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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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篇一
1、要高度重视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不得有隐瞒、包庇、侥幸心理,导致事态扩大和蔓延。
2、师生在校园内外或他人在校园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无论学校或教师有无过错责任,学校都必须在事发2小时以内向教育局、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3、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底限度。
4、学校发生的`校舍垮塌、火灾等安全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学校均要在事发2小时以内向教育局、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5、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首先发现的教师就是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向校长报告,并积极实施救护。对推诿扯皮、隐瞒、拖延不报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6、学校要与教育局、当地政府、派出所建立联系制度,对一般安全事故,积极配合,协调处理,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学校秩序正常。
7、学校发生事故后,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事故处理后,在一周内及时将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8、学校要制定师生伤害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保持高度警觉,加强安全防范,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严厉及时追责,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按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提出意见,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杜绝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慢的现象。
第六条对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督办机关请示汇报。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对事故查处进行具体指导,严格审核把关。
第七条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
方案。
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后执行。事故调查。
方案。
应当包括调查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和事故调查组专门小组的分工、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完成相关调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
(三)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说明:
(一)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二)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时间;。
(三)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
(四)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对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经过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全文公开,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3个月内,将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抄)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煤矿、海上石油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篇三
1、报告主体为责任人。若首先发现的非责任人,原则上应通知责任人,如情况紧急,必须充当临时责任人。
2、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如遇学生受伤,要亲自及时把学生送往学校医务室,由医务室进行诊断和处理,如果医务室要求送医院,要由责任人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联系学生家长。
3、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以最快速度上报年级组长以及当天的行政领导、校级领导。
4、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校长室参考。
5、校长室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
6、校长室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
7、处理结果备案归档。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篇四
为了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使我校的安全隐患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网络式上报制度。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德育主任、后勤主任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班应成立相应的安全小组,一旦出现问题,层层上报,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建立门卫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必须登记,有外来人员需进校时,门卫必须与被访人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进校。
3、每班每天早晨要检查班级学生的出勤情况,对未出勤的学生要查明原因,记录备案,不明原因的立即上报。
4、严格规范教师、学生请假制度,上班时间教师、学生出校门时,必须报经教务处、班主任批准,方可出入。
5、学校每天安排值日教师,处理并记录值日期间的偶发事件特殊情况向校长室报告。
6、各办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厨房及其它重要场所,应按统一规定落锁,以防外人入内,本校学生亦应按规定出入。
7、上课时间不会客。发现陌生人在校内活动要进行查问,发现形迹可疑的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
8、各班级要经常利用班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知识教育。如: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丰富学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班级内、校内出现较大安全事故分别由班主任、行政值班负责及时向校长室报告;出现一般安全问题由班主任、行政值班负责登记并处理。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篇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善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形成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多元参与、部门协作的工作格局,为学校(含幼儿园)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根据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1.着重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校舍、场地、消防、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等事项的监管,指导学校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健全问责机制。各级各类学校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落实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和防范机制,压实安全责任,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并严格执行学校教职工聘用资质检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杜绝责任事故。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投诉机制,对学生、家长和相关方面就学校安全存在问题的投诉、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回复。
2.规范学校安全事故处置程序。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制定处置预案、明确牵头部门、规范处置程序,完善报告制度,提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开展救助。发生重大事故,要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处置机制,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牵头处理。学校应当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及时通知受伤害者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告知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和相关规定,主动协调,积极引导以法治方式处置纠纷。学校要关心受伤害者,保障受伤害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知情权和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
3.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服务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律师做好代理服务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合理提出诉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学生权益法律保护中心,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法律专业服务机构或人员,为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纠纷处理过程中,需要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经当事人申请,由主持调解的机构、组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形成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要通过财政补贴、家长分担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推动设立学校安全综合险,加大保障力度。要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补贴。学校可以引导、利用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置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学校安全赔偿准备基金,或者开展互助。
计划。
5.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商机制。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明确、各方无重大分歧或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注重人文关怀,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诉求。学校应当指定、委托协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长、学校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主持或参与协商。协商一般应在配置录音、录像、安保等条件的场所进行。受伤害者亲属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并相对固定。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推动学校建立专业化的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统筹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6.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制度。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建立由教育、法律、医疗、保险、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库,为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内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学校难于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实现能调尽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教育部门、人民法院加强对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帮助完善受理、调解、回访、反馈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确保调解依法、规范、公正、有效进行。地方教育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直接组织行政调解。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可以加强合作,联合建立事故纠纷调处机制。
7.依法裁判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明确划分责任,及时依法判决;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诉讼调解、裁判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双方权利,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并做好判后释疑工作。
8.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确定赔偿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不得推诿塞责、拖延不办。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责任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严肃问责。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原则上,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涉及赔偿金额请求较大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商赔偿的限额。
9.及时制止“校闹”行为。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对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果断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
10.依法惩处“校闹”人员。实施下列“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校闹”行为造成学校、教职工、学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被侵权人依法追究“校闹”人员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11.严厉打击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师生、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置。
12.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各地要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城镇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全面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校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公安机关要加强校园及周边警务室建设,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及时受理报警求助。
13.有效应对涉及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舆情。学校要做好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规定主动、适时公布或者通报事故信息;在处置预案中明确接待媒体、应对舆情的部门和人员,增强舆情应对的意识和能力。对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学校要及时发声、澄清事实。对有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事件,属地教育部门应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对于虚假报道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学校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
14.营造依法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社会氛围。推动学校安全法律制度建设,鼓励各地制定或修改、完善学校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要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培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依法理性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共识。要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多种方式拓宽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渠道,加强对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形成和谐家校关系。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15.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保障学校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地方教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共同维护学校安全,切实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除学校后顾之忧,保障学校安心办学、静心育人。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篇六
一、实行网络式上报制度。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副校长为副组长,各班主任为组员的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班应成立相应的安全小组,一旦出现问题,层层上报,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每班级每天早晨要上报班级学生的出勤情况,对未出勤的学生要查明原因,记录备案。
四、严格规范教师、学生请假制度,上班时间教师、学生出校门时,必须报经政教处批准,方可出入。
六、双休日、节假日及其它重要日期,学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巡逻,有情况及时与领导取得联系。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篇七
一、报告范围:凡校园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各类人员、安全事故、疫情、校产损毁、自然灾害等等。
二、报告办法:凡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事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凡工作时间以内(指放学后、节假日)发生的,向安全值班人员或就近向领导报告,凡接到报告的`人员,应立即按垂直关系逐级向上报告。
三、学生外出活动报告制度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实行申报制度,由教育局局长审批。
四、校园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教育局。
五、发生安全事故实行首位责任制,要在全力组织自救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因迟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下列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
(一)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三)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
第七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电监会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的,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电监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
第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
第九条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的,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组长建议人选由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报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事故调查需要,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调整事故调查组成员。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事故调查方案包括事故调查的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应当制作事故调查通知书。事故调查通知书应当向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出示。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勘查事故现场,可以采取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采集电子数据、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品等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移交事故应急处置形成的有关资料、材料。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可以进入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的工作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查阅、复制与事故有关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知情人员,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或者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资料、材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品、抄录件、部分样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鉴定意见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和鉴定人签名。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材料,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环境、气象等情况,事故发生前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
(七)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涉及人身伤亡的事故,事故调查组除应查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还应当查明:
(一)人员伤亡数量、人身伤害程度等情况;。
(二)伤亡人员的单位、姓名、文化程度、工种等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从业资格、健康状况等情况;。
(四)事故发生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和伤亡人员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
(五)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其他原因,判断事故性质并做出责任认定。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原因分析、性质判断和责任认定等情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注明。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办公会议审查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较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先经电监会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电监会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审查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监管意见书,对有关人员提出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意见,送达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依据监管意见书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电力监管机构。
第三十三条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电力监管机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制作整改通知书。
被责令整改的单位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三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督办。
第三十五条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制作事故调查委托书,确定事故调查组组长,审查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篇九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 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一、 实行网络式上报制度。成立由校长任组长,教导主任为副组长,各班主任为组员的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班应成立相应的安全小组,一旦出现问题,层层上报,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 每班级每天早晨要上报班级学生的出勤情况,对未出勤的学生要查明原因,记录备案。
四、 严格规范教师、学生请假制度,上班时间教师、学生出校门时,必须报经教导处批准,方可出入。
六、 双休日、节假日及其它重要日期,学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巡逻,有情况及时与领导取得联系。
十、 班级内、校内出现较大安全事故分别由班主任、值周老师负责及时向校长报告;出现一般安全问题由班主任、值日老师负责登记并处理。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篇十
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由学校副校长具体负责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2、
学校发生安全隐患,应在积极采取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县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报告,以利及时排除隐患。
3、
学校发生学生非常死亡、重大伤害、流行性传染病等重大事故或疫情,应立即报告县教育局,不得延误,不得不报、少报、迟报。
4、
发生校舍倒塌、火灾、交通安全、流行性传染病等重大事故或疫情,应立即报告县教育局和县政府,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局、消防、交通、卫生、防疫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5、
事故处理结束,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处理结果以及应吸取的教训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篇十一
为加强我车队源头管理,切实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减缓事故,及时上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车队实际情况,特制订志丹县润东运输公司危货运输车队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井区是原油运输的始发站,是安全管理的源头,车队要严把“三关”,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车队如发生一般及以下的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隐患,车队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立即报告运管所。派出所、队长,并作好报告记录。
三、车队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管理人员及时制止并立即报派出所、站长,并作好报告记录。
四、车队发生重大以上级火灾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大队,请求救援,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作好记录。
五、安全责任将遵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发生事故未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影响严重的给予下岗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六、车队将安全事故情况月底汇总报队长备案。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篇十二
第一条 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煤矿铁路运输任务不断增长,这就对煤矿铁路运输管理和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好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好行车事故的处理,特制订《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二条 确保行车安全,必须加强领导。做到:
4.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有功人员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条 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要本着“三不放过”的精神,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防止同类事故继续发生。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给以必要的经济、法律制裁。事故性质、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对已发生的事故,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严肃处理。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营矿区铁路(包括露天矿铁路)行车系统。凡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或因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按照本规则处理。
凡属交通肇事,矿外事故,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部。
第二章 行车事故分类
第五条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程度、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对行车的影响时间及事故性质,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合计五人及其以上者;
2.其他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0万元及其以上者;
3.机车大破一台及以上;
4.客车大破二辆及以上;
5.货车货车报废3辆或者大破6辆及以上(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
6.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二十四小时及其以上者。
第七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大事故。
1.有人员死亡或重伤2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0万元及其以上,不足20万元者;
3.机车中破一台及以上;
4.客车大破1辆或者中破2辆及以上;
5.货车大破2辆或者中破4辆及以上;
7.动车、重型轨道车保费1台及其以上;
8.报废钢轨200米(单股)及其以上或者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第八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包括虽未造成损害后果、但性质严重的)之一者,均为险性事故。
1.重伤一人或者轻伤二人及以上者;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五万元及其以上,不足10万元者;
4.列车冲突;
5.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在未准备妥当的进路上接发列车;
8.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者下拉杆脱落;
9.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10.列车进入异线;
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
13.列车中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车辆断轴;
14.列车脱轨(移动线、半固定线除外);
15.列车在区间冲撞施工机械、轻型车辆或小车 。
第九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千元及其以上,不足五万元者;
2.调车脱轨(移动线、半固定线除外);
3.列车分离;
4.挤岔子;
5.调车作业中发生冲撞,造成损失者;
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7.调车作业越过禁止调车的信号机;
8.闯防护信号或者闯车档;
9.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10.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11.列车中自翻车中途自翻;
12.自翻车扣斗;
13.动轮擦伤过限;
14.电机车刮受电弓;
15.烧漏机车易熔塞;
16.机车、车辆燃轴;
17.架线折断;
18.乘务员漏乘;
19. 有人员1人发生轻伤;
20.关闭哲角塞门发出列车;
21.机车水锤;
22.列车在运行中刮坏技术设备或货物坠落;
23.未及时关闭道口栏杆;
24.其它经矿(部、处)有关部门认定构成的行车事故。
第三章 行车事故的通报
第十条 发生行车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等及时报告矿(部、处)(矿、部、处,系指露天矿、运输部、运输处,下同)行车调度员和有关站、段长。
第十一条 矿(部、处)行车调度员接到现场事故报告后,均应做好行车事故概况记录。凡特级、一级、险性事故须立即报告矿(部、处)长、有关副矿(部、处)长和局调度,如需要救援列车(包括轨道吊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以调度命令指示出动,赶赴现场。同时通报矿(部、处)保卫部门和有关业务科室。
第十三条 矿行车调度员应将每件行车事故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同时抄送矿(部、处)安监部门。发生特级、大事故时,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将详细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业务部门。
第四章 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必须积极抢救受伤人员,负责保护现场,等候处理。
2.当矿(部、处)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须立即组成以矿(部、处)长或主管副矿(部、处)长任主任委员,安监、公安、业务主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措施,恢复行车,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勘察现场,绘制现场示意图、拍照并做好调查记录。
(3)对事故有关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详细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责成专人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3.矿务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须立即组成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任主任委员、安监、公安、业务主管等有关处(室)负责人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4.发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层单位(指段、站,下同)应于事故发生后3 日内向矿(部、处)提出重大、大事故报告。
矿(部、处)应于接到基层单位的重大、大事故报告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制定防止措施,提出处理建议,于接到基层单位报告后的5日内将事故处理报告报矿务局和煤炭工业铁路运输主管部门。
矿务局接到矿(部、处)调查处理报告后,于七日内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将调查处理报告报送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工业铁路运输主管部门。
省煤炭局接到矿务局的重大事故报告后,于五日内审查批复,并报煤炭部核备。
第十六条 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险性事故发生后,由矿(部、处)长或主管副矿(部、处)长组织有关基层单位的领导、安监及有关业务科,共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如发生有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或中断行车情况时,须组成由主管副矿(部、处)长任主任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比照第十五条1、2款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险性事故、一般事故的基层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向矿提出事故报告。然后由主管矿(部、处)长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制定防止措施,做出处理决定,于七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报矿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 属于破坏性事故,由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章 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备有行车事故登记簿,详细记载每件行车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和有关人员、处理日期、奖惩情况及今后防止措施等,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及时将发生的行车事故情况及行车安全工作情况报告上级安全监察部门。为便于煤炭系统内部统计,处(部、矿)在上报事故等级时,将行车事故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两部分。
1.人身伤亡事故,按实际发生的统计。
2.非伤亡事故,分为特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相当于行车事故分类的重大事故、大使谷、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3.一次事故中,同时具有人身伤亡和非伤亡事故性质,按事故级别高的上报;如等级相同,按人身伤亡事故上报。
各单位行车事故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均以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记载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部门,对本系统的行车事故,按月、季末应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安全监察部门。
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车辆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车辆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93号令),现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因营运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如下: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因营运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93号令)的规定,组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公安交巡警部门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南长区、北塘区和崇安区发生的事故,通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20日内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责任认定书等有关信息报送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公安交巡警部门的事故通报后,按下列权限负责调查处理:
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由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南长区、北塘区和崇安区发生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
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调查处理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车辆单位不在同一个市(县)、区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车辆单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必要时也可以派人参加。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篇十三
为切实做好我乡的安全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
实行网络式报告制度。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政教、教务、总务主任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各年级组、班主任、全体保安为组员的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班应成立相应的安全小组,设立卫生员1人,安全协管员3人以上。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小组,学校安全小组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立即如实报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
设立门卫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必须登记,校门必须按时开关。有外来人员需进校时,门卫必须上报校办。学校成立治安小组,按照轮流表协助门卫做好放学时段的管理工作。
3、
每班每天早晨要上报班级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对本班学生进行晨检,对未出勤的学生要查明原因,记录备案。
4、
严格规范教师、学生请假制度,上班时间教师、学生出校门时,必须报经教务处、政教处批准,方可出入。
5、
6、
学校每天安排保安24小时值班巡逻,有情况及时与领导取得联系。
7、
夜班值勤人员每晚要认真进行检查,对办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厨房及其它重要场所,应按统一规定落锁,以防坏人入内,本校学生亦应按规定出入。
8、
上课时间不会客。发现陌生人在校内活动要进行查问,发现形迹可疑的及时向值日领导报告。
9、
各班级要经常利用班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知识教育。如: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丰富学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班级内、校内出现较大安全事故分别由班主任、值周老师负责及时向校长报告;出现一般安全问题由班主任、值日老师负责登记并处理。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篇十四
一. 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 重大质量事故
1、 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 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 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 一般质量事故
1、 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 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 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 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 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 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市局稽查科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 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 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 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 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正处于药械安全事故高发期,不合理使用药品、药品不良反应发生原因日趋复杂。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对安全用药用械过程中及时监测、及时发布、及时预警、及时评价、及时淘汰药械品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2015年年底的机构改革方案,全国食品药品系统的监管任务明显增加,但是监管工作人员却并未增加,大部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均无法有效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导致了监管工作缺乏连续性、工作水平较低、工作开展效果不明显。另外,《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但并未规定不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涉药单位在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任心、主动性、积极性都不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5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5〕67号)要求,完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是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5〕148号)也明确提出:在继续完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建设的同时,要大力推动省级以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在2015年底完成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布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械在使用中的严重不良反应信息,是保证公众用药用械安全,减少事故重复发生,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用械的有效手段,将为公众安全合理用药、避免用药安全事故、减少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对强有力地督促、推动涉药单位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为国家遴选药物、提高药品质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市级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尚未成立,这给全面、准确、有效地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也给公众的用药用械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篇十五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上级。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上级;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事故处理结束后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
五、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1、火灾事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分别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六、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兴文县职业技术学校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安全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我校安全事故......
北岭镇卢集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北岭镇卢集小学北岭镇卢集小学卢集小学安全工作报告制度,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1、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除及......
王庄镇第四中心小学2017年2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篇十六
1、对学校安全事故实行逐级上报。
2、学校各部门、教师或学生发现各类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3、全体师生均可直接向学校举报安全隐患或通过学校安全举报箱举报,如确认属实,将予以一定奖励。
4、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例行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校长。
5、学校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由办公室电话或书面上报县教育科技局。
6、对于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得迟报、瞒报或漏报,对延误救援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7、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进行及时、认真的调查,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及相关责任人。并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