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汇总21篇)
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反思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方式是否高效和合理,从而改进和提升自己的能力。心得体会的写作需要注意哪些方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心得体会是对一段时间内的学习和经验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方式,通过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深入思考自己的成长和发展。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是一个需要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大家可以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借鉴其中的思路和方法,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今天学习了《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使我对安全条例有了更深的了解。
学习中,我们认识到在中要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培养,在教学中努力做到时间、内容、教师三落实,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坚持与学生社会实践相结合。将安全教育融入社会调查、志愿者服务和劳动教育等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之中,切实提高师生安全防范和避险自救能力,并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安全等教育读本,着力强化安全防范教育,切实增强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在教学实践中还要坚持与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将学校安全教育列为家长学校的重要教育内容,与公安、综治等部门共建学校安全教育基地,将学校安全教育延伸到家庭、拓展到社会,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教育模式。在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一定在教学中时刻把学生的安全做为工作的重点,把安全落实到工作的每一处。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创造文明安全的环境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础,维护校园治安稳定是各校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我们都必须树立安全意识,事事想安全,处处讲安全。学校是少年儿童最为密集的场所,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使之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是学生家长的责任,更是每个教育工作者的重要职责。抓好学生的安全工作是涉及千家万户,人命关天的大事,历来是党和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非常重视的热点问题,搞好安全工作也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通过对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使我对安全防范意识有了进一步认识,受益匪浅。
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扎实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做到时时提安全,及时将上级的安全工作要求或各地发生的事故进行传达,经常分析本校的安全隐患,加强在班内组织教育。教育学生树立强烈的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安全常识,尽可能远离危险,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有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
我们应该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做好防火工作,及时检查,消除不良隐患。我们要求同学们首先是预防火灾,要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做起:不玩火,杜绝火种。爱护消防设施,以便及时使用。实验课要在老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操作要求去做,严防发生用火危险。教室、不能乱接电源,不能自拆卸电教仪器、插座等。
交通安全意识也是同学们应该随时铭记在心的。我们应该教育学生切实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确保交通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拨打“122”急救电话。同学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必须十分注意交通安全。在道路上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集体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穿越马路,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红灯停、绿灯行”,走路要走人行横道线。注意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或朋友呼唤时,更不可过于盲目的横穿。
日常生活中,饮食的卫生是最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了,饮食卫生做不好,就会传染疾病,提高发病率,危害自身的健康。“病从口入”这句话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养成饭前洗手的良好习惯;瓜果生吃要洗净;不随便吃野菜、野果;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夏天不要吃过宿食物,特别要注意肉类食品的食用。不随意购买、食用街头小摊贩出售的劣质食品、饮料。当走出教室进行户外活动时,要做到下楼梯不拥挤、追逐、打闹,以免造成伤害;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要做剧烈的运动;活动的方式要简便易行;活动要注意安全,要避免发生扭伤、碰伤等危险。
安全工作千头万绪,我们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抓好安全稳定工作,创设良好的教育发展内部环境,不断推动我校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和其他必要条件,监督、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学校应当聘用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的,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委派与学校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
第十条学校应当拒绝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学校。对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
学校保安人员应当制止无关人员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管制器具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学校,对难以制止的,应当立即报警。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排除安全隐患、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更新消防设施和器材。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礼堂、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当在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设置疏导标志,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止拥挤踩踏。
第十四条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遵守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购食材应当查验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采购、供应、配餐、留样等台账。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及处置工作,并落实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教学有关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教学实验所使用的化学试剂、生物试剂、器具等应当标注明显标志,使用过程应当有专人负责。
学校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和电力、防雷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到校和离校的管理,发现有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的学生,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有心理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集体活动中,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发现学生应到而未到或者擅自离队的,应当查找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提供的宿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男生、女生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并在开学初、学期中、放假前以及开展集体活动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增强其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保障体育教学活动按照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实施,按照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有关规定防控体育教学活动风险,教师应当在场指导,并对器材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发生或者将要发生自然灾害、食品安全事故、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的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同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行政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
(六)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及其周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五)在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
第三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饮用水和游泳池等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十一条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校医务室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学校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周边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违法占路经营、违法建设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新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或者不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对校园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国土房管、水务、地震等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地处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及其周边进行相应的安全隐患测评。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燃气、电力、通信、供热、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学校周边地下管线井盖的检修、检查,保证其完好。
第四章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危及他人或者自身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加强对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不宜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其监护人应当向学校说明情况。
学生患有传染病的,其监护人应当停止学生上课,并向学校报告。
第四十条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
第四十一条学生的监护人可以监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时,有权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学校未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干扰依法调查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或者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到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9月1日起施行。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第三十五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受伤害者亲属或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立即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形特别严重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七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情形严重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学校及有关部门、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组成调查组调查。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期间,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泄露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隐私的情况,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侵占、毁损学校财产。
第四十条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不得向学生筹集,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保险经费列入教育经费支出。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第三十条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帮助。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学校证明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
(七)因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三十三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学校周边环境因素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六
第三十二条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安全管理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立即向事故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事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助,进行现场处置。学校应当予以配合,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十四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行政责任调查和处理;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主管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书面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在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害的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不得辱骂、殴打教职工,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七
学校是培养人的场所,是社会知识和智慧的中心,是国家发展的希望所在,然而学校的不安全隐患比比皆是,近年来,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更是频频发生,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了无可挽回的痛苦和损失,而由此引起的纠纷更是纠缠不清,往往给学校管理带来巨大困扰,甚至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如何保证学生在学校的安全是家长最关心的问题,造成这些事故的原因很多,想创造一个绝对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可以预测这些不安全因素,及早作好预防的准备,防止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因此学校要将安全事故的预防放在首位,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方针。适时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排除,建立相对有效的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最快处理突发的安全事故并对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展开调查,进行研究,以积累安全事故预防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保障师生的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适时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安全事故预防最有效的途径。要想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首先要了解学生安全事故的特点和造成原因。学生在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很大区别,在校安全事故的主体都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身心发展角度来看,这一年龄段的学生特别顽皮、好动,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对未尝试过的事情跃跃欲试。活动范围大,喜欢去一些成年人不注意的"神秘"场所。本身又不具备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胆子很大,容易受到伤害而不计后果。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大程度在于学生,学生的注意品质、认知、情绪、判断能力、安全态度、性格倾向等多种心理因素上的缺陷,都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而对于这些心理缺陷是可以通过安全教育纠正的,安全教育对事故预防是明显有效的,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安全教育是与学生最密切相关的安全对策,作为学校要首先明确安全教育的内容,从而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习后让我提高了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了我对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通过专家们列举大量伤亡数据,我看到每年中小学生死亡的人数,令人心痛。为我们每个人敲响了警钟,更改变了过去认为安全工作不重要的错误看法,改变了认为教师教好书,学生学好习就行了的观念。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方针那就是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不能存在有半点侥幸心理,因为安全隐患处处有,必须处处留心。
学习让我系统、全面了解了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懂得了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原则、方法和途径。任何事物都有起规律可寻,只要把握规律,就可以解决。我们的专家给了我们很好的回答。如:王大伟教授告诉我们如何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提出了很多具体方法和要求;告诉我们发生与校园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如何处理。
针对本校存在的具体问题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和整治力度。我校位于市中心,门前又是马路。因此如何管理好学生在路上的安全就很重要了。对此,学校每学期都在宣传路上的安全注意事项,提高学生的警惕;另一方面,我们又以班级为单位将学生组织在一起,让他们集体学习,并向学生讲安全知识。还有学校校级领导经常检查学校的各种设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总之,通过学习,让我提高了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这次学习到的有关内容应用进去,使学校的工作不断完善,不断进步。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八
第四十二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学校安全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学校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院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省森工总局负责国有重点林区内学校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举办学校安全工作经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学校建筑物、消防设施等维修和改造。
民办学校、企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
第七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岗位责任制。
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当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和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预防学生安全事故。
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所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为所举办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备保安员。
民办学校、企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举办学校的标准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配备保安员。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安全工作;。
(四)向有关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五)协调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导、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五)可以向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派驻警察。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学校工程建设和学校建筑、燃气等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三)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实施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
(二)检查、指导学校传染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三)监督、检查学校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
(四)检查、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控制措施,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周边区域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特种设备以及相关设施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和取缔学校门前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私建和滥建建筑物、违法占道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下列职责:
(二)学校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减速标志或者设施;。
(四)在城市学校周边路段设置路灯。
第十八条国土、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学校和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进行安全隐患测评,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校。
第十九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公安、卫生、交通运输、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有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气象、地震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教育、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接受安全管理培训。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载有关公益广告。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学校选址安全。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并按照规定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迁址。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进行内部装饰装修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规划、建设、消防等合格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使用。
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每学期对教育教学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有关记录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学校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学生年龄特征,在每次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
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储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等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和器械、电力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湖泊水塘、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以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第二十八条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噪声、放射性物质的排放以及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学校区域内不得架设移动通信基站。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区域内驻校单位的协调和指导,驻校单位主管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与高等学校协商。驻校单位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将对新生的安全教育纳入一年级的必选课,并设置学分。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知识纳入日常考试内容。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编写全省统一学校安全教育教材,内容应当包括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预防、避灾避险、禁赌禁毒、预防侵害等。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安全教育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普通高等学校可以配备专用车辆,用于校园安全巡逻。
第三十四条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和保安员应当着装整齐,配备统一标识,并按照公安机关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械。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和保安员有权拒绝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进入学校区域;有权要求可能或者已经危害学校安全、影响学校秩序的人员离开学校区域;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和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案件办理工作;对严重危害学校安全的行为,在公安人员未到达现场前,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在教学和住宿等人员聚集区域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堂及水源地的监控和保护。
学校食堂和学校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进货索证、查验、销售台账等制度。
学校食堂和其他食品经营者提供给学生和教职员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供餐饮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
第三十七条学生宿舍禁止使用明火和容易引发火灾的电器;确需使用炉火采暖的,应当设专人负责,定时进行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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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十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是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确保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实施校安工程以来,乡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把校安工程和校点布局调整作为全乡的民生工程和教育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按照部署稳步推进,校安工程取得了显着成效,乡的基础教育设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但是,实施校安工程一年多,我感到工程实施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惑。下面,我就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体会。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全面改善中小学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是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大举措。大姚县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属于地震多发区和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地区,而且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为落后,一些校舍年久失修,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实施全国中小校舍安全工程,是县发展教育基础设施的一个机遇,是改变县办学条件的一个契机。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个机遇,坚决踏实地实施好校安工程,改变县的教育硬件设施,缩小我们与一些发达地区在基础设施上的差距。在软硬两方面取得质的突破,真正打造出办学水平一流、硬件设施一流的教育名县。
实施校安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关系到千千万万师生的生命安全,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是在实施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时间紧任务重。校安工程实施要做校舍的排查鉴定、规划和实施,工程的实施要求高,许多工作涉及的资料不齐全,而且要求时间紧,工作量大,显得时间紧张任务繁重。
2、教育资源整合度不够。在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需要重建或加固的.学校数量特别多,需要重建或加固的面积特别大。经过校舍撤并后,许多村小的教学用房闲置,形成校舍资源的浪费。
3、单位责任不明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涉及到教育、财政、建设、学校等多家部门单位,尽管各地都成立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但实际上许多工作还是由教育部门来做,主要责任不明确,而且有关部门认识不到位,配合不密切,部分工作不协调。
3、d级危房撤除工作因教学无过渡房和专门建设款,部分学校的危房拆除困难较大。
4、校安工作涉及诸多专业知识,并且要实行电子化管理,数据繁杂,任务艰巨。而目前乡镇校安办工作人员没有专业技术,也没参加过相应培训,有的工作开展起来较吃力。
5、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学校的校舍档案存在不全不齐状况,按照省校安办的建档要求存在实际难度,并且档案资料的不齐全也给校安工程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影响。
6、民办学前教育多属私立性质,校舍多为租赁,办学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积极性不高,势必影响工程建设整体步伐。
1、希望上级校安部门在安排工作时,先解读上级发的文件精神,在向下级安排工作时讲清具体的要求和做法,避免不必要的工作重复,在要求上报有关数据时在时间安排上要给予一定提前量。
2、每个乡镇成立专门的校安工作人员编制,全力做好校安工作。
3、对于校安人员,多开展一些培训,提高校安工作人员的技能和水平。
例如一些建筑工程、测绘方面的知识培训。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是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确保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我们将按照省、州校安办的安排部署,克难攻坚,踏实工作,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广大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一
在校园生活中,学校安全是我们每一位学生都应该了解的知识。在这个大家庭里,校园安全随时可能受到威胁,因此我们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保护自己和他人。以下是我对学校安全知识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校园安全的重要性。无论是在校内还是校外,我们都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例如,上学路上要注意绕开偏僻的地方、不接受陌生人的搭讪、不吃路边摊等。在校园内,要注意校门、宿舍、实验室等地方的安全问题,防止发生意外或盗窃等事件。
其次,我们要了解各种灾害事件的应对方法。在地震、火灾、煤气泄漏等突发事件中,我们应该冷静应对。学习逃生技能、加强应急意识,如果遇到灾难危险要及时报警,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此外,我们还要了解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学习急救知识等。
再者,我们要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在现代社会,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学习、生活、社交的重要渠道。但同时,网络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如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因此,我们要学会如何正确使用网络,避免个人信息泄露,避免误信谣言等。
最后,我们要彼此关心与帮助。作为一名学生,我们不仅要注重自身安全,还需要关心和帮助身边的人。如还有人在教学楼里等待就寝,黑暗中的女性同学可以主动伸出援助之手,给予帮助,让他们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这样做不仅是让自己更安全,更让校园变得更加和谐美好。
总之,学校安全是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它与我们的learninglife相关。了解和应对各种安全问题,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希望大家都能从中受益,共同创建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二
近年来,校园安全问题备受关注,学校安全演讲已经成为了每个学校的一项必备活动。上周,我们学校也进行了一场关于学校安全的演讲。经过这次演讲,我对学校安全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受到了很多启发。下面我将分享一下这次演讲对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这次演讲让我明白到学校安全是每个学生的责任。在演讲中,演讲嘉宾强调了学校安全的重要性,并强调了每个学生在维护安全方面的责任。他们告诉我们,学校安全不仅仅是教师和校方的事情,而是每个学生都应该积极参与。我们作为学生,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不仅要照顾好自己的安全,还应该帮助他人,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老师和家长报告。我意识到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为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而努力。
其次,我对学校安全问题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在演讲中,演讲嘉宾详细介绍了学校安全的各个方面,包括交通安全、食品安全、防火安全等。我了解到了一些我之前不知道的安全常识和注意事项。比如,在上学路上要注意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过马路要走人行道,不乱穿马路。在食堂吃饭时要注意用筷子夹取食物,不乱扔餐具,防止发生食物中毒。防火安全方面,我们要注意电线的使用,不乱拉乱动,避免发生火灾。通过这次演讲,我了解到了很多关于学校安全方面的知识,也更能意识到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此外,这次演讲让我明白了学校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在演讲中,演讲嘉宾向我们讲述了一些学生在学校发生的意外事故和后果。这些事故都是因为安全意识不强和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的。通过这些案例,我看到一些同龄人因为一时的疏忽而失去了生命,也有的因为没有及时报警而错失了抢救的黄金时间。这让我深深感受到了学校安全的重要性,也明白只有做好预防措施和培养安全意识,才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最后,这次演讲让我明白,学校安全责任不仅仅在学校,也存在于家庭和社会。在演讲中,演讲嘉宾提到了学校、家庭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他们号召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并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识;社会各界要加强对学校安全的支持,为学校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通过这次演讲,我明白了学校安全的责任不是孤立的,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总之,在这次演讲中,我对学校安全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学校安全是每个学生的责任,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维护学校安全;我们要时刻注意各个方面的安全问题,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学校安全不仅与学校有关,也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这次演讲,我将会更加注重学校安全问题,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够为创建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而努力。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三
P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学校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我们的求学过程中,学校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资源,更重要的是保障了我们的安全。在这方面,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觉,并积极学习安全知识,以确保自身和同学们的安全。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校园安保之重要性。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安保工作,才能有效地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学生们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意接受陌生人的礼物和邀请,不要私自乱跑、游荡。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次,学校也应该在日常教育中加强安全知识的普及。制定相关的学校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学生们遵循校规、报告学校,及时预防和解决安全事件。同时,学校还可以通过组织动员、开展安全讲座、创设安全体验活动等方式,帮助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安全知识,学会自我保护。这样,学生们不仅可以更好地适应学校的环境,而且也可以在今后的生活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最后,学生个人也应该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了解火灾、疏散、自救等相关知识,培养自己的安全意识。同时,积极参加校园安全演习与活动,掌握正确的安全逃生姿势和自我防卫技能,提高自己的应急处置能力。当然,这需要学生们在学习之余认真了解并积极参与各种课外安全实践活动,以确保自身的安全。
总之,学校安全知识学习对于学生而言极为重要。只有校园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才能更好地实现学业目标,茁壮成长。因此,同学们应该从自身做起,从实际出发,认真学习和加强安全知识的掌握,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四
如今,学校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尤其是近年来校园暴力等事件频发,使得学校安全问题变得更加突出。面对这种情况,学校安全已经成为了每个人必须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作为学生,更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学校安全。
第二段:了解学校安全。
了解学校安全是最基本的防范措施之一。在学校内,有许多安全设施,例如监控摄像头、门禁系统等等,我们应该通过学校介绍或者学生会的宣传等渠道了解这些设施的使用方法以及应急处理方式。同时,了解学校的安全规定也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应该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不要违规行为,这样不仅有助于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而且也有利于我们自身的安全。
第三段: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在学校这个大家庭中,我们大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给自己或周围的人带来危险。一旦发现异常情况,例如看到陌生人进入校园、发现可疑包裹等,我们应该及时向学校或者公安部门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同时,我们应该更加注意自身的安全,例如在校园内不要讲电话或者听音乐时听得太专注而不注意周围的情况,不要擅自离开学校或者走出校门,尤其是高危时段,如夜晚,更不要单独外出。
第四段: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
出现紧急情况时,我们应该学会应急处理。例如,在突发火灾或者地震等自然灾害时间,我们应该保持冷静,迅速撤离现场,注意人群安全,沿着逃生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待救援人员及时赶到。而在恐怖袭击、持械歹徒冲击校园等事件中,我们应该尽量避免在上述情况现场逗留,及时撤离找到安全的地方,然后立即报警,配合公安部门展开调查和清理。
第五段:总结。
学校安全不仅是学校、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更是我们自身的问题。我们应该不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学校安全措施和紧急处理方法,有效的应对校园安全风险,做到低风险、低事故、低损失,确保我们的安全,为自己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五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基层学校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构建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我国制定了《基层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的安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我们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要深入理解和贯彻这一条例,全面提升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我们感悟颇深。下面,我将从加强安全意识、建立完善机制、合理安排教师和孩子的活动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加强安全意识是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通过学习和宣传《基层学校安全条例》,我们深感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只有每一个人都将安全放在首位,才能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局面。因此,我们将安全教育融入到各个环节中,并利用家长会、班级会议等形式宣传安全条例内容。通过这种方式,我们提高了师生对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增强了对校园安全的责任意识。
其次,建立完善的安全机制是保障学校安全的重要途径。条例对校园安全机制的要求非常明确,我们要针对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案。首先,我们要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一个成员在安全事故中的职责。其次,我们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学校各个区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再次,我们要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应急能力。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种安全风险,确保学校安全无虞。
此外,合理安排教师和孩子的活动也是一项重要任务。学校安全条例要求校方要合理安排教师和孩子的活动,确保他们的安全。我们要根据学生年龄和能力,合理规划各类活动。对于幼儿园的孩子,我们要加强对他们的护理,确保他们每一刻都在安全的环境中。对于小学和中学的学生,我们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养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后,我们要加强与社会的合作,共同保障学校安全。《基层学校安全条例》要求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外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周边的安全管理工作。我们要加强与社区、政府、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多方合力,共同维护学校的安全。同时,我们还要利用社会媒体和其他渠道传播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校园安全的关注度。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建立起一道坚实的社会防线,增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整体效能。
综上所述,基层学校安全条例的实施对于提高学校的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我们作为学校的一员,要深入理解条例的要求,增强安全意识,建立完善机制,合理安排教师和孩子的活动,加强与社会的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六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需要学习知识、开拓视野,更需要遵守学校管理学生条例。这些条例不仅保证了我们的学习生活顺利进行,也教会了我们如何自律自立。在我个人的学习生活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学校管理学生条例的重要性。
第一段:养成良好习惯的重要性。
在大学的第一天,我们就接受了学校管理学生条例的教育。这些条例涉及诸多方面,如考勤、寝室管理、食堂用餐等。遵守这些规定不仅是为了遵守学校纪律,更有益于我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比如按时上课能提高我们的学习效率,定期打扫寝室则有助于我们保持一个舒适的学习环境。学校管理学生条例提醒我们,正是这些良好的习惯,构建了一个持续健康的生活。
第二段:安全防范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学校也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学生的条例,来确保我们的安全。例如,在校园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合理利用各类设备,谨慎使用自行车等。这些条例的制定有助于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保护我们的生命安全。
第三段:加强与周围人的联系。
校园生活让我们认识到身边有很多同学、老师、工作人员等的存在。学校管理学生条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加强与周围人的联系。如在学校里,我们不仅要注意自己的安全,也要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关心同学、尊重老师,这些小举动可以创造一个相互尊重、和谐友爱的学习环境。
第四段:自我约束的必要性。
在学校中,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自由的空间,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学校管理学生条例为我们提供了规范自我行为的标准。这些条例需要我们有良好的自我约束,不会给别人造成困扰。自我约束的必要性,也体现在我们更能认识自我,树立起更好的自我意识。
第五段:从管理中发现价值。
学校管理学生条例对于我们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不仅教会了我们成为一个自律、负责任的人,更重要的是发现条例管理的价值。我们发现,良好的管理制度对一个组织或个人的作用不可小觑。从规章制度中学习实践,我们更能在未来的生活中合理运用这些经验。
总之,学校管理学生条例不仅给我们带来了规范、约束的效果,更重要的是让我们深入地思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接受社会规则。通过这些条例管理,我们更能够理性看待各种问题,为我们将来的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七
第八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学校每学期应当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联合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
中小学校和其他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实行门卫制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未经同意的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应当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
第十四条学校的举办者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学校或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给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实验仪器、药品、危险品应当分类存放在安全地点,严格管理和使用制度。
实验指导人员和学生必须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教学楼、图书馆、师生宿舍等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格用电、防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服务机构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其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
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学校及其生活服务区和为学校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专(兼)职卫生人员。
学校应当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常见疾病和传染病预防工作提供指导,帮助学校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体育教师和学生应当按照体育运动规律和有关项目规则开展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
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征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和接收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及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暑假、寒假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在节假日应当安排人员值班,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教职员工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
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校园内和学校周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治安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上学、放学期间,处于交通要道的中小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进行交通护导;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上学、放学的学生。
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口或者附近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规定范围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城市管理、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乱卖、违章搭建等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距中小学周围最近路程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依法进行清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周边不得新建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新建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对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八
作为一名学生,学校安全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自己和同学们的安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学校安全的心得体会,以帮助更多的学生了解如何在校园中保护自己。
第一段:了解学校安全政策。
首先,我们作为学生,应该了解学校的安全政策。学校为了确保安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规章制度,例如防火、反恐等规定。我们应该遵守这些规定,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此外,在学校内,我们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不做影响安全的事情。例如,在教室中应该避免乱放书籍和用火,这些小事看似微不足道,却是保障自己和他人安全的重要手段。
第二段: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除了了解学校安全政策,我们还需要通过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来保障自己的安全。我们可以学习一些常见的自我防卫技巧,以确保在遇到危险时能够及时应对。例如,遇到突发状况,我们可以尽量跑到开放空间,或者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在生活中,我们还应该注意周围的人和环境,如果发现异常的情况,及时报告老师或者安保人员。
第三段:强化自我安全意识。
强化自我安全意识是我们在校园中保护自己的关键。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不随便接受陌生人的帮助或者礼物。学校内部其实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例如在校内包车、吃草坪上的食品等,都有可能会威胁到我们的安全。我们需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轻信陌生人。同时,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我们也要承担起自己的义务,并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第四段:加强安全意识教育。
除了自身安全意识的提高,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学校可以在教育中加强对安全知识的普及,引导学生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也可以加强课堂中安全知识的交流,让学生能够更好的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另外,学校也可以制定一些常规安全演练,让学生在演练中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行为和技巧。
第五段: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建设。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建设。可以成立安全志愿者队伍,定期巡视学校内部的安全设施,并定期向学校提交建设性的安全意见,帮助学校提高安全水平。同时,还可以加入学校的安全社区,参与群体活动,相互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通过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建设,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和同学的安全,共同打造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
总之,学校安全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建设,为我们的校园创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环境。这些举措只有我们每个人都能够从自身做起,才能够让学校内部的安全得到有效地保障。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九
第三十八条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上级政府或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处分,民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对学校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使用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或者聘用不合格驾驶人员的;
(二)租用普通民用住宅作为学生宿舍的;
(三)瞒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学生安全事故的;
(四)妨碍学生安全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体罚、侮辱学生的。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学校未尽职责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二十
第一段:引言(150字)。
近年来,基层学校发生的一系列安全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反思。为了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成长,我国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了《基层学校安全条例》。在这个法律的指导下,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而我作为一名教师,也更加深刻地理解到了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和学校安全的责任。在实践中,我逐渐总结出一些心得体会,愿意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明确责任与规范行为(250字)。
《基层学校安全条例》明确了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即学校的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其他工作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感这份责任的重大。我时刻保持警惕,不仅要保护好自己的学生,还要保证校园的整体安全。此外,条例中还规定了各种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和对应的行为规则,让我们有了更明确的方向。我积极学习与安全相关的知识,提高自己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我也经常与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应对各种可能的危险。
第三段:防患于未然(300字)。
《基层学校安全条例》强调了预防的重要性。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我们要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的发生。条例中对学校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要求非常明确,学校要配备消防设备、急救设备等,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作为一名教师,我也积极参与学校的安全工作,例如会前检查课室的安全情况,确保电源、插座等设施运行正常;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教会他们使用设施时的注意事项;关注食品安全,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保护好学生的安全。
第四段:规范处置与教育引导(250字)。
条例中明确了危险情况的处理原则和方法,让我们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有条不紊地处置。比如,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我们要第一时间进行急救,同时通知家长和上级领导;当发现学生有较强的自残倾向时,我们要进行积极的心理干预,引导他们走出困境。条例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处理方法,给了我们明确的行动指南。同时,我也注意将这些规定融入到日常的教育中,让学生知道如何正确应对危险,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段:加强合作与协调(250字)。
条例中要求学校与家长、社会机构等共同参与和协调学生的安全工作。因此,我们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和特殊需求,与他们共同护航孩子的成长。同时,还要积极与社会机构合作,广泛宣传安全知识,提高整个社会对学校安全的关注度。建立一个安全的学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合作与协调,才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总结(100字)。
《基层学校安全条例》的实施为学校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指导,让我们更加明确了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和学校安全的责任。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预防的重要性,明确了危险情况的处理方法,加强了合作与协调,更加坚定了为学生提供安全环境的决心。我相信,在全体教职员工的努力下,学生的安全问题一定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学生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篇二十一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及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安全优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工商、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学校安全有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