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范文(20篇)
总结是对一段时间内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表现的一种总结和概括。写总结时,应注重客观、真实地记录自己的表现和经历,不夸大也不缩小。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总结样本,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上的参考。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一
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四)企业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配备专职粮食保管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粮食保管人员。
第七条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其副本;。
(三)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四)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
(五)使用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七)依法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仓储设施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二)不得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三)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四)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
(六)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储存粮食所需化学药剂的安全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十条从事粮食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销售的粮食符合质量、卫生标准;。
(二)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
(五)销售中的成品粮的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
(六)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原粮或者副产品进行加工;。
(三)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四)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六)产品质量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所有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依法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0%;。
(二)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30%;。
(四)从事粮食零售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
第十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50%;。
(四)从事粮食零售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市场形势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粮食经营者承担的中央和地方储备、临时存储、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等政策性粮食业务,不纳入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粮食加工企业,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不受最高库存量的限定。
粮食经营者同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两种以上业务的,最低库存量标准按其高值执行,最高库存量标准按其低值执行。
经营时间不足1年的粮食经营者,按照已有经营业绩的月平均量计算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检验;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二
该《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粮食方面,首先把粮食收购资格的“前置许可审批”改为“后置许可审批”。原《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其次,把粮食收购活动中的监管执法主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强化了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以后对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管。
修改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此条修改为:“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把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
国务院取消了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证。因此本次行政法规修改中把《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修改为:“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三
(7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发布,根据20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平交易,保障粮食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负全面责任。省人民政府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粮食供需总量平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粮食经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工商登记规定的相应类型经济实体注册资金的要求;。
(三)配备相应的粮食水分、出糙率、杂质、容重检验(化验)设备;。
(四)具有两名以上专业或者兼职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人员。
第八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工商登记地的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经公示后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申请。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条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
(二)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三)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一条粮食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
(二)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第十二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禁止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粮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陈化粮(重度不宜存粮食,下同)销售的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从事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的加工企业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流通统计的具体办法,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章粮食市场调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县级以上粮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农业、统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并及时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粮食市场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真实、及时、准确提供粮食价格、库存情况以及相关信息,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应急成品粮、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和应急加工点、应急供应点等各项应急措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主要用于粮食应急采购、应急加工、应急供应费用等支出,其资金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浙江省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形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需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启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一条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在正常情况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企业保持不少于上年度7天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批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保持不少于上年度3天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履行粮食库存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履行粮食库存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最低库存量标准为前款所规定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的50%,最高库存量标准为前款所规定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的2倍。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粮食加工企业,原料库存数量可以不受最高库存量的限定。
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粮食市场形势提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粮食生产;支持粮食经营者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稳定粮源。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各类粮食经营主体以多种形式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本地区建立粮食生产加工线,设立销售窗口等;鼓励本地区粮食经营企业到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收购基地和加工基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市场等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保障粮食自由流通。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浙江省粮食物流发展规划》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五)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陈化粮销售处理的规定;。
(六)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工商、卫生计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对粮食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计生、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流通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六)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一条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情况属实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二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从事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的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虚报、瞒报、拒报的,处5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许可的;。
(三)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资金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8月1日起施行。8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有效供给,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指导,管理地方粮食储备,实施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保障粮食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工商、统计、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和机构,配备人员,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粮食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五
1、耕地及人口情况。
全县土地总面积1374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2.1万亩。全县人口5.02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1万人。
2、粮食生产情况。
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2.3万亩,亩产220公斤,总产量5423万斤,人均占有量686公斤,其中:小麦播种面积4.64万亩,亩产201公斤,总产量1869.2万斤,玉米播种面积3.72万亩,亩产439公斤,总产量3268.58万斤。
3、粮食消费情况。
根据国际粮食消费温饱线人均800斤计算,全县5.02万人,全年粮食消费总量需4016万斤(其中:口粮消费3012万斤)。
4、民营企业粮食购销情况。
经初步统计,全县粮食经营户有15余户,粮食购销总量约1090万斤(购进506万斤,销售530万斤),其中:纳入统计调查的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7户(含加工、制酒、食品业),全年预计购进粮食440万斤,销售粮食439万斤。
5、机构人员情况[]。
经清理核实,全县粮食系统共有各类独立核算机构4户,其中: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1户,粮食购销企业2户,非购销企业(包括粮贸企业、粮办工业、饲料企业、运输及其他企业)1户;共有职工240人,其中:行政管理机构22人,企业职工16人(离退休5人),其中:购销企业职工145人;非购销企业职工44人。
县局直属企业三户,分别为:县粮食收储公司、县粮食储备库、县粮食综合经营公司,共有职工234人,其中:在岗189人,离退休及内退45人,截止底共计应缴养老保险费189人,已缴养老保险费145人,欠缴养老保险费70万元,其中:经营公司44位。
6、县粮食局机关人员情况。
经核实,县粮食局机关共有在职职工22人,其中:县财政供给人员6人,事业自收自支及企业供给人员16人,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72.7%。
7、企业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情况。
全县2户粮食购销企业中,养老保险欠费总额17万元;有1户企业至今未办理养老保险,需保险额53万元,共计拖欠养老保险费70万元。
8、固定资产情况。
全系统固定资产总额529万元(其中:房屋设施万元,土地估价万元),经初步评估现值万元。
9、粮食购销及库存情。
20全县收购粮食732.8万斤,销售395.6万斤。全系统现有各类粮食库存947.6万斤,其中:省级储备粮400万斤,周转库存粮547.6万斤。
10、亏损挂帐情况。
截止年12月底,全系统亏损挂帐总额1479万元,其中:已认定剥离的政策性亏损挂帐1429万元,企业自补亏损挂帐50万元。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粮食局的大力支持下,全县粮食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1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配套政策规定,围绕“放开购销县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县场稳定,加强宏观调控“的基本思路,采取了统筹协调,分项推进的办法,稳步推进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1、继续完善粮食补贴直补政策。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县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实行直接补贴政策的基础上,2005年省政府又安排我县粮食风险基金元,用于全县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比上年增加万元,较好地调动了种粮农民积极性。
2、陆续出台并落实了“三老”问题。去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会议纪要》(甘政办纪[2005]37号)。在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问题上,确定了省财政拨补一点,县财政筹补一点,企业自筹一点的“三个一点”的思路,省财政安排我县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共万元,现己拨到市财政。对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帐,在县财政、粮食、农发行的共同努力下,省上已确认,6月1日以来,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挂帐1429万元,企业自补挂帐50万元,目前,正在办理相关挂帐落实工作。
3、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稳步实施。根据全面放开粮食销售县场的新形势,省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粮食县场监管的政策措施,我县认真落实。一是积极组织了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培训,培训县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共4人,同时,强化了对粮油质检人员的管理,确保了依法管粮任务落到实处。二是认真落实粮食收购行政许可制度,积极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建立了一整套制度予以规范,确定专门的机构,已为3户企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其中:国有粮食企业3户。
4、完善粮食调控措施,确保粮食安全。一是加强基础工作,启动了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扩大了统计数据的采集面,提高了粮食供需变化监测工作的准确性。二是实施了对粮食市场监测引导,实行了粮食市场价格周报制度、粮食收购五日报、购销存月报制度,制定了《两当县粮食市场安全应急保障预案》,建立了县内产销县(区)购销协作关系,保障了全县粮食是市场和价格的稳定。
5、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新的成效。全县国有粮食企业总数已由初的10户减少到2005年底的3户,减幅70%;累计安置职工10人,职工总人数由98年初的244人减少到2005年底的234人,减幅4%,实现了“两减一置换,稳步推进”的阶段性改革目标。
二、粮改的初步打算。
(一)迅速行动,全面部署粮改工作。
一是尽快由县政府行文,下发《两当县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落实相关措施,迅速启动我县粮改。二是鉴于粮改难度大、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近日召开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进一步靠实责任,明确任务,全面落实。在会议上,要重点解决全县国有粮食企业社会保险费筹措,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费及建立县级粮食储备,落实宏观调控措施等粮改的重点问题。
(二)落实政策措施,全面推进企业改革。
要认真学习国务院、省、县粮改政策,不断完善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两置换一保障”措施,除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外,企业职工身份全员置换,企业资产全部置换,积极推进国有民营和国有控股,落实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三)积极推进企业组织机构创新,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产权制度改革。
初步改革模式为:设粮食购销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辖储备粮管理站和粮油购销站,为二级核算单位,人员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岗位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国有资本从其他各类粮食企业退出。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要实行县局领导包企业责任制,明确职责,兑现奖罚。要积极开展比、学、赶、帮竞赛活动。学习外地先进经验,赶超本县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要转变作风,狠抓落实。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靠前指挥,现场服务,千方百计为基层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企业改革缺乏成本金。
作为受政策性因素影响,长期亏损,最晚步入县场经济的.粮食系统来讲,职工身份置换难、资产变现难、债务化解难、企业重组难,这“四难”一直困扰着粮食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初步测算,全县189名粮食企业在职职工(其中:购销企业145人,非购销企业44人),按照每个工龄年保底600元,人均工龄25年,共需身份置换金283万元,需解决历年拖欠或未办理的养老保险费共计70万元,共计需改革成本353万元。
(二)县局机关运转困难。
粮食部门自成立以来,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粮食行政主管机关编制少,财政供给人员少,机关大多使用一部分企业供给人员,经费来源主要是违规挤占省拨各种政策性补贴,以维持机关运转。目前,这部分人员多为机关中层领导和业务骨干。由于省拨政策性补贴取消,企业经营无效益,这部分机关企业供给人员的工资已没有任何来源,这不仅造成了全粮食系统的不稳定,也给全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三)粮食储备数量不足,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
我县是甘肃最贫困的县之一,自然灾害频繁,十年九灾,无相当规模粮食储备,很难应付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保稳定、保灾民口粮供应的责任异常艰巨。目前,按照国务院“产区应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应保持六个月销量”的储备粮规模要求,测算我县现有非农业人口1.1万人(含流动人员),每人每年粮食消费量平均805斤,6个月销量约为442.2万斤。
四、几点建议。
(一)增加粮食储备规模。实行粮食购销县场化,取消国家对粮食流通领域的补贴,增加了粮食安全的不确定因素,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粮食宏观调控的措施。按照国务院建立地方粮食储备的规模要求,建议省上增加我县省级储备粮规模,在目前400万斤的基础上再增加万斤,达到斤(全县人均水平40斤,目前,我县人均只有斤),以进一步增加我县抵御自然灾害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如暂时不能解决,在建立我县粮食储备过程中,请省上在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资金帮助。
(二)加强粮食行政机构和队伍建设。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赋予了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及对县场监督检查的新职能,要卓有成效地完成这一职责,必须建立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队伍,而我县粮食局实有在职职工22人,其中:财政供给仅有6人,其余人员均为企业供给人员,难以担当这一重任,建议省上通盘考虑县粮食行政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粮食主管部门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编制,财政供给;二是完善粮食行政执法机构,按照7人的规模调配行政编制,落实财政供给,也可建立粮食县场稽查队,事业编制5-7人,授权执法,人员工资及经费由财政核拨。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六
滁州市是安徽省的商品粮基地之一,目前滁州市的粮食商品率超过50%,每年可提供的商品粮数量大约占安徽全省商品粮总量的1/4。因此,在目前所进行的新一轮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中,无论是在安徽还是在全国,滁州市都具有比较典型的意义。最近,我们在滁州市及其所属的来安县、明光市进行了调研,获得许多第一手的材料。下面我们结合这些材料,就滁州市正在进行改革的主要措施和进展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作一些分析。
(一)国有粮食企业库存增加,亏损严重。
滁州市国有粮食企业自年5月以来,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粮食政策,以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滁州市的粮食作物以稻谷、小麦为主,稻谷占粮食总产量的60%,小麦占25%。以稻谷为例,1998~每年收购量均占总产量的50%上下,更高,大约为3/4。预计将占2/3。应该说,农民生产的粮食除自食部分以外,基本上由国有粮食企业收购了。近几年滁州市粮食保护价一般高于市场价在0.10元/公斤左右。以此计算,每年收购100多万吨粮食,农民可从中获利上亿元。当然,由于中间环节存在流失,农民实际获利并没有那么多。通过以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农民的利益虽然获得一定的保护,但是粮食销售情况却不尽如人意,除和20比较好外,其余年份销售比例均在56%至73%之间。
产量208.5225213.5200.4153.9186.9。
收购量119.3109.0197.26108.14119.97125预计。
收购/产量57.2%48.4%45.6%54.0%78.0%66.9%。
销售量68.6579.03108105.2368.1779.8。
销售/收购57.5%72.5%111.0%97.356.8%63.8%。
粮食的收购和销售是一个动态过程,2002年的.销售量和销售比例还会增加。但从1997~2002年收购量和销售量的累计来看,至少有近170万吨粮食未能销售。据介绍,滁州市1994年库存粮食最高时在100万吨左右,而年库存水平最高时曾经达到200多万吨。相当于两年的收购量。在粮食市场价格持续走低的情况下,库存粮食无法实现顺价销售,贷款也就不能及时归还,企业还要负担贷款利息(超储利息支出一般占超储库存费用总额的60%以上)和部分粮食保管费用(保管国家给予的保管费用不足使用,特别是部分露天存放的粮食费用更高),而且粮食存放时间超过3年,还有陈化问题;粮食一旦陈化处理,损失更加严重。从滁州市提供的数据看,国有粮食企业19出现亏损,而1998年亏损比1997年增加1倍多,2001年亏损相当于1997年的3倍,数额高达19亿元多。亏损额远远高于农民因保护价获得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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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七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多次探索。特别是以来,按照市场化取向,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从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到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再到主产区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试点,经过不断的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实施,特别是粮食供求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进一步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条件和时机基本成熟。
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果断决策,在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粮食生产的同时,决定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这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当前宏观调控政策的基本内容,对于构筑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新格局,推进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在全省率先超额完成减员分流的改革目标(减员分流3003人)后,又积极稳妥地实施了两放开一调整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通过这两项改革,国有粮食企业破解了三老难题,走出了困境,焕发了生机和活力,粮食产业化经营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国有粮食企业实现了由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演变,打造了粮食产业经济新平台,建立了粮食市场预警系统和粮食行情监测系统,初步建立了本市粮食宏观调控体系,也调动了种粮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这些成绩是来之不易的,市委、市政府对粮食部门的工作是满意的。但是,如果置于新的时代背景下来看,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目前面临的任务仍很艰巨,仍有不少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认真探索并加以解决。粮食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监管相对薄弱,宏观调控能力不强,粮食企业机制不活,市场竞争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粮食县、区长负责制还没有完全落实等等。这些问题表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作用:
第二,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近几年,粮食比较效益下降,种粮农民增收困难,从而造成粮食生产滑坡尤其是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农民不能直接得到补贴实惠,增产不增收,这就挫伤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因此,建立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粮食生产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对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必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粮食的重要战略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无农不稳,有粮不慌,这是千古不易的真理。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粮食生产和粮价的大幅波动,会产生强烈地连锁反应,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改善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不仅有利于确保粮食市场稳定,也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总之,粮食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我们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强力推进,坚决打好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攻坚战。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正确处理好粮食改革与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这次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放开收购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改革要坚持的原则是:有利于发展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要达到的目标是:粮食购销市场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监管规范化。与以往相比,这次粮改更为全面、更为深刻、更为系统。从主产区的角度看,既要确定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又要解决好原有体制遗留的历史问题;既要全面放开,又要监管跟进;既要搞活流通,又要加强宏观调控;既要主产区多做贡献,又要主销区自求平衡。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与结构调整的关系。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中部地区的崛起,首先是要强化农业基础地位,这对我们来说是难得的发展机遇。发展农业,首先是搞好粮食生产和销售,这既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途径。我们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在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调优增效。只有粮食生产得到稳定发展,结构调整才有坚实基础。反过来,只有通过结构调整,才能更好地促进粮食生产。只有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是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的保证,才能避免高产低效、增产不增收局面的发生。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放开市场与加强监管的关系。放开市场和加强监管,是这次改革中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既要放开搞活,又要加强监管;放开是必然,监管是保障。放开不是放任自流、一放了之,监管也不是管死、不是制约,而是规范和服务,是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管放结合,活而有序。粮食既是重要商品,又是特殊商品,任何国家都不能忽视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在深化改革中加强市场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职责,从市场准入、监管服务、整顿秩序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主体多元化与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关系。发展多种所有制粮食企业,实现市场主体多元化,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搞活粮食流通,但这并不是不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这个主渠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是国家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如果没有这个抓手,政府就难以有效地对粮食市场进行调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粮食收购、掌握粮源、保障市场供应和服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尤其在目前的过渡阶段,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尤为重要。没有多元化不活,没有主渠道不稳。主渠道是多元化格局中的主渠道,多元化是有主渠道支撑的多元化,主渠道作用要通过平等竞争来实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增强竞争力,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快走向市场化的主渠道。四是要正确处理好粮食全面市场化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系。市场不断档,粮价不暴涨,这是我们在改革中必须高度重视的大问题。粮食是季节性生产、常年消费的商品,粮价是百价之基,万民之本,如果粮食供求出现大的波动,势必影响经济全局,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在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县、区粮食储备制度,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预警体系,开展粮食产销区之间的长期稳定协作等。
三、加强调控,各司其职。
切实把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这次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进一步落实好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正确认识、深刻理解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精神。粮食安全是政府的职责,而且主要是行政一把手的重要职责,只有加强一把手的责任,提高一把手的责任意识,才能把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真正落到实处。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切实加强和完善县、区长负责制,要签订责任书,哪一级出问题,哪一级负责。县、区长要切实担负起本地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全部责任。一是要重视粮食生产,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二是要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的第二步改革,促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挥主渠道作用。各县要确保年底前完成改革目标任务。三是要按要求建立县、区粮食储备,力争两年内达到省下达的规模。今年我们已经建立了首批市级粮食储备,各有关单位要继续通力合作,确保年底完成任务,否则将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四是要规范粮食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五是要搞好产销衔接,做好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平衡,保证粮食供应和粮食价格基本稳定。
二要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深入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逐步实现从粮食行业管理向全社会粮食管理转变,精心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健全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督促和指导,加强行业指导和粮食统计,继续做好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要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长期以来,我市国有粮食部门,为保证军需民用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广大粮食干部职工迎难而上,开拓创新,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希望在新的形势下再接再励。各县、区政府要稳定和加强本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队伍建设,人数较少的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保证执法经费,使其承担起粮食流通的监管职责。同志们,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我们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合力推进,努力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八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粮食储备制度,设区市、县(市、区)储备粮的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核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储备粮所需费用及贷款利息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方式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粮食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必要时可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益。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应急体系,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承担粮食应急任务。
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相关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布局的要求,加大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在资金、用地等政策方面予以扶持,并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确立一定数量的骨干粮店(含骨干超市)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安全应急供应和加工网络,在资金、用地等政策方面予以扶持,并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资金、用地等政策方面扶持各类粮食经营主体以多种形式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扶持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本地区建设粮食加工、仓储设施,设立销售窗口;扶持本地区粮食经营企业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加工基地和收购基地,并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的扶持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九
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我县有120座水库,其中:中型水库1座,小(一)型水库25座,小(二)型水库94座。改革前,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存在着不少弊端,严重影响水库效益的发挥,也潜伏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为:一是管理混乱,有的水库由乡镇管理,有的水库由村社管理,未统一到《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水利法规上;二是管理机构不健全,无经济来源,职工补助低,人员不稳定(均属临时人员);三是产权不明,责任不清,水费征收困难;四是工程管护责任不落实,特别是跨乡镇区域的水库,用水矛盾突出,水事纠纷频繁等,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按照省水利厅水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县水务局、人事局和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富顺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随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出了《关于水务片区站、水库管理站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通知》。按照《富顺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建立了九个片区水库管理站(不包括木桥沟水库管理所,该所于xx年已完成改革),择优选用了片区水库管理站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站长、副站长),同时完成了水库临时人员的安置。目前,各片区站人员全部到位,已正常地开展了工作。
二、县属工程改革进展情况。
我县有骨干工程26处。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xx]45号)和省、市有关水管体制改革要求,在此次改革中纳入国管的骨干工程有26处、一般水利工程94处。改革前的水管单位120个,改革后设立水管单位10个(含木桥沟水管所)。
三、水管单位分类定性、定岗定员、经费测算情况。
1、分类定性情况:根据我县小型水库所承担的防洪、排涝、农业灌溉和农村安全饮水等任务,对全县120座水库管理单位界定为纯公益性,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2、定岗定员情况: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建管[xx]188号)关于“小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重点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的要求,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按岗定员的编制原则,测算并经批准编制为135名(其中:木桥沟水库管理所16名)。
3、经费测算情况:水库管理单位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全额拨款。水库管理单位在职职工统一执行由县人事局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按照财政事业人员人均支出标准1.9万元/年计算,县财政年基本支出为256万元。对水库的`维修养护也按有关标准进行了测算,维修养护资金年需72万元。
四、两项经费落实情况及经费落实渠道。
水库管理单位在职职工统一执行由县人事局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类保险。
县财政已落实公益性工程养护资金72万元;水库大型维修整治及更新改造,积极争取上级投入资金解决。非公益性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工程建设由经营性单位自行确定。
五、管养分离情况。
为提高我县水利工程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我县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通过管养分离,使管理单位能够将精力全部投入到管理工作中,同时也能使养护工作更专业、更规范。按照《富顺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要求水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维修养护单位,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工程的维修养护范围、费用、技术标准等内容,努力降低维修养护费用,提高维修养护水平。
六、人员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
对水库临时人员进行了处置,
总结。
经统计,全县小型水库原有管理人员共计128名,且均为临时人员,在此次改革中一律予以辞退。被辞退人员的辞退费:每工作一年时间补偿一个月,但最高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补助)低于450元/月的,按450元计算;原工资(补助)高于450元/月的,按实领工资(补助)计算。辞退人员的经费来源由水库承包费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目前,已完成了水库临时人员的辞退工作。
七、工作组织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改革机构。
水管体制改革是推动水利工程管理进入国家公共财政框架的重要机遇,对消除水利工程管理中的体制机制弊端,促进水管单位摆脱困境、走上良性发展轨道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县高度重视,为全面完成水库管理体制改革任务,推动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了以县长官勇为组长,副县长金永久为副组长,县水务局、人事局、财政局、发改局、监察局、信访和群众工作局为成员的“富顺县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库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处理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广泛宣传动员,加强部门配合。
水管体制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我县水利行业整体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但是水管体制改革既是一项水利行业改革,又是一项社会改革,涉及到政府的诸多部门,组织、协调的任务很重、难度很大,离不开县委、县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也离不开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大力支持。因此,我局积极主动地做好情况汇报,请县领导一同赴乐至县等地参观学习好的典型和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思路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得到了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人事、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我局召开了各镇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座谈会,对此次改革的目的、意义及办法进行了宣传,提高了各镇乡改革的积极性。
(三)认真调查摸底,做好方案准备。
为使我县水管体制改革顺利完成,我局认真进行了调查摸底。一是对各镇乡的水库数量、类型等情况进行了摸底,为水库管理站的编制设置奠定了基础;二是对各镇乡水库管理人员的数量、年龄、职称等现状进行了摸底,为处理改革遗留问题做好了准备。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我局编制了《富顺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积极向县委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汇报、沟通和协调,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并颁布实施。
八、水管体制改革目前存在的问题、困难和解决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县的水管体制改革虽顺利进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表现在:一是临时人员的辞退费经额较大;二是改革的工作经费不足;三是原水库、水厂已承包给个人或个体企业,收回管理成本较大。
水管体制改革任务重,时间紧,但对促进我县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充分发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按省市的安排完成了我县水管体制改革工作,但下步的工作仍很艰巨。我们要进一步坚定信心,抓住机遇,扎实工作,重点是指导各片区水务站和水库管理站开展水务工作,进一步协调处理各片站水厂和水库的有关遗留问题。其基本思路:
对水厂:
1、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通知规定,从xx年12月开始,乡镇水厂一律不得出让、延续承包和租赁时间;需改建和改造的,必须先报县水务部门同意。
2、由政府投资形成的水厂,凡租赁承包的,一律由乡镇中止承包合同,并配合县水务部门将水厂交由县水务投资公司管理。
3、对已出售或拍卖给单位或个人的水厂,通过清资核产,扣除投入到水厂的资金外,应交回县国有资产部门,用于水厂的改、扩建再投入。对水厂的经营管理,由县水务部门与业主协商,可以采取股份合作、收购等方式。
4、对个人投资或已出售给私人的水厂,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县水务部门主动与业主进行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应督促业主改善供水设施和经营管理,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5、县水务局未接收水厂之前,其管理责任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水厂所在的乡镇政府负责。
对小型水库:
1、从xx年12月开始,小(二)型及以上水库的管理权一律收回县水务局管理。承包合同到期的,一律交给县水务局,未到期的不得延续承包期。
2、由村、社发包的水库,由乡镇政府负责收回,并移交给县水务局统一管理。
3、对承包、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水库,要坚决禁止肥水养鱼,可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提出终止合同,同时变更发包主体。
4、对合同未到期的水库,经双方协商达成终止合同协议时,由发包主体或收取承包费的单位退还未到期内的承包费。
对全县的水库和水厂,待条件成熟后,将委托各片区水务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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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十
“十五”期间,根据国务院和云南省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怒江州各级粮食部门在州委、州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深入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提高驾驭粮食经济工作的能力;坚持深化改革,顺利实现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工作,并稳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进程;坚持依法治粮,深入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坚持服务“三农”,全面提升粮食购销经营水平。五年来,经过全州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州的粮食流通工作在经历了前所未有的重大体制改革后,重新呈现出强大的生机与活力。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州进行了“四分开,一完善”,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和“一取消三放开”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并于3月全面实现了粮食由计划供应为市场供应,攻破了计划经济的最后一块堡垒。全州粮食购销市场化的目标逐步确立,粮食市场管理新体制不断健全和完善。
―――全面完成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工作,实现粮食企业轻装上阵。我州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根据“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的'思路,在全省率先完成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通过改革,全州原有的13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重新整合为5户独立核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全州800多名粮食企业职工均得到妥善安置,通过粮食企业改革,做到了“补偿金结清,养老保险金补清,福利奖金发清”。较好地解决了粮食企业职工再就业问题,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加强粮食储备,维护粮食安全。我州各级粮食部门为切实维护粮食安全,服务国家宏观调控,加强市场调节,做好应急保供工作。总投入资金1314万元用于建设仓库、粮食市场和粮食加工业项目。一是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170万元和建仓资金贷款55万元,新建了仓容50万公斤的泸水县片马粮食仓库,改造了仓容100万公斤的泸水县小沙坝粮食仓库,并建立和完善了地方粮食储备机制,充实了各级地方储备粮,从而较好地维护了全州的粮食安全;二是建设和开辟粮油交易市场,先后投入资金近1000万元,建设了泸水县六库镇、兰坪县城、营盘和福贡县城四个粮油综合交易市场;三是通过贷款和自筹资金近100万元,建立了两个日产大米30吨和60吨的加工厂各一个。
―――贯彻《条例》,转变职能,依法履行粮政管理职能。5月26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我州各级粮食管理部门组织全州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并在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把好粮食收购准入关,及时按规定审批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鼓励多元主体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时,根据《条例》的要求,对全州已取得合法收购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逐家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基础资料和收购台账进行了认真核实,为全面、正确地行使粮食机关的职能,跳出部门的“小粮食”,立足社会的“大粮食”,依法履行对全社会粮食的监督与管理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坚持服务“三农”,以粮食购销为主业,全面提升粮食购销经营的水平。我州各级粮食部门始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努力做强、做大粮食购销主业;始终坚持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努力把为民服务,助农增收,服务“三农”作为粮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创新购销工作思路,全面提升粮食购销经营的水平。一是综合分析市场,及时制定营销策略。注意对各方面粮食行情信息的搜集,调研市场,分析走势,尽可能为基层粮食购销企业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引导企业顺应市场;二是适应粮食市场化形势,跳出收购看销售,依质定价,合理作价。对收购的粮食,做到面对市场,坚持“边购边销、快购快销、薄利多销”,有效防范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形成的经营风险;三是积极发展订单农业,根据我州实际,在部分乡镇发展各类订单农业,有效促进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切实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了粮食部门的贡献。(完)。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十一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四)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存放、销售或者销毁霉变、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保管或者使用储存粮食所需的化学药剂的。
第三十三条粮食流通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条件或者程序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管理或者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粮食应急职责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十二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自粮改全面启动以来,已经走过了近十年的艰难历程。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精心指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全县粮改取得了明显成效。完成了附营企业改制,购销企业重组,人员安置,再就业,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等工作。目前,粮食购销企业运转正常。现将粮改情况总结如下:
截止目前止,全县国有粮食企业已经全部置换了职工身份,在岗职工实行返聘上岗。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情况。全县现有粮食购销企业1户,比19改革前13户减少了12户。企业在职人员减少287人,其中:职工163人;现设置粮站的有勐捧、勐伴、尚勇,人员实行返聘上岗。全县粮食购销企业已完成职工安置。安置率100%。
2、国有粮食附营企业改革情况。改革前,全县粮食附营企业有17户,有职工230人,其中:职工185人。现全县粮食附营企业已全部改制,人员已全部置换,安置率达100%。
3、军粮供应站情况。担负全县驻军警粮油供应工作,属事业单位企业管理。
4、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年全县改革试点从勐润乡粮贸公司开始,经济补偿参照省、州相关改革文件,补偿金每年工龄为540元。期间,解除劳动合同6人。
从xx年至xx年年期间,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精神,结合全县粮食企业状况。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目标、分级负责、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广泛宣传粮改政策,为做好粮改各项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和工作基础。
二、统一思想,稳步实施。
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按照企业制定的改革方案,并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所安置资产全部由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并在职工大会上公布。1999年全县改革试点从勐润乡粮贸公司开始,按计划分步骤进行实施。但由于粮食部门自身改革步伐滞后,内部经营机制僵化,加上政策上不配套,各种矛盾和问题明显地显露出来。县局认真分析了粮食企业实际,人员多、负债大、资产少等问题。深刻地认识到,现行粮食流通体制政企不分,中央与地方的责权不清,国有粮食企业人员膨胀,经营亏损和财务挂帐剧增,到了非改不可、刻不容缓的时候。不改革就没有出路,早改革早主动,只有下决心走改革之路,走内部挖潜之路,才能使国有粮食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确保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因企制宜,分类实施,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整体推进粮改工作,为全县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指导监督,确保粮改顺利进行。
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的颁布实施,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更好的履行职责,做好粮食流通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更新思想观念,转变行政职能方面。县局要按照的规定,尽快转变职能,由过去的主要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变为管理全社会的粮食经营企业;由过去管理国有粮食企业的一些经营活动改为管理主体的准入和行为规范;由过去的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管理转变为依据进行法制化管理。把法制手段和经济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起来。同时,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做到了指导、协调、服务与监管并重,通过指导、协调和服务来加强监管。在组建粮食流通管理的执法机构方面,要按照州局要求,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并返聘4名下岗职工,抓好行业监管的力度,逐步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和行政执法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严把市场准入关、质量检验关和入市收购资格的审核工作,增强了工作透明度。对所有申报经营粮食的企业审核的标准、程序、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操作过程要公平、公正。
同时,做好对经营者的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粮食供应市场的安全。在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方面,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统计报表体系,依法将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批发、零售企业和以粮食为原料的饲料、工业企业等粮食经营者全部纳入统计范围。
目前,全县从事粮食经营、个体加工业有113户;其中:个体加工户72户,个体粮食零售户36户,转化用粮3户,国有粮食企业2户。通过粮食流通统计,对纷繁复杂的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分析,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的科学、客观和准确,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切实加强了粮食市场的监管,维护了粮食市场秩序。通过以上工作开展,有利推进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了在粮改期间,粮食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为顺利推进粮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基本经验与体会。
我县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体上讲平稳顺利,改革取得一些成绩和经验。我们认为其基本经验有以下几点:
1、领导高度重视,是确保粮改顺利进行的政治保证。
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清醒的认识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虽然是大势所趋,但是要想在短时间内解决粮食企业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分流并安置近500余名职工,肯定是一场硬仗,要想完成这个硬任务,必须把粮改作为一项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粮改期间,县政府组织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粮改工作,每个步骤都精心策划、精心研究、精心组织,上级主管局和相关部门也对粮改工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可以说,正是因为有各级领导对粮改工作的高度重视做保证,才使我县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2、广泛宣传,吃透政策,是确保粮改顺利进行的基础。
近年来,县局利用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粮改政策和等法律法规,发放宣传材料6000余份,营造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浓厚氛围。同时,组织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粮改精神和国家、省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要求,取得了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为顺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打下了好的思想基础。
3、团结协作,是确保粮改顺利进行的有力支持。
粮改是一个涉及面广的系统的工程,仅靠粮食部门自身努力无法推进。在粮改的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都能站在全局的高度,从维护改革的大局出发,表现出了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坚持分工不分家,补台不拆台,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真正做到了一切以改革为重,一切服务于改革,一切服从于改革。各职能部门都能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为全县粮改顺利推进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4、实施方案具体,是确保粮改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5、确保稳定,是确保粮改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
全县粮食系统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操作慎重,工作过细,没有引起社会震动,使粮改在平稳中顺利进行。在期限改期间,为使粮改稳步向前推进,必须创造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工作中,我们抓了以下工作:一是抓防范,确保粮食安全。二是抓难点,妥善处理职工上访问题。三是抓重点,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总的来说,我县的稳定工作基本上做到了苗头发现得早、问题处理得好、矛盾化解得了、事态控制得住,保证了粮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迈出了突破性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果,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县委、县人民政府正确领导,与上级业务主管局的具体指导,与各相关部门的关心重视和支持配合密不可分的。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继续深化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以确保粮食安全为落脚点,做好粮食各项工作。使全县粮食经济迈上新的台阶,实现新的跨越。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十三
现在开会。
今天,县委、县政府在这里隆重召开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是继粮改以来的又一次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过去一年来的粮食工作,分析粮食流通工作面临的形势,安排布置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参加今天大会的有:市粮食局xxx同志;县委、人大、县政府、政协的.分管领导;县粮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县城各附营企业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各购销企业的主任、会计;粮食局全体干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到来。
今天的大会共有四项议程,一是动员讲话,二是宣读文件,三是领导讲话,四是总结讲话。
下面进行大会第一项:动员讲话,请县政府副县长刘王留同志作动员讲话,大家欢迎;
现在进行大会第二项:宣读文件,请县粮食局局长、粮改办主任曹晓平同志宣读《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家欢迎。
再请粮食局副局长苏茵同志宣读《府谷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方案》,大家欢迎。
现在进行大会第三项:领导讲话,请市粮食局xxxm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现在进行大会第四项:总结讲话,请县政府助理调研员苏润有同志作总结讲话,大家欢迎。
前面,刘县长作了粮改动员讲话,粮食局曹局长和苏局长宣读了《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市粮食局xxx同志作了重要指示,苏县长最后作了总结讲话。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是要深刻领会会议精神。这次粮改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正确地理解和学习好这次粮改的政策措施,把握好“放开”与“管理”、“搞活”的关系。
二是要传达好这次会议精神。这次会议,各粮食企业调的是各购销企业的主任和会计以及县城附营企业副科以上领导,所以,会后,各企业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将这次会议精神全面细致地传达到粮食企业的每一个职工,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为下一步粮改工作奠定基础。
三是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完成我县的粮改工作任务。粮改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全社会的支持,所以,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顾全大局,高效运作,改进作风,改善服务,与粮食部门一道搞好这次粮改工作。
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各项议程已圆满完成,现在宣布闭会。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十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粮食生产与流通。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实行,当前进一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定,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把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骤和要求是: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四)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主产区的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五)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要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六)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市场,规范粮食期货交易行为。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
三、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七)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年起,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实行直接补贴的粮食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平均商品量的70%。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比照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做法,对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
(八)尽快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直接补贴的标准,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直接补贴的对象是主产区种粮农民(包括农垦企业、农场的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办法可以按农业计税面积补贴,可以按计税常产补贴,可以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可以同种粮农民出售的商品粮数量挂钩。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直补办法的指导性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办法。
(九)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年,粮食主产省、自治区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100亿元(占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40%)对种粮农民补贴,以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要逐年有所增加,经过三年,将现有粮食风险基金的一半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部分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直接补贴农民不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由中央财政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的缺口情况给予借款;仍有缺口的,报经国务院批准,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以确保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落实。其他地方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从现有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十)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补贴款的兑付可以采取农业税征收和对农民直接发放“征补两条线”,可以直接抵扣农业税,也可以直接补给农民。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十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十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全国逐步形成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十三)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黑龙江、吉林省可以与其他省同步改革,也可以先结合社会保障改革试点,切实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问题,为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
(十五)对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首先用于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用三年时间分批销售,以防止集中销售冲击市场粮价。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继续给予利息和必须的保管费用。这部分粮食按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部分粮食主产省确因库存粮食数量较多、价差亏损较大,难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价差亏损实行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销售计划执行情况和价差亏损挂账的监管。
对库存的陈化粮食,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计划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
(十六)对**年3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按有关规定继续消化。对1992年4月1日至**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财力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开始消化本金的,可以与财政部单独签订责任书,消化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即由地方消化本金,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利息。对财力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过渡期再延长5年(**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中央和地方各负担一半。中央和地方负担的利息仍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分别单独安排,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对**年6月1日到放开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新发生的亏损,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资金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
五、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十七)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十八)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十九)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粮食购销业务所需的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二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省级人民政府要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在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并规定其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方面应承担的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
(二十一)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二)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各地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二十三)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十四)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二十五)按照中央和省级政府粮食事权划分,健全和完善中央和省级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当局部地区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主要通过销售或收购地方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节;当较大范围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或农民“卖粮难”时,通过销售或收购中央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控。
继续完善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健全中央储备粮的调控功能,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按粮食储藏年限和库存粮食品质状况实行定期轮换,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库存管理等监督检查,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各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地方粮食储备,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要逐步充实和补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公开交易。
(二十六)继续实行20**年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政策,中央补助的资金不减少,地方应配套的资金由省级财政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对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报经国务院批准,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解决;对不申请借款的,由中央财政继续执行扣款强制到位政策。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由地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开支。
(二十七)按照立足国内、进出口适当调剂的原则,灵活运用国际市场调剂国内粮食品种和余缺。
(二十八)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要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二十九)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实现依法管粮。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完善有关配套规章,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规范粮食市场。
(三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
(三十一)完善粮食省长负责制。省长(主席、市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主产区要稳定并逐步增加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主销区要保证粮食播种面积,保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产销平衡地区要继续稳定粮食产需平衡的局面。二是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确保地方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合理确定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标准,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粮食主销区和主产区要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形成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机制,主销区要积极支持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使产区调出的粮食有可靠的市场销路,销区调入的粮食有稳定的粮源保障。产区和销区都要做好本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保证市场供应。四是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达到国家要求的规模;保证地方储备粮食适销对路,品质优良;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省长(主席、市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十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十三)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牧)还林(草)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三十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商、质检、卫生、商务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十五)各粮食主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周密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报国务院备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这项改革,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均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十五
3月24日下午,全市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在市发改委召开。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市粮食局局长兰劲,委相关领导,各县市区发改局主要负责人,市县两级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国有参股民营企业负责人,委机关相关科室(局)干部职工参加会议。会议由市发改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吴小兵主持。
兰劲在会上充分肯定了全市粮食流通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了粮食流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新机遇,对粮食流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他强调,20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落实市第七次党代表大会部署的开局之年,全市粮食系统要主动把握新形势,积极争取主动权。要与时俱进,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法制意识、创新意识。要提升政策把控能力、宏观调控能力、安全保障能力、依法监管能力、风险规避能力、从严治党能力,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会上,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周贤模传达了全省粮食流通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安州区发改局、梓潼县发改局、游仙粮油购销公司和江油小溪坝粮油收储站分别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市发改委与各县市区发改局、市发改委各直属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粮食经营。
第七条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第十一条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十七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九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一条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政府调控用粮和其他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购销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三章宏观调控。
第二十五条国家采取储备粮吞吐、委托收购、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价格干预等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建立产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格时国家给予必要的经济优惠,并在粮食运输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启动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三十四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未按照国家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成品粮,或者将半成品粮转化成成品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外的规定。
粮食进出口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1998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十七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六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除第六条、第七条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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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十八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六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除第六条、第七条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十九
建设提供了强有力地组织保证。几年来,企业年年盈利,职工收入年年增加,无一名职工下岗。2005年中转车皮4000个,产销编制袋750万条,实现销售收入1.4亿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连年被评为市直粮食系统先进单位,党支部被评为先进党支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性。
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既要通过制定路线、政策来保证,也要通过加强企业党的建设,改进企业党的工作,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来实现。我们党支部认为在新旧体制交替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形势下,党对国有企业在政治上的领导权不能丧失,企业党的工作不能放松和削弱。改革越深入,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要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越要搞好党的建设,越要注意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和先锋模范作用。因而几年来,库支部始终把党建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二、强化基础工作,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一、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党员干部头脑。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当代中国新发展、新概括,是指导中国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行动指南。因而,我们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广大党员干部头脑作为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坚持常抓不懈。我们通过宣传栏、上党课、演讲演唱会、观看电教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一系列理论学习活动,对党员进行理想信念、形势任务、艰苦创业、廉洁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性观念和宗旨观念,并积极投身到企业改革中去。
第二、加强组织建设。
1、抓好班子自身建设,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一是支部班子健全,分工明确,支部书记兼法人代表,一名副书记主抓党务工作,其他支部成员由行政副职组成。各党小组组长均由中层干部担任,并按期改选。二是增强班子团结,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每个支部成员都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求大同存小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第三狠抓廉政勤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支部坚持每月一次的理论学习制度,制定了“廉政建设制度”,并向全体党员职工公开,接受监督。几年来,库每个领导干部都能在思想上做到一个“正”字,工作上做到一个“勤”字,制度上做到一个“严”字,经济上做到一个“清”字。赢得了职工群众的信赖。
2、抓好干部队伍建设。我们坚持每半年中层干部要向全体职工做述职报告,经库领导、党员、职工代表评议,信任票低于50将取消续聘资格,并对中层按10-20比例进行末位淘汰,从而形成了在位的由压力变动力,使一些表现突出的同志走向干部岗位,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3、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在组织发展上,注重在一线职工、妇女和青年中发展党员。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把重要任务交给党员,关键时刻依靠党员,关键岗位安排党员,让党员在急、难、险任务中挑大梁、唱主角。在党员教育上,利用党员活动室这块阵地,坚持了“三会一课”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使每个党员都能严肃认真地过好组织生活,同时还在党员中开展了“争一流业绩,创一流效益”,做优秀党员的活动。
三、增强活力,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它既是增强企业活力,办好企业的保证,也是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基础。因此,库支部在这方面着重抓了三项工作: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库支部针对部分职工对市场经济缺乏适应能力和对企业内部改革缺乏承受能力的状况,经常开展社会主义理论和市场经济知识学习,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对职工普遍关心的一些“焦点”、“热点”问题,进行认真疏导和澄清,使广大职工对新形势下如何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树立主人翁意识,有较明确地认识。同时结合我库进行爱库、爱岗教育和法制教育,使职工的切身利益同企业的生存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逐步树立起开拓进取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二十
20xx年长白县商务粮食经济局内贸科在局领导的统筹安排及内贸科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国内贸易指标完成情况。
截止到目前我县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2亿元,完成全年任务的93%;预计年末完成10.9亿元,完成年初计划指标的100%。预计年底连锁销售额预计完成2.5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2.3%;年底新增就业人数将达1600人,商贸流通业占社会就业人口比例达到10%。
2、加强行业管理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通过12312举报平台设立法律咨询、接待投诉,为消费者提供咨询解答、投诉受理等服务,全年共接受并处理投诉咨询25起。结合“3·15”活动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新安全生产法》,活动期间,出动工作人员20人,设立宣传板3块,咨询台2处,悬挂宣传条幅2条,发放宣传单15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达50余人次,营造了和谐的消费环境。
3、扎实提高服务民营企业水平,推进长白县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商务部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来,商务粮食经济局积极扶持富丽龙商贸有限公司承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截至20xx年已全面完成农家连锁店建设,配送网络覆盖了全县8个乡镇和77村屯,发展农家连锁店150余户;组织我县名优企业参加了第十届东北亚博览会国际采购商大会,此次活动长白县两户企业与国内三家集团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签约金额1370万元。
4、市场运行监测调控能力有所提升。
一是根据省商务厅的要求,我县于5月份开通了商务预报网络平台,并指派专人负责,通过网络向公众发布各类市场信息及市场运行和发展情况。二是依托城乡市场统计监测体系扩大了监测范围,实行了市场监测定期报告制度,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在重大时期、重大节日到来前,通过网上调查、电话调度、实地调查、组织重点企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分析变化原因,预测市场走势,形成市场分析报告,提出科学合理的工作建议。三是及时掌握了粮油、肉蛋、果蔬、糖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组织引导商场、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在重大节日来临期间,召开供需对接会,大力组织适销对路货源,确保了生活必需品不断档、不脱销。
5、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积极探索长白电子商务发展途径。
为加快我县企业资源整合,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快速实现传统产业升级,县商务粮食经济局多次到省厅相关处室学习相关知识,了解国家扶持政策,积极为我县申报第二批全国电子商务试点县做前期准备,经省厅领导介绍我县与吉林省农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在“一号店”设立“特产中国长白馆”达成协议,企业入馆前期手续已完成,近期将开馆运营。目前,我县吉林加一土特产有限公司已进入“淘宝·特色中国吉林馆”开店运营,另外有44家经营户在淘宝网c店(初级免费)开店运营,企业的经营商品范围广阔,涉及到大米、杂粮、山珍林特、中药材、手工艺品、旅游、等十个品类,均具鲜明的长白朝鲜族特色。
6、有效开展全县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开展了全县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大验收活动,对朝鲜族商场、市场服务公司、富丽龙购物中心、长白宾馆、长白大饭店等10余家人员密集型重点商贸企业进行了详细排查。在检查过程中,我局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当场告知和督促整改,并指导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台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指导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档案。排查期间,我局共出动工作人员216人次,发现各类安全生产隐患51处,现场督促企业整改51处。切实提高了企业人员消防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效提升了我县商贸企业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和遏制我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7、深入开展长白县农贸市场培育工作,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
为加快我县城市化进程,按照“宜居、文明、诚信、平安”新长白的城市发展定位,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有序推进鑫达莱农贸市场培育工作,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调控任务艰巨。
长白县人口少,流通企业规模小,受全球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的影响,近年来到我县旅游的.人数相对较少,我县的商贸流通企业的营业额收到冲击,整体增幅受到影响。
2、消费新生增长的动力不强。
长白县受地理位置偏远、地区发展不平衡、人口稀少等影响,居民合理消费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汽车、家电等短期刺激消费政策过后,进一步升级潜力有限;电子商务基础薄弱,从业人数较少,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网购等新消费增长点尚未完全形成;服务业水平不高,生产和流通组织化程度偏低,稳定市场的任务艰巨。
3、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大。
一是企业负责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安全设施先天不足,安全投入不到位。三是商贸流通行业管理的职责和监管范围划分不科学、不明确,商务部门很难真正做到行业管理,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