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热门17篇)
合同是一种文书,它记录了双方达成的协议和约定。编写合同时,要尽量避免模糊和歧义的表述,以减少纠纷的产生。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合同示范,供您参考和借鉴,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定制。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一
11月4日,吉林省梅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季某投诉,称通化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并提供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厚成签字的欠条等证据。经查,通化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厚成拖欠其公司电工季某6月至年7月的工资合计3.6万元。此后姜厚成逃到外地躲避支付。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拖欠工资,该公司未支付。2013年11月,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梅河口市公安局。11月30日,姜厚成被刑事拘留。姜厚成归案后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给了季某。9月7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姜厚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二
年10月10日,广东省四会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反映四会市东城区**鞋材加工店、大沙镇**鞋材加工厂共拖欠98名员工工资539726余元。监察大队当即立案调查,经查,被投诉两家单位法定代表人均为黄*祥,黄**在未完全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于10月9日晚离开四会市后下落不明。监察大队依法对该两家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
四会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按照欠薪逃匿立案侦查。2012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黄*祥抓获并拘留。4月26日,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祥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黄*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提起公诉前,黄*祥及其家属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可从轻处罚。判处黄*祥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元。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在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并未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仅仅作了口头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往往无据可查,无法确定。针对这种情况,本条作了相关规定。
本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劳动报酬”的条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中记载着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报酬等重要事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也是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有力证据。其中的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它是一项劳动法律制度;其次,它适用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第三,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第四,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十分灵活,没有固定模式,并且经法定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五,集体合同制度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和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了很大作用,其中一项重要的作用,就是弥补劳动合同的空白。对于一些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可以依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标准来确定。
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法确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与其相同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当然,并不是每个企业、行业或是每个区域都签订了集体合同,即使签订了集体合同,其中可能也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事项。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且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第二,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第三,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第四,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四
6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聂某等29名农民工投诉,称包工头陈进拖欠工资。经查,7月,陈进从桃江县某劳务有限公司分包了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国防科学技术大学x1210项目工地外墙装饰工程,并组织聂某等29名农民工进场施工。201月工期结束后,陈进先后7次从桃江县某劳务公司支取690840元,但仅用40余万元支付农民工工资,其余均被其挥霍。陈进拖欠聂某等2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73815元,且无法联系。7月23日,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陈进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陈进拒不支付。年7月29日,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公安机关将陈进抓获。同年12月21日,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决陈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五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和劳动力合理流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劳动合同劳动保护。
法律规定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律规定了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刚刚提的`问题是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这部劳动合同法中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来签订的。因为在贯彻劳动法十几年的过程当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短期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非常严重,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很多次。很多劳动者就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就很难做到***、稳定。我们国家和国外相比,劳动合同的短期现象是非常严重的。国外一些主要的国家,大多数的劳动合同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我们国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的比例相当低。原因有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通过签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应该尽到的责任。比如劳动合同终止,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终止时,他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这种短期化的现象是非常严重的。这一次解决这个问题是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相联系的。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尽量订立期限比较长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解决我们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
要解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个重要的思想观念应该有所转变,这个观念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能造成劳动者依赖于用人单位,不好好干活。这个观念实际上影响了我们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次劳动合同法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作了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同时现在也出现了一种情况,也说明企业是需要比较长期的用工的,这种情况就是合同的短期化,但是劳动关系的长期化是存在的。一年一签、一年一签,这个工人用了,可以签10次合同,这就说明他可以签一个长期的合同来替代这些短期的合同。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六
1月10日,福建省泉州市耐迪龙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发现工厂紧锁,多次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永孝未果后,到晋江市陈埭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投诉,反映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晋江市人社局接报后当即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每月不发放员工工资,只借支生活费,洪永孝于1月9日将最后一批货单发出后失踪,该公司共拖欠64名员工工资35万余元。晋江市人社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立即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同时将法律文书以公告、留置的方式送达。但洪永孝逾期未改,也不出面处理。为妥善解决员工工资问题,在陈埭镇政府、法院及人社局的协调下,通过变卖生产设备、垫付等方式,1月22日,64名员工均领取到被拖欠的工资。
2013年1月11日,晋江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月18日,洪永孝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洪永孝及其亲属立即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及偿还陈埭镇政府所垫付的工资。7月5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7月18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洪永孝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七
2012月23日、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接到陆某等81名农民工和马某等27名农民工的投诉,称王耀驹拖欠劳动报酬。经查,年9月29日,王耀驹承接南湖东路145号无界悠活广场16座深海一号室内装饰工程,并雇佣陆某等人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拖欠陆某等人劳动报酬130535元,拖欠马某等27人的劳动报酬204520元。201月6日、1月21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向王耀驹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王耀驹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王耀驹仅支付了30000元,其余未支付。年1月23日,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分局。2014年8月25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决王耀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八
10月12日,数名农民工到福建省连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连江县“浦口—晓澳”、“坑园—可门港”两条110kv线路劳务工程“包工头”曹**拖欠工资。监察大队迅速立案调查,经查,205月至9月底,曹**雇佣30余名农民工在该工程施工,每月只向农民工支付基本生活费。工程完工后,曹**与工程发包方按约定结算工程款后,未支付30余名农民工工资33万余元,且在其承诺支付工资日即10月12日失踪,下落不明。监察大队以发短信、打电话、发函等形式多次联系曹**,并依法对曹小兵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曹**始终逃匿拒不支付。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九
年10月23日,张某等18位农民工向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襄阳市襄城区檀溪公务楼工程项目“包工头”袁**拖欠工资。监察大队迅速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经查,袁**在工程完工结清工程款后,拖欠张某等18位农民工2012年2月至5月期间工资60870元,且出具欠条。此后,张某等人多次向袁学红讨要被拖欠工资,袁**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襄城区人社局于1月8日依法向袁**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于3日内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法律文书由袁**配偶签收。其后,袁**逾期拒不履行。
201月16日,襄城区人社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于1月25日将袁**抓获归案。4月10日,区人民检察院对袁**提起公诉。4月25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袁**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袁**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十
[摘要]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优化管理的关键一环,也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运行不可分割的部分。
然而目前我国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问题,因此重视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对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对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分析了目前企业在实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难点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揭示了开展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近些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以及国家越来越重视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功,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难点。
第一,工作没有落实到位。
很多时候没有实现问题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控制,而只重视时候控制,在实施工作的过程中,太过注重形式主义的东西,工作虎头蛇尾,工会相关方不具备直接对问题进行处理以及解决的权利,不能及时关注并且解决职工意见和建议,直接挫伤了职工提意见的积极性。
第二,企业以及员工劳动保护工作意识薄弱。
最主要的责任还是在企业这一方面,很多企业经营者过分追求利润最大化,极度缺乏对劳动者的保护意识,没有充分重视对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以及安全保护,对于一些本身存在对员工身体健康有很大影响的行业,企业却没有跟员工说明其具体的内容以及伤害,很多时候,甚至为了节省成本,没有保证职工的医疗保健,相关的设备配置也不齐全,更没有对职工进行相关安全、卫生等知识的培训,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噪音、污染问题也完全不关注。
第三,国家以及有关法规可操作性有待增强。
国家没有指定相关工会员工监督职权的办法以及法律法规,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导致很多企业在进行相关改造的过程中,没有相关人员对设计中劳动环境、卫生以及安全进行检查,很多资金投入的方向等资料工会人员也无从获得,问题良多。
第四,对工会组织的不重视。
目前很多的企业由于没有重视工会这一组织的作用,对工会投入资金很少,由此导致工会组织人才极度匮乏,存在一人多岗问题,监督不上心、不到位,直接影响了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执行的好坏。
二、当前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改进对策。
针对目前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难点,提出以下对策。
第一,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强化企业安全文化。
企业安全文化是一个企业的形象,在当代企业,企业安全文化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的制度、员工的技术、领导的安全观以及引入的安全理念等。
工会要熟悉并且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整个企业树立起以人为本的先进意识,形成一种安全至上、生命第一的理念,经营者要意识到企业经营与员工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从而重视其劳动保护工作,在整个企业中营造并形成安全生产一级工作的企业安全文化。
第二,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提高职工安全的意识。
人作为生产力的第一要素,在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人的健康对企业以及社会的发展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为了让职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首先就要保证职工健康。
多给职工进行一些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做好对新入职工的三级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一种有效措施。
第三,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落实相关责任。
工会等组织要行驶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对劳动、安全以及卫生事项进行协商并且落实,监督企业制定以及实施保护职工安全、完善职工工作卫生条件等方面政策。
第四,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要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己进行职工保护的能力,要培养自己发掘深层问题的意识以及能力,找出可能影响安全的潜在问题,增强劳动保护检查的能力,相应的组织要对工会组织能力进行考查,提高工会组织对此的重视程度。
第五,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协调好各方沟通以及关系。
主要包括工会、安监以及职工监督三者之间的关系,由于各方利益以及目标的一致性,只有加强三方的沟通,保持三方的良好协作发展关系,活动才能顺利开展和实施,更好的维护职工关系。
第六,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强化劳动保护工作信息传递。
企业要获取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相关信息,反馈到工会组织,工会组织要重视并其参与,积极维护劳工利益。
第七,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政府要增强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
政府要充分重视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完善薄弱环节,增强工会组织监督以及检查的力度,出台一些操作性强的、有具体实施细则、规划好流程以及规则的法律,主要的内容最好能够包括监督条件、内容、责任等条款。
三、解决的对策。
工会组织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维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作为维权的主要任务,增强做好劳动保护的自觉性。
切实做好以群众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对于立足企业自身特性,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管理体制,落实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坚持依法维权。
工会劳动保护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依法维护。
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劳动保护以依靠职工保护职工为目标;立足依法维护就是地方工会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基层工会要组织职工主动参与安全生产。
其次,要充分行使《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授予的在劳动保护中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察员条例》明确的各项职责,关心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监督行政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参加安全卫生检查等。
(二)积极开展职工安全教育。
工会组织要积极营造重视安全生产氛围,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
一是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企业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与健康是广大职工最大的利益,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强化工会劳动保护,从而对促进安全生产、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设和谐社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总而言之,人是决定一个企业能否发展,一个国家能够取得进步的决定性因素,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存在这一些问题,只有强化企业安全文化、提高职工安全的意识、落实好相关责任、组织工会组织技能学习、协调好各方关系、强化劳动保护工作信息传递、增强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才能更好的实施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曾嘉湘.基层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
[2]曹勇.关于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思考[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0,2。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十一
202月4日,江苏省大丰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匿名电话举报,反映大丰市新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职工工资100多万元。经查,该公司拖欠全厂职工工资共计1410062.4元,且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德伟出走,无法联系。2月6日,大丰市人社局对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但该公司逾期未改。
2月8日,大丰市人社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将朱德伟抓获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4日,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朱德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十二
近年来,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问题非常严重,每年都发生很多因为讨薪而造成的悲惨案例,特别是年关时节。劳动是劳动者实现生存权的一般手段,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是维持生存的前提。支付义务人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剥夺了劳动者的生活来源,使得劳动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无法抚养、赡养家庭成员,是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侵害,违反了宪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秩序,与同行业守法企业相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处于竞争的优势,必然导致市场的恶性竞争。另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势必会破坏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俗,不利于建立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因此刑法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希望通过刑罚干预,打击这类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危害社会安定、和谐的行为。本罪引起了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大量关注。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本罪在设立后就存在一些争议。
反对本罪入罪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刑法谦抑性原则,认为刑法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应该用刑法以外的手段来抑制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近年来,刑法的扩张非常明显,当社会上出现某些现象时,似乎人们首先都是考虑刑法制裁。这是违背刑法谦抑性的。其二,从刑法规制的效益分析看,出于刑法的严厉制裁性以及刑罚的功能,用刑法来规制此类行为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但是刑法的效果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从大范围上讲,刑法一直打击着犯罪,但犯罪照旧发生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并没有因为存在刑法的打击而消亡。支持本罪入罪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近些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引发的极端社会矛盾不时出现,在某些劳动密集型行业中,甚至出现了普遍拖欠的“潜规则”,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其二,现有的法律体系虽然对保护劳动者的报酬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的过程是冗繁的`,而且重要的是,对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现有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难以有效规制。本罪的司法运用实践也说明了其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积极意义。
以上观点的争鸣,以及刑法条文的设计,突出显示了本罪入罪问题上需要重视的两个问题。首先,要注意刑法的谦抑性,要注意区分拖欠劳动者报酬的各种情形,不能扩大打击范围。本罪重点打击的应该是出现严重后果,严重危害社会的情形。其次,本罪的设计应该重视实际效用,缩短刑法打击时间,否则将加重劳动者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救济成本,对劳动者而言,这个代价是巨大的。在这两个基本点上,我们可以对本罪的完善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意见。
协调本罪的条文设置,完善刑罚的量刑档次。本罪的量刑档次只有两档。而且是缺少量的联系的两档,第一档,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察本罪的立法,从条文设计的层面看,可以看出立法者希望顾及各方利益而作出的努力,但其条文本身却存在着理解的歧义,需要尽快出台规定将这个问题作出澄清。笔者推测条文设计者的设计思路,一方面突出本罪打击的限定范围,另一方面,凸显本罪的打击重点。这种思路在本罪的法定从宽情节中得到了证实,即本罪的从宽情节仅仅针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更多的是酌定情节了。在这个思路的基础上,笔者建议放弃数额较大的直接规定,统一为结果犯模式: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后果严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注明后果严重的几种情形。后果严重的,本罪公诉前,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赔偿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本罪公诉前,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赔偿的,从轻处罚。如此一来,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又遵循了刑法的谦抑原则,更加鲜明地鼓励支付义务人积极履行支付义务。
调整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规定。本罪立法的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立法者刑法谦抑性精神的展示,表示了立法者明确劳动报酬与劳动义务的保障主要是靠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制进行,刑法不应该是主要手段。笔者认为遵循这种精神是对的,但具体规定还有值得完善的地方。
目前很多批评者认为,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增加本条件属于多余,或者会造成一种消极的影响。笔者认为,这些担忧不无道理,()司法实践中确实会出现一些事与愿违的隐忧,这需要我们对制度进行进一步的限定。但这不足以说明本条件不能成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本条件应该保留。首先,多大的社会危害性进入刑法视野是需要多方认证的,论者不能凭借自己的感知认定没有本条件下的本罪其他的行为足以达到入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在笔者看来,司法实践中很可能出现一种情况,本罪的行为人处于过失而成就了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造成了没法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该事实下,显然不宜追究支付义务人的本罪的责任。此时需要别的条件来增加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当有关机关明确责令支付时,其不再具有过失心理,使得追究成为一种可能。其次,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是造成劳动者报酬无法获得的一个重要因素,地方政府可能会出于重商主义保护当地企业,不出具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相关文件。但是这不能说明以此就阻断了追究支付义务人刑事责任的可能,只需要我们对政府有关部门做扩大解释,例如,将法院的判决、裁定也纳入其中,那么仍然可以保证追究支付义务人的途径。其三,本条件的正向积极意义更是不容忽视,无论是缓解刑法直接干涉民事领域,还是敦促行政机关监管,都具有正面的作用,符合刑法最后手段性的精神。
笔者认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这一条件应当保留,在刑法条文上,将其调至数额较大之前。为了避免出现本条件下的隐忧,应该对本条件进行限定。例如政府行政机关合适作出责令的时间,可以强制性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对拖欠劳动者报酬的事情作出责令。一般的行政行为都是两个月内作出,超过两个月的算不作为。由于劳动报酬事关劳动者的生存生活,应该缩短期限。然后还需要劳动法等相关法条对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限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例如规定从应该支付劳动报酬之日起7天内没有支付的,就认为是进入了拖欠期。国外的立法大多对此有着明确规定,这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十三
本附件是根据主合同第三十七条附加的,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条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加班费计算标准如下:工作时间:当月天数-2天,每天12小时;劳动报酬:月薪元/月;全勤奖元/月;津贴元/月;工龄工资元/月;加班费:责任制工资,以上工资已含加班费,不另计加班费。
第二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场所及工作岗位,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
第三条甲方有权利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并加以完善,上述规章制度向乙方公示后即可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乙方除为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之目的,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在期满之后,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或将其用于其它可能损害甲方权益的用途。(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营业秘密、财务信息等)。
第五条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为全职,本合同期限内,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从事甲方安排以外的任何工作,包括有偿和无偿的。
第六条乙方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期满后,均不得引发、教唆、诱惑甲方的其他职员工离职或者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获利,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乙方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期满后,均不得有损害甲方名誉的行为。
第八条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的培训和研修,乙方在试用期满后的培训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间内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乙方应以剩余的服务期按日计算,向甲方进行培训费用的赔偿,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依据培训合同规定,培训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乙方的保证责任:乙方保证与原用人单位已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不违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因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损害第三者有利益,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十四
2012年10月10日,广东省四会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反映四会市东城区**鞋材加工店、大沙镇**鞋材加工厂共拖欠98名员工工资539726余元。监察大队当即立案调查,经查,被投诉两家单位法定代表人均为黄*祥,黄**在未完全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于10月9日晚离开四会市后下落不明。监察大队依法对该两家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
四会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按照欠薪逃匿立案侦查。2012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黄*祥抓获并拘留。4月26日,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祥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黄*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提起公诉前,黄*祥及其家属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可从轻处罚。判处黄*祥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十五
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同意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十六
2013年12月23日、2014年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接到陆某等81名农民工和马某等27名农民工的投诉,称王耀驹拖欠劳动报酬。经查,2013年9月29日,王耀驹承接南湖东路145号无界悠活广场16座深海一号室内装饰工程,并雇佣陆某等人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拖欠陆某等人劳动报酬130535元,拖欠马某等27人的劳动报酬204520元。2014年1月6日、1月21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向王耀驹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王耀驹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王耀驹仅支付了30000元,其余未支付。2014年1月23日,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分局。2014年8月25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决王耀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篇十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应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如下: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双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但不得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并支付加班费。
(二)根据行业特点,经批准实行___________工作制。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和乙方对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约定如下:________。
其它福利待遇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甲方按规定定期免费为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七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协议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甲方有权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八条本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的内容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本协议到期,自行终止。
(三)双方就本协议解除条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
(四)解除本协议有关补偿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集团人力资源部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乙方(签名)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