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旁听心得体会(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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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已经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在过去的一年中参与了多起行政诉讼案件,不仅获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更是对行政诉讼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这一年的实践中,我深切感受到了行政诉讼的重要性以及其对社会和公民权益的保障作用,下面就是我对行政诉讼年的心得体会。
首先,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其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作为公权力的运行和实施主体,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过失、滥用职权或者违法行为。而行政诉讼机制能够为公民提供一种合法的、有效的救济渠道,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参与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是一家小型企业,被一家行政机关处以巨额罚款,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困难。通过行政诉讼,我们成功地撤销了行政处罚,并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为企业主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应有的保护。
其次,行政诉讼的重要性还在于其促进了行政机关的规范运行。行政机关的权力是受限的,并且必须以法律为基础进行规范和制约。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可以推动行政机关规范行事。在我参与的另一起案件中,涉及到一个居民区的拆迁问题,原告是该小区的业主。通过行政诉讼,我们证明了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最终迫使行政机关对其行为进行了调整和纠正,为居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再次,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对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推动作用。行政诉讼机制使公民更加信任和依赖于法律,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这种信任推动了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增强了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实践。在我的工作中,我亲眼目睹了行政诉讼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在处理一个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同争议案件中,行政法庭审理时对双方进行了公平的听证和辩论,最终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了公正和合理的裁决。这一过程让当事各方意识到法律公正可以为争议的解决带来秩序和安定,维护了司法公正的形象和威信。
最后,行政诉讼年的心得体会还在于对自身行业素养的提高。通过参与行政诉讼案件,我不仅加深了对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的理解,更深刻地体会到了法律实践中的复杂性和矛盾性。行政诉讼涉及到的事项繁多,各方利益各不相同,而我作为一名行政诉讼律师,需要做到公正、客观,并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合理的判断和表述。这使得我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提高了自身的业务素养和专业能力,增强了自信心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年的心得体会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对社会和公民权益的保障作用。同时,我也意识到作为一名行政诉讼律师,我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专业能力,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公正的法律服务。我相信,在未来的行政诉讼实践中,我将继续不断进步,为社会公正和法治进程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二
20xx年以来,我县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创建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夯实法治建设基础,突出亮点,积极作为。同时我县在加强制度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为保障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我县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近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完善机制,狠抓落实,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xx年以来,我们的主要工作和成效是:
(一)加强学习宣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为切实把《行政诉讼法》贯彻好、实施好,县政府积极组织学习培训、广泛进行宣传,促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学好、用好《行政诉讼法》,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一方面是强化学习培训。县政府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和班子学习会形式,专题研究学习了《行政诉讼法》。县法制办通过举办学习研讨班,分期分批组织各部门、各乡镇负责人学习行政诉讼法。积极组织政府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认真抓好公务员、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把《行政诉讼法》列入培训内容,组织进行系统化学习。另一方面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网络、专题知识讲座、印发法律宣传资料、组织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增强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对《行政诉讼法》的认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依靠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规范应诉行为,推进行政应诉工作。20xx年至今,县政府共应诉案件41件,其中判决撤销1件(国土局办理的土地证),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但不予赔偿1件,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但赔偿当事人合理损失1件,撤诉3件。主要涉及土地登记、山林土地确权、两违强拆等领域。一是积极履行应诉职责。制定了案件收件、交办、答辩审签与汇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应诉受理程序。按照“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明确行政应诉责任主体。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委托代理行为,安排精通业务工作人员及律师代为出庭应诉。主动接受司法监督,全面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二是落实出庭应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行政首长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将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因违法或不当行政导致案件败诉等情况,严格追究责任。三是落实行政应诉案件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定期报告备案制度,及时督查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同时,县政府法制机构加强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实时对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庭情况进行统计,适时监督和指导,促进依法行政。
(三)加强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一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坚持“复议为民”“定纷止争”的理念,不断创新复议工作方式,做到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规范相结合,建立健全复议和解、调解、听证制度,拓宽复议渠道,提高复议质量与效果。20xx年1月至今,县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件,受理4件,占收案总数的100%。主要涉及乡镇土地权属纠纷等领域。受理案件全部按期办结。二是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县政府研究出台了《马山县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基本标准》,每年均制定发布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方案,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三是严格落实行政决策制度,继续抓好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情况评价、追究等制度,确保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都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同时,积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四是加强非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清理。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20xx年以来每年均组织开展了执法主体清理和执法主体公布工作,规范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开展了行政许可“四项”清理以及非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切实规范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五是加强执法资格培训。每年分期分批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严格加强执法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全县现有持有证件执法人员459名(不包括公安部门),基本实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此外,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规范性文件“两备”工作,加强备案登记工作,促进备案监督工作主动化。
(四)加强文件清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一是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积极清理规范性文件,规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从源头防止行政争议发生。二是加大审核力度。加强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工作,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县政府法制机构把握“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的审查原则,对草案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审核合法的及时出具《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意见书》;对不合法、制定程序不到位等,实行退回制和书面告知存在问题和理由,规范履行审查职责。同时,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和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一律要求起草部门采取向社会公布或者召开听证会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吸收合理建议,规范政府决策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法治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和调整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切实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二是强化目标考核。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制定下发依法行政考核细则,完善政府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争议工作机制等相关制度,层层分解任务,顺利通过市政府对我县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并将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连续三年开展对全县11个乡镇和24个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督促各乡镇和各部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确保政府行为的法治化。三是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向律师事务所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同时,计划年底前实现全县政府部门及乡镇设立法律顾问室制度。
总的来说,我县在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突破。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部门及乡镇之间执法工作开展不平衡,有些部门和乡镇依法行政、依法应诉工作认识还不到位;二是法制机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对部门、乡镇执法监督力度需进一步加大;四是有关行政争议发生前的行政听证、行政协调太少,听取当事人表达意见渠道还贯彻不到位等。对此,我们将予以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下阶段工作思路。
下阶段,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领导、完善措施、狠抓落实,贯彻实施好《行政诉讼法》,着力推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强化宣传。一方面要加强领导。要进一步明确县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定期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分析问题,研究对策,积极推进工作进度,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手机短信等多种载体和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行政诉讼法》宣传力度,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和舆论环境。同时,通过依法办理执法监督案件,积极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以案说法,消除当事人的顾虑,提高政府公信度,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一是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履行应诉职责,主动接受司法监督,落实行政应诉和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推行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工作,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科学,具有可操作性,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三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论和执法业务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等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认真开展执法检查,高度重视依法行政考核检查,抓好考核检查成果的运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五是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健全基层法制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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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三
行政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公民维权、监督政府的有效途径。我今年参与了一起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亲身体验了行政诉讼的过程与心态转变。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对行政诉讼的年度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行政诉讼的意义与价值(200字)。
在参与行政诉讼之前,我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仅停留在书本知识上,没有真正理解其意义与价值。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逐渐领悟到,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通过行政诉讼,公民可以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政诉讼具有追求公正、维护法制、保障人权的价值,是现代社会法治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段:面对诉讼过程的挑战与艰辛(200字)。
行政诉讼的过程并不容易,参与其中将面临许多挑战与困难。首先,诉讼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当事人的要求也较高。其次,行政诉讼往往需要与政府机关对抗,面临官司不易打赢的情况。另外,行政诉讼还面临政策法规的变化、证据收集的难度以及专业知识的需求等问题。这些困难使得行政诉讼过程充满挑战,需要当事人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
第三段:锻炼法律思维与实践能力(200字)。
参与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我不仅增加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还提升了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首先,行政诉讼过程要求当事人具备敏锐的法律意识和判断能力,能够针对具体案件选择合适的法律理论和借助相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其次,行政诉讼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证据收集与整理,这锻炼了我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调查研究的技巧。通过整个过程的参与,我逐渐形成了系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为以后面对类似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第四段:发现行政诉讼的不足与改进方向(200字)。
尽管行政诉讼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我也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首先,行政诉讼的成本较高,参与诉讼需要支付较高的诉讼费用,这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存在一定限制。其次,行政诉讼的时间周期较长,有些案件需要经过多次诉讼才能得到解决,给当事人造成了心理上的负担。因此,我认为行政诉讼制度需要进一步改进,降低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更好地为公民提供法律保护。
第五段:坚持法治精神,推动行政诉讼发展(200字)。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治精神的重要性。只有坚持依法行政,加大对行政违法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也认识到行政诉讼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法律机构及公众的支持。我将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同时,我也会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法律常识,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为行政诉讼的发展和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结:行政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参与其中让我深刻认识到其意义与价值。尽管行政诉讼过程中有许多挑战与困难,但通过参与诉讼,我锻炼了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同时,我也发现了行政诉讼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进的方向。最重要的是,我将继续坚持法治精神,推动行政诉讼的发展,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努力。
行政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四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20xx年5月1日实施,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6日至8日举办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专题培训班。通过参加培训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颇多。
1、立法宗旨的调整。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维护”删除了,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问题。
2、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
3.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应诉。解决“立案难”和“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相应的工作人员”指对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4、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5、受案范围。新《行政诉讼法》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第十二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第十三条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6、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预,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中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会文件出台,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区域法院审理跨区域案件。配套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
7、诉讼参加人。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判断标准,结合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特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受到侵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几乎是形同虚设,为了激活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解决复议机关不作为问题而设立。第三人资格。新增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利害关系,且为负面影响。对第三人上诉权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8、登记立案。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部分媒体存在误读,登记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审查,前提是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立案阶段避免实质审查,有些要素必须通过法庭调查才能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
9、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围,不能单独起诉,只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违法可能对公民权利侵害更严重,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与行政复议相衔接。主要审查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虽然是附带审查,但有独立性,相当于合并审理,在诉讼中要有所体现。法院可以将认定不合法的情况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10、完善了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这次修法将很多成熟的证据规则吸收进来,增加了电子证据,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
11、完善了诉讼程序,推动了程序的科学化。以前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需要司法解释补充内容。一是明确了判决形式,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取代了维持,《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增加了判决给付,这个与受案范围的扩大有关。三是增加了确认违法。四是增加了判决履行协议(第78条)。这个是非常实质的一个规定。延长了审理期限,起诉期限从三个月改为六个月。不作为的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将60日改为两个月。一审和二审审限进行了延长,增加了简易程序。
12、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审判监督。一是再审(第91条),二是检察院的监督(第101条)。参照民诉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3、完善了制裁机制,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公告、拘留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我们面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的大环境,实践是制度完善的推手,反过来制度又会对实践进行保障。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正好在此大环境下,希望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能够顺利,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助力!
行政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五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六
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条20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行政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也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推广。作为一名行政法律工作人员,我在过去一年中从事了大量的行政诉讼工作,对于这一制度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在这里,我愿与大家分享我对于行政诉讼的年度心得体会。
首先,行政诉讼使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行政机关的公权力有时候必然会产生一些问题,而行政诉讼就是市民维护自己权益的一个途径。通过行政诉讼,市民可以追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使得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在今年的行政诉讼工作中,我亲眼见证了很多市民通过行政诉讼赢得了胜诉,使得原本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了恢复。这无疑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一大好处。
其次,行政诉讼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滥用职权、违法行使权力的情况。而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必须面对司法的审查和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官的审查和裁决,有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使其依法行政。在我处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无效,行政机关也因此调整了自己的工作流程和运作规范,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再次,行政诉讼缓解了社会矛盾。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矛盾和冲突。而行政诉讼的存在,通过司法的裁决和公正,可以使矛盾得到合理化和妥善解决。今年我处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就是由于市民对一家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不满而提起的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的公开审理和裁决,不仅让受害的市民得到了赔偿,也让企业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推动了环境治理的进程。这种通过行政诉讼缓解社会矛盾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罕见,无疑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很大贡献。
最后,行政诉讼增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一个健全的司法制度作为保障,而行政诉讼则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诉讼的普及和完善,提升了行政法治水平,推进了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建设。从我从事行政诉讼工作的一年来看,行政诉讼的实践对于我个人的法治观念提高有着积极的影响。通过处理一些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我越来越意识到,只有依靠法律规范和司法机关的公正判断,才能真正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总而言之,过去一年的行政诉讼工作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对行政诉讼制度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行政诉讼使权利得到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缓解社会矛盾,增进法治社会的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相信,在不断的实践中,行政诉讼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八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是律师的常规工作之一,但是真正从案件的受理到最终审理结束,往往需要耗费很长时间和精力。在实践中,我总结了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的心得,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二段:备案和调查
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首先需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了解案件的主要事实和相关证据。为此,律师需要在受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立案备案,并进行详细调查。调查包括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查阅相关文件、寻找相关证据等。只有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把握诉讼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点,为后续的诉讼质询和答辩做好准备。
第三段:起诉和答辩
在完成备案和调查后,律师需要准备起诉书并向法院递交。起诉书是整个诉讼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要求,论点要有逻辑性和说服力,事实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对于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律师需要及时进行分析和复盘,寻找矛盾点和漏洞,为后续的诉讼质询获得主动权。
第四段:诉讼质询和举证
在行政诉讼的庭审过程中,律师需要全面掌握对方的主张和论点,尤其是针对关键事实和证据,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质询。在诉讼质询过程中,律师还需要通过从容的表现、精准的回答、规避对方陷阱等方式进行引导和掌控全局。同时,律师还需要明确举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案情、证据的性质和来源,及时申请举证。在举证的过程中,律师要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时间节点和证据的数量和品质,以期在重要时间节点上占据更多的诉讼主动权。
第五段:判决和执行
在庭审完毕后,法院将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宣判。对于判决中存在的争议点或不合理之处,律师可提出上诉或再次申请执行。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律师需要协调、沟通、协助当事人充分履行义务,并督促法院妥善、及时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期在诉讼的最后阶段顺利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律师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以实现最终胜利。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律师需要注重策略和技巧,并始终注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规范约束,以不断提升执业水平和声誉。只有凭借对职业的热爱和技能的精湛掌控,才能更好地完成从案件的受理到最终判决的诉讼过程。
行政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九
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要求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做好代理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保护公平正义。作为一名年轻的律师,我在近日领导的指导下,代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此,我想分享我在代理此案件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第一章:案件背景。
此次代理的案件是一起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当事人是一家建筑公司,因为在建筑工程中遇到了一些挑战,导致工程延误,造成了不同级别的经济损失。因此,他们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复议结果并不理想。对此,他们要求律师代理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案件分析。
在对案件进行分析后,我发现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已经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合理的事实陈述,但是仍然未被部门采纳。这让我猜测可能有其他的原因,如政治和地方保护等。此外,在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时,当事人并没有得到律师的指示,导致一些证据未被列入复议材料。因此,我决定把握好此次代理诉讼的机会,从经济、政治和法律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并向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第三章:法律策略。
在实际操作中,我首先向当事人简单介绍了读书笔记中的行政诉讼程序和规定,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了解案件的方方面面。然后,我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具体而言,我会与当事人一起收集证据,进一步确定证据的逆转点,为下一步诉讼做充分准备。
第四章:诉讼实践。
进入诉讼实践阶段后,我根据我制定的诉讼策略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分析,并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沟通和讨论。我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详细阐述了部门拒绝复议的不合理性,进一步明确提高经济损失的大小,并整理出了证据策略。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我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进行案件分析和策略调整,并尽力争取案件的胜诉。
第五章:总结体会。
在整个案件代理中,我深刻领会了律师的重要性和责任。代理一起行政案件不仅需要对法律的熟悉和理解,还需要理解相关政策和实践操作。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积极与当事人合作,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保护他们切身利益。仅在良好的合作之间,我们才能为当事人赢得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以上是我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得到的心得和体会。作为一名年轻的律师,我会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为社会公正、公平、公正地服务。
行政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十
201xx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当得知修改决定审议通过时,作为基层检察院的一名民行干警,还是有些激动的,毕竟我们见证了民诉法从200xx年修改到20xx年修改草案的出台直至今日修改决定的通过,并且在去年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时,因为草案内容对检察机关工作不利,在市院的带领下,全市民行干警联名提出二十条意见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这期间,我们不仅仅是关注,而是一直以实际的工作、不断的创新实践来为民诉法修改提供基层经验,尽一点力所能及的力量。当看到曾经举步维艰的创新工作如今被以法律的形式“正名”后,心中无疑是自豪的,但对此我们并不盲目乐观,反而有着更大的责任感和危机感,因为今后面对的民行检察工作将是一个全新的无法预知的形势,从高检院到基层院都将严阵以待,来迎接民诉法修改后带来的种种挑战和难题。
9月27日至29日,在市院某副检察长及民行处领导的带领下,我同各县区院的民行干警们一起到该地参加了全省民行检察人员新修改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学习班,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授课,收获颇丰。同高层领导与专家学者的交流,能够更深入理解民诉法修改的原意与目的,对指导今后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扈纪华主任授课时说:
“此次民诉法修改是检察院的一次全面胜利。
”对于这种评价,虽然很多民行干警持保留态度,但这也表明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一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
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臵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
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
二是规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扈纪华主任指出社会团体无疑是提起公益诉讼最有力的力量,法律规定的机关也需要有待于其他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她并没有提到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汤维建厅长明确指出了检察机关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天然代表,看来对于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诉讼仍旧在理论界意见不一。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答记者问的时候说到,公益诉讼主体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然后总结经验。因此说,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修改后民诉法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提出的难题(一)申诉前置性规定带来的影响。修改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该条规定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设臵了前臵程序,即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等法院作出判定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换句话说就是法院能够自己救济的,自己救济,不能救济的,由检察院救济。这样的规定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领导的看法认为当事人先向法院申诉是法院给检察院挡了一刀,也能解决再审没完没了的问题。通过市院岗位练兵活动,大家一起讨论的结果,还是认为该条规定前途莫测。
我们假设了两种结果,一个是案件数量骤减,本来像该地区申诉案件数量就少,让法院理过一遍后,能抗诉的案件数量更少了。该条规定第一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法院都不同意再审的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即使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少?该条规定第二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检察院可以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作出裁定,法院5裁定再审了,就法院自己去审了,法院裁定不审就又回到了第一项的规定。
检察院也可以不管法院如何裁定,只要逾期,检察院就抗诉,但这种情况实践中也较少。第三项“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随着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执法的严谨性,能够看出明显错误的判决、裁定毕竟是少数。因此,上述三项规定将检察机关的监督限定在了后臵的位臵上,案源大幅度减少,似乎成为必然。
我们假设的第二种结果是,案件数量的剧增,这其中主要是指息诉案件,大量的法院难以消化的缠访缠诉的案件转移到了检察院。在经历过法院的两审终审、审监程序后到达检察院的案件,都将是极难的社会影响大、耗时长、难调、难和、难判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有心理准备来应对巨大的息诉压力。
总的来讲,该条规定还是反映了高检院对于民行工作近年来的指导性意见,即办案结构要发生转变,增加对于程序的监督,通过诉讼活动监督、违法调查等形式强化对同级法院监督。两年前,市院提出抗诉案件收回市院办理,基层院作创新工作,包含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督促起诉、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当时,各县区院还是不理解的,那么现在看来,在市院的带领下,这两年的转型,办案结构的调整,是符合实际变化与法律规定的趋势的,为全市民行检察工作适应明年新民诉法正式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办案期限缩短带来的影响。修改民诉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规定的审查期限是自调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现民诉法规定为自当事人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无形中缩减了办案期限。调卷问题一直是检察机关民行工作瓶颈,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有的只让阅卷,不让调卷,有的则需各级领导批示,承办人查看之后才让调卷,所以耗费的时间不短,这促使我们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高质量完成审查工作。同时,申诉人申诉期限也由原来的两年变为六个月,期限大为缩短,需要引起当事人的高度重视。
(三)概括性规定对具体操作带来的影响。执行难、执行乱是执行的现实问题,这次民事讼诉法修改从总则、分则条文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执行进行监督,但如何监督却无明确依据,仍需要各级检察院的工作实践来形成规范性的工作制度。目前,调解已成为法院结案的主要方式,能够占到70%的结案率。调解中出现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调解的现实问题是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调解,强迫权利人作出让步的调解,利用调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调解。修改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能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进行监督,那么实践中大量的强调、诱调、违法调解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如何监督呢?我们可以根据两高会签文件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将新民诉法与两高会签文件结合起来办案,更具有实际意义。
三、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的学习讨论还在不断进行,现有知识的掌握远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下步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强化交流探讨,为20xx年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做好各项准备,确保民行检察工作实现平稳发展。
行政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十一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掌握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是至关重要的。为了提升自己的行政诉讼能力,我参加了一次行政诉讼培训班。在这次班级中,我不仅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同时也受益匪浅。以下是我对此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深入学习行政诉讼法律知识。
在培训班上,我们首先系统地学习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知识。通过课堂讲解和案例分析,我们对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有了深入理解。尤其是在课堂上讲解了行政诉讼主体权利、起诉条件以及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等重要内容时,我深感这些知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三段:培养实际操作能力。
除了理论知识,我们还进行了大量的实际训练。培训班组织了模拟庭审活动,让我们在模拟的法庭环境下进行案件辩论和辩护。通过这种模拟实战的方式,我们不仅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中,同时也培养了自己的辩护和表达能力。这种实践的训练不仅使我在行政诉讼领域的实际操作能力大大提升,也增强了我处理类似问题的能力。
第四段:提高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
在培训班期间,老师引导我们进行案例分析讨论,帮助我们提高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通过针对性的案例分析,我对行政诉讼中常见的问题和争议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同时,老师还鼓励我们多参与讨论,不仅能够让我们更好地吸收知识,也能够扩大我们的思路和视野。
通过这次培训班,我不仅学到了关于行政诉讼的重要知识和技能,还与来自不同地区的法律从业者进行了广泛的交流。这不仅丰富了我的人际关系,也开阔了我的思维。培训班还为我们提供了机会参观了一些法院,使我对司法实践有了更加具体的了解。这些经历不仅为我个人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我未来在行政诉讼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
总结:
行政诉讼培训班为我提供了一个系统学习行政诉讼知识和培养实际操作能力的机会。通过这次培训,我深感行政诉讼能力的重要性,也更加明确了自己在法律职业道路上的方向。我相信,通过持续学习和不断实践,我将能够在行政诉讼领域中更好地发展自己,并为社会公正与法治的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
行政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十二
行政诉讼败诉是每一个参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都不愿面对的结果。它代表着自己在法律面前的失败,给自己的权益损害带来了进一步的困扰和不公。然而,即使败诉也不意味着完全的绝望,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提高自己对法律的认知,并在今后的行政纠纷中避免类似的错误。
第二段:败诉原因
首先,败诉原因可能是因为自己的案件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行政诉讼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要求当事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就会使自己处于弱势地位,增加败诉的可能性。
另外,败诉原因还可能是因为自己在法律逻辑上的推理和表达存在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法律逻辑和条文解释的准确性对于案件的胜败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或者在陈述案情和辩护时缺乏清晰和连贯,就会给对方找到诉讼的漏洞,进而导致败诉。
第三段: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败诉,我深刻认识到了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和严谨性。行政诉讼不仅需要对事实和法律的全面了解,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如何精确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和如何运用法律逻辑来推理和表达。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了足够的能力和素养,才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另外,败诉心得还包括了对自身不足的反思和提升。在未来的行政诉讼中,我应该更加注重对自身素质的提升和修炼。只有具备了扎实的法律基础,了解各种法律规定的具体细节,才能在行政诉讼中做到谙熟法规,避免因自身的理解错误而导致败诉。
第四段:总结经验
通过这次败诉,我也深知行政诉讼是一项需要付出巨大努力和时间的工作。在今后的行政纠纷中,我会更加重视对案情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确保自己在法庭上有足够的底气和说服力。同时,我还会加强法律素养的提升,深化对法律逻辑和法规的理解,提升自己在行政诉讼中的竞争力。
第五段:展望未来
虽然败诉是一种痛苦和失败,但它也是一种成长和收益。通过这次经历,我对法律的认识和应用能力有了提高,并且对自身的不足有了更明确的认知。我相信,只要不气馁、不放弃,我必将在将来的行政纠纷中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经历了行政诉讼败诉,虽然失去了案件的胜诉权,但是我们却从中获取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通过认真总结心得,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我们可以在今后的行政纠纷中做到更加游刃有余,降低败诉的可能性,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十三
近日,我参加了一期为期三天的行政诉讼培训班。在这三天的学习中,我汲取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体验了许多刺激和快乐。在此次培训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行政诉讼的理论知识和实战技巧。同时,我也意识到了自己在实践中的不足和需要提高的地方。通过这次培训,我对行政诉讼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更加清晰了自己未来的职业发展方向。
在培训的第一天,我们主要接触了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导师通过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深入浅出地介绍了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点。他还针对我们可能遇到的困惑和疑问进行了解答和指导。与此同时,我们还进行了一些小组讨论和模拟案例演练,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通过这些活动,我对行政诉讼的流程和方法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对法律条文的运用也更加熟练了。
第二天的培训内容更加深入和具体。我们深入研究了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条文,并进行了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导师带领我们一起审阅了一起实际案件的法律文件,并通过分析判决结果,探讨了其中的争议点和重点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意识到了法律条文的重要性,也明白了行政诉讼中敏锐把握重点问题的重要性。同时,我也学到了一些查找法律文献和法规的方法,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
第三天是本次培训的总结和实践应用的部分。我们进行了一场模拟庭审,每个学员都扮演了一定角色,通过角色扮演的形式,全面练习了庭审技巧和陈词辩论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互相观摩、评价,从彼此身上学到了很多宝贵的东西。通过这次模拟庭审,我体会到了庭审的紧张和激烈,也发现了自己在庭审技巧和辩论能力方面的不足之处。这也让我明白了自己在未来的实践中需要加强的地方,在技术和经验的积累上更加努力。
通过这次行政诉讼培训班,我不仅加深了对行政诉讼的理论知识的理解,也锻炼了实践应用的能力。同时,我也结识了一些同行业的朋友,建立了一定的人脉关系。这些都对我未来的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我意识到行政诉讼领域的需求与日俱增,对行政诉讼的需求也在不断的提高,通过参加这种专业化的培训,我可以为我自己提前做好准备,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竞争力。
总而言之,这次行政诉讼培训班给我带来了很多的收获。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行政诉讼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自己的职业规划有了更明确的认识。我相信,在未来的实践中,我会不断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行政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十四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民行科组织本科干警认真学习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1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
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
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二是规2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
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3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行政诉讼旁听心得体会篇十五
20__年1月23日至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在太原集中学习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学习期间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全国人大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审判实务、立法、理论解读进行了讲解。
新《行政诉讼法》于20__年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条款由原来的75条增加为103条。《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年来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内容,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通过学习,有如下体会: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可以说是变化大、亮点多、影响广,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三是独立审判得到进一步保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六是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法律上终于确立,可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七是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有重大改革,集中管辖制度从“试点”走向全面运行;。
八是复议案件被告范围扩大,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十是审判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均可进行有效监督。
《行政诉讼法》修改不止上述十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法》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应对照原文进行逐条、逐句、逐字的认真学习,并在行政审判实践过程中,认真履行好新《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