伐林木处理:(一)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挖本人所有的林木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中止采伐而未中止的;(三)使用伪造、涂改、购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第三十二条林木滥伐数量按超伐数量扣除允许误差核定,允许误差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的10%。
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采伐,但超出数量不足10%的,应补交超出部分的规费,并抵扣当地本年度或下年度采伐限额,处以超出部分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如罚款额超过50000元的,按50000元执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炭窑,并处10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拆除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其费用由被处罚人支付。
第三十四条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核销该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已伐林木按无证采伐处理,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无效木材运输证件或无木材运输证运输采挖的林木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有关无运输证运输木材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或破坏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沿海防护林、天然阔叶林的,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擅自采伐、破坏林木的处罚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单位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森林、林木的,相应扣减该单位下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对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超过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的;(二)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核发采伐许可证的;(三)对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定采伐林木,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林木采伐进行伐中监督检查和伐后验收的;(五)监督管理不力,造成本行政区域内滥伐情况严重的;(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幼树:指胸径5厘米以下且树龄在幼龄期的乔木树种,或胸径5厘米以下人工栽植的其它树种。
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85〕39号)同时废止。
林木采伐合同书篇十
_______林业局: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采伐______林场(乡镇)_______村_____________林。 林分情况如下:
林木权属:___________林权证号:_______________ 采伐树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株数:______ 面种________公顷 蓄积:___________立方米。 采伐方式:(皆伐、渐伐、择伐)
申请人: 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
林业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林木采伐合同书篇十一
一、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地点、四至、范围、株数、蓄积、树种、采伐方式、期限进行采伐,不超面积、株数、蓄积采伐。
二、严格采伐秩序,林木采伐作业结束,及时清除伐区内剩余物,并报告市、镇街林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如超伐或异地采伐,承担《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树种、苗木规格、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成活保存率达到90%以上,如未按规定标准完成更新任务,按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接收处罚:
(1)不再发放许可证。
(2)责令限期完成造林更新任务。
(3)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备罚款(杨树造林费按每亩400元计算)。
(4)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任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采伐更新要求。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市林业局、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采伐户主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镇街林业主管人员:
社区(村)负责人:
采伐更新单位(个人):
20xx年xx月xx日
林木采伐合同书篇十二
镇(乡)人民政府:
本单位(人)于年月日向贵部门申请办理事项审批,并按照规定要求递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审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本单位(人)承诺完全按照贵部门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和标准,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
3、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4、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5、本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6、本单位(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7、本单位(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人签字(盖章):
承诺时间:年月日
注:
1、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审批部门存档,一份由申请人保存。
2、审批进件时,提交的该承诺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网上申报的,在网上录入承诺人姓名,领取决定书时,将承诺书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递交。
3、自然人作为申请主体的,必须由其本人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主体的,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人在作出承诺前,必须仔细阅读,准确理解承诺书的内容,然后作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申请人一经签字、盖章即被视为作出承诺。
5、横线处,请填写办理的具体事项。
林木采伐合同书篇十三
和平乡林业站:
我是 村委会 村民小组的.村民 ,身份证号码 ,因为 ,需要采伐坐落在 村民小组小地名叫 的林木,采伐树种为 ,采伐方量为 立方米,林权证号 ,林种 ,林木平均年龄 年,林木平均树高 米,四至界线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该林地不在公益林区内,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恳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公章):
201 年 月 日
林木采伐合同书篇十四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采伐______林场(乡镇)_______村_____________林。林分情况如下:
林木权属:___________林权证号:_______________采伐树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株数:______面种________公顷蓄积:___________立方米。采伐方式:(皆伐、渐伐、择伐)
申请人:
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
林业领导意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