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普及心得体会(精选16篇)
心得体会是对个人经历、学习或工作等的感悟和总结,它是我们成长和提升的重要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我们都会有一些心得体会,那么我们需要及时总结并加以记录,以便日后回顾和分享。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表达方式的多样性和语言表达的精准度。心得体会是在学习和工作过程中总结经验与教训的一种方式。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社会科学普及心得体会篇一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擅自拆除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非法占有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捐赠财物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有关机关责令其归还或者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科学普及心得体会篇二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把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搞得有声有色,我市将该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宣传部、科技局、教育局、共青团、工会、妇联、科协等7个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督查组,负责对全市×个乡镇街办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我市的“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旨,整个活动安排了一周时间,共开展了五项活动。一是举行开幕式,邀请本市的社会科学工作者近百人出席,并通过向广大人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扩大了活动的影响。二是论坛报告。在日报上开辟了“建设和谐”系列评论栏目,并邀请市委党校的专家、学者作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专题报告。三是公开信。制作并发放了“做文明市民、创文明城市”的公开信,大大提高了市民文明程度。四是科普宣传。在人流集中的路段设立了科普宣传摊位,悬挂横幅,集中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安排专家和社科工作者、志愿者进行现场科普宣传、咨询活动,有力地宣传了社会科学。五是科学下乡活动。充分利用乡镇集市时间,分组到各乡镇开展科普宣传和咨询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科普读物、现场演示等方式,揭示科学真理,戳穿伪科学的把戏,达到了提高市民素质的目的。
三、重点突出,成效显著。
今年我市的“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从一开始就确立了“普及社科知识、建设文明”和“弘扬科学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把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紧紧结合起来,做到了深入人心、深入基层,同时,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为“三农”服务紧紧结合起来,做到了有的放矢。
社会科学普及心得体会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文化素养,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是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法制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及的领导工作,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规划,加强和推动青少年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定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出版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社会科学普及创作,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进行社会科学宣传,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六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开展本地区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二)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四)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普及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宪法、法律、法规;。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岭南文化;。
(五)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九条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公众,采取下列形式:
(三)举办巡讲、宣讲活动,开展社会科学知识进基层活动;。
(五)运用大众媒体及互联网、公共场馆、普及基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条本省每年举办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应当围绕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主题,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
建立健全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和促进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民间团体、学术机构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科学普及交流与合作活动;支持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合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章社会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全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通过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撰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举办讲座、论坛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文化素养。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资源,通过举办讲座,建立画廊、宣传栏或者活动室(站)等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应当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德、法律常识、安全教育等方面知识,根据青少年成长规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举办社会科学知识讲座、报告、座谈会、交流会、研讨会及各类知识展览和竞赛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组织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创作和社会科学普及宣传。
第二十条广场、公园、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在其公共场所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橱窗、画廊以及摆放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一条鼓励大型洽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承办单位结合活动,利用场馆和设施开展相关的社会科学普及宣传。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文化活动和职工培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加强对企业员工诚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可以面向公众开放企业文化陈列室及其他文化场馆、设施。
第二十三条鼓励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将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纳入出版计划,支持有关专家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制作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
第二十四条鼓励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站开办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制作社会科学普及节目,播放社会科学普及公益性广告。
鼓励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制作、发行、放映社会科学普及影视作品。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公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章普及组织和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重要作用。
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组织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称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创作、编译、教育、展示、出版等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三)从事或者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编辑、出版和理论研究;。
(四)依法获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
(五)从社会科学普及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收益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三)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社会科学文化素质,增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能力;。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活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团、人才库,组织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志愿队伍,培训社会科学普及人才,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培训工作。
鼓励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参与各种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五章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三十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进行捐赠,用于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尚无条件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教育、文化等设施,或者依托教学单位、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的场所和设施,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公开和共享,提高社会科学普及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本地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四十条对于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具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本级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范围。
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可以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财政经费及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改作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毁损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9月1日起施行。
社会科学普及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文化素养,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是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法制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及的领导工作,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规划,加强和推动青少年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定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出版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社会科学普及创作,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进行社会科学宣传,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六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开展本地区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二)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三)依照法律、法规、章程,组织、协调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普及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宪法、法律、法规;。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岭南文化;。
(五)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七)社会科学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公众,采取下列形式:
(三)举办巡讲、宣讲活动,开展社会科学知识进基层活动;。
(四)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书刊和电子音像制品;。
(五)运用大众媒体及互联网、公共场馆、普及基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条本省每年举办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应当围绕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主题,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
建立健全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和促进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民间团体、学术机构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科学普及交流与合作活动;支持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合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章社会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全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通过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撰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举办讲座、论坛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文化素养。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资源,通过举办讲座,建立画廊、宣传栏或者活动室(站)等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应当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德、法律常识、安全教育等方面知识,根据青少年成长规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举办社会科学知识讲座、报告、座谈会、交流会、研讨会及各类知识展览和竞赛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组织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创作和社会科学普及宣传。
第二十条广场、公园、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在其公共场所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橱窗、画廊以及摆放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一条鼓励大型洽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承办单位结合活动,利用场馆和设施开展相关的社会科学普及宣传。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文化活动和职工培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加强对企业员工诚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可以面向公众开放企业文化陈列室及其他文化场馆、设施。
第二十三条鼓励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将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纳入出版计划,支持有关专家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制作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
第二十四条鼓励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站开办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制作社会科学普及节目,播放社会科学普及公益性广告。
鼓励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制作、发行、放映社会科学普及影视作品。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公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章普及组织和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重要作用。
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组织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称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创作、编译、教育、展示、出版等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三)从事或者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编辑、出版和理论研究;。
(四)依法获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
(五)从社会科学普及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收益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坚持科学态度,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社会科学文化素质,增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能力;。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活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团、人才库,组织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志愿队伍,培训社会科学普及人才,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培训工作。
鼓励、支持高校学生志愿到基层从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鼓励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参与各种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热心参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人员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五章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三十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进行捐赠,用于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尚无条件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教育、文化等设施,或者依托教学单位、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的场所和设施,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公开和共享,提高社会科学普及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本地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四十条对于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具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本级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范围。
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可以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财政经费及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改作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毁损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社会科学普及心得体会篇五
文艺团体及其他文化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第十九条车站、机场、码头、地铁、公园、游览中心、宾馆、商场、银行、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信息橱窗、电子视频等载体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正常开展。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
社会科学普及心得体会篇六
近几年来,受益于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科学普及的重要性,也开始通过观看科学普及节目来获取相关知识。作为一名从事科学研究的大学生,我也曾多次观看此类节目,从中获得了不少启示。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谈谈我的观看科学普及教育心得体会。
第一,科学普及节目的重要性。近年来,科技的飞速发展带来了数字化,社交化的传播方式,科学普及的受众范围越来越广泛。因为科学普及节目的受众面要比科技圈子的人要广,尤其是面向全民的科学普及更是如此,因此科学普及节目具有较强的社会作用。科学普及是宣传科学理念的重要手段,它通过娱乐、教育等手段,使天文学、物理学、生物学等符号神秘的学科以通俗易懂的形式传达给大众,从而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学习科学知识。
第二,科学普及节目的优点。科学普及节目可以使观众对科学问题有新的视角。我们看惯了书中抽象的研究成果,科学普及节目的特点,是充满解说的生动现场。像《每天一小片》、《阳光下的法庭》等节目,都有着极高的观众评价,更重要的是从这些节目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许多真实的现象,而非仅仅是纯学术上的“理论模型”。
第三,科学普及节目的创新之处。科学普及已经不是简单地将科学理论堆砌在观众面前,而是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开发出一系列智能自助学习系统。这些自助学习系统不仅可以根据用户的需要智能推荐相关知识,并且能够模拟实际应用场景,帮助观众加深对科学的理解。
第四,科学普及节目的启示。科学普及节目深入浅出的讲解方式,很好地传达了传统知识与现代科学研究的结合。在观看科学普及节目的过程中,我发现许多重要的原理和概念,有时候并不一定需要非常复杂的公式来证明,而只需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即可。这也给我启示,不管是从事科研还是做其他事情,都应该将复杂内容尽可能地解释得简单、通俗易懂。
第五,科学普及节目的不足。虽然大家对科学普及节目的评价普遍较高,但也存在某些弊端:比如节目需要过于夸张或演示需要哗众取宠,甚至有的节目出现了不专业的错误等。因此我们需要有较高的素质评估科学普及的节目,以避免传递错误的信息或引起观众对科学的误解。
综上所述,科学普及节目或其他科学教育类资源的知识普及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和追捧。如果你也想提高自己的科学了解水平,不妨尝试看一些这方面的节目,不仅可以开阔眼界,锻炼思维,还能增长见识,帮助自身不断进步。
社会科学普及心得体会篇七
社会科学普及与科学技术普及由于在普及环境、特色、社会认同、推进对策等方面有所不同,所以需要作对比研究。下文是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文化素养,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是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法制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及的领导工作,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
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规划,加强和推动青少年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定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出版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社会科学普及创作,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进行社会科学宣传,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六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开展本地区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二)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四)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普及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宪法、法律、法规;。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岭南文化;。
(五)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九条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公众,采取下列形式:
(三)举办巡讲、宣讲活动,开展社会科学知识进基层活动;。
(五)运用大众媒体及互联网、公共场馆、普及基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条本省每年举办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应当围绕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主题,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
建立健全与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和促进与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相关民间团体、学术机构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科学普及交流与合作活动;支持与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合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章社会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全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通过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撰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举办讲座、论坛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文化素养。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资源,通过举办讲座,建立画廊、宣传栏或者活动室(站)等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应当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德、法律常识、安全教育等方面知识,根据青少年成长规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举办社会科学知识讲座、报告、座谈会、交流会、研讨会及各类知识展览和竞赛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组织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创作和社会科学普及宣传。
第二十条广场、公园、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在其公共场所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橱窗、画廊以及摆放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一条鼓励大型洽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承办单位结合活动,利用场馆和设施开展相关的社会科学普及宣传。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文化活动和职工培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加强对企业员工诚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可以面向公众开放企业文化陈列室及其他文化场馆、设施。
第二十三条鼓励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将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纳入出版计划,支持有关专家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制作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
第二十四条鼓励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站开办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制作社会科学普及节目,播放社会科学普及公益性广告。
鼓励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制作、发行、放映社会科学普及影视作品。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公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章普及组织和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重要作用。
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组织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称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创作、编译、教育、展示、出版等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三)从事或者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编辑、出版和理论研究;。
(四)依法获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
(五)从社会科学普及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收益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三)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社会科学文化素质,增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能力;。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活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团、人才库,组织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志愿队伍,培训社会科学普及人才,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培训工作。
鼓励、支持高校学生志愿到基层从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鼓励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参与各种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五章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三十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进行捐赠,用于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尚无条件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教育、文化等设施,或者依托教学单位、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的场所和设施,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公开和共享,提高社会科学普及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本地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四十条对于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具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本级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范围。
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可以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财政经费及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改作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毁损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社会生产力对社会科学在精确性、客观性和系统性上的需要程度是制约社会科学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当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时,社会事物较为简单,社会只需要进行宏观的、粗线条的控制,人们只需要凭借简单的主观反映来调节和控制其行为和思想,社会生产力对社会科学的精确性和客观性要求不高,推动社会科学朝精确性和客观性方向发展的动力并不太大。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事物的复杂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人们的主观反映所产生的误差也越来越大,由此所产生的社会危害越来越重,推动社会科学朝着精确性和客观性方向发展的动力越来越大。
同时由于社会分工日趋细微,社会结构日趋复杂,社会控制的手段也随之越来越丰富多样、准确及时,各种法律条文日趋具体化、精确化,这就在技术上产生了对社会科学精确性和客观性越来越高的要求。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变,这就要求社会科学不断提高其客观性、精确性和系统性。
要做到这几点,必须做到:
一是推理论证遵循严密的逻辑法则;。
二是理论前提必须是基本公理;。
三是广泛采用数学手段。
社会科学普及心得体会篇八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科学普及教育。我也是其中之一,在追求知识的路上,我时常观看科学普及教育节目,学习科学知识,通过观看,我获得了很多的收获和体会。
第一段,我了解了更多的科学知识。
由于本科专业是计算机科学,我接触的领域相对狭隘,大部分时间都是在接触软件方面的知识,因此,我常常感到自己对其他学科的知识了解还不够。但是,通过观看科学普及教育节目,我能够了解到很多新的科学知识,例如动物学、植物学,以及天文学,这些薄弱领域的知识,让我对整个世界的发展进程,还有人类生活更加全面的了解。
第二段,我明白了科学知识的重要性。
科学知识在我们现代文明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通过学习科学知识,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生命,掌握自己生活中的一些科学原理,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也可以更好地处理自己的实际生活问题。
第三段,我领悟了科学方法的重要性。
不仅在自己学习过程中,科学方法也可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科学地分析变化、掌握变化规律等等都是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运用的。而通过观看科学教育节目,我不仅了解了科学知识,同时也知道如何运用科学方法,更好地解决生活中的问题。
科学教育是我们必要的生命教育,是我们了解人类、世界、未来的一种必要手段,而科学普及教育则是让我们更好地接触科技信息、增强自信心、提高科学素养的一种途径。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通过科学普及教育,我们可以增强我们对科技的关注度,更好地了解科学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从而让我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找到一个合适的发展道路。
第五段,我学会了怎样正确地观看科学教育。
虽然科学普及教育有很多的好处,适当的观看科技类节目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科技知识,但是,在观看科学教育时,我们也应该注意观看的方式。首先,要挑选可信度高、信息正确的教育节目,其次,我们要尊重科学,不随意揣测科学原理,更不要盲目追逐所谓的时尚科技,这样才能更好地学习和运用科学知识,为我们的人生增色添彩。
在这些年的观看过程中,我认为科学普及教育是我们适应现代文明的一种很重要的途径。仔细观看科学知识,我们不仅可以增强我们对科技的了解和认知,更可以增强我们的科学素养,让我们更好地回应社会的未来和发展。这样的成长,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也为我们未来的发展掀开了一道门。
社会科学普及心得体会篇九
在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活动。
第二十二条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建设,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的宣传、展示、培训、研究和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应当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公众开放其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和城乡统筹,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利用人文社科馆或者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馆和设施,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对公众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四条省社科联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指导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科联应当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建设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网络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利用和共享。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其他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与应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专项基金,或者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进行捐赠。向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绩效评估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的评比、展示、转化和推荐。
对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社会科学普及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科联建设,重视社会科学普及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储备,加强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
有关部门、单位在组织社会科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时,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成果作为综合评价与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培训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改作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或者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社会科学普及心得体会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人文社会科学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思想,传承文明,弘扬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资源共享的方针,坚持理论与实践、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第四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学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其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为社会科学普及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建立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由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组成,日常工作由社科联具体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科联是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和推动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学术研究和人才培训;。
(四)建立公民人文社会科学素质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江苏地方特色文化;。
(四)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五)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社会科学知识。
(二)研发、生产社会科学普及宣传产品,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
(四)利用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第四章社会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按照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针对村民、居民的需求,利用所在地的教育、文化等资源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时,其所在地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五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反映和体现人文精神、人文素养的社会科学基础知识作为通识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特点和要求,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省社会科学规划部门应当通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课题立项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与应用开发。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支持和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加强智库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为公众提供社会科学普及产品和服务。
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人员、公务员、作家、艺术家、科技工作者、新闻出版工作者等,应当结合本职工作和自身专长,积极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和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节目,制作、刊载和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
图书和电子音像出版、影视制作及发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出版、制作和发行、放映。
第十八条图书馆(室)、博物馆(院)、文化馆(站)、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站)、体育馆(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单位应当利用自身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社会科学普及心得体会篇十一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把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搞得有声有色,我市将该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宣传部、科技局、教育局、共青团、工会、妇联、科协等7个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督查组,负责对全市×个乡镇街办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我市的“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旨,整个活动安排了一周时间,共开展了五项活动。一是举行开幕式,邀请本市的社会科学工作者近百人出席,并通过向广大人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扩大了活动的影响。二是论坛报告。三是公开信。制作并发放了“做文明市民、创文明城市”的公开信,大大提高了市民文明程度。四是科普宣传。在人流集中的路段设立了科普宣传摊位,悬挂横幅,集中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安排专家和社科工作者、志愿者进行现场科普宣传、咨询活动,有力地宣传了社会科学。五是科学下乡活动。充分利用乡镇集市时间,分组到各乡镇开展科普宣传和咨询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科普读物、现场演示等方式,揭示科学真理,戳穿伪科学的把戏,达到了提高市民素质的目的。
社会科学普及心得体会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和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应用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四条社会科学普及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社会科学普及属于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繁荣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村民、居民自我教育的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机构,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
(二)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三)组织、指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
工作;。
(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六)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反对和抵制伪科学、邪教学说;。
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建立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监测评估制度。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
第九条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社会科学普及心得体会篇十三
根据中共宣传部关于印发《敦煌市社会科学宣传普及周活动方案》的通知,结合本镇实际情况,镇开展了以“创新促发展、科普惠民生”为主题的科普宣传活动,并取得了预期效果,现将活动作简要小结:
(一)以宣讲为主要方式。
(二)以脱贫攻坚为核心。
20_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及“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镇把脱贫攻坚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持续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活动。镇组织22个帮扶单位__名帮扶干部集中走访镇内户建档立卡户家庭,集中对脱贫攻坚、医疗保险、产业扶贫等各类惠民政策进行宣传讲解;同时,依托镇综合文化中心开展了特色文化图片展览活动,通过此次活动地开展进一步丰富镇内群众知识。
(三)以多样宣传为载体。
黄渠镇充分利用多种方式集中开展科学普及宣传周宣传活动,通过led屏、乡村大喇叭、悬挂横幅等方式做到了基础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持续加大科学普及活动等宣传力度,形成了“线上”宣传模式。截止目前,led屏幕滚动宣传120余次,乡村大喇叭宣传2场次,悬挂横幅6条,微信公众平台宣传2期,通过赶集日开展集中宣传1场次,发放宣传单600余张,设立咨询台1个,前来咨询人数60余人次。
(四)以文化活动为创新。
充分利用开展以曲子戏演出、集中阅读、现场书法教学等为内容的科学普及宣传活动,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推动镇内群众掌握科学知识。
社会科学普及心得体会篇十四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法律常识;。
(四)齐鲁文化等中华优秀文化;。
(五)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六)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社会科学。
知识。
(一)利用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
(四)拓展社会科学对外合作与交流渠道,设立社会科学对外合作与交流平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和城乡统筹,推动人才、成果、场馆、设施等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对外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国外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科学普及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其社会科学普及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
第十三条本省每年五月举办社会科学普及周,集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社会科学普及心得体会篇十五
《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每年____月第三周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为积极响应科技处的活动组织与安排,在5月18日到5月24日活动周内,我院扎实有序开展了“哲学社会科学普”系列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安排与组织。
针对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我院以与科技处联动、同步实施的方式进行。专门成立了工作组,拟定了学院实施细则。
活动工作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赵慧勤,陈官。
副组长:黄淑珍,王润绪,殷旭彪。
组员:刘娇佼,陈坤,高亮,刘永丽。
二、活动组织与效果。
我院根据文件精神,将科技处提供的100本书的书目转发给老师们,要求全院老师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每人最少自选一本读,并提交一本书的读后感。通过这次阅读名著,老师们更加深入了解到我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美好生活、法律、宗教、美丽中国、婚姻与家、文化自信等方面的内容,提高老师们的科学文化素质。
活动期间,我院根据学生返校的世纪情况,要求每个班以线上或线下的形式组织一次主题为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普及的“主题班会”,主题围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美好生活、读书、政治、美丽中国、教育、文化自信等,会后分别提交了主题班会活动的照片和班会记录。通过这次的主题班会,同学们增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的认识与知识,提高当代大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开展《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科普讲座。
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公众科学素养”主题,围绕优秀传统文化、体育运动与健康、艺术与审美等方面开展科普系列讲座。我院选派由国外高访回来的贺腾飞博士,于____月20日下午7:00--9:00,面向全校以“在线”方式做了题为“从中西方文化的视角探究中国与北美高等教育的差异”的学术讲座,该讲座,老师们从中西方文化的视角了解中西方文化的差异,了解北美高等教育的理念与教学。
活动期间,我院积极组织学院教师参加主题答题活动,通过这次答题活动,老师们了解《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的内容,学到了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提高了对哲学社会科学认识。
社会科学普及心得体会篇十六
介入放射学起源于放射学家对血管闭塞性病变的成形治疗技术,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与应用普及,经过介入医学工作者几十年的艰苦努力,介入放射学已经成为临床医学的三大支柱性学科,作为建立三级甲等医院的标准之一,不少医院在原来放射学科的属下成立了专门从事介入放射工作的科室,起到了集中人力物力优势在较短时间内快速推动学科发展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医院改革过程中利益等矛盾的出现和其它学术或非学术因数的干扰,原来可以健康发展的新兴学科受到了严重挑战,学科的领地之争日益明显,其中一个观点是介入放射学仅是个医疗技术而不是学科,终将分解到各个现有的临床学科。这个问题不仅仅影响到介入放射学学术的发展,同时也影响到医院管理者的行为,搞不好会破坏整体临床学科的发展,有必要须从科学学的理论上探讨介入放射学的发展。
科学是探索自然规律的活动,而技术则是人类征服自然活动中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科学的目的是解释事物怎样发生和为什么发生,技术则是设法使事物按照人的意愿发生与发展,科学的研究成果是理论而技术的成果是工艺,评价科学的标准是真伪而技术的评价标准是功利和效果,科学的社会价值是对人类长远利益,技术的价值标准是直接的利益。
科学与技术有着辨证的相互关系,技术有着更长的源头,正如人类在了解药物成份和药理学之前就拥有用自然界生物材料治疗疾病的经验和技术,外科学诞生之前就有了钻颅技术和其它外科技术。技术具有明显的实践性,科学具有理论性,前者的实践属性为后者的发展动力,但后者对前者的提高和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医学作为一门建立在广泛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础上的研究人类疾病诊疗规律和维护健康的学科,本身具备科学和技术的双重特性,它的发展过程印证了科学与技术的关系。由于生老病死始终伴随者人类的发展,科学出现之前,人类就有对损伤本能地反应,如对创伤的压迫止血和采用树木材料的固定技术等。在没有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古代只好借助宗教来解释疾病并指导治疗,随着社会与生活实践的发展,医学要求更能反应客观规律的理论指导,所以,哲学的出现又给医学以理论的支持,古代中医的理论就是人们对自然界总体认识的哲学思想的体现,近代医学的出现则完全要归公于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物等自然科学的成功,归功于解剖,病理,生理等医学基础学科的成功。现代医学侧运用了包括社会科学,心理科学,信息科学,工程科学等学科在内的更广泛的其它科学成果。
只有当技术的目的不再仅仅是解决问题,而同时研究事物的规律,具有上升为理论层面的研究,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现有的技术组合才能成为科学体系。外科学如果只停留再解决疾病手术过程和技艺的研究,而不是研究整个诊疗过程的客观规律,不上升到理论的研究,外科也将沦落到简单的技术,外科医生就会成为掌握技术的工匠。社会发展的需求,整体科学水平是推动新的学科诞生和发展的`催化剂和发动机,就像外科学的诞生是人类对单纯药物治疗的结果不满意的产物,同时得到了解剖学,病理学等有关科学发展的催化一样。介入放射学的发生与发展完全遵循了外科学发生发展的基本规律,在医疗实践中先有了定位下的穿刺,然后出现对血管狭窄病变的扩张治疗,先有血管的选择性造影,然后发展到动脉内的其它介入技术,由于它的微创性和高效性,介入放射学才成为了医学领域发展最为迅速的临床应用科学。
如果说上个世纪末介入放射学更多集中于研究临床治疗的方法和技术的话,21世纪应该是本学科形成科学和技术全面整合并协调发展的时期。介入放射工作者将注意力从单纯的临床技术应用同时转向了介入基础科学的研究,例如动脉化疗的药代动力学研究,动脉栓塞的病理学研究,血管再狭窄介入治疗的机理和再狭窄的机制研究,门脉高压介入治疗的病理生理学研究等等。这个新兴学科在它诞生之时便开始了向其它学科的渗透,在成功应用了相关基础学科的研究成果的同时还推进了其它学科的发展。例如经颈静脉肝内门体静脉分流技术在治疗门脉高压并发症的同时提供了病理生理学和药物学对门脉高压的研究手段。得到了过去难以获得的研究结果,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介入放射学已经形成了自身的科学理论体系,教学体系和明确的学科研究目的。21世纪的医学发展显示出明显的趋势:
1)微观深入的研究与宏观扩展并进:
2)精细分科与多学科综合统一;
3)医学工程技术化;
4)医学模式转化。介入放射学的诞生正好在以上几个方面适应了医学发展的趋势,所以,可以预言介入放射学在临床医学中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现有的临床医学分类既有按照治疗手段的分类,如内科和外科,又有按照治疗对象的分类,例如妇产科,小儿科;还有按照人体解剖部位的分类,例如耳鼻喉和牙科;有的却是按照病种分类,例如传染科,内风湿科,肿瘤科;更有按照治疗技术来分类,如放射治疗科等。研究医学科学技术的专家明确指出,这种分类具有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交叉性,各个医院采纳的分类方式基本是满足临床实用性和工作效率。如果按照这样的目的,将现有的导向设备集中起来,将具备影像学和临床医学的人员相对集中。成立类似外科这样的专门学科和医院科室无疑是一个最佳的解决方案。
学科的出现必然会要求特定的从业人员和科学研究者,由于介入放射学的临床特点,从事介入放射的人员因该受过临床医学教育和影像医学知识(包括影像诊断和放射医师的防护知识)教育,具备良好的临床工作能力(诊断与治疗能力)。现有的临床放射医生和临床专业医生加盟本学科是加速学科健康发展的最佳人才建设途径,但同时需要认真研究适合本专业工作特点。建立本专业医生培养体系是以后的一个重要的任务。但是无论如何,作为一个学科的存在,从业人员应该成为一种专业工作者和研究者。外科和内科等学科的从业人员在近期的对介入放射学的工作热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帮助本学科向临床学科的转化,但是从长远的发展观点来看,从业人员职业化和专业化是一个趋势,因为学科从业人员兼职和学科的混淆必然会导致注意力和工作精力的分散,反而会影响和限制新兴学科和原来临床学科的发展。
既然介入放射学代表了现代医学发展的方向,既然介入放射学已经成为一门完整的医学科学体系,我们就应该以一种尊重科学的态度来对待这样一个新兴的学科。介入放射学同外科学一样经历了从单纯技术向学科的发展,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不是将外科从“全科医学”中独立起来,如果没有外科学的学科相对独立,外科是没有可能如此迅速发展的,所以,我们应该像我们的先辈热情支持外科学发展一样热情支持介入放射学的发展。相关医学临床学科的医生加盟介入放射学的专业队伍,促进从业队伍的专业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我们的任务还很艰巨,我们既要利用介入放射学的技术为临床医疗服务,又要承担起学科的研究任务,既要处理好临床学科的良好合作共同发展,又要注重本学科的独立性和创新性。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介入放射学已经成为一门完整的临床医学学科的今天,介入放射学工作者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