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代理方案(汇总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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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代理方案篇一
投料试生产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应由卖方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讨论决定。
在投料试生产前,买方应准备充足的维修工具、实验室及检验设施和熟练的操作、维修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本。
合同。
附件_________第_________条所列的人员,并准备好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_所列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料,有关的公用工程。卖方技术人员可出入试验室和检验设施,以便取样分析。投料试生产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卖方技术人员认为必要的采样和化验,在经与买方代表协商后由买方进行。
从试车到合同工厂验收期间,卖方可以使用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如由于卖方责任卖方使用了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卖方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偿还。
9.6投料试生产期为首次投料生产开始日起的_________个月。在此期间,当合同工厂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规定在卖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三天内双方在性能考核报告上签字确认。
9.7如按本合同的附件_________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_________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五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为买方所验收。
如因卖方原因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时,卖方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和/或修改。修改后应重新按照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规定尽快再次考核,买方应大力协助。
如上述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在现场进行,所需费用(如工时费、材料费等)应在合同工厂交接验收前,由双方授权代表根据修理、更换和/或修改的情况商定,并由双方代表会签。
如因卖方原因,需将任何设备运出中国以外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卖方负担。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应在合同工厂现场交货。
9.8在本合同9.6条规定的投料生产期间,本合同附件_________规定的保证数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9.8.1如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方同意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以便卖方对合同工厂进行改进并再次进行考核。如在延长的三个月中由于卖方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方同意再次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如在再次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由于卖方原因,考核仍失败,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8条的规定办理。在两次延长的两个三个月内改进合同工厂所需全部费用和卖方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9.8.2如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投料试生产期应延长三个月。在此期间,买方将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规定继续支付卖方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买方负担。所需卖方技术人员的人数由双方讨论决定,如在此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仍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合同工厂应由买方所验收,双方应在七天内签署验收证书。
然而卖方应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厂达到正常生产所需的指标。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9.9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_________批“设备”交货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则按合同第四章第_________条由买方支付给卖款项应予实现,但不免除卖方的所有责任。
9.10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_________批“设备”和材料交货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合同工厂应为买方所验收,但卖方仍应承担协助买方合同工厂开车和运转的责任。提供服务的期间和条件应通过友好协商后达成协议。如由于卖方原因,上述第_________批交货延误,则上面所提的时间应相应顺延。
9.11按本合同的9.7、9.8和9.9条规定的合同工厂的验收,并不能免除卖方对合同工厂的“设备”在机械保证期内应负的责任。
第十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10.1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工厂”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工艺、安全运行和操作长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和附件_________的规定。
10.2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并能满足“合同工厂”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_________的规定。
10.3在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
证明书。
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作为赔偿,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卖方换货期限不迟于证实属实卖方责任之日起_________个月。
10.4卖方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保证期为本“合同工厂”被买方验收后_________个月:如由于买方责任而影响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卖方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期后_________个月。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出具本“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正、副本各一份给卖方。
10.5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价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二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为成立。卖方换货的期限,应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_________个月。
如属微小缺陷,可由买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0.6在保证期内,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本“合同工厂”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被买方验收后十二个月。
10.7在保证期满后三十天内,买方出具有在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缺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10.8如由于卖方责任,在考核试车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_________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卖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卖方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_________个月内使之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逾期如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_________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罚款,其计算办法如下:
卖方支付罚款,则本“合同”即为买方所验收,并由买方出具本“合同工厂”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交给卖方。
10.9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罚款:
迟交1至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________%;。
迟交5至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________%;。
迟交9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________%;。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卖方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卖方继续交货的义务。
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_________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侵权和保密。
11.1卖方同意向买方转让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并允许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卖方的_________工艺进行“合同工厂”的工程设计、建设和操作,以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_________。其年产量为_________,其工艺说明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其品种规格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卖方提供买方用于本合同工厂的专有技术和专利如下:
专有技术登记号:_________。
专利登记号:_________。
专有技术、研究报告、资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_________里。
11.2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卖方国家有关当局签发的包括本合同第11.1条所述的工艺的专利登记证书的影印本二份。
11.3如果任何第三方对买方使用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提出任何异议时,卖方应负责处理,买方对此无任何责任。
11.4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年内,如卖方对本合同第11.1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有所发明和改进时,不管其发明和改进是否已获得专利权,卖方均应向买方免费提供详细资料。买方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合同工厂。如有必要,关于技术指导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根据双方同意的本合同第_________章和附件规定的条件负担。
11.5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年内,买方应对本合同11.1条所规定的专有技术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对参加本合同工厂的计划、安装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单位除外,然而他们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在保密年限内,若专有的一项或多项,被第三者公开后,买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1.6卖方对买方所提供的设计基础和现场条件资料的保密期限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12.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12.3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第十三章税费。
13.1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买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
13.2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卖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3.3在中国境外课征有关和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卖方”支付。
第十四章仲裁。
14.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仲裁地点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如买方是被告,则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如卖方是被告,则在_________,由_________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
14.3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4.3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4.4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14.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间,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5.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________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请,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六十天内获得批准,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5.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5.3本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5.4本合同用英文写成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式两份。
15.5本合同附件_________至附件_________,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6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5.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15.8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5.9除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章法定地址。
买方:中国_________公司。
地址:中国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传号:_________。
传真号: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传号:_________。
传真号:_________。
买方(签字):_________卖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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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代理方案篇二
立约人:。
甲方: 。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获得其相关产品代理商资格之事宜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责以及合法权益,规范代理关系及相应市场行为,特签订本代理合同.
第1章权利和义务。
第1条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对地区或项目代理经销行为进行考察,评判,以确立,取消或处罚地区或项目代理;。
2.销售区域和行业项目的划分及确定代理产品类别;。
3.产品价格的决定;。
4.企业形象设计及产品广告形式的决定;。
5.审核和支持乙方广告宣传与维护甲方利益的活动支持;。
6.区域或项目营销模式的决定.
第2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不断推出适销对路,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新款产品;。
2.不断进行广告宣传和形象宣传;。
3.协助指导乙方开展产品广告宣传,促销活动;。
4.帮助乙方拓展市场,进行入围招标等工作的协助开展等;。
5.协助乙方培训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经销和售后服务人员;。
6.保证乙方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
第3条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在甲方授权的代理区域或项目内代理甲方产品;。
2.共享华络公司的销售文档与市场资料;。
3.可在代理产品的资料上打上代理商的商标,但不得去掉华络公司的商标;。
4.放弃地区代理资格(须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第4条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严格遵守甲方的销售政策,包括价格政策,回款制度等;。
2.积极拓展市场,扩大销售;。
3.配合甲方对假冒,侵权产品的打击;。
4.按期提出需货计划,发货安排及市场预测;。
5.按甲方提出的有关售后服务要求,作好售后服务工作,反馈产品质量信息;。
6.配合甲方做好市场调查,广告宣传等工作;。
7.遵守甲方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8.在合作中所获知的华络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第2章代理标的物。
1,本节协议涉及的甲方授权代理销售的产品包括:杭州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所属无线网络产品中的所有产品.
2,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进入甲方网站获取甲方拥有的各类资料数据及实时信息产品的全部内容.
第3章品牌所有权。
甲方所供应产品的商品品牌,形象及标识之版权为甲方所拥有,乙方在行使代理商职责期间应对甲方品牌,形象及标识进行义务保护.
第4章代理商行为规范:。
1.在协议期间,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被代理人)的利益,其经营活动不得损害甲方权益.
2.乙方应自觉保护甲方产品权益.
3.价格规范:。
甲方产品实行全国统一定价。
乙方不能擅自进行降价销售,包括降价形式的促销活动;。
4.销售定额:。
乙方如果未能完成规定销售定额,甲方将视原因给予撤消代理资格的处理。
乙方代理甲方产品最低经营额为60万元人民币每年。
5.代理制度的使用规范:。
乙方使用甲方统一标准格式的产品销售代理合同(本代理合同);。
申请表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并加盖有用户与代理商(乙方)双方签章后生效。
有效申请表须传真或复印件送至甲方备档,原件由乙方保存管理。
6.代理商利益协调:。
甲方保证乙方的代理商利益,在代理范围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在销售当中如遭遇相同客户时,由乙方完成跟进工作,但如乙方未能在2个月内完成销售,则甲方销售员可跟进这客户。
7.信息沟通:。
乙方每月十日前向甲方提供前一月的代理工作报告,汇报业务发展情况,便于双方协调业务关系。
第5章代理商资格授权:。
1,甲方授权乙方获得其地区代理商之资格(加盖甲方公章的杭州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代理授权书).
2,乙方在获得甲方授权后,在本协议规定之权限内以甲方代理商的身份从事指定产品的代理销售工作及与之相关的市场活动.
3,甲方以甲方提供附件《产品价格单》所列价格向乙方提供代理产品.
第一条.加盟费用标准和支付。
1,所有甲方的产品代理商都应交纳贰万元信誉保证金,信誉保证金在项目顺利实施后甲方以设备款的方式返还乙方.
2,季度销售回款:所有代理商季度销售回款不得低于销售额的85%.
第二条.代理区域。
1,甲方授权乙方在地区或项目行使其代理商的职责,不得跨区和跨范围操作.
2,如参与代理区域外业务时,应知会甲方,并由甲方与当地代理商协调处理.
第三条.市场推广及商标使用。
1.乙方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销售活动,并承担相关的费用.为鼓励乙方的市场行为,甲方将提供相应的支持.
2.合约期间,乙方在代理区域内以关市场活动;待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此身份进行任何活动.
3.未在甲方书面同意下,乙方不能使用甲方一切注册商标或被确认是甲方所有公司及产品的商标.
4.乙方如在进行市场推广活动中需要使用甲方的商标,披露双方合作关系或介绍甲方公司及产品时(名片,宣传资料,等),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由甲方提供商标及文字使用规范,经甲方审核后给予书面同意.
第6章代理商考察期制度。
1.对于初次合作的代理商,甲方制定了代理商考察期制度.考察期为1个月.
2.甲方对乙方工作的考察标准包括:乙方业绩情况,乙方相关公关能力,公司运作状况和商业信誉.
3.考察期满前5天乙方向甲方提交工作总结报告,提出代理资格转正申请,甲方在5天内确定是否授权相应的代理商资格,并向乙方说明原因.
第7章保密条款。
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指属于一方和(或)其关联企业所有的,并被其视为秘密的技术,商业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信息,此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护措施.)应予保密,不得披露,且仅为实施本合同之目的使用.
第8章承诺与违约。
第1条甲方承诺:。
1.甲方在协议期内,在乙方所属代理区域内独家向乙方供货;。
第2条乙方承诺:。
1.设有专门的经营场地,人员,并保证充裕的资金销售甲方的产品;。
3.对甲方所有销售文件严格保密.
4.乙方工商登记资料需要变更时,应提前2个月将变更事项通报甲方,并在变更后10天内报甲方备案.
第3条违约条款:。
5.乙方的严重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6.甲方决定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前一个月应书面通知乙方;。
7.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取消其代理资格起三个月内,双方结清往来帐务;。
8.本条款未尽事项,参照甲方其他制度执行.
第9章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立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和政策法规的变更等.
2.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经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合同内受到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终止履行.
第10章适用法律及正义的解决。
1.本协议签署,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规.
2.甲,乙双方如发生之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将提交甲方所在区域仲裁委员会裁决,该裁定为终极裁决,对双方均具法律效力.
第11章协议的变更和补充。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体现.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完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享受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以附件一(杭州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代理授权书)注明,任何一方至少在协议期满前三十天给予另一方提前续约或到期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如双方在本协议到期时能达成续约合同,本协议自动失效.
本协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涂改,本协议传真及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代理授权书。
附件2:产品价格单。
立约人(甲方):杭州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立约人(乙方):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进口设备代理方案篇三
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进口事宜,签定本委托代理合同。
1.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进口医疗设备项目的外贸代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对外签定和执行进口医疗设备合同。
2.双方应密切合作,分工协作,把好质量关,共同完成每一项设备合同和本代理合同项下的责任和工作。
3.对外执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权益由甲方享有。
1.根据国家规定和进口商品代理原则,所签定合同项下货款、关税(非免税品)、机电证费、通关费、商检费、运保费、银行手续费(合同金额的0.3%)、运费(口岸到甲方仓位)、报关费、海关监管费、代理手续费等凭乙方出据的原始凭证由甲方承担。
2.外贸代理费由乙方向甲方开据正式发票,按合同金额%收取外贸代理费。
3.根据外贸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信用证金额的100%,由乙方负责按购货合同开证。待货物到医院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按购货合同向乙方支付剩余货款及外贸代理手续费。
4.各项费用支付均以预付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准。
在各进口项目中,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如下责任:
甲方:
1.甲方保证所委托代理进口的仪器设备符合国家政策法规。
2.负责所进口仪器的设备型号、安装、配件和技术谈判。
3.负责同外商就有关进口合同的详细条款进行谈判。
4.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
5.负责落实进口仪器所需款项,并按合同要求转入乙方帐户。
6.按代理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7.协助乙方处理进口设备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索赔等相关事宜。
8.因甲方原因导致外商向乙方索赔,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
1.协助商务谈判,代理甲方签定的进口医疗设备合同,所有代理购买的设备都必经甲方安装、调试,需由卖方、甲方、乙方三方验收签字认可。
2.负责对外执行合同、购汇付汇等有关事宜,保证专款专用。开证金额足额到帐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证开出。
3.协助办理相关设备进口许可证手续。
5.代理甲方转运进口设备到甲方指定的仓位。因未到甲方指定仓位造成设备损毁、损失等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代表甲方向货物承运人或货物保险公司索赔。如遇特大贵重设备,必须由乙方联系有资证的搬运公司签署正式合同实施搬运。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待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凭搬运公司的正式发票由甲方结算(搬运费由甲方、乙方、搬运公司商定)。
6.负责处理进口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索赔以及仲裁与诉讼等相关事宜,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因任何一方过错使本代理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乙双方应及时相互通报执行进口合同中所发生的问题,及时磋商解决办法,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本代理合同规定的费用不包括仲裁或诉讼所需费用。
4.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代理合同不能履行时,不能履行方应在20天内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及权威机构证明,可免于承担经济责任。
1.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
2.甲乙双方执行合同中的所有往来联系,以正式的书面文件为准,紧急事项应用传真联系,但事后须用正式书面文件确认。
3.本代理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本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结束后,即行终止。
4.乙方对外签定的每一个进口合同中的商务条款由乙方负责,有关技术条款由甲方负责。
5.本合同有效期自签署生效后壹年。
每一个进口合同,都要详细填写,双方签字认可,乙方具体执行。详见登记表。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盖章)(盖章)。
进口设备代理方案篇四
进口代理是进口代理商作为发货人和收货人之外的中间人,在操作过程中收取佣金,但一般不承担信用、汇兑和市场风险,不拥有进口商品的所有权。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进口设备代理。
合同。
欢迎参考阅读。
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进口事宜,签定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1.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进口医疗设备项目的外贸代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对外签定和执行进口医疗设备合同。
2.双方应密切合作,分工协作,把好质量关,共同完成每一项设备合同和本代理合同项下的责任和工作。
3.对外执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权益由甲方享有。
第二条结算和支付。
1.根据国家规定和进口商品代理原则,所签定合同项下货款、关税(非免税品)、机电证费、通关费、商检费、运保费、银行手续费(合同金额的0.3%)、运费(口岸到甲方仓位)、报关费、海关监管费、代理手续费等凭乙方出据的原始凭证由甲方承担。
2.外贸代理费由乙方向甲方开据正式发票,按合同金额%收取外贸代理费。
3.根据外贸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信用证金额的100%,由乙方负责按购货合同开证。待货物到医院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按购货合同向乙方支付剩余货款及外贸代理手续费。
4.各项费用支付均以预付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准。
第三条责任与义务。
在各进口项目中,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如下责任:
甲方:
1.甲方保证所委托代理进口的仪器设备符合国家政策法规。
2.负责所进口仪器的设备型号、安装、配件和技术谈判。
3.负责同外商就有关进口合同的详细条款进行谈判。
4.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
5.负责落实进口仪器所需款项,并按合同要求转入乙方帐户。
6.按代理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7.协助乙方处理进口设备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索赔等相关事宜。
8.因甲方原因导致外商向乙方索赔,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
1.协助商务谈判,代理甲方签定的进口医疗设备合同,所有代理购买的设备都必经甲方安装、调试,需由卖方、甲方、乙方三方验收签字认可。
2.负责对外执行合同、购汇付汇等有关事宜,保证专款专用。开证金额足额到帐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证开出。
3.协助办理相关设备进口许可证手续。
5.代理甲方转运进口设备到甲方指定的仓位。因未到甲方指定仓位造成设备损毁、损失等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代表甲方向货物承运人或货物保险公司索赔。如遇特大贵重设备,必须由乙方联系有资证的搬运公司签署正式合同实施搬运。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待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凭搬运公司的正式发票由甲方结算(搬运费由甲方、乙方、搬运公司商定)。
6.负责处理进口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索赔以及仲裁与诉讼等相关事宜,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违约及仲裁。
1.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因任何一方过错使本代理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乙双方应及时相互通报执行进口合同中所发生的问题,及时磋商解决办法,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本代理合同规定的费用不包括仲裁或诉讼所需费用。
4.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代理合同不能履行时,不能履行方应在20天内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及权威机构证明,可免于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条其他细则。
1.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
2.甲乙双方执行合同中的所有往来联系,以正式的书面文件为准,紧急事项应用传真联系,但事后须用正式书面文件确认。
3.本代理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本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结束后,即行终止。
4.乙方对外签定的每一个进口合同中的商务条款由乙方负责,有关技术条款由甲方负责。
5.本合同有效期自签署生效后壹年。
第六条代理进口仪器登记表。
每一个进口合同,都要详细填写,双方签字认可,乙方具体执行。详见登记表。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盖章)(盖章)。
委托方:合同编号: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经费科目:
乙方在()的()设备采购及服务招标中(招标编号为:),中标下列设备/仪器: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原产地列下表:(单位:人民币)进口设备详细规格及技术配置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合同金额:进口设备(仪器)合同价款总额为人民币)[第三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将合同价款总额的95%即人民币汇入乙方保证金帐户(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便乙方及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换汇手续和到银行开出信用证;余款5%即人民币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
[第四条]设备/仪器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送到内甲方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设备/仪器交货日期:第一笔货款支付后()天内交货。
[第六条]设备/仪器技术质量要求、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详见技术协议。
[第七条]甲、乙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与国外供货商洽谈货物配置清单,并将与外商商谈确定后的货物配置清单及相关技术要求交乙方。
2.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对外交涉。
3.合同货物到达甲方后,如发现包装及货物残缺,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等情况,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及时向当地进出口商检局提供检验,取得商检证书后,在对外索赔有效期内(90天)对外交涉索赔。
4.负责将进出口机电产品申请表,免税申请表盖章后交乙方办理机电批文,并负责提供免税证明材料、申请免税报告。5.若海关要求现场查货,甲方应派技术人员陪同。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对外签订外贸购货合同,并确保合同的有关条款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2.负责办理对外购货合同的填单、开证,催货,审查单据,及时对外支付货款等相关手续。
3.负责合同项目下进口货物进口机电批文,海关免税,商检和长沙报关手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负责办理对外索赔手续及解决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
5.货物交甲方验收合格后,及时与甲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退货及收回已付货款,并由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无特殊原因乙方逾期未交付设备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二)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价款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无故逾期支付设备款,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三)甲方或乙方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款总值百分之十。
[第九条]索赔:
乙方应负责代理甲方向供货方进行索赔。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应采用下面一种或综合的方式理赔:
1.同意拒绝收货并且退还给甲方拒收货物的金额,同时承担所有直接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商检费、报关费、仓储费、对拒收货物的监管、保护费用等。
2.根据货物不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程度,损坏的程度,甲方损失的金额,降低货物的价格。
3.替换新的与合同中所规定的规格质量一致的部件,承担所有的费用和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4.若乙方在收到索赔30天后没有回复,则将视为乙方已经默许接受了甲方所提出的索赔。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合同签订地工商行政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
(一)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的各项工作。
(二)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六分,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五)合同附件: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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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代理方案篇五
签字地点:_________。
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1.1“买方”--是指中国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卖方”--是指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
1.5“合同工厂”--是指买方使用卖方提供的技术和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卖方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工厂。
1.6“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技术服务”--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_________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第二章合同范围。
2.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_________成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产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2卖方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3卖方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五。
2.4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派遣的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
2.5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年内,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有义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买方的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三章价格。
3.1卖方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3.2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机械设备部分:
(1)设备和材料费。
(2)备品和备件费。
(3)设计费。
(4)技术资料费。
(5)技术服务费。
(6)技术培训费。
3.2.2技术转让部分:
(1)技术转让费。
(2)设计费。
(3)技术资料费。
(4)技术服务费。
(5)人员培训费。
上述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四。
3.3上述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fob_________港口买方指定的受载船支船面交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货物装到买方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中的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和技术资料在北京机械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支付(适用于延期付款的情况)。
4.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方向卖方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_________银行,卖方向买方的付款应通过_________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方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卖方:
4.2.1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卖方。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1)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由_________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的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4.2.2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卖方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交货时,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将每批交货总价的_________%支付给卖方: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4.2.3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卖方: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卖方:
(1)商品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保证期结束的确认书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买方应自_________日起,于_________年内,每_________个月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办法支付给卖方。
4.2.5.1卖方应开立分_________期支付具有下述内容的远期汇票共_________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_________时提交买方:
(3)以买方为付款人;。
(4)带有利息条款。利息按年息_________%计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体金额为:第一期:本金_________,利息_________,本利合计_________;第二期:本金_________,利息_________,本利合计_________。合计: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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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代理方案篇六
4.2.5.2买方收到汇票后,于_________时即对上述分_________期支付的汇票正本承兑,并交北京中国银行背书保证后送交卖方。
4.2.5.3卖方收到汇票后应在各期汇票到期日前,分别将汇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国银行,由北京中国银行提请买方于汇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给卖方。
4.3按本。
合同。
第_________章和第_________章规定,如果卖方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等有关款项时,买方在按本章第4.2.2条,4.2.3条4.2.4条规定支付货款时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4.4买方支付本章第4.2.1条所规定的货款时,应向卖方提交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_________%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证函(保证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4.5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均由买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卖方负担。
第五章交货与交货条件。
5.1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个月内分_________批将本“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
总毛重大约为_________公吨。总体积大约为_________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_________,目的港口为中国_________。
5.2卖方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月内,应向买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危险品的品名以及国际危规号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三十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12米,宽2.7米,高3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个月内向买方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方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卖方即开始制造。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_________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和危险品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批货物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
5.3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5.4卖方供应的每批设备,应为本章第5.1条规定的港口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卖方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5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_________天,卖方应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量;。
(6)装船港口名称;。
(8)危险品的品名、重量、国际危规号。
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2)重量超过二十公吨或体积超过12×2.7×3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项。
证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5.6所有设备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卖方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5.7买方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港口前不迟于十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通知卖方。(如买方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方或买方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5.8如卖方未能在买方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按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5.9如卖方在受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方船只不能在预计抵达日期后三十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三十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卖方负担,但第三十一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卖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方核实支付。但卖方仍有责任根据买方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后,由卖方负责交货,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支付迟交罚款。
5.10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四十八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传通知买方。如遇有第5.5条的大件货物及危险品,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买方因卖方未及时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卖方负担。
5.11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卖方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目的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方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
5.12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三。
5.13卖方在技术资料发出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和/或_________的日期用电传通知买方。在资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时内卖方需将发出日期、航次、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传的方式通知买方。
5.14“技术资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5.15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和/或_________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卖方在北京/或_________机场交付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二十一天内在北京和/或_________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5.16在每批“技术批准”交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卖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方:
(1)空运提单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机场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并注明合同号);。
(2)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6.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的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6.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6.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
(5)设备名称及项号;。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6.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式二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式二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二份。
6.6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6)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名称和页数。
6.7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七章设计与设计联络。
7.1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联络。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详见附件_________。
7.2卖方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卖方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7.3买方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买方向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卖方依此做为本“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7.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卖方应将有关的标准、规范及其清单航空邮寄给买方。买方将对卖方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卖方进行设计的依据。
7.5卖方在初步设计全部资料寄达北京后_________个星期内,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来华解释设计,买方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解释设计期间,买方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卖方对此应予充分考虑。初步设计经审核后双方签订。
协议书。
该协议书即作为最终设计的依据。
7.6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最终设计全部资料后_________天内,应予确认。
7.7买方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卖方的有关设计单位和制造厂了解与本“合同工厂”有关的数据和技术资料。卖方应协助办理入境证和居留手续,并免费提供所有与设计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作的方便条件。
7.8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方提出与“合同工厂”有关设计和技术问题时,卖方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标准与检验。
8.1卖方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卖方国家和/或公司现行标准规范进行。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月内,卖方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方。买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8.2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3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国家会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卖方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三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协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方人员在场,买方还应有权参加其他“设备”的检验和参加卖方及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8.4买方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5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国家和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买方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方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文件。
8.6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等。
8.7如买方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作时,卖方将自行检验。
8.8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日检验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
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合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8.1条和10.1条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卖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8.9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本合同7.8条所述问题系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卖方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_________个月。
8.10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8.11上述检验并不能解除卖方对第九章、第十章所承担的责任。
8.12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时,经与卖方协商,买方有权按照买方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第九章安装、试车和验收。
9.1“安装”系指合同工厂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联接等安装工作。“试车”系指机器和/或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
“投料试生产”系指合同工厂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试生产。
“考核”系指检验本合同附件_________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_________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则合同工厂即为买方所验收。
9.2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方负责组织下和在卖方负责技术指导下进行,卖方有权对其进行详细设计有关的所有“设备”的安装以及界区接点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
合同工厂的试车、投料试生产和考核应在买方组织安排下和卖方技术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工作开始前二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有关合同工厂的全部技术工作。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个月内建设完毕。
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和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3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卖方人员应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9.4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双方代表将签订同类设备安装证书及单机试车和机械与轩的系统联运证书。上述证书将以附件_________第_________条规定的工作日志为基础。
如试车顺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在七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峻工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在投料试生产、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和材料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9.5本章9.4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投料试生产,其开车日期由双方现场代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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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代理方案篇七
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进口事宜,签定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1.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进口医疗设备项目的外贸代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对外签定和执行进口医疗设备合同。
2.双方应密切合作,分工协作,把好质量关,共同完成每一项设备合同和本代理合同项下的责任和工作。
3.对外执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权益由甲方享有。
第二条结算和支付。
1.根据国家规定和进口商品代理原则,所签定合同项下货款、关税(非免税品)、机电证费、通关费、商检费、运保费、银行手续费(合同金额的0.3%)、运费(口岸到甲方仓位)、报关费、海关监管费、代理手续费等凭乙方出据的原始凭证由甲方承担。
2.外贸代理费由乙方向甲方开据正式发票,按合同金额%收取外贸代理费。
3.根据外贸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信用证金额的100%,由乙方负责按购货合同开证。待货物到医院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按购货合同向乙方支付剩余货款及外贸代理手续费。
4.各项费用支付均以预付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准。
第三条责任与义务。
在各进口项目中,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如下责任:
甲方:
1.甲方保证所委托代理进口的仪器设备符合国家政策法规。
2.负责所进口仪器的设备型号、安装、配件和技术谈判。
3.负责同外商就有关进口合同的详细条款进行谈判。
4.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
5.负责落实进口仪器所需款项,并按合同要求转入乙方帐户。
6.按代理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7.协助乙方处理进口设备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索赔等相关事宜。
8.因甲方原因导致外商向乙方索赔,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
1.协助商务谈判,代理甲方签定的进口医疗设备合同,所有代理购买的设备都必经甲方安装、调试,需由卖方、甲方、乙方三方验收签字认可。
2.负责对外执行合同、购汇付汇等有关事宜,保证专款专用。开证金额足额到帐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证开出。
3.协助办理相关设备进口许可证手续。
5.代理甲方转运进口设备到甲方指定的仓位。因未到甲方指定仓位造成设备损毁、损失等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代表甲方向货物承运人或货物保险公司索赔。如遇特大贵重设备,必须由乙方联系有资证的搬运公司签署正式合同实施搬运。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待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凭搬运公司的正式发票由甲方结算(搬运费由甲方、乙方、搬运公司商定)。
6.负责处理进口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索赔以及仲裁与诉讼等相关事宜,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违约及仲裁。
1.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因任何一方过错使本代理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乙双方应及时相互通报执行进口合同中所发生的问题,及时磋商解决办法,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本代理合同规定的费用不包括仲裁或诉讼所需费用。
4.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代理合同不能履行时,不能履行方应在20天内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及权威机构证明,可免于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条其他细则。
1.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
2.甲乙双方执行合同中的所有往来联系,以正式的书面文件为准,紧急事项应用传真联系,但事后须用正式书面文件确认。
3.本代理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本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结束后,即行终止。
4.乙方对外签定的每一个进口合同中的商务条款由乙方负责,有关技术条款由甲方负责。
5.本合同有效期自签署生效后壹年。
第六条代理进口仪器登记表。
每一个进口合同,都要详细填写,双方签字认可,乙方具体执行。详见登记表。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盖章)(盖章)。
进口设备代理方案篇八
委 托 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进口 事宜,签定本委托代理合同。
1.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进口医疗设备项目的外贸代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对外签定和执行进口医疗设备合同。
2. 双方应密切合作,分工协作,把好质量关,共同完成每一项设备合同和本代理合同项下的责任和工作。
3. 对外执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权益由甲方享有。
1. 根据国家规定和进口商品代理原则,所签定合同项下货款、关税(非免税品)、机电证费、通关费、商检费、运保费、银行手续费(合同金额的0.3%)、运费(口岸到甲方仓位)、报关费、海关监管费、代理手续费等凭乙方出据的原始凭证由甲方承担。
2. 外贸代理费由乙方向甲方开据正式发票,按合同金额 %收取外贸代理费。
3. 根据外贸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信用证金额的100%,由乙方负责按购货合同开证。待货物到医院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按购货合同向乙方支付剩余货款及外贸代理手续费。
4. 各项费用支付均以预付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准。
在各进口项目中,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如下责任:
甲方:
1. 甲方保证所委托代理进口的仪器设备符合国家政策法规。
2. 负责所进口仪器的设备型号、安装、配件和技术谈判。
3. 负责同外商就有关进口合同的详细条款进行谈判。
4. 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
5. 负责落实进口仪器所需款项,并按合同要求转入乙方帐户。
6. 按代理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7. 协助乙方处理进口设备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索赔等相关事宜。
8. 因甲方原因导致外商向乙方索赔,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
1. 协助商务谈判,代理甲方签定的进口医疗设备合同,所有代理购买的设备都必经甲方安装、调试,需由卖方、甲方、乙方三方验收签字认可。
2. 负责对外执行合同、购汇付汇等有关事宜,保证专款专用。开证金额足额到帐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证开出。
3. 协助办理相关设备进口许可证手续。
4. 负责进口设备的清关、商检等事宜。
5. 代理甲方转运进口设备到甲方指定的仓位。因未到甲方指定仓位造成设备损毁、损失等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代表甲方向货物承运人或货物保险公司索赔。如遇特大贵重设备,必须由乙方联系有资证的搬运公司签署正式合同实施搬运。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待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凭搬运公司的正式发票由甲方结算(搬运费由甲方、乙方、搬运公司商定)。
6. 负责处理进口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索赔以及仲裁与诉讼等相关事宜,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因任何一方过错使本代理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甲乙双方应及时相互通报执行进口合同中所发生的问题,及时磋商解决办法,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 本代理合同规定的费用不包括仲裁或诉讼所需费用。
4.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代理合同不能履行时,不能履行方应在20天内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及权威机构证明,可免于承担经济责任。
1.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
2. 甲乙双方执行合同中的所有往来联系,以正式的书面文件为准,紧急事项应用传真联系,但事后须用正式书面文件确认。
3. 本代理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本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结束后,即行终止。
4. 乙方对外签定的每一个进口合同中的商务条款由乙方负责,有关技术条款由甲方负责。
5.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署生效后壹年。
每一个进口合同,都要详细填写,双方签字认可,乙方具体执行。详见登记表。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进口设备代理方案篇九
这种广告成像仪采用的是澳洲先进的光投影成像技术。作为一款新型的广告产品,它能够在普通的墙面、地面、水面以及玻璃表面、木材、皮革、布料等任何普通材料表面投影出完美的动态广告影像,其超强的视觉冲击力、高清晰的画面,在视觉上给人以巨大的冲击与震撼,使其成为众多国际知名品牌争相选择的新型广告载体。
它具有小巧节能,安装方便,新颖独特,质优价廉,用途广泛等诸多优点。
除此之外,广告成像仪还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它可用于商店橱窗内作为产品推广,也有可用于大、中型楼宇外墙的户外广告宣传,还可用于大型行业会展、产品推广与演唱会等活动现场,以及超市、商场、步行街、银行、酒店、写字楼、售楼处、会展会议、餐馆、网吧、博物馆、夜间楼体表面、画廊影楼和其他商业服务场所的内部宣传、公益提示等。 经测试:在此灯投射的街面上经过的行人关注率达到90%以上。
一、 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必要性
激光倒替是目前国内比较领先的新颖广告形式。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传媒行业里面同时也有很多的佼佼者。占据了不同的传播方式。 本项目一旦实施,将会弥补传媒行业中传播方式的一个空缺。
二、 国内外市场分析
包括国际市场状况及该产品未来增长趋势、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产品替代进口或出口的可能性;国内市场需求规模和产品的发展前景、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占有率。
本激光广告投影系统采用了光学聚合技术,突破性的使用普通电源(220v)即可投射出逼真的大幅广告,且拥有没有污染、噪声、不产生大批的工业垃圾、安全、维护成本低、调试方便等显著特征,被欧美韩日等国家作为重点推广项目。
本激光广告系统由于有以下几个显著的优点
1. 范围广:可以遍布城市各个地区,有利于广告多地区的同时投放。不受场地限制,能在高层建筑的外墙上投放出全幅彩色广告,人行道、步行街上、超市、商场、卖场、展览会场等的地面和内墙上,在室内和夜间室外形成极富视觉冲力的'广告效果,既可作亮化城市又可作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的宣传,也适用于车站、码头候车(船)室,大型商场,旅游景点,展览馆,影剧院,街道口,广场等一切公共场所。
2. 视觉冲击强:相比其他户外广告媒体,激光投影广告具有新、奇、特的特点,画面清晰真实,明亮,彩色还原性好,图文并茂,能给观众极强的视觉冲击效果。可以说是传统喷绘、霓虹灯广告的换代产品。
3. 变化快:广告内容变化更新快要变换内容只需花两天做一张底片后轻松更换底片就完成,相较于传统的海报招牌等制作时间长又耗时制作的传统广告手法,本广告投影系统有很快的变化性。
4. 限制少:激光投影广告体积小、寿命长,利用现有设施,发布灵活,相比路牌等广告不影响市容和市政规划,受政府政策影响小。由于更换广告只需更换底片,不需制作大型看板更无更换档期时的废弃物问题,所以是既环保又节能的广告方式。架设容易且户外防水架设时只需拉电线及固定主机及安定器,施工快速简便,完全适合户外露天使用。
5. 竞争有利:激光投影广告切入的媒体避开了竞争日趋激烈的其他户外媒体(如路牌、车身、候车亭、灯箱等),相对而言,在夜间广告这一层面上很少有竞争。
6. 新媒体、新技术、新事物:由于形式新颖,市场接受需要有一定的时间,通过目前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眼光独到的客户能够认同的程度正在逐步加大,激光投影广告所占的市场比率将会越来越大。
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业呈现出高度自由发展的状态,政府也正在加强对广告业的监管,以促其健康发展。
由于户外广告业和城市环境规划及市容整顿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户外广告中,路牌、大型喷绘等需要占地设置的载体极易受政府政策的左右。同时这类广告的审批、建设等程序的复杂,也让一些客户望而怯步。随着政府近年大力推展夜经济和三年大变样的环保理念,以及人们夜间生活方式的改变,本广告投影系统的环保、方便、灵活无疑是这些广告无法望尘的,极大地填补了夜间户外广告的空白,制胜空间极大。
加盟计划
本公司以新颖的广告形式在中国地区城市诚招城市地区加盟合作伙伴
加盟商所具备的条件
1 熟悉所准备加盟的城市
2 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人脉资源
3 具备创新意识
4 执行能力强
5 加盟后必须按总公司的制定条约去经营
6 具备一定资金实力
7 加盟费30万起 根据城市所定加盟费用
总公司提供硬件产品以及服务
1 总公司讲排专业运营人员做技术以及营运指导
2 提供相对的一系类的硬件设备( 激光设备+空中设备)
3 排专业营运人员去加盟城市拟定适合当地的营运模式(大致策略与总公司一致)
4 加盟商加盟后 如签下合适客户 申报公司 总公司会提前发送设备
5 总公司负责免费提供设备。(激光导体设备和 相对空中设备)
总公司和加盟合作伙伴
利益分成
收取广告费用后
60%为加盟代理商 40%为总公司
激光导体设备一台 有6个广告位置
一个广告位收取广告费用为300元到2000元一个月 根据位置所定价格
一百台设备为600个广告位置
如果第1年做出100台设备。
收益增长表
一百台激光导体设备 一年为216万的广告收益
设备介绍
设备主要产品:分别分为大型和小型
jz-168b型。六画面循环显示显示效果头附件:六画面或九画面连续切换显示效果.切换及画面停留显示时间可以根据客户需要自己任意调节.画面,logo灯片可以按客户要求定做。 jz-168c型。四分菱镜显示效果头附件:四分菱镜四分图显示效果,通过四分光学棱镜将一个广告画面投射为四个画面360度动态旋转播放,分散的四个画面再集中汇集为一个画面再次集中,依次循环。可以根据客户需要自己调节分图速度及暂停时间.
jz-168f型。风动画面显示效果头附件:风动旗帜显示效果,通过波纹镜片使得投射出来的动态影像或图案logo.产生像旗帜飘动的效果。增强影像动感,更加吸引眼球。
jz-168g型。单画面360度摆动显示效果头附件:?一个画面在水平或垂直方向循环播放显示,?过光学效果,使得广告影像或图案水平360度或垂直360度旋转循环摆动转动显示,增强画面动感。
jz-168j型。六色变换显示效果附件:六色圆盘滤光色片更换显示效果,配备有有六种颜色显示色片,可以给需要投射的图片或logo增加不同颜色变换显示效果。增加趣味及丰富显示效果。
投影效果小到只有1-2平方图像的迷你机型,中有可以投射10平方-100平方的中型机型,大到单机可以投放200平方-300平方,距离100米左右.亮度可以达到10000-100000流明的大型机型,对于大面积的广告位置,与日益增加的城市亮化工程,大型标志性建筑,以及城市商业中心,商业广场,单机是不能满足亮度.大画面的要求了.可以采用多机组合或拼接画面,或多机叠加增加亮度的技术来解决.组合叠加的机器可以是两台至多台,采用次技术可以在1000平方-10000平方的面积内投射出令人满意的巨型广告,其视觉震撼力是其它户外广告所无法比拟的.激光导体动态广告投影仪是一种不可多得的全新广告推广产品.
公司案例
进口设备代理方案篇十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力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制定一份优秀的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招标代理方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下列行为予以禁止:
(一)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拟招标公告;
(二)代拟投标邀请书;
(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十三)代拟合同;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载明:
(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
(三)委托代理内容;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签订时间、地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经营状况、不良记录、资格认定及复审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撤消、暂停、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决定。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属于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的,由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十八条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进口设备代理方案篇十一
山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收到***(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关于滨州****政府(以下简称***政府)项目的执行代理邀请函后,经广泛的调查分析,研究确定参与该项目的诉讼代理竟聘活动。下面就我所针对该项目的调查分析、代理方案及代理优势作简要介绍。并在此郑重承诺,我所在调查、阅读及代理该项目时所接触到的关于该项目的及与该项目相关的资料履行保密义务。
正 文
第一部分 代理协议文本及代理费用报价
(一)关于代理文本
我所完全接受贵公司所提供的代理协议文本。
(二)代理费报价:
1、代理费用按照代理期间回收债权的标的额 ,采用超额累减的方式按以下比例计提:
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20%;
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含5000万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 5% ;
2、代理费的支付:回收资产到达贵公司帐户后 七 日内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比例向我所支付全部代理费。
3、重组情形的处理:在本合同代理期限内,如贵公司对我所代 2
理案件进行重组(包括调解、和解),无须征得我所同意。此时代理费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债务重组额为计提基数,按本协议约定计提比例的 80 %支付。
4、权利、义务的转让:在本合同代理期限内,如贵公司将本合同项下债权项目转让的,我所 不 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债权买受人承继。代理费的计算标准按重组情形。
第二部分 法律责任分析及律师调查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中国*****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政府项目享有债权129.58万元,其中本金76万元,利息53.58万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1、1998年11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惠民县支行(以下简称惠民支行)与惠民县陈集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陈集乡政府)签订了借款合同,陈集乡政府借款40万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间为一年,月利率为6.3525‰,同日惠民支行与惠民县财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惠民县财源劳动服务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借款使用期满后,该乡人民政府仅支付部分借款利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45422.41元。
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借款使用期满后,**人民政府仅支付部分借款利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6万元、利息73166.63元.
2000年8月10日、2001年5月21日惠民支行分别向**政府和惠民县第二棉纺织厂催收贷款。
注:2001年3月27日,中共惠民决定,将陈集乡政府并归**政府,其人、财、物及债权和债务同时移交给**政府。
二、项目诉讼情况
本项目所涉的两个借款合同项下76万元借款到期后,**政府逾期未还,惠民支行将其诉至滨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于2002年1月7日作出(2001)滨中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民县**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惠民支行欠款本金76万元及利息118589.04元。二、被告惠民财源劳动服务公司对前款判决中的40万元借款及利息45422.4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惠民县第二棉纺织厂对其中36万元借款及利息73166.63元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5042元、原告惠民支行负担1542元,由被告惠民县**政府承担13500元。
三、法律责任分析
(一)主债务人的法律责任分析
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上述债权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滨中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因此,在主债务人**政府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数额还清借款的情况下,仍然应当承担其所负的债务。
(二)对担保人债权实现的法律责任分析
1、1998年11月27日签订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即惠民县***公司,惠民支行与其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的规定,惠民县****公司应依约对其担保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1998年6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即惠民县***纺织厂,惠民支行与其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的规定,惠民县****纺织厂应依约对其担保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律师调查情况
(一)主债务人**政府基本情况
惠民县**政府,机构类型为机关法人,管辖地域面积137平方公里,距惠民县城26.5公里。
(二) 担保人的情况
工商登记情况
1、惠民县财源劳动服务公司,未查询的工商登记,情况不详。
月17号,注册资金:1000 万元,法人代表:*** 。
第三部分 代理方案
(一)代理目标
恢复执行,回收债权。
(二)代理思路
1、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恢复执行。
本项目所涉债权,业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滨中经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生效,并且原债权人惠民支行已经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项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贵公司可以通过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从变更执行申请人入手,并提请恢复执行以推动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
2、主债务人为当地政府机关,执行难度大。
首先**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地方保护势力较强,执行难度很大。其次,**政府财力不强,税源也少,镇政府财力增长缓慢,如要求查封户头没有实际意义。
3、和执行法院建立的良好的沟通,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收。
第四部分 代理案件的优势
(一)我所是以研究、代理商事、金融业务为主要业务范围的律师事务所,在全省商事法律等民事业务领域里成绩显赫,与鲁商集团、鲁信集团、省内工行、建行、招行、兴业、民生、华夏银行等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建立了常年的法律服务合作关系。
(二)本所律师代理本项目的优势还在于本所从2000起处理不良资产包,涉及企业近千家,金额近百亿元,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对如何查找债务人财产线索有较深见解,代理本案能做到有的放矢,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取得较明显的执行效果,这将为本案的顺利进行打下较为坚实的基础。
第五部分 保密承诺
我所再次重申,我所在调查、阅读及代理该案时所接触到的关于该案的及与该案相关的资料履行保密义务。
******事务所
二0一**年*月**日
进口设备代理方案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下列行为予以禁止: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拟招标公告;
(二)代拟投标邀请书;
(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十三)代拟合同;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载明:
(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
(三)委托代理内容;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签订时间、地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经营状况、不良记录、资格认定及复审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撤消、暂停、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决定。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属于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的,由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十八条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进口设备代理方案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下列行为予以禁止: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拟招标公告;
(二)代拟投标邀请书;
(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十三)代拟合同;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载明:
(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
(三)委托代理内容;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签订时间、地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经营状况、不良记录、资格认定及复审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撤消、暂停、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决定。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属于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的,由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十八条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进口设备代理方案篇十四
新品牌市场空白
企业长期的操作项目的能力
价格保护能力
利润操纵能力
市场保护能力
产品更新能力
品牌组合能力
质量保障能力
品牌项目独立授权
2、如何更有效借助各项优势?
建立互信:信任能使双方合作的更融洽、效率更高
及时沟通:经销商能是我们更精准的把握公司的发展动态
模式复制:运作模式、盈利模式、企业文化及形象
注重培训:产品卖点、项目运作、产品、应用技术
研究、分析市场特点很重要。
每个区域市场的特点不同、要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市政投资方向
地产开发特点、工业企业性质、单位自建开发情况等分析出运作重点。
精准的市场定位
精准的客户定位
精准的产品定位
根据市场对营销方向定位
项目运作思路
需要正确认识工程运作中常见的几个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