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心得体会大全(17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成长和发展。写心得体会可以加入个人的情感和感受,更加贴近读者的心理。下面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心得体会篇一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执法规则不断完善,为保障公众的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作为一名法律执法人员,我在工作实践中深刻体会到了执法规则的重要性和实施的难度。下面,我将从个人经验出发,结合案例分析,总结出了几个关于安全生产执法规则的心得体会。
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公正、严明。执法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要坚守法律原则,做到公正、严明。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会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也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不信任,对于安全生产来说更是事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我工作中,我始终把公正、严明作为执法的核心原则,保持中立,客观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我也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素质,不断更新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
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沟通与教育。执法不仅仅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更重要的是要以改善和预防为目标,通过执法过程中的沟通与教育,让违法行为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觉改正。在实际工作中,我通常会先为违法行为者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让他们了解违法行为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然后,通过耐心的讲解和引导,促使他们自觉改正错误,并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工作的实践中,这种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在执法过程中,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人权保护。即使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也应该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和打击,同时要尽量保护他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曾遇到过一起工地安全事故的执法案件。在了解到施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我首先与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沟通,要求他们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在整改过程中,我们还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安全培训,提高工人们安全意识。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成功避免了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工人们的人身安全。
在执法过程中,要善于协调与合作。安全生产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与合作,才能够形成更加高效的监管与保障机制。作为执法人员,我们要善于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在工作中,我经常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共同制定执法方案,共享资源,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行动。通过不同部门的联动,我们可以发现更多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加强整改,进一步减少了事故发生的概率。与此同时,我们也能够互相学习,促进团队的成长。
总之,安全生产执法规则的实施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稳定和法治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深刻意识到执法规则的重要性和实施的难度。在实践中,我总结出了公正严明、注重沟通与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善于协调与合作等几个关于安全生产执法规则的心得体会。我相信,在不断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我将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为维护公众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段:介绍法律和法规的重要性和普遍存在性(大约200字)。
法律和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它们的存在是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无论在哪个国家,法律和法规都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它们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保护了每个人的权益,并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健康的环境。没有法律和法规的制约,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之中。
第二段:法律和法规对个人行为的规范(大约300字)。
法律和法规不仅对整个社会起作用,也对个人的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作为个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和法规。交通法规规定了我们在道路上的行车行为,劳动法规定了我们在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刑法则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通过遵守法律和法规,我们能够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种问题,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法律和法规的存在使得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公正和和谐。
法律和法规对社会运行的重要性不可低估。它们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使得社会运转更加和谐有序。法律和法规保护了每个人的权益,确保了个人的安全和尊严,促使社会进步和繁荣。同时,法律和法规也维护着社会的整体利益。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和法规,政府能够管控经济,维护人民的生活水平并保护自然环境。合法的财产权保护激励人们努力创造财富,而法律的存在也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了保护,减少了不公正和不平等现象。
法律和法规在司法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为法律实施机构提供了一个准则,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公正无私地判断和裁决。法律和法规还规定了司法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和程序,保证了正当程序的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司法公正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础,它保证了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第五段:总结法律和法规的重要性(大约200字)。
法律和法规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它们对个人行为的规范,对社会运行的重要性,以及对司法公正的保障,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个没有法律和法规的社会中,将无法保障个人的权益和安全,社会秩序也将陷入混乱。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用法律的力量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为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心得体会篇三
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是我们应该恪守的信念。要确保安全,首先必须强化人的安全意识。
使我感受到条条都是治理违章的重的目的不是整治人,而是为了保障我们每位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是我们电力安全生产的高压线,是我们工作行为的准则线,是我们思想意识的警戒线,是我们生命安全的保障线。这四条线贯穿一个主题,就是"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管理理念,是安全文化的补充,是对每个人安全行为的约束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然而,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一些员工在安全问题上,总想体现出自己的"小聪明",凭经验办事,为自己一次次地违安全生产——关键在落实。安全生产不是口头上的承诺,也不是书本上的几段大话,而是一种踏实的工作态度,是我们实际工作中的每一个行动、每一句话,是我们为企业、为自己、为他人负责的一种永久性地表现。企业员工的执行力,直接关系着措施的落实、目标的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更要讲执行力,对我们电力企业来说,安全生产是第一位的、必须常抓不懈。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在管理上下功夫、提高安全保障的"执行力"。因此,要求我们每个人都要从细节做起,重视每个环节链,做到每个环节都执行到位。规章制度不仅要让人看,让人记,更要照着去做。
安全生产无小事,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不安全行为、杜绝各种习惯性违章,消除不安全隐患,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家相比工业整体素质较低,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相对落后,产品科技含量低,工业结构和布局不甚合理。大部分企业主要聚集在东部及沿海地区的中心城市和区域,投入较高、产出较低、资源高消耗、低效益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来拉动,而不是依靠科技进步和效率提高来产生。
“安全生产”指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各个行业和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基础、前提和保障。这就包括经济发展要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态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人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是相辅。
现代安全经济学“三角形理论”认为,经济是两条边,安全是底边,如果没有底边的支撑,即使经济发展再快也构不成稳定的三角形,可见安全生产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搞好安全生产能够保障生产力。人是生产力三大要素中最具决定性的因素,而事故与职业伤害使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受到伤害,劳动力受损,而搞好安全生产是人力资源稳定的.最根本保障,只有人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才能充分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热情和动力,只有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事故造成的伤害,才能使社会安定有序。
安全生产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活动是人们经过劳动的物质转换活动,而生产过程中,人们会遇到各类的事故隐患,排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用尽量少的劳动消耗和物质消耗生产出更多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安全生产所产生的效益是隐性效益,不象普通投资那样直接反映在产品数量的增加和提高产品质量上,而是体现在生产的全过程,不发生事故,才能保证生产的正常开展和连续进行。
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受到结构、体制和环境三大因素的制约,而安全生产是影响环境因素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经济发展环境下,安全生产在市场竞争中是一个起重要作用的因素,是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砝码,良好的环境因素可以给企业带来广阔的市场、充足的资金、可观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国际市场,欧美发达国家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制裁,其中安全卫生方面的限制和标准,也影响我们参与国际经济领域的活动,安全和谐发展对于开发国际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实现安全生产需要大量的投入,如果经济不发展,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难以维持,员工的基本保障就难以实现,安全投入也无从谈起。在我国前期发展中,大部分企业安全投入不足也是基于经济效益不佳,资金困难,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安全生产状况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史和我国沿海地区的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经济发展了,企业效益好了,就有充足的资金进行安全投入来保障安全设施完备先进,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以说经济发展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根本保障,要想从根本上减少安全事故,还要加快经济发展。
科学发展首先强调的是安全发展,安全发展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将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与经济发展一样使安全生产实现量化考核,纳入政府、企业和干部业绩考核内容,真正实现安全发展。
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心得体会篇四
法律法规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作用不仅限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的成长过程中,我也逐渐认识到了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并且有了一些体会和感悟,下面我将就此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必须遵守。
首先,法律法规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规范,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公正的待遇。而不遵守法律法规,则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因此,我们应该时刻铭记法律法规的约束,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做一个守法公民。
第三段:实践与经验。
其次,尽管法律法规有着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征,在现实的法律执行中,也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依靠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的判断与决策,而普通人则需要在平时的生活中积累经验,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避免在不合法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例如,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法律宣传和教育机会,多读法律法规,增强自身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
第四段:维护自身权益。
再次,法律法规保障了个人和公共利益,而这其中也包括了自身的权益,例如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了侵犯时,也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保护。此时,我们可以借助法律法规规定的手段,比如起诉、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将侵权者绳之以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社会责任和义务。
最后,作为公民,我们除了遵守法律法规以外,还拥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例如,我们需要遵守纪律法规,文明有序地参加公共活动。在生活中,我们还需要关注公共事务,支持公共服务,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只有在这样负责任的行为中,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结论:总结和展望。
总之,法律法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公民,我们必须时刻铭记法律的约束,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同时,在实践中,我们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适当运用法律服务,维护自身权益,尽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相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法治社会中安定生活,顺利成长,并为社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心得体会篇五
法律和法规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规范,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长期以来,我始终认为法律和法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而在实践中,我也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力量和法规的重要性。在这个不断进步的时代,法律和法规不仅仅是捆绑我们行事的枷锁,更是引领我们前行的智慧与希望。在接触与实践法律和法规的过程中,我发现了许多令人思考的问题,并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法律和法规是保障个人权利的有力工具。在现代社会,人们的各种权益如生命、财产、思想、信仰等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和法规规定了人们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们是公正和平等的表现。当我遇到侵犯个人权益的情况时,法律成为了我最坚强的后盾。通过向法院申诉,我胜诉了一起侵权案件。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和法规无疑是个人权益的捍卫者,没有它们,我们将无法保障自身正当权益。
其次,法律和法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社会提供了安全和公平的环境。它们规定和维护了社会的秩序,确保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曾目睹过一次因交通纠纷引发的群体打架事件,在警方的及时介入和法律的执法下,事件才得到了有效解决。这件事让我意识到,法律的强大力量可以阻止人们的暴力冲动,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使人们生活在一个更稳定、更和谐的社会环境中。
第三,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需要大家共同遵守。法律和法规并不是只为少数人服务,而是全民共同遵守的准则。在生活中,我们要做到遵守法律的同时也要宣扬法治精神,号召更多的人遵纪守法。我在社区义务宣传教育活动中以身作则,向居民普及法律法规,提醒他们正当维权的途径,有效减少了社区内的纠纷和冲突。通过这个活动,我意识到,只有全社会共同遵守法律和法规,才能保障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
再者,法律和法规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我曾参与一项法律研讨会,与法律专家和学者一起探讨方案,讨论修订某一部分法规以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通过这个经历,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和法规的修订应当紧跟时代步伐,保持与社会需求的一致性,从而更好地起到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
总之,通过对法律和法规的深入思考和实践,我认识到了它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和法规不仅维护了个人权益,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共同构建一个公正、公平、和谐的社会。同时,法律和法规也需要与时俱进,与社会需求相适应,以更好地发挥作用。我相信,在法律的引领下,我们的社会一定能够越来越进步,越来越充满公正与和平。
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心得体会篇六
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为了保障社会人民的利益、确保社会秩序稳定、规范行为准则的规章制度体系。法律法规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每一个人而言,法律法规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些方面的特点。下面,我就自己的体验来谈谈这一问题,并探讨下如何做到遵守法律法规的目的。
法律法规是对国家、社会和个人行为的规范,没有法律法规,社会秩序必然会混乱。每一个公民都生活在一个法律法规的体系中,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事,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在生活中应该时刻遵守法律法规。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很好的规定,如《合同法》、《刑法》等等,要求我们严格遵守;同时,还需要我们加强自我保护,才能更好地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正视和发挥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
如果我们要求别人遵守法律法规,那么我们首先要做到的是自我遵守法律法规。自我遵守是维护法律法规的首要步骤。不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我们都需要有自觉的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如果我们自己不遵守法律法规,就不能也不应该要求别人去遵守。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不得实施妨害他人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同时,也要尊重他人人身、财产和社会制度,不进行一切违法、不道德的行为。同时,自我遵守法律法规还需要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只有大家积极参与、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方能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共建和谐的社会。
增强法律法规意识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要学法律法规的知识,提高法律法规意识的水平,把法律法规知识贯穿于日常生活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认识到不遵守法律法规的后果,从而更好地设定自己的言行标准。同时,增强法律法规意识,也可以让我们在遇到问题时有更为准确、科学的法律法规指导,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意识需要长期的学习、积累,逐渐提高的过程,对于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四、重视遵守法律法规的红线。
法律法规既然如此重要,那么遵守法律法规的红线,就更不容忽视。红线,是说不能越过的底线。所有的公民都应该深刻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的红线。要想不越过这个红线,我们应该学会法律法规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自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事务。同时,也要充分自觉习惯于遵守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心,遵守正义、良心和公正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保护社会平稳有序、促进公民权益实现的重要保障。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习惯。通过积极学习,并举一反三,形成对法律法规的良好认识,能让我们更加准确有序地根据法律法规去做事,更好地维护我们自己和社会的合法利益。我们加强指引和学习,自觉、甘心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在平稳、有序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继续推进法制建设,共建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努力!
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心得体会篇七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法律法规已成为社会生活的基石。准确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了法律的权威和法规的重要性。今天,我想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为工作中的从业者,我们都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因为这涉及到我们的职责和工作范围。比如,在我所从事的银行工作中,信贷业务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如果我们不了解这些规定,就很容易犯错,甚至涉及到违法行为。同时,了解法律法规也可以避免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提高对法律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承担一种责任感和义务感,尤其是要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我们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免导致经济损失、法律纠纷或信任危机的发生。而当今的法律环境日益复杂,不遵守法律法规会受到严格的处罚和惩罚,损失也因此加大。因此,遵守法律法规不仅是一种义务,也是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的必要举措。
第四段:如何遵守法律法规。
了解法律法规是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其次,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有偷逃税款、收受好处费、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最后,我们要注意法律法规的更新和改变,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避免由于法律法规的更改而发生违法行为。
第五段:结论。
法律法规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在工作中,我们要尊重法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要时刻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到正常经营和守法经营。同时,国家也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罚,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实现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心得体会篇八
法律和法规是社会秩序的保障和约束,它们旨在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通过长期对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它们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本文将围绕法律和法规的目的、适用性、平衡性、革新性以及合规面临的挑战展开讨论。
法律和法规的首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它们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准则,对于那些违背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此外,法律和法规也扮演着预防和解决争议的角色,通过明确和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来降低社会冲突的可能性。
法律和法规必须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特定的环境。虽然它们具有普遍性,但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不同的社会背景、文化传统以及法律制定的目的来进行适度的调整和解释。法律不能仅仅是纸上的规定,而应该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相适应,以保证它们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和法规的制定需要在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之间找到平衡。社会的稳定和公平需要法律对人们的自由和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但这种限制也应该在不超过必要范围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法律还需要考虑到不同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利益,并在制定过程中进行权衡和折衷。平衡是法律和法规从开始到维护的关键。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科技的进步,法律和法规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例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的威胁日益增加,而传统法律制度对于这类问题的规制尚不完备。此外,跨国企业的经营也引发了法律界的一系列讨论,如如何制定适用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如何实现国际法律的执行等。在面对这些挑战时,法律界需要持续进行研究和改革,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和新兴问题。
结论:
通过对法律和法规的研究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和法规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法律和法规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适用性需要不断调整和改变,平衡性是制定和执行的关键,而面对挑战时,法律界需要持续创新和改革。通过遵守法律和法规,我们将共同营造一个公平、稳定和繁荣的社会。
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心得体会篇九
安全生产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和管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执法规则。在执行这些规则的过程中,我深有体会,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对其中的几个方面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下面我将从执法依据、集体讨论、工作责任、法律适用和执法监督五个方面,简要谈一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执法依据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安全生产执法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合法合规进行。在实践中,我发现有些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不高,甚至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因此执法人员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和培训,以增加企业的法律意识,确保企业按规定防范安全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其次,集体讨论在安全生产执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集体讨论是一个相互讨论、相互协商的过程,能够有效地凝聚智慧,提升工作质量。在执行安全生产执法时,我们注重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多方面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各方意见,形成一致的行动方案。通过集体讨论,我们不仅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还能够加深与企业的合作和友谊,提升双方的工作效率。
再次,工作责任是安全生产执法的核心。工作责任是安全生产执法的基石,也是推动工作正常运行的动力。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坚持工作责任制的原则,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范围,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我们注重建立起执法和受检企业之间的良好关系,形成对企业的相互信任和支持,从而建立起一种互利共赢的工作机制。
此外,法律适用是安全生产执法的关键。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熟悉法律法规的内容,合理运用法律的原理和规则,正确判断和处理案件中的矛盾和争议,确保执法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和掌握,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以更好地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最后,执法监督是安全生产执法的重要环节。执法监督具有重要的约束和促进作用,能够有效地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在执行安全生产执法时,我们注重对自身行为进行监督,并接受各级监督部门和企业内部的监督。同时,我们也积极参与执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他人的错误行为,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
总而言之,安全生产执法规则是维护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依法依规,加强集体讨论,明确工作责任,熟悉法律适用,加强执法监督。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够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能够不断完善,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做出更大的贡献。
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心得体会篇十
近年来,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执行力度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规则成为了保障我国各行各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工具。作为一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从业人员,我深感执法规则对于维护生产安全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于安全生产执法规则的心得体会。
首先,安全生产执法规则的实施必须从立法严谨出发。我国立法过程中,要经过广泛的调研和充分的思考,从工作实际出发,确保执法规则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通过全面了解各行各业的生产过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已有的安全管理措施,可以确保制定出的执法规则系统完备、规范明确,更好地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文法的精炼和严谨,避免执法规则的理解出现歧义,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执法规则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对于执法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执法规则的权威性来源于立法机关依法制定,代表了国家对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可信度则需要通过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来确保。只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得到充分的保障,执法工作才能被广大企业和个人所接受和遵守。因此,立法机关在制定执法规则时,要深入了解各方需求,聆听各方意见,确保执法规则能够与实际生产相契合,得到各方的共识与支持。
再次,执法工作要在法制环境的基础上进行。执法人员要依法取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要求,在对企业和个人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时要合法合规,不能任意侵犯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和个人也要在法制环境的约束下开展经营和生产活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执法规则,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执法监管。只有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执法工作才能得到企业和个人的支持和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此外,执法规则的执行需要强化跨部门合作。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相互关联和相互制约的情况,需要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只有各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形成协同作战的合作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执法规则的效果。执法工作中的跨部门合作,不仅能够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还可以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提升执法工作的整体水平。
最后,执法规则的执行应带有监督机制。只有依法严格执法,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才能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参与执法监督,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反馈,协助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推动执法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执法规则的实施对于保障我国各行各业的生产安全至关重要。通过立法的严谨、权威性和可信度的保障,执法工作的法制环境的建立以及跨部门合作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安全生产执法规则将更好地发挥作用,确保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作为从业人员,我们应当深入学习和理解执法规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素养,共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心得体会篇十一
20__年4月,有幸得到养护中心派往西安参加由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组织的“公路隧道运营安全管理与养护技术培训”学习,感觉收获良多。培训期间,长安大学隧道工程研究所所长夏永旭教授讲授了“公路隧道运营安全及防灾救灾技术”;上海同济大学黄宏伟教授讲授了“国内外公路隧道运营安全管理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长安大学吕康成教授讲授了“公路隧道病害防治与防水防冻技术”;长安大学李宁军教授讲授了“公路隧道营运通风技术”等公路隧道运营安全管理知识。通过5天短暂且充实的学习培训,我不仅更新了知识,开阔了视野,通过与各省学员间相互交流,扩大了自己的见识,也学到了不少东西。在隧道的日常维修保养技术上受到一些感触,下面我结合目前工作实际就隧道结构日常维修保养技术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公路运营管理中隧道养护的重要性。
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十一五期间,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及投入运营来说更是一个飞跃,我省地处山岭重丘,隧道所占高速公路的比重相对较大,技术上也日趋复杂,隧道要么位于山岭之中,要么位于江河之下,是道路的咽喉之地,隧道内空间狭小,养护维修不易,因而如有堵塞,对整个交通影响极大,为保障隧道结构稳定,行车安全通畅,必须重视和加强对隧道的维修保养。其内容主要包括土建结构和机电设施两部分,土建结构的维修保养要求及时对结构进行预防性养护,修复结构物轻微破损及病害,经常保持结构物完好状态,机电设施部分主要是照明系统、通风系统通信系统及消防系统等几大系统的日常管护。
二、隧道养护日常工作。
1、洞口养护:及时清除洞口边仰坡上的危石、浮土,冬季应清除积雪和挂冰,保持洞口边沟和边仰坡上截(排)水沟完好、畅通,修复洞口挡土墙、护坡、排水设施和减光设施等结构物的轻微损坏,维护洞口花草树木的完好。
2、洞身养护:无衬砌隧道出现的碎裂、松动岩石和危石,应本着少清除多稳固的原则,加以处理;围岩的渗透水,应开设泄水孔接引水管,将水引入边沟排出;冬季应及时清除洞顶挂冰。有衬砌隧道出现的衬砌起层或剥离,应及时加以清楚或加固,对衬砌的渗漏水,可将水引入边沟排除;冬季应及时清除洞顶挂冰等。
3、路面养护:及时清除隧道内外路面上的塌(散)落物,及时修复、更换损坏的井盖或其他设施盖板;当路面出现渗漏水时,应及时处理,将水引入排水沟排出,防止路面积水或结冰;冬季应及时清除洞口处积雪。
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心得体会篇十二
1.法的本质:意志内容的一般性、客观性、统一性。2.法的效力:关于人、地域、时间的效力。
3.按照法的效力和地位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分为实体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权责统一。
6.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
7.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8.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9.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人身安全第一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权责一致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原则、依法从重处罚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于安全生产法。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6.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8.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9.从业人员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10.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实施,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2.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3.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观看的部门,而不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4.消防法1998年9月1日起实施,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实施,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6.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7.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7年11月1日实施。8.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0.突发事件后采取的措施:救助性措施;控制性措施;保障性措施;保护性措施;调用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组织公民参与救援;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的经济性管制;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的措施;防止次生事件和衍生事件的措施。
1.刑法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2.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主管恶性、客观危害、刑事违法。
3.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5.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6.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施行。7.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8.行政许可的原则:许可法定原则;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许可便民、效率原则;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原则;许可监督检查原则。
9.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10.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1.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5月1日实施。12.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3.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4.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确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核心内容。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和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防科技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
7.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如遇假期自动顺延。
8.《行政许可法》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是有过必罚,过罚相当。9.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原则是: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10.刑事处罚是追究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1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布,2000年12月1日施行。
12.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13.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职责: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14.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衣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6.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且矿长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17《特别规定》中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18.瓦斯突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世界性难题。
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21.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3.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24.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5.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7.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8.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8种。
2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2003年3月11日公布,2003年6月1日实施。2009年1月24日修订,2009年5月1日施行。
30.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一级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31.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3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33.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察。
34.2007年4月9日公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实施。
35.有责必究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原则。
3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重要原则:政府领导、分机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这项原则的核心是确立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领导权。37.事故调查组的属性:法定性、临时性、专业性、建设性。
38.是否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的决定权属于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有关人民政府。39.《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负有行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设定了资格罚,财产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三种行政处罚。
40.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过错补偿的原则。
4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注册安全工程师在3年内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2.国家对安全培训实行的是:综合管理、专项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3.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
5.2009年9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6.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3.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2006年成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标准化组织,目前设有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七个分技术委员会。
4.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
5.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包括:综合管理安全标准系统、井工开采安全标准系统、露天开采安全标准系统、职业危害安全标准系统。
6.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通用基础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标准。
7.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程序: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行业标准的备案。
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心得体会篇十三
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也是煤矿安全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们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煤矿工人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本职工作中自觉遵守和执行,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第一: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事故的发生。
煤矿工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要做到以下几点: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我们每一个矿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真正把安全放在的第一位,自觉以安全生产方针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发生冲突时要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2、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
知法、守法,依次从事安全生产,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3、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由煤矿制定的,例:本矿制定职工员工守则,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等。煤矿工人必须严格执行,认真遵守。
4、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煤矿工人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且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在工作中既要对自己的安全健康负责,也要对他人的安全健康负责,要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确保安全生产。
5、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学习煤矿安全知识的操作技能。
煤矿工人要积极参加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本工种,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标准要求。
6、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
煤矿工人特别是井下作业人员,要掌。
握有关安全装置、设施和生产机械工具仪器的性能和正确的使用方法。例:磁力开关的使用,风镐,电钻、风钻、绞车、瓦检仪、发爆器等的作用。掌握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瓦检基本方法及职业病防护知识等,在生产过程中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例:出现灾害瓦斯往什么地方走,水灾又往什么地方走等知识带好防尘口罩等。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
《安全生产法》涉及的法律规定比较多,煤矿职工应着于掌握方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权利。
(1)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用场所如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试过应急措施,有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杜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工作。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例:瓦斯超限,无风作业,顶板未压,透水预兆等。
(4)应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从业人员有获得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例:劳保服、肥皂、手套、防尘口罩等。
(6)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2、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从业人员在依法享有利务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
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主要义务。
(1)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例:制定的员工手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作业规程等。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的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试过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二、《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矿山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律。
《矿山安全法》中与煤矿工人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2、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对职工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矿山企业必须对冒顶、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4、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在责任。
《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
《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构建了每款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
制度保障。列举了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1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规定存在重点,安全隐患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排查隐患。
《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况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同时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发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以国务院会第493号令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
操作性的特点。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多次对《规程》进行了修订。最近一次对《规程》的修改时2010年1月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以29号总局令发布,新修订的《规程》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集中在合理集中生产,严格采煤工作回风巷瓦斯浓度,专用排瓦斯管理以及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防治方面特别是:
第48条: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两个回采工作面和四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煤层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不得遗留未经。
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50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道进风巷。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分责人审批。采煤工作面所以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少于20米。其它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的巷道必须没人维护发生支架断,底鼓变形的,必须及时更新清空。
第55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才能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129条: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到全风压进风流中,并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测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时,才能启动局扇。
第135条:矿井总回风巷式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136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的空间内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才能通电开动。
第139条:采掘工作面分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253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清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采取措施,立即报告调度室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285条: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和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水原则。
三大规程: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2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16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煤矿职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例:我矿实行三次隐患大排查,每月的5号、15号、26号将检查的结果填写隐患通知单、内容、地点、整改时间、质量要求等方面,按照时间进行验收,不合格的按制度进行。
八、《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5年9月1日施行。《监督管理规定》与煤矿工人的劳动按去哪密切相关,主要内容有:
1、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保护用品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争取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培训规定》于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煤矿对新上岗的员工要强制性安排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部门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无不得上岗作业。
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十一、《煤矿防治水规定》。
《规定》于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在地无法查清矿井水的因素时,必须能坚持有探必探。
该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三是:对强化防治水机场工作作出规定;四是:减少由关防治水的行政审批。例:。
我矿石执行的有掘必探的原则再进行。
十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规定(试行)》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建立了煤矿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超标,按职业危害试过调查处理制度,主要是针对我国煤矿尘肺病高发这一现状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进一步促进煤矿企业重视粉尘防治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治理粉尘危害,减少尘肺病的发生。例:我矿要求每个职工必须佩戴口罩,否则不准入井作业,安装喷雾洒水装置、水幕除尘等。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十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规定》于2010年8月3日国。
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第三节矿规矿纪与职业道德。
一、矿规矿纪。
煤矿因环境特殊,条件复杂劳动力密集等特点,给企业的管理造成很大的困难。因此煤矿企业必须由一套严格符合煤矿企业的管理制度,以便对企业和企业职工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若是违反了矿规矿纪就应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维护矿纪的严肃性。
1、企业的员工手册。
2、运输管理特别规定3、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4、作业规程。
5、技术操作规程。
二、“三违”及其危害。
为。任何人违反了其中一项就被称为“三违”人员。例:2003年在生产井南1#绞车放炮瓦斯燃烧,何海受伤;2004年焦慧举不支护顶板掉下受伤,于正发控碹坑不及时支护顶板掉下来打成残废人;2007年冉柏华放炮在8#眼子窒息;2008年6月14日生产井发现有水不停止作业反而继续作业造成透水事故;2009年9月6日冉建明到高眼子无风筒造成瓦斯窒息死亡等等。矿井事故与三违人员有着直接联系,有95%以上都是三违造成。我们职工队伍中有些人由于综合素质较差,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三违现象时有发现屡禁不绝,严重地威胁了矿井的正常生产和矿工的安全,甚至造成了矿井的惨重灾害,影响极坏,危险极大。如:6.14、3.22、9.6事故等。因此,对三违的现象和行为决不宽容和忽视。坚决与三违作斗争,才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对三违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多种手段进行。
三、职工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爱祖国、爱矿山、爱岗位,以煤为业、以矿为家,不畏艰险,不怕困难,坚忍不拔顽强拼搏,以主人翁的思想对待企业工作。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庄严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确保产品质量,讲究工作效率,勇于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争创一流成绩。
3、遵纪守法、遵规循章、从严从细、一丝不苟、严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维护生产秩序做到文明生产。4、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任何时候问题上都要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以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
5、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艰苦奋斗、实干自强。处处精打细算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杜绝浪费现象,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6、遵师爱徒、团结互助、亲密工作,具有强烈的集体主义观念。
7、树立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友谊等方面的道德观,正确处理家庭同事之间的关系,与他人之间形成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人际关系。与不良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四节煤矿井下职工权利。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局〔2006〕116号赋予井下职工一下十项权利:
工人有权不开工。
9、不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
10、避灾路线不标识,作业规程未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
因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对安全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处理|(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
三违的概念。
井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如带电检修设备,井下爆破时未检查瓦斯等。
违章指挥:违仅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盲目指挥生产的玌象及行为,在基层这类人员主要是煤矿管理干部,包括井下队长班组长念等。如为了超产量赶进度,队长让工人简化作业工序,违章操作等。
违反劳动纪律:违反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玌象和行为,违反劳动纪律玌象在仼何单位都经常发生,煤矿虽然制定了严格的劳动,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但违反劳动纪律的玌象还是经常发生。如井下吸烟睡觉,晚下井早出井,檀自离岗窜岗脫岗等。
煤矿职工常见违章行为。
1:入井前喝氿。
2: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3:穿化纤衣服入井。
4:入井不带自救器,报警仪,人。
员定位牌。
5:不接受入井检身和登记,出井不清点人数消号。
6:出井不按规定走出入口的。7:不按规定戴劳动保护用品。8;机车行驶不主动仃止让道。9;在轨道中间行走。
10;在行走时随身带长东西扛在肩上。
11;横穿大巷.弯道.交叉口不执行一仃二看三通过的规定。
12;绞车在运行时横跨钢丝绳。13;在釆区.巷道里行走不注意观察支护等周围险情的。
14;在溜煤眼下方行走。
15;在井下随便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16;在井下吸烟.17;闯放炮警戒线。
18;私白进入钉有栅栏或挂有危险警告牌地点的。
19;在井下打盹睡觉。
20;在支护不全.不牢固或有冒顶危险地点休息。
上。
电线。度。
外。
21;通过风门不随手关上。
22;损坏风筒.有漏风不及时补23;损坏报警伩号装置.电话。24;擅自决定脱岗聊天的。
25;带电检修搬迀电气设备.电缆.26;随意仃.开局部通风机。27;进入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28;井下工作人员休息关悼矿灯。29;不熟悉上下安全口.避灾路线。30;不实行交接班制度。31;空顶作业。
32;改变支护质量。33;不参加班前会。
34;上班前不好如休息。
35;机车司机在开车时头手伸出窗36;机车司机在行走时人在外面。
37;机车带病运行作业。
38;机车超拉数量不仃车分流.速度过快。
39;机车司机不松闸就开车。40;发玌隐患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的。
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心得体会篇十四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60分)。
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__生产安全事故_,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对象是各级单位领导人、生产及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_2002年11月1日_起施行。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5条)。
4、工会要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7条)。
5、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13条)。
6、国家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14条)。
7、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16条)。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21条)。
9、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23条)。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行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第29条)。
1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31条)。
1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35条)。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36条)。
1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第37条)。
1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38条)。
1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38条)。
1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40条)。
1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43条)。
19、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2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第89条)。
2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第45条)。
23、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第95条)。
24、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第94条)。
2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第89条)。
2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26、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22条)。
27、除了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时,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8.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___制度上__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29.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
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3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
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3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以国务院第493令公布的。
3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37、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未经过培训、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38、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要求。
39、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___制度上__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40、企业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
职责划分的问题为目的的演练称为(桌面演练)。
4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44、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_综合监督管理。
45、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47、新建、改建、扩zh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8、(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49、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50、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40分)。
1、《安全生产法》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答: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单位。
3、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安全生产“三违”行为指的是哪些行为?答: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答: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要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8、四不放过原则是哪些?
答: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整改措施未落实、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10、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
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心得体会篇十五
近期,车间女工委组织学习了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有关条款,通过学习对一些条款有了进一步了解,增强了自身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学习之余也对平常一些挂在嘴边上的维权术语进行了更深一步的学习。
“妇女享有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亲权、监护权以及著作权、发明权等等。这些看似普通的字眼真要实施起维权保护来还真有一定的讲究。就拿“亲权”来说吧,“亲权”是指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人由于有父母子女的关系,从而发生各种各样法律上的效力。但是,父母子女关系最重要效力,而且是与其他亲属关系有本质不同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殊效力,恐怕是父母应该处于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哺育、监护、教育的地位。”由此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哺育、监护和教育是亲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我们身边有的家长一味地工作、赚钱,认为只有给孩子提供富足的物质条件才是对孩子好,至于学习、教育,认为那是学校的事,自己管好孩子的吃穿住行就一切ok了,殊不知家庭教育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可,与物质条件相比,富足的精神给予才是无价的财富;还有的家长一味地溺爱,对孩子的一切大包大揽,对孩子的关照可谓无微不至,虽然如此的“孩奴”目前已成为一种流行和时尚,可这些家长在无意中打着爱的旗号剥夺了孩子成长的权利和自由,他们用爱束缚了孩子的手脚、折断了孩子搏击的翅膀,严格意义上来讲,他们在用自己的爱亵渎了亲权的真正含义。另外一种,我们常听身边一些离异的母亲咬牙切齿地说“哼!这辈子别想让孩子喊他一声爸!想见孩子——没门!”都说家是爱的港湾,可在稳固的港湾也会有航船搁浅的时候,即便是两夫妻离异,可孩子与父母之间的这种血缘关系是永远割不断的。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教育也都属侵犯亲权的范围之列。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中尽管有如下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可在现实生活中,科级、副科女干部所占比例依然达不到所占比例要求,在副处、处级干部中女工更是凤毛麟角,很多时候并非女干不不具备势力,而是扮演家庭、工作、社会三重角色的女工在赡养老人、教育孩子方面的责任感的确让女干部力不从心。二十四五岁结婚生子,三十四五岁赡养老人,好不容易熬到四十岁可以脱开身了,提干的标准又都卡在了40岁以下,其实,40-50间的女性正处于人生、事业的第二高峰期。
四个案例分析分别从《婚姻法》的财产继承、《合同法》的免责条款、《女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合同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生育权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案例实践性强,与生活密切相关。这让我想起了邻居李某家的财产纠纷:李某的儿子担心父亲再婚后财产遭受侵犯,要求父亲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其父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直说“人都嫁给我了,还分什么你我。”李某再婚近四年,夫妻二人在同一屋檐下生活的日子屈指可数,女方常以伺候孙女为由与自己的儿媳同住,期间,李某每月只留几百元做生活费,其余的全部“上缴”,为讨女方欢心,李某生活拮据,与儿子们断绝了来往。后在单位领导出面协助下,为确保李某的合法权益,随将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一年前,在李某患病瘫痪在床之际,女方果断地与李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李某治病期间皆有其子女照顾。令人气愤的是女方在离婚协议上竟然签署了“一楼院子连同院中小房(35平方米,价值15万元)归女方所有,如李某出售房屋,院子则折价赔偿女方。”当时李某的儿子很是生气,后来通过法律咨询,了解到一楼院子本是房屋的附属品,那女方感到无利可图也就弃之而去。
种.种事例让我感受到生活中与法律相连的事情无处不在,只有学法、懂法才能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心得体会篇十六
1、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2、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3、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4、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7、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8、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24、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2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29、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作业,并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
38、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40、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4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4、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48、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5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8、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6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6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70、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7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7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7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85、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86、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8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93、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单选题。
1、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a)作用。
a.监督b.指导c.督促d.引导。
14、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a)。
15、每个矿井必须有()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c)。
a.四b.三c.二d.一。
16、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d)。
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d.相互协调。
21、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销售、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必须取得省以上安监部门许可。(a)。
a.国家和省b.本省c.省和地方d.各地市。
2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以上共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时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b)。
a.1人b.2人c.3人d.4人。
23、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日内,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无权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当向有关方面提出处理建议。(d)。
a.15b.20c.60d.30。
2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a)要求。
a、赔偿b、诉讼c、听证d、质询。
25、给予(b)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a、关闭b、拘留c、吊扣证照c、罚款。
27、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c)内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a、三日b、五日c、七日d、十五日。
28、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a)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300b.200c.500d、100。
3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b)的罚款。
a.五万元。
b.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c.十万元d、十五万。
3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a)。
a.责令停产停业整顿b.予以关闭c.予以经济处罚d.予以取缔。
33、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b)的罚款。
a.三万元以下b.二万元以下c.二万元以上d.五万元。
3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c)。
a.予以关闭b.给予经济处罚c.责令停产停业d.予以取缔。
37、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a),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a)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a、60日b、50日c、40日d、10日。
3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d)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a、40日b、10日c、20日d、30日。
40、(c)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a、事故当事人b、单位领导c、任何单位和个人d、执法者。
42、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c)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a.撤职b.记过c.警告直至记大过d.开除公职。
4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b)年。a.1b.3c.5d.2。
46、当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时,对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与_____处分。(d)。
a.警告b.记过c.记大过d.开除。
4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a)。
a、32;12b、24;12c、32;24d、32;20。
三、问答题。
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答: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那些?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请简要解释安全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要列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答: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11、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概念是什么?
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哪些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四)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六、案例分析。
案例5某县一大型化工企业发生了一起特大泄漏事故,致使80多名职工遇难,直接经济损失8000多万元。事故发生后一天多,该企业才将情况报告给分管的副县长,并请求县里不要再往上报。副县长说:“这事不要再向别人报告。”尔后,副县长和县长商量,深感责任重大,一是“弄不好大家都死定了”,二是一旦该企业被查封,县里的财政收入将受到极大影响。经和其他县领导商量,决定将事故瞒报。副县长还要求企业一定要“把内部稳住”,并授意对死者家属可以多给补偿,以封住他们的嘴。此后,县里主要领导多次开会,研究如何封锁消息,应付检查。同时还在接受新闻采访时一口咬定“只是发生了泄漏事故,但没有死人”。由于县政府不报告事故并严密封锁消息,这起事故被隐瞒达半月之久,后来由于新闻单位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经过艰难采访,事故消息才被披露出来。问题:
对当地人民政府隐瞒不报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答案: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案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第71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16条也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这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本案中,县政府有关领导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为了逃避责任(事后查明他们与矿主非法勾结,收受贿赂),与矿主串通一气,共谋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并采取措施封锁消息,致使事故被隐瞒长达半月之久,不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且性质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该县政府有关领导人必须予以严惩,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7某市矿业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所在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市工会组成了事故调查组,但矿业公司对事故调查处理不予积极配合,认为工会不是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当参加事故调查。一名公司领导甚至对参与调查的工会同志不理不睬,声称:“这事跟工会有什么关系,你们瞎掺合什么?”在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时,公司领导坚持不让工会的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一直向公司领导讲解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道理,但公司领导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处理因此受到阻挠。
问题:请简述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权利?
这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干扰工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案例。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从业人员的利益,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是其一项法定权利。《安全生产法》第52条明确规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劳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非法干涉。本案中,矿业公司不允许工会参加事故调查,侵害了工会的权利,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心得体会篇十七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在安全生产方面,随着《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如《山西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山西省煤炭法实施办法》、《山西省劳动安全纠察条例》等。
四是国务院主管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墓本条件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