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通知公文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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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通知公文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xxx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xxx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xxx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xxx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xxx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xxx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xxx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xxx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xxx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xxx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xxx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xxx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xxx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xxx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xxx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条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xxx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九十四条城市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防汛通知公文篇二
各位居民朋友:
据xx气象台最新发布消息,最新气象资料分析,今天傍晚到晚间xx境内预计有特大暴雨。预计23日夜间到24日傍晚,xxxxx两市、xx市北部及xx山沿山有大雨到暴雨,累计雨量50到80毫米,个别乡镇可达80毫米以上,其它地区中雨(10—25毫米),其中xx的西南部有大雨(25—38毫米),可能引发山洪、城市内涝和地质灾害,对交通、旅游、城乡基础设施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请加强防范。
请广大居民朋友提高警惕,注意以下安全事项,防患于未然:
一、今明两天请不要在室外及车库充电,避免引发用电事故。
二、车辆尽量不要停放在地下车库,避免受损。
三、不要涉水行车、车辆水中熄火后不要重启。
四、人员注意安全,照顾好家里的老人及孩子。
五、确保财产不受损失,做好预防准备措施。
六、在平房居住以及有地下车库的居民,做好门前防水措施,最好自备沙袋以防雨水涌入屋内。
提醒:一旦发生险情,请居民朋友不要惊慌,做好相关急救和自救措施。同时配合社区和物业公司做好应急工作。
防汛通知公文篇三
县直各工作组:
自8月8日以来,我县遭遇持续强降水天气,大部分乡镇出现农田积水和住房受损等严重灾情。面对灾情有可能进一步加大的局面,深入推进防汛排涝和生产自救工作势在必行。为此,紧急通知如下:
一、盯岗盯位,了解灾情
在防汛救灾的关键时刻,各工作组要全员参与,全程帮扶。要积极配合社区党组织,盯在一线,靠在现场,深入受灾农户和田间地头,排查危旧房屋、河道沟渠和积水地块,全面了解所驻社区的汛情和灾情,为指导救灾提供依据。
二、多措并举,指导救灾
要紧紧依靠乡镇、社区党组织,全力抓好社区排水、农田排涝和必要的群众转移工作;要深入社区群众,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坚定防汛救灾的信心;要排查受损道路、桥梁和农电线路,设立警示标志,防止次生灾害发生;要疏浚排灌沟渠,协调排水机械,筹备各项物资,为排涝打好基础;要与农业、水务、气象、民政、保险等职能部门密切沟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积极争取救灾资金,帮助受灾群众生产自救;要强化技术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群众狠抓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三、严肃纪律,上报信息
xx县委组织部
20xx年x月xx日
防汛通知公文篇四
各县(市、区)住建、城管、市政局,各施工、监理、燃气等企业:
为切实提高行业汛期应急反应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减少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市三防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演练和防灾减灾宣传的通知》(清防〔20xx〕11号)要求,我局决定从即日起至4日底在全市住建系统开展防汛演练和防汛减灾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针对今年我市汛期长、降雨强度较大、台风多等情况,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防汛演练和防灾减灾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抢险物资储备,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并由分管领导亲自部署,明确人员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演练和宣传计划,迅速组织开展演练和宣传工作,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工作有效。
各地各单位在做好物资储备、应急抢险设施设备维护补充及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和培训的基础上,要紧紧围绕雨、雷、风三要素,认真做好责任区域防汛演练工作。
(一)建筑施工。
各地住建部门和各施工、监理企业要分别结合实际情况,重点选择开展恶劣天气条件下建筑施工深基坑垮塌、边坡崩塌、起重机械倒塌、脚手架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及泥石流、触电、雷击等应急演练工作,演练要注重体现前期监测和预警及险情发生后人员的安全撤离情况。各地住建部门在自行开展演练的同时,要督促本地区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市政公用设施。
各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开展城市桥梁和燃气管道等市政设备设施被雨水冲毁(断)、生活垃圾填埋场坝体出现裂纹、城市公园浸水等的应急处理演练,市政管理、燃气等相关企业积极配合开展抢险工作。
(三)既有房屋。
各地住建部门要选择演练城市低洼地、棚户区等内涝易发地区,建筑年代较长、建筑标准较低房屋和严重失修失养危旧房屋,公租房,地质灾害点附近的房屋,房屋主体上的广告等附属设施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理。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开展住宅小区积水、地下室或配电室进水及空调外机、雨棚、高空悬挂物出现险情等的应急处置演练工作,重点加强对区域内排水排污设施设备、沟渠的疏通、防倒灌和水体带电处置的演练。
各地各单位要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防汛应急演练工作,并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灾减灾宣传计划,通过广播、网络、微信等平台或通过设置专题栏和警示牌、张挂宣传横幅和标语等方式,加强汛期防灾减灾知识等的宣传,对好的经验做法进行集中报道,营造良好的防灾减灾氛围。
各有关企业要将工作开展情况于4月26日前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跟踪信息报送工作,并请于4月28日前将本地开展防汛演练和防灾减灾宣传工作情况及相关图片等资料报送我局安监站。(联系人:谢xx/张xx,联系电话:3xxxxxx,邮箱:)。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xx年4月11日。
防汛通知公文篇五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雨季已来临,近期全国多地出现了严重汛情。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市区住宅小区安全渡汛问题极为重视,为提高警惕、防患未然,确保住宅小区安全渡汛。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要提高对做好防汛安全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的准备防范工作。为加强对全市物业小区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成立住宅小区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组织好抢险突击队,制订防汛应急预案。
请各区住建局积极动员组织各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所在、所服务的物业小区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排查,在雨季来临前,对防汛防涝的设施、危房、危墙、楼顶、外墙悬挂物、地下室、地下车库、发电设施、雨水管道、明沟、暗沟等进行全面认真排查,如用维修资金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分别于6月底和xx月底前两次集中履行报批手续,及时消除隐患。
1、各物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20xx年度防汛预案》,对防汛工作进行总体安排。
2、各物业项目必须坚持24小时汛期值班,公布并畅通24小时值班电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对小区房屋进行汛前房屋安全检查,完成房屋修缮任务,及时解除危险隐患。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及时向所在区、街报告所服务小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争取地方政府在人力、物力特别是汛期突发事件应急方面给予支持,确保小区汛期安全。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是辖区范围内物业小区防汛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专项检查;各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对小区防汛工作负主责,服务小区的物业公司负直接责任,要加强小区内防汛工作的排查,周边市政防汛设施存在隐患的要及时与市政管理部门联系,市政部门要及时排查清除隐患,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按照职责整改,做到“零事故”,确保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安全渡汛。
xxx
20xx年x月x日
防汛通知公文篇六
各区(市、县)市场xxx、开发区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近期我市降雨天气频繁出现。现根据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汛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筑府办发电[20xx]24号)文件要求,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局、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点工作,要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
各局、市局机关相关部门要强化汛期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重点加强涉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产生活必须品的市场监管,密切关注汛期市场物资供应情况,严厉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场违法行为。同时,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对汛期消费投诉实行快速处置,积极化解消费矛盾,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各局、各部门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围绕汛期特点,突出对重点区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可能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危害的地方,要加强巡查。同时做好机关办公大楼电梯、地下停车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防范事故。遇有情况及时向当天值班领导报告。
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要强化信息报道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时定限内按程序报送,不得出现瞒报、漏报、迟报等情况。值班人员坚持在岗在位,切实履行职责,严禁擅离职守,随时保持通讯24小时通畅。
由于汛期一直未结束,值班表将每周安排一次。值班表不再以正式文件下发,将通过oa系统或钉钉等方式下发。请全局所有干部关注。
防汛通知公文篇七
公司各项目监理部(组):
近期西安市持续强降雨,为了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工作,请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要加强对深基坑支护监控,设置观测点,随时观测边坡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化,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2、要做好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固定状况和各种安全装置灵敏程度的检查,提高设备抗风、防雨、防雷击和防倒塌性能。对存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机械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禁止机械设备带病运行。对整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坚决停止使用。
3、施工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现场变(配)电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用电安全。
4、脚手架安全防范的重点是检查立杆基础与排水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拉结状况,做到基础平整、坚固,排水通畅,拉结有效,确保脚手架稳固、牢靠。
5、要对施工现场的宿舍、伙房、办公室、仓库等临时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措施,该维护的维护,该加固的要进行加固,对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要坚决予以拆除,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
6、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组织做好每周、每月的安全检查及专题会议;对施工过程中各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严格按要求审核;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下发安全隐患通知单,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望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人:xxx
20xx年x月xx日
防汛通知公文篇八
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防汛指挥部防汛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切实抓好今年城市防汛工作,确保安全度汛,现就做好20xx年度防汛工作通知如下:
为强化对防汛工作的领导,局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赵金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防洪后勤保障和救灾物资调配工作,朱少华同志为联络员,联系电话:80xxxxxx,139xxxxxxxx。各防汛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根据市防指下达的防汛区域和防汛要求,结合实际,将我局负责的区域划分成4个地块,实行局领导挂钩地块责任制,相关科室(单位)具体负责责任地块的防汛工作,市诚信公司各地块责任人负责本地块防汛所需大型机械设备的调拨工作(局领导挂钩责任地块分工表、防汛责任地块网络图、局系统防汛工作责任人网络图、主城区防汛区域划分图见附件)。
1、做好前期准备。各责任科室(单位)要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包括在建涉水工程(含跨汛期施工工程)度汛方案编制,低洼地易涝点、地下空间及危房等居民安全转移方案,地下管网疏通及高水位倒灌等应急预案),加强排水管网、供水供气等关键部位的安全检查,备足防汛器材,及时消除隐患。挂钩局领导要加强督查检查,全面掌握责任地块防汛情况。
2、实行值班巡查。要根据汛期特点,结合工作实际加强人员值班与巡查,特别是汛期和较大的暴雨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
3、加强防淹排涝。各责任科室(单位)要加强对责任区域内的防淹排涝工作,出现险情要全员跟上,立即排除,确保人民群众财产不受损失,确保防汛区域安全度汛。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xx年5月10日。
防汛通知公文篇九
20xx年汛期已到,为了确保集团矿山企业、地面企业等单位安全度汛,经集团领导研究,现就集团2017年安全度汛工作安排部署如下:
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防洪度汛工作,组建防洪抢险突击队,一定要做到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指挥有序。各个关键岗位值班人员的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注意观看天气预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妥善处理,特别是在出现大风、大雨、高温等异常天气时,能够做好防灾抗灾工作,确保集团安全度汛。
各单位要根据往年水情和防洪度汛经验,结合今年的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出2017年防洪度汛应急预案,周密部署汛期的各项工作,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准备,确保万无一失。
各单位要备足铁丝、编织袋、铁锹、撅头、雨衣、雨鞋、手电等物资,做到有备无患。
二零xx年x月xx日。
防汛通知公文篇十
x月x日下午,气象台发布暴雨预报,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出现大范围暴雨及台风天气,海河流域已进入主汛期,为确保社区居民安全渡过汛期,请做好以下防汛措施:
1、注意防台防汛,关好门窗,在24小时内尽量减少外出,各自检查窗外的花盆、杂物,将其放在安全的地方,避免伤人。
2、社区范围内有居民生活在危房中的,请尽快转移到各自亲戚家中或xx应急防汛中心。
望广大社区居民配合。
xx居委会。
20xx年x月x日。
防汛通知公文篇十一
各部门、各单位:
为做好20xx年防汛抢险工作,根据《天津外国语大学防汛抢险工作预案》和《市教委关于转发市防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教委后函〔20xx〕21号)要求,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预案部署,做好防汛抢险筹备工作,并于5月22日前上报本单位20xx年防汛领导小组及防汛联络网人员名单(电子版发送至后勤管理处邮箱:hqch@,纸质版盖章送至后勤管理处综合办公室,职能处室只报《防汛联络网人员名单》,不报防汛抢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联系电话:23280279。
天津外国语大学防汛抢险工作办公室。
20xx年5月15日。
防汛通知公文篇十二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育)局:
6 月 22 日以来,湘西、湘北部分地区出现暴雨,局地大暴雨,其中 252 个乡镇降雨量超过 100 毫米,省委书记杜家毫同志、省人民政府省长许达哲同志对此特别关注,并于 6 月 23 日晚上 21 点到省防指会商室亲自调度、指挥近期防汛抗灾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杜家毫书记强调:要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特别重点关注学生、小孩和老人,学校是学生集中场所,如果雨量特别集中的时侯,有必要停课的要坚决停课!对有可能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的学校及存在不坚固的教室、宿舍、围墙等建筑的学校,该转移的要及时转移。许达哲省长也特别强调要十分注意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安全。
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一周时间,我省尤其是湘中以北地区还将发生大到暴雨,甚至是特大暴雨,防汛形势非常严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值班值守工作,注意与气象、水利、国土、安监等部门密切联系,在当地政府和防指领导下,切实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的防汛工作,对于存在严重隐患的学校,该停课的要停课,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一旦发生灾情,要主动应对,积极妥善处置。同时,正值公布高考分数线和考生分数,并于近期填报志愿,各地各校要通知考生注意路途安全,如果填报志愿受阻,可以采取远程填报等措施,灵活处置。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杜家毫书记、许达哲省长的要求,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守,切实加强校舍的监测工作,认真察看学校的每一栋校舍及可能存在隐患的其他场所,发现隐患及时转移学生,并同时报告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该停课的可以停课。一旦发生险情,尽快撤离并报告。
湖南省教育厅
20xx 年 6 月 23 日
防汛通知公文篇十三
亲爱的东城人家社区居民们:
气象台发布暴雨预报20xx年6月5日00时24时升级暴雨蓝色为黄色预警信号:目前全区部分地区降水量已经超过30毫米,预计今天白天到夜间仍有小雨或者阵雨,7日和9日午后到傍晚我市东部仍有阵性降水,本周最低气温12-16度。请居民出行携带雨具,开车出行的居民请注意低洼汲水路段,并安全驾驶。请做好低龄儿童的看护及防雷防电的安全教育。为确保社区居民安全渡过汛期,请做好以下防汛措施:
1、注意防台防汛,关好门窗,在24小时内尽量减少外出,各自检查窗外的花盆、杂物,将其放在安全的地方,避免伤人。
2、社区范围内有居民生活在危房中的,请尽快转移到各自亲戚家中或安全住所处应急防汛。
3、打雷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关好门窗,防止雷电直击室内和球形雷飘进室内。
4、碰上雷雨天气,在室内远离进户的金属水管和与屋顶相连的下水管等。
5、雷雨天气时,尽量不要拨打、接听电话,或使用电话上网,应拔掉电源、电话线及电视馈线等可能将雷电引入的金属导线。
6、晾晒衣服被褥等用的铁丝不要拉到窗户、门口,以防铁丝引雷。
7、不要在凉亭、草棚和房屋中避雨久留,注意避开电线,不要站立灯泡下,最好是断电或不使用电器。
8、外出如遇雷雨,可以蹲下,尽量降低自己的高度,同时将双脚并拢,减少跨步电压带来的危害。因为雷击落地时,会沿着地表逐渐向四周释放能量。此时,行走中的人前脚和后脚之间就可能因电位差不同,而在两步间产生一定的电压。
9、不要在大树底下避雨。因为下雨时,大树潮湿的枝干相当于一个引雷装置,如果用手扶大树,就仿佛用手摸避雷针一样。所以,在打雷时最好离大树5米以外。
10、下雨时不要在水边(江、河、塘、渠、水库等)、洼地停留,要迅速到附近干燥的住房避雨。山体下的路上要注意观察,预防泥石流。
11、不要拿着金属物品在雷雨中停留,因为金属物品属于导电物品(如伞、锄头、铁锹、羽毛球拍、钓鱼杆等),雷雨天气有时能够起到引雷的作用。随身所带的金属物品应该暂时放在5米以外的地方,等雷电停后再拾回。
12、不要触摸或者靠近防雷接地线、自来水管、用电器的接地线、大树树干等可能因雷击而带电的物体,以防接触电压或者接触雷击和旁侧闪击。
13、雷雨天气切勿游泳或从事其它水上运动或活动,不宜停留在游泳池、湖泊、海滨、水田等地和小船上。不宜进行室外球类运动,不宜骑自行车。 如有特殊情况请致电社区值班电话。
社区值班电话:xxx,xx
防汛通知公文篇十四
亲爱的居民朋友:
根据市应急办紧急通知,从今天夜里起将出现一次明显的降雨天气过程,雨量可达大到暴雨,局部大暴雨,主要降水集中在6月2日白天至夜里,短时雨强大,还可能伴有雷电、大风等强对流天气,请居民朋友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同时提前做好一些防汛准备措施,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防汛通知公文篇十五
各管区、各村,各办、中心,各有关企业:
目前,我街道已进入防汛关键时期。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指导方针,确保安全度汛,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我街道领导对防汛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做好20xx年安全防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今年以来,受厄尔尼诺现象影响,异常天气明显增多,发生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防汛形势不容乐观,气象灾害防御形势十分严峻。对此,全街道上下必须高度重视,严阵以待,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时刻保持高度戒备状态,充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严格坚持安全防汛工作“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全面建立以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为中心,以街道机关单位、村为工作网格,以水库塘坝、排洪沟道、低洼院落、危旧房等部位为结点的防汛工作责任体系。各村要成立以村党支部书记为主要责任人、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的村级主抓的防汛领导小组,严格落实防汛工作岗位责任制。街道与各村签订防汛安全责任书,切实做到防汛责任制、预案、队伍、物资、避险措施“五落实”。安全监管中心负责各企业、城市管理中心负责施工工地现场、发展保障中心负责危旧房、宣教文卫中心负责学校及幼儿园的防汛工作。严格落实机关干部包村,村干部、村巡逻员包塘坝,机关中层干部包重点塘坝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落实安全防汛责任。
要严格落实好村干部包户、党员包群众、教师包学生,落实好避险信号、避险转移路线、避险地点、抢险队伍、值班报警人员和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提前转移等措施。各村要对区域内的所有重点防汛部位明确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安全防汛值班值守表,明确安排值守电话,汛期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确保万无一失,安全度汛。
二、严格抓好防汛措施落实
各管区、各村、各办、中心、各有关企业要切实抓好各项防汛措施落实,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要切实加强防汛应急抢险队伍建设。我街道机关防汛应急抢险队伍包括森管中队、城管中队、管区全体工作人员和其他机关干部。各村要建立以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他两委成员和村干部为主体的村级防汛应急抢险队伍,原则上100户以上的不少于50人,200户以上的不少于100人。在防汛期内,当接到气象部门发布24小时内有暴雨和汛情预警信息时,各级抢险队要迅即进入备勤状态,随时准备抢险救援。
二要扎实做好防汛隐患排查。7月15日前,各管区、各村、各有关企业要全面认真排查水库、河道、塘坝、危旧房等防汛重点部位,严格做到一部位一排查。7月20日前,各管区、各村负责对本区域河道、村庄排水沟内的垃圾、柴草等阻水障碍物全面清除,并疏通村内排水、农田排水、排洪沟道,以确保汛期排洪沟道、排水通畅。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会同综合办公室对各管区、村防汛隐患排查进行检查督查,发现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计入年终农村工作考核。
三要认真做好防汛物资储备。为确保汛情发生时救援有力,必须提早做好防汛物资储备。我街道防汛物资储备分为两部分,一是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10辆防汛车辆和铁锹、编织袋、沙石、雨衣雨鞋、手电筒等物资;二是各村储备防汛物资(详见附表2)。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会同综合办公室对各村防汛物资储备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四要及早做好抢险救灾预案。及时快速启动应急预案,不但能够提高对突发暴雨洪灾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而且能够极大减轻灾害损失。各管区、各村、各有关单位要于7月10日前将防汛应急预案报社区建设发展中心,一旦发生灾害,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迅速做好人员避险转移、抢险救灾等工作。
三、严格落实汛情传达和报告制度
一是严格落实预警信息发布和通知制度。一旦气象部门发布24小时内有暴雨和汛情预警信息,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发布及时预警信息。各管区、各村、各有关单位要迅速通知本区域群众,告知其避险方式,并提前做好各项防护措施。
二是严格落实灾情信息上报制度。汛期遇有暴雨洪灾等灾情时,各管区、各村两委干部和有关机关干部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在迅速组织实施救援的同时,及时将灾情向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凡因信息迟报、误报、瞒报、漏报等人为原因酿成灾害或致灾情扩大的,将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防汛通知公文篇十六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暴雨天气又双叒叕来啦!中央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12日20时至13日20时将有7-8级大风,广东中东部有大到暴雨。服务中心提醒您做好以下安全防范工作:
2. 下雨天,大堂及架空层地面湿滑,请各位业主外出时小心慢行,注意防滑;
3. 驾驶车辆外出时请谨慎慢行,防止路面打滑发生意外;
4. 雷雨时尽量不使用室内热水器、电视机、电脑等电器,并拔除电源插头。
5 外出时也应避免站在危房或棚架之下,注意防御雷电,避开积水,注意交通出行安全。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服务中心的配合与支持,若有疑问请联系服务中心前台值班电话:020-xxx(24小时值班)。
防汛通知公文篇十七
尊敬的各位住户:
您好!
接上级领导部门通知,近期我市已进入雨水多发季节,各小区做好防洪防汛措施。为了确保咱小区安全,我们将全面排查排污系统,并在车库出入口放置了防洪防汛物资;同时也特别提醒您注意:
一、 请勿在阳台、露台栏杆外或窗外放置花盆及其他悬品。
二、 请您外出时关好门窗,以防大雨飘进室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 请正在装修的住户提醒装修工人下班时关好门窗,尤其是高层住户,防止大风将窗扇及其它装饰材料吹落,发生安全事故。
四、 请安装空调的住户检查并提醒安装工人装好空调外机后锁好空调外机百叶窗,防止大风将百叶窗吹落,发生安全事故。
五、 请勿在安全通道堆放任何物品,做好应急准备。
六、 请停放在地下车位的车主特别注意,进入车库前于道闸处做好信息登记,若出现大雨或暴雨时,请做好随时将车辆从地下车库移出的准备,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