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补偿费协议书(热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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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协议书篇一
__县__x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临时占用乙方的土地进行管道安装,经双方和谈特定如下协议:
一、 甲方占用乙方土地属于临时用地,当管道安装回填后将土地交还给乙方。
二、 共占地宽5米×长15米=75平方米。
三、 经双方协商每平方米青苗费赔偿20.00元,共计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四、 乙方领到青苗费赔偿款后自行拆除地面附属物。
五、 协议签定之日起30天后甲方把土地交给乙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正常施工。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20__年七月九日
合同协议书范本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临时占用乙方的土地进行管道安装,经双方和谈特定如下协议:
一、 甲方占用乙方土地属于临时用地,当管道安装回填后将土地交还给乙方。
二、 共占地宽5米×长15米=75平方米。
三、 经双方协商每平方米青苗费赔偿20.00元,共计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四、 乙方领到青苗费赔偿款后自行拆除地面附属物。
五、 协议签定之日起30天后甲方把土地交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约付款,每迟延付款一日,应当按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确保甲方按时开工建设,因乙方原因甲方迟延开工的,乙方每迟延一日,应当按补偿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篇三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四)建设军事设施的;
(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六)国家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
第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分级征收:
(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
第八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可以委托或者指定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九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征用地结束后,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应当按照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按照季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报送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不报、瞒报或者谎报的,按照设计最大开采量或者排弃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具体方式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确定。
第十条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责令限期编报,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经依法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核定的金额一次性征收。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收费时,应当向单位和个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和缴库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管理,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勘察和监测,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技示范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应当每年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的生产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调查;
(四)查阅、复制与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的单据、票据、帐簿、记帐凭证和报表等。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妨碍有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 拒不缴纳或者拖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篇四
建安三年,曹操征张绣。时,麦子成熟,曹操下令:“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曹操乘马正行,忽田中惊起一鸠,战马受惊,窜入麦田,践踏麦子。曹操呼行军主簿,拟议自己践麦之罪。主簿曰:“丞相岂可议罪?”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负众?”掣剑自刎,众急救住。后曹操割发代首,传示三军。三军粟然。
三国乱战的年代,当时算是一方诸侯的曹操,尚知道粮食的重要性,无论是对民生,还是军队,割发代首,算得上对农业重视的一种秀事。
公元二零零九年,再有四五天就到了收割小麦的时候,可是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乡中召马村的14亩麦田一夜之间成了平地,让那些等待收割小麦的村民欲哭无泪。据村民介绍,村南这块地大概有70多亩,4月13日已经发生过一次这样的事,也是在半夜,长势正旺的麦子被铲了一部分,在当地派出所的协调下,剩下的麦子没有动。4月25日还铲过一次,这次把剩下的麦子全部铲完了,3次累计共有70多亩麦地被铲。“家里7口人一共就2亩多地,这一来,一年的收成全完了。”村民胡维新说。
报道后称,村支部要搞什么开发,记者从村民中了解到,村支部曾经说过要把被铲的这片地方搞开发,每亩地每年补偿1500元,一次性付给30年的补偿,可是大部分村民不同意。“有的村民的地被铲了从村里拿了钱是因为没办法,地铲了不能再种了,虽然补偿一部分钱,可我们以后怎么办?说是要搞土地开发,这个事村民代表都不知道,我们去邢台市国土局问过,没办任何手续。”现任村民代表杜逢河说。
猖狂,无法无天,这是一种如何的黑暗呢?古人尚知农事和粮食的重要,而如今,过了几天吃饱日子的某些人,感觉不得了了。区区的几个村级干部就敢如此的肆意妄为,放眼开来,想想更高的`官员,让人毛骨悚然。2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截至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又比上一年度减少29万亩。为保证粮食安全,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18亿亩,是一条不可逾越的政策“红线”。照此趋势,耕地数量越来越接近“红线”。若村村镇镇如此,中国的粮食安全又如何谈起?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大饥荒,恐怕已经没有多少人记得了,莫非是有人想让我们在二十一世纪体验一把?搞基建,修道路,机场,搞房地产,处处都在缩减着中国的耕地面积,虽然有着一个占补平衡的幌子,说实话,这统计出来的数据,我还真找不到理由相信。无农不稳,如果粮食安全出现了问题,乱局是绝对不可避免要出现的。至于那些狗p专家所说,从国外进口粮食,估计长脑子的人,是不会信的。号称占世界百分之七耕地的中国,究竟有多少耕地,又有多少没有放荒的耕地,有多少真正长着粮食的耕地,恐怕没有多少人知道?中国的耕地能指望美国来给我们平衡?还是指望地球的土地用月亮来平衡?涸泽而渔,杀鸡取卵,圈地盖房,我们是在饮鸩止渴,或者叫自掘坟墓?授人以柄,让外国用粮食来卡着我们的脖子?许多耕地毁掉是不可能再次复垦,众多的资源不可再生,各种发展经济的名义,为了所谓的政绩,森林在消失,河流湖泊被污染,土地流失,沙漠化,物种消失。原来能作鱼皮衣的赫哲族人,如今已经再也补不到一条可以取下鱼皮的大鱼了;曾经鱼米之乡的江南众多湖泊如今长满了蓝藻同时散发着恶臭。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有钱人可以唱高调,有权人也可以唱高调,所谓的精英可以唱高调,因为他们有出国的能力和门路,可是我们普通的百姓没有离开这土地的能力,我们许多人得指望着一亩三分地的出产来生存。
这样的败类,要将国家的柱石毁去,长此以往,国将不国!如此短视的行为,必然在将来受到大自然百倍乃至千倍的报复和惩罚!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篇五
下面是关于最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依照本规定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发布前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篇六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系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总体布置,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篇七
乙方:
乙方地址:市(县)镇(乡)村。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乙方村委会证明。现就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进行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村委会证明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且有权领取属于乙方所有权或管辖范围内的青苗补偿款。
二、在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乙方享有补偿权利的全部内容如下:
以上青苗补偿款合计为(小写):元(大写):人民币元乙方签字:
三、甲乙双方共同对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补偿的内容和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无人对乙方的权利人身份、补偿的数量、补偿的金额、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权利、乙方领取补偿款的权利等事项提出异议。则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自协议签订日起,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施工。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
四、协议实施后,地上所有物尽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进行处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补偿的青苗等物及区域内的土地再次进行种植和利用。
五、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作为补偿权利人的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协议书等。
六、村委会作为本协议的见证方,对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补偿青苗所有人的身份及补偿标准、数量、补偿金额发放等相关事宜,给予见证、监督、证明。
七、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本协议自甲乙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见证人(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见证人签字:
签订日期:20xx年xx月xx日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篇八
甲方:
乙方:
因乙方项目开发租用位于二级电站50亩山林及水库库尾约100亩土地(土地租用协议另已订),而土地地面现有村民青苗,现乙方代表村民要求甲方对该土地土面青苗进行补偿处理,为明确双方权益,双方达成以下具体事项:
第一条:青苗补偿范围:东至河,南至蒋卫全房屋西3米,西至原杨眼坞老路,北至村国外松林,陈平承包山及老石坎水库库尾。
第二条:青苗补偿款总额为拾壹万玖仟玖佰贰拾贰元壹角,其中有青苗补偿费壹拾万肆仟肆佰贰拾贰元壹角,坟墓迁移补偿壹万伍仟伍佰元整(详见农户补偿清单)。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第三条:青苗补偿款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甲方再支付给每户村民。
第四条:协议签字生效后,该土地上附着的一切青苗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和村民不得对其进行处置,如有矛盾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五条甲方有权对乙方与村民之间关于青苗补偿的有关事项提供一切便利。
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果。
甲方:
乙方: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篇九
乙方:
为加快神朔铁路建设进度,确保神朔铁路扩能建设顺利进行,由中铁建电。
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神朔项目部承建的三岔站站场既有电力线路改造。
工程。为使沿线群众经济不受损失,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1、电杆坑:耕地元/个非耕地元/个。
2、拉线坑:耕地元/个非耕地元/个。
3、青苗补偿:农作物玉米元/亩;农作物大豆元/亩。
4、砍伐树木赔偿,普通树胸径在10cm以上元/棵,胸径在10cm以下元/棵。已挂果的果树元/棵,未挂果的果树元/棵。
荒田、河道等不能种植的地方电杆坑、拉线不赔偿。
按照甲方在施工中损坏的青苗,树木和草地、电杆坑,拉线坑的实际数量,由甲乙双方共同丈量,清点。待甲方施工结束后,甲方用现金一次性给予付清并填好赔偿清单,乙方收到赔偿款后应及时给甲方出具收据和甲方需要的相关手续。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保护好乙方的庄稼,努力做到使村名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乙方应积极配合好甲方施工,不得随意刁难甲方,确保甲方施工顺利进行。如发现问题双方领导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神朔项目部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20xx年xx月xx日。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篇十
________县____________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临时占用乙方的土地进行管道安装,经双方和谈特定如下协议:
一、甲方占用乙方土地属于临时用地,当管道安装回填后将土地交还给乙方。
二、共占地宽5米×长15米=75平方米。
三、经双方协商每平方米青苗费赔偿20.00元,共计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四、乙方领到青苗费赔偿款后自行拆除地面附属物。
五、协议签定之日起30天后甲方把土地交给乙方。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正常施工。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20___年___月___日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篇十一
甲方:
乙方:
因甲方发展需征用乙方土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用方应对所征用土地上的青苗予以补偿。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次青苗补偿的范围:东沿;南至新水渠;西至甲方公司围墙;北至。(见甲方新增用地红线图)。
二、此次补偿的青苗品种及数量经甲乙双方现场验收后确定,甲方按与乙方协商确定的单价,支付乙方青苗补偿费元。
三、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所有青苗补偿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应负责做好甲方征用土地的协调工作,确保土地征用的落实。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篇十二
乙方地址:xx市(县)xx镇(乡)xx村。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乙方村委会证明。现就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进行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村委会证明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且有权领取属于乙方所有权或管辖范围内的青苗补偿款。
二、在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乙方享有补偿权利的全部内容如下:
以上青苗补偿款合计为(小写):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
乙方签字:xx(盖章)。
三、甲乙双方共同对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补偿的内容和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无人对乙方的权利人身份、补偿的数量、补偿的金额、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权利、乙方领取补偿款的权利等事项提出异议。则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自协议签订日起,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施工。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
四、协议实施后,地上所有物尽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进行处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补偿的青苗等物及区域内的土地再次进行种植和利用。
五、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作为补偿权利人的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协议书等。
六、村委会作为本协议的见证方,对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补偿青苗所有人的身份及补偿标准、数量、补偿金额发放等相关事宜,给予见证、监督、证明。
七、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本协议自甲乙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xx。
甲方代表签字:xx。
乙方(盖章):xx。
乙方代表签字:xx。
见证人签字:xx。
签订日期:20xx年xx月xx日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篇十三
乙方:________。
因甲方发展需征用乙方土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用方应对所征用土地上的青苗予以补偿。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次青苗补偿的范围:东沿________;南至新水渠;西至甲方公司围墙;北至________。(见甲方新增用地红线图)。
二、此次补偿的青苗品种及数量经甲乙双方现场验收后确定,甲方按与乙方协商确定的单价,支付乙方青苗补偿费________元。
三、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所有青苗补偿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应负责做好甲方征用土地的协调工作,确保土地征用的落实。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青苗补偿费协议书篇十四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系亲哥妹关系,双方共同母亲为何xx,现年58岁,父亲已经过世。甲、乙双方于20xx年8月14日分户。分户以来,现乙方已经长大成人,但没有自己的房子,为解决乙方的住房问题,经双方友好协调,决定就分割家庭共有的宅居地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自愿将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位于文山市xx镇xx社区xx寨xx号土地证号为 的宅居地分割出50平方米给乙方,作为乙方的建房用地。
2、宅居地分割后,甲方要协助乙方办理土地证等事宜。
3、宅基地分割后,建房由乙方自主决定,甲方不得干涉,甲方在乙方建盖房屋时应该提供必要的方便义务。
4、家庭其它财产暂时不予约定。
5、以上协议是甲乙双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进行的,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6、本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母亲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