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黑龙江装修管理条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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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装修管理条例篇一
乙方:
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共同恪守。
一、工程项目:
1、三个房间(两卧室、一客厅,以下简称三个房间)打地角线,包暖气及管线(客厅要对称),房顶四周打石膏线,包三个房间的门、窗;客厅、卧室铺强化木地板;清除所有房间原有涂料,客厅、卧室打腻子,刷立邦漆两次。
2、通阳台的门窗处打一吧台,上方根据甲方要求(图纸)做一置物架;阳台东侧打一多用途柜(底下放鞋、上面书柜)、西侧打一吊柜,包阳台、铺磁砖、吊pvc板。
3、卫生间、洗脸间、厨房铺磁砖到顶,屋顶吊pvc板;厨房地面铺磁砖,打一灶台。
4、房间电源线路根据甲方要求适当调整,客厅门后一多用途柜(底下放鞋,上面挂衣服)。
5、未尽细节的之处,由甲方提出方案,商量确定。
二、承包方式:
甲方按乙方要求必须保证装修期间的所需材料(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乙方负责施工。
三、质量标准:
施工质量要符合安全要求,装修质量不得低于同一施工类型的装修标准,双方认可。
四、施工期限:
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如不能按期完成,每天将处罚金五十元。
五、工程造价:
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只支付乙方装修人工费____人民币。
六、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如符合以上施工项目和设计要求,三天内一次将装修人工费付清。
七、其它问题:
装修项目的具体要求,由甲方提出,乙方实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效应。
乙方:
年 月 日
黑龙江装修管理条例篇二
发包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双方的权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章合同背景
第一条施工地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使房屋安全、卫生、美观、适于居住、方便生活、令人心情愉悦。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格
第三条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最近一次企业 年检,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出示《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第三章施工内容
第五条该房屋属钢筋混泥土砖墙结构,房型为2房2厅1厨1卫,建筑总面积为83平方米;施工的是其中的2房2厅1厨1卫,施工面积为69平方米。详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的《房型图》。
第六条施工内容和做法说明如下:
(一)厅:地面部分:地面找平、制作电视柜,墙面部分:刷墙漆、制作电视背景墙、制作餐厅红酒架,天棚部分:周边吊顶、安装吊灯、筒灯、射灯、灯带,门窗部分:拆掉客厅第一道落地窗,在外观阳台上安装铝合金窗户、玻璃。
(二)房:地面部分:地面找平,墙面部分:刷墙漆、安装墙体储衣柜2组,天棚部分:床头、床位吊顶、安装吊灯、筒灯、射灯、灯带,门窗部分:拆掉客厅第一道落地窗,在外观阳台上安装铝合金窗户、玻璃。
(三)厨:地面部分:做防水、贴地板砖、制作灶台橱柜、洗拖把池,墙面部分:贴瓷砖,天棚部分:吊顶、安装灯具。
(四)卫:地面部分:做防水、贴地板砖、蹲坑、洗面台,墙面部分:贴墙砖、淋浴,天棚部分:吊顶、安装灯具、浴霸。
(五)其他:地面部分:贴地板砖,墙面部分:贴墙砖,天棚部分:制作隔板储物柜,其他:鞋柜。前款没有说明的,依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装修施工图》确定。
第四章材料、设备和价款
第七条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三)的《主要材料报价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四)的《辅助材料报价单》,乙方的人工费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五)的《人工费报价单》。
第八条该房屋总工程人工费为14000.00元(大写:一万肆仟元)此费用已经包括垃圾清运费、设计费、管理费、税金。
前款所述的14000.00元(大写:一万肆仟元)限于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管理费,不包括材料费。
双方对前款所述的市场平均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价格评估部门评估,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论,双方应当接受。
第九条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当按时送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乙方应在验收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经乙方验收后发生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十条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应用于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短缺或被更换的,乙方应按短缺材料和设备的价款或材料和设备被更换前后差价的10倍赔偿甲方。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本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二至五日,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30%的工程款;
(二)完成50%的工程量之日后的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40%的工程款;
(三)竣工验收后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25%的工程款。
(四)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或双方约定的保修期满,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5%的工程款。
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的业务员或施工人员收取的,视为乙方收取。
第十二条因变更施工内容导致总价款增减的,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或收取增、减部分的款项。
第十三条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 收据。施工结束,甲方全额付清应付款项后,乙方应当出具合法发票。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有权留取相当于工程总价款的5%的保修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将保修基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六章结算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后对价款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不超过七日的核价期,核价期内,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付款,乙方应当同意。甲方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的,核价期至取得评估报告之日届满。
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价格的,以《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约定的价格作为计算总价款的依据,按照评估结果结算总价款,乙方应当同意。
第七章工程进度
第十六条本工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工期为_____天。每日施工时间为_____时_____分至_____时_____分(_____时_____分至_____时_____分休息)
工期中施工时间内,乙方未施工的,不论工程是否竣工,未施工的每____日按延误工期____日处理。不满____日的按____日处理。
第八章施工
第十七条乙方指派_____为工程驻工地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包括根据要求组织施工,协调、处理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乙方对其指派的驻工地代表的行为均予认可。
乙方更换驻工地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更换通知前,乙方对原驻工地代表的行为应当认可。
第十八条乙方应当自行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九条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和双方的约定。
第二十条施工期间,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在现场查看、了解、检查施工情况,乙方应当配合;但甲方不得因此影响乙方施工。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照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做法说明完成工程,确保工程质量,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二条施工期间,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并相应地变更施工方案、增减施工内容的,应在变更的项目施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施工。
甲方变更、增减施工项目的,应当与乙方签订作为本合同附件(六)的《工程项目变更单》。
因甲方变更工种项目引起竣工日期和工程总价款变化的,按本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施工中不得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折、改供暧、燃气管线,或实施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危害使用安全和超过住宅原设计标准的行为。
甲方要求实施前款规定禁止的行为,乙方可以拒绝,但应当提供修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避免甲方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损失。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施工中,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的设施。乙方违反前款的规定,引起相邻纠纷和与物业 公司及任何第三方的纠纷的,应当负责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日平均支出超过以下限额的,超过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水费10元/日, 电费10元/日,煤气费0元/日,电话费0元/日。
前款所述施工现场每日发生的各项公用事业费为施工期间该项费用的总额与施工天数的比值,以公用事业企业的付款通知或收据为认定费用的依据。
第九章验收
第二十七条隐蔽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完工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参加验收。甲方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通知乙方另行安排时间。
甲方无法及时验收,可能导致乙方延误工期的,乙方可以组织人员验收,甲方应当接受验收结果。甲方事后要求复验的,乙方应当按要求办理复验,复验合格的,复验、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予以顺延。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竣工前五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签署作为本合同附件(七)的《工程质量验收单》和作为本合同附件(八)的《工程结算单》。乙方应当出具作为本合同附件(九)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验收合格的,甲方承认原竣工日期。
第二十九条乙方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将依据法律途径处理,乙方必须配合。
第十章保修
第三十条工程保修期三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章第十六条规定,每逾期____日,应按逾期____日向乙方支付100元至500元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章第十六条规定,每逾期____日,应按逾期____日向甲方支付100元至500元违约金。但因甲方的原因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变更施工项目等原因而延长工期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经结算已完成的工程款,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支付另一方相当于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后,本 合同终止。
第十二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两种途径解决:
(一)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乙方: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电话:____电话:_____
邮编:_____邮编: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黑龙江装修管理条例篇三
合同备案编号: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联系电话:_____
发包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联系电话:_____
工程设计人:______________从业资格证书号: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施工负责人:______________从业资格证书号: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装饰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住房结构:________户型:_______室______厅______厨_______卫_______阳台
3.施工使用面积_____________㎡
4.工程承包,双方商定采用下列一种方式:
□承包人包工、包料;
□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
□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5.工程期限__________日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步工期约定:水电隐蔽工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瓦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油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工程造价
本合同工程造价为¥:_______________元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
水电预收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水电预收报价涨幅度不得高于预收款的______%,高出的部分由施工方自行解决,水电施工按双方确认的平面布置图为准,如甲方有特殊要求另计。
第三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第一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_____%________支付___________元
水电预收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_____%________支付___________元
第三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_____%________支付___________元
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建筑装饰质量标准执行。
第五条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甲方责任
1.甲方装饰住房系合法居住地
2.开工三日前要全部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有待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3.向乙方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等所产生的费用。
4.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开工手续和应支付的有关费用。
5.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施工材料、隐蔽工程、竣工等验收。
6.甲方提供的材料应提前一日到场。
7.负责协调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8.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图纸给乙方。
第七条乙方责任
1.乙方应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行业资质证书。
2.签订合同时乙方需提供设计图纸、工程报价、使用材料、工艺说明等。
3.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4.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如甲方强烈要求改动,需提供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出具的拆改通知单。
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六时之间不许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承包人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负责施工现场半成品、成品、设备和居室内留存家具陈设物品的安全和保护。
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5.发包人为少数民族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6.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发包人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7.乙方材料进场,应通知甲方验收。
8.必须保证使用施工合同约定的材料,不得中途更换或以次充好。
第八条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依据。
第九条材料的提供
1.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3.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4.如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其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检测合格则由提出方承担。
5.发包方订购的材料,由第三方施工的,不属于本合同施工内容及工期。施工时所产生的垃圾由发包方负责清运,由于以上施工对已装修完的成品、半成品产生污染或损坏的,返修费用由发包方负责支付。
第十条工程延误
1.对一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不可抗力;
甲方同意工程顺延的其他情况。
2.对一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验收单,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
2.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如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未能及时组织验收,自接到验收通知单后第___日开始,工程的安全等事项由发包人负责。
3.因质量有疑义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乙方拒不交房的,甲方可以委托相应机构进行取证,如未取证,发包人擅自入住视同竣工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4.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限为____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____年。验收合格签字后_______日内,填写工程保修单。
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施工前提下,可采取协商解决或申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当事人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罚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承包人按迟延部分工程款的______‰支付违约金。
4.由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每延误一日,发包方向承包方按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
5.由于承包人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按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
6.由于承包人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承包人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以诚实可信为基础报价
2.乙方应该以现场实际项目报价,不得随意漏报、误报、缺项等来压低报价价格。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非法转包。
3.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份。
5.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签订合同时需提供以下______个附件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委托代理人: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