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心得体会(汇总18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一段时间内的学习和经历进行总结的重要方式。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在文章结尾处给出一些实际操作建议或总结性的观点,让读者有所收获。以下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实用技巧和经验分享,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心得体会篇一
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师也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和使命。在教师的职业生涯中,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更需要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为了更好地提升教师的教育素质,教育界开始对教师心得体会进行研究,并总结出了十大典型案例。通过研究和分析这些典型案例,我们不仅可以深入了解教师的工作原则和经验,还能够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借鉴这些心得体会,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能力。
首先,典型案例之一是“爱生如子,以德为尊”。教师是孩子在学校里的第二个家,他们需要我们用爱心去教育和引导。我们要以身作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修养和自主学习能力。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应该用真心去关心和理解每一个学生,赢得他们的尊敬和信任。
其次,典型案例之二是“因材施教,因势利导”。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独特的学习方式和兴趣爱好,我们不能一刀切地采用相同的教学方法和评价标准。我们应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因势利导。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他们的学习效果。
再次,典型案例之三是“独立思考,勇于创新”。作为教师,我们不能只固守教科书中的知识点,而应该勇于创新,开拓学生的思维方式。我们要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通过自主学习和勇于思考,学生才能真正掌握知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此外,典型案例之四是“导学引导,启迪智慧”。在教学过程中,我们不能只是单纯地传授知识,而应该成为学生思维的导航者和思维的引导者。我们要通过启发性教育,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的思维能力和创造力。我们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后,典型案例之五是“感恩育人,传承师道”。我们应该时刻铭记自己是教师这一职业的使命和责任,始终保持谦卑和感恩之心。我们要用心去育人,用爱去教育,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和典范。我们要传承师道,传递爱与智慧,培养有社会责任感和家国情怀的优秀青少年。
通过研究和分析这十大典型案例,我们深刻认识到教师在教育中的重要性和责任。教师要具备爱心、责任心和创新精神,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这些典型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帮助我们在实际教学中更好地引导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让我们以这些典型案例为指引,坚守教育理想,追求教育事业的更高峰!
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心得体会篇二
金融十大典型案例是金融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对于学习金融知识、了解金融市场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对于这些案例的研究和分析,不仅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还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应对策略和经验。在这篇文章中,将从不同角度对金融十大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案例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堪称近年来金融市场中最重大的事件之一。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金融业的风险是如何在全球范围内传播的,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是如何被暴露的。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该认识到金融市场中存在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并且要具备足够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此外,还要加强监管力度,防范金融风险的传导和扩大。
第三段:案例二-马多夫投资丑闻
马多夫投资丑闻是近年来投资界的重大事件之一。这个案例反映了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要高度警惕合法合规的问题,不要被高利润吸引而忽视了调查研究的重要性。在金融市场中,合法合规的经营是根本保障,对于神秘的高回报率投资要保持足够的警惕。我们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他们的理财素养,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四段:案例三-比特币热潮
比特币热潮是近年来金融市场中备受关注的现象之一。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市场的热度并不代表真正的价值,也警示我们要避免陷入盲目跟风的行为。投资者应该具备独立的思考和决策能力,引以为戒。同时,这个案例也反映出比特币等新兴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应该加强对新兴市场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问题。
第五段:结语
通过对金融十大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汲取重要的教训和经验。金融市场中的任何风险和问题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力度,提高金融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意识。只有这样,金融市场才能健康稳定地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该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适时调整金融政策,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创造更加稳定和有利的环境。
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心得体会篇三
侵犯知识产权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它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的创造者,而且也对整个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2018年公布了十大典型侵权案例,这些案例中有许多令人震惊,其中不乏一些大公司或知名品牌的侵权行为。本文将从这十大典型侵权案例中寻找经验与体会,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段: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要有实际行动。侵害知识产权不仅仅会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还会破坏整个社会的创新生态。相反,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带来更多的创新和发展,进一步促进经济的繁荣。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并非某些企业或行业的问题,而是大家都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
第三段:探讨案例背后的教训。
在探讨十大典型侵权案例之前,我们首先需要认真思考这些案例背后的教训。这些案例表明侵权行为不仅仅是因为缺少合法的知识产权意识,更是因为侵权行为的存在会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这就需要我们在提高合法意识的同时,加强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惩罚。
第四段:案例分析与思考。
这十大典型侵权案例中,最为令人震惊的莫过于“追梦人”侵权案。这一案例揭示了电影行业的盗版之殇,也让我们更深刻地意识到盗版的危害性。在这件事情之后,政府、企业、社会公众都更加关注版权保护,给了产业更大的发展空间。此外,还有案例涉及到商标和专利侵权,这就需要企业在日常运营中,注重注册和保护知识产权,合法运营,避免进入侵权的苦海。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对这十大典型侵权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重要而也必要的工作。虽然在侵权行为广泛存在的情况下,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只要我们都能加强合法的意识,共同努力,就能够创造更加健康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速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一个更加重要的议题,我们需要更加努力地去保护它。
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心得体会篇四
近年来,公安机关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法律执行机构,责任重大,而侵权行为却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案例出发,对公安机关侵权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案例回顾。
一些公安机关的侵权案例令人震惊。例如,在某地一名市民因为差错被公安机关错误关押多日,导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又如,在某地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因无故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以致错失工作机会,生活陷入困境。这些案例揭示了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问题。
第二段:问题探讨。
公安机关的侵权行为是怎么回事呢?首先,一些公安机关对侦查工作的误解和盲目执法,导致了一些无辜公民的遭受冤屈。其次,一些公安机关缺乏足够的监督和约束,使得滥用职权成为可能。最后,一些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培训不到位、素质不高,也是导致侵权行为频发的原因。
公安机关是法律的守护者,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重要力量。但是,只有确保公安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才能使其发挥正面作用。首先,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侦查工作的规范,避免误抓无辜的公民。其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和监管,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确保行为合规。最后,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警察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警察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
第四段:解决方法。
针对公安机关侵权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首先,政府应建立健全监察机制,加大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力度,确保公安机关行使权力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其次,公安机关应加强自身的建设,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加强警察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减少侵权问题的发生。最后,公民也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对公安机关侵权行为的警惕性,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结语。
公安机关侵权问题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但是通过对案例的回顾和问题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起一个公信力强、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社会环境,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希望公安机关能够深刻反思,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身,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心得体会篇五
侵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上比较普遍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同的侵权案例各自有不同的情形和背景。在十大典型侵权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件案例中都存在着不同的侵权形式和侵权主体。在分析这些案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并总结出一些经验或者心得。这篇文章将从五个方面总结这些心得,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启示。
第二段:案例分析。
十大典型侵权案例涉及到了非常多的侵权行为,包括了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侵犯专利权等等。这些案例的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侵权对于原告的不利影响。比如著名的“东北虎”商标案,原告因为没有注册商标,导致被侵权者申请注册,最终原告无法使用自己商标的情况。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注册商标对于品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段:法律规定。
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了解案例的背景和情况,还要了解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上去分析侵权行为,并且比较具体地看到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法律规定是很有用的,并且是约束侵权行为的最有效方式。比如,我们可以从专利法中了解到专利权的范围和保护,从而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一个清晰的判断。
第四段:防范措施。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采取一些防范措施,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侵权风险评估,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等。比如,我们可以在商标注册前进行风险评估,以此来避免出现商标侵权的现象。同时,在实践中,我们也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加司法透明度。
第五段:未来展望。
通过对十大典型侵权案例的分析与总结,我们可以看到侵权问题的严重性,也可以对避免侵权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有了更深入的理解。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的发展,侵权行为也会更加复杂。我们需要不断深化对侵权行为和问题的认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不断提高侵权行为的监管与惩治的力度。
结语:
在这个知识产权日益重要的时代,了解并遵循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范侵权风险,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必须承担的责任。作为一个公民,我们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而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心得体会篇六
一、洪洞县工商和质监局查处的郑某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郑某涛在洪洞县大槐树镇西池村,无照经营日用百货用品,其中所经销的.立白、枪手等产品经鉴定为假冒。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郭某涛没收侵权产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侯马市工商和质监局查处的侯马市经典悦华名店销售不合格商品案。2015年10月,在侯马工商组织的流通领域箱包鞋类商品质量抽检中,对当事人侯马经典悦华名店被抽检的商品中,有两个品种的三个品牌五个批次商品被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依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给予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3930元,罚款8000元。
三、乡宁县工商和质监局查处的郭某销售未标注使用期限化妆品案。2015年2月2日,乡宁工商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执法巡查时,发现乡宁县昌宁彰渊商场一楼某化妆品店销售的“温碧泉”化妆品,存在防伪标志和使用日期被人为撕掉的违法事实,涉嫌为过期或临界商品,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依据《产品质量法》之相关规定,给予经营者1000元经济处罚。
四、汾西县工商和质监局查处要某杰篡改啤酒生产日期案2015年7月16日,汾西工商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在一民宅车库内,发现当事人要某杰私自将过期啤酒出厂日期涂抹,再私自打印新生产日期进行销售。依据《消法》相关规定,给予要某杰没收过期啤酒、罚款2000元的处罚。五、蒲县工商和质监局查处临汾富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蒲县分公司违规发布广告案。2015年8月5日,蒲县工商和质监执法人员在日常市场巡检中,发现临汾富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蒲县分公司在售楼中心设置有标牌广告,检查中当事方提供不出《户外广告登记证》、内容审核、批复等相关手续。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对当事方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
六、临汾市工商局尧都分局查处临汾市尧都区沃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2015年6月18日,临汾工商尧都分局在执法巡检中,查获当事方尧都区沃丰农业服务公司经销的“万泰”牌复合肥、“新肥地”牌复混肥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经济处罚。
七、临汾市工商局尧都分局查处樊某昌销售不合格板材案。2015年6月15日,临汾工商尧都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中,查获樊某昌经销的细木工板存在质量问题,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元的处罚。八、襄汾县工商和质监局查处卫某荣销售侵权三轮摩托车、无照经营案。2015年4月9日,襄汾县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发现卫某荣销售的“神鹰”牌三轮摩托车边厢上贴有“宗申冷霸”字样,侵犯了“宗申”注册商标使用权,且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已过期,处无证经营状态。依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处罚。
九、吉县工商和质监局调解果农因化肥质量受侵害案。2015年4月,吉县中垛乡果农向工商和质监局反映,其所购化肥存在质量问题,并已给果园果树造成危害、损失。吉县工商及时组建调查组,先后深入运城、太原、山东等地调查取证,并及时将案件涉刑事部分移送至公安机关配合查处。最终为该果农追讨购化肥款及损失38万余元。
十、大宁县工商和质监局调解贺某摩托车维修纠纷案。2015年12月15日,大宁县消费者贺某来到大宁县工商和质监局,投诉本县新城区伟伟摩托修理部,称其在伟伟摩托修理部多次维修摩托、换配件,到投诉时为止,摩托车依然没有修好,要求退还维修费1650元。经大宁工商、消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并与店主协商调解,妥善解决了该维修服务类纠纷案。店主承认错误,双方达成将摩托车修好、退还修理费1000元调解意见。
2016年1~2月份,临汾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共受理各类消费者申诉71件,其中商品类申诉51件,服务类申诉20件。商品类申诉主要集中在家用电器、日用百货。服务类申诉主要集中在餐饮服务、旅馆服务、居民服务。其中家用电器类申诉最多,占消费申诉受理总量的23%。
央广网北京3月21日消息(记者王楷)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号发布的2016年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显示,中国工商系统全面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2016年共查处消费侵权案件6.5万件,案值4.84亿元。
2016年中国工商系统重点推进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对在淘宝、天猫、易迅网、京东商城等国内市场主要电商平台上交易的商品进行质量专项抽检,针对抽检情况专门约谈十大电商平台,指出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2016年,中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消费侵权案件6.5万件,案值4.84亿元;同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对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处罚款6.68亿元。新授权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涉嫌垄断行为案件15件,结案15件;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
报告称,国家工商总局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各地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重拳整治网络市场乱象。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网上检查网站、网店191.8万个次,实地检查网站、网店经营者26.7万个次,删除违法商品信息66918条。
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心得体会篇七
侵犯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在侵权领域中,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始终是一个极具价值和启示性的话题。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防范工作的有效推进。在本文中,我们将回顾一下“十大典型侵权案例”的主要经验和教训,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心得体会和启示。
第二段:经典案例解析——苹果公司V.S三星电子。
作为侵权领域中最有名的案例之一,苹果公司V.S三星电子的判决恰恰引起了全球的关注。我们可以从这个案例中学到很多东西——从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实践,从商标非专利权角度出发,到如何保护开发者的专利权——这些特定的区域涵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方面面。
第三段:经典案例解析——家具企业V.S航空公司。
在这个案例中,来自飞机座椅制造商的突然起诉——他们指控若干家家具制造商侵犯了他们的专利——展示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独特因素:对专利权的强力保护产生的影响。虽然这个案例已经得到了结论并被最终解决,但是从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在专利保护方面的一些重要历程。
第四段:经典案例解析——亚马逊V.S巴纳斯与贝壳书店。
在这个案例中,亚马逊起诉其他两家书店侵犯了公司的授权所有书目售卖的专利。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即使在看似完全不相关的市场中,知识产权也是极为重要的。随着创新精神和原创激情在各个领域中的加速挖掘使用,正确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只会变得更加重要。
第五段:总结和启示。
以上仅是“十大典型侵权案例”的一个小小部分,但这些例子和其他案例一样,都强调了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价值,也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预防的重要性。我们必须熟悉这些案例,了解它们,以期在未来实践中从它们中汲取既有的经验和知识。掌握这些知识会帮助我们在侵权问题上有更加深入的洞察力,到达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心得体会篇八
近年来,不少新闻报道被指责存在故意侵权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传媒从业者,我们应该深入思考这些案例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并从中汲取教训,以提高自身专业素养。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以认识到新闻人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要注意新闻行业的发展趋势。对于新闻故意侵权案例,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新闻人应具备对事实真相的敬畏之心。新闻的核心是追求事实真相,而非歪曲和篡改事实。然而,在一些案例中,由于新闻人的个人立场、偏见或者为了迎合某种利益,他们故意篡改事实,造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新闻人应有的职业道德,也伤害了公众的权益。因此,新闻人应当恪守职业操守,坚持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提供真实可信的报道。
其次,新闻人应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才能做好新闻报道。然而,在一些案例中,新闻人明显缺乏对新闻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了解,对报道的权衡和处理不到位。这必然导致了不负责任的报道和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新闻人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同时,也要了解职业道德的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三,新闻人应当尊重个人隐私和名誉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众对于个人隐私和名誉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然而,在一些案例中,新闻人故意泄露他人的隐私或者发布不实的言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新闻人必须意识到自己的报道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并在报道中切实尊重他人的隐私和名誉权。同时,也要规范自身行为,妥善维护个人隐私和名誉权的平衡。
第四,新闻机构应加强对新闻报道的内部监管。新闻机构作为新闻报道的主体,在新闻故意侵权案例中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一些案例中,新闻机构未能对新闻报道进行充分的审核和把关,甚至纵容和支持故意侵权行为的发生。新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对新闻报道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也要加强对新闻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最后,社会应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新闻故意侵权案例的发生不仅仅是新闻人个人行为的问题,也与社会监管机制的缺失有关。社会应当加强对新闻行业的监督,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净化新闻报道环境,保护公众的权益。同时,也要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的建设,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综上所述,在新闻故意侵权案例中,新闻人、新闻机构、社会都应该各尽其责,共同营造一个公正、真实、负责任的新闻环境。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众,推动社会进步。我们作为新闻人,应当认真总结案例中的教训和体会,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守护好新闻自由和社会公正的底线。
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心得体会篇九
引言段:
新闻是社会的一面镜子,传递着各种信息,引导着公众舆论。然而,随着媒体竞争的加剧和商业利益的驱使,一些媒体存在故意侵权的问题。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侵蚀了新闻的公信力和社会责任感。在深入了解新闻故意侵权案例后,让我深感应加强新闻监管机制和引导舆论的重要性。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谈我的心得体会。
观点一:加强新闻监管机制的重要性。
作为舆论引导的重要力量,新闻媒体的开展情况直接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新闻故意侵权案例的频发使人们对于新闻媒体的信任度下降。因此,建立健全的新闻监管机制势在必行。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媒体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其报道行为。其次,加强监管力度,形成多层次、多方面的监管机制,对违法违规的媒体严肃处理,震慑行业内的不法行为。只有通过制度的规范和监管机制的完善,才能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观点二: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
新闻行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行业,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操守。然而,新闻故意侵权案例则暴露了一些新闻从业者在职业道德上的缺失。因此,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提高整个行业的质量至关重要。首先,媒体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引导他们秉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报道。其次,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规范他们的行为,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通过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能够有效提高新闻行业整体的素质和公信力。
观点三:引导舆论的正确导向。
新闻媒体在信息传递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它能够引导舆论的走向。然而,一些媒体利用冲击性的标题和夸大的言辞等手段来制造舆论的热点,这种行为往往使得公众在信息获取中产生偏差。因此,引导舆论的正确导向是新闻报道中应当重视的问题。首先,媒体应当注重信息的真实性,慎重使用标题和言辞,避免为了迎合公众的情绪而片面夸大事实。其次,对于涉及重大社会问题的报道,媒体应当进行深入调查和全面分析,提供准确的信息,避免对公众产生误导。通过正确引导舆论,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结尾段:
新闻故意侵权案例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诸如此类的问题频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加强新闻监管机制、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引导舆论的正确导向,是我们对新闻故意侵权案例的深刻体会和应对之策。通过改进和完善现有机制,我们可以期待新闻行业能够回归真实、客观、公正的本质,为社会发展贡献更多的正能量。
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心得体会篇十
在当今社会,民族用品的保护和维权问题日益引人关注。众多民族用品企业和原创设计师付出了大量心血,而面对盗版、山寨等侵权行为,他们无法容忍自己辛辛苦苦创作的产品被他人冒充或复制。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此问题,我参与了一起民族用品侵权案件的调查和研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案例分析。
在我参与的案件中,某民族用品设计师发现有几家制造商生产了与其原创设计极相似的产品,并以更低的价格销售。设计师对这种侵权行为深感愤慨,于是将侵权制造商告上了法庭并赢得了官司。这个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保护民族用品版权的重要性,只有规范市场秩序,才能保护设计师的创造成果和推动民族用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段:反思侵权行为的成因。
从案例分析中,我进一步思考了民族用品侵权行为存在的原因。首先,部分企业缺乏自主创新的能力,只能通过复制他人的设计来快速推出产品。其次,部分消费者对于价值观的混淆也是导致侵权行为频发的原因之一。他们注重的是价格而非原创设计和品质,从而为山寨和盗版市场提供了市场需求。
第四段:从案例中得到的启示。
通过对此案例的反思,我得到了几点启示。首先,民族用品企业和原创设计师应该加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品牌建设,以确保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其次,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制造商的打击力度。最后,我们作为消费者也应提高自身的品质意识,选择正版民族用品,为原创设计和民族文化的传承贡献力量。
第五段:展望未来。
面对侵权问题的严峻形势,我们不能坐视不管。我坚信,只有加强版权保护和创新能力,才能让民族用品产业发展得更好。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越来越多的民族用品企业和原创设计师将获得更多的创作空间和利益保障。同时,消费者的认识也会逐渐提高,使得对于原创设计和民族文化的尊重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
总结:
通过我对民族用品侵权案例的研究和反思,我深刻认识到了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只有重视民族用品的原创设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提高消费者的品质意识,才能够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推动民族用品产业的发展。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此努力,为保护我们民族的文化遗产和传统工艺出一份力。
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心得体会篇十一
首先,什么是父亲侵权案例?父亲侵权指的是父亲在对其子女进行管教的过程中,使用了过度的暴力或者赤裸裸的侵犯了子女的人权,在其成长发展的过程中造成了伤害和心理创伤。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更加加剧了家庭关系的恶化。因此,如何应对和防范父亲侵权行为,需要我们认真探讨。
其次,在面对父亲侵权时,我们应该采取什么行动?首先,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中国,虽然对于家庭暴力和侵害子女人权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局限性。因此,建立和完善相关立法及相关社会组织和权威人士的介入非常必要。同时,运用教育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让父母更好地了解儿童成长发展规律,以及儿童受到伤害和侵权的危害,从根本上预防父亲侵权导致的伤害与矛盾。
再者,多线作战,采用多种方式应对父亲侵权。一方面,从社会和政府层面加强监管和保护,例如建立更加完善的防范机制与法律体系,加强媒体和社会组织的舆论监督等,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另一方面,家庭成员也应该积极主动地寻求当地有关机构的援助,例如,儿童福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心理咨询服务等等。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解决父亲侵权带来的问题,还能够对全社会形成有效的舆论引导,争取更为公正合理的社会评价和公众认可。
最后,如何调适和处理父亲侵权后的心理创伤和心理反应?异性侵权行为容易对受害者产生巨大的心理创伤,而性侵、性骚扰、家庭暴力和父亲侵权等问题,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是在心理上对个体产生的影响。因此,帮助受害人尽快恢复失去的自尊、自信和自尊心,是应对父亲侵权的关键。在家庭暴力和侵犯子女人权这些问题上,心理治疗和教育的作用非常重要。受术者接受心理疏导和治疗,学习对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方式,恢复神经系统和生理机能,从而让受害者实现全方面恢复。
综上所述,父亲侵权的行为是不能被容忍的。对于那些过度执着于管教、爱前溢于言表,一意孤行的父亲,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从法律、心理和教育等方面应对,来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和尊严,同时,提醒其他家庭成员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也不能忽视。唯有通过各种力量的积极参与和介入,才能消除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还孩子和家庭一个清新、安全的环境。
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心得体会篇十二
12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通气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了相关情况并通报十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2014年,振华公司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2015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启动老厂区搬迁工作。2015年9月21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就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整改情况等问题见面沟通、交换意见。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典型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要依法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支持政府部门行使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职责,督促企业在承担环境保护义务与责任基础上更好的经营发展。本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使被告及时停止污染行为,主动关停生产线,积极整改,重新选址,搬离市区,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促进振华公司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本案虽然尚未审结,但上述做法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工作要求,所取得的阶段性审理成效值得肯定。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尔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炼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卫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法定程序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委托鉴定,并出具三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以现场问卷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最终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法院认为,储卫清违反国家规定,借用金科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将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购买的油泥、滤渣进行非法处置,污染周边环境;博世尔公司明知储卫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储卫清持续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造成其场地内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翔悦公司、精炼公司明知储卫清行为违法,仍然违规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储卫清处置,未支付处置费用,还向储卫清收取危险废物价款。五被告之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令五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典型意义】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通常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制作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很好的发挥了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此外,受案法院将土壤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了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公司实施,既有利于解决判决执行的监管,也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案例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富海公司停止排放氟化物,赔偿曲忠全损失204万余元。曲忠全、富海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富海公司赔偿曲忠全224万余元。富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曲忠全提交的公证勘验笔录和检测报告,与相关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曲忠全的樱桃园受到损害,富海公司排污,排污和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已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富海公司作为侵权人,其提交的樱桃树叶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中距离厂区越近浓度越低的结论有悖常识;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系2010年5月7日作出,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天气原因亦不能否定排污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确实存在天气恶劣等影响樱桃生产的原因,二审法院酌情判令富海公司对曲忠全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材料。本案判决作出于上述司法解释之前,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同时,要求被侵权人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负举证证明责任,对于细化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衡平双方利益具有典型意义,体现了审判实践在推进法律规则形成、探寻符合法律价值解决途径中的努力和贡献。同时,本案判决运用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做出事实认定,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提供了示范。
案例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沈海俊系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机械设计院)退休工程师,住该院宿舍。为增加院内暖气管道输送压力,机械设计院在沈海俊的住宅东墙外侧安装了增压泵。2014年,沈海俊认为增压泵影响其休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沈海俊撤回起诉,机械设计院将增压泵移至沈海俊住宅东墙外热交换站的东侧。2015年,沈海俊又以增压泵影响其睡眠、住宅需要零噪声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机械设计院停止侵害,拆除产生噪声的增压泵,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万元。根据沈海俊的申请,法院委托蚌埠市环境监测站对增压泵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监测,增压泵作为被测主要声源,在正常连续工作时,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沈海俊关于增压泵在夜间必须是零噪声的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沈海俊的诉讼请求。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与一般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其外观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因此,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放行为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的依据。经委托鉴定,在增压泵正常工作过程中,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并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不构成噪声污染,机械设计院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有利于指引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各方利益,促进邻里和睦,共同提升生活质量。
案例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袁科威购买了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14年2月,袁科威委托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测试分析中心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环境质量监测。该中心作出的环境监测报告显示袁科威卧室夜间的噪声值超过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标准。袁科威认为住宅电梯临近其房屋,电梯设备直接设置在与其住房客厅共用墙之上,且未作任何隔音处理,致使电梯存在噪声污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嘉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质量合格,住宅设计和电梯设计、电梯安装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在设计、建筑、安装均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并经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且电梯每年均进行年检并达标,但这只能证明电梯能够安全运行。袁科威购买的房屋经监测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了噪声污染。嘉富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超标噪声不承担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一审法院判令嘉富公司60日内对案涉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袁科威居住的房屋的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对袁科威进行补偿;支付袁科威精神抚慰金1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电梯是民用建筑的一部分,电梯的设计、建设与安装均应当接受《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调整。经过监测,涉案电梯的噪声值已经超过国家标准,构成噪声污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嘉富公司要对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嘉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科威对涉案电梯噪声超标存在过错或故意,亦不能证明噪声超标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尤其是生产经营者要在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及日常运营过程中,关注噪声是否达标,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案例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5日,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接到梁兆南报告,梁兆南所承包的下走水库因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所属华润水泥厂所排入的污水污染致使大批鱼类死亡。该局与县环境监测大队、思阳镇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多次前往现场调查,调查报告显示,下走水库水质发黄混浊,水库周围靠近岸边的水面及其他水面出现死鱼;华润水泥厂的排水沟有水泥、煤炭等粉灰不断排入水库。上思县渔政管理站出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载,华润水泥厂位于水库上游,有水沟直接排到水库。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会同思阳镇政府、六银村、龙怀村及华润公司等单位到现场勘察,发现库中鱼类基本死亡。梁兆南提起诉讼,主张华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梁兆南的鱼类损失为11万余元。
【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润公司有污染源进入梁兆南的养殖水库,其水库中鱼类基本死亡。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是在联合调查组三次现场勘察、对周边群众进行询问后形成的,并无违法情形,调查报告得出下走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应予采信。华润公司存在污染侵权行为,其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赔偿下走水库鱼类死亡的损失。一审法院判令华润公司赔偿梁兆南经济损失11万余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0日,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祥物流公司)所有的油罐运输车,在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所载变压器油泄漏。事故发生后,遂渝高速公司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撒沙处理油污路段。经铜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验,长约1公里、宽约10米的路面被泄漏的变压器油污染。泄漏的变压器油顺着高速公路边坡流入高速公路下方雨水沟,经涵洞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鱼塘水面有大面积油层漂浮。经铜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鱼塘挥发酚、石油类浓度均超标。经鉴定,周航损失鱼类经济价值为35万余元。周航提起诉讼,要求明祥物流公司、遂渝高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明祥物流公司运输车辆在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变压器油泄露,导致周航承包的鱼塘中鱼类死亡,明祥物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渝高速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应充分了解其控制、管理路产的周边情况,在交通事故导致变压器油大量泄漏并可能导致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损害的扩大。遂渝高速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仅应急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并未对该路段周围油污进行清理,致使油污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造成进一步损害,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遂判令明祥物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渝高速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害纠纷。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延伸和行驶车辆的增多,高速公路及两侧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高速公路及其沿线的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更需要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等方面的共同参与。本案中,遂渝高速公司虽然不是污染事故的肇事者,但在高速公路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其理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遂渝高速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对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基本案情】。
在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施工期间,距离施工现场约20至30米的吴国金养殖场出现蛋鸡大量死亡、生产软蛋和畸形蛋等情况。吴国金聘请三位动物医学和兽医方面的专家到养殖场进行探查,认为蛋鸡不是因为疫病死亡,而是在突然炮声或长期噪声影响下受到惊吓,卵子进入腹腔内形成腹膜炎所致。吴国金提起诉讼,请求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损失150万余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国金养殖场蛋鸡的损失与中铁五局、路桥公司施工产生的噪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吴国金应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虽然吴国金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但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噪声造成吴国金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借助养殖手册、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基础数据,建立计算模型,计算出吴国金所受损失并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35万余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肯定了一审法院以养殖手册及专家意见确定本案实际损失的做法,终审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吴国金45万余元。
【典型意义】。
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鉴定。但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不宜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案情,依正当程序合理确定损失数额。本案中,吴国金能够证明其开办养鸡场在先,二被告施工行为在后,在二被告施工期间其养殖的蛋鸡出现异常死亡,并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及其自行记载的蛋鸡死亡数量,但是难以举证证明损害的具体数额。在此情况下,受案法院并没有机械地因吴国金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认定蛋鸡受损系与二被告施工噪声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通知专家就本案蛋鸡损失等专业性问题出庭作证,充分运用专家证言、养殖手册等确定蛋鸡损失基础数据,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蛋鸡损失计算模型,得出损失数额并判决支持了吴国金部分诉请,在确定环境损害数额问题上做了有益尝试。
案例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石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自2010年起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灰沙环保砖厂,所建厂房位于李才能羊圈及屋舍西面隔壁。李才能认为海石公司生产经营排放的石灰粉尘、烧锅炉产生的蒸汽、废烟及设备噪声等造成了山羊和种植的菠萝蜜树叶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石公司停止侵害,停止石灰粉碎和烧锅炉生产作业,赔偿其菠萝蜜树叶及林下草地失去草料价值所致损失以及其身体健康损害、水井污染和孕羊流产等损失共计53000元。
【裁判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指导李才能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并免去其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承办法官及时赴现场查勘、拍摄固定海石公司污染行为的有关证据,向环境保护、国土主管部门调取海石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占地及排污等证据。考虑到损害鉴定费用高、周期长,而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为依法妥善解决纠纷,一审法院在明确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明之以法、晓之以理,促成李才能、海石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海石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才能损失53000元,并于签收调解书时当场支付赔偿款。调解书生效后,一审法院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监督海石公司限期整改,消除污染,防止后续环境损害行为的发生。
【典型意义】。
调解是贯穿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统筹社会力量,健全完善调解机制,推动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本案受案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利益的交汇点,在依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促成李才能与海石公司达成和解的同时,注重环境治理、修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了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共同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此外,受案法院依法免除原告应预交的诉讼费用,指导原告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环境权益的做法,亦值得肯定。
来源:环保科普365。
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心得体会篇十三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多。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族用品侵权案例时有发生,给相关产业及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和问题。通过对几个案例的深入研究和思考,我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民族用品侵权案例暴露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复制、传播和窃取他人知识产权变得越来越容易。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模仿、盗取、篡改等手段,侵犯了原创者的权益。而在一些偏远的民族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相对较低,导致了更多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对于减少民族用品侵权案例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民族用品侵权案例反映了民族文化的价值。民族用品不仅仅是商品,更是一种文化传承的载体。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符号、工艺技术和创作手法,通过其用品来表达。如果这些特色和知识长期被侵犯和剽窃,将导致整个民族文化的丧失和破坏。因此,保护民族用品的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原创者的权益,更是为了保护各个民族独特的文化遗产。
再次,民族用品侵权案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合作,才能有效地解决侵权问题。政府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品牌建设和监控渠道,同时也要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社会各界应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舆论监督和曝光,推动整个社会对侵权的共识和警惕。
最后,民族用品侵权案例将全球合作与文化保护结合起来。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是全球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全球合作的背景下,保护各个民族的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多边机构和合作平台,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民族用品侵权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反思和思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民族文化价值、共同努力解决侵权问题、全球合作与文化保护结合等方面都能为解决民族用品侵权案例提供一定的参考和解决思路。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共同的合作,才能保护好我们的民族用品和独特的文化遗产。
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心得体会篇十四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案例2: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2014年,振华公司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2015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启动老厂区搬迁工作。2015年9月21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就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整改情况等问题见面沟通、交换意见。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典型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要依法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支持政府部门行使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职责,督促企业在承担环境保护义务与责任基础上更好的经营发展。本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使被告及时停止污染行为,主动关停生产线,积极整改,重新选址,搬离市区,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促进振华公司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本案虽然尚未审结,但上述做法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工作要求,所取得的阶段性审理成效值得肯定。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尔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臵经营活动。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臵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炼公司)等处违规购臵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卫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法定程序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委托鉴定,并出具三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以现场问卷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最终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法院认为,储卫清违反国家规定,借用金科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将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购买的油泥、滤渣进行非法处臵,污染周边环境;博世尔公司明知储卫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储卫清持续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造成其场地内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翔悦公司、精炼公司明知储卫清行为违法,仍然违规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储卫清处臵,未支付处臵费用,还向储卫清收取危险废物价款。五被告之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令五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典型意义】。
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通常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制作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很好的发挥了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此外,受案法院将土壤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了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公司实施,既有利于解决判决执行的监管,也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案例4: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5年,曲忠全承包一处集体土地种植樱桃。2001年,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公司)迁至曲忠全樱桃园毗邻处从事铝产品生产加工。2009年4月,曲忠全提起诉讼,请求富海公司停止排放废气,赔偿其损失501万余元。为证明其主张,曲忠全提交了烟台市牟平区公证处勘验笔录、烟台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樱桃叶片氟含量检测报告等证据。后经双方共同选定和取样,一审法院委托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对樱桃叶片的氟化物含量予以检测,检测报告表明:距离富海公司厂区越近,樱桃叶片氟化物含量越高。富海公司提供樱桃树叶氟含量检测报告、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烟台市牟平区气象局出具的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的气候情况等证据,拟证明其不存在排污行为,曲忠全樱桃园受到损害系气候原因所致。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富海公司停止排放氟化物,赔偿曲忠全损失204万余元。曲忠全、富海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富海公司赔偿曲忠全224万余元。富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曲忠全提交的公证勘验笔录和检测报告,与相关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曲忠全的樱桃园受到损害,富海公司排污,排污和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已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富海公司作为侵权人,其提交的樱桃树叶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中距离厂区越近浓度越低的结论有悖常识;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系2010年5月7日作出,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天气原因亦不能否定排污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确实存在天气恶劣等影响樱桃生产的原因,二审法院酌情判令富海公司对曲忠全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材料。本案判决作出于上述司法解释之前,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臵原则的同时,要求被侵权人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负举证证明责任,对于细化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衡平双方利益具有典型意义,体现了审判实践在推进法律规则形成、探寻符合法律价值解决途径中的努力和贡献。同时,本案判决运用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做出事实认定,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提供了示范。
案例5: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沈海俊系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机械设计院)退休工程师,住该院宿舍。为增加院内暖气管道输送压力,机械设计院在沈海俊的住宅东墙外侧安装了增压泵。2014年,沈海俊认为增压泵影响其休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沈海俊撤回起诉,机械设计院将增压泵移至沈海俊住宅东墙外热交换站的东侧。2015年,沈海俊又以增压泵影响其睡眠、住宅需要零噪声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机械设计院停止侵害,拆除产生噪声的增压泵,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万元。根据沈海俊的申请,法院委托蚌埠市环境监测站对增压泵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监测,增压泵作为被测主要声源,在正常连续工作时,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沈海俊关于增压泵在夜间必须是零噪声的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沈海俊的诉讼请求。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与一般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其外观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因此,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放行为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的依据。经委托鉴定,在增压泵正常工作过程中,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并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不构成噪声污染,机械设计院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有利于指引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各方利益,促进邻里和睦,共同提升生活质量。
案例6: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袁科威购买了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14年2月,袁科威委托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测试分析中心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环境质量监测。该中心作出的环境监测报告显示袁科威卧室夜间的噪声值超过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标准。袁科威认为住宅电梯临近其房屋,电梯设备直接设臵在与其住房客厅共用墙之上,且未作任何隔音处理,致使电梯存在噪声污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嘉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质量合格,住宅设计和电梯设计、电梯安装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在设计、建筑、安装均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并经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且电梯每年均进行年检并达标,但这只能证明电梯能够安全运行。袁科威购买的房屋经监测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了噪声污染。嘉富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超标噪声不承担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一审法院判令嘉富公司60日内对案涉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袁科威居住的房屋的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对袁科威进行补偿;支付袁科威精神抚慰金1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电梯是民用建筑的一部分,电梯的设计、建设与安装均应当接受《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调整。经过监测,涉案电梯的噪声值已经超过国家标准,构成噪声污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嘉富公司要对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嘉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科威对涉案电梯噪声超标存在过错或故意,亦不能证明噪声超标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尤其是生产经营者要在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及日常运营过程中,关注噪声是否达标,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案例7: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5日,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接到梁兆南报告,梁兆南所承包的下走水库因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所属华润水泥厂所排入的污水污染致使大批鱼类死亡。该局与县环境监测大队、思阳镇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多次前往现场调查,调查报告显示,下走水库水质发黄混浊,水库周围靠近岸边的水面及其他水面出现死鱼;华润水泥厂的排水沟有水泥、煤炭等粉灰不断排入水库。上思县渔政管理站出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载,华润水泥厂位于水库上游,有水沟直接排到水库。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会同思阳镇政府、六银村、龙怀村及华润公司等单位到现场勘察,发现库中鱼类基本死亡。梁兆南提起诉讼,主张华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梁兆南的鱼类损失为1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润公司有污染源进入梁兆南的养殖水库,其水库中鱼类基本死亡。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是在联合调查组三次现场勘察、对周边群众进行询问后形成的,并无违法情形,调查报告得出下走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应予采信。华润公司存在污染侵权行为,其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赔偿下走水库鱼类死亡的损失。一审法院判令华润公司赔偿梁兆南经济损失11万余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具有易逝性、扩散性,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尽快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对污染者、污染物、排污设备,环境介质等进行查封、扣押、记录、检测、处罚,形成的行政文书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污染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介入,成立联合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固定、保全证据,为受案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良好基础。受案法院根据调查报告等,认定华润公司有污染行为,梁兆南承包的水库确有鱼类死亡的损害事实存在,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本案对促进行政、司法联动,发挥行政文书的证明作用,解决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具有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一步肯定了本案的做法。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0日,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祥物流公司)所有的油罐运输车,在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所载变压器油泄漏。事故发生后,遂渝高速公司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撒沙处理油污路段。经铜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验,长约1公里、宽约10米的路面被泄漏的变压器油污染。泄漏的变压器油顺着高速公路边坡流入高速公路下方雨水沟,经涵洞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鱼塘水面有大面积油层漂浮。经铜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鱼塘挥发酚、石油类浓度均超标。经鉴定,周航损失鱼类经济价值为35万余元。周航提起诉讼,要求明祥物流公司、遂渝高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明祥物流公司运输车辆在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变压器油泄露,导致周航承包的鱼塘中鱼类死亡,明祥物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渝高速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应充分了解其控制、管理路产的周边情况,在交通事故导致变压器油大量泄漏并可能导致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损害的扩大。遂渝高速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仅应急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并未对该路段周围油污进行清理,致使油污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造成进一步损害,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遂判令明祥物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渝高速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害纠纷。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延伸和行驶车辆的增多,高速公路及两侧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高速公路及其沿线的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更需要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等方面的共同参与。本案中,遂渝高速公司虽然不是污染事故的肇事者,但在高速公路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其理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臵,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遂渝高速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对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基本案情】。
在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施工期间,距离施工现场约20至30米的吴国金养殖场出现蛋鸡大量死亡、生产软蛋和畸形蛋等情况。吴国金聘请三位动物医学和兽医方面的专家到养殖场进行探查,认为蛋鸡不是因为疫病死亡,而是在突然炮声或长期噪声影响下受到惊吓,卵子进入腹腔内形成腹膜炎所致。吴国金提起诉讼,请求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损失150万余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国金养殖场蛋鸡的损失与中铁五局、路桥公司施工产生的噪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吴国金应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虽然吴国金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但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噪声造成吴国金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借助养殖手册、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基础数据,建立计算模型,计算出吴国金所受损失并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35万余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肯定了一审法院以养殖手册及专家意见确定本案实际损失的做法,终审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吴国金45万余元。
【典型意义】。
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鉴定。但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不宜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案情,依正当程序合理确定损失数额。本案中,吴国金能够证明其开办养鸡场在先,二被告施工行为在后,在二被告施工期间其养殖的蛋鸡出现异常死亡,并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及其自行记载的蛋鸡死亡数量,但是难以举证证明损害的具体数额。在此情况下,受案法院并没有机械地因吴国金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认定蛋鸡受损系与二被告施工噪声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通知专家就本案蛋鸡损失等专业性问题出庭作证,充分运用专家证言、养殖手册等确定蛋鸡损失基础数据,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蛋鸡损失计算模型,得出损失数额并判决支持了吴国金部分诉请,在确定环境损害数额问题上做了有益尝试。
案例10: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石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自2010年起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灰沙环保砖厂,所建厂房位于李才能羊圈及屋舍西面隔壁。李才能认为海石公司生产经营排放的石灰粉尘、烧锅炉产生的蒸汽、废烟及设备噪声等造成了山羊和种植的菠萝蜜树叶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石公司停止侵害,停止石灰粉碎和烧锅炉生产作业,赔偿其菠萝蜜树叶及林下草地失去草料价值所致损失以及其身体健康损害、水井污染和孕羊流产等损失共计53000元。
【裁判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指导李才能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并免去其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承办法官及时赴现场查勘、拍摄固定海石公司污染行为的有关证据,向环境保护、国土主管部门调取海石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占地及排污等证据。考虑到损害鉴定费用高、周期长,而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为依法妥善解决纠纷,一审法院在明确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明之以法、晓之以理,促成李才能、海石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海石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才能损失53000元,并于签收调解书时当场支付赔偿款。调解书生效后,一审法院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监督海石公司限期整改,消除污染,防止后续环境损害行为的发生。
【典型意义】。
调解是贯穿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统筹社会力量,健全完善调解机制,推动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本案受案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利益的交汇点,在依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促成李才能与海石公司达成和解的同时,注重环境治理、修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了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共同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此外,受案法院依法免除原告应预交的诉讼费用,指导原告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环境权益的做法,亦值得肯定。
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心得体会篇十五
在如今社会,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其中家庭内部的侵权案件则更是屡见不鲜。然而,受害者往往因为对于法律的不了解和害怕家庭关系恶化而无法得到及时的处理和维权。本文将以一起父亲侵犯女儿肖像权的案例为例,探讨如何合法维权以及观念转变过程中的体会与教训。
X是一名年仅14岁的女孩,其父亲经常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她的照片并分享到公共社群。X对此非常不满,多次提醒父亲。但他不仅没有停止,还威胁说如果不乖乖听话,以后就不会资助她的学费了。在经过唇枪舌战后,X选择依法维权。
第三段:维权过程。
首先,X在法律条例的帮助下,证明自己的肖像权遭到了侵犯。其次,X与家庭教育部门沟通,希望其父亲也能了解到自己的侵权行为。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和起诉,X终于获得了合法维权。
第四段:体会与教训。
父亲侵犯肖像权的案例,让我们对于家庭中侵权行为的认识更加深入。很多侵权行为并不被社会和法律认可,家庭内部的纠纷本来可以得到及时解决,但受害者们却因为家庭因素和社会认知的缺失,无法主动维权。我们应当在规范自己的同时,在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推动整个社会稳步发展。而对于侵权行为的作为,也应该给予其一个有限的制裁,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第五段:总结。
在人际关系和社会法制化进程中,保障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应当时刻记得“维权不是过河拆桥”,不能一再宽恕和姑息犯罪行为,呼吁合理法治和人际互信,使得更多受害者能够获得合法维权,让家庭的和谐美好更多地存在于社会生态底层。
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心得体会篇十六
侵权是指对他人的某种合法权益利益进行损害或侵犯的行为。在当今社会中,随着信息和知识的流传方式的多样性,各种侵权行为也随之显现。近年来,一些著名侵权案件屡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这些案例不仅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更是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思考和学习的机会。在此,笔者想谈谈自己对于著名侵权案例的看法和反思,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第一段:麦当劳诉苹果侵权案例。
麦当劳诉苹果侵权案例是指苹果公司推出的一款名为“McPicture”的手机应用引起了麦当劳公司的不满,因为该应用中的图标和商标设计十分类似于麦当劳的商标。经过一番纠纷后,苹果公司被迫停止使用该应用。这个案例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的思考。笔者认为,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商标侵权的严重性。商标是企业的形象标识,如果遭到侵权,不仅会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损害,同时也会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因此,对于商标的保护必须高度重视。
第二段:瑞士军刀侵权案例。
瑞士军刀侵权案例是指瑞士军刀公司在商标注册后,被另一家中国公司抢注了商标,瑞士军刀公司为此提起了诉讼。在此案中,中国法院最终裁定,瑞士军刀公司的商标抢注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支付赔偿。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在逐渐加强,这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是一个好消息。
第三段:马蜂窝侵权案例。
马蜂窝侵权案例是指在线旅游网站马蜂窝公司抄袭了一篇由百度百科编写的书面作品并发布在其网站上。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也让大家重新认识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危害性。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不仅是创造者的财产,也是社会的财产。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需要个人努力,也需要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支持,同时企业更应该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经营中注重自己的原创性和独特性,避免抄袭和侵权的行为。
第四段:Airbnb侵权案例。
Airbnb侵权案例是指Airbnb在与酒店品牌AirbnbHotelsInternational的商标纠纷中败诉。Airbnb在做品牌推销时对酒店品牌的商标进行了侵犯,这个案例也表明商标侵权风险在商业经营中是存在的。因此,企业在进行品牌建设与推广时,必须严格遵守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其他企业的商标权利。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
总之,侵权行为的危害性是不可忽视的,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必须通过法律和制度的手段来实现。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企业更为重要。企业应该通过不断创新和品牌建设来提高自身实力,同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避免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和信誉下降。展望未来,虽然知识产权和商标保护问题的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管理的不断完善,我相信我们会越来越好的面对这些问题,并取得更好的成果。
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心得体会篇十七
民族用品侵权案例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一类案件,涉及到了我们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通过近期的学习和调研,我加深了对该问题的认识,同时也从中得到了一些重要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案例分析。
一个典型的民族用品侵权案例是某品牌在其产品中使用了某民族的传统图案,而未经授权就将其商标注册并用于商品制造和销售。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该民族的知识产权,也造成了该民族文化的商业化大肆传播。在此案例中,我深刻认识到民族文化的保护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支持和保障,侵权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社会各界也应提高对于民族文化保护的意识。
第三段:影响与教训。
民族用品侵权案例的发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侵权行为剥夺了少数民族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民族文化的核心价值与精神体验。其次,这种商业化的传播模式,使得原本独立于商业利益之外的民族文化被商品化,丧失了其内在的纯粹性。通过这些案例,我们明白了保护民族用品知识产权的迫切性,同时也意识到了我们自身的职责和义务,应该共同致力于保护和弘扬民族文化。
第四段:对策与措施。
为了有效地解决民族用品侵权案例,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和措施。首先,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明确侵权行为的定义和判罚标准,并严格打击侵权行为。其次,建立健全侵权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罚违法行为。此外,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民众对于民族文化的重视和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氛围。
第五段:个人体会与总结。
通过对民族用品侵权案例的学习和思考,我深刻认识到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性。作为一名普通的大学生,我能做的可能有限,但我仍然深感自身的职责和使命。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加强对民族文化的研究和宣传,积极参与相关活动,传播正能量,为保护和弘扬民族文化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通过对民族用品侵权案例的分析和思考,我们认识到了保护民族文化的紧迫性,也清晰地看到了问题的解决之道。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对民族文化保护的重视和认识,才能真正做到保护民族用品知识产权,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造福社会。
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心得体会篇十八
近年来,随着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骚扰电话的问题日益突出。骚扰电话不仅侵犯了人们的通信权益,也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困扰。然而,通过一系列依法维权的案例,我深刻认识到,对于骚扰电话的现象,我们不能袖手旁观,而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及时采取行动。
在骚扰电话侵权案例中,我所见证的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一起涉及个人隐私泄露的案件。某公司的一位员工不满于上级的高压管理,便通过骚扰电话的方式,将公司的机密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此举不仅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该员工个人形象和声誉造成了巨大伤害。在这起案件中,骚扰电话不仅仅只是电话的打扰,更是对隐私权的侵害和对他人权益的损害。
这样的案例给我带来了两点思考。首先,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自己的个人隐私。在现代社会,骚扰电话猖獗,人们的个人隐私很容易被泄露。因此,我们要加强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不轻易将个人信息透露给不熟悉的人或机构,避免成为骚扰电话的对象。其次,我们要加强法律的意识,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的保护是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只有当我们能主动报案,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付诸努力时,才能更好地防止和打击骚扰电话的行为。
除了个人隐私泄露的案例外,还有一起涉及欺诈电话的案例让我受益匪浅。在这起案件中,一名不法分子通过电话向老年人营造紧急情况,从而骗取钱财。老年人由于经验不足和年龄偏大,往往容易上当受骗,成为欺诈电话的受害者。然而,通过此案例,我看到了维权的希望。受害者及时报警,并配合警方的调查,法律通过迅速行动,成功地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维护了老年人的权益。
这样的案例告诉我们,不论是老年人还是每个人都应该增强自己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我们要经常向家人、朋友传递预防电话诈骗的知识,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追回损失。只有通过我们的努力,才能防止骚扰电话的行为,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利益。
另外,通过这些案例还对我产生了对骚扰电话的思考。电话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项重要通信方式,是我们与亲人、朋友交流的桥梁,而骚扰电话的存在破坏了这种美好局面。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对骚扰电话说“不”。这不仅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更是对社会稳定的责任。要想摆脱骚扰电话困扰,我们要加强和社会、司法机关的合作,共同努力为大家提供一个清静的沟通环境。
通过这些案例,我深切地认识到,骚扰电话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社会环境的破坏。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强化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增强法律知识,提高防范能力,远离骚扰电话。同时,我们要加强与家人、朋友的交流,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共同为打击骚扰电话行为做出努力。只有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一个相互尊重、和谐宜居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