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体会(汇总14篇)
总结能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并寻找改进的方法。总结要简明扼要,不要重复和啰嗦。接下来是一些成功人士的总结经验分享,让我们共同学习。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一
民法典于2021年起施行,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备受关注。作为一位法律系的学生,我对侵权责任有着浓厚的兴趣。通过学习和研究,我可以从中获得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侵权责任》这一部分的心得体会,包括其重要性、个人的理解和对应的应对策略。
段二:侵权责任意义的理解
侵权责任是民法典中的重要一环,它有助于保护个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具体而言,它规范了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使人们能够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行使自己的权利。侵权责任还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持续的发展,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守法律的意识。因此,了解并正确应用侵权责任规定对于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
段三:侵权责任的个人理解
对《侵权责任》的学习让我认识到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一种对他人负责任的道德要求。在社会中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不做伤害他人的行为。若不慎造成侵权行为,则应该及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只有大家共同遵守约束,才能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段四:应对策略的思考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难免会与他人发生矛盾和冲突。当涉及到侵权责任的问题时,我们要如何正确应对?首先,我们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被他人侵害。其次,如果遭受了他人的侵害,要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向相关法律机构投诉、请求调解或寻求法律援助等。最后,我们要提高法律素养,更加深入地学习侵权责任的相关知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学会正确处理侵权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
段五:侵权责任对个人的启示
《民法典》将侵权责任作为一种公民的基本责任加以规范,各个方面都对侵权责任有更高的要求。个人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的法律观念,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社会来说,侵权责任的规范可以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因此,全面理解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是了解法律规定,更是培养社会责任感和法治观念的重要途径。
结束语:
通过学习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侵权责任的重要性。它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要求。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时刻牢记侵权责任的原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积极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二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然而,在这个进步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法律纠纷,其中涉及到侵权责任法的案件屡见不鲜。为了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我参加了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学习。通过学习,我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对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以下是我对这一学习主题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观过错、民事责任和法律救济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非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了民事侵权责任、环境侵权责任等多个领域。学习过程中,我了解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对于今后遇到侵权纠纷时能够更准确地判断和适用侵权责任法提供了参考。
第二段:侵权责任法中的主体和行为
侵权责任法涉及到两个主要主体,一是侵权人,二是受害人。在侵权责任法中,侵权人必须具备主观过错才能承担责任。主观过错是指侵权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的侵权行为,包括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而受害人则是指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个人或单位。学习过程中,我深刻理解了主体之间的关系和主观过错的重要性。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更加注重行为的判断和规范,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第三段:民事责任和法律救济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民事责任,包括了赔偿责任、消除妨碍、恢复名誉等,并要求侵权人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受害人而言,他们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通过赔偿金、道歉、恢复名誉等形式来获得法律救济。学习过程中,我明白了民事责任的分类和受害人的权利。无论是作为侵权人还是受害人,我们都应该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享受自己的权利,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段:经济赔偿的确定和实施
在侵权责任法中,经济赔偿在民事责任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如何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一直是侵权责任法的难点之一。学习中,我了解到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损失的大小等。此外,在实施经济赔偿时,需要依法执行,确保赔偿到位。通过学习,我对经济赔偿的确定和实施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并对今后遇到侵权纠纷时有了更具体的解决思路。
第五段:加强自我保护,依法维权
侵权责任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作为公民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公共规则,注重个人行为的规范;在遇到侵权行为时,要冷静面对,合理选择应对方式,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作为侵权人,也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强自我保护,依法维权,不仅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法治社会的贡献。
通过参加侵权责任法第八集的学习,我获得了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的理解,深入了解了侵权责任法中的主体和行为、民事责任和法律救济、经济赔偿的确定和实施等内容。这些学习让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地位和权益,更加重视自身行为的规范。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加强自我保护,依法维权,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三
侵权责任纠纷庭审是一场法律较量,既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解决平台,也是司法公正的展现。近期,我有幸参与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庭审,通过这次经历,我对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庭审中的体会和心得,探讨庭审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段:庭审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庭审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法庭的严谨性和公正性。法官根据法律条文和相关依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庭审程序和证据审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法庭给予双方充分的申辩权利,双方可以向法庭提交证据、提出质询,以完全呈现案件的真相和事实。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我们也要遵循法庭的规定和程序,在法庭上坚守法律底线,确保庭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段:庭审的专业性和知识要求
庭审是一个专业化的场所,法官和律师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要求较高。在本次庭审中,法庭要求我们提供详尽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通过对相关法条的解释和运用来支持我们的观点。这要求我们具备广泛的法律知识和深入的案例研究,以准确理解法条含义,并能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同时,当我们面对法官和对方律师的交流和质询时,需要辩证地思考和回答问题,既要有条不紊地展现自己的观点,又要持续地学习和深化自己的法律素养。
第四段:庭审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在庭审中,合理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对于达成理性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庭上的辩论过程需要我们与对方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对质疑和提问做出适当的回应。同时,我们要注意维护庭审秩序,避免情绪激动和人身攻击的行为,以保持庭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此外,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我们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帮助他们理顺思路,与法官和对方律师有效地沟通。庭审过程中,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对于维护案件公正和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第五段:庭审的教育意义和改进思考
通过这次庭审经历,我不仅更深入地理解了法律的实践意义和庭审程序,也反思了自己存在的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知识面,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在庭审中,我们应该秉持着司法公正和人性关怀的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在法律的框架下建立更加和谐和公正的庭审环境。只有不断反思和改进,我们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
侵权责任纠纷庭审不仅是法律实践的一种表现方式,更是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护机制。通过参与庭审过程,我们深深体会到法庭的公正性和严谨性,以及庭审对于法律知识和沟通能力的要求。同时,我们也应该从庭审中汲取教益,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改进工作方式,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四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侵权责任作为民法典中的一大内容,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这里,我将分享我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的心得体会,分为五个连贯的段落,以期对读者起到一定的启示和思考。
首先,侵权责任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侵权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如果没有合理的侵权责任规定,就无法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秩序难以维护。民法典对侵权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侵权行为划分为行为侵权和结果侵权,并确定了不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为受侵害者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侵权责任的确立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在侵权责任的界定中,需要平衡侵权人的权益和受侵害人的权益。一方面,对于侵权人来说,民法典对其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限制,使其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受侵害人来说,民法典为其提供了救济和赔偿的途径,使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侵权责任的确立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既保护了个人权益,又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再次,侵权责任的界定需要注重社会效益的保障。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旨在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起到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作用。例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民法典规定了环境污染者的侵权责任,并规定了恢复原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以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侵权责任的界定不仅需要维护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更需要考虑社会效益的保障,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再次,侵权责任应注重预防和教育。侵权责任不仅是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更是激励侵权人改正错误、遵守法律的手段。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可以起到预防和教育作用,提醒侵权人遵守法律,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警示。同时,对于受侵害人来说,民法典的规定也可以引导其增强法律意识,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通过侵权责任的规定,实现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教育,对于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最后,侵权责任的适用应注意灵活性与公正性的统一。侵权责任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太过拘泥于规定的条文而忽略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灵活的适用可以使侵权责任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从而保障公正。同时,侵权责任的适用还需注意公正性,不能偏袒某一方,要兼顾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效益。法律界面对于侵权责任的适用需要兼顾灵活性与公正性的统一,从而实现侵权责任的公正适用。
综上所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侵权责任的确立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注重社会效益的保障,同时也应注重预防和教育。侵权责任的适用应注意灵活性与公正性的统一。只有在侵权责任规定得当、适用得当的情况下,我们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的落地。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五
侵权责任纠纷庭审是法律程序中关键的环节之一,我在一次庭审过程中担任辩护律师的角色,深切感受到了庭审过程的庄严和庭外协商的重要性。庭审不仅是侵权责任纠纷当事人权益得以维护的场所,也是法律意识的教育平台。通过这次庭审,我对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同时也对庭审的程序和技巧有了更深入的体会。
第二段:庭审程序的严谨性和庄严性
侵权责任纠纷庭审过程中,庭审程序的严谨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首先,庭审从开庭宣告开始,法官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的质证和辩论,以及法官的质疑和判断,完全依据法律的规定和事实的真实性,确保了诉讼公正性和公平性。最后,庭审的庄严性让人敬畏,法庭上尊重法律法规的权威和法官的威严,也提醒了我作为律师的责任和使命感,不仅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更要遵循法律道德义务。
第三段:庭外协商的重要性
在这次庭审中,我深刻认识到庭外协商的重要性。在庭审之前,双方律师就案件的事实及争议展开了多次会议,通过分析和解释法律条款,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庭外协商不仅减轻了法庭压力,更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谈判空间,有助于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对于律师来说,庭外协商也是提升专业素养的机会,通过与其他律师的交流和沟通,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和法律的细节,对庭审有更深入的准备和把握。
第四段:辩护中的技巧与策略
庭审过程中,律师的辩护技巧和策略对案件的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律师应站在客户的角度,积极争取和维护客户的权益,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条款进行逐一解析和论证。其次,律师在辩论中应准确把握法庭的调查目的和要求,遵循法律的规定,通过引用案例和论据,加强自己的观点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最后,律师应注重语言表达和形象展示,做到条理清晰,态度谦和,举止得体,以树立律师的信誉和形象。
第五段:对未来工作的启示
通过这次侵权责任纠纷庭审经历,我深刻领悟到律师不仅仅是个案处理工作,更是对社会公正的宣扬者和推动者。作为律师,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始终保持对法律尊重和敬畏之心,秉持着公正公平的价值观,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要注重与其他律师和法官的合作和交流,通过更多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案例的学习,不断完善自己的执业水平。面对未来的工作,我将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技能,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结:这次侵权责任纠纷庭审经历给我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我在实践中学到了很多从书本上无法学到的东西。庭审程序的严谨性和庄严性,庭外协商的重要性,辩护中的技巧和策略,以及对未来工作的启示,使我对律师职业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我将会牢记庭审的庄严和公正,不断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技能,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公正做出自己的贡献。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六
第一段:引言(200字)。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侵权责任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侵权责任是民法典中重要的一部分,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秩序和公平正义。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侵权责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本文将就我对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第二段: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00字)。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包括行为人因过错或无过错而产生的责任,涉及到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责任主体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损害赔偿的原则。依照这些原则,当一方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适当的赔偿。
第三段:对侵权责任的理解和认识(200字)。
在研读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款后,我对侵权责任的理解和认识得到了深化。首先,侵权责任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其次,侵权责任是一种补给制度,通过对损害方进行赔偿,实现对受害方的权益保护。最后,侵权责任是一种公共责任,不仅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还要求社会和各个利益主体共同承担起责任,共同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
第四段:改进和完善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300字)。
尽管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相对完备,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首先,要加强对侵权责任基本概念和原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从源头上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和救济渠道,提高受害人维权的便利性和效能。同时,也要加强对行为人的教育和引导,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后,要加强对侵权责任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第五段:结语(200字)。
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侵权责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加强对侵权责任的学习和了解,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到侵权责任的实践中,共同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够实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法治发展的目标。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七
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侵犯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错误,更是一种法律上的违规行为。作为一名大学生,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会分享我的侵权心得体会,以此提醒和警醒大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段:认识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并不是一种自发的错误,而是一种有意而为的行为。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抄袭、盗版、侵犯商标权等。抄袭是指未经授权的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学术界和文学界尤其严重。盗版是指利用技术手段复制商业软件、音乐、电影等作品并非法销售或传播。而侵犯商标权则是指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来生产、销售或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段:后果严重。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是对他人权益的侵害,也会给侵权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严厉的法律制裁。当侵权行为被揭穿后,侵权者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甚至可能面临被罚款、停业、拘留等后果。在先进的信息技术时代,一条侵权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极快,被揭发后,侵权者草率的行为也会受到社会公众的谴责,导致形象和声誉的损失。
第四段:建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
要想摆脱侵权行为的束缚,就必须建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以此作为自己的发展工具;我们应该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时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正确的观念引导,才能在学术、文艺、商业等领域中实现知识产权的正常运作和良性发展。
第五段: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一项孤立的任务,它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法律、政府、企业、个人都有自己的责任和角色。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尊重知识产权,从自身做起。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要坚持严格的学术标准,拒绝抄袭和剽窃;在生活中,要教育他人,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共同营造公正、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结语。
侵权行为是一种不良的现象,在现代社会和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保护知识产权愈加重要。每个人都应该建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为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只有坚守侵权底线,才能在知识交流与创新中实现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共同发展。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八
侵权是指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或占有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等,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侵权行为不仅会导致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也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创新和发展的驱动力,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关乎企业的利益,也关乎国家的科技进步和发展。因此,侵权行为应该受到打击和制裁。
我曾经被人非法使用我的照片,用于商业广告宣传,导致我产生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这让我深刻意识到网络侵权的危害。网络侵权行为猖獗,在虚拟世界中的行为有时会被人们认为是“无所谓”的,但实际上,这些违法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真实的。因此,我们应该对网络侵权行为予以高度警惕和严厉打击,以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三、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在使用网络时,要格外注意自己的个人信息和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的保护。首先要明确自己的知识产权类别是什么,是否需要进行注册。对于注册过的知识产权,要对其保持警惕,定期维护和更新。在使用网络时,还要避免上传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以防止被人利用。此外,使用互联网要防范“钓鱼”和抄袭等网络入侵行为,通过有效的安全措施和保护措施来降低风险。
四、建立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性。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是至关重要的。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加大力度打击侵权行为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以维护公正正义。同时,也需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侵权行为的防范和维权意识,通过多种方式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形成全社会的共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五、结论。
综上所述,侵犯知识产权与个人信息安全将严重破坏社会公正,对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竞争力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个人和企业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维权意识,增强保护措施,通过法律手段和公安部门的支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我们一定可以共同打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知识产权社会。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九
侵权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在学习和研究侵权法的过程中,不仅对法律的原则和细节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也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社会秩序有了新的思考。以下是我对侵权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侵权行为的认定。
侵权法的第一步就是确定侵权行为的认定。在课堂上,老师经常强调用“合理人”的标准来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这让我明白,侵权法并不是简单地以事实为依据,而是以一个相对理性的标准为判定依据。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有时会受到情绪和个人立场的影响,可能会以主观意愿为出发点,而不是关注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因此,一个合理人的标准的引入,可以帮助我们更客观、公正地认定侵权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段: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法是以侵权行为为前提,但光有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损害的结果。在法律中,我们通常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三个方面:过错、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紧密相连,缺一不可。我发现,要想使侵权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过错、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只有三个要件齐备,才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法律追责,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过程,需要我们依法甄别证据,推定因果关系,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可以说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司法工作。
第三段: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
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分为违法行为责任和过错责任。这两种责任形态在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作为违法行为责任,法律规定了可以不经判定而直接产生责任的侵权行为。而过错责任则需要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实质损害的基础上,由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判定。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侵权行为责任形态处理起来的难度和方式也不尽相同。对于违法行为责任,我们应该能够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将其纳入日常行为准则,避免因为无意识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他人的损害。对于过错责任,我们需要更加慎重和审慎地处理自己的行为,时刻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他人利益而造成法律责任。
第四段: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赔偿。
侵权行为的认定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而赔偿则是对侵权行为损害的修复措施之一。在侵权行为认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联系法律规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确定侵权责任。在赔偿过程中,则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对实质损害进行适当、公正的赔偿。赔偿既是对侵权行为的弥补,也是为了惩戒违法行为人、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因此,在侵权法的学习和应用中,我们既要注重对行为的认定,也要重视赔偿责任的履行,确保被侵权人能够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实质损害的赔偿。
第五段:侵权法的启示。
侵权法不仅仅是一个法律规范的集合,更是对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思考和规范。侵权法的学习让我明白,我们作为人,每一次的行为都可能关乎他人的利益和权益。当我们在做出某个决策时,应当深思熟虑,想到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尽量避免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作为社会成员,我们也应该有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主动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共同建设和谐法治的社会。
总结起来,侵权法在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形态的理解、赔偿责任的履行以及侵权法的启示,我对法律的意义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同时,我也明白了个人在行为中应当依法遵守,主动尊重他人的权益,以和谐的方式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十
侵权行为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大到企业之间的商标侵权,小到个人的肖像侵权,都随时可能遭遇侵害。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了解侵权心得体会,既能为我们自身权益的保护提供实质性的保障,也能让我们对于侵权行为有更深入的认识,方便与他人的沟通和交流。
第二段:侵权的基本概念。
侵权是指一个人因过失或故意的行为侵害了另一个人的合法权益,给受害人带来法律上的损失。侵权分为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两种。民事侵权主要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权及人身权益;刑事侵权主要是指故意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盗窃等。
第三段:侵权行为的处理。
当我们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妥善处理。一方面可以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先行解决;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赔偿责任。如果属于民事侵权,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如果属于刑事侵权,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委托律师提起刑事诉讼。
第四段:预防侵权。
正确认识侵权,预防侵权也是我们的责任。在生活中,我们可以多做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尽量规避偏差;第二,注意著作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守市场准则,做一个守法合规的公民;第三,维护个人的隐私权,提高对于安全防范的意识。只有从自身做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预防侵权的发生。
第五段:结语。
总而言之,了解侵权心得体会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既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别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的行为对于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公平、合理的法治社会!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十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侵权问题成为当今社会中的一大现实挑战。在我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也曾遇到过侵权的情况,并从中得到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侵权问题的认识和思考,以及我对于如何应对侵权行为的个人见解。
首先,我认识到侵权问题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包括盗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等。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的高速传播和复制技术的迅猛发展,侵权行为变得更加普遍和隐蔽。这对创作人和品牌所有者产生了严重的威胁,使其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利益和尊重。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个人权益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参与的义务。
其次,我了解到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权益,也伤害了自己的良心和声誉。作为一个有良知和正直的人,我深知持守道德和契约精神的重要性。侵权行为不仅是道德沦丧的表现,也会被社会诟病和唾弃。如果我们纵容和放任侵权行为,我们的品德和信誉将受到伤害,无法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任。因此,拒绝侵权行为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坚守的底线,这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表现。
进一步,我体会到侵权问题需要以法律手段得到解决。法律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它为我们提供了应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途径和手段。当我们遭受侵权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正义,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赔偿责任,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维权活动,并呼吁社会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是我们每个人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应尽的义务。
除了法律手段,我还认识到教育和公众宣传在解决侵权问题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侵权问题的根源之一是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和对侵权行为的轻视。因此,教育和公众宣传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普及和弘扬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通过提高公众的侵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侵权问题。
最后,我认为个人的自律和职业道德对于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至关重要。作为一个从事知识经济和与人合作的人,我应该始终遵循职业道德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我会时刻警醒自己,拒绝有意或无意地侵犯他人的权益,并倡导他人遵守良好的行为准则。通过个人的努力和影响力,我期望能够为构建一个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侵权问题是当今社会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我个人的经历和思考,我深知侵权行为的危害和对策的重要性。我会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反对和维权活动,通过法律途径、教育宣传和个人的自律,为构建一个尊重知识产权和维护个人权益的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我相信,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够根除侵权行为,建设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十二
近年来,有关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案件不断增加,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当属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责任问题。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讨论。一、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特点是:
(一)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限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范围。注册会计师执业以外的行为,以及非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均不导致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不应适用特别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以注册会计师未履行对委托人的应尽义务或造成委托人、第三人的利益损害为条件。
(四)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具有了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即具有以民事义务为前提,强制性、相对性、财产责任为主的特点。
(五)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注册会计师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第2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注册会计师,责任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
二、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而言,法律上对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存在两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主观没有过错,即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也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被广泛适用于民事侵权行为的绝大多数领域,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民事责任不必以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只要其他条件成立,不论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中国现行法律对于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又确立了何种归责原则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3款则指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定我国民法在追究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时,以过错责任为普遍原则,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凡是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民事侵权均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特别做出相反规定,因而应当推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特别强调注册会计师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下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三、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
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定义务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通常包括:泄露其从执业活动中获得的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等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义务是什么呢?《注册会计师法》第19条至第22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真实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文件与委托人的客观实际情况相符;“合法性”要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应当遵循审计准则,它不仅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在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审计活动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形成正确的审计意见。“真实性”与“合法性”共同构成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必须遵守的法定要求,缺一不可。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了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害。委托人是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验资、会计等专业服务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的人,而且此项交易或者民事活动应当与注册会计师所承办的委托事项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有时也称相关第三者。
损害事实作为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权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在实践中常见的损害事实包括: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投资关系中的出资人因利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股票购买者因利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虚假评估报告的利用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观联系。
注册会计师的主观过错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是指注册会计师明知自己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执业准则的行为会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未恪尽职守,未尽到应有的职业关注。要认定一个职业人士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应当根据“一个具有相同职业技能并且审慎尽职的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能否合理地做出或采纳同样的执业行为”进行判断。而注册会计师是否尽到“审慎尽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执业行为,最直接最适当的标准当然应以其是否遵守执业规范――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的程度可以分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三种。
1.一般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不能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法定的注意义务,导致对审计事项的部分错误表达,但尚未对社会当事人造成损失危害,或虽造成损失危害,但损失和危害不大。
2.重大过失,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违反审计准则和法定的注意义务,违背职业道德,对审计事项的表述有根本性的错误,对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和危害,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影响。
3.欺诈,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明知财务报告、会计资料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故意作出虚假或失实的证明和结论的行为。
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按程度不同和情节轻重作出区别,有助于分清责任的大小,从而作出恰当的处理。
四、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对象范围
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对象既可能是委托人,也可能是委托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称第三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也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虽然已经规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但没有明确涉及第三人的范围。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公布后,各地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因原告申请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诉讼当事人,致使近几年将注册会计师列为第七被告、第八被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不小的震动,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三人的范围。笔者认为,对第三人的范围不应作过宽的解释,应界定为: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第三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所指派的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时按照审计目的和一般审计人员标准可以确定或者可以预见到的因利用了重要事项或者内容虚假、误导、不实的证明文件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受益第三人和可预见受益第三人。受益第三人是指在合同中载明的受益人,但并不是合同的要约人或承诺人。例如,在业务约定书中写明的审计目的是为了获得银行贷款,那么银行就应被认为是受益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受益第三人被视为与审计客户(委托人)有同等的权利,即使注册会计师只发生一般过失,也应对其承担责任。可预见受益第三人主要是指一些有限的潜在的使用财务报表的团体或阶层的成员,注册会计师一般能意识到其存在,但不要求知道该团体的具体情况。可预见受益第三人也有权向失职的注册会计师追索损失。
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问题,关系到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个问题。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十三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含义: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见义勇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损害广义的理解中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狭义的理解中损害则专指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称为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不过,现一般都用广义。
加害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既包括加害人自己侵害他人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行为,也包括雇员、被监护人等致人损害或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状况。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
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 指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
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加害人的惩罚。
广义的责任抗辩,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 数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对赔偿权利人均负有清偿责任总额的义务,清偿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共同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因为不同的原因对同一赔偿权利人负担同一给付内容的责任,每一个责任人对赔偿权利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但只有一人承担最终责任的共同责任形态。
按份责任,指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责任,责任人对于超出自己份额的责任无清偿的义务的共同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指数个责任人对同一赔偿权利人负同一赔偿义务,但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能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数额请求赔偿的共同责任形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共同故意侵权,指数个加害人基于共同的故意而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益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是不能确定数人中究竟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概念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指劳动派遣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产品责任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既有与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同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表现为潜伏性和广泛性。
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 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2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而依据侵权责任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
6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判断基础 7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论(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8害是指因一定行为或事件致使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不利益影响的客观事实
9果关系 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和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它是各种法律责任中确定责任归属的基础。
10事由是指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也称为免责事由。
11侵权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12同危险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
13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14责任,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因缺陷造成他人在缺陷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体会篇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
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的药品或者精神的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
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
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
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