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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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篇一
超过1000人参加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须提前20天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活动将被取消,并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依据人数的不同,实行不同级别的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承办者应当自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施行,新春祈福、重阳登高、清明祭拜等传统民俗活动也纳入管理范围。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中,若发现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等紧急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即刻停止活动举办。
《办法》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并对承办者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向社会发放或者出售票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篇二
五、活动估算人数:800人(集中管理约400人,自行来园约200人,工作人员200人)安保目的:
本次活动安保工作,旨在控制活动现场秩序,组织领导、现场调度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理,防止故意或蓄意破坏演出活动的行为,协调相关人员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现场控制、人员救治以及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保证活动正常进行。安保方信息:
安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总指挥:曹总。
场地总负责人:丁总票证查验责人:xxx。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领导小组职责:
1、场安全工作人员总计90人,其中工作人员20人,保安人员40人,安检人员20人,机动力量10人。
2、安全工作人员职责。
(1)领导小组:对与活动有关的安保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在现场发生突发事件时,将现场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反映,并成立“突发事件处理中心”,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安全工作人员处理现场情况。
(2)专业保安人员:负责整个活动安保区域的安全检查、秩序维护、定时巡逻,突发事件处理、人员疏散等安全保卫工作。
(3)承办方工作人员:出入口安全检查,维护场内活动秩序,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配合专业安保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观众区安保(专业安保人员两组,每组5人,总计10人)2、比赛区安保(专业安保人员4人,志愿者28人,总计32人)。
3、出入口及安全通道安保(专业安保人员6人,承办方工作人员6人,总计12人)。
4、场外巡逻安保(专业安保人员两组,每组5人,总计10人)。
为最大限度保障活动安全,活动所有入场人员须进行安全扫描门安检,并且一定佩戴参赛证或观赛证方可进场。为了确保活动的安全,所有进入场地的非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工作检查,对拒不配合的,一律不得入场;对强硬闯入的,现场安保人员予以现场制止,现场保安员要及时予以劝阻,对不听从劝阻态度强硬的,带离现场,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入场人员票证检查方案:
1、此次活动,消防及治安管理问题由活动主办方及承办方向朝阳区公安局和消防局申报,由承办方及与承办方签订本次活动安保合作合同的安保公司派出人员协助维持秩序。
2、群众进出场秩序、观看秩序由现场安全工作人员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全体安全工作人员协助现场群众疏散,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对突发事件进行控制。
3、演出舞台、灯光,音响工程将由拥有技术资质的专业公司负责设计、安装,由该场地负责全场用电安全。活动承办方负责现场监督。活动出入口及安全通道的看守工作由专业保安公司负责,活动承办方负责指挥和管理。4、活动场地设施在活动过程中如有损坏,由当事人像场地提供方照价赔偿。在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由活动安全工作小组负责赔偿,并保留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合法权利。
(二)场地外秩序维护:
活动过程中指派专业安保人员两组,每组5人,共10人在场地外进行巡逻,负责场外人员的安全及周边活动秩序。(三)场地内外卫生保洁:
总指挥:丁总现场指挥协调:2、工作职责:
3、因工作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性事件:
b、因停电、停演、停展等突发情况引起不明真-相的观众起哄,甚至发生打、砸、烧、抢等群体性闹事事件;c、现场群众争吵、斗殴、挤踏等事件;d、发生临时建筑发生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事件;e、恐暴分子制造的爆炸、枪击、绑架、施放毒气、胁持人质及其他恐怖破坏活动等。2、处理措施:
a、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甚至堵路、占据重要活动场所等事件时,在第一时间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告的同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在活动场所周围发生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事件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迅速赶赴现场,维护好现场秩序,同时,采取劝说、警告等方法,配合有关部门尽力将其劝离现场;在活动现场进出主要路段发生堵路时,配合警方进行处理;静坐人员占据重要活动场所影响活动进行时,要迅速劝导静坐人员尽快离开现场。
b、因停电、停演、停展等突发情况引起不明真相的观众起哄甚至发生打、砸、烧、抢等事件时,在第一时间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告的同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是立即组织现场保安人员采取果断措施,制止打、砸、烧、抢等行为,并做好现场取证工作;二是稳定观众情绪,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及时组织现场群众有序疏散,防止因过度拥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是协助卫生医疗部门,对受伤人员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四是防止现场发生骚乱;五是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取证。
d、发生临时建筑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时,在第一时间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告的同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出现全场骚乱。配合公安机关立即组织力量撤离观众,救护伤员,并将现场情况报告西博会组委会安全保卫部。同时调动应急处臵力量,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控制、救护、调查取证等工作。出入口的安全工作人员要严密控制,保证通道畅通。
e、如遇恐暴分子在活动现场或周围制造的爆炸、枪击、绑架、施放毒气、胁持人质以及其他恐怖破坏活动,在第一时间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告的同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是稳定观众情绪,防止出现全场骚乱;二是立即封锁中心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缉拿犯罪分子;三是配合公安机关,组织力量疏导观众,有序撤离现场至安全地带,并组织救护伤员;四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救护、调查取证等工作;五是严控各出入口,保证通道畅通,同时防止犯罪分子逃离;六是配合交-警支队对外围道路进行临时交通管制,保证活动现场的车辆尽快有序离场。f、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突发事件处理中心应优先考虑现场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有必要,在上报相关单位后,应及时组织现场群众有序疏散。在爆炸事件发生后:
1、安保人员:立即向公安机关、市急救中心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知现场医疗处臵人员到位。2、安保人员:就近疏散人员。指定专人到路口引导120急救车到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在进行救护时,要注意尽量减少对现场的破坏。
3、广播人员:协助应急指挥部,稳定现场观众情绪,指示现场观众按紧急出口路线逃生。
4、对重点救护区:加派人员疏导,服从应急指挥部的调度,衔接好和现场救护人员的工作,对困在活动现场内无法转移的人员迅速和消-防-队及公安部门报告。(二)发生火情、火灾预案:(负责人:)1、安保人员:发生火情时,不要惊慌失措,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如果火势不大,应迅速利用附近的灭火器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情。疏散时应利用广播告诉现场观众不要惊慌,保持冷静,听从现场保安员的指挥。按照疏散路线,有秩序的迅速向场外疏散。2、安保人员:发现大范围构成威胁的火势,应立即报警,同时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消防官兵进行组织灭火。安保工作协调组开始指挥调度安保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救火灾,启动广播系统,广播员配合指挥部作现场调度工作。按疏散标志对现场群众进行有序引导、疏散,防止由于观众摔倒导致踩踏事件的发生。(三)工作人员和观众冲突预案:(负责人:)当安保人员在执勤中与观众发生争执时,安全协调组要按照其工作职责,耐心冷静规劝观众,妥善处臵,避免冲突,扩大事态。对个别不听劝阻的,出现哄闹、滋事等治安事件要强行带离现场,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以保证活动顺利安全。
(四)现场急救:(负责人:)。
当参赛人员及观众发生中暑及受伤事件时,现场工作安保人员应及时疏散人群联系现场急救医生进行救急并安排到现场急救车内。
(五)反恐防暴:(负责人:)当发生暴力事件及恐怖袭击的时候,现场工作人员及安保人员及时报警,并疏散人群,保护群众的人身安全。备注:此方案在提交时只有公司相应策划团队4人及高层领导3人知晓,保障活动的事先保密性。对活动现场安排及人员安排在活动对民众推广时不做相应人员配置告知,以减少现场突发情况的发生几率,本次活动,我公司已准备充足人手进行现场维护及管理。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鼓励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七)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第九条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安全职责。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支持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并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十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大型活动安全相关标准,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及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建议等事项。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
第十二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安全协议文本。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篇四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活动时间、房屋建筑、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或者跨县(市、区)举办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设区市举办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八条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七)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符合安全使用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及组织方式;。
(三)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四)安全指挥体系、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五)人员、车辆进出路线安排;。
(六)消防安全措施;。
(八)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九)交通保障、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十)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安全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承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查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抄告有关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不能在7日内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可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安全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活动举办时间或者缩小举办规模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48小时前,向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举办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已经安全许可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48小时前,书面告知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安全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承办者不得将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承办。
第二十五条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承办者。
第二十六条对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公布活动举办信息,告知社会公众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及时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篇五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预先公布活动举办信息,并责成公安机关制订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行为,科学安排举办的活动数量,努力培育市场主体,优化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环境。
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5000人以上或者占用主干道路、地标建筑,可能对治安、交通秩序造成影响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报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1000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预计参加人数,采取下列计算方式:
(一)有固定座位的,按座位数计算,人均固定座位所占面积不得低于0.75平方米;。
(二)室外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计算;。
(三)室内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计算。
前款参加人数包括工作人员、演职人员、运动员、观众等所有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数。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鼓励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七)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第九条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安全职责。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支持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并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十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大型活动安全相关标准,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及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建议等事项。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
第十二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安全协议文本。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二十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负有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或者主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第四章安全规范。
第二十五条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
大型活动承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七条承办者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时承办者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主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及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应当取得安全许可但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组织大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对组织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安全风险,造成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负有大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篇七
本次活动严格按照《xx市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坚持承办负责的原则,由公司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组织方式:xx市xxxx演出团为主办单位,xxxx酒店为协办单位。(二)、配备保安人员共计15名,统一着酒店保安服装。其中收票验票2人,门口查包、安检4名,4个安全出口配备4人,场内维持秩序5人。(在演出开始后,查包验票人员补充到内场维持秩序)(三)、为确保2012年12月29日xxxx酒店3楼演艺广场活动圆满完成,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在酒店领导和保安部经理的领导带领下,协调本次活动的安保工作。演出前由保安部经理带队检查各消防栓可以正常工作,灭火器能正常使用,消防通道无其他物品阻碍,安全出口应急灯可以正常照明,安全出口可以正常通行。
本次活动参加人数为500至800人。
在舞台前方有三排空座位的面积,作为舞台缓冲区域。本次活动在各个出入口处都设有突发事件的缓冲区域,与楼梯安全门衔接,可以相互流通,并在缓冲区域设置了文字指示,配有保安负责维护现场秩序。
组长做好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以便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做到万无一失。演出场所内外都设有专业的巡逻小组负责巡逻、物品安全及上台演出人员的安全,以免歌迷的冲动而发生意外。在退场和发生突发事件的时候,在场的保安和出入口的保安负责人员的疏导,确保快速有序退场和撤退。
应急预案:
(1)在活动过程中,如果出现停电,现场的工作人员应该马上启用应急照明设备。
(2)现场安排负责活动秩序的工作人员应该提醒观众不要惊慌,对出现慌乱的观众进行讲解,让观众不要离开座位,耐心等待酒店保安的指示。
(4)如果活动不能继续进行,需要进行退场时,现场的保安人员应该维持好现场的秩序,遵照先入后出的原则,有序的组织观众退场,严防拥挤现象的发生。
(5)现场工作人员应该耐心等待现场保安组长的通知,严禁私自处理活动现场的人员。
现场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该时刻注意,在活动现场严禁抽烟、玩火,如有发现,应该立即制止,并将责任人上报现场负责人处。
(1)活动区域一旦着火,发现火情的人员应保持镇静,且勿惊慌。并立即上报。并迅速有序组织观众安全撤离。
(2)如初期小火自己能将其扑灭,一部分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扑灭。以防火势扩大。
(3)如火情难以扑灭时,工作人员应采取最快的方式向消防监控中心报警。如用附近的电话或打碎附近的手动报警器。
(4)在扑救人员未到达火警现场前,一部分保安人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使用火警现场附近的消防设施进行扑救。
(5)消防队到达后,负责人应及时向消防队总指挥准确地提供火灾情况,协助消防队灭火,引导消防队进入火灾现场。
(6)在活动现场的一部分工作人员应该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持工作,确保观众有序的撤离,时刻注意安抚观众的情绪,杜绝现场出现混乱。严防拥挤,造成踩踏事件。
(7)通道工作人员应该组织通道内的学生快速撤离,维持通道通畅,禁止观众在通道内逗留。
由于活动当晚现场舞台需要,观众现场的灯光相对较暗,因此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该时常提醒观众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
(1)现场出现失窃事件后,工作人员应该立即将情况反应到现场负责保安组长处,保安组长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安排。
(2)工作人员应该立即向当事人询问发生该事件的时间、地点。丢失的物品,以及其他详细信息。
(3)事件发生后所有观众不允许离开座位(特殊情况除外),工作人员应该立即对现场人员进行统计,针对该事件立即生成一个有效的处理方案。
(4)出口处的工作人员在活动过程中,如果有人出入应该做好记录工作,以便出现突发事件后供上级查阅。出现失窃事件后,出入口出的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把关,严禁一切人员离开。如遇到特殊情况,需向负责人报告,争得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放行。
(5)现场保安组长针对现场情况做好保护工作,提醒失窃者不要搞乱现场一切物品,包括罪犯留下来的一切手痕、脚印、烟头等物品,分头报告当地派出所及上级领导,协助调查了解情况和进行破获。
(1)参加活动演出人员以及现场观众在活动中受伤或突发急病时,工作人员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保护,如情况紧急,可采用正确的急救方式进行急救。
(2)如受伤者不能移动切不可强行搬动或移动,应该耐心等待工作人员的到来。
(3)如无接受过救护训练,切不能自行抢救,应安慰伤者。
(4)工作人员拨打120或就近医院的电话,并同时应记录受伤者的姓名、地址等资料以备需要时用。
(5)现场工作人员应该做好现场观众的情绪安抚工作,以防出现骚乱。
参加活动的观众之间或与其他工作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应迅速将双方劝解分离。如双方持器械打斗,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立即强行制止。事件严重者报110带往派出所解决。
活动前由保安对观众做好动员工作,进、退场必须保持秩序,应有序进行。保安人员进行管理,发现情况大声喊叫及时制止。且迅速维护现场秩序,查看有无人员受伤。若有人员受伤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根据情况送往周边医院,严重者马上送医院。
入场前排查,禁止外来人员参加。工作人员及时发现晚会中出现的哄场和不文明行为,即时制止捣乱滋事人员,若情节严重影响到晚会正常进行,可以将其逐出场外。必要时可请求校园保安帮助,工作人员解决问题时尽量不要影响其他观众,切不要将事闹大。
xxxx酒店。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篇八
第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活动的,应当明确承办者;未明确的,由举办者承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选择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活动场所,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制度;。
(六)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七)按照核准的活动参加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第十一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对活动现场踏堪调查,走访调查活动各参与方,全面掌握评估资讯;按照规范格式,客观撰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具体风险及解决对策方案。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事项,并对活动场所周边交通、治安等条件及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工作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布。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相应的安全秩序;。
(五)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九)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
(八)体育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体育比赛活动和所涉及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活动新闻报道工作;。
(十三)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对活动中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并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管道、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安全监管、卫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方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法人、组织承办活动的,受委托方为承办者。
(一)制定、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落实活动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四)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五)活动有票证的,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票证;活动无票证的,按照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控制人数。
(六)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海报、票证背书、现场广播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务、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七)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落实医疗救护、食品安全、灭火、紧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预防拥挤踩踏事故,并提前组织演练。
(九)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对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鼓励承办者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风险等情况,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六)做好场所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七)活动期间发生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时,协助承办者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四)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熟练使用应急处置、消防等器材,熟知安全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三条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加强专业保安人员培训,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同时承担同一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在活动举办前,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四)在活动举办过程中,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五)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依法查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地、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在东莞市、中山市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为预计售发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与负责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数量之和。
第十七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可以根据活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和需要,委托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定、落实相应等级的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自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五)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协议或者证明;活动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有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还应当提交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联合承办协议。
第十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应当列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参加人员数量、媒体记者、车辆停放安排、功能区域划分、现场平面图、观众座位图等情况。
(二)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图纸)、人员安全容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四)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五)票证的样式、数量、防伪、查验等情况;。
(六)安全工作后勤保障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承办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承办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许可申请。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告知承办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查验。
公安机关发现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承办者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承办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安全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发出《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承办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安机关应当将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抄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活动,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性许可的方式对各场次活动准予安全许可。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各场次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第二十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二)存在的安全隐患经整改仍然不能消除的;。
(三)影响政务、外事、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变更活动时间的,应当自原定举办日之前5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活动的,应当自原定举办日之前5日内书面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承办者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活动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承办者以及有关单位。由此给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不得将活动委托或者转让给他人举办。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对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分别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建设、安全监管、交通、质监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发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件与承办者申请安全许可时的安全条件不一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承办者举办的活动应当重点检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发放或者出售票证。
(一)在设固定座位的场所举办活动,按照固定座位的有效座位比例核准人员安全容量;。
(二)在无固定座位的场所举办活动,按照场所有效使用面积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核准人员安全容量。
前款所称的有效座位数,是指总座位数扣除公共设施占用座位、不能直视现场座位、监管执勤座位等后的座位数;前款所称的有效使用面积,是指场所总面积扣除临时搭建物、公共设施、疏散通道、缓冲区域等面积后的面积。
举办演唱会、歌舞表演等活动,需要临时搭建座椅的,其座位数量应当计算在人员安全容量内,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第三十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安全容量时,应当立即停止人员进场,采取疏导应急措施;发现持有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三十五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承办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临时设施、建筑物搭建工作应当在活动举办的12小时前完成。
第三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监督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落实安全工作措施,维护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以及进入场所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侵犯受检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责令立即停止举办活动:
(一)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三)其他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管无关的要求,不得指定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不得索取、收受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场所管理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并对承办者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向社会发放或者出售票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同时承担同一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向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提出与安全监管无关的要求;。
(二)发现安全隐患不依法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及时整改;。
(三)要求承办者委托指定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四)索取、收受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活动有关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民在公共场所自发进行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当活动现场聚集人数超过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可能或者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做好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新春祈福、重阳登高、清明祭拜等传统民俗活动;。
(二)其他重大节日的庆祝、庆典活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工作措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篇十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所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主办者直接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条件的承办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从其规定。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有2个以上承办者的,应当明确主要承办者及其他承办者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安全等级管理,根据安全等级适用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由公安机关在承办者自评的基础上确定。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等级及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承办者开展安全等级评估及相应安全工作方案制定的指导和服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评估标准和安全工作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依法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明确活动实施部门或者单位,责成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委托其他法人、组织承办的,由承办者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承办者应当向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应当向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跨县(市、区)的,承办者应当向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跨设区的市的,应当向主要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对参加人数是否达到1000人以上难以做出预计的,应当向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安全许可。
第九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承办者年度内在同一地点举行相同内容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可以采取一次性申请的方式取得安全许可。
第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反恐怖主义和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需要,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安全许可;已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承办者。
第十一条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安全等级进行调整的,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承办者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调整。承办者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承办者提前举办或者延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分别在提前举办时间或者原定举办时间的5日前向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3日前书面告知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安全许可证件。但因情况紧急,承办者临时申请变更、取消的除外。
承办者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对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以及活动场所、设施组织安全检查。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为承办者保守商业秘密。
实施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和要求,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并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承办者负责人或者其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实施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发现承办者未按照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活动场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承办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查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承办者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后,方可发放或者出售门票。发放或者出售门票的总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现场各出入口公示各种票证样版,方便识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的证件,由公安机关监制并核准发放。
第十六条承办者应当落实以下现场秩序维护和疏导措施:
(一)组织对供水、供电、供气等重点部位进行看护;。
(二)在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三)入场退场时对人员和车辆进行及时疏导;。
(四)入场人员即将达到安全容量时,应当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五)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承办者对搭建的舞台、看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承办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设计、施工,或者聘用具备相应操作技能的专业人员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承办者应当与场所管理者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签订设计、搭建临时设施的安全协议,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舞台、看台、展台等临时设施安全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文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承办者应当配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安全检查设备、监控设备。
承办者应当提前将禁止和限制带入场的物品清单通过媒体、海报、票证提示等方式告知活动参与人员。
承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保安服务。
第十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向承办者提供场所安全通道、出入口、供电系统以及可容纳的人员数量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和证明。
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场地建筑、监控、广播、消防、照明等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第二十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等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承办者立即改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且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群众自发形成的聚集活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提前制定工作预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配备足够力量,加强巡逻值守、安全防范和应急响应,确保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承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的相关活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安全许可和检查的;。
(二)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篇十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篇十二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工作方案。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篇十三
现行的《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于20xx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的,那么,下面就随本站小编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鼓励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第八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七)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第九条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安全职责。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支持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并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大型活动安全相关标准,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及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建议等事项。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
第十二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
合同。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
(四)大型。
活动方案。
及其说明、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安全协议文本。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二十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负有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或者主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第二十五条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
大型活动承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七条承办者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时承办者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三十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主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及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应当取得安全许可但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组织大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对组织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安全风险,造成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负有大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篇十四
为确保在山东大学(威海)xxx举办“xxxxxx”活动的现场安全,并依据对现场的考察、提供资料等,制定本方案。本方案仅限于本次活动的安保活动使用,非必要人员不得阅览该方案。
(一)安保工作领导小组。
总指挥:xxx。
负责人:xxx。
成员:xxx、xxx、xxx。
职责:本次活动安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现场调度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理。负责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预案,协调相关人员对事故现场控制、人员救治以及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安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安保工作责任,把本次礼堂活动安保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人员保证礼堂活动期间的通讯畅通。
(二)安保区域划分。
根据会场需要以及场地规划,会场场地共划分为观众区、舞台区、出入口及安全通道三个区域。
(三)安保人员及标志。
1、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共8人,除承办方工作人员外另配安保人员7人。
2、安全工作人员职责:
(1)领导小组:对与活动有关的安保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在会场发生突发事件时,将会场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反映,并成立“突发事件处理”,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安全工作人员处理会场情况。
(2)安保人员:负责整个会场安保区域的安全检查、秩序维护、定时巡逻,突发事件处理、人员疏散等安全保卫工作。
(3)承办方工作人员:出入口安全检查,维护会场活动秩序,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配合专业安保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安全工作人员识别标志。
安全工作人员及承办方工作人员统一发放工作证件。
(四)安保力量部署。
1.观众区:安保人员2人。
2.出入口及安全通道:安保人员2人,及承办方工作人员。
3.舞台区:安保人员3人。
1、入场人员票证检查方案:
检发票员:(1人)检查观众入场证件。
安保人员:(2人)负责维护入口检票秩序,引导人员入场。
活动开始前封闭入口,留下2名安保人员看守,其余人员加入场内安全巡逻工作中,及时发现并制止影响观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安全行为。
1.活动开始前,由领导小组带队进行一次全面的现场检查,包括消防栓方位、配备灭火器的检查,在使用上是否进入良好状态,对灯光,音响设备要认真,细致的检查,不许出现消防隐患和漏洞,确保消防安全。
2.活动前一天组织安全事项会议,事先为安保人员发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出口、灭火器位置图。
3.现场摆放安全出口及会场内区位疏散示意图。
4.活动节目严禁出现使用明火及大功率电器。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篇十五
1、为切实加强对地震灾后学校活动板房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在临时过渡房内教育教学、文体娱乐、生活休息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2、该《办法》是以学校常规安全管理制度为框架,针对活动板房建筑施工、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特殊要求而制订的管理要点,供各校参考,以期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
1、选址要安全。活动板房搭建避开现有危房影响范围,避开滑坡、崩塌、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影响的.地段,选用现有的操场、活动场所或校外开阔地带。
2、通道要顺畅。根据学校师生人数和活动板房场地建设条件,校园内应留有较为宽阔的师生紧急集散地,板房区内设置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安全(紧急)疏散通道,并设置明显标识。
3、建设要规范。活动板房外道路主段宽度不少于4m,应有照明及应急照明设施,并与外路网连通;屋前路宽度不少于2.5m,路面标高应低于活动板房地面标高,防止倒灌;道路辅设尽量就地取材,保证雨雪天气条件下通行。
4、竣工验收要正规。板房搭建好后,应由当地建设、安监、质检等部门联合验收并出具合格报告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5、防范措施要落实。板房区内按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安装避雷设施,配备消防器材。
6、管理责任要落实。板房投入使用后,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
1、不准拍(踢)打、攀爬墙体、梁柱等。
2、不准在室内、外墙体或支架上刻画、打孔、打钉。
3、不准强力拉址和扭动板房门窗。
4、不准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有浓烈异味等物品带进板房内。
5、不准用洗衣粉、洗洁精等腐蚀性物质擦洗板房墙壁。
6、不准私接乱接电线,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在室内用明火取暖。
7、不准损坏消防、避雷设施。
8、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不准任何人在板房(帐篷)内摆摊设点(除上级专设专用食堂板房除外)和开办饮食副食服务业。
1、板房区应设置防护围墙或安全围栏,使师生学习、生活工作不受外界影响,确保校园治安形势稳定。
2、男女生住宿应分区,并设置明显标识,在分区内必须设置教师值班室,每个区内安排2—3人为一组轮流守夜值班,确保住校女生安全。
3、学校应设立卫生防疫队,做到定期对板房教室、宿舍进行消毒和卫生防疫检查,确保灾后无大疫。
4、夏季应采取提早和延时上课,以避开暑热时段;要谨慎合理使用电风扇,要随时开窗,确保空气流通,防止师生在高温下中暑。特别强调:板房内安装的吊扇,每次使用后均必须检查。
5、冬季应用匹配的电热器取暖,并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演练,做到防火有制度和设备、撤离有预案和常识、灭火有措施和队伍,确保板房消防安全。
6、不得在板房教学区、生活区停放车辆,确保板房区内交通安全。
7、定期对板房食堂库存食品原材料、专设的小卖部食品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8、适当开展防雷电安全知识培训,防患于未然,确保防雷安全。
9、要随时检查板房(帐篷)的抗风情况,重点部位要用拉绳、螺丝固定,严防倒塌伤人。
1、板房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工程。建立“校长——分管领导——值周(班)教师——班(室)长”的管理体系,健全分班管理,逐级落实确保平安的管理机制。
2、向各相关责任人签订板房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3、经常性开展板房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定期组织“防震”、“防火”等逃生演练,落实预防措施。
4、落实值班人员轮流值班制度,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加强巡逻,确保师生人生和财产安全。
5、落实社会联动机制,开展好警校共育。学校要主动联系当地公安部门扩大巡逻范围,确保板房周边的秩序和安全。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篇十六
为切实加强群众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群监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群监员每月上岗不少于21个班,汇报实质性问题不少于6条,提安全合理化建议不少于1条。
2、群监员所在班组杜绝“三违”现象。
3、群监员本人无违章现象。
4、群监员在班组安全生产方面做出优异成绩。
5、根据上述条件,群监会每季度评出群监员10名进行奖励。
1、群监员达不到规定的上岗班数和汇报次数,取消当月津贴,连续一季度达不到要求者,将取消资格。
2、群监员所在班组出现“三违”人员1人次者,罚款10元,3人以上者罚款30元。
3、群监员本人出现“三违”者,每次罚款100元,并取消资格,扣除津贴。
1、群众监督员所在班组在年度内发生安全事故,撤销群众监督员资格,并扣除其3个月津贴。
2、工会每年要组织职工对群众监督员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对职工满意率达不到2/3的群众监督员取消资格,重新调整补充人员。
3、群众监督员参加学习、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活动要有专门记录本,特别要作好查找隐患、反“三违”的.情况记录。抽查中发现无工作记录的,扣除群众监督员当月津贴。
4、群众监督员上岗不佩戴袖标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扣除当月津贴。
5、群众监督员违章或违反劳动纪律应取消其资格。
6、责任心强、工作成绩明显的群众监督员,单位要适当给予表扬。
7、群众监督员为企业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要进行重奖,省、市、县总工会和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给予表彰。具体奖励办法按《山西省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规定执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篇十七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下文是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安全监管、卫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方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法人、组织承办活动的,受委托方为承办者。
(一)制定、落实安全。
工作方案。
和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
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落实活动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四)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五)活动有票证的,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票证;活动无票证的,按照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控制人数。
(六)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海报、票证背书、现场广播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务、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七)制定处置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八)落实医疗救护、食品安全、灭火、紧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预防拥挤踩踏事故,并提前组织演练。
(九)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对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鼓励承办者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风险等情况,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六)做好场所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七)活动期间发生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时,协助承办者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四)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熟练使用应急处置、消防等器材,熟知安全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三条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加强专业保安人员培训,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同时承担同一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在活动举办前,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四)在活动举办过程中,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五)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依法查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地、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在东莞市、中山市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为预计售发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与负责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数量之和。
第十七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可以根据活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和需要,委托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定、落实相应等级的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自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
活动方案。
及其说明。
(四)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五)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协议或者证明;活动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有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还应当提交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联合承办协议。
第十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应当列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参加人员数量、媒体记者、车辆停放安排、功能区域划分、现场平面图、观众座位图等情况。
(二)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图纸)、人员安全容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四)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五)票证的样式、数量、防伪、查验等情况;。
(六)安全工作后勤保障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承办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承办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许可申请。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告知承办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查验。
公安机关发现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承办者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承办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安全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发出《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承办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安机关应当将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抄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活动,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性许可的方式对各场次活动准予安全许可。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各场次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二)存在的安全隐患经整改仍然不能消除的;。
(三)影响政务、外事、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变更活动时间的,应当自原定举办日之前5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活动的,应当自原定举办日之前5日内书面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承办者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活动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承办者以及有关单位。由此给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不得将活动委托或者转让给他人举办。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对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分别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建设、安全监管、交通、质监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发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件与承办者申请安全许可时的安全条件不一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
通知书。
》,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承办者举办的活动应当重点检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发放或者出售票证。
(一)在设固定座位的场所举办活动,按照固定座位的有效座位比例核准人员安全容量;。
(二)在无固定座位的场所举办活动,按照场所有效使用面积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核准人员安全容量。
前款所称的有效座位数,是指总座位数扣除公共设施占用座位、不能直视现场座位、监管执勤座位等后的座位数;前款所称的有效使用面积,是指场所总面积扣除临时搭建物、公共设施、疏散通道、缓冲区域等面积后的面积。
举办演唱会、歌舞表演等活动,需要临时搭建座椅的,其座位数量应当计算在人员安全容量内,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第三十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安全容量时,应当立即停止人员进场,采取疏导应急措施;发现持有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三十五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承办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临时设施、建筑物搭建工作应当在活动举办的12小时前完成。
第三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监督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落实安全工作措施,维护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以及进入场所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侵犯受检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责令立即停止举办活动:
(一)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三)其他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管无关的要求,不得指定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不得索取、收受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场所管理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并对承办者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向社会发放或者出售票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同时承担同一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向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提出与安全监管无关的要求;。
(二)发现安全隐患不依法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及时整改;。
(三)要求承办者委托指定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四)索取、收受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活动有关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民在公共场所自发进行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当活动现场聚集人数超过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可能或者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做好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新春祈福、重阳登高、清明祭拜等传统民俗活动;。
(二)其他重大节日的庆祝、庆典活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工作措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超过1000人参加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须提前20天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活动将被取消,并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依据人数的不同,实行不同级别的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承办者应当自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中,若发现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等紧急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即刻停止活动举办。
《办法》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并对承办者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向社会发放或者出售票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