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投标方案(优秀15篇)
从长远角度来看,方案的执行是实现目标的关键,它可以指导我们行动并使我们更有目标感。制定方案的目的是为了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指导方向。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您的方案进行参考。
招标代理投标方案篇一
为全面完成业主方招标代理工作,为业主选择即经济又有实力的中标人。我公司针对具体项目进行认真的组织和准备,选拔专业齐全、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并具有丰富经验和强烈服务意识、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项目组,负责本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并针对该项目的特点编制各类文件,依法实施招标组织活动,确保本项目顺利进行。
我公司在实施代理活动中,认真领会招投标的精髓,维护业主方的利益,真实反映项目具体特点、管理模式,为业主提供更详细、更全面的建议和意见,提供专业工程咨询和代理服务,对潜在风险提出防范建议,制定在代理工作中的质量保证措施并做出服务承诺。
2. 遵纪守法
我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招标单位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各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3. 质量保证
为保证工作的质量,招标过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南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同时,将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整个招标过程的质量控制。
4. 限时服务
对于业主的意见和要求,我们在24小时内响应,积极解决业主所提出的问题,解答业主的疑问。让业主满意。同时对招标代理人员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分析和改进。
5. 保密
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严格保密。报名的投标人的情况保密;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情况保密;招标标底的保密,评标情况保密。不泄露因工作需要而接触到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商业秘密。
严格执行项目负责制,不透露任何情况给不参与项目的其他人员,与业主的
交流过程中有专门负责。 6. 廉洁自律与独立
为了保证招标代理的廉洁自律与独立性,招标代理项目组必须建立廉洁自律制度,并主动接受业主、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定期对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和教育。
二、招标代理实施方案
1 .附件:企业组织机构框架图
三、 招标代理方法内容和措施
(一)招标代理工作制度
1、 招标代理质量控制制度
(1)为保证工作的质量,招标过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南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同时,将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整个招标过程的质量控制。
(2)我公司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和部分技术部分,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将提供技术标书所需的技术参数和要求、技术条件和性能指标、以及设计文件和图纸等。项目经理将对业主和业主的委托人就投标人资格预审、编制招标文件以及一些合同条款的基本原则进行解释、宣传和指导,包括:
竞争与非歧视性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济性原则;合理分包的优化原则;最大限度的量化原则和最低要求限制原则;执行国家消防、安全、劳动保护、节能、环境保护等政策的原则;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原则。
2、挡案管理制度
招标过程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对招标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料完整保存,不得伪造、隐匿或销毁。
招标过程中标识以每个招标代理序号为唯一性标识。
招标代理过程的资料保护保管,装订成册,按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招标代理过程中委托方提供的图纸资料,由代理人识别、验证并登记,发现不适用或损坏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留下记录。
资料完整后封存归档。
3、检查、考核和分析制度
满意信息调查、分析及改进
为了更好听取委托方或招标主管部门意见,改进服务。在招标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对进行满意信息调查,发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对评价意见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影响顾客满意的主要潜在问题,针对潜在问题采取预防措施。
服务过程的监控、分析和改进
对招标代理人员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分析和改进。
4、廉正自律制度
(二)招标代理工作进度计划
1、拟定招标方案;2天
2、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天
3、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0.5天
4、开始招标到开标;20天
5、组织开标、评标,中标单位公示5天;
8、草拟工程合同;
与招标有关的其它事宜
(三)招标代理工作流程
根据近几年我公司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经验,拟采用以下工作流程:
1、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2、拟定招标方案
3、招标资格与备案(根据需要)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5、编制招标文件、发放招标文件
5.1按照业主的委托要求和有关行业部门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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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投标方案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下列行为予以禁止: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拟招标公告;
(二)代拟投标邀请书;
(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十三)代拟合同;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载明:
(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
(三)委托代理内容;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签订时间、地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经营状况、不良记录、资格认定及复审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撤消、暂停、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决定。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属于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的,由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十八条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投标方案篇三
(1)、准确、完整、全面的理解业主的招标指导思想后为项目提供完备的技术力量,制定系统专业的评标原则和评分办法。提供高效的组织服务,确保开标、评标高效率、高水平、顺利地完成。
(2)、本公司自接受委托业务后,根据项目特点配备专职人员,积极配合业主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提供招标业务的相关咨询,全天候24小时实时代理服务。
(3)、为项目配备先进设备(包括专车及专职司机),以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4)、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的完成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并实现一次招标成功。
(5)、开标、谈判与评标工作结束后,将及时整理完整洁的一套开标及评标资料送业主备案。
(6)、对代理事项内应当保密的内容保守秘密。
(7)、指派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跟踪代理项目的全过程,为招标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督促中标人严格按合同及其承诺实施。在中标人全部按合同实施完成后,本公司将协助业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项目交付验收。
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监管部门对单位依法进行的任何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人:xxx。
招标代理投标方案篇四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招标代理投标方案篇五
我公司是开展招标代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完成了多个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如有幸成为aaa商业广场项目的招标代理人,我公司将真诚与贵公司合作,以服务建设项目、提高投资效益为己任,为贵公司选择出性价比最优的中标人,优质、高效地完成本项目的招标工作。针对贵公司项目特点,我公司组织专人对拟招标的项目进行了认真分析,充分了解了该项目工程概况,总结以往招标工作经验,经认真研究,现做出如下招标代理初步方案,请审议:
一、认清项目招标特点,科学拟定招标规划
此次aaa商业广场项目招标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招标金额大,招标经济效益显著。由于mall项目建设投资大,招标金额高,使得招标的效益显著,招标对项目投资经济效益影响很大。二是招标质量对项目影响深远。由于建设周期长,尤其施工合同的生命期长,因此招标工作质量对项目的成功与否有着深远影响。三是招标工作接口多。由于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使得招标工作极为复杂、繁琐。在招标过程中,涉及到招标人、各专业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之间各种工作界面,处理好各方接口极为重要,同时也很复杂和困难,稍有疏忽就会导致经济损失。四是招标文件中需考虑因素复杂、不确定因素多。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管理周期长、跨度大,受外界各种因素影响大,同时合同本身常常隐藏着许多难以预测的风险。五是要求招标代理公司人员要求高、多专业协同。完成本项目的招标代理,需要精心的规划、专业化的策划、细致的全程服务,对招标代理公司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专业素质要求很高。本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完成需要多种专业人才的协同作战,实际上也是多方面专业人才的集体智慧的结晶。
基于上述特点,为实现招标工作的优中选优,公司将组织涉及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共同研究招标计划,对招标计划的实施进行广泛地调研论证,制定科学严谨招标方案,切实做好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及相关方沟通、协调,促进各方友好协作。
二、做足标前调查分析,为科学规范招标奠定基础。
(一)加强招标项目的个案分析,坚持因案施策。aaa商业广场项目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投资大,资金周转慢。房地产业属资金密集性产业,开发一个项目往往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作为mall项目的尤其如此。从项目前期工作开始,到项目建成竣工可以交付使用,这一期间大量的是资金投入,只有等到所建商品房开始预售、预租才能实现资金回收,而且出售、出租本身也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项目的投资大,回收时间较长,资金周转慢。 2、开发周期长。土地及建筑物作为项目开发的内容,一般体量较大,工程建设进度有其客观规律性,有相应的时间要求。另外,项目开工建设前的有关手续繁杂,也影响着项目开发周期。完成一个开发项目一般需要1—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3、受国家法规政策严格约束和调控。mall项目开发作为特殊的经济活动,涉及社会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综合开发活动和过程,事关国民经济(如土地资源配臵、城市发展规划等)和国计民生,从项目立项开始,国家和地方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政策对房地产项目的各开发环节都有直接约束和控制,项目开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服从城市统一规划,遵守城市建设法规,房地产售价受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调控等。
4、建设环节多。这与项目开发受法规政策严格约束的特点直接相关。从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来看,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部门很多。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全部开发过程涉及到计划、土地、规划、建设、消防、交通、教育、人防、环保、市政、城-管、园林、卫生、技监、质监、安监、墙改办、房管等众多部门,项目建设环节多,而且各环节不可或缺。
5、风险较大。由于开发周期长,很容易受到国家政策、宏观政治经济形势、市场需求变化及竞争对手等方面的影响;在项目建设期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建筑材料价格、劳动力价格等有可能发生变动,从而影响项目的投资额;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可能遇到强制性征收、停止使用或限期拆除情况等。
6、开发项目的差异性
由于项目用途、内容、规模、要求不同,以及建筑物本身的造型、装修、
结构、设施配套等不同,各开发项目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即使是同一类项目,由于项目所在的区位、环境等条件不同也会产生相当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直接影响项目投资水平及投资效益。
(二)厘清日常纰漏,有的放失地开展工作,彰显招标效益。
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我们认真分析了同类项目招标过程经常出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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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投标方案篇六
如果我公司有幸能为贵单位施工招标代理服务,我公司向贵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公司承揽本项目的优势。
1、我公司是来宾市最早成立的招标代理公司,以立足来宾、服务来宾为宗旨,具有天时、地利、人和的`先天优势。
2、公司的总部在本市,公司法人代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随叫随到,配合项目的实施,保证合同履行具有最强有力的领导,保证招标代理全过程受控。
3、可集中全公司优势资源,调动全公司最优秀的技术力量确保本项目优质高效实施。
4、我公司为本地公司,熟悉全市各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丰富的人脉资源,为顺利实施、完成本项目代理业务,包括为业主办理各项手续,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与其他外地公司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
5、公司各种办公设施齐全,先进的办公设备一应俱全,为做好招标代理业务提供了硬件上的保证。
6、我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公司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0多人,其中高级工程师7人,工程师15人,国家注册造价师6人,注册建造师2人,10人持有造价员资格证书。
7、我公司代理过的类似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经验。
与其他公司相比较,我公司的优势为:
外地公司在桂林只是分公司或办事处,大都为私人承包性质,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都没法办理。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简陋,常驻人员只有1-2人,无法保证本项业务的正常开展。
b、我公司是本地公司,公司业务主要在桂林,熟悉桂林市场的特点和规律,
与桂林市各相关建设行政部门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非常便于本项业务的开展;
外地公司的关系及业务主要在他们当地,与桂林市各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熟悉,对桂林市场的特点和规律了解不够,不利于为业主办理各项手续,及不利于从事本项业务。
c、外地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单位公章都在外地,影响各项服务工作的商议、决策无法快捷沟通、反馈;各种文件资料的签字盖章手续都必须寄回当地去办理,既麻烦又耗时,会导致招标工作的拖延。
二、服务内容。
1、代理业主办理工程报建、施工图纸审查以及其他工程开工前招标人有关手续的办理。
2、工程招标代理,包括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的编制。
(1)工程报建;
(2)招标申请报告送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3)在媒体、桂林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4)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
(5)编制招标文件,送招标人审定后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6)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
(7)发放招标文件;
(8)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9)组织评标委员会;
(10)截标、开标;
(11)评标、定标;
(12)中标公示;
(13)发出中标通知书;
(14)编写评标报告;
(15)协助业主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三、服务承诺。
1、公司以“100%的服务承诺率、100%客户服务满意率、100%服务及时率”,为质量目标,竭诚为业主提供科学、严谨、优质、高效、热情周到的服务。
2、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有关规定,执行行业自律性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各项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使招标代理服务规范化,使中标结果具有权威性,具有法律效力。恪守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正常监督和检查,力争使本工程项目在业主计划内完成。
承诺人:xxx。
招标代理投标方案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下列行为予以禁止: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拟招标公告;
(二)代拟投标邀请书;
(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十三)代拟合同;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载明:
(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
(三)委托代理内容;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签订时间、地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经营状况、不良记录、资格认定及复审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撤消、暂停、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决定。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属于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的,由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十八条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招标代理投标方案篇八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力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制定一份优秀的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招标代理方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下列行为予以禁止:
(一)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拟招标公告;
(二)代拟投标邀请书;
(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十三)代拟合同;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载明:
(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
(三)委托代理内容;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签订时间、地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经营状况、不良记录、资格认定及复审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撤消、暂停、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决定。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属于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的,由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十八条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招标代理投标方案篇九
一、 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县2017年县乡道路提升工程,共三段……..,概算金额10000万元。
二、 服务理念:
1、依法操作
我公司保证在工程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规范操作。
2、规范操作
(1)程序规范
我公司保证招标代理工作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地市及**县的招投标相关的
法律法规及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程序规范操作。
(2)内容规范
招标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文件的格式以及内容均应符合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市招标局、交易中心制定的关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示范文本的规定,内容齐全。并将**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安全生产检查规定(试行)临重字〔****〕**号》、《工程建设奖励及违约处罚管理细则***字〔****〕**号》等文件融入其中。
3、对招标人全面负责充分维护招标人的利益
我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应从为招标人服务的角度,站在招标人的立场上充分维护招标人的合法利益,应做到每份文件、每项工作均及时向招标人汇报。遇到重大决策性问题时,应从规范招标的角度协助招标人分析问题、出谋划策,直到问题的解决,达到招标人满意。
4、虚心接受**市招标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招标代理所涉及的行业及业务范围比较广,专业性强。做为代理机构要不断的学习领会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专业知识,这就要求代理机构要向监督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等讨教学习,认真钻研,这样才能提高自身、团队的业主水平更好地为招标人服务,把监管部门和招标人交给的代理工作做的更好。
三、 代理工作方案:
制定完善的招标方案是搞好招标代理工作的基础。拟确定本项目的招标方案内容如下: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合理低价中标;
资质要求:因本项目为****。因此要求潜在投标人需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
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同时具备公路路基、路面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质。
标段的划分: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和业主要求本项目划分为4个标段;分两次招标。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文件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类似工程业绩:因本项目为水泥混凝土路面,近年大型公路项目沥青混凝土路面居多。因此业绩标准设置为****万元。
四、质量与进度控制措施
1、质量控制措施
1.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县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1.2招标过程由**县督管理部门对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使整个工程招标活动处于受控状态。
1.5组建具有工程招标代理经验的工作人员,完善职责分工,要求责任人严格按照计划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责任到人。
五、代理服务事项及时间节点把控
六、开、评标工作方案
6.1开标服务理念:
6.2 开标工作方案:
开标当日工作分为三大项。第一项:投标截止时间前的前期准备工作;第二项:开评标工作;第三项:评标结束后工作。
本方案第6.2.1条为投标截止时间前的前期工作。第6.2.2条为开、评标工作。第6.2.3条为开评标后工作。
为保证开标工作顺利进行我单位根据本项目情况拟派出工作人员6人按照下述工作流程组织本项目的开标工作。
6.2.1 开标前准备工作
在开标前日由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通知提醒业主、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等与开标相关的所有人员次日开标。并通知业主方代表于开标当日24时00分前到达市招标局抽取评委。
a) 开标当日我公司将配备业务用车2辆,开标工作人员6人在开标当日
7时整在我公司北京项目部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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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投标方案篇十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撤消、暂停、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决定。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属于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的,由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十八条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投标方案篇十一
1、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个标段的招投标代理工作,一家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及整个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工作;另一家负责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投标限价的确定工作。这样做好处是可以加强每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保证每个标段的招投标活动是在公正、公平、公开的环境下有序进行。
2、完善监督机制
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招投标管理部门及广州市文化局的监督下完成全部招投标工作,保证每个标段的招投标活动是在公正、公平、公开的环境下有序进行。根据我司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经验,这将缩短有关部门的审批时间,有效提高招投标的效率,对本项目的工期非常有利。
3、招标代理机构的后评价工作
对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所完成招标项目的工作效果及完成质量进行后评价工作,如后评价不合格,则在以后的招标中不再考虑选择此招标代理机构。后评价工作主要对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的完整性、合法性、资审办法适合招标项目的要求
(2)招标过程组织情况
(3)招标代理人员投入及业务水平情况
(4)招标文件的编制情况
(5)工程量清单编制情况
(6)归档招标资料完善情况
我县现有五家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其中四家为外地进泰企业,一家为本地企业。我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所采取的管理措施主要有:
一、强化备案:在每家招标代理公司开展业务前,必须到我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交公司及分公司营业执照、执业人员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等材料。我办对其总公司资质、分公司在本地办公场所、派驻人员资格、诚信情况等进行审查。达到要求后公司方可开始开展业务。
二、严格招标文件审查:对代理公司所编制招标文件,我办对于在审查中所发现问题,不定期召集代理公司进行讨论贯彻,以达到统一标准的目的.。对于代理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故意提高企业资质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以各种条件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一经查实,即给予记不良行为。
三、严格开评标过程代理行为:在开评标过程中,我办要求代理公司人员必须有三人及三人以上到场,以保证开评标过程有足够的人手,在开标的同时做好专家评委的通知,招标文件提供等一系列工作。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开评标过程中的迟到延误、透露评标信息、与招标对象争吵、发现违规现象不及时制止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并处不良行为记录。
四、严格管理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招标代理在开展业务前,应与业主签订代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代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在代理的全过程中做好应尽的服务工作,不得有欺瞒,拖延等行为,同时也不得与业主串通私自修改招标文件与合同通用条款,如有发现也给处以不良行为记录。
五、不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为避免招标代理机构备案人员、场所、设备与执业时不符,同时规范公司的日常合同签订、档案保管等工作,我办采取不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检查,针对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以保证代理公司能提供最好的服务。
本年度我办拟针对招标代理机构现有的问题,适应现有的需求,重新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代理机构责任。主要包括代理机构对项目审批材料把关、招标文件编制内部审查、对开评标过程管理、执业人员资格要求、代理服务收费等一系列问题明确责任。同时根据县规范性文件要求,实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
招标代理投标方案篇十二
第一部分项目的理解及招标代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部分招标代理思路、质量内部控制措施及工作流程。
对该项目的代理工作我公司给予高度重视,为全面完成业主方招标代理工作,为业主挑选即经济又有实力的中标人,我公司针对本次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组织和准备,选拔专业齐全、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并具有丰富经验和强烈服务意识、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专项业务部,负责本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并针对该项目的特点编制各类文件,依法实施招标组织活动,确保本项目顺利进行。
我公司在实施代理活动中,认真领会低投入、高产出的办事原则,维护业主方的利益,真实反映项目具体特点、管理模式,为业主提供更详细、更全面的建议和意见,提供专业工程咨询和代理服务,对潜在风险提出防范建议,制定在代理工作中的质量保证措施并做出服务承诺。
我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取得了较好的招标效果,维护了招标单位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各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工作不仅得到各业主单位的好评,也得到广大投标单位的信任,至今我公司在招标代理工作中仍保持零投诉。
第二部分招标代理思路、质量内部控制措施及工作流程。
(1)项目报建(初步发包方案、项目立项批复及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根据贵单位项目的立项批复、项目发包初步方案以及与贵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等至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报建及备案,并配发项目代码。
(2)发布招标公告及接受报名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根据招标项目特征(如:招标范围、建设规模、结构等基本信息)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自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为报名时间,所有投标人可以通过报名的方式参加此次投标,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进行,由此确定潜在投标人。在完成上述所列工作的同时,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工作与其穿插进行,并报送贵单位审查,直至贵单位满意。
(3)发招标文件至开标。
《招标文件》定稿后送至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并确定开标时间、地点,然后发往各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必须载明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日期、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投标有效期、提出书面疑问及发放补充答疑时间等内容。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不得少于20天。
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投标截止日7天前。
(4)评标、定标。
在投标截止日前接收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后,组织现场开标、唱标,随后在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评标室,由其评委库中抽取的专家评委及贵单位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列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政府投资项目是由第一名中标),同时进行预中标人公示。
(5)发中标通知书。
自提交预中标人公示后即可办理中标通知书,然后进行中标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6)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施工合同等备案。
开标、评标工作结束并确定中标人后,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由贵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与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向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7)合同草拟。
合同草拟工作将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进行,充分理解、融入贵单位的意见及要求,并于确定中标人后,协助贵单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确定合同条款,不得与其相违背。
(8)卷宗资料。
招标代理过程中相关资料,每进行一步,我公司都将书面正式文本提交贵单位,并与整个项目代理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一套完整资料交由贵单位存档。
综上所述,完成自发布招标公告至确定中标人等工作需要30~35天。
招标代理投标方案篇十三
二、建设工程实施条件。
2.图纸设计单位及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招标、计价及评标定标方式。
四、代理业务范围。
拟定招标方案;
拟定招标分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派员组织申请人报名登记;
审查报名申请人投标资格;
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编制标底;
组织开标、评标;
参与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5.对代理工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6.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
六、代理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
七、委托方的义务。
2.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的联系代表配合代理方工作;
4.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代理方的经济损失;
5.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相关问题的保密;
7.委托代理资质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应书面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八、委托方的权利。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委托代理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3.有权要求代理方更换代理招标过程中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人员;
4.有权参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
5.有权参与开标、评标以及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工作。
九、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办法。
1.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中标价的_________%或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代理咨询服务费;上述费用中:
含甲方缴纳的发布媒体信息服务费;
含甲方及中标人缴纳的市招标投标服务所综合服务费;
不含甲方缴纳的发布媒体信息服务费。
不含甲方及中标人缴纳的市招标投标服务所综合服务费。
2.此代理咨询服务费于:
领取合同备案通知书后一次性付清;
委托人与中标人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一周内付清:
十一、违约、争议。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5.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份数及分送责任。
2.通州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设工程科壹份由乙方送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招标代理投标方案篇十四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下列行为予以禁止:
(一)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招标代理投标方案篇十五
【一】项目概况:
【二】招 标 人:
【三】招标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甲级招标代理、甲级造价咨询资质)
【四】建设期限和招标标段划分:
1、建设期限:
2、标段划分:
【五】对投标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根据工程规模确认投标人资质要求
【六】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七】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八】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
【九】招标原则:遵照国家、陕西省及西安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
【十】招标人员组织架构:
2、招标代理机构成立项目部
【十一】招标工作时间安排表
一、招标代理服务
1. 人员到位
为全面完成业主方招标代理工作,为业主选择即经济又有实力的中标人。我公司针对具体项目进行认真的组织和准备,选拔专业齐全、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并具有丰富经验和强烈服务意识、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项目组,负责本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并针对该项目的特点编制各类文件,依法实施招标组织活动,确保本项目顺利进行。
我公司在实施代理活动中,认真领会招投标的精髓,维护业主方的利益,真实反映项目具体特点、管理模式,为业主提供更详细、更全面的建议和意见,提供专业工程咨询和代理服务,对潜在风险提出防范建议,制定在代理工作中的质量保证措施并做出服务承诺。
2. 遵纪守法
我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招标单位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各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3. 质量保证
为保证工作的质量,招标过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南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同时,将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整个招标过程的质量控制。
4. 限时服务
对于业主的意见和要求,我们在24小时内响应,积极解决业主所提出的问题,解答业主的疑问。让业主满意。同时对招标代理人员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分析和改进。
5. 保密
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严格保密。报名的投标人的情况保密;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情况保密;招标标底的保密,评标情况保密。不泄露因工作需要而接触到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商业秘密。
严格执行项目负责制,不透露任何情况给不参与项目的其他人员,与业主的
交流过程中有专门负责。 6. 廉洁自律与独立
为了保证招标代理的廉洁自律与独立性,招标代理项目组必须建立廉洁自律制度,并主动接受业主、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定期对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和教育。
二、招标代理实施方案
1 .附件:企业组织机构框架图
三、 招标代理方法内容和措施
(一)招标代理工作制度
1、 招标代理质量控制制度
(1)为保证工作的.质量,招标过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南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同时,将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整个招标过程的质量控制。
(2)我公司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和部分技术部分,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将提供技术标书所需的技术参数和要求、技术条件和性能指标、以及设计文件和图纸等。项目经理将对业主和业主的委托人就投标人资格预审、编制招标文件以及一些合同条款的基本原则进行解释、宣传和指导,包括:
竞争与非歧视性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济性原则;合理分包的优化原则;最大限度的量化原则和最低要求限制原则;执行国家消防、安全、劳动保护、节能、环境保护等政策的原则;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原则。
2、挡案管理制度
招标过程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对招标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料完整保存,不得伪造、隐匿或销毁。
招标过程中标识以每个招标代理序号为唯一性标识。
招标代理过程的资料保护保管,装订成册,按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招标代理过程中委托方提供的图纸资料,由代理人识别、验证并登记,发现不适用或损坏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留下记录。
资料完整后封存归档。
3、检查、考核和分析制度
满意信息调查、分析及改进
为了更好听取委托方或招标主管部门意见,改进服务。在招标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对进行满意信息调查,发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对评价意见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影响顾客满意的主要潜在问题,针对潜在问题采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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