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条令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3篇)
在经历中总结经验,将其转化为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和进步。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和观点,但同时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形成独特的见解和思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借鉴。
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在法治社会中,法院条令条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法规。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有幸深入研究和实践法院条令条例,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法院条令条例的理解和体会。
首先,我认为法院条令条例是维护公正的重要工具。法院是公正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条令条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通过明确法院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司法流程和程序,法院条令条例确保了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通过遵守法院条令条例,法官和法庭人员可以有章可循地进行审判工作,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妥善处理。同时,法院条令条例还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次,法院条令条例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法律权威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法院条令条例的主要宗旨之一。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必须确保自身的权威被有效维护。通过制定和执行法院条令条例,法院可以确保自己的权威性和尊严性,维护司法权力的独立和公正。法院条令条例规定了法官和法庭人员的行为准则,明确了司法工作的规范和标准,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和威信。同时,法院条令条例还规定了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的义务,保障了法庭秩序的维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只有通过有力有效的法律规范,法院的权威才能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的理想目标。
再次,法院条令条例是促进案件高效审理的重要保障。案件的高效审理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通过遵守和执行法院条令条例,司法机关可以建立起高效的案件审理和管理机制,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法院条令条例规定了法庭的组织和运作方式,明确了案件审理程序和时间安排,使法官和法庭人员能够迅速、准确地处理案件。与此同时,法院条令条例还规定了各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的义务和要求,促使他们积极参与案件审理,配合法庭工作,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通过有效执行法院条令条例,法院能够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加快司法进程,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财力成本,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最后,我认为法院条令条例的完善和更新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法院条令条例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新需求和新挑战。通过修订法院条令条例,可以更好地回应社会的法律需求,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威信。同时,法院条令条例的完善和更新也需要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只有不断完善和更新法院条令条例,法治建设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为社会治理和公正司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法院条令条例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通过遵守和执行法院条令条例,可以实现案件的公正审理、法律权威的维护、高效审理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将继续深入学习和研究法院条令条例,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执业水平,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条令条例是一个机构内部制度规定的文件,它会涉及到机构内部的法规、规章制度、流程、政策等等。在条令条例中,通常涵盖着许多细节,这些细节都会影响到机构内部的日常运转。而这些规定都是建立在制度和规范的基础上。每一个机构的条令条例都不尽相同,但是,它们共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机构的高效、良好的运作和契约诚信,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条令条例经常会被机构视为“命令”的发出,即使它们的条款和规则对于员工来说有些具体规定是反常识的或者不太合理的。然而,即便是这样,条令条例也是形成内部规范和规则的必要手段。条令条例是机构内部制订的法规,政策等等规定,旨在规范员工的行为和工作质量。在一个公司内部,条令条例是建立在正常运营和契约诚信的基础上的,它们确保了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发展。
第三段:实践中的条令条例。
在实践中,条令条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特别是在领导层制定方针和决策时。然而,员工在执行过程中和制作的过程中,对这个制度的细节理解上有偏差,导致实际执行上有一些不正常和不合理的部分。这种自由的解释方式不仅不符合实际操作流程,更是在团队协作和内部沟通上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和障碍。因此,在实践中,条令条例的正确性本质上始终是一个重大的问题,需要统一准确地理解。
第四段:遵守条令条例的重要性。
条令条例通常被看作是一种繁琐且累赘的工具,在员工的工作中容易被忽略掉。然而,我们需要认识到,遵守条令条例才能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这些规定确保了工作的平稳进行,保证了工作过程的透明,同时减少了员工的出错率。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一位员工没有遵守条令条例,他的错误可能会持续影响到整个机构,甚至让机构的声誉受到打击。因此,通过遵守条令条例,我们能够维护机构的声誉和稳定地进行运作。
第五段:结语。
总的来说,条令条例是机构内部制度规定的文件,它们是机构内部法规、规章制度、流程、政策等等的集合,旨在维护机构的良好发展和正常运营。它们细致的规定可能在实践中被误解,但也是维护机构运转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之一。我们必须要意识到,遵守条令条例的重要性。只有通过遵守规定,我们才能为机构的发展做出贡献,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做好保障。
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在工作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条令条例。这些条令条例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条令条例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近期,我参与了一次关于条令条例修改的工作,通过这次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条令条例修改的重要性和挑战,同时也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条令条例修改的过程中,充分了解现实需求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条令条例的制定或者修改,必须要以社会实际需求为基础。在这次工作中,我们团队首先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调查,走访了各个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与相关方面的深入交流,我们了解到一些旧有的条令条例在现实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也了解到了社会对于新的问题和挑战的期望。只有明确了现实需求,才能以此为基础进行条令条例的修改,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其次,一场条令条例的修改必然牵涉到各个利益关系的调整。在现实社会中,各个群体和个人的利益常常交织在一起。而条令条例的修改往往涉及到各种权益的重新分配。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组织了有关方面的座谈会和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尽可能的考虑到不同利益关系的平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深感利益调整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在条令条例修改过程中,有效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的调和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让各方得到公正的待遇,才能最大程度地凝聚各方力量,使条令条例的修改更具可行性和切实性。
再次,条令条例的修改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广泛征求各界专家的意见,组织专题讨论会和研究报告,对条令条例需要修改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确保我们所做出的修改方案是符合实际和科学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学到了如何倾听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如何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研究。这些经验对于我们今后参与类似工作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最后,条令条例的修改还需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条令条例的修改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要通过合理的途径和程序进行。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逐一审核和审议各个修改方案。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社会公众参与,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和解读条令条例的修改方案,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这样的做法既能确保修改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又能增强公众的参与感,增加社会的认同和共识。
通过这次参与条令条例修改的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条令条例修改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只有通过深入调研,平衡各方利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修改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才能最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条令条例。这次工作不仅让我对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让我学到了许多实践经验,这对于我今后参与类似工作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广大公民,我们也应关注并参与到条令条例的修改和完善工作中,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士官,作为军队中的中坚力量,被寄予了重要的职责和使命。作为一名士官,熟悉并遵守士官条例条令是我们的基本要求。近日,我在学习士官条例条令的过程中,深刻感受到了其对我们的影响和启示。下面,我将从对士官条例条令的理解、守则的重要性、守则对自身成长的影响、守则对士官团队的作用以及我个人的体会等方面,展开我的思考和体会。
首先,理解士官条例条令是我们学习和执行的前提。作为士官,我们必须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身份和职责。士官条例是指挥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规章制度,对士官实施军事指导、管理和监察的基本依据和规范。而士官守则则是一些基本的行为规范和业务要求,涵盖了士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了解、理解并熟悉这些条例和守则,是我们正确履行职责的前提。
其次,遵守士官守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士官守则不仅是军人的基本职业道德,也是衡量一个士官是否合格的标准。守则对我们的要求严格而全面,要求我们在言行举止中要保持高尚的品德和军人的崇高形象,在执行任务时要严守纪律和规矩,在对待战友和下级士兵时要体现尊重和关怀。守则的存在和遵守,不仅是对我们个人形象的要求,更是对整个军队的声誉和形象的维护。只有我们每个士官都自觉遵守守则,才能凝聚起战斗力,使我们更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同时,遵守士官守则也对自己的成长和进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士官守则要求我们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培养自己的领导能力和团队意识。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才能更好地为部队和军事任务服务。守则对我们的要求不仅仅是个人的要求,更是一种能力的要求。遵守守则,实践守则,我们才能在实践中不断深化理解,提高能力,使自己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士官。
另外,守则对于士官团队的作用也很重要。作为团队的中坚力量,士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直接影响着整个团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一个团结、纪律严明、互帮互助的团队,要靠每个士官都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作风。只有我们每个士官都严守纪律、遵守规矩,才能更好地为团队带来正能量和凝聚力,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履行使命,完成各项任务。
最后,通过学习和守则实践,我深刻体会到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在以往的工作中,我对于一些守则的具体要求和细节没有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今后的工作中,我也需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为团队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学习和守则,我明确了自己的方向,也明白了自己的不足,这将成为我今后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综上所述,士官条例条令是军人职业道德的基石,我们士官要时刻铭记守则,时刻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刻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只有秉持着这样的精神和信念,我们才能成为合格的士官,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为部队、为战斗力的提升做出贡献。
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近年来,我国对素质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学校也开始实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而其中一项备受关注和争议的规定就是抄条令。作为一名中学生,我从三年级开始就开始接触并实行抄条令条例。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学会了自律自省,还体会到了一些深刻的心得体会。
首先,抄条令条例激发了自律的能力。在没有强制执行抄条令之前,我们经常能看到很多同学在课堂上捣乱、在课后不完成作业、迟到早退等行为。然而,随着抄条令的实施,我们不仅要承担原本的较轻的惩罚(如留校察看、体罚等),还得抄写决不轻饶的长篇大论。就我个人而言,每当我准备做一些不良行为时,心中总会浮现出抄写几百字的惩罚,这一点对自律的自我约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抄条令条例培养了我们的耐心和毅力。抄写长篇文章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抄写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仔细观察规定的格式和书写要求,保持字迹整齐工整,不得有错漏。我记得有一次我因为迟到而被罚抄一篇500字的文章,当时看到这篇篇幅较大的文章,我感到十分沮丧。然而,我没有选择逃避,而是一字一句地坚持抄写,直到完成。当我终于写完时,我感到一阵满足感油然而生,同时也意识到了不良行为的后果,避免了再犯类似错误的情况发生。
此外,抄条令条例加深了我对规则的理解和尊重。抄条令条例的实施旨在通过惩罚来引导学生合理守规。当我抄写规定时,我会仔细阅读每一条规定,思考其中的道理和背后的意义。通过这个过程,我真切地感受到了每一个规则背后的深刻用意,从而对规则和条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尊重。在我的生活中,我开始更加自觉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尊重其他人的权益。我相信,只有熟知规则并自觉遵守,才能成为一个更为合格的公民。
最后,抄条令条例还给了我一个机会,让我能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过错。在写作文、抄题材或者完成其他任务时,往往需要思考自己的行为是否合规,是否能做到尽力做到最好。当我发现自己落入错误的泥潭时,我就会停下来,反思自己的错误,并尽量通过抄条令的实施来纠正。这种反思能力和自我批评的能力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十分重要,因为不断改正和提升自己的能力,才能不断进步。
综上所述,抄条令条例在我成长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实行抄条令,我逐渐培养了自律的能力,也学会了耐心和毅力,进一步加深了对规则的理解和尊重。同时,抄条令也给了我一个机会,让我能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过错。抄条令条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完善自我的机制,使我们有机会深刻思考自己的行为,不断提升自己。因此,我认为抄条令的存在对我们是有必要的,它教会了我们许多珍贵的东西,将对我们的成长产生积极的影响。
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六
近日,为了更好地规范法庭工作秩序和保障司法公正,我参与了法院条令条例的学习和实践。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理解了法院条令条例的意义和重要性,并体会到了它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下面将从五个方面分别展开,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法院条令条例规范了法庭工作秩序,提高了司法效率。在法院条令条例的指导下,庭审程序变得有序明确,减少了庭审时间的浪费和工作环节的重复。例如,条例明确了各个程序环节的时限,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使庭审效率大大提高。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庭审出庭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言行得当,不得干扰法庭正常秩序,这进一步确保了庭审的顺利进行。通过规范法庭工作秩序,法院条令条例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快速、便利的审判服务。
其次,法院条令条例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的过程中,法院条令条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权益,保证了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例如,条例规定了受理案件的程序和条件,确保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庭审程序中的权利,例如,当事人有权提出担任法官或辩护律师的申请,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辩护权利。通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条令条例为各个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公正、透明的环境。
第三,法院条令条例加强了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约束。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是法庭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法院条令条例明确了司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要求他们在执行职务时恪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通过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约束,法院条令条例提高了司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保证了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法院条令条例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提升。作为司法系统的基本规范,法院条令条例的正确执行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发生,维护司法公正。条例明确了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权责,规定了司法责任制度和纪律机制,对于杜绝不当干预、违法乱纪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法院条令条例还规定了司法人员的审判责任,要求他们以公正、独立、客观、平等的态度进行审判工作,这有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信赖。
最后,法院条令条例的实施促进了司法改革和现代化建设。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司法系统的要求越来越高。法院条令条例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法庭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还能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适应社会的需求。通过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我们可以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综上所述,法院条令条例的学习和实践使我深刻认识到了其对法庭工作秩序、当事人权益、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以及司法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影响。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将更加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法院条令条例,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服务人民群众尽一份力量。
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七
按照支队统一部署和要求,我中队开展了“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通过这次活动,规范了官兵的言行举止,强化了官兵的法纪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中队建设朝着正规化方向又迈进了一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接到“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通知后,我中队立即召开党支部会议和全体军人大会,副指导员**同志传达了支队文件的精神并作了动员,统一了认识。针对这次活动,有的同志认为,“条令条例学习月”年年都搞,每年也都差不多,其积极性不是很高;有的同志认为,我们中队临时任务较琐碎,活动开展起来难以保证其效果等等。指导员针对各种倾向明确指出,我们中队士官比例较高,作为特勤一中队应该做表率作用,更要认真对待,认真学习,认真训练。对于共同条令,那是我们军人的行动准则,是中队全面加强“四个秩序”建设的内在要求,经过这一动员,澄清了部分人员思想上的片面认识,使全所官兵的思想统一到支队文件的精神实质上来。
二、合理安排学习和训练计划
进入三月份,我中队的各项工作也全面展开,作风纪律整顿、车辆安全专项整治、向刘金国同志学习活动等,工作千头万绪,如何按照支队文件的要求,完成学习内容,确保学习效果,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首当其冲,至关重要。因此,中队党支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分析,仔细考虑,统筹安排,制定了周密的学习和训练计划。
三、严密组织,确保学习和训练的效果
这次活动,中队党支部高度重视,在传达支队文件中,所长就明确指出,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要确保人员的参训率。学习中,指导员带领全体官兵,依据条令条例规定,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句的学习,对一些章节,还联系工作实际,进行解释,便于官兵理解和记忆。在学习中,我们结合本所几名士官的实际,一一讲解,使其简单、明朗化。同时,对重点章节,要求每个人要认真做好笔记,领会其精神实质。对个别确因工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习的,要求利用课外时间进行补课。通过这一形式,确保了“时间、人员、内容、效果”的四落实。
四、对照检查,提高官兵的日常养成
这次条令学习,我们边学边改,边改边学,对照共同条令,每个人从自身查原因,找差距。与条令符不相符,与补充规定、规范合不合拍,查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全体官兵互相监督,共同提高。通过条令学习和队列训练,强化了官兵的纪律意识,规范了官兵的言行举止,培养了优良的作风,使官兵的日常养成有了根本性的提高。
这次“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我们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较好的解决了条令学习和整顿的矛盾,解决了工作与“活动”的矛盾,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我中队的全面建设健康、稳步的发展。
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八
军官学习条例条令心得体会3按照管理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所开展了“条令学习月”活动。通过这次活动,规范了官兵的言行举止,强化了官兵的法纪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招待所全面建设朝着正规化方向又迈进了一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接到“条令学习月”活动通知后,我所立即召开所务会,所长传达了《通知》的精神并作了动员,统一了认识。针对这次活动,有的同志认为,“条令学习月”年年都搞,每年也都差不多,其积极性不是很高;有的同志认为,我们招待所不象其它正规连队,人又少,再加上临时任务较琐碎,活动开展起来难以保证其效果等等。所长针对各种倾向明确指出,我们招待所战士都是士官,应该做直属队其他兄弟单位的表率,更要认真对待,认真学习,认真训练。而现行的《士官管理规定》以及《总装备部士官管理实施细则》涉及到士官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我们不但要学,而且要学通、学透;对于共同条令,那是我们军人的行动准则,是严格落实“治军一定要严”,建设正规化军队的迫切需要,也是我们招待所加强全面建设的内在要求,经过这一动员,澄清了部分人员思想上的片面认识,使全所人员的思想统一到《通知》的精神实质上来。
二、合理安排学习和训练计划。
进入三月份,我所的各项工作也全面展开,作风纪律整顿、岗位练兵、司务长集训在我所举办等,工作千头万绪,如何按照《通知》的要求,完成学习内容,确保学习效果,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首当其冲,至关重要。因此,支部一班人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分析,仔细考虑,统筹安排,制定了周密的学习和训练计划。
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九
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条例条令。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而制定出来的。但是,许多人不理解或不重视这些条例条令,从而导致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研读和贯彻条例条令,我们可以深刻理解其中的精神和要义,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段:理解条例条令
条例条令是规范我们行为的法律规定,它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理解这些条例条令,就意味着我们需要深入掌握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条例的规定内容,正确执行和实施。理解条例条令也需要我们对法律文本的语言、含义和表述方式进行掌握和分析,了解其中的条文、定义、解释和规则等多方面内容来达到全面理解。
第三段:遵守条例条令
正确遵守条例条令是每个人应该尊重和执行的责任。从个人层面上,我们需要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能随意违反条例条令和规定,更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违反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从企业和组织角度上看,遵守条例条令也是一种社会责任,需要制定相应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应对措施,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只有通过执行条例条令,我们才能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段:贯彻条例条令
贯彻条例条令是执行条例条令的重要环节,需要在遵守条例条令的基础上,将条例条令的精神和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实际上,条例条令落地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逐步提升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职责使命的认识和责任担当,确保条例条令的全面贯彻执行。只有坚决贯彻条例条令,在遇到制约条件时不放弃,做到始终如一、有条不紊,才能让条例条令真正落到实处。
第五段:结语
总之,条例条令是强制性规定,需要我们正确理解、遵守和贯彻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遵循条例条令既是我们作为公民和职业人士的义务,也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需要持之以恒,加强学习和实践,注重条例条令的贯彻执行,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做出贡献。
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十
古人云:“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对于一支军队来说,条令条例就是其规矩。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只有有了条令条例的约束和规范,才能有军纪严明,充满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军队。相反,一直纪律作风松散,人心涣散的军队,无论他的单兵素质再好,武器装备再精良,最终肯定会吃败仗的。条令是军队独有的法规形式,是军队建设的基本法则,也是军队战斗力的保证。在战争时期,正是由于我军严格遵守条令条例,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优良作风,使我军赢得了人民的拥护,赢得了战争的胜利。在和平年代,知条令,懂条令,善用条令,用条令严格要求每一名军人,是我军永葆生机,成为人民心目中真正的威武之师,文明之师,胜利之师的关键所在。
当前,我们支队正处在争创先进支队的历史发展关键时期,强化法制观念条令意识,尤其具有特殊意义。
在这个春暖花开,万物复苏的三月,学校党委特意为我们开展了“条令条例学习月”这项活动,帮助我们学习条令条例,使我们进一步熟悉和了解条令条例的具体内容,增强遵章守纪意识,养成良好作风,促进国防生军政素质的提高。在这里,我代表全校师生及战士庄严承诺,在活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和配合选培办,模拟营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学习各项条令条例,对照条令条例查找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努力提高自身的各项素质,不断的完善自我,为顺利完成好本职工作,成为一名合格军人打下好基础!
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一段:引言(大约200字)。
公安工作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行的条令条例是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经过我近期对相关条令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获得了一些心得和体会。在本文中,我将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分享我对于公安条令条例的理解和思考。
第二段:标准化执法(大约200字)。
公安条令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确保公安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化。从个人角度来看,我在工作过程中时刻牢记相关条例的要求,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确保每一次行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相关条令条例还规定了公安工作中的权力和责任范围,明确了执法人员的职责,帮助我们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段: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大约300字)。
公安条令条例的一个重要职能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中,我经常接触到一些纠纷案件,例如邻里纠纷、民事纠纷等。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我充分运用相关条例,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调解和协商,我们能够帮助当事人达到和解,解决问题,实现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段:提高警民关系(大约300字)。
公安条令条例的合理执行有助于改善警民关系,增强社会的安全感和获得感。在与群众的交往中,我积极引导和教育群众理解公安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他们对执法行动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和互动,我们能够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进而推动警民合作,有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段:总结(大约200字)。
公安条令条例是公安工作的重要支撑,它规范了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帮助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护合法权益,改善警民关系。作为公安工作的一员,我将始终牢记相关条例的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为社会治安的维护做出更大的贡献。我相信,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公安条令条例的执行将更加健全,公安工作也将更加高效和有序。
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六条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七条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八条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九条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十条除根据有关法律和本条令规定实施的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立并实施其他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一条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二条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
为辅。
第二节奖励的项目
第十四条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五条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勋章。
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第十六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对获得二等功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军衔级别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文职干部级别、增加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增加一档。
第三节个人奖励的条件
第十七条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十八条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十九条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时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条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保障、装备保障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一条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二条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或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规定课目的比赛中,获得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军事训练比赛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三条积极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需要,改进训练方法,或者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军事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四条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航天发射测控、远航、导弹发射、战略演习、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五条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六条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七条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八条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环保,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九条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条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一条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装备、弹药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二条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促进部队安全发展,有效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三条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四条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或者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五条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六条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七条在体育比赛中,夺得奥运会铜牌、银牌、金牌的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对取得上述成绩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九条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在全军表彰的先进个人,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条在参加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赋予的重大战备执勤、训练演习、比武竞赛等活动中完成任务出色,获得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三等功;获得国家部委表彰或者在执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军事演习等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完成任务出色,获得四总部联合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二等功;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一条在本条令第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四十二条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节单位奖励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
第四十四条完成作战任务,战绩突出,或者完成作战保障任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著,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或者功绩卓著,对作战胜利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五条战备、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完成军事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六条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七条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周密组织,科学管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八条全面落实条令、条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管理科学,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事故、案件,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九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或者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条加强基层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一条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工作和部队建设、国防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二条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三条在本条令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五十四条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节奖励的权限
第五十五条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七)军区级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七条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五)旅的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师的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级的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第五十八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第五十九条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以及连级单位的一等功;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以及营级单位的二等功;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文职干部以及团级单位的三等功;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副师级单位的嘉奖。
第六十条相当于连、营、团、师、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军的奖励权。
第六十一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的奖励权。
第六十二条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士兵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六十三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六十四条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六节奖励的实施
第六十五条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总政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其中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
第六十六条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六十七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时间超过半年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的,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可以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六十八条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和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二、三)。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九条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部队。
第七十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第七节纪念章
第七十一条国防服役纪念章。颁发给服现役满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其中,服现役满10年以上、不满的,授予铜质纪念章;服现役满20年以上、不满35年的,授予银质纪念章;服现役满35年以上的,授予金质纪念章。
第七十二条卫国戍边纪念章。颁发给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其中,对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1年、不满2年的;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2年、不满4年的;在第四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3年、不满6年的;在第五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4年、不满8年的;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5年、不满10年的,可以授予铜质纪念章。在上述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时间,累计超过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银质纪念章;累计超过3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金质纪念章。
第七十三条献身国防纪念章。颁发给烈士和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给烈士颁发金质纪念章,给因公牺牲军人颁发银质纪念章,给因公致残军人颁发铜质纪念章。
第七十四条和平使命纪念章。颁发给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反恐、联合军演、援外活动等军事任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第七十五条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颁发给执行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作战、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任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该纪念章的具体名称和颁发范围,由总政治部拟定并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纪念章的颁发,由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十七条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七十八条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处分的项目
第七十九条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
(六)撤职;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下士;对上士、三级军士长实施降衔的同时降低士官等级;降职或者降衔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除名不适用于士官。
第八十条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降职(级),即降低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文职干部级别)。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对被撤职的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不适用于降职(级)待遇。
第八十一条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8日以上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干部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节处分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三条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四条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五条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六条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军事训练规定,降低军事训练质量标准,影响军事训练落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八条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九条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条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二条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虽未造成失密、泄密后果,但危及军事秘密安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移动电话,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国际互联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第九十四条擅自出国、出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五条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7日以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8日以上15日以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累计16日以上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其中义务兵累计30日以上的,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除名处分。
第九十六条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七条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武器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八条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九条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条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动用、销售、出借、私存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出租、出售或者违反规定出借军用车辆、军车号牌,变卖、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及其标志服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军队证件、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士官选取、征接兵工作中,以权谋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擅自出租、出售、转让军队房地产,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军用土地流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以上处分;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一)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节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士兵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七)军区级军官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的降级别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和军级单位党委审批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可以授权本级政治机关代为审批处分事项。
团级以上单位对军官、文职干部审批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应当报对受处分军官、文职干部行政职务(专业技术等级)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备案。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处分;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专业技术三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当于连、营、团、师、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军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所属违反纪律的人员实施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处分,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处分的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2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本人违反纪律并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的;
(四)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代错误、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45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一百三十七条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10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2个月,受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处分满18个月,受撤职处分满24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因受到处分而影响其晋职(级)、晋衔(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对既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义务兵,应当先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除名。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处分,应当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降低其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如果其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未降低,应当再降低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可以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只撤销行政职务。如果违纪行为涉及其专业技术水平,或者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情形的,应当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其政治、生活待遇:
(二)行政职务等级低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专业技术等级为主,如果重新明确的专业技术等级低于原行政职务等级,应当将其行政职务等级降至相应等级。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义务兵实施除名处分,由其所在营级单位提出书面处分建议,团、旅司令机关调查核实,旅、师正职首长审核后,报军级单位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节行政看管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发生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
第一百四十八条行政看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15日。
第一百四十九条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军级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以下各级首长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同时报上级备案。
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可以批准对正团、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相当于营、团、师、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分别执行营至军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副职首长代理正职首长职务时,执行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按照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正职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实施的行政看管。
第一百五十条对士兵、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由司令机关承办;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由政治机关承办。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填写《行政看管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五)。
第一百五十一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骂体罚。对其问题应当尽快查清,妥善处理,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行政看管期间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通常应当单独看管。看管场所室内应当备有床、凳、桌以及有关学习材料,具备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穿着军服,佩带标志服饰,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生病时,准其就医。
第一百五十四条实施行政看管应当有专人负责。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各种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填写《行政看管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六)。
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认真检查错误,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节士官留用察看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施留用察看。
第一百五十六条士官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士官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一百五十七条被实施留用察看的士官,留用察看期满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士官实施留用察看,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首长审批,司令机关承办,并填写《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七)。
第三节其他措施
第一百五十九条驻城镇的部队、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及派驻车站、港口、机场的军事代表机构,在本辖区或者所在地区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有功绩时,应当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的建议;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违反纪律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时,应当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时予以扣留,及时通知当地警备(卫戍)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伤病严重或者醉酒状态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待其神志清醒、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军人发现临阵脱逃、投敌叛变、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来不及报告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报告首长,并对此负责。
第五章控告和申诉
第一百六十二条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严格的纪律。
第一百六十三条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
控告和申诉应当忠于事实。
第一百六十四条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者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军人控告军队以外人员,可以将情况告知政治机关。政治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协助。
第一百六十五条被控告人有申辩的权利,但不得阻碍控告人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应当给予处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各级首长和机关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者申诉属实的,应当从速恰当处理;对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者无理取闹的,应当予以追究。
对于确属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一百六十七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团以下不得超过20日;
(二)军、师不得超过30日;
(三)军区级单位不得超过45日。
对重大、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如需超出前款规定的期限,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
第一百六十八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应当给予保护,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对申诉人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处分。不得将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控告人,更不得袒护被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控告或者申诉人,由处理单位填写《控告、申诉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八)并归档。
第六章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一百七十条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团以下单位的首长每半年、师(旅)以上单位的首长每年应当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旅、团首长每年应当向军人代表会议,营、连首长每半年应当向军人大会,报告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听取官兵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上级首长对下级实施的错误奖惩,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纠正与撤销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惩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各级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队的纪律监察和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旅、团军人代表会议和连队军人委员会,应当履行职责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对首长、机关执行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实行监督,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敢于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以及违法乱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编内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勋章、奖章
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三
第一段:引言(大约200字)。
军校是培养优秀军事人才的摇篮,无论是军校还是部队,都有一整套严格的条令条例来规范军队的行为。作为一名即将成为军队一员的学员,我深感军校条令条例的重要性。在军校的生活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它对个人品格培养、纪律意识的塑造以及对集体生活的影响。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军校条令条例的学习和理解,以及在实践中的体验和感悟。
第二段:个人品格培养的重要性(大约250字)。
军校条令条例强调个人品格培养的重要性。在军校学习期间,我学会了自律和崇尚光荣的品质。每天的规定早操、规定时间的作息,要求学员准时到场,训练期间要保持严肃的态度和高度的集中力。这些训练要求和纪律约束,锻炼了我们坚韧的意志,养成了良好的作息习惯和纪律观念。同时,在军校条令条例的引导下,我们学会了不仅要追求个人的荣誉和成功,还要关注集体、忍让他人,发扬团队精神。这种个人品格培养对于培养一支优秀的军队至关重要。
第三段:纪律意识的培养与规范(大约250字)。
军校条令条例的另一个核心要求是纪律意识的培养和规范。在军校的生活中,我们要遵守规定的时间表,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在集合训练中,每个人应该做到不出队、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训练规范和要求。这种纪律意识的培养和规范不仅要求我们个人,还要求我们培养集体的纪律性。只有每个人都具备了高度的纪律意识,军校才能顺利地进行集体训练,如此才能为部队培养出优秀的军人。
第四段:对集体生活的影响(大约250字)。
军校条令条例还对集体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军校是一个集体意识非常强烈的地方,每个人都要团结合作,尊重他人,不为个人利益损害集体利益。在生活中,我们要爱护集体财物,不浪费资源,不私自占有公物。在军校的集体活动中,我们要互帮互助,形成了相互支持和鼓励的集体氛围。这种集体生活的影响,使我们在部队中具备了团队协作精神,能够快速适应集体生活,并且能够在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团队的力量。
第五段:总结(大约250字)。
通过对军校条令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其对个人品格培养、纪律意识的培养和对集体生活的影响。军校条令条例通过严格的规定,旨在塑造自律、纪律、集体意识强的军事人才。它对个人和集体生活的影响是深远的,使我明白了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通过与集体的紧密联系和团队的协作,才能发挥我们更大的潜力和实现更好的成就。军校条令条例的学习和理解,对我今后的部队生活和军事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将要加入军队的学员,我将时刻铭记军校条令条例的教诲,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军队建设和国家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