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工程的论文(通用12篇)
人们对于天气的变化一直都非常关注,因为它直接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完美的总结应具备简洁明了、准确有力的特点。这些总结范文涵盖了不同领域和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排水工程的论文篇一
摘要:通过施工实践和研究发现防水工程细节部位的施工工艺及质量对整个防水工程质量影响较大,细节部位引起渗漏占防水渗漏问题的比例较大。由此作者对防水工程的细部节点施工工艺进行了分析,对防水工程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几个细节部位:
(1)外墙外保温的外窗部位;
(2)后浇带部位;
(3)卫生间门口部位;
(4)预埋件和套管的预留部位等四处的具体做法按照分析原因、阐述应对措施的形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同时对施工中如何进行质量控制也谈了自己的想法。所阐述的渗漏现象及应对措施均为作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经历,通过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经历对此问题有了深刻的认识。并强调在严格控制防水工程质量的同时应加强对防水工程的细部质量控制的意识,以更好的防止防水工程出现渗漏现象。
建筑防水是一门综合性、实用性很强的工程技术,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许多建筑工程中,防水工程质量所谓四漏(屋面漏、厕浴间漏、外墙体渗漏和地下室渗漏)问题已成为常见的质量通病,应引起注意。
问题剖析。
造成防水工程渗漏的原因很多,比如材料质量不过关、成品保护不到位、设计存在问题、施工粗糙等,但是笔者通过所接触工程的情况以及一些相关的文章和统计了解到,防水工程的细节部位做法不当是产生渗漏比较主要的原因。于是在工程施工实践过程中,对防水细节部位的做法做了重点的研究和控制,总结了一些做法,现分析如下:
1外墙外保温在外窗的收口部位。
随着建筑节能要求的不断提高,外墙外保温技术逐渐被大多数工程所采用,外保温在外窗收口部位的雨水渗漏问题也随之而来,雨水顺着保温的收口部位渗漏至保温的空气层内,进而沿着外墙渗透至室内。
此种做法犹如给外墙保温在外窗的收口部位加设了一个环箍,对其进行了加强,避免了由于此处破坏引起的渗漏。
2卫生间门口部位。
卫生间的防水可以说一直以来人们的重视程度较高,因为其经常处在一种有水的环境下,特别是马桶底部、地漏处、给排水管道根部等部位一直是人们的高度关注的部位。但是,对于卫生间门框下部的渗漏问题,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以下几种原因极易造成上述问题的发生:
(1)门框安装好后,在后序施工中,使其产生震动,造成门框与下面的防水层及防水保护层脱离。
(2)门框与墙体的缝隙没有填塞密实,使防水找平层在此产生裂缝。
对于上述的几个问题,通过笔者在施工实践中的总结,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如下的措施进行控制:
(1)安装门框时,在靠近门框底部增加固定点,保证在此部位门框与墙体连接牢固。同时,门框安装好后,要注意避免对其产生大的震动,做好成品保护。
(2)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要采用砂浆填塞密实,而且填塞砂浆中适当掺入建筑胶,使其不容易产生裂缝。同时,在门框与墙体的接缝处另加一层防水油膏,对此部位的防水进行加强。
3预埋件与套管的留置部位。
现在的建筑各种管线都埋置在地下,由地下室外墙穿入建筑物后接入室内,于是地下室外墙上的预埋件与套管的.留置数量也随之增多,由于这些部位处于地下室,特别是对于水位较高的地区,非常容易产生渗漏。所以此部位的防水做法必须要保证能有效防止渗漏,首先分析一下产生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
(1)穿墙管道没有使用防水套管或没有焊接止水环、或焊接质量不好。
(2)预埋的金属件(如防雷接地扁钢)、穿墙套管以及为安装模板设置的穿墙螺栓,施工中往往存在局部漏焊和严重夹渣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在施工中应注意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发生,介绍如下:
(1)在混凝土结构中的穿地下室外墙的管道,应使用防水套管,并认真焊接止水环。预埋套管加焊止水环做法:套管采用钢管,其长度等于墙厚(或其长度加上两端垫木的厚度之和等于墙厚),兼具撑头作用,以保持模板之间的尺寸;止水环在套管上满焊严密,支模时在预埋套管中穿人对拉螺栓拉紧固定模板。拆模后将螺栓抽出,套管与管道间采用沥青麻丝和防水密封膏封堵密实。套管两端有垫木的,拆模时连同垫木一并拆除,除密实封堵套管外,还应将两端垫木留下的凹坑封实。
(2)加强对止水环焊缝的检查,在满焊的条件下应逐个敲击焊缝检验,对不合格的要补焊后方可用到工程中。用于支模的穿墙螺栓要采用止水螺栓,而且在螺栓端头要预埋小木块,当混凝土达到一定强度后,将预埋的小木块剔掉,在剔掉小木块后形成的凹槽内截去穿墙螺栓,并将凹槽采用膨胀砂浆补实。
结束语。
关于防水工程易产生渗漏的细节部位在建筑工程中还比较多,比如说屋面雨落管管口处、安装在屋面的太阳能热水器的脚部、外窗四周缝隙、设备基础等部位,在此不一一叙述,但是对于这些部位的质量控制,每个工程管理人员都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重视这些细节部位的施工质量控制,严格落实各项防水施工质量的控制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建筑防水工程四漏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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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工程的论文篇二
在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当中,建筑原材料的质量高低,严重影响着工程的总体质量。如若建筑原材料不符相关标准质量要求,则必然会造成给水排水工程渗漏的现象,给排水工程出现渗漏原因包括:工程单位采购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没有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例如,在重要构造中,主管道管材、三通、以及阀门等,其整体构造缺乏严谨性。在建筑原材料的采购过程中,由于采购人员缺乏对材料质量控制,没有做到对建筑原材料进行验收,对相关入场材料缺乏检查环节,致使不达标的建筑材料混入工程建设当中。此外,在原材料的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人员没有做好相关保护措施,致使建筑原材料相互发生碰撞,导致原材料出现裂缝、或者存在缺口等现象。在选择排水铸铁管时,选购人员需要加强对其质量控制与管理,根据施工技术标准,尽可能选择内壁毛刺较少的管材。如若选择的铸铁管内壁毛刺较多,则势必造成与地下水口连接位置出现管道内壁堵塞的现象。污水经过长时间的停留,势必会对管道接口造成腐蚀。而在寒冷的冬季,此处会因污水发生膨胀而造成排水管断裂。
2施工技术问题。
在给水排水工程当中,除了上述建筑原材料质量问题,对排水工程发生渗漏造成影响外,施工技术问题同样对造成给水排水工程出现渗漏等问题。通常所涉及到的施工技术问题,主要是指施工操作人员的水平较低,或者因施工操作人疏忽,导致工作上的失误而造成不良后果。
目前,给水排水工程较为常见的渗漏,例如法兰与管道在焊接中出现裂缝,丝口的松紧度与现实不符,包括镀锌管出现断裂等问题,基于以上几种问题的出现,主要在于施工人员施工操作水平不高,缺乏实际操作经验、或者操作行为不规范所致。
如若管道混凝土板面上预留洞口造成渗漏,则源于施工人员并未对预留洞口进行设置套管所致,从而导致其出现渗漏的现象。此外,预留洞口的位置缺乏准确性,以及洞口填充材料不达标等,都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渗漏现象。
排水工程的论文篇三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基础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市政给排水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在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建设过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为此,必须要对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思路进行整理。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
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水,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并且给排水工程对于我国城市化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当前为了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水量和水压,我国已经设置相关部门对城市的给排水工程做统一规划。但是,由于城市市政给排水是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复杂工程,只是简单的规划和部署远远不能够做好城市的给排水工作,城市给排水建设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因此必须正视在过去城市发展中给排水规划和建设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找到规划思路,并付诸实际行动,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市政给排水的问题,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城市市政给排水面临的问题。
1.城市给排水技术水平问题。
在进行城市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由于施工人员自身的技术水平、专业素质及业务水平有限导致在施工中不能够按照预期的工程质量进行建设,这给后期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带来相当大的难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就在于: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的给排水工程的数量激增,在城市给排水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质量和数量均有不足。由于市政建设对于给排水专业人才的需求量大,在招聘过程中往往忽视对施工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核,一味地填充人数,导致施工质量不高。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一大部分人员不能够真正掌握设计的宗旨和城市发展的规划,使得在建设初期就出现了许多错误意识,而给后续的市政建设带来隐患。
2.城市市政给排水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市政给排水工程建设过程中,每一项施工程序都有着明确的操作规范。由于一些施工人员缺乏一些必要的素质和意识,导致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出现纰漏,忽视了具体的规范要求,从而引起施工安全隐患。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管理人员监管不到位。一些施工工地管理人员不会出现在施工现场,不会对安全问题和技术问题进行现场指导。因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由于缺乏经验、知识和技术会造成不规范、错误的操作,且无人纠正。(2)监管机构不到位。在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监督机构往往不能够发挥其监督作用,没有切实有效的方法对施工单位进行科学监督,从而造成安全隐患。(3)施工时没有做到全盘规划。例如,有时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铺设管道。如果缺少详细周密的统筹规划会导致管道铺设的深浅不合适、线路不合理等现象。而在北方城市如果不考虑天气的影响,往往会造成管道冻裂现象,使整个工程存在安全隐患。
3.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设计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协调问题。
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设计不是单独进行的。作为市政工程的一部分,在规划过程中,势必会与其他专业相互影响,而产生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例如,排水管道一般为设置在道路下的重力流管道,其管径的确定不仅与流量有关还与坡度有关。在城市规划中如果没有详细的道路标高,很难准确地计算管道坡高,这都需要与城市规划进行协调。
二、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思路。
1.提高给排水技术水平。
在城市市政给排水的施工过程中,一定要重视施工图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之前要做好整个工程的设计和资金投入审核工作。要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在引进人才时必须严把质量关,同时定期设置专业的技术培训班,培训一些施工人员。同时,注重新技术新方法的使用。例如,城市给排水管道施工时多采用开槽的方法来铺设预制成品管,这是当前国内外应用最为普遍的地下管道工程施工方法。施工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这种方法,提高施工的技术水平。
2.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
在市政给排水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筑单位需要设立专门的负责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切实分析工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避免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同时,施工单位要不断地完善工程的安全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对给排水工程的安全管理质量和效率。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时刻注意工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力争在第一时间予以解决。
3.加强沟通,协调城市的各个规划。
为了充分协调城市给排水规划与城市其他的规划,就必须要加强不同规划方案之间的沟通。因此,首先就需要采用系统分析法对整个城市的各项工程进行科学的规划。所谓系统分析法就是针对系统的各个要素和系统外部条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在分别研究和解释各个系统元素的基础上,找到各个系统元素之间的关系及影响方式,优化和协调各元素之间的关系,使整体系统达到最优状态。市政工程就是这样一个要采用系统分析法进行科学规划的系统,而城市市政给排水和其他市政工程则是不同元素。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只有利用系统分析法协调给排水工程和其他市政工程之间的关系,才能使整个城市的规划建设达到最优状态。同时,还需要以变化的眼光看待整个工程的规划,而不能只是把眼光滞留在当前。要及时根据系统的发展模式,来适时适度调整规划方法和规划理念,从而不断地完善城市这一系统工程,为城市的发展增添动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是一项涉及到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其规划具有前瞻性、长远性和与时俱进的特点。在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过程中,面临施工技术水平、施工安全以及城市规划协调等方面的问题,文章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总之,只有首先具备了长远规划的理念,才能从该角度出发与时俱进地考虑问题,并且及时地调整规划方法,协调好城市各个规划,才能够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才能够真正促进城市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作者:张小敬刘中厚单位:济宁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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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工程的论文篇四
(一)科学的给排水建设能够有效地形成节约用水系统。
水资源日益减少使我们所面临的严峻现实,而如何最大程度地利用水资源就成为我们在资源有限的基础上的首要选择。通过科学的给排水建设,首先可以根据水资源的来源及水质进行相对应的分配,从而减少优质水资源的流失;其次能够实现中水的再收回利用,提高中水的使用率。
(二)给排水建设的科学化可以促进城市水处理的科学化。
城市水资源的来源是多元的,除去依托江河湖海的城市,我国大部分的城市水资源来自于地下水,还有部分是来自于利用雨期汛期储存的水库用水。科学的给排水建设有利于将资源整合实现功能的最大化。也可以及时将城市污水、雨水进行科学处理,避免因为排水处理不善而引起的一些问题。
近些年,城市“内涝”、生活用水安全事故等水资源问题反复出现,我们不得不深思城市给排水建设的当前状况,完善城市给排水的建设,从而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及科学合理利用,以期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一)欠缺科学的规划设计及管理意识。
城市给排水规划设计未能与城市道路及其他市政工程建设形成科学的相辅相成的建设模式。
例如,在很多城市的道路规划过程中,经常出现道路建设已迫在眉睫,但给排水设计还未形成最终定案,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两个工程各自设计,各自施工的现象,这样现象很容易导致城市给排水设计不能与城市道路建设相符合,出现设置不合理的地方,无法发挥科学的给排水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水资源的浪费甚至是污染。
城市的给排水建设很多时候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因为给排水工程多为地下工程,建设完善后不会体现在表面,也就并不能充分满足城市管理者的面子工程。有句话是这样说的,“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这充分变现了城市给排水建设的重要地位,城市管理者应该具有科学的管理意识,在一味追求城市外在的高楼大厦,繁华葱郁的同时,应深刻意识到城市给排水建设的基础性关键作用。
(二)施工质量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正如上文提到的城市给排水建设属于“地下工程”,常常得不到管理者的充分重视,也就导致在给排水建设过程中,人们的质量意识不高,从而导致施工质量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城市给排水建设属于城市市政基础建设,工程量大,常常是分包给一些施工单位进行建设。但是分包企业的资质和水平参差不齐,且为了其经济利益,一些企业甚至会偷工减料,最终影响工程的质量,是给排水建设严重不合格,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破坏水资源的健康发展。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理力度不足。
在城市给排水建设施工过程中,监理部门对工程质量的保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很多施工单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使得给排水建设存在着监理力度不够的问题。城市给排水建设属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的'施工更多时候是由行政单位授权的。有些情况下,施工单位会提出各种理由拒绝监理部门的介入,使得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或者根本不存在监督;有些情况下,是监理部门自身出现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监理只是走过场,敷衍了事。种种家里力度不够的情形,都会导致给排水建设存在质量问题,埋下隐患,从而出现了城市内涝甚至是饮用水安全事故等等各种水资源遭到破坏的事件。
(四)工程结束后的后期维护不到位。
城市给排水建设完工后,常出现相关数据管理不到位,资料不完善现象,且未形成后期的科学完善的日常监测与维护模式。多数工程的维护都是在出现大问题或遇到突发事件时,才去进行监测与检查,这样就会延长问题解决的周期,而且由于没有可靠完善的相关数据作为整体参考,也就会出现问题指标不治本的现象,使问题反复出现,不利于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城市给排水建设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服务于城市功能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更重要的应该是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和依据,其前景是值得期待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一)立足于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开展城市给排水建设。
以往,城市给排水的建设多注重于排水,比如防止雨洪内涝、排除和处理污水等,而很少关注于给水以及给排水的科学循环模式。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水资源更多的要体现在用水的源头,我们如何更合理的使用水资源,并寻求健康的水循环模式。城市给排水建设要树立科学的水资源发展观,依托于当地现有基础水资源条件,立足于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应努力从传统的给排水观念过渡到城市污水回收、净水再生及科学水循环模式上来,从而创造良好的水环境,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引入信息化手段运用于工程设计及后期维护。
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信息化管理模式的推广范围亦在不断延伸扩大将信息化手段运用到城市给排水建设中来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首先,通过计算机软件辅助设计,减少了人工操劳亦提高了设计效率,工程设计及工程数据更容易储存及调用,从而是给排水在前期设计上更加科学与合理,并实现施工过程中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匹配修改。其次,通过对前期设计及施工过程的资料和数据整理,形成城市给排水管道网络,绘制立体科学的效果图,可详细标注各个管道的基本信息(管道用途、直径、排水流向、深度位置等),对整个给排水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做好各种情况的预案,同时为城市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提供可靠参考及依据。只有科学的管理才能减少和预警问题的发生,并在问题发生后及时采取有效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夏季.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的若干思考[j].江西建材,.2.
[2]张继红.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管理措施探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排水工程的论文篇五
摘要:本文结合天水手足外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工程,按照给水系统、热水系统、消防系统、排水系统等四大部分对医院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进行了介绍与分析,提出了医院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方面的若干要点。
天水手足外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总建筑面积:21868.22m2。各层平面功能:地下一层为汽车库、真空吸引、消毒供应、药库、病案库、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垃圾收集等;一层为入院大厅,出入院办理,放射科、急诊大厅、药房等;二层为诊室、化验、社区卫生服务站;三层为手术室;四~十三层为外科病房。医院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系统复杂、设施标准高,因而对设计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以天水手足外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工程为例简要的分析医院高层建筑给水排水工程。
1给水系统。
对于高层建筑,由于楼层较多,给水系统中上、下层管道中的静水压力差必然很大,为了避免下层管道的静水压力过大,引起泄漏,甚至管道、附件破裂以及产生水击形成噪音、振动,因此给水系统必须实行竖向分区。市政水压力只能满足一~五层的给水要求,六层以上采用集中增压,即由设于地下层泵房的一体化增压泵站加压供水。高层建筑给水系统的噪声、振动应受到严格控制,否则影响使用功能,其措施是采用消声止回阀,对水泵进行隔振处理等。
2热水系统。
医院建筑一般要求全天提供热水,因此必须设置中央热水供应系统。热水管网同冷水一样作竖向分区,以保证两个系统的冷热水压力均衡。集中热水供应设备设于水房内,管网采用上行下回机械全循环方式以保证热水供应稳定。热水设备有太阳能集热器、贮水箱、循环管道、控制系统、热交换器及水泵等,其主要设备是太阳能集热器。考虑到供水的稳定性,热水系统采用电辅助加热。
3消防给水系统。
医院建筑由于内部结构复杂,人流频繁,加上室内木装修等易燃物品较多,因此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大,一旦失火通过电梯间、楼梯间、管道井等很容易造成火势蔓延。所以这类建筑其消防给水系统应能立足于自救,发生火情能迅速扑灭。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高层医院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成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等三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并保证可靠的消防供电(两个独立电源)和消防水源。消火栓给水系统,以消火栓栓口处所受静水压力不大于1.0mpa为标准进行竖向分区。本工程建筑高度51.85m,因此其消火时便于操作水枪,在消防立管底部动水压力超过0.5mpa的消火栓前增设减压措施。该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方式,即发生火灾后才启动消防泵来增压供水,屋面水箱贮存10min消防水量用以扑灭初期火灾。与给水系统相同,消火栓系统也采用集中增压方式。建筑内部保证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消火栓直径均为65mm,水带长度25m,水枪喷嘴口径19mm.消火栓系统消防用水量为40l/s,设3套水泵接合器。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由供水设施、报警阀、管网、闭式喷头及火灾探测系统等组成,是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固定式灭火设施。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控火灭火成功率高,经济实用,适用范围广等优点。本工程所有场所均安装了喷头。系统同样采用集中增压供水方式,增压泵及所有报警阀均设在地下层泵房内。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超过800个,最不利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喷头口径为12.7mm,熔解温度72℃,每个喷头保护面积7~9m2。消防用水量为30l/s,持续时间为1h。本工程变配电站,柴油发电机房,病案库,燃气锅炉房等不宜用水扑灭的场所设置了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采用悬挂式、壁挂式及置地式组合应用以确保对保护空间的顶部和上、中、下层形成立体防护,消除防护死角,杜绝消防隐患。灭火装置启动方式采用非爆破式非储压式的固气态转换技术。灭火装置为无管网形式,单独/若干无外源自发联动启动并自成体系。火装置为含导流喷嘴的小喷口形式,易于均匀覆盖过火面,提高灭火效能。灭火装置能迅速扑灭a、b、c类火灾和带电电气火灾,灭火时间不大于1s。灭火装置能单独自动/手动启动,也能区域组网启动,无外源电信号激活联动启动、远距遥控启动或与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并可反馈启动信号。
4排水系统。
高层医院建筑要求排水通畅和通气良好,若发生排水管阻塞现象则严重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因此该项目地上重力流排水采用设有专用通气立管的排水系统;地下室设置一定数量的集水坑,用于排除检修管道污水及消防时的消防水;对于手术室等对环境要求高的场合,其顶层排水采用同层排水,避免污水管道穿越手术洁净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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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工程的论文篇六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往往没有具体详细的施工计划,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给排水工程预留孔相关位置不准确或缺少孔洞等,完工后的建筑主体存在着较大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在发现后补救施工会造成建筑主体的破坏,影响后续的工程施工问题,并且也是对工程财力、物力、人力的巨大浪费。
建筑主体完工后,经常出现管道渗漏问题。根据经验分析,可能出现的原因如下:(1)施工场地环境因素的影响;(2)施工过程施工操作不规范原因;(3)建筑材料自身问题。
排水工程的论文篇七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按目前的规章规定,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非京籍人员凭暂住证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障性住房的购买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是保障性住房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的适用对象: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排水工程的论文篇八
1.1全面控制。
全面控制原则的实质内涵在于从全方位和全过程两个角度来展开建设成本的控制,是在项目建设的整个周期内从费用支出的各个方面进行成本控制。由于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包括项目投标到项目中标,具体建设实施时期以及最终的验收交工)都涉及到建设费用的支出,方方面面都需要成本控制的思想来组织建设施工。其中投标阶段的成本控制是做好项目的前期整体预算工作,在中标双方签订项目合同之后,要及时制定成本预算计划,采取人员经济激励措施并规划合理的施工方案,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建设成本消耗实施切实的管控。项目完工后,要做好项目施工各项费用的结算以及合同规定款项的追加工作,并分析核算项目中建设消耗,从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角度实现对项目成本费用的有效控制。
1.2成本最小化。
提高建设单位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从人、财、物三个方面优化并减少费用开支,做到项目成本的最小化,这也是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要做到项目成本的最小化,需要从预防、执行和管理三个方面贯彻落实建设费用的使用范围、使用标准以及费用财务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成本最小化控制。成本预防需要提前做好成本的开支计划,保证每笔支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从提高预算收入和降低成本费用两个方面来降低项目的建设费用,按照预算收入合理地确定支出费用,及时核算成本,发现和反馈项目进行中造成费用超支的原因,改进项目建设费用的管理方式。
1.3目标责任管理。
目标责任管理原则作为项目管理工作的一种常用方法,这个过程包括从项目目标的确定到目标分解,然后到项目任务的具体分配,责任人贯彻执行,到实施结果的评价考核,反馈评价结果,更新成本目标。项目建设的成本控制应遵循目标责任管理的原则,根据成本控制的目标,按照预算、执行、考核这一操作流程,如此循环往复,实现对项目成本的动态控制。
实现对市政排水工程成本管理的全面控制,首先应加强成本的管理与控制理念,在确定好市政排水工程以后我们要对工程进行分析,对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成本支出实施有效的控制;其次是加大对施工人员成本管理与控制的宣传教育,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灌输成本控制思想,强化他们的成本意识,树立他们的责任心,切实提高每个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经济意识,将成本控制的观念深入到每一位员工的心中。强化成本管理与控制,拓展成本管理的范围,不仅仅是企业某一个部门的责任,而是将对成本管理与控制延伸到企业的.设计、采购等多个部门,打造市政排水工程成本管理多部门协同的整体格局。
首先建立相关体制,完善招投标环节的法律规范化,做好招投标前期的调研工作,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督力度,严肃处理违法乱纪行为,节约投标费用;其次要建立合理的制度,要把责、权、利三者有力地结合起来,做到奖惩分明,这将有助于调动项目实施的积极性,缩短工期或提高工程质量,因此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是激励各部门工作,同时也是成本控制的有效方式。
市政排水工程施工项目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密切关注领会并了解国家政策法规、施工技术信息以及施工设备和材料的价格行情,加强与同行业相关技术施工人员的信息技术交流和学习,引入先进的工程成本管理经验,吸取工程管理经验,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首先制定合理的工作奖惩制度,提高操作工技术水平和操作熟练程度,增强辅助工人及勤杂人员的匹配程度以充分合理地利用劳动力;其次是加强对材料费用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材料消耗及材料管理费用;最后是加强市政排水工程的机械费管理。随着社会对提高工程项目技术含量以及加快施工进度的需要,工程中的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机械费在工程费用中的比重也随之提高,因此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完善市政排水工程的机械费管理,可以大大加快施工进度,同时达到控制成本的目的。
对工程实行动态监控,是指对工程造价的各个阶段实行动态的管理,首先是加强对企业生产材料的控制,施工材料价格受市场因素影响,其价格是动态变化的,因此对于工程施工材料我们应实行动态的成本控制管理方式;其次就是加强对工程后期管理的动态控制,实现对工程的全方位监控以及工程整体的成本管理;最后是要及时掌握施工市场动态,通过动态监控及时了解市场的发展方向。
三、结语。
加强在工程设计阶段对项目工程预算的控制集中体现了事前控制的思想,是实现项目成本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是对已计划而将实施的工程项目的控制,在进行成本控制时需要摒弃重施工而轻设计的观念,在项目设计阶段加强成本预算和控制,提高企业管理和控制成本的能力,实现项目收益费用比的最大化,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排水工程的论文篇九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双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或购房申请人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配偶方具有深圳宝安或龙岗区常住户籍。
(2)单亲家庭的子女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
(3)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4)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5)其他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
4、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标准;市人事局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生不受家庭收入标准和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排水工程的论文篇十
经济适用房制度最初是作为福利分房制度与住房市场化制度之间的过渡性安排出现的。
是我国住房市场化改革突破阶段,这一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通知中首次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设定的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者。
根据当时建设部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划分,保障范围实际覆盖了约80%的家庭。
由于当时居民收入普遍不高,商品房价格显得高不可攀,经济适用房不但是作为取消实物分房后主要的住房保障形式,还担负着启动房地产市场、拉动内需的责任。
至是经济适用房的高速发展时期,这期间经济适用住房累计竣工面积4.77亿平方米,解决了600多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20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18号文件)里,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经济适用房由“住房供应主体”转变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在18号文件中,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虽然还没有明文调整,但其主体地位开始让位于商品房。
至此,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开始大幅度萎缩,而房地产市场则得到了快速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虽然要求“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但其目的已变为“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20以后,我国的住房保障政策再一次有了明显的转变,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经济适用房被要求规范发展,保障性住房的主体转移到更加符合市场化机制的公租房和廉租房上。
促进转变的原因之一是经济适用房政策在实施中越来越凸显的问题和矛盾。
随着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之间价格差异的加大,巨大套利空间和对稀缺资源的争夺造就了寻租、朽败现象。
在价格“双轨制”下,高收入阶层和权利阶层显然比低收入家庭更具寻租能力,政策执行出现偏差将不可避免。
从保障房制度的政策演变上也可看出,以提供非产权性住房、满足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保障体系是未来的趋势,而经济适用房应当逐步退出保障市场。
但是近年来,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又在很多地方悄然兴起,只不过其存在的形式有所不同。
事实上经济适用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开向社会销售的,面向低收入群体的经济适用房,这是一般公众所接触和了解的形式。
但依据设定的收入和住房门槛,很多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的员工就被排除在了政策之外。
这就出现了第二类经济适用房,即“允许”一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在“自有用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设经济适用房。
能够享受到这一福利的为单位的内部成员或者相关利益者。
如果说前一种经济适用房还在一定时期发挥了部分保障的职能,后一种则完全演变为福利性住房。
是手中握有资源和权力的部门为自己本部门谋取的私利,使有机会购买这类住房的.人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也产生了寻租朽败的空间。
这种形式的存在体现了对所谓“自有用地”的曲解。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而非任何个人或单位的“自有”。
用地者只拥有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并且使用权是区分用途的。
不同用途的土地价格相差巨大,一般来说,价格最低的是公用事业用地,可以无偿划拨,商服用地价格是最高的,其次是住宅用地,而工业用地因为可以为政府带来税收,政府给予的土地价格相对较低。
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的数据显示,,全国住宅用地的地价水平为4620元/平米,而工业用地仅为670元/平米,住宅土地价格是工业土地的7倍。
在一些大城市两者之间的价格水平差距更大,北京、上海、深圳住宅土地价格为14124元/平米、25335元/平米和29132元/平米,分别约为本地工业地价的9倍、15倍、11倍。
可以看出,土地用途转换就将造成土地价格的巨大变化,所以国家对于土地用途转换是严格控制的。
并且作为国有资产,土地因为转换用途而形成的增值应该归全民所有。
能够拥有“自有用地”的主要是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
这些土地本来的性质分别是公共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等,取得方式有划拨也有出让,但地价都较住宅用地要低很多。
且不说其中已经存在部分工业用地的地租缺失问题,在“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将这些所谓“自有用地”转换为住宅用地,仅需象征性地补交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取得成本与周边同等土地相比价格差别巨大,则是土地租金的又一次缺失。
相当于无偿或低价占有全民资源服务于少数团体利益,并且成为部分部门将国有资源转化为私人财产的“合法”渠道。
土地变换用途而产生的收益本可以用于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但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将土地转换用途形成的巨大价差化公为私。
这种“保障”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收入差距,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社会不公平。
因此从土地制度上应规范保障性住房用地秩序,取消非正常供地方式。
对于已有的非住宅用地性质的“自有用地”要转换用地性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国家按照相应用途土地的市场价格收回后公开拍卖。
如果转换为保障性住房用地,其分配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面向所有的应该受到保障的群体。
排水工程的论文篇十一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与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移交率超过30%但不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2%;土地移交率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3%。
第六条项目拆除重建范围跨多个区域涉及不同配建比例的,根据所在区域的配建要求分别进行核算,加权平均后确定配建比例。
经核算后,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宜在单元范围内安排一定的'集中用地进行建设。
项目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的,为便于规划设计和管理,可用作搬迁安置用房,优先用于土地整备、政府组织的城市更新项目的搬迁安置等。
第七条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在综合考虑其产业发展需要、职住平衡需求、项目区位条件、公共设施及交通市政承载能力的情况下,结合更新单元规划地块划分,可在开发建设用地内,规划不少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15%且不超过20%的独立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类型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配建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相应的用地计入城市更新用地移交率。
第八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集中布局。项目分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
城市更新单元中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满足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实施时序,优先安排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快实施。
第九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由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建设,但独立占地的保障性住房也可划定宗地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建设。
第十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搬迁安置用房,免缴地价,建成后由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回购价格及程序等按照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配建的安居型商品房,按该项目安居型商品房以外住宅部分应缴地价标准的50%计收地价,但最高不超过其按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应计收的地价。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按住宅类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计收地价。
第十一条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城市更新项目应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要求与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载明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比例、规模及布局;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含户型、面积、装修等)、交付时间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涉及回购的,还应载明回购主体、回购价格的测算规则等。
项目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后,实施主体可向回购主体申请核定回购价格。
第十二条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规划国土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本规定附图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备案并公布后施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此之前已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议通过的,其配建比例参照原有规定办理。
排水工程的论文篇十二
上海保障性住房的分类区申请条件(1)。
经济保障房的全称是保障性住房,只有政府买单的才叫保障性住房。
只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是土地的财产权利归国家所有。
土地非出让的划拨则是政府的买单部分或财产收入的转移部分,这就是住房保障性质的最基本特征。
保障性住房权是国家对人权的保护。
就像中国有城市对流浪者救济的制度一样,是人权的保护,也包括提供政府买单的免费食宿。
但财产权则是非政府买单的另一类法律保护。
由政府买单所提供的居住权利,并不直接或与完整的财产权相关。
上海保障性住房的分类区申请条件(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
1、经济适用房。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含1100元),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
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公共租赁房的申请条件。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由此可见上海的三种保障性住房各有侧重,具体而言。
经适房:只卖不租,针对中低收入家庭。
廉租房:只租不卖,针对低收入家庭。
公租房:只租不卖,针对阶段性住房困难的青年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
上海徐汇区经济保障房房源供应项目概况(2)。
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分三个轮次启动集中申请受理工作,具体安排是:第一轮次在5月初启动,为浦东新区、黄浦、静安、长宁、闸北、虹口、宝山、闵行、青浦9个区;第二轮次在5月中下旬启动,为徐汇、普陀、杨浦、崇明4个区(县);第三轮次在6月内启动,为奉贤、金山、松江、嘉定4个区。
徐汇区有3块经济适用房基地:占地面积共约15万平方米。
其中“龙华肉联厂”地块接近内环线?与轨道交通3号线龙漕路站相近,地段上佳。
20前徐汇区经济保障房项目概况。
徐汇区第一批次经适房供应的房源总套数为1681套,其中一居室571套,二居室984套,三居室是126套。
所有房源“一房一价”并已公示。
徐汇龙南佳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位于徐汇区龙水南路,规划用地面积约4.8万平方米,建成后预计可提供近2000套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11幢14-26层高层住宅楼、3幢7层多层宿舍楼和配套公建商业组成。
主要设计了30平方米的成套单人型宿舍和40平方米、50平方米的成套小户型住宅等户型。
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与售后管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三条(共同申请人)。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3年,方可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时间、申请地)。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已将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经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但户口未迁出原住房的,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对象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二)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四)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
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九)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保密义务)。
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及其委托核查的核对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审核、供应等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自身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漏。
第七条(申请受理)。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收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
第八条(初审核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集中开展初审核查工作,其中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的核查同时开展。
户口年限和婚姻状况核查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户口年限一般以户口簿记载为准,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也可以向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资料进行核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本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开展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核查。
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在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和有关规定完成核查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核查情况报告。
经核查,认定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符合准入标准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完成核对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核对情况报告。
核查期间,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可以向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征询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
居委会应当在收到征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取居民群众意见,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
第九条(初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经初审核查认为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将申请对象姓名、户口所在地、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7日的初审公示。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初审公示。
其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仅公示认定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举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条(初审结果)。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经初审核查和公示,认定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认定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初审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复审核查与公示)。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工作。
经复审核查,认定符合准入标准的,及时通过区(县)指定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进行为期5日的复审公示,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分批组织复审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举报。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复审结果)。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经复审核查与公示,认定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并及时通过区(县)指定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发布登录公告,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申请户登录证明,书面告知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合称核对机构),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认定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复审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书面答复,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和核对机构。
第十三条(初审和复审的中止及后续处理)。
符合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说明中止理由;要求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一)在初审核查过程中,核对机构发现申请对象申报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与比对信息存在差异,按照规定中止住房面积核查或者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初审公示调查核实,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复审核查、复审公示调查核实,认为申请对象有必要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
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后,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在初审核查过程中,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转交核对机构,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继续开展核查、核对工作。
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初审工作终止,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并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
(二)在初审公示调查核实,复审核查或者复审公示调查核实过程中,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已有审核信息和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明材料,综合判断,作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根据已有审核信息,作出审核意见。
在以上工作中,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也可以再行委托核对机构开展核查、核对工作,结合相关书面核查、核对报告,作出审核意见。
(三)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有特殊困难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书面申请,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时间不得超过30日。
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的,书面回复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
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因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并经审核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延期参加摇号排序。
第十四条(申请户登录后的复核)。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满3年、具有选房资格但未选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户的基本状况进行复核。
经复核申请户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登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第十五条(抽查)。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选房前,按一定比例抽查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已登录的申请户。
经抽查,申请户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市住房保障机构将抽查结果书面通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注销登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第十六条(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请的处理)。
申请对象自提出申请至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书面确定退出申请的,初审或者复审工作相应终止,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
申请对象自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条第一款规定,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限制重复申请)。
除届时共有产权保障房准入标准发生调整的情况以外,申请对象自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出具初审或者复审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直接作出重复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第十八条(家庭中有不符合户口准入标准成员的申请规定)。
家庭成员中有不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户口准入标准的,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各项准入标准的其他成员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不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户口准入标准的家庭成员,可以列入住房面积核查和经济状况核对人员范围,但不列入住房供应人员范围。
第十九条(家庭中有符合户口准入标准但有特殊原因不在本市常年居住成员的申请规定)。
家庭成员符合户口准入标准、但有特殊原因不在本市常年居住、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一)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
(二)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
第二十条(特定人员的户口年限规定)。
下列人员执行特殊户口年限规定:。
(一)申请对象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户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需连续满1年。
(七)申请对象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将户口迁入他处住房的,迁入户口的人员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限制。
第二十一条(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的申请规定)。
原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经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认定的常住户口待定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先登记为常住户口,然后提出申请,其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服刑、劳教人员的申请规定)。
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不包括假释)后、劳教人员在解除劳动教养后,方可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前,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的人员,在刑满释放(不包括假释)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提出申请的,其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农转非人员的申请规定)。
原为本市农业户口居民,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登记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后,其在本市以及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可以与农业户口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外省市在沪毕业人员的申请规定)。
外省市在沪学习并因毕业后就业等原因,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自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正式报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对象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待其中一种类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六条(同一住房内多个家庭提出申请的规定)。
户口在同一住房内的多个家庭需要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应当先确定一个家庭提出申请,待该家庭的申请审核完成后,其他家庭方可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列入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家庭的申请规定)。
列入区(县)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房屋征收部门(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的未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申请对象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处理)。
在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过程中,申请对象因离婚、户籍迁移、死亡等原因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申请对象及相关亲属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自提出申请至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共同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的,保留购房资格,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确定供应的房型。
(二)自签订选房确认书至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之前,共同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的,选房结果有效,其他共同申请人应当在剩余人员中选择确定买受人和同住人。
(三)自提出申请至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之前,申请对象全部减少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终止审核,或者注销申请对象已取得的登录证明、轮候序号或者选房确认书。
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发布登录公告、发送选房通知书以及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等之前核查申请对象人员的情况,对于发生人员减少的申请对象,及时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对象发生人员减少情况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仍按照原申报情况继续申请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视为隐瞒虚报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申请对象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的计算)。
申请对象的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第三章轮候和选房。
第三十条(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应标准)。
申请户应当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供应标准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申请户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的机构收购,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的,按照区(县)政府确定的住房供应标准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申请户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可以选择购买低于供应标准的共有产权保障房。
第三十一条(轮候序号的产生)。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在规定时限内经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的申请户,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排序。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摇号排序结果建立轮候名册,每个申请户取得一个轮候序号。
摇号排序结果应当在7日内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
公开摇号排序过程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第三十二条(公布房源供应信息)。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房源建设和筹措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登录的申请户数量等因素,分期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下列信息:。
(一)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交房日期;
(二)房源总套数和各种房型套数,房型示意图和建筑面积;。
(四)申请户现场看房的接待时间;。
(五)选房日期;
(六)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现场看房)。
房源供应信息公布后,申请户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项目所在地现场看房;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现场看房的接待工作。
第三十四条(选房意愿表达).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看房后、选房前书面征询申请户是否参加当期选房。
申请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确认是否参加当期选房。
申请户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的,其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但可以参加下一期申请户的摇号排序,再次取得轮候序号。
在下一期房源供应时,仍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的,其再次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其登录证明,申请户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选房)。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户数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户参加选房活动,并向申请户发出书面通知。
选房公开进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组织选房:。
(二)申请户按照轮候序号次序,通过计算机设定程序随机摇出一组房源,申请户在该组房源中选定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
申请户选定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选房确认书。
选房结果应当在7日内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
第三十六条(签订合同及相关附件)。
申请户中的共有产权保障房买受人应当在选定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后的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明、选房确认书等相关材料,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申请户中的同住人应当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使用协议。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户,在选定住房后,应当先与政府指定的收购机构签订原有住房的买卖合同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后,方可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
第三十七条(选房活动开展后不选房、不购房等的处理)。
申请户有下列情形的,其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一)未按照规定选定住房的;。
(二)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三)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的;。
(四)因自身原因,签订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被解除的。
参加选房活动的申请户因当期供应房源的房型套数有限等而未能选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其轮候序号不变,排列在下一期房源供应的轮候序号之前。
第四章售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共有产权保障房使用行为的监督)。
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共有产权保障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家访等方式,了解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居住和使用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情况,发现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行为的,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采取书面通知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在指定媒体通报、记录不良信用、直至收回房屋等处理方式。
第三十九条(5年内购买其他住房后原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回购)。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原批准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申报。
原住房保障机构收到书面申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通知书》,房地产权利人收到《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原住房保障机构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为共有产权保障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存款利息;计息时段为《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止,利率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日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收到原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已完成回购的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购买其他住房的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第四十条(5年内因特殊原因申请回购)。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离沪或者出国定居,夫妻离婚需将住房变现后分割财产,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保障房。
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回购,应当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与房地产权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发生购房贷款逾期还款的处理方式)。
借贷公积金资金、银行资金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超过规定期限的,原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关于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房管保[]260号)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但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所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原住房保障机构不承诺回购。
第四十二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房转让)。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转让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并在书面通知送达后30日内与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签订转让合同,回购价格由房地产权利人和原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存量二手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房地产权利人支付相应比例的回购款。
决定不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他人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转移登记。
第四十三条(回购共有产权保障房前相关手续办理)。
共有产权保障房交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前,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应当将户口迁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并结清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原住房保障机构在支付回购款前,应当入户查看房屋状况,确认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未结清相关费用的,原住房保障机构在回购款中扣除。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集中审核和相关机构工作衔接)。
申请对象在规定申请期内提出申请后,初审和复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集中开展。
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及相关核对机构审核材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移交,集中移交应当分批进行。
第四十五条(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申请对象的隐瞒虚报行为,按照《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严肃查处隐瞒虚报行为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1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申请户举报的处理)。
申请户在复审通过并取得登录证明后被举报,因举报内容模糊等原因,住房保障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的,被举报的申请户可以保留资格,参加摇号排序或者选房活动。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申请户、举报人、社会公众释明。
举报材料经查证属实,申请户取得登录证明及轮候序号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注销;申请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市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受理方式,收到监督举报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规定暂行意见》(沪房管保[2010]30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12月31日。
本实施细则颁布前受理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按照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